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利益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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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必背知识点第三课

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必背知识点第三课

第三课:恪守诚信,遵守规则知识点一:诚实守信的重要性1. 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品德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交往的基础。

2. 诚实守信可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3. 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素质,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知识点二:尊重规则,遵守法律1. 规则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2. 尊重规则,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3. 遵守规则和法律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知识点三:言行一致,守法用权1. 言行一致是指人们说话和做事必须一致,言行不一会导致信任缺失。

2. 守法用权是指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和规则,不得滥用权利。

3. 言行一致、守法用权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知识点四:敬畏规则,学会宽容1. 敬畏规则是指尊重法律和社会规则,不轻易违法犯罪。

2. 学会宽容是指在处理与他人的冲突和矛盾时,要保持宽容的心态,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3. 敬畏规则、学会宽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行为准则。

总结:恪守诚信,遵守规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社会责任。

只有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体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尊重规则,遵守法律,言行一致,守法用权,敬畏规则,学会宽容,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诚守诚信,遵守规则,是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知识点之一。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诚信和遵守规则的重要性无处不在。

一个人如果缺乏诚信,不守规则,往往会在社会中处处碰壁,无法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而一个社会如果缺乏诚信和规则,也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作为学生和未来的社会成员,我们必须牢记并践行恪守诚信,遵守规则的基本准则。

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品德的重要体现。

诚信是人与人相处的基本准则,也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重要基础。

一个人如果经常说谎,欺骗他人,就会丧失他人对其的信任和尊重。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第3讲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3讲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1)在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对已知或应知的对保险标的及其危 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实务中表 现为填写投保单。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有 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保险 法》:“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 合 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 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合同。 ”
第3讲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保险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为人们所公认 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从 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贯穿于 保险合同的始终。这些原则有: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一般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和 欺骗,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 者其他利益,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 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 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 务。”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 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 事实,不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 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足以影响一个谨慎 的保险人制定费率以及决定是否承保的 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英 国颁布的《海上保险法》对其作了规定: “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 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 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市场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信原则要求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诚信原则并没有固定的意义,其含义不能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

它属于一种行为标准,外延和内涵都不确定。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原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和信用经济的基础。

一切市场参加者应当遵循这一原则,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获取利益,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来获得利益。

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

在性质上,它属于一般条款,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无色透明的特点。

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

总的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PPT(28张)

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PPT(28张)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2、投保人的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
的或书面的陈述。
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如年龄、健康状 况、工作性质,财产存放地点、使用性质、消防 设备等。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 与保险标的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 案例
案例分析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 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 保?
(二)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 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如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保 证所有房屋安装有报警装置。
保证的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默示保证 Implied Warranty

1、默示保证经常用在什么保险中? 2、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的效力有区别吗?
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 保险,即保证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 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 保险利益。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容诚信原则:构筑社会和谐的基石诚信原则,作为道德和法律的核心要素,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它不仅是个人品德的体现,更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诚信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守信”。

诚实意味着言行一致,不隐瞒真相,不歪曲事实。

守信则是指遵守承诺,不轻易背信弃义。

这两个方面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

在日常生活中,诚信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

例如,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欺诈消费者。

在个人交往中,我们也应该诚实守信,不欺骗他人,不背信弃义。

这些行为准则不仅有助于维护个人形象,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诚信原则在法律层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例如,《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刑法中,欺诈、诈骗等违法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严重违背。

这些法律规定不仅为诚信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诚信原则还涉及到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层面。

在社会公德方面,诚信原则要求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在职业道德方面,诚信原则要求从业者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这些方面的诚信原则不仅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也有助于推动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诚信原则的落实并非易事。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许多诚信缺失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同时,也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诚信缺失行为的惩治力度。

总之,诚信原则是构筑社会和谐的基石。

它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信原则摘要:诚实守信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

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

关键字:诚实信用渊源内涵及本质特征地位合同法“诚信”是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

《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

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平衡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平衡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平衡关系法律的本质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

诚实信用是有保留的,不是要求当事人将自己的及自己知道所有的事情全盘的、毫无保留的讲给对方当事人听。

如果对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事项,要求都要讲,相反,自己拥有秘密、隐私权的就没有必要讲。

标签:诚实信用本质利益平衡意志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准则,其基础是道德伦理的规范。

从其本质上来说,该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好与坏都是依据这个准则进行比较的。

所以,我们可以断言诚信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均衡的意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

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受道德伦理和法律条例双方面制约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在从事各种活动中需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处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下。

《合同法》第6条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法规对诚信原则进行了规定。

但是,法律是不是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将所知道的一切情况和盘托出呢?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

2 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该讲的就讲,不该讲的就不讲无可非议民法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此原则的确定说明了道德准则已经成为法律条例的重要影响因子,并很有可能使之演变成为法律规范,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民法领域的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司法领域的最高准则,被称之为“帝王规则”。

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时,就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审理、判决案件。

但诚实信用是有保留的,不是要求当事人将自己的及自己知道所有的事情全盘的、毫无保留的讲给对方当事人听,要求当事人对那些如果不讲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的事情,要求都要讲,相反如果讲了就会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就没有必要讲。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一般条款说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
徐国栋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4、语义说
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
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

论述诚信原则

论述诚信原则

论述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的原则。

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它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诚信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以下具体体现:
1.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诈对方当事人。

这意味着在合同签订、履行等民事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或损害他人利益。

3.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这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应当积极承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诚信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总之,诚信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民事主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原则已成为社会道德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民法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民法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民法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者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和商业道德,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信用,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进行交易活动。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也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准则。

2. 善意原则,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考虑对他人利益的影响,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从事民事活动。

3. 保护信赖,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信赖,对于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待给予保护,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形成的民事关系,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4. 禁止滥用权利,诚信原则限制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允许当事人滥用其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要求在行使权利时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和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实际的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促进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和谐关系的形成,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ppt 28页)

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ppt 28页)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 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三、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2、投保人的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
的或书面的陈述。
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如年龄、健康状 况、工作性质,财产存放地点、使用性质、消防 设备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投保人和保险人 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
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 保人交代清楚。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16、知道自己要干什么,夜深人静, 问问自 己,将 来的打 算,并 朝着那 个方向 去实现 。而不 是无所 事事和 做一些 无谓的 事。 17、逆境是成长必经的过程,能勇于 接受逆 境的人 ,生命 就会日 渐的茁 壮。 18、哪里有天才,我是把别人喝咖啡 的功夫 ,都用 在工作 上的。 ——鲁 迅 19、所谓天才,那就是假话,勤奋的 工作才 是实在 的。— —爱迪 生 20、做一个决定,并不难,难的是付 诸行动 ,并且 坚持到 底。

财产保险学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共39页文档

财产保险学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共39页文档
财产保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诚实信用原则有哪些

诚实信用原则有哪些

诚实信⽤原则有哪些诚实信⽤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的利益。

诚实信⽤原则有哪些?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诚实信⽤原则有哪些具体内容为:1、任何当事⼈要对他⼈和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讲究信⽤。

2、当事⼈应依善意⽅式⾏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权利,加害于他⼈。

3、当事⼈应以诚实信⽤的⽅式履⾏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

根据诚实信⽤原则的要求:当事⼈在履⾏合同时⾄少应做到以下⼏点:1.债务⼈不得履⾏⾃⼰已知有害于债权⼈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可以请求撤销合同;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3.在发⽣不可抗⼒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时,债务⼈应及时通知债权⼈,以便双⽅协商处理合同债务;4.在合同就某⼀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合同履⾏中的诚实信⽤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原则和协作履⾏原则。

协作履⾏原则,是指当事⼈不仅适当履⾏⾃⼰的合同债务,⽽且应协助对⽅当事⼈履⾏债务的履⾏原则。

诚实信⽤原则合同履⾏中的诚实信⽤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原则和协作履⾏原则。

(⼀)适当履⾏原则适当履⾏原则,⼜称正确履⾏原则或全⾯履⾏原则,是指当事⼈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期限、履⾏地点以适当的履⾏⽅式,全⾯完成合同义务的履⾏原则。

适当履⾏与实际履⾏既有区别⼜有联系。

实际履⾏强调债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顾及。

适当履⾏既要求债务⼈实际履⾏,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财产保险学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ppt课件

财产保险学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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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 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 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 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 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 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 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 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 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 愿意交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 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 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 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 人索赔。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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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 如实告知 ❖ 保证 ❖ 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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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
(1)告知的含义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
实申报和陈述。 ❖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 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 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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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
❖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起见对某种 是想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 保证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按性质不同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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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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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和人际交往中,诚实和信用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诚实是指告诉真实的事实,不隐瞒或歪曲真相。

信用是指在交往中遵守承诺和履行责任。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对个人和企业的声誉有益,而且有助于建立稳定持久的关系。

第一部分:诚实原则诚实是商业和人际交往的基石。

无论是在交易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诚实都是维持双方关系的关键。

在商业领域中,一家企业如果被发现利用虚假宣传来欺骗消费者,其声誉将会受到损害,客户会失去信任,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此外,个人之间的诚实也是保持友谊和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诚实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例如:1. 诚实地说话:避免虚假陈述或夸大事实。

我们应该对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有清晰的认识,而不是为了获得某种好处而夸大自己的能力。

2. 诚实地履行承诺:如果我们答应了某件事情,我们要确保按时履行承诺。

这样可以树立我们的信誉,让他人相信我们是可靠的合作伙伴。

3. 诚实地面对错误:如果我们犯了错,我们应该勇于承认错误并采取纠正措施。

这样可以树立起我们的诚信形象,让他人相信我们具有改正错误的能力。

第二部分:信用原则信用是建立在诚实之上的。

只有当我们诚实地履行承诺和责任时,我们才能树立起可信赖的形象,赢得他人的信任。

1. 遵守合同:无论是商业合同还是个人承诺,我们都应该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和约定。

如果我们不能按时履行承诺,应该提前通知对方并寻求解决方案。

2. 保护他人权益:信用不仅包括遵守承诺,还包括保护他人的权益。

在商业交往中,我们应该尊重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利。

3. 公平竞争:在商业竞争中,我们应该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使用诋毁竞争对手或虚假宣传等不诚实的手段。

只有确保公平竞争,我们才能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

第三部分:诚实信用的好处和重要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带来很多好处和重要性,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1. 建立良好声誉:诚实信用是企业声誉的基础。

一个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能够吸引更多客户和合作伙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民法典》解读7: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七,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解读7: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七,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解读7: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七,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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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 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并以此作为 减费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 该日值班人因公司正当理由离开岗位10分 钟。问宾馆被盗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 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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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实务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2、疏忽 扩大业务或代理人为取得更多的手续费




第3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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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射倖性
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5.有偿性 7.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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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式性 6.诚信性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二)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 1.代理人 2.经纪人 3.公估人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
2013-12-31 3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四、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 保险合同最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最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
重复保险特有的原则:
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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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及违反保证的后果 1.保证义务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保证按形式分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3.保证按性质分为: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 违反确认保证,一般可退保费 违反承诺保证,在合同成立前,要退保费 违反承诺保证,在合同成立后,不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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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某人于1979年在曼谷以65000美元买了222件古代石 雕像和青铜像,在伦敦货物被估价3000万美元,他就以此 金额在伦敦投保了去荷兰的货运险。货物装运前,承保人 对货物进行了检查,认为投保人对商品估价过高,有虚报 现象,因此取消了保险单。1982年,他从美国的一家保险 公司获得货运险保单,途中那条船触礁沉没,货运全损。 承保人经调查后宣布保单无效,理由是投保人对货物的一 系列事实作了错误申报,特别是隐瞒了以前保险单曾被取 消一事,并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最大诚信原则 是海商法中的既定规则,于是作出了有利于承保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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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6月3日,某市职工王某将其私房投保家庭财产 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 11月25日,王某将该房卖给了李某,并把保险单一起 转让,房屋购买价中已包括保险费一项。次年4月1日, 该房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35000元,李某向保险公 司提出索赔,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是:除了货物运输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单不能随保 险财产出售而自动转让,应该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 险人同意更改了被保险人以后,保险单才能继续有效, 既然李某不是被保险人,他也就无权索赔。
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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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损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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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三个必要条件 合法利益、确定利益、经济利益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四种形式 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三)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一般要求合同成立到事故发生均有保险利益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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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 2.保险具有射倖性 二)告知 1.告知义务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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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违反告知的三种后果: 保险人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保险费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后果: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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