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现有铁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现有铁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时间:2010.12.28
现有铁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现有铁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004年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认,依法可继续实施的铁道部行政许可项目;2004年12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发布后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007年10月《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见下表)。
铁道部及铁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会计实务:提醒:国务院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提醒:国务院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取消和下放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审批部门为税务总局的有7项:1、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2、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3、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4、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6、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7、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国务院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布,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民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20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0日附件1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53
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5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银行
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组织印制
61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23
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24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爱护部门治理的地点级自然爱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部
35
铁道运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部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治理
36
铁路物资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吕政发[2011]33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政发〔2011〕14号)的要求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下放管理权限行政许可项目41项;合并行政审批项目16项;变更项目5项。
现将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做好对接清理工作,确保我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附件:吕梁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吕梁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号)第16条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2 养路费缴(免)费或停征登记《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5月1日实施)第11、12条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3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吕政发[2006]67号目录第228项分解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5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6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公安局7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8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公安局9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公安局10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1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和工程验收卫生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9条《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第24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3 食品广告证明《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第25条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4 商品展销会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15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级以上质监行政主管部门16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1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1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二、取消非许可审批项目(6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备案2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4项市人民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办)3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6项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4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8项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5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4项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6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1项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三、下放项目(4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下放实施机关1 卤水、砖瓦用粘土、采掘施工企业及由设区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3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20号令)第4条省安监局市安监部门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19条省安监局市安监部门3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市、县级公安机关4 教练车路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20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市、县级公安机关6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市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市公安消防机构7 专职消防队设立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9条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市公安消防机构8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9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0 超限运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1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19、21条省公安厅市级公安机关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直营门店除外)设立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4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4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许可《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52条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5 村庄和集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26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6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17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8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19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20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1 开垦荒坡地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12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2 水产养殖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3 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25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4 渔业捕捞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5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26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审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4条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27 (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28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活动审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0条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29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8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0 产地植物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3、11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1 化学危险品性质的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17条《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第13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2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33 进入林区证明核发《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29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34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5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5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5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3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商务部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37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2项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38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39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40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41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省文物局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四、合并项目(16项合并为8项)序号原项目名称合并后项目名称合并后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3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7、19、20、21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4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5、15、16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6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7 林木采伐许可林木采伐、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37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8 木材运输证核发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以及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4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0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认可11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第3、10、13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12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13 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3、7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4 复垦后土地验收15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台(站)设置及呼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13、14、17条市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16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五、变更项目(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变更内容1 餐饮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31条《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8号)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名称:食品卫生许可原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2 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17条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原名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3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20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原设定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6条4 变更、停运或者撤销城市公交线路审批《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原实施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 城市公共客运许可《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原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新增项目(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新增原因1 食品流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31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法增设主题词: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抄报:省人民政府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苏政发[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6项。
其中,取消和下放88项,部分取消和下放36项,2项拟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在修订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8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国质检法[2007]600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国质检法〔2007〕6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局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清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总局共取消21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同类事项3项。
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总局研究制订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国务院决定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3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局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能。
对取消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对取消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努力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总局将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取消后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总局将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任务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全面提升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10.09•【文号】国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
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国务院二○○七年十月九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发展改革委│1│企业境外投资用汇│《国务院对确需保│││││数额审批│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企业债券发行年度│《企业债券管理条│││││计划审核│例》(国务院令第││││││121号)│││├────────┼────────┼────────┼────────┤││3│外国企业许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减征、免征所得税│国企业所得税法》│││││证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4│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国务院关于投资│││││动通信系统及终端│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生产项目核准│(国发〔2004〕20 ││││││号)│││├────────┼────────┼────────┼────────┤││5│电力建设工程土建│《国务院对确需保│││││试验室资质认定│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电力建设工程金属│《国务院对确需保│││││试验室资质认定│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防科工委│7│跨省、自治区、直│原《中华人民共和│││││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合同审批│理条例》(国发〔││││││1984〕5号)││├────────┼────────┼────────┼────────┼────────┤│国家民委│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国务院办公厅关│││││目录调整审批│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安部│9│深圳、珠海经济特│《中华人民共和国│││││区边境管理区通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证核发│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财政部│10│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企业所得税减免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项审批│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11│中储粮公司和中谷│《国务院办公厅关│││││粮油集团决算审批│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12│中央国家机关自行│《国务院办公厅关│││││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13│农村小型水利公益│《国务院办公厅关│││││设施建设项目方案│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14│外汇借款项目以税│《国务院办公厅关│││││还贷企业名单与限│于保留部分非行政│││││额审批│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土资源部│15│采矿权评估结果确│《探矿权采矿权转│││││认│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铁道部│16│建筑企业铁道专业│《国务院对确需保│││││资质认定│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7│工程勘察、设计企│《国务院对确需保│││││业铁道专业资质认│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8│工程监理企业铁道│《国务院对确需保│││││专业资质认定│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国务院对确需保│││││铁道专业资质认定│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国务院对确需保│││││单位资质及检测员│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资格认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1│工程咨询单位铁道│《国务院对确需保│││││专业资质认定│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2│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国务院对确需保│││││口机电产品标准审│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3│铁路中外合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作经营项目审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第││││││4号)│││├────────┼────────┼────────┼────────┤││24│铁路企业设立境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企业、代表机构审│于保留部分非行政│││││批│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交通部│25│外资贷款项目的公│《国务院关于取消│││││路、水运工程施工│第二批行政审批项│││││招标、投标资格预│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审查│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26│跨省(区、市)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方航道发展规划审│航道管理条例》( │││││批│国发〔1987〕78号││││││)│││├────────┼────────┼────────┼────────┤││27│外国国际船舶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者及外国国际│国际海运条例》( │││││海运辅助企业在华│国务院令第335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信息产业部│28│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格认证│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29│通信勘察设计企业│《国务院对确需保│││││资质认证│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0│通信、电子投资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目立项审批│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1│通信、电子计量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器具审核│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8号)│││├────────┼────────┼────────┼────────┤││32│中断通信互联互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33│境内电信企业境外│《外商投资电信企│││││上市审核│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34│国际电话结算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案│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35│研制无线电发射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备核准│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 ││││││号)│││├────────┼────────┼────────┼────────┤││36│通信电子质检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与授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文化部│37│冠以“中国”、“│原《营业性演出管│││││中华”、“全国”│理条例》(国务院│││││等字样的营业性演│令第229号)│││││出活动审批│││├────────┼────────┼────────┼────────┼────────┤│人口计生委│38│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国务院对确需保│││││审批│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民银行│39│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国务院对确需保│││││卡章程审批│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0│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据管理实施办│││││票专用章批准│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税务总局│4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证核准│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42│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国务院关于第三│││││“以产顶进”钢材│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准予退税审批│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43│纳税人因困难减免│原《中华人民共和│││││农业税审批│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44│纳税人因困难减免│原《中华人民共和│││││车船使用税审批│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45│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 ││││││号)│││├────────┼────────┼────────┼────────┤││46│建立收支粘贴簿、│《中华人民共和国│││││进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47│企业跨地域改组、│《国务院办公厅关│││││分立、合并中整体│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资产置换的税收待│许可审批项目的通│││││遇确认│知》(国办发〔20││││││04〕62号)│││├────────┼────────┼────────┼────────┤││48│企业技术改造国产│《国务院关于第三│││││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批取消和调整行政│││││所得税核准│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49│农、林、牧业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区外商投资企业延│国企业所得税法》│││││长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限审批│主席令〔1991〕第││││││45号)│││├────────┼────────┼────────┼────────┤││5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国投资者再投资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税审批│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51│外国企业改变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年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52│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减免企业所得税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批│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53│外商投资企业分阶│《国务院办公厅关│执行至2007年12月││││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于保留部分非行政│31日││││享受税收优惠审批│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54│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国务院办公厅关│执行至2007年12月││││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于保留部分非行政│31日││││三年减按15%税率│许可审批项目的通│││││征收企业所得税审│知》(国办发〔20│││││核│04〕62号)│││├────────┼────────┼────────┼────────┤││55│中外合资、合作经│《国务院办公厅关│执行至2007年12月││││营企业可行性研究│于保留部分非行政│31日││││费用列入开办费核│许可审批项目的通│││││准│知》(国办发〔20││││││04〕62号)│││├────────┼────────┼────────┼────────┤││5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务院关于第三│执行至2007年12月││││国企业购买国产设│批取消和调整行政│31日││││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审批项目的决定》│││││得税审批│(国发〔2004〕16││││││号)│││├────────┼────────┼────────┼────────┤││57│外国企业在我国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内设立两个或两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以上营业机构汇总│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施细则》(国务院│││││批│令第85号)│││├────────┼────────┼────────┼────────┤││58│外商投资企业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审批│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59│外商投资企业特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权使用费预提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税减免审批│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60│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国企业所得税法实│││││得税审批│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61│从事能源交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至2007年12月││││设施项目的外商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31日││││资企业减低税率缴│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纳企业所得税审批│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62│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 ││││││号)│││├────────┼────────┼────────┼────────┤││6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审批│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 ││││││号)│││├────────┼────────┼────────┼────────┤││64│跨规定的使用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管理办法》(│││││空白发票审批│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 ││││││号)││├────────┼────────┼────────┼────────┼────────┤│工商总局│6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华人民共和│││││批准│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66│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广告管理条例》│││││审批│(国发〔1987〕94││││││号)││├────────┼────────┼────────┼────────┼────────┤│质检总局│67│外国检验机构境外│原《中华人民共和│││││评估认可│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2年10月23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民用运输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梳理分析
国务院关于民用运输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梳理分析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通常为一地方的门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提出新建机场,而机场建设的程序却相对比较复杂,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机场涉及到发改委、民航局、军队三个系统的审批,而三个系统并未联合发过关于机场建设审批相关文件,更多的要靠业主或者审批单位间去协调,一直想结合本职工作系统的写一本关于机场建设审批程序的工具书,因懒惰和忙于工作未能成行,最近看“民航基建”公众号关于机场建设方面的文章受益匪浅。
结合本职工作,以时间为序,对国务院关于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予以梳理并简单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关于军队系统对机场建设的管理程序目前正在调整,笔者也不专业,在此不作论述。
本文主要从发改委、民航局对机场的投资、建设管理进行梳理分析。
国家发改委、省市发改委、民航局发展计划司、管理局计划处在机场建设各阶段主要是进行投资管理,民航局机场司、管理局机场处、部分省市交通厅在机场建设各阶段主要是进行建设管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中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其中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是投资管理,其余阶段是建设管理,这也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中只有关于建设管理章节的原因。
下面以时间为序,对国家关于机场投资管理和建设管理相关文件予以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国办发[1985]49号《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凡属以下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地方或军队需新建机场;地方需合用军用机场,或军队需合用民用机场;现有机场需废弃或改作他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
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中的“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第二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2012年9月23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通信电子计量校准规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省级人民政府公
13
审批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安机关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省级人民政府公
14
准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4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
167 号)
境保护部门
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
动审批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 25 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
护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省级人民政府环
167 号)
境保护部门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
26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
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机构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10 提供者境内上市前置审
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证监会审批时 征求工业和信 息化部的意见
11 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电信管理机 构
37 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
铁道部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评标结果审批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38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30 号) 铁道部
认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39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项目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抚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项目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和《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文件要求。
我市对上述四个文件中取消和下放的项目进行了衔接,共衔接209项,其中取消及停止实施20项,承接67项,转移1项,下放121项。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相关的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
要落实管理措施、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14年6月12日附件1市政府衔接上级政府决定取消及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20项)附件2市政府承接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67项)附件3市政府衔接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项)附件4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121项)。
遂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遂府函[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通知(遂府函〔2008〕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川办发〔2007〕79号)精神,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的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衔接工作,制订和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对照清理,相应取消,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调整,并与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国发〔2007〕33号和川府函〔2007〕230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对照再次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同时,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外公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略)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次取消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扬府发〔2015〕14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次取消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第四次取消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扬府发〔2015〕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0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涉及17个市级部门的2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变动调整,其中,取消2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承接1项,改为后置审批23项。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库作相应调整;对前置改后置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变动调整表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结束——。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铁建设[2008]79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铁建设〔2008〕79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7 〕 33 号)中关于取消“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铁道部已废止了《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办法》(铁建设〔 2005 〕 162 号),不再受理《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申请。
为使已获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的单位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能够继续从事基桩检测工作,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将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的单位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管理范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的单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基桩检测工作。
二、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尚未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继续从事铁路工程基桩检测业务,检测工作由具有《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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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07]3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7.10.09
【实施日期】2007.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
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
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航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建筑法计量法电信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