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2016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123456789附加总结类文档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中学生感恩节主题教育活动总结5篇)中学感恩节活动总结范文1一、活动目的如今虽然很多人注意到生活礼仪,谢谢常挂在嘴边,但是大家或许是因为羞于表达或许出于缺少时机而省略了对于身边亲人、朋友和老师的感谢。
随着这次感恩节的到来,我们中文系学生会外联部为提高我校学生的感恩意识,唤起大家感恩的心,特举办此次感恩节免费发放明信片的活动。
二、活动之前的准备1、根据活动的要求,我们做出了这次活动的筹划书;2、在感恩节前一周,我们外联部到校外寻找有意向的厂商,拉得赞助;3、在感恩节前几天,我们外联部与邮局协商并买到明信片,然后在饰品店买到红丝带等局部活动用品,并制作感恩信箱;4、在感恩节前一天晚上,在中文楼贴了海报。
三、活动根本情况我们外联部与青协共同举办这次活动,我们分为三组,分别在二餐,三餐,四餐设点,我们这组在二餐,我们在11点二十完成了所有准备活动,包括桌子,所有物品的摆放及气球的充气。
活动开始后,青协的同学负责给路过的同学解说我们这次的活动,参与活动的同学自由选择通过明信片来实现感恩之情的传达,并当场填写完,投入我们自制的“感恩信箱〞里,1点20活动结束。
24号我部将明信片寄出。
五、活动的效果此次活动同学们都踊跃参加,寄出了他们对自己的亲人,朋友的牵挂,并对我们这次活动一致好评,活动圆满结束四、存在问题及建议(一)问题1、活动的前期准备不够齐全,考虑到的问题欠缺(活动快结束时,电脑没电了;活动所需的红丝带不够)2、活动进行时,对明信片的填写的讲解不够清楚,造成明信片的填写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二)建议1、完善筹划书的细节,增强活动的逻辑连接;2、在活动进行时,各组人员应团结,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3、活动进行时及之前的准备,分工应明确,做事用积极。
中学感恩节活动总结范文2感恩是一种文明,感恩是一种品德。
拥有一颗感恩之心,才懂得去孝敬父母;拥有一颗感恩之心,才懂得去尊敬师长;拥有一颗感恩之心,才懂得去关心、帮助他人;拥有一颗感恩之心,就能学会宽容,赢得友谊;拥有一颗感恩之心,就会拥有快乐,拥有幸福。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3.46
3.34
3.40
3.34
3.22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港金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10.00
7.50
8.50
9.64
7.23
8.20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注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真时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3]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一)切实贯彻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省对市(州)、县(市)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财政困难地区。
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主要内容(四)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
工程量清单说明
工程量清单说明一、工程概况该项目为孵化园消防及给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孵化园3#楼暗敷所有需要更换的消防管道、给水管道、修复等工程建设。
该地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3#楼。
二、工程招标范围孵化园消防及给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项目为准。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提供的《孵化园水施改》原始施工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年)及其配套文件;5、《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7、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5号);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9、川建价发〔2020〕1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10、现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政策、法规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四、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1、本工程的质量、所用材料和施工必须满足现行有关国家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规范标准要求。
2、本工程砼采用商品砼,砂浆采用预拌砂浆,商品砼的泵送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3、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4、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的材质、样式及颜色由施工单位报样品经业主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1、本工程所有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03
•【字号】川建发[2003]63号
•【施行日期】200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3]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附件:。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可再生定额〔2016〕25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 现行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投资估算编制规定、投资匡算编制规定、费用构成及概(估)算费用标准、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等。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总体原则1. 建筑业营改增后,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
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水电工程设备费用和独立费用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费用构成1.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 企业管理费在水电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五、基础价格编制1. 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
2.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和包装品回收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
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5.06
•【字号】川财税〔2016〕13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
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6〕1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以上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承包人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工程结算的探索
研究探讨 Research336承包人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工程结算的探索龚激扬(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31)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6344(2017)06-0336-01摘要:承包人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工程结算应当由简易计税方法变为一般计税方法,导致税前造价和结算造价的变化。
由于目前尚未制订相应的办法,本文针对此变化,我们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处理方法,为大家提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承包人;小规模纳税人;工程结算;探索建设工程的计价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在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有一般计税价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价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价。
正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不同,他们的税前造价的内涵是不同的,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的税率或征收率也是不同的。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工程计价上的区别1、一般计税方法计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2、简易计税方法计价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进行了规定,即: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含进项税额,除税金及附加税费外,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营改增前计价规则及依据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建设工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解读)
1 1 3 2 3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征税范围不同 计税方法不同 财务核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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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2 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 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营业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增 值 税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税率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
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
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15 定额”)等工程。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
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 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 若含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增值税的基数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应纳税)。
(二)增值税
2.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区别在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若含
6、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 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 【要点说明】
依据住建部建办标[2016]4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
(一)15定额调整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19 10:47:4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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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
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1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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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实施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
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
1
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
(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调整办法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5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
2
部调整。
(一)15定额调整
1、人工费。
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设备)费。
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凡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15定额材料费中定额材料基价的调整按15定额总说明“第(五)综合单价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扣减进项税额。
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2。
3、施工机具费。
15定额台班单价、定额机械费以及其他机械费均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4、综合费。
15定额综合费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5、费用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专项措施项目费,按照附件1的标准执行。
规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6、税金。
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
综上所述,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额。
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增值税下计价表格的调整见附件3。
3
(二)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造价管理机构从5月起在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不含税价格信息,包括除税的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具体调整办法按附件2。
五、其他说明
(一)15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的局部调整是根据营改增的要求而进行的,调整后的15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改变其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二)调整后的要素费用和费率均为不含税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应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三)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在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发包方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四)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人工、材料、机械的对应不含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现行造价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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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营改增后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表
一、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二、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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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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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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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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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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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定额材料基价进项税调整系数
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使用不含税价格调整材料费,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扣除15定额中相应材料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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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计价表格的调整
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注:1.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2.税前工程造价6=1+2+3+4+5。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