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哈贝马斯: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合集下载

试析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读《政治自由主义》

试析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读《政治自由主义》

教 学说 、 学学 说 和道德 学 说之 多元 化 特征 , 哲 而且 具有 一
种 互不 相容 而又合 理 的 多种 完备 性学 说并 存 的多 元化 特 征 。由于这种 合理 的多元 化 的事 实 , 们 的确需要 一种对 人 正 义 的“ 识 ” 但 这 种 “ 共 , 共识 ” 主要 限 制 在 “ 治 的领 应 政 域 ”且这 种 “ , 共识 ” 多只 能是一 种“ 叠共 识 ”不 可能完 最 重 , 全一致 。因此 , 《 治 自由主义 》 ,公平 的正 义 ” 论 在 政 中 “ 理

书 中的 “ 叠共识 ” 念进行初 步的评析 。 重 理


“ 重叠共识 ” 念的提 出 理
个合 理 的价 值多元 的社会 ,它不仅 具 有 一种完 备性 宗
罗 尔斯 的 《 义 论 》 求 从 洛克 、 正 力 卢梭 和 康德 所 代 表
的社会 契约 论 中导 出 一种 “ 公平 正 义论 ” 并 证 明它 优 于 ,
题 上是《 正义论 》 的继 承和发 展 , 《 义论 》 是 正 的延伸 , 将 是 《 正义论》 中提出 的公平 正义 学说 转换 为一种 适应 社会 基 本结构 的“ 治的正义 观念 ” 政 。
罗 尔斯 为什 么 要将 “ 平正 义论 ” 化 成“ 治 的正 公 转 政
个 在基本 的道德 信念 方 面统 一 的社会 . 只是一 个在 “ 而 政 治 的正义 ” 念上统 一 的社 会 。这 种“ 观 政治 的正义 ” 是各 种 合理 的 “ 完备性 学说 ” 重 叠共识 ” 的“ 。 在“ 政治 自由主 义 ” , 尔斯 认 为 , 使一 个在 思想 中 罗 要
人生 价值 理想 ,但 需要 保 证持 不 同或对 立之 学 说 的公 民

读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有感

读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有感

可 的完 全 相 同 的 正 义 原 则 ; 会 的 基 本 结 的 设 想 , 序 良 好 的 社 会 完 全 由 这 些 精 英 社 秩 构 , 主 要 政 治 制 度 和 社 会 制 度 以 及 他 们 组 成 。 界 上 的 万 事 万 物 都 是 相 互 依 存 的 , 即 世 如 何 结 合 成 为 一 个 合 作 体 系 , 为 人 们 所 互 相 为 对 方 存 在 的 证 明 。 如 黑 的 存 在 证 能 正
德 哲 学一 一 相 对 来 讲 已经 荒 芜 了很 长 一 个 公 开 了 解 , 们 有 充 分 理 由相 信 它 可 以 满 明 了 白 的存 在 , 个 社 会 中 , 通 人 的存 在 人 一 普 时 期 ” 在 这 种 哲 学 萧 条 的 背 景 下 , 尔 斯 足 正 义 原 则 ; 民具 有 正 常 有 效 的 正 义 感 , 证 明 了精 英 的 存 在 。 果 一 个 社 会 中没 有 。 罗 公 如
己 的一 点 看 法 。
关键 词 : 治 自由主义 秩序 良好 和 谐社会 政 中图分 类号 : G6 文献 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 6 4 0 8 ( 0 0 0 () 2 7 0 1 7 - 9 x 2 1 ) 3 c-0 4 - 1
1关于 政 治 自由主义
由于 2 世 纪 前 期 科 学 主 义 和 分 析 哲 学 0

思考
罗 尔 斯 的 主 题 是 “ 何 保 证 现 代 多 元 如
秩 序 良好 的 社 会 对 构 成 社 会 的每 个 人都 有 化 社 会 的 统 一 和 稳 定 ” 相 似 的 , 国现 在 , 我 很 高 的 要 求 , 求 他 们 能 全 面 了 解 社 会 所 正 处 于 转 型 时 期 , 一 种 主 流 价 值 观 之 下 要 在 或 、 并 公正而稳 定的社会 如何可 能长治久 安? 接 有 的价 值 观( 叫 正 义原 则 ) 充 分 了解 他 们 多 种 价 值 观 凸 现 , 为 不 同 范 围 内 的 人 群 着 全 书 便 展 开 讨 论 , 由此 阐 释 出全 书 的 所 生 活 其 中 的 制 度 及 其 运 作 方 式 、 远 保 所 接 受 , 国 现 在 处 在 社 会 价 值 学 说 多 元 并 永 我 主 题 “ 治 自由主 义 ” 全 部 理 论 。 政 的 持 理 智 客 观 且 自 身 具 备 足 够 的 “ 治 美 化 的时 代 。 这 种 情 况 下 , 政 在 怎样 保持 社 会 稳 是 也 具 体 来 说 , 尔斯 认 为 , 罗 在一 个 多 元 化 德 ” 说 到 底 , 样 的 社 会 要 求 生 活 在 它 之 定 , 罗 尔 斯 曾经 一 度 为 之 苦 恼 的 问 题 , 。 这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论析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论析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论析摘要:自1971年发表《正义论》之后,罗尔斯受到了自由主义阵营和社群主义学者的批评。

为了回应这些批评,罗尔斯又撰述了《政治自由主义》。

在一定程度上,《政治自由主义》是罗尔斯对《正义论》进行一系列必要的概念修正和理论限定,其目的仍然是要从《正义论》中所设定的正义社会伦理学中开拓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关键词: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政治自由主义》发表的背景约翰·罗尔斯(1921—2002),被誉为继密尔之后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

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正是响应了时代的号召。

所以《正义论》一发表,便引发了广大的评论。

但是我们都知道,由《正义论》所引发的学术讨论本身,也意味着罗尔斯不得不面对各种理论挑战。

为了对挑战做出回应,同时也作为自己理论的发展,罗尔斯于1993年发表了《政治自由主义》,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对《正义论》的自我批判,在这部书中,罗尔斯对《正义论》中提到的很多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

2《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2.1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和建构政治自由主义基本原理的方法原则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一部分,罗尔斯讨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和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的方法原则即所谓“政治建构主义”的问题。

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的阐述中,还提到了“政治建构主义”的问题。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想要建构的是一种可望成为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之基本理念系统的“政治自由主义”,这就是,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是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必须重新确定他的理论课题,这也就是我们在上一段所探讨的:“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能够长期存在?”从这句话中,我们看到,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建构中,“正义”观念的内涵已经不再是一个基本道德观念的理论范畴了,换句话说,它已经是首先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

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一、本文概述在探讨何为正义的问题上,约翰·罗尔斯和尤尔根·哈贝马斯这两位当代著名的哲学家提供了深入而独特的见解。

罗尔斯以其《正义论》一书,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强调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性,并设定了原初状态与反思平衡的理论框架来确保正义原则的合理性与普遍性。

而哈贝马斯则通过其沟通行动理论,尤其是话语伦理学的视角,认为正义是在话语交流、共识达成和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形成的。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揭示其内在逻辑、理论特色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比两者的理论差异与共性,我们将更深入地理解正义概念的多元性与复杂性,进而为现代社会治理与道德建设提供新的启示与思路。

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正义理论在《正义论》一书中得到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

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基于“原初状态”和“反思平衡”的正义理论,旨在解决社会不平等和公正分配资源的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立在两个核心原则上: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即“差异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机会,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天赋如何。

他强调,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不平等必须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每个人都应有公平的机会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为了实现这种公正的社会,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的假设。

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和天赋,因此他们在选择社会正义原则时会更加公正和客观。

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的修正与超越

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的修正与超越
从 中 世 纪 的 “ 民社 会 ” 自由 主 义 模 式 转 变 的 过 程 中 经 历 了一 个 “ 学 公 共 领 域 ” 阶 市 向 文 的
段 , 为 资 产 阶级 公 共 批 评 的 练 习场 , 公 众 由此 自我 启 蒙 , 最 终 完 成 从 文 学 思 想 领 域 成 使 并
作 者 简 介 :后 盾 , 旦 大 学 上 海 视 觉 艺 术 学 院 讲 师 。 复
哲学分析
2 1 第 3期 0 0年
到 政 治 领 域 的 推进 。因此 , 资产 阶级 公 共 领 域 也 可 称 为 “ 文 学 公 共 领 域 ” 相 比之 下 , 后 。 作 为 “8世 纪 思想 史 遗 产 ” 1 ,和 法 国大 革 命 紧 密 相 连 的平 民 公 共领 域则 缺 乏 文 学 领 域 的洗 涤 。在 不 同社 会 发展 阶段 上 , 两 种 公 共 领域 承 载 了不 同 的社 会 功 能 。①在 为 《 这 公共 领 域
第 1卷 第 3期
21 年 00 1 月 0
哲 学 分 析
P l s p i a ay i hi o h c lAn l ss o
Vo . . . 11 NO 3
0e . 01 t .2 0
哈 贝 马斯 对 自由主 义 的修 正 与超 越
后 魂

要 :对 于哈 贝马 斯 的 学术 定位 , 来 有 所 争 议 。由 于他 对 西方 传 统 自由 主 义 思 想 的 历


两条 公 共 领 域 的线 索 : 贝 马 斯 的 自 由主 义 出发 点 哈
针对 “ 群主义 ” 社 者对 以罗尔斯 、 哈耶克 为代表 的当代 自由主义者 的抨击 , 有一个 说
法 是 : 些 当代 社 群 者 们 的 批 判 , 非 是 l 、9世 纪 那 些 对 自由 主义 早 期 批 判 的 回音 , 这 无 81 从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正义与合法性的争辩分析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正义与合法性的争辩分析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正义与合法性的争辩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图分类号〕B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2-0046-04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两位大师级人物,从1971年《正义论》发表到1993年的《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本人一直处于西方政治哲学的风口浪尖,他受到的批评和质疑是全方位的,既有自由主义内外各路人马的全面攻击,也有来自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批评,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是哈贝马斯的书评,以及罗尔斯的回应文章。

本文试图厘清二人围绕正义之争的基本观点、理论旨趣和关怀差异,辨析和阐释关于正义与合法性这两个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

一合法性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中心问题,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人会完全接受某种法律是合法的,即使他可能并不认同这一法律,即使他认为这一法律是不正义的。

按照美国著名哲学家伯顿·德累本的说法,《正义论》的主题是正义,它植根于英国国家的政治哲学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之内;而《政治自由主义》的主题则是合法性问题,它独一无二之处在于对自由主义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

正义的主题是经常受到讨论的主题,而自由主义传统中的当代哲学家少有人专注于合法性问题。

实际上,在《正义论》中关怀正义的罗尔斯并没有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放弃对正义的思考,而只关怀合法性问题了。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思考是一脉相承、逐渐深化的。

所以,如果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思考的主线是正义,那么到了《政治自由主义》,他思考的主线就变成两条,一条是正义,另一条就是合法性问题。

正因为如此,罗尔斯在《答哈贝马斯》一文中指出,哈贝马斯通常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性”,而不是“正义”,这表明哈贝马斯的兴趣是合法性问题,而不是正义问题。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书笔记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书笔记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书笔记我最近看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通过对全书的阅读,并对此书作了读书笔记。

一、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全书主要回答一个问题: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P3。

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其诸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形成深刻的分化时,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平装本导论”,P25。

二、立宪政体正当理性的稳定性的制度指标有以下五个方面:甲、各种选举的公共经费负担和确保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共信息之有效性。

对这些安排(和下列安排)的陈述仅仅暗示出,使被选代表和官员足以独立于特殊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并提供知识和信息,正是依据这些知识和信息,各种政策才能形成并接受公民利用公共理性所对之进行的理智评价。

乙、确定的机会均等,尤其是教育与培训的机会均等。

如果没有这些机会,社会各方就无法参与公共理性的争论,或无法为社会和经济的政策进言。

丙、满足自由主义第三个条件的适当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必须确保所有公民获得他们理智而有效地实现其基本自由所必需的、适合于各种目的的手段。

缺少这一条件,那些拥有财富和较高收入的人就容易宰制那些财富和收入较少的人,并日益控制政治权力,使之有利于他们自由。

丁、通过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经济与社会政策,社会作为最后雇主。

缺乏长远的安全感和从事有意义的工作机会与求职机会,不仅会伤害公民的自尊,而且会伤害他们的社会成员感,让他们觉得自己只是被社会收留的人。

这会导致他们的自我憎恶、痛苦和愤恨。

戊、全体公民的医疗保健。

“平装本导论”,P46-47。

三、论冲突1、有三种主要冲突:即公民间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所导致的冲突;他们不同的社会身份、阶级地位和职业所导致的冲突,或他们不同的种性、性别和民族导致的冲突;最后是由各种判断负担所导致的冲突。

浅论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焦点(3)

浅论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焦点(3)

浅论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焦点(3)三、罗尔斯的批评以及我们的简单结论由于哈贝马斯总是竭尽全力地从“有效性”、“民众交往”、“公共领域的商谈”以及“意见形成的程序”等方面来对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注解,所以他在由之而来的政治哲学的理论构筑中不但以不同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传统的方式厘定了合法性的内涵,而且实质上将合法性渲染成政治哲学的焦点性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突出政治的民众参与基础就是突出合法性)。

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虽然与以“正义”为核心的当今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在许多方面享用着共同的理论前提,但其实与后者又已经分道扬镳了。

这一情况在罗尔斯看来,就是自由主义与弱共和主义、正义与合法性(或者说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殊异与分歧。

这样的殊异与分歧,使他与哈贝马斯之间发生理论的大交锋变得顺理成章。

罗尔斯强调,哈贝马斯将政治哲学的焦点集中在合法性而非正义上,看上去是一个小问题,但如果不对其理论的虚妄进行指证,则难以在当代不同的政治哲学坐标之间进行孰优孰劣的价值排序与理念抉择。

基于此,罗尔斯集中从四点批评了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其一,合法性与正义并不一定存在一种对称关系。

例如,一位合法的国王可以通过有效的政府来实施其统治,但即使这样,他的统治也可能并不正义。

“因此,合法性是一个比正义更弱的理念,它给可行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也更弱一些。

尽管合法性肯定与正义有一种根本性的联系,但它也是制度性的。

”其二,宪法民主实际上永远难以像哈贝马斯设计的那样通过公共领域的基础来安排其政治程序和政治争论。

因为在实际的政治条件下,议会、法院等政治实体在它们的实践中必然要大大偏离哈贝马斯所预设的公共领域的图景与交往辩谈的理想。

就民主选举来说,虽然要求经过适当的讨论、商谈后进行总结,最后才进行投票,但是,由于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限制,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对所有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分析与评估。

所以,人们通常都是在无所知晓的情形下进行投票,而公共领域在这样的过程中则根本无法承当哈贝马斯所指认的角色。

读书报告罗尔斯与《政治自由主义》

读书报告罗尔斯与《政治自由主义》

读书报告——罗尔斯与《政治自由主义》目录﹙一﹚前言﹙二﹚正文一、罗尔斯与《正义论》二、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三、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1、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理念2、作为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3、政治的个人观念4、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四、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理念1、重叠共识的理念2、权利的优先性与善的观念3、公共理性的理念五、制度框架﹙三﹚结论及启示﹙一﹚前言哲学,自古至今都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科,她不仅对人生做过一次又一次透彻的分析,也对整个社会,尤其是政治生活做出过突出的贡献。

在西方,出现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知名学者;而在中国,两千五百多年前的学术思想也与哲学息息相关,特别是圣贤孔子、孟子、老子、庄子等诸位,代表了中国传统思想。

哲学贯穿着历史的发展,它是一盏明亮的指明灯,指引着历史前进的方向。

政治生活历来都是哲学家们讨论的话题,社会政治哲学不仅有其深厚悠久的古典思想资源,也创造了丰富多样的现代理论类型。

几经沉浮,社会政治哲学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哲学领域中日益突显的一脉,新自由主义,社会行为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代表着这一哲学传统之当代发展的前沿景象。

自由主义,大家对这一名词并不陌生,尤其是在和平的二十一世纪,没有过多的战争,没有残酷的压迫,大多数人民都想有自由的权利。

但是自由主义涉及着多个方面,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对其知之甚少,甚至有时不知如何去维护这份来之不易的自由。

谈到自由,我们也会想到平等、人权、正义……等社会政治哲学的一系列话题。

而我今天所要谈到的这位作者罗尔斯和他的著作《政治自由主义》就涉及以上列举的这些话题。

他以独特的视角为我们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主要理念及所要构建的制度框架。

虽然他的观点在学术界中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也有来自不同学者的声音,但我们在看待这个问题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自由、平等、人权、正义这些话题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这也是我选择之一课题的原因之一,让我们对此能有更深入的了解。

政治的正义观——解读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政治的正义观——解读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代 社会 具有重 要影 响的哲 学家 之一 , 他一生 致力 于
来 自外 在 的责 问 , 引起 了他本 人 的反 思 , 也 于是 罗 尔斯 用政 治 的正 义原则 替 代 了道 德 的正义原 则 , 但 预设 了两 个基本 前提 条件 。
1 政 治 的个 人观 念 .
对社会政 治 哲 学 以及 有关 伦 理 思 想 的研究 。17 91
中, 并进 一 步论述 了政 治的 正义观 的基本 理念 、 点 以及 制度 框 架。尽 管 罗 尔斯 的政 特 治 自由主 义强调 个人权 利 的优 先性 , 企 图调 和 个体和 群体 的 尝试 并不 成功 。 同时 , 但
他 的政 治 正义观 的构 建思 想 虽然 有别 于传 统 的 道德 构 建 思 想 , 社会 规 范是 集 体智 但
米满月 :政治的的 预设 , 尔斯 的正 义观 罗
政治 哲学 的论 证 和 限 制 。 罗尔 斯 与 一 般 自由 主 义 者 一 样 从 不 混 淆 道 德 与 权 利 , 强 调 “ 当 他 正 (ih) 不 同 于 “ ( od ” 而 且 “ 当 ” 先 于 r t” g 善 go ) , 正 优 “ 善”, 罗尔 斯 大力弘 扬 的“ 为公 平 的正 义 ” , 在 作 中 这 种“ 当对 于善 的优 先 ” 正 是一 个 “ 基本 特 征 ” 。所
本事 实就是 , 这些 自由 而平 等 的公 民 , 他们 接 受 了
同的具有 完备性 的思 想理论 体 系 , 由此 形成 多元 论 的价值观 。有 着不 同背 景 思 想 体 系的 公 民而 组 成 的社 会是 如何保 持其 社会 稳定性 , 其道 德 的正 义
观能 否对社 会起 到 一 种 长 治 久安 的 作用 ?在 追 求 绝 对 和普遍 正义原 则 时 , 罗尔斯 的正 义观不仅 受到

从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交锋看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

从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交锋看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

交锋的文章。

由于这一交锋凸显了当代两种重要哲学思想的特征,学术界感兴趣者甚众,欲参加评论者不少。

在此,我们再刊出两篇相关文章,深入讨论。

哈贝马斯今年访问我国,被哲学界视为盛事。

我们希望以这一独特的方式来回应此盛事。

从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交锋看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美〕M .费斯克提要:哈贝马斯与罗尔斯都说自己是“自由主义者”,但是这是误解,因为他们都不认为权利和正义是预先给定的,而是通过公民的民主参与、对话、讨论所产生的。

所以他们应当被归类为共和主义者。

但是,我认为目的论共和主义立场比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程序论共和主义要更为合理,因为它把价值、善、社会目标、情感等等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

在此基础上,即使缺乏程序共和主义所看重的理性的和谐一致,道德的观点也还是可以存在,当然,道德的涵义与合理性的涵义都随之而不同。

关键词: 共和主义自由主义制度伦理社会目标作者M .费斯克,男,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哲学系教授、浙江大学社会思想与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区别在我看来并不大,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两个人都是权利与正义的共和主义观辩护人的话。

不过, 这两人又都把自己首先看作是自由主义者。

对此, 人们倒是有理由表示怀疑的〔1〕。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作为共和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参与对于建立和革新政治结构具有头等重要性。

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正义与权利是不同观点相互对话的结果。

参与对话的人可以视自己为立法的自主主体,法律是他们对话的结果(第130 页) 。

对于罗尔斯,参与到这样的过程中的人取的是“道德的观点”, 因为他们通过对话寻找的东西具有普遍利益,而非仅仅与他们自身利益相关。

参与过程当然是民主的, 亦即参与各方相互之间承认是自由地参与的并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

但是,这里的自由与平等并非预先给予的权利,不能由它们得出遵循这些权利的对话的合法性。

相反,正如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它们只不过是参与过程的结果〔2〕。

— 5 —浙江学刊2001 年第4 期对于罗尔斯来说,这一说法也成立。

进退之间——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进退之间——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进退之间——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在当代西方哲学舞台上,罗尔斯无疑是一位具有独特思想性格的哲学家。

这位被誉为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哲学领袖和哈佛“自由主义思想铁三角”之一(另外两“角”据说是帕森斯和亨廷顿)的哲学和伦理学教授,自七十年代伊始发表《正义论》以来就一直充当着哈佛和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的“领衔主演”,被丹尼尔斯称之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今天,已经没有人会怀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巨大影响及其哲学话语的权威性了,从哲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到所谓“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理论”,几乎都可以感受到罗尔斯的思想渗透和话语力量。

可“树大招风”,罗尔斯及其《正义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法则。

打从《正义论》问世后,罗尔斯便再也没有安宁过。

罗尔斯受到的批评和挑战是全方位的,有来自新自由主义的内外夹击,也有来自哲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批评,一时间大有四面楚歌的“危机”感。

反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们(如,米歇尔·桑德尔、泰勒、麦金太尔等)批评他因循(即“因”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社会伦理之传统理路)守旧(即“守”启蒙运动以来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立场),而事实上,这种基于社会契约的现代启蒙式自由主义的“道德谋划”,已经无力应付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了。

激进的自由主义者(如诺齐克)抱怨他放弃了“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西方经典性的现代价值圭臬,无论如何,所谓“平等的自由”和“差异原则”,都必定要付出牺牲个人天赋权利的代价。

除了思想派别的根本立场反驳,还有来自多学科学者在具体观点和学理技术等问题上的批评。

一些法学家(如哈特、德沃金)和政治学家(如阿克曼)质疑罗尔斯,正义原则是否非得有“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一类的前提预制来担保其理论合法性不可,毕竟这类旧式的哲学假设不如“价值中立”一类的概念来得实际合理。

哲学和伦理学的同道们对罗尔斯的诘难似乎更多更麻烦,内格尔教授说,“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前提预设虽然是想建立一种公正的客观立场,但这仍然是一种理论立场,真正的客观公正应当是无立场(“fromnowhere”)。

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方案剖析

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方案剖析

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方案剖析作者:王晓升(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主张把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区分开来。

哈贝马斯强调道德正义在政治正义中的作用,而罗尔斯根本否认道德正义在政治正义中的作用。

但是,罗尔斯的政治主义是一种具有强道德能力的人在纯粹程序正义中选择的结果,并演化为一种特殊的道德正义。

而哈贝马斯的政治正义是具有弱道德能力的人在民主商谈中妥协的结果,但是弱道德能力的人却要引用道德理论来为政治正义辩护。

我们认为,哈贝马斯政治正义方案是可选择的方案,但是把道德理论作为政治正义的辩护的理由却破坏了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为虚假的道德正义进入政治正义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政治正义;道德正义;罗尔斯;哈贝马斯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究竟有什么关系?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给出了不同的解答。

这些不同的解答反映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的两种不同的态度,也反映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于政治正义的两种不同理解。

这种不同的理解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正义制度的建构的问题,更广泛地说,对于我们重新树立正确的“正义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在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的正当性是由宗教学说提供的。

而这种宗教学说与形而上学、道德哲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可以说,在那个时代,政治正义要依赖于道德正义。

但是,在传统社会崩溃之后,宗教学说受到了质疑和批评,宗教和政治权力领域发生了分裂,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不再由宗教来提供。

[1](导言p12)道德上的正义不能继续被用来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服务。

于是,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正当性的问题就产生了?伴随着政治制度和法律正当性问题的是道德的正当性。

本来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在传统社会是结合在一起的。

当宗教学说受到批判,道德和宗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发生了分裂。

道德原则的正当性不能由宗教思想的神圣性来提供,而必须建立在新的理性基础上。

20100404哈贝马斯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20100404哈贝马斯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哈贝马斯: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作者:哈贝马斯江绪林译在实践哲学最近的历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论》: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以下简称TJ.标志着一个关键性的转折,因为他恢复了作为严肃的哲学探究对象、但却长期受到冷落的道德问题的地位。

康德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提出道德学的基本问题,这种方式要求理性主义的答案:我们应当如此行为,使得我们的行为对所有人都同样是善的。

罗尔斯摈弃了康德的超验哲学背景假设,在关涉到一个正义社会的构建问题上,重述了康德的理论方法。

与实用主义和价值怀疑主义不同,罗尔斯对康德的自律原则提出了一种主体间的阐释:在理性的公共运用的基础上,法律若能被相关者普遍接受的话,那么,当我们遵守这些法律时,我们的行为便是自律的。

在新近的《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以下简称PL.(在该书中,罗尔斯完成了对自己二十年来的正义理论的扩展和修正工作)中,他把这个自律的道德概念作为解释民主社会中公民政治自律的关键:"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时,即当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完全恰当的"(PL137)。

以前罗尔斯采取了一种反对功利主义的立场,而现在他主要回应的是实用主义的立场,这种立场质疑了所有人共享的公共理性这样一种预设。

罗尔斯论证了建构一些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原则——如果想要确保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构成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的话。

罗尔斯的第一步是阐明自己的立场,从这个立场出发,设想的代表可以公平地给出该问题的答案。

罗尔斯解释了为什么在原初状态中的参与者会在两个基本原则上达成一致:首先是在自由原则上,依据此原则每个人在基本的自由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其次是在一个附属的原则上,该原则确保公职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向所有的人开放,并且鼓励社会的不平等只有在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时才是可接受的。

从多元到一体:由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分歧谈起_盛晓明

从多元到一体:由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分歧谈起_盛晓明

从多元到一体)))由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分歧谈起盛晓明提要:在哈贝马斯与罗尔斯这场自由主义内部的争论中,多元化与一体化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而又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在罗尔斯那里,一个人就是所有的人,因为他预设一种中性的、无差别的前提。

本文认为,只有通过贯穿于普遍语用学方案中的商谈原则,我们才能把现实性与理想性,多元化与一体化有效地结合起来。

这正是我们倾向于哈贝马斯方案的原因。

关键词:多元一体商谈奠基作者盛晓明,男,1956年生,浙江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杭州310027)1997年11月,为了纪念京都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哈贝马斯应邀在日本京都作了一系列讲演,这些讲演稿后来由河上伦逸先生编译成5哈贝马斯京都讲演集6,于1999年出版。

本文的话题就从其中的一讲:/公共理性使用中的协和)))对罗尔斯5政治自由主义6一书的批判性考察0开始。

在这里,哈贝马斯谈到他与罗尔斯的一个原则性的分歧,即是否认可多元化这一事实,并以此为出发点。

在我们看来,尽管他们俩人的政治哲学与伦理都带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试图重构公共理性来拯救现代性,但是他们对过去与未来的理解则大相径庭。

关键还在于前提的分歧。

一、从多元性到公共性在5政治自由主义6中,罗尔斯对自己20年前出版的5正义论6作了进一步的扩张与修正。

不过两部著作针对的论敌不尽相同。

5正义论6是一部反功利主义的宣言,而5政治自由主义6则试图回应在这20年间兴起的情境论,因为它的漫延已经对他的共同理性前提构成了莫大的威胁。

这种情境论趣向既包括麦金太尔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德性论,也包括了哈贝马斯那种基于语用学的商谈伦理。

情境论主张,任何伦理规范的生成不能脱离由历史和现实的多样性因素构成的整体情境来解释,并且对它们的辩护也只能在这样的情境中寻找到资源。

罗尔斯用以对抗情境论的根据依然是共同的人类理性。

他强调:/市民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只有与政体相一致时才是(完全地)适当的。

在这一场合,这种政体的本质必须是这样的:所有自由平等的市民都拥有共同的人类理性,依照对理性的要求这样的原理与理想,能够为市民们所承认的政体就是必须的。

《政治自由主义》以后的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以后的罗尔斯

约 翰 . 尔 斯 被 誉 为 2 世 纪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政 治 哲 学 家 之 一 。 罗 尔 斯 不 是 多 产 式 的 著 作 家 , 到 罗 0
目前 为 止 只 有 《 义 论 》 和 《 治 自由 主 义 》 两 率 “ 著 ” 问 世 , 而 且 还 分 别 由 他 在 1 7 正 政 专 9 4年 和
19 9 3年 以 前 所 写 的 相 关 论 文 编 辑 而 成 。 思 想 的 深 隧 与 伟 大 往 往 并 不 与 作 品 的 数 量 成 正 比 , 19 98
年 2月 、“ 代 图 书 馆 ” ( 1 d m irr) 将 他 的 《 义 仓》 列 为 2 现 |1 Mo e Lbay Ie 正 0世 纪 最 佳 10本 用 英 语 写 0
以后 的 活动 和思 想 的介 绍 研 究仍 是 一个 空 白 .据此 本 文 首 先 介 绍 丁 罗 尔 斯 在 这个 时 期 的 著 述 和 社会 活 动 ,然 后
从其新近 出版 的 《 民法》提炼 出他 的弱 势国家 现和现实乌托邦思想的精华—— 人民法原则。 ^
关 键 词 : 罗尔 斯 ;弱 势 国 家 ;人 民法 中 图分 类 号 :B 1 72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6 38 (02 1 00 6 0 —19 20 )0 —02 —0 0
收稿 日期 :20 一I — 0 01 1 2 作者简介 :李小科 (97 ,男,政 西^ ,复旦 大学哲学系博士 生.主要从事袅译和罗尔斯法哲学研 究。 16 一)
制 ②
管 嚣 糕 琵 ^ 替
国 内 目前 的 另一 种 译 法 为 “ 备 性 学 说 a 完

‘书 理 圉 管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提要: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尔斯的名著《正义论》的出版引发了西方学界的激烈争论。

第一种争论发生于功利主义者与坚持权力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之间,第二种争论发生在坚持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诸派别之间,即激进的自由主义者和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之间关于市场经济原教旨主义与福利国家主义之争。

第三种争论主要是集中于对权力是否应该优先于善这一命题之争[1]。

本文主要简单的介绍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引发的诸种争论,特别地介绍了桑德尔对他的批评。

关键词: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批评者桑德尔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探讨对新自由主义而言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即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2]。

关于平等,早在2500年以前,柏拉图在其传世名著《理想国》当中就提出来了。

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什么是正义?”并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在对诸如正义是“欠债还钱就是正义”[3],“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4]进行否决后,柏拉图最后得出结论:“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的最糟的城邦里就有可能找到不正义”[5]很显然,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一种合理的社会与政治安排。

罗尔斯的理论继承了柏拉图的这种传统。

同时,罗尔斯的理论是带着自由主义内核的,即坚持权利优先于善。

在这里,他在借鉴康德的“道义论的自由主义”[6]的同时抛弃了他的形而上学的论证,他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同时,抛弃了休谟和密尔功利主义的解释。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首先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它的成员开始对他们的生活赖以依存的制度安排进行反省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地提出来。

任何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都是对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辩护。

[8]特别是在一个物质适度匮乏,人们的品性是自私和有限的慷慨的社会里,更是这样。

公共理性与合法性——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公共理性与合法性——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摘 要 : 正义 论》 比 ,政 治 自由主义 》 两点不 同 : 一 , 正义 论》 与《 相 《 有 第 《 的主 题 是 正义 ,政 《 治 自由主义》的主题 则 是合 法 性 ; 二 , 正 义 论 》的证 明诉 诸 原 初 状 态 和 道 德 心 理 学 , 政 第 《 而《
治 自由主义》的证 明则诉 诸公 共 理 性 。 两 点 不 同之 间存 在 着 内在 的 关联 , 罗 尔斯 都 用 公 共 即
理 性来 证 明合 法性 。
关键词 : 罗尔 斯 ; 治哲 学 ; 义 ; 法 性 政 正 合 中 图分类 号 : 0 1 D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8 0 2 1 )2— 0 5— 6 10 8 6 (0 0 0 0 2 0
罗 尔斯 (o n R ws 的正 义 理 论试 图 回答 Jh a l) 两 个基 本 问题 : 一 , 第 指导 人 们进 行社 会 合作 的 正 义原 则 是 什 么 ?第 二 , 种 正 义 原则 及 其 所 这 支 配 的社 会如 何 能够是 稳 定 的 ?从 罗 尔斯 后期 政 治哲 学 的观点 看 , 正 义论 》 回答 第 一 个 问 《 在 题 上 是 成 功 的 ; 在第 二 个 问题 上 则 是 不 成 功 而
具有 两 个特 征 : 第 一 , 治 关 系 是 社 会 基 本 结 “ 政
构 内个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对 于这 种 社 会 基本 结 而
构 , 们 只能 生 而入其 内 , 而 出其外 。…… 第 我 死
二 , 治权 力 永远 是 一种 强制 性权 力 , 以政 府 政 它


的制 裁 为 后 盾 , 只 有 政 府具 有 在 执 法 时使 用 而

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曙光

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曙光

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曙光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制度的构建上起着巨大的弥补作用。

二战以后,政府对国家政治经济干预逐步增强,使得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遭受了强烈的冲击,人们在继续坚持诸完备学说的观念还是遵守政府的正义中难以抉择。

罗尔斯正是通过政治自由主义的构建来指引处在茫然无措中的人们认识到诸完备学说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通过罗尔斯的指引,确保人们在政治立场和学术立场上做出最合乎理性的选择。

标签:政治自由主义;重叠共识;解读无论时局如何动荡不安,总有站在时代前沿的先觉者,他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提出新的观点,让人们在迷茫无助的状态中看到曙光,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找到答案。

20世纪初,美国就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在50年代,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喧嚣。

到60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国际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及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

美国社会正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急需调整的关口。

从19世纪开始契约论就让位于功利主义,此后的一百多年,功利主义一直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功利主义的标志性观点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化利益犧牲少数人的利益是正当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地)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很多人批评功利主义的不人道,但没有一个人能够提出一个与之相对抗的理论。

另一方面,二战冷战格局对各国政治的强烈冲击,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及其运作方式的变革,如国家干预的强化,福利资本主义政策的实施等等,这使得原本自由主义传统的西方国家社会政治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完备的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解释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而已经被边缘化的哲学伦理也使得这个时候的哲学家本身感到力不从心。

正是在这样一个“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道德哲学相对来说已经荒芜很长一段时间”[1]554的局面下,建立一个新的理论成为那个时代的迫切需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然而,罗尔斯希望公正地对待那些在上述区别中表现出来的义务论的直觉;因此,作为原初状态设计的一个后果,他必须补偿被抹平的义务论尺度,他在引进基本善这个概念时就放弃了义务论尺度。因此罗尔斯对第一原则比对第二原则授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然而,从自我视角来看,基本自由对由第二原则调节的其它基本善的绝对的优先地位是很难得到论证的,而正是在这种自我视角中,我们才形成我们的利益和价值。HLA哈特在他对罗尔斯的批评中已经清晰地表达了这种思想。有趣的是,罗尔斯只能通过对基本善添加一个附带的限制来回应这一批评,该附带限制保证作为基本权利的基本善与基本自由具有一种关系:罗尔斯只承认那些对生活蓝图和作为自由平等人格的公民的道德能力的发展有益的因素是基本善。并且,通过把自由这种"公平价值"具体化为第一原则,罗尔斯将构成秩序良好社会(道德意义上)之制度框架的基本善从其余的基本善中区分开来。
规范关涉到那些人们应该做什么的决断,而价值则涉及那些最值得向往的行为的决断。普遍认同的规范对于人们施加了平等而毫无例外的义务,而价值则表达了某些特殊群体为之努力的、人们认为更可取的善。规范可以在通过履行一般的行为预期模式的意义上被遵从,而价值或者善则只能通过目的性行为来实现或获得。规范提出的是一种二元选择的有效性要求,它要么被认为是有效的,要么就被认为是无效的:对于应当陈述,就如对断言陈述一样,我们只能回答"是"或"不"——或者不做判断。与此对照的是,价值则注重各种偏爱的关系,这意味着某些善比其它的善更有吸引力:因此我们可以用赞同的方式把评价性陈述置于更高或更低的层面上。规范的束缚力量意味着一种绝对普遍而无条件的责任:一个人所应当做的事情或行为对所有人而言都同样是善的。价值偏爱反映的是一种评价和暂时的善的次序,在特定的文化中,这种善的次序被建立起来或被特定的群体所采纳:那些重要的评价决断或居于高层面的偏爱对于我们(或我)是善的。最后,当一些规范对同一对象群提出合法性要求时,这些不同规范之间彼此不能相互矛盾。他们之间必须彼此协调一致,必须构成一个系统。与此对照的是,不同的价值之间在竞争优先地位;当他们在某种文化或群体中获得相互承认时,他们会形成某种充满内在紧张的不稳定的结构。总结上面的分析,规范不同于价值,第一在于规范与法则统治相关,而价值则与目标性行为相关;第二,规范要求对各个合法性宣称进行二元选择,而价值则将之置入梯度模式中;第三,规范是绝对的,而价值则只有相对的约束力;最后,规范系统必须满足的标准对价值系统并不存在。
然而这种额外的限定却悄然预定了在权利和善之间的一种义务论上的区分,这种区分本身则与起初将权利归类为善的做法相矛盾。因为平等的自由这种公平价值要求运用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具有实际的可获得性,所以,只有权利(而不是善)能以这种方式加以限定。只有涉及权利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在合法的资格和选择(以及相应行为)的实际机会之间做出区分。平等分配的善的"公平价值"要么是冗余,要么是无意义。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对善进行法律平等和实际平等的区分,在语法上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基本善的概念能在第二步进行修正的话,那么我们可以问第一步(使得该概念成为必要的原初状态的设计)是否明智。
(2)对于约束自我视角的理性选择者来说,所有类型的规范事物都能完全用利益或价值来陈述,这些利益或价值能被善满足。罗尔斯将"基本善"界定为人们为实现生活蓝图所需要的那些普遍手段和媒介。对各方参与者来说,正义原则的问题只能以基本善的公正分配问题的形式出现。因此罗尔斯采纳了适合于一种特定的善伦理学的正义概念,该伦理学与其说与一种权利的理论(如罗尔斯自己的从自律概念开始的权利理论)一致,不如说更接近亚里士多德或功利主义的途径。恰恰因为罗尔斯坚持一种正义概念(在这种正义概念中,公民的自律通过权利被建构起来)分配的范式,从而对他造成了困难。权利只能通过实践?quot;享有"。它们(指权利)如果被认同为基本善的话,则会丧失其义务论的含义。只有那些享有权利的人们彼此承认别人自由平等的地位时,一种平等的权利分配才可能出现。当然存在对善或机会的均等分享的权利,但是权利首先调节的是行为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不能像物件那?quot;被占有"。如果我的意见不错的话,理性选择模式在概念上的限制妨碍了罗尔斯从基本权利来推定基本自由,因而不得不将这些基本自由解释为基本善。这导致罗尔斯将必要规范的义务论含义等同于价值偏爱的目的论含义。这样,罗尔斯就混淆了一些区别,为了表明这种混淆如何在其解决途径中限制了罗尔斯的选择,我将简要地提及这些混淆。
(1)罗尔斯不能一致地维持这一决断,即完全自律的公民能够被缺乏这种自律的参与者所代表。公民被认为是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的道德人格,并且致力于以理性的方式发展自身这些内在的倾向和潜质。而就原初状态的参与者而言,道德人格的合理特征被理性设计的约束条件所取代。而与此同时,参与者却被指望能够理解和适当考虑恰恰伴随着这些人格特征而来的公民?quot;价值层面最高的利益"。例如,他们必须考虑如下事实,如自律的公民不仅仅从自我利益出发,而是基于正义原则来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他们有责任保持忠诚,他们试图通过对自身理性的公共运用来确信现存制度安排和政策的合法性,等等。因此,原初状态的参与者被假定能理解和严肃地承担自律的相关因素和后果,而人们却认为,这些参与者本身不需要具有这种道德自律。当然,对于倡导自我关联的利益和在细节上仍不清晰的善概念的人们来说,上述情况或许仍然是可信的。但是,对正义考虑的意义仍然能不受理性利己主义者的影响吗?无论如何,在理性利己主义所设定的范围内,参与者们是不能取得互惠立场的,而这种互惠立场是他们所代表的公民所必须采取的——如果这些公民要以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处理那些对所有人都同样是善的事物的话?quot;在其合理慎思中,各参与者都认为……不存在任何外在于他们自身观点的合理代表的立场"(PL73)。如果参与者们要理解他们所寻求的义务论原则的含义,并且充分地考虑其委托人对正义的利益,他们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必须超出对理性选择者(这些理性选择者可能对于义务论的正义是漠不关心的)来说已经足够的能力。
原初状态的建构(这种原初状态以一种明智的方式构设了理性行为者的选择自由)为罗尔斯最初的意图辨明,这种意图就是将正义论作为一般的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罗尔斯开始时认为,在方案范围从属于理智的选择这一前设下,参与者只需要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来限定,以简化从他们明智的自我利益中推导出正义原则这一程序。但是罗尔斯很快就意识到,自主公民的理性不能被还原为受主体偏爱所制约的理性选择。然而,就是在设计原初状态开始所试图达到的目标被修正之后,罗尔斯仍不得不持这样一种观点:道德立场的目标能按这种方式操作。这就导致了一些令人遗憾的后果,下面我将谈及其中三种:(1)仅仅在理性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处在原初状态的参与者能够把握其委托人的那些价值层面最高的利益吗?(2)基本权利能够与基本善相和谐一致吗?(3)无知之幕能保证判断的公平性吗?
当然,罗尔斯能够相应地修正其原初状态的设计。实际上,在《正义论》中他已经以各种方式限定了各方契约参与者的合理性概念。一方面,参与者们彼此相互间漠不关心,像"尽可能获取最高分数"(TJ144)的游戏者那样指导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他们又具有一种"纯形式"的正义感,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将遵从秩序良好的社会里的原则,在这一社会里他们将要扮演公民角色(TJ145)。我唯一的问题是,沿着这种方向扩展之后,该设计是否因为已偏离原初模式太远而失去了其分量呢?因为一旦参与者们不再局限于理性利己主义的范围而与道德人格有某种近似,那么在主体选择的合理性与严格的客观限制之间的区分就会失效,而正是通过这种区分,那些关心自我利益的代理人才被认为可以取得道德上正确的决断。这一后果或许对该方案的其它部分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但它使人注意到被原初的意向(这一意向同时又被抛弃了)所强加的概念上的限制,这一原初意向本来是为了给托马斯?霍布斯的问题提供一个理性抉择的方案。因为原初状态理性抉择的设计的另一个结果是对基本善的引入,而这种限制条件对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是很重要的。
罗尔斯论证了建构一些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原则——如果想要确保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构成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的话。罗尔斯的第一步是阐明自己的立场,从这个立场出发,设想的代表可以公平地给出该问题的答案。罗尔斯解释了为什么在原初状态中的参与者会在两个基本原则上达成一致:首先是在自由原则上,依据此原则每个人在基本的自由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其次是在一个附属的原则上,该原则确保公职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向所有的人开放,并且鼓励社会的不平等只有在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时才是可接受的。在第二步中,罗尔斯表明,在一个多元社会中,这种正义观念能够期许得到同意,而这种正义观念本身就促进这种社会多元化。作为一种并不要求取得真理地位的理性构造物,政治自由主义对那些彼此冲突的世界观保持中立态度。在第三步也是最后的步骤中,罗尔斯简述了宪政国家中的基本权利和原则,这些权利和原则可以从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与这些步骤的次序一致,我的异议(我很欣赏罗尔斯理论的构设,同意其意向,认为其基本结论是正确的,因此我的异议是一种家族内部的争议。)与其说是针对罗尔斯的构想本身,不如说是针对该构想实施中的一些方面。我的感觉是:罗尔斯向敌对的哲学立场做出了让步,而这种妥协却损害了其构想的说服力。
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德〕J?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论》: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以下简称TJ.标志着一个关键性的转折,因为他恢复了作为严肃的哲学探究对象、但却长期受到冷落的道德问题的地位。康德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提出道德学的基本问题,这种方式要求理性主义的答案:我们应当如此行为,使得我们的行为对所有人都同样是善的。罗尔斯摈弃了康德的超验哲学背景假设,在关涉到一个正义社会的构建问题上,重述了康德的理论方法。与实用主义和价值怀疑主义不同,罗尔斯对康德的自律原则提出了一种主体间的阐释:在理性的公共运用的基础上,法律若能被相关者普遍接受的话,那么,当我们遵守这些法律时,我们的行为便是自律的。在新近的《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以下简称PL.(在该书中,罗尔斯完成了对自己二十年来的正义理论的扩展和修正工作)中,他把这个自律的道德概念作为解释民主社会中公民政治自律的关键:"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时,即当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完全恰当?quot;(PL137)。以前罗尔斯采取了一种反对功利主义的立场,而现在他主要回应的是实用主义的立场,这种立场质疑了所有人共享的公共理性这样一种预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