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门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讨的应用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0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二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自身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建设,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具体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二、人大制度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 (一)民主政治的基本构成要素
把民主制视为国家制度、国家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说:“民主 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列宁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 种。” 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制,就它的现代形态而言,通常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从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人民代表大会是我 国的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不仅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机关,即最高的国 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 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依据或前提。人 民主权,是对“国家权力属于谁”这一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君主专制政体宣称“君权神授”、“朕即国家”;民主政体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这 是从原则上判断一种政体是民主还是专制的一个分野。 与其他民主国家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样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 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之所以称为“人民共和国”,是因为:按照 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它奉行人民主权原 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作者:龚丽红吴琼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6期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54 年宪法的颁布,不仅对巩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果意义重大,而且对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对现行宪法做出了重要修订,国家也对大力学习宣传宪法、尊重宪法权威提出了相应要求。

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做一简单梳理,期望对促进我国委员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形成与发展(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形成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于1982 年宪法。

但这一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1949 年9 月9 日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为有效行使其各项职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立了临时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在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共设立了六个临时委员会。

它们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传起草委员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审查委员会,代表提名审查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还设立了8 个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即政治法律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外交组、国防组、民族事务组、华侨事物组和宗教事务组,它们构成1954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委员会的组织基础。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

1954 宪法第34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作者:周长鲜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4期周长鲜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6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人大专门委员会经历了正反两方面的考验和磨练,成为党和国家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工作机构。

但随着社会结构由单位制向社区制的逐渐转型,以及人民民主利益需求在文化和环保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这不仅需要避免许多西方议会制国家基于党派竞争而分配专委会席位的诸多缺陷,而且要为满足国家政策制定的民主需求与共和需求而建立起制度化的社会联结,进而为凝聚民心民智以及促进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而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一、追溯:人大(议会)专委会的制度设计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在代议民主制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是代议民主制落实的具体制度安排之一。

从词源上而言,“民主”与“代议”其实是一对非常复杂的组合。

创立于公元前五世纪时期的古希腊城邦雅典,“民主”于其伊始在希腊语中的直意为人们能直接“干完就了事”(direct rule by the people, getting things done)的简单法则[1],连直接对应它的拉丁语都很难找到;而“代议”(representative)却源于拉丁语,意为代表他人意愿的行权行为,连与其可直接对应的希腊语都是很难找到的。

作为这两个结构要素的组合,代议民主制作为区别于直接民主制的一种形式,有着非常显著的重要特征:(1)人民主权通过对代表的选举授权而得以运行;(2)代表与人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得通过选举机制来保障人民代表的言行能遵照人民的意志;(4)须有广泛的分支机构,能使代议民主制建立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之上[2]。

正是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特点,尤其是基于人民主权而构建政治机构和制度的设计,使得代议民主制自诞生以来就获得了广泛认可,几乎所有的现代西方民主国家都确立了代议民主制度,这也使看似复杂的许多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政治基础:在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国实行的是议会制共和制,其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

公司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细则

公司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细则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评议监督干部、生活福利、提案审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职工教育培训五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各专门委员会是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和为公司日常民主管理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征集、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议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落实有关提案,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必要时职工代表大会可对专门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需形成本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必需有 2/3以上的委员参加,并得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活动,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联席会议同意,可设置临时性的委员会。

附: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职责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是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的生产、建设、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工作而设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制订的有关生产、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安全工作、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规划和目标措施;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双增双节”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职工对全公司电力生产、建设、安全、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和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反映。

汇总职工代表对公司总体经营方针、电力体制改革、劳动制度改革、财务预算、决算、奖金分配等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人大专委会制度及其完善_基于31个省级人大的实证分析_黄小钫

地方人大专委会制度及其完善_基于31个省级人大的实证分析_黄小钫
[ ( ) 1] P 2 9 5
立专门委员会而 言 , 则主要是地方人大为有效履 “ 省级 行法定职权的需要所致 。 诚如胡火明所言 : 人大的自身需求是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变迁 的根本动力 。 即 1 9 7 9年省级人大职权的扩大为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成长提供了现实的动力和
虽然该条款只
是规定各地 “ 根据 需 要 ” 设 立 专 门 委 员 会, 但在实 “ 践中 , 大部分 省 份 都 设 立 了 专 委 会 。 据 悉 , 9 8 8 1
[ ( 4] P 2 4 9) ” 这 表 明: 门委员 会 。 地方组织 9 8 6年的《 1
1 9 8 2
法》 对地方人大设置专委会产生了直接影响 , 为地 全 方人大设立专委会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2 0 0 4 年, 国人大对 《 地方组织法 》 关于专委会的规定进行了 微调 , 将“ 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 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 改为 “ 常务委员会可 以任免专 门 委 员 会 的 个 别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部 分 委 , 使该条款的文字表述更加简洁清晰 。 与此同 员” 时, 吉林 、 黑 龙 江、 江 苏、 浙 江、 上海等省市人大相 继出台专委会工作 条 例 ( 规 定) 或 议 事 规 则, 对专 委会 的 法 律 性 质 和 地 位 、 主 要 职 责、 组 织 结 构、 人 员构成及产生方 式 、 工作方式等内容作了进一步 的规定 , 提高了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 、 制度化 和程序化水平 , 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 宪法和法 律 赋 予 的 各 项 职 权 提 供 了 组 织 和 制 度 保障 。 地方人大专委会的设立 , 经历了从无到有 、 从 少到多 、 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的历史过程 , 这其实 反映的是地方人大制度不断自我发展和完善的过 程 。 从缘起上来看 , 设立专门委员会 , 主要是为化 解人大规模与审议效率之间的困境 。 因为不管是 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还 是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 代 表人数都比较多 , 不利于讨论和研究问题 。 对此 , “ 过 去 我 们 பைடு நூலகம் 有 专 门 委 员 会 时, 什 彭真曾解释说 : 么问题都要提到主席团上来 , 不开代表大会时 , 则 是什么问题都提 到 常 委 会 上 来 , 人大常委会因为 人多 , 就不好讨论各种问题 , 尤其是不能分门别类 地讨论 , 所以 , 工作就不好进行 。 人大开会也是分 组讨论 , 而分组也不是按工作性质分组 。 所以 , 我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率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资料文件以及XX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赐予的所有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组建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建。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造成或产生。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一名,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十条各委员会配备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公司长期进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进展的重大事项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奖罚制度和绩效标准及程序,报董事会批准。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作者:崇连山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3期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

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

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2017年司法卷一《宪法》考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二)

2017年司法卷一《宪法》考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二)

1.根据《宪法》的规定,⽆需全国⼈⼤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即可⾏使下列哪些职权? A.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代表中华⼈民共和国进⾏国事活动 C.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D.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的决定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民共和国,进⾏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主席⾏使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和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职权需要经过全国⼈⼤常委会决定,⽽代表中华⼈民共和国进⾏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不需要经过全国⼈⼤常委会决定。

所以本题应选AB两项。

2.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全国⼈民代表⼤会每次会议举⾏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B.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轮流担任会议执⾏主席 C.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国家⽣活和国计民⽣的任何问题,向全国⼈民代表⼤会提出议案 D.向全国⼈民代表⼤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会表决前,提案⼈要求撤回的,由⼤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审议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全国⼈民代表⼤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民代表⼤会每次会议举⾏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所以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民代表⼤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轮流担任会议的执⾏主席。

《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细则》第二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和为公司日常民主管理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议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落实有关提案,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办理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

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必要时职工代表大会可对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需形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并得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活动,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同意,可设置临时性的委员会。

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生产安全委员会职责生产安全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的生产、建设、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的重大决策而设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制订的有关生产、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安全工作、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规划和目标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职工对公司生产、建设、安全、劳动保护措施方案等工作的反映。

汇总职工代表提出的有关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督促有半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关于生产、建设、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提案,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

四、以生产、建设为中心,提出加快科技进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总第252期)□罗述勇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人大制度研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

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

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

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

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其理由,就是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忙,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 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
• 兼顾其他利害相关者(s可t编a辑kpeptholders)的利益
3
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架构
1.2 德式公司治理的双层结构
股东会
信托托管
监事会
委托代理 经理理事会
职工选举
可编辑ppt
4
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架构
1.3 英美式公司治理的单层结构
2.5 标准普尔对我国公司治理的评价
• 三年来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初见成效 • 仍然存在的问题
股权结构不够合理 大股东干预过多 资讯不透明 董事会缺乏独立性且效力参差不齐 投资者缺乏作为权益人应有的主动性
可编辑ppt
13
3. 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3.1 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会制度
• 关于独立董事有无作用的争论 • 根据各国实践,有比没有好 • 就中国公司而言,首要的问题不是取消,而是
• 单层结构的优点是对公司业务掌握了更多的信
息,缺点是容易为内部人所操纵,变成“橡皮
图章”
可编辑ppt
6
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架构
1.5 所谓“历史的终结”并不尽然
• 在20世纪后期,公司治理有向单层结构靠 拢的趋势(《OECD公司治理原则》)
• 但这并不等于双层结构“历史的终结” • 单层结构董事会的内部改进:90年代开始
可编辑ppt
8
• 强化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工作
2. 中国作出的努力及其成效
•2.从1 中20国01证年监初会开的始举中措国证监会组织了大规模的公司 治理学习宣传活动
• 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原创版5篇】目录(篇1)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的具体内容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五、总结正文(篇1)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其背景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的根本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回答了这一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问题,成为了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规定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等职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活动原则和基本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工作,其基本工作程序包括会议制度、立法程序、监督程序等。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委员长会议确定,包括立法项目、监督事项、决定事项等。

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各项议程进行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赞成票过半数通过。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任 委 员 和部 分 委 员外 , 均 由本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主 席
团提名 , 大会 通 过 ; 而 后者 的组成 人 员则不 一定是 本 级 人 大 代表 , 其负 责 人 只需 人 大常 委会 会 议 任命 即 可 。第 四 , 隶属 关 系 不 同 。前 者 和人 大 常委 会 都 是
割鏖班究
关 于 地 方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 特 点 等 探 讨
口 崇连 山
地方人大专 门委员会是我 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重 立法制( 政法) 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 要组成部分 , 是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常设 专 门机 构 。在 化卫生 委员 会 等专 门委 员会 。各专 门委 员会 受本级
计划 、 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 ; 另一类是 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 和委员 根据 地 方 组织 法 规 定设 立 的 , 在 人 民代 表 大会 闭会 的人选 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 大会
期 间 继续 开展 T作 的专 门委 员会 。设 立地 方人 大专 通过 , 在 大会 闭会期 间 , 地 方 人大常 务 委员会 可 以任 门委 员会 , 是进 一 步健全 和完 善人 大制 度 , 充分 发挥 免专 门委 员会 的个别 副主 任委 员 和 部分 委 员 , 具 体 地 方 人大及 其 常委会 职能 作用 的重 要组织 措施 。 方式 由主 任会 议 提名 , 常 务委 员 会会 议 通过 。上述
些 专 门委 员会 , 由于我 国各地 情况 很不 一样 , 法律 未 机构和工作机构 。它们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 但二 者 之 间 作 出统一 规定 , 各地 可 以根据 本地 的实 际情 况 , 按 照 委会 服 务 并有 着 广泛 业 务联 系的 机构 ,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异同“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是却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内涵,其产生方式、组织机构、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下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人大工作工作实践,谈谈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系统“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宪法第七十条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且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只能进行个别任免;其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另外,法律还另行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

一是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组织提名并表决通过,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但有所不同的是:其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所指的“专门委员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专门机构”。

关于“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作者: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来源:《人大研究》2014年第01期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承担着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安排的研究课题,我们于2013年6月至10月,在学习研究有关法律的同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和网上查询等方式,收集了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资料,重点了解了湖北省13个市州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人员和工作等基本情况,并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1]进行初步的分析研究。

一、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现状概述(一)制度基本情况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是随着它自身的设立和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门条款。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2],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3],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均未涉及。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为预算法)[4]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异同“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是却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内涵,其产生方式、组织机构、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宪法第七十条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且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只能进行个别任免。

另外,法律还另行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

一是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组织提名并表决通过,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

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但有所不同的是,其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所指的“专门委员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专门机构”。

关于“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这里所指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内涵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从机构类型和组织名称上来看,专门委员会属于专门机构,工作委员会属于工作机构;二者虽都冠名为“委员会”,但有“工作”一词用来区别工作机构与专门机构两类不同的机构。

人大系统的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无外乎三种类型,即:专门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之所以将专门机构、工作机构都冠名为“委员会”,主要是用来区别“厅、办、室”等办事机构。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2014年10月21日10:34 来源于财新网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有关地方专门委员会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修改后的组织法的基础上,对其自身设置的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其具体工作条例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财经》《财新》专栏作者。

《法学评论》主编。

秦前红最新文章重构我国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体系香港法院本土司法审查技术观察——在司法能动与司法节制之间宪法“特赦”条款又激活《宪法》特定问题调查条款为何难以激活?学术讨论的歧路法学期刊发表内稿,孰是孰非?【财新网】(专栏作家秦前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根据西方传统的代议制度理念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建构而成,专门委员会制度是其重要的具体制度。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神,结合近年各级地方人大的实践经验,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我国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建设来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诚如张德江委员长在2014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时所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理论研究,与时俱进地发展人大制度,不断赋予人大制度新的思想内涵,不断丰富人大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不断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效。

我国地方人大专委会制度分析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对于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探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一般来说,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法律地位、工作原则、机构设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其优势特点等方面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职权,根据《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及职代会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工教育委员会、评议监督委员会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整理、分类,提出立案意见。

(二)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处理职工代表提案的单位和部门的建议。

(三)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向处理提案的单位和部门分送提案,并督促做好处理落实工作。

(四)收集提案处理情况,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和答复意见。

(五)汇总提案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

(六)向职代会报告提案征集落实处理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预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方面的议案。

(二)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执行职代会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四)征询、收集职工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预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议案。

(二)对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查了解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思想状况,收集职工对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参与集团公司劳动人事、薪酬分配、社会保险、职工生活福利制度的制订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讨
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对专门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和职权等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实际上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得比较有限。

我们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我国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以及职权等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专门委员会的产生
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国议会专门委员会主要通过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是实行任命、指派等方式。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在议员中选举产生,这是由专门委员会的附属性决定的,而且便于二者的工作衔接。

我国的专门委员会是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这一点与西方议会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代表大会的权力多数情况下是由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来行使,所以,常委会的委员比代表更象西方国家的议员,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就成为其常委会的常设机构。

因此,就会产生是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而不是常委会的委员的现象。

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对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无此规定。

由于专门委员会同样具有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作出同样的规定;而且,为了便于工作,在确定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时,应尽量实现重叠。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专门委员会是专就某一方面问题而成立的议事机构,因此,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议事能力。

这条原则为各国议会所普遍认同,但是在多党制国家,组成专门委员会首先考虑的是各党派利益的划分,其次才是专业分工的问题。

而在我国不存在党派利益纷争的问题,所以,能够比较好地贯彻这一原则。

目前在专门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上,应当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处理好专职与兼职的关系。

从各国议员的任职情况看,除实行内阁责任制国家,允许内阁成员担任议员外,其他国家一般不允许议员兼任其他职务,这样才能保证议员的公正性以及议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议会活动。

我国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一府两院”中担任公职,也不得在公司等利益团体中任职,这除了有上述好处外,还可以提高委员的社会地位以及维护委员职位的严肃性。

()从人员构成上,应该保证每个委员会有一名法律专家和本专业的专家,这有助于保证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活动合法合理。

()从人数上讲,既不应太多,也不应太少。

人数多了,就不便于开展活动,效率不高,人数少了,就失去了委员会的意义。

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人数应当在至人左右,具体人数要依照各委员会对口部门的多少以及工作的多少来定。

三、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在该国政治体制的制约下呈现出差异性。

总体上看,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责任内阁制国家,由于内阁成员可以兼任议员,因此,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就受政府支配并掌握在政府手中。

二是在以美国为首的总统制国家,由于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专门委员会就拥有较大的职权。

如最近,美国众院司法委员会就决定公开立检察官斯塔尔关于克林顿性丑闻的报告,以及决定对是否弹劾总统进行调查。

三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我国就属于这种国家。

从本质上说,专门委员会职权的大小是由议会权力的大小决定的。

如果后者的权力小或者是虚置的,很难想象前者会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如果后者在法律上的权力是巨大的,而不赋予前者一些实质性的权力,后者巨大权力的实现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二者的权力应该有一种比较合理的平衡和协调。

从权力的种类上看,专门委员会一般拥有以下权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