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讨发展与协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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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1)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
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3)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4)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1)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
(2)常设性委员会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3)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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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XXX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XXX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和XXX也分别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战略发展工作小组应提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并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作者:滕修福王晓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7期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进行了特别强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那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呢?就此,笔者纵观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现状,结合中央文件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谈一管之见。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党中央持续不断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提出新要求。
2012 年11 月8 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强调要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明确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2014 年12 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参与主导立法的相关制度,即:“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
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2015 年6 月22 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
”2017 年10月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由此可见,设立和完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在县一级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健全和完善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建设,尤为重要。
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作者:龚丽红吴琼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6期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54 年宪法的颁布,不仅对巩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果意义重大,而且对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对现行宪法做出了重要修订,国家也对大力学习宣传宪法、尊重宪法权威提出了相应要求。
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做一简单梳理,期望对促进我国委员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形成与发展(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形成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于1982 年宪法。
但这一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1949 年9 月9 日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为有效行使其各项职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立了临时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在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共设立了六个临时委员会。
它们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传起草委员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审查委员会,代表提名审查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还设立了8 个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即政治法律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外交组、国防组、民族事务组、华侨事物组和宗教事务组,它们构成1954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委员会的组织基础。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
1954 宪法第34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0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顾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82公共管理理论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重视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
而地方专门委员会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常设机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完善地方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结构、监督机制,对于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我国目前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还太少,只有少数几部法律涉及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在地方事务日益繁杂的今天,难以应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目前这些法律对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原则,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混乱,影响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效率。
(二)机构组织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首要的突出问题就是部分市级人大没有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许多原本属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同级常委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代行的,这是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其次是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内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哪些工作必须由专门委员会承担、哪些工作必须由工作委员会来承担并没有划定清晰的界限,在设置了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下,同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越权的现象;再者,虽然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的重要常设机构,但是在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专门的编制、专委会委员数量少、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这就导致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职的能力不断弱化;同时随着地方事务的复杂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量激增,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更加繁重,现在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委员班子难以胜任新形势下日益增加的挑战。
(三)人员结构不合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员结构上存在的最主要的三个问题,一是人员年龄结构的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年龄普遍偏大,许多委员难以任满一届便已退休,断层问题突出,这首先会影响专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次是受年龄的影响容易导致专委会委员对工作热情的缺失,影响专委会工作的积极性。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作者:崇连山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3期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
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
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
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
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与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相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是:首先,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和协调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人员协助或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人员,均由工作机构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统一安排和确定。
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没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也不直接的要求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其承担某些方面的具体事项。
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不实行个人制,而是集体制度。
这个特点与英国议会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机构相似,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次,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长期在本委员会工作机构任职,直至退休,不转到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
在少数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岗位职务交流轮岗,到其他工作任务接近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任职。
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岗位任职。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制度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根据需要而设立的执行教代会任务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机构,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平时在教代会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安排下进行工作。
1.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产生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都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根据教代会的任务和职权,教代会一般设立以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1)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是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审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职权服务,组织动员教职工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目标,检查督促学校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有关的决议。
其成员应多吸收有教育教学和科研经验及相应的管理经验的人员参加。
(2)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通过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职权服务。
这个工作委员会(小组)涉及的工作面比较广,包括工资、奖金、创收分配、劳动制度和纪律、劳动保护等方面,专业性较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设立单项的专门工作小组,并尽量吸收一些懂得劳动政策和法律业务的教职工参加。
(3)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职权服务。
这个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教职工不同利益群体和个人相互关系的协调,应尽量吸收一些办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代表参加。
(4)干部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的职权服务。
这项工作按照学校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政策性很强,应吸收党委组织部门、行政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参加。
(5)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整理、立案、检查落实工作,并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概述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提升和规范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而设立的组织。
本章程旨在明确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以确保委员会的有效运行。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委员会成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推荐,并经过正式任命。
2. 主席:委员会设立主席一职,由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两年。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并代表委员会与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3. 秘书处: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主席履行职责,组织会议、起草会议记要和文件,采集和整理相关资料,维护委员会档案等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1. 提供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核心职责是为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提供专业指导。
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就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和发展趋势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
2. 评估和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对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委员会可以组织专题研究、调研和论坛等活动,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3. 协调合作:委员会应积极协调和促进相关机构、企业和学术界之间的合作。
委员会可以组织交流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活动,促进专业人材的交流和合作。
4. 提出政策建议: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和改进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5. 宣传推广:委员会应加强对相关专业领域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该领域的认识和理解,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运作方式1. 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
会议可以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
会议应提前通知委员会成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2. 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应由全体委员共同参预,采取多数原则。
重大决策应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文本。
3. 工作组: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组,负责具体的研究和工作任务。
工作组成员由委员会成员自愿报名,并经主席批准。
班会委员会的设立意义与职责
班会委员会的设立意义与职责一、班会委员会的设立意义班会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班级内部的管理和协调,帮助班主任更好地了解和解决班级内部的问题,提高班级的整体素质和凝聚力。
班会委员会可以作为班级内部的领导核心,推动班级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通过班会委员会的成员之间的协作和分工,可以更好地协调班级内部的各种事务,提高班级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班会委员会可以作为班主任和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通过班会委员会成员的反馈和反映,班主任可以更好地了解班级内部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从而促进班级内部的和谐稳定。
班会委员会可以作为班级内部的一种激励机制,激发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
通过班会委员会成员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可以带动更多的同学积极参与班级活动,提高班级的整体素质和凝聚力。
二、班会委员会的职责班会委员会作为班级内部的领导核心和重要机构,具有以下职责:1、制定班级发展规划和计划:班会委员会成员需要结合班级内部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班级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明确班级内部的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协调各方资源加以落实。
2、组织协调班级内部事务:班会委员会成员需要协调处理班级内部的各项事务,包括学习、生活、文艺、体育、宣传等方面的活动和工作。
同时还需要协助班主任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和紧急事务。
3、维护班级内部的和谐稳定:班会委员会成员需要班级内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及时反映和解决一些不良现象和纠纷。
同时还需要积极同学们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帮助班主任更好地了解和解决同学们的问题。
4、促进班级内部的团结友爱:班会委员会成员需要积极倡导团结友爱的理念和精神,促进同学们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同时还需要组织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和比赛,增强班级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监督班级内部的管理制度:班会委员会成员需要监督班级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制度和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还需要对班级内部的一些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团提名 , 大会 通 过 ; 而 后者 的组成 人 员则不 一定是 本 级 人 大 代表 , 其负 责 人 只需 人 大常 委会 会 议 任命 即 可 。第 四 , 隶属 关 系 不 同 。前 者 和人 大 常委 会 都 是
割鏖班究
关 于 地 方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 特 点 等 探 讨
口 崇连 山
地方人大专 门委员会是我 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重 立法制( 政法) 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 要组成部分 , 是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常设 专 门机 构 。在 化卫生 委员 会 等专 门委 员会 。各专 门委 员会 受本级
计划 、 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 ; 另一类是 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 和委员 根据 地 方 组织 法 规 定设 立 的 , 在 人 民代 表 大会 闭会 的人选 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 大会
期 间 继续 开展 T作 的专 门委 员会 。设 立地 方人 大专 通过 , 在 大会 闭会期 间 , 地 方 人大常 务 委员会 可 以任 门委 员会 , 是进 一 步健全 和完 善人 大制 度 , 充分 发挥 免专 门委 员会 的个别 副主 任委 员 和 部分 委 员 , 具 体 地 方 人大及 其 常委会 职能 作用 的重 要组织 措施 。 方式 由主 任会 议 提名 , 常 务委 员 会会 议 通过 。上述
些 专 门委 员会 , 由于我 国各地 情况 很不 一样 , 法律 未 机构和工作机构 。它们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 但二 者 之 间 作 出统一 规定 , 各地 可 以根据 本地 的实 际情 况 , 按 照 委会 服 务 并有 着 广泛 业 务联 系的 机构 ,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异同“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是却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内涵,其产生方式、组织机构、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宪法第七十条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且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只能进行个别任免。
另外,法律还另行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
一是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组织提名并表决通过,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
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但有所不同的是,其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所指的“专门委员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专门机构”。
关于“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这里所指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内涵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从机构类型和组织名称上来看,专门委员会属于专门机构,工作委员会属于工作机构;二者虽都冠名为“委员会”,但有“工作”一词用来区别工作机构与专门机构两类不同的机构。
人大系统的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无外乎三种类型,即:专门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之所以将专门机构、工作机构都冠名为“委员会”,主要是用来区别“厅、办、室”等办事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职权,根据《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及职代会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工教育委员会、评议监督委员会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整理、分类,提出立案意见。
(二)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处理职工代表提案的单位和部门的建议。
(三)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向处理提案的单位和部门分送提案,并督促做好处理落实工作。
(四)收集提案处理情况,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和答复意见。
(五)汇总提案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
(六)向职代会报告提案征集落实处理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预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方面的议案。
(二)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执行职代会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四)征询、收集职工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预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议案。
(二)对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查了解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思想状况,收集职工对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参与集团公司劳动人事、薪酬分配、社会保险、职工生活福利制度的制订工作。
xxx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专业委员会方案
xxxxxx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专业委员会方案第一部分概况一、目的为了构建公司良好的营销环境,加强公司对市场的了解,及时了解掌握市场变化,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于市场。
同时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部门的联系,规范各相关部门或人员之间的关系,做到人尽其才,强化团队意识,增强决策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管理团队协同作战能力,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主观能动性,整合资源,创新发展,实现效率最快、效果最佳、效益最大。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装修师傅。
三、拟定专业委员会名单渠道建设委员会品牌建设委员会门店管理委员会四、管理结构图第二部分形式及工作内容一、召集形式委员会采取召集人制、委员制、民主制、定期制的方式建立和开展工作;二、内容1、各专业领导小组及专业委员会是整合各部门职能进行横向协作的跨部门联合工作机构,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在牵头人的主持下按照设定的职责,独立开展工作,解决和协调依靠单一部门职权不能解决和协调的问题。
各专业领导小组及专业委员会工作以决策和协调为主,各相关职能部门则以执行和落实为主,各专业领导小组及专业委员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决策、监控与评估,并对相应业绩考核及奖惩具有建议权。
2、各专业领导小组及专业委员会的牵头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会议, 具体研究有关问题,审议有关策略,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报告或建议书。
各专业领导小组及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至少一年应召开两次以上;非全体成员召开的会议应及时召开。
3、各专业领导小组及专业委员会遵循“合作议事,集体谋事,团队执事,和谐共事,高效处事,精准办事”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方的关系,解决各方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资源,创新突破瓶颈制约,发挥超常能力和水平,谋求最大协同效应,实现持续跨越发展。
4、各专业领导小组及专业委员会成立通过公司研究讨论决定, 成员组成由总经理指定或通过提名竞选确定。
各专业领导小组及专业委员会职能和成员构成可以根据内外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新时代地方人大专委会发展构想
省级和设区市级(简称市级)的人大专委会设
绝大多数受众无法分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专委
置始于 1986 年修正的地方组织法,三十多年来,普
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等组织机构之间的区别和具体
遍要求设置法制(政法)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等专
有哪些职责,即使是体制内的有些公职人员对这些
委会。2022 年地方组织法修改时,增设环境与资源
闭会期间
产生方式
选任制
选举代表
组成
选任制
大会选举
产生
选任制
大会表决
通过产生
委任制
任命
是否为
权力机关
是
是
否
否
组成人员
是否为
代表
是
大决定专委会的设立产生并领导专委会,对专委会
具有主体性和决定性。从专委会与常委会的关系来
说,
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
专委会则是人大的常
设机构,
闭会期间专委会接受常委会领导,
专委会与
常委会作用的实际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历了
大普遍设立监察和司法委、社会建设委,据此,2021
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健全的发展过程(见表 3)。
年县级人大换届时各地普遍设立监察和司法委、财
表 3:地方人大专委会历史沿革一览表
政经济委、社会建设委等三个专委会。
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专委会发展变化较大的是
人大常委会
做”的划分与协调,
比较重视“做什么”和“如何做”的
⑤
决定设立,其组成人员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产
规范 。下面用一张表格来表示地方人大、专委会和
生的,随着大会会期的结束,专委会则继续履行职
常委会及内设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权(见表 1),从
建国70年来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建国70年来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作者:周长鲜王维国来源:《人大研究》 2019年第6期建国以来,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完善过程,是与国家社会命运的跌宕起伏而紧密相关的。
对其中的若干重要历史发展时期,以人大制度运行的结构与功能化完善为线索,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创设与蹒跚起步阶段(1954~1978 年)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制度的重要议事机构的创设阶段,可追溯到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54 年)到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8 年)的整个历史时期,其中包括近10 年的历史停滞与制度经受挫折阶段。
1954 年9 月,当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候,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同时设立,但尚未提及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
根据1954 年宪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时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了提案审查委员会,确立了基本的组织构架。
除在“十年文革”浩劫期间外,这5 个初设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结构安排一直沿革到第五届全国人大。
其中,法案委员会只是在1954 年至1982 年之间存在,自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没再设立法案委员会。
同时,此期间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只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进行工作的临时机构。
虽然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仍然设立,但仅是作为机构意义的存在,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议事功能。
在这期间,全国人大也曾提出过增设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和努力。
最早的一次尝试是在新中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为进一步使移植苏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能够生根开花,遵照毛泽东主席和刘少奇委员长的提议,1956 年下半年至1957年,全国人大曾提出了增设专门委员会的构想[1]。
地方人大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地方人大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关键字:工作问题存在人大地方委员会国家机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一是机构规格不一致。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情况则大不一样。
有的地方按照这一规定设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而有的却只设立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室),这与专门委员会相比,无论是产生形式、人员组成,还是职能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另外,由于受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地方人大尤其是县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室),虽有成员多名,但驻会或日常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实际上成了空架子,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其结果不仅弱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家机关办事机构之间的正常工作联系。
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
众所周知,地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与行政、司法机关相比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工作机制运行上的程序性和规范化。
而其工作机制运行的办事机构的设置却缺乏规范化。
究竟哪一级该设哪些机构,怎样确立其工作职能,一直缺乏一个明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依据,不像行政、司法机关那样上下一致、左右协调。
例如人大信访机构的设置,目前普遍存在着不规范和规格低的问题。
多数地方人大是把它作为常委会某一办事机构的一个部门,为数不多的则把它作为常委会的一个办事机构,还有的则只确定一两个人兼管这项工作。
长期存在的这种不协调的状态,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职权极不相称。
当前,随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和对“一府两院”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个案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一些新的监督形式的出现,致使人大信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幼儿园务委员会制度(三篇)
幼儿园务委员会制度是指为了提高幼儿园管理和服务质量,促进家校合作与共同发展而设立的一种管理机构。
它由幼儿园家长和教职员工组成,主要负责对幼儿园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协调和建议,以及参与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决策事项。
幼儿园务委员会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组成与选举:幼儿园家长代表和教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2. 主要职责:制定幼儿园办园目标和发展规划,监督幼儿园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实施,协调处理家长和教职员工的纠纷等。
3. 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幼儿园的各项事务,并议决相关事项。
4. 职权与义务: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5. 信息沟通:委员会与家长和教职员工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传达相关信息,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为共同解决问题提供平台。
6. 执行力:委员会的建议和决议应得到幼儿园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尽力落实和执行。
幼儿园务委员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家校合作,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通过家长和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与参与,可以更好地满足幼儿和家长的需求,推动幼儿园的持续发展。
幼儿园务委员会制度(二)的建立对于幼儿园的管理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幼儿园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幼儿园务委员会的组成幼儿园务委员会是由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家长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
其中,工作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等;家长代表则由家长中选举产生;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任命。
幼儿园务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家长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幼儿园务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幼儿园务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和协商,制定幼儿园的发展目标和优先发展方向,确保幼儿园的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2.监督和评估幼儿园的工作情况。
幼儿园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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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讨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对专门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和职权等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实际上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得比较有限。
我们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我国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以及职权等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专门委员会的产生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国议会专门委员会主要通过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是实行任命、指派等方式。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在议员中选举产生,这是由专门委员会的附属性决定的,而且便于二者的工作衔接。
我国的专门委员会是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这一点与西方议会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代表大会的权力多数情况下是由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来行使,所以,常委会的委员比代表更象西方国家的议员,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就成为其常委会的常设机构。
因此,就会产生是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而不是常委会的委员的现象。
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对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无此规定。
由于专门委员会同样具有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作出同样的规定;而且,为了便于工作,在确定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时,应尽量实现重叠。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专门委员会是专就某一方面问题而成立的议事机构,因此,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议事能力。
这条原则为各国议会所普遍认同,但是在多党制国家,组成专门委员会首先考虑的是各党派利益的划分,其次才是专业分工的问题。
而在我国不存在党派利益纷争的问题,所以,能够比较好地贯彻这一原则。
目前在专门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上,应当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1)处理好专职与兼职的关系。
从各国议员的任职情况看,除实行内阁责任制国家,允许内阁成员担任议员外,其他国家一般不允许议员兼任其他职务,这样才能保证议员的公正性以及议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议会活动。
我国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一府两院”中担任公职,也不得在公司等利益团体中任职,这除了有上述好处外,还可以提高委员的社会地位以及维护委员职位的严肃性。
(2)从人员构成上,应该保证每个委员会有一名法律专家和本专业的专家,这有助于保证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活动合法合理。
(3)从人数上讲,既不应太多,也不应太少。
人数多了,就不便于开展活动,效率不高,人数少了,就失去了委员会的意义。
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人数应当在5至10人左右,具体人数要依照各委员会对口部门的多少以及工作的多少来定。
三、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在该国政治体制的制约下呈现出差异性。
总体上看,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责任内阁制国家,由于内阁成员可以兼任议员,因此,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就受政府支配并掌握在政府手中。
二是在以美国为首的总统制国家,由于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专门委员会就拥有较大的职权。
如最近,美国众院司法委员会就决定公开立检察官斯塔尔关于克林顿性丑闻的报告,以及决定对是否弹劾总统进行调查。
三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我国就属于这种国家。
从本质上说,专门委员会职权的大小是由议会权力的大小决定的。
如果后者的权力小或者是虚置的,很难想象前者会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如果后者在法律上的权力是巨大的,而不赋予前者一些实质性的权力,后者巨大权力的实现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二者的权力应该有一种比较合理的平衡和协调。
从权力的种类上看,专门委员会一般拥有以下权力:(一)提案权。
提案权是专门委员会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实质性的权力,它是作为权力团体的重要标志。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专门委员会在议会里的提案权。
我国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也都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权力。
目前我国专门委员会提案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规定,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我们认为这里的“决定”不仅仅是一种程序,而是对专门委员会行使提案权的一种限制。
提案权仅仅是一种表达愿望的权力,如果对一个权力团体的这种权力也进行限制,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2)从提案权的内容看,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各自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但在具体规定质询案以及罢免案时,并没有赋予专门委员会有提出这两种议案的权力,法律是不是认为这两种议案与专门委员会无关?实际上,这两种提案权都属于监督权的范畴,赋予专门委员会这样的监督权是完善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而且,在目前的实践中,委员会都可以自行组织执法检查。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不仅与本委员会有关,而且也是强化执法检查效果的重要保证。
(3)提出立法案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发挥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
但目前立法案主要由政府提出,使得常委会在立法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而且也使法规草案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束缚,因此,专门委员会应该加强这项工作,充实立法力量,积极主动地提出立法议案,特别是对那些涉及部门较多或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
(二)审议权。
审议权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权,它是指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委托,对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先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供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参考。
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主要是初步审议,议而不决。
但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审议权往往附带有搁置权(对议案不采取任何措施,等于否决)、修改权和否决权,这是由专门委员会拥有比较大的权力所决定的。
我们认为,提案权仅仅是一种表达愿望的权力,如果在这种愿望到达权力机关之前就被阻截或修改,是有违民主原则的,也客观上导致议会的权力被专门委员会所瓜分。
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的审权虽然没有决定性,但对常委会的审议活动往往会有较大的影响,常委会一般比较尊重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但是目前这种审议活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提出议案的时间通常与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相隔不长,因此,专门委员会的先期审议的时间就非常有限,难以做到深入细致,更难以进行调查研究,使审议显得比较仓促,审议的质量没有保证。
应当协调好上述时间的间隔,保证专门委员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审议。
(2)审议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有的委员会在常委会一审前的审议简单粗糙,参考意义不大,这除了上述时间上的原因外,与对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把握不住重点等也有直接关系。
我们认为,专门委员会在一审时,应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立法是否必要,是否属重复立法;二是草案规定的内容是否超越本级人大的职权,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三是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否妥当,涉及的矛盾是否协调好;四是在结构上是否需要大的调整等,至于草案条文、用语等比较小的问题可以在常委会分组或联组会议上提出。
(三)监督权。
立法与监督是立法机关的两项主要职权。
在以美国为首的三权分立的国家,专门委员会往往拥有一些实质性的监督权力,如可以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对政府的财政、人事、外交等事务进行监督;而且许多国家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独立地对政府的活动进行调查监督。
我国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权不具有独立性,而且范围比较窄,这是我国专门委员会制度一个缺陷。
在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短的情况下,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往往要依靠专门委员会来进行,如果后者不享有相对独立的较为实质性的权力,这种监督职能的实现也是比较困难的。
我们可以通过监督权的种类来对此问题进行分析:(1)质询监督权,指接受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对该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这里还应该规定如果专门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或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另外,我们认为,专门委员会还应当有提出质询案的权力,理由如前文所述。
(2)立法监督权,全国人大组织法和一些地方性监督法规,都只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并没有规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撤销或提出撤销议案,这种监督权既是被动的又是不完整的。
实际上,赋予专门委员会以对有关部门或下级权力机关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撤销和提出撤销的议案的权力,既可以加强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又不至于使常委会的权力被专门委员会瓜分,因为最终的决定权并不在专门委员会。
(3)执法监督权,专门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特定法律、法规、决定、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报结果;二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或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投诉,要求有关机关负责答复或处理,重大问题可向主任会议报告。
对于前者,许多地方性监督法规多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后者,由于常委会内部往往设有信访机构,所以,一般规定对社会投诉由信访机构统一处理。
我们认为在工作程序上可以这样规定,但法律法规应当赋予专门委员会这种职权,即对社会投诉,可以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按对口)进行处理,对重大问题可以进行调查(或经主任会议同意),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或者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甚至罢免案,这是加强专门委员会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4)工作监督权。
专门委员会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听取工作报告,二是对综合性的或专项的工作进行检查。
对报告所涉及的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其他问题,可以要求有关机关限期改进,重大问题可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5)调查权,在我国,一般把调查与研究放在一起,主要把它作为专门委员会的一种工作方法,很少把它当作一种重要的权力。
在西方国家,调查权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委员会可以自主就政府机关的特定活动进行调查,而后就调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是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这种调查权往往具有较大的威慑力,而且比较主动。
它类似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程序上不如前者严格,但又比较灵活主动。
我国法律法规在赋予常委会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力的同时,应当赋予专门委员会这种调查权,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限制,如在就调查结果采取措施或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之前,须经主任会议同意。
总之,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赋予专门委员会一些实质性的相对独立性的权力是加强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的重要步骤,应逐步以法律法规形式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问题加以强化和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