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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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_制度(广义

政治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_制度(广义

导论一、政治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制度(广义、狭义);政治制度、特征二、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国体和政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色;中国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初步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80年8月18日讲话;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

(大致情况);中国政治制度未来发展与创新的主要内容:十六大;五方面创新。

第一章宪法制度一、宪法与宪政: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分类(形式上的;实质上的);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宪政的概念;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二、我国宪法的创制、实施与监督制度:宪法创制(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含义;基本方式);宪法监督(监督机关;监督内容;监督的主要方式及结果;监督制度的完善)。

三、宪法规定的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原则(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基本制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机构;国家象征);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四、宪法规定的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义务、概念;基本权利(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基本义务;“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第二章中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及其权限: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组;一般派出机构;纪律检查机关。

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任务、基本路线。

三、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中国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地位的具体体现。

四、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和意义;《中国共产党党章》具体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五、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组织和领导立法、执法;领导军队;领导和管理干部;组织和动员社会(主要形式和方法);思想政治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作者:滕修福王晓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7期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进行了特别强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那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呢?就此,笔者纵观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现状,结合中央文件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谈一管之见。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党中央持续不断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提出新要求。

2012 年11 月8 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强调要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明确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2014 年12 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参与主导立法的相关制度,即:“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

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2015 年6 月22 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

”2017 年10月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由此可见,设立和完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在县一级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健全和完善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建设,尤为重要。

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作者:龚丽红吴琼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6期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54 年宪法的颁布,不仅对巩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果意义重大,而且对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对现行宪法做出了重要修订,国家也对大力学习宣传宪法、尊重宪法权威提出了相应要求。

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做一简单梳理,期望对促进我国委员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形成与发展(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形成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于1982 年宪法。

但这一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1949 年9 月9 日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为有效行使其各项职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立了临时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在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共设立了六个临时委员会。

它们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传起草委员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审查委员会,代表提名审查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还设立了8 个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即政治法律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外交组、国防组、民族事务组、华侨事物组和宗教事务组,它们构成1954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委员会的组织基础。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

1954 宪法第34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作者:周长鲜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4期周长鲜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6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人大专门委员会经历了正反两方面的考验和磨练,成为党和国家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工作机构。

但随着社会结构由单位制向社区制的逐渐转型,以及人民民主利益需求在文化和环保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这不仅需要避免许多西方议会制国家基于党派竞争而分配专委会席位的诸多缺陷,而且要为满足国家政策制定的民主需求与共和需求而建立起制度化的社会联结,进而为凝聚民心民智以及促进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而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一、追溯:人大(议会)专委会的制度设计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在代议民主制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是代议民主制落实的具体制度安排之一。

从词源上而言,“民主”与“代议”其实是一对非常复杂的组合。

创立于公元前五世纪时期的古希腊城邦雅典,“民主”于其伊始在希腊语中的直意为人们能直接“干完就了事”(direct rule by the people, getting things done)的简单法则[1],连直接对应它的拉丁语都很难找到;而“代议”(representative)却源于拉丁语,意为代表他人意愿的行权行为,连与其可直接对应的希腊语都是很难找到的。

作为这两个结构要素的组合,代议民主制作为区别于直接民主制的一种形式,有着非常显著的重要特征:(1)人民主权通过对代表的选举授权而得以运行;(2)代表与人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得通过选举机制来保障人民代表的言行能遵照人民的意志;(4)须有广泛的分支机构,能使代议民主制建立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之上[2]。

正是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特点,尤其是基于人民主权而构建政治机构和制度的设计,使得代议民主制自诞生以来就获得了广泛认可,几乎所有的现代西方民主国家都确立了代议民主制度,这也使看似复杂的许多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政治基础:在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国实行的是议会制共和制,其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

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

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能力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监督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定和要求,执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工作安排,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原文作者:王华宁现实中常有人弄不清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其法律依据、产生方式、组成人员、领导机关、工作方法、法律地位以及职权职责都是不同的。

一、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一是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机构,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这里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

从上可以看出,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依据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二、机构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不同。

从产生方式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工作委员会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从人员组成来看,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三维结构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三维结构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1979年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后,上海、江西等地方人大常委会就相继设置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是服务于本级人大常委会。

当时,由于地方组织法对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仅有少数省份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直到1986年,我国地方组织法才对地方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为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开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为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各地人大相继出台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法律职权、组织结构、工作程序、运行机制等内容进行规范,提升了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程序化和制度化水平。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进一步推动了专门委员会向基层人大的延伸。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除了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之外,还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

不管是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还是在全国人大层面调整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都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组织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人大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服务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它能否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涉及法律规定是否健全、法定职责是否明确、工作机制是否健全等,也涉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黄小钫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三维结构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需要健全专门委员会制度的组织结构,配备合理的组成人员,并从法律上明细专门委员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专门委员会的概念是指什么

专门委员会的概念是指什么

The greatest joy in life is that everyone says you can’t do it, but you have don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门委员会的概念是指什么专门委员会,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一、专门委员会的概念是指什么专门委员会,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它们的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议案。

二、部门设置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专门委员会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专职顾问。

三、机构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共同职权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作者:刘珍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6期摘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机构,近年来我国地方对地方专门委员会的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也还存在法律法规、机构组织、人员结构等方面的不完善的问题。

新时期要坚持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推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自身职能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作为国家机关的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问题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重视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

而地方专门委员会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常设机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完善地方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结构、监督机制,对于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我国目前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还太少,只有少数几部法律涉及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在地方事务日益繁杂的今天,难以应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目前这些法律对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原则,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混乱,影响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效率。

(二)机构组织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首要的突出问题就是部分市级人大没有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许多原本属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同级常委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代行的,这是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其次是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内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哪些工作必须由专门委员会承担、哪些工作必须由工作委员会来承担并没有划定清晰的界限,在设置了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下,同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越权的现象;再者,虽然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的重要常设机构,但是在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专门的编制、专委会委员数量少、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这就导致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职的能力不断弱化;同时随着地方事务的复杂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量激增,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更加繁重,现在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委员班子难以胜任新形势下日益增加的挑战。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作者:崇连山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3期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

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

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05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宪法部分)(1)

05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宪法部分)(1)

8.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考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因此A项错误。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因此D错误。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B错误。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因此C项正确。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考点】土地制度【答案】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A项正确。

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B项正确。

《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故C正确。

《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人民代表大会会制度(板书)

人民代表大会会制度(板书)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会制度(板书)一、教学目的与要求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罢免程序以及代表的职权的有关规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4、民族自治地方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5、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规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表决程序。

二、重要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教学方法面授四、教学时数30分钟五、教学步骤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板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重点)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在整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

第三、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权力的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

第四、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具有根本的区别。

二、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

2、中国共产党对人大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上。

第一,在宪法层次;第二,在具体运作的各个环节上。

三、人民代表大会是实行人主集中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2、民主集中制表现在为人民代表与大会以及与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3、“民主集中”在大会期间大致经历两个层次的运作:第一层次是代表小组、代表团的民主集中过程;第二层次是主席团对各代表团的“民主集中”过程。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板书)一、代表的任职资格:按照法律规定。

二、代表职权(一)、会内职权:1、提出议案权;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3选举和决定任命投票权;4、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5、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权利;6、调查提议权;7、表决权;8、负责权。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任 委 员 和部 分 委 员外 , 均 由本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主 席
团提名 , 大会 通 过 ; 而 后者 的组成 人 员则不 一定是 本 级 人 大 代表 , 其负 责 人 只需 人 大常 委会 会 议 任命 即 可 。第 四 , 隶属 关 系 不 同 。前 者 和人 大 常委 会 都 是
割鏖班究
关 于 地 方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 特 点 等 探 讨
口 崇连 山
地方人大专 门委员会是我 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重 立法制( 政法) 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 要组成部分 , 是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常设 专 门机 构 。在 化卫生 委员 会 等专 门委 员会 。各专 门委 员会 受本级
计划 、 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 ; 另一类是 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 和委员 根据 地 方 组织 法 规 定设 立 的 , 在 人 民代 表 大会 闭会 的人选 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 大会
期 间 继续 开展 T作 的专 门委 员会 。设 立地 方人 大专 通过 , 在 大会 闭会期 间 , 地 方 人大常 务 委员会 可 以任 门委 员会 , 是进 一 步健全 和完 善人 大制 度 , 充分 发挥 免专 门委 员会 的个别 副主 任委 员 和 部分 委 员 , 具 体 地 方 人大及 其 常委会 职能 作用 的重 要组织 措施 。 方式 由主 任会 议 提名 , 常 务委 员 会会 议 通过 。上述
些 专 门委 员会 , 由于我 国各地 情况 很不 一样 , 法律 未 机构和工作机构 。它们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 但二 者 之 间 作 出统一 规定 , 各地 可 以根据 本地 的实 际情 况 , 按 照 委会 服 务 并有 着 广泛 业 务联 系的 机构 ,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职权,根据《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及职代会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工教育委员会、评议监督委员会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整理、分类,提出立案意见。

(二)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处理职工代表提案的单位和部门的建议。

(三)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向处理提案的单位和部门分送提案,并督促做好处理落实工作。

(四)收集提案处理情况,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和答复意见。

(五)汇总提案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

(六)向职代会报告提案征集落实处理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预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方面的议案。

(二)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执行职代会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四)征询、收集职工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预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议案。

(二)对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查了解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思想状况,收集职工对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参与集团公司劳动人事、薪酬分配、社会保险、职工生活福利制度的制订工作。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2014年10月21日10:34 来源于财新网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有关地方专门委员会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修改后的组织法的基础上,对其自身设置的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其具体工作条例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财经》《财新》专栏作者。

《法学评论》主编。

秦前红最新文章重构我国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体系香港法院本土司法审查技术观察——在司法能动与司法节制之间宪法“特赦”条款又激活《宪法》特定问题调查条款为何难以激活?学术讨论的歧路法学期刊发表内稿,孰是孰非?【财新网】(专栏作家秦前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根据西方传统的代议制度理念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建构而成,专门委员会制度是其重要的具体制度。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神,结合近年各级地方人大的实践经验,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我国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建设来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诚如张德江委员长在2014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时所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理论研究,与时俱进地发展人大制度,不断赋予人大制度新的思想内涵,不断丰富人大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不断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效。

我国地方人大专委会制度分析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对于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探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一般来说,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法律地位、工作原则、机构设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其优势特点等方面内容。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规范阐释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规范阐释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规范阐释作者:庞远福来源:《决策与信息》2024年第02期[摘要] 为了更好地理解高校治理和高校党建的制度逻辑,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去厘清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规范基础与制度要素,处理好有关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政策文件、自治规则等四类规范体系的协调衔接问题。

中央可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合理配置高校党委、院(系)党总支、党支部等三个层级组织的主要职责,科学安排纪律检查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干部和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等五类核心任务内容。

高等教育管理部门与相应层级党委组织,还需要从其具体实施和保障体系层面,畅通其知规、守规、执规和督规的全过程,通过强有力保障体系确保该制度及其体系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 高校治理;教育法律;高校党建;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制度[中图分类号] D221;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4)02-0086-11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通过多份党内规范性文件对中共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作出新调整,在具体抓手和机制程序上提出完善策略,通过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其作出创新发展。

《条例》不仅在高校基层组织设置、职责配置、任务分担与工作机制等方面深入细化,更在政治性、原则性、实践性和针对性四个层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政治性上,主要体现在制度目标或《条例》(2021)目标(第1条)與指导思想体系及方针政策要求(第2条)中,尤其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1];此外对高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作出新的规定,如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政治教育、严格党组织生活、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等[1]。

在原则性上,主要体现在高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第3条)与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原则(第4条)中,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框架下,其具体工作原则包括:党管办学方向/干部/人才/意识形态的原则,全面从严治党原则,服务并保证高校发展与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以立德树人为中心的原则,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的原则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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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讨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对专门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和职权等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实际上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得比较有限。

我们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我国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以及职权等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专门委员会的产生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国议会专门委员会主要通过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是实行任命、指派等方式。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在议员中选举产生,这是由专门委员会的附属性决定的,而且便于二者的工作衔接。

我国的专门委员会是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这一点与西方议会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代表大会的权力多数情况下是由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来行使,所以,常委会的委员比代表更象西方国家的议员,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就成为其常委会的常设机构。

因此,就会产生是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而不是常委会的委员的现象。

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对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无此规定。

由于专门委员会同样具有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作出同样的规定;而且,为了便于工作,在确定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时,应尽量实现重叠。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专门委员会是专就某一方面问题而成立的议事机构,因此,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议事能力。

这条原则为各国议会所普遍认同,但是在多党制国家,组成专门委员会首先考虑的是各党派利益的划分,其次才是专业分工的问题。

而在我国不存在党派利益纷争的问题,所以,能够比较好地贯彻这一原则。

目前在专门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上,应当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1)处理好专职与兼职的关系。

从各国议员的任职情况看,除实行内阁责任制国家,允许内阁成员担任议员外,其他国家一般不允许议员兼任其他职务,这样才能保证议员的公正性以及议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议会活动。

我国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一府两院”中担任公职,也不得在公司等利益团体中任职,这除了有上述好处外,还可以提高委员的社会地位以及维护委员职位的严肃性。

(2)从人员构成上,应该保证每个委员会有一名法律专家和本专业的专家,这有助于保证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活动合法合理。

(3)从人数上讲,既不应太多,也不应太少。

人数多了,就不便于开展活动,效率不高,人数少了,就失去了委员会的意义。

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人数应当在5至10人左右,具体人数要依照各委员会对口部门的多少以及工作的多少来定。

三、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在该国政治体制的制约下呈现出差异性。

总体上看,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责任内阁制国家,由于内阁成员可以兼任议员,因此,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就受政府支配并掌握在政府手中。

二是在以美国为首的总统制国家,由于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专门委员会就拥有较大的职权。

如最近,美国众院司法委员会就决定公开立检察官斯塔尔关于克林顿性丑闻的报告,以及决定对是否弹劾总统进行调查。

三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我国就属于这种国家。

从本质上说,专门委员会职权的大小是由议会权力的大小决定的。

如果后者的权力小或者是虚置的,很难想象前者会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如果后者在法律上的权力是巨大的,而不赋予前者一些实质性的权力,后者巨大权力的实现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二者的权力应该有一种比较合理的平衡和协调。

从权力的种类上看,专门委员会一般拥有以下权力:(一)提案权。

提案权是专门委员会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实质性的权力,它是作为权力团体的重要标志。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专门委员会在议会里的提案权。

我国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也都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权力。

目前我国专门委员会提案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规定,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我们认为这里的“决定”不仅仅是一种程序,而是对专门委员会行使提案权的一种限制。

提案权仅仅是一种表达愿望的权力,如果对一个权力团体的这种权力也进行限制,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2)从提案权的内容看,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各自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但在具体规定质询案以及罢免案时,并没有赋予专门委员会有提出这两种议案的权力,法律是不是认为这两种议案与专门委员会无关?实际上,这两种提案权都属于监督权的范畴,赋予专门委员会这样的监督权是完善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而且,在目前的实践中,委员会都可以自行组织执法检查。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不仅与本委员会有关,而且也是强化执法检查效果的重要保证。

(3)提出立法案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发挥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

但目前立法案主要由政府提出,使得常委会在立法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而且也使法规草案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束缚,因此,专门委员会应该加强这项工作,充实立法力量,积极主动地提出立法议案,特别是对那些涉及部门较多或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

(二)审议权。

审议权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权,它是指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委托,对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先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供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参考。

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主要是初步审议,议而不决。

但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审议权往往附带有搁置权(对议案不采取任何措施,等于否决)、修改权和否决权,这是由专门委员会拥有比较大的权力所决定的。

我们认为,提案权仅仅是一种表达愿望的权力,如果在这种愿望到达权力机关之前就被阻截或修改,是有违民主原则的,也客观上导致议会的权力被专门委员会所瓜分。

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的审权虽然没有决定性,但对常委会的审议活动往往会有较大的影响,常委会一般比较尊重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但是目前这种审议活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提出议案的时间通常与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相隔不长,因此,专门委员会的先期审议的时间就非常有限,难以做到深入细致,更难以进行调查研究,使审议显得比较仓促,审议的质量没有保证。

应当协调好上述时间的间隔,保证专门委员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审议。

(2)审议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有的委员会在常委会一审前的审议简单粗糙,参考意义不大,这除了上述时间上的原因外,与对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把握不住重点等也有直接关系。

我们认为,专门委员会在一审时,应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立法是否必要,是否属重复立法;二是草案规定的内容是否超越本级人大的职权,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三是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否妥当,涉及的矛盾是否协调好;四是在结构上是否需要大的调整等,至于草案条文、用语等比较小的问题可以在常委会分组或联组会议上提出。

(三)监督权。

立法与监督是立法机关的两项主要职权。

在以美国为首的三权分立的国家,专门委员会往往拥有一些实质性的监督权力,如可以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对政府的财政、人事、外交等事务进行监督;而且许多国家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独立地对政府的活动进行调查监督。

我国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权不具有独立性,而且范围比较窄,这是我国专门委员会制度一个缺陷。

在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短的情况下,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往往要依靠专门委员会来进行,如果后者不享有相对独立的较为实质性的权力,这种监督职能的实现也是比较困难的。

我们可以通过监督权的种类来对此问题进行分析:(1)质询监督权,指接受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对该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这里还应该规定如果专门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或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另外,我们认为,专门委员会还应当有提出质询案的权力,理由如前文所述。

(2)立法监督权,全国人大组织法和一些地方性监督法规,都只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并没有规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撤销或提出撤销议案,这种监督权既是被动的又是不完整的。

实际上,赋予专门委员会以对有关部门或下级权力机关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撤销和提出撤销的议案的权力,既可以加强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又不至于使常委会的权力被专门委员会瓜分,因为最终的决定权并不在专门委员会。

(3)执法监督权,专门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特定法律、法规、决定、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报结果;二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或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投诉,要求有关机关负责答复或处理,重大问题可向主任会议报告。

对于前者,许多地方性监督法规多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后者,由于常委会内部往往设有信访机构,所以,一般规定对社会投诉由信访机构统一处理。

我们认为在工作程序上可以这样规定,但法律法规应当赋予专门委员会这种职权,即对社会投诉,可以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按对口)进行处理,对重大问题可以进行调查(或经主任会议同意),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或者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甚至罢免案,这是加强专门委员会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4)工作监督权。

专门委员会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听取工作报告,二是对综合性的或专项的工作进行检查。

对报告所涉及的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其他问题,可以要求有关机关限期改进,重大问题可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5)调查权,在我国,一般把调查与研究放在一起,主要把它作为专门委员会的一种工作方法,很少把它当作一种重要的权力。

在西方国家,调查权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委员会可以自主就政府机关的特定活动进行调查,而后就调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是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这种调查权往往具有较大的威慑力,而且比较主动。

它类似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程序上不如前者严格,但又比较灵活主动。

我国法律法规在赋予常委会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力的同时,应当赋予专门委员会这种调查权,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限制,如在就调查结果采取措施或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之前,须经主任会议同意。

总之,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赋予专门委员会一些实质性的相对独立性的权力是加强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的重要步骤,应逐步以法律法规形式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问题加以强化和固定。

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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