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谁举证归谁办理 【行政类法律知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是民商事审判必然遇到也是十分关健的问题。
可以说,民商事审判的过程,就是分配举证责任和认定证据的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和抽象,在审判实务操作中还比较混乱,甚至有违背法律规定、错用错判情况的发生。
一、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对自己的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的风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不变的,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断转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规则经过自由心证决定的,所以要对它进行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
但不少人对作为举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
正确的理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先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甲的事实主张为卖给乙3万元货物,甲应对此提供证据,甲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乙收货的收据,乙的事实主张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给的部分货物,乙即应对该两项主张负举证责任。
一个案件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会有很多事实主张,被告虽没有诉讼请求,但也会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 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王小芸、江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小芸、江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鄂12民终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欣芳陈继高徐金美【审理法官】侯欣芳陈继高徐金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小芸;江丹【当事人】王小芸江丹【当事人-个人】王小芸江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小芸【被告】江丹【本院观点】王小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载明时间,二审时其明确表示不记得聊天时间,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证明双方因王小芸赌博输钱发生了争吵,却不足以证明江丹借款给王小芸用于赌博,除此外,王小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江丹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基本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继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王小芸上诉提出,江丹明知其参与赌博而提供借款,案涉借款系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
对该主张,王小芸提交了其与江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其赌博输钱后与江丹发生了争吵,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系赌债或借款用于赌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时,江丹提交了其与王小芸的微信聊天记录、向王小芸转账的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其向王小芸提供了借款,王小芸应当履行偿还义务。
从江丹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江丹向王小芸转账两次,一次5000元,一次10000元,共计15000元。
每次都是王小芸通过微信向江丹借款,江丹同意后以转账的方式提供借款。
李建军、朱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建军、朱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新02民终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耀军古灵江吕平【审理法官】王耀军古灵江吕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军;朱峰【当事人】李建军朱峰【当事人-个人】李建军朱峰【代理律师/律所】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拜金良【代理律所】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建军【被告】朱峰【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规定,本案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借款金额是多少;二是朱峰是否应当向李建军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交易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和灾区,以及小微企业、个体户等群体中频繁出现。
与此同时,大额现金交付也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但是,在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争议。
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及认定,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分析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要主张其权益,被告需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确定举证责任的根本原则。
2. 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交易中,举证责任应当落实到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上。
如果是原告主张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那么,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如果被告否定自己已经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那么,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
3. 多数人证据的证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且无第三方证人,这时,可以考虑采用多数人证据的证明方式,即需要交易双方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二、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现金交付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因此,对于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需要特别关注。
1. 支付现金应当留有证据在民间借贷交易中,支付现金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现金交易涉及现金的流转,不易留下明确的证据。
因此,在进行现金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留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2. 借贷关系成立时,贷款人应当交付现金在民间借贷交易中,贷款人应当在借贷关系成立时向借款人交付贷款,具体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等。
如果贷款人选择采取现金交付方式,那么,贷款人应当确保交付时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否则,在后期如果发生交易纠纷,贷款人难以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现金。
3. 借款人应当在收到现金后查验并证明收到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款人应当及时查验收到的现金并证明收到。
王雪峰、柯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雪峰、柯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皖10民终6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雪峰;柯帆【当事人】王雪峰柯帆【当事人-个人】王雪峰柯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雪峰【被告】柯帆【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统一汽车销售公司原系王雪峰经营,经营期间,柯帆多次介绍客户到统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客户将定金交给柯帆,再由柯帆将定金交给王雪峰。
若车辆需要贷款,则由柯帆办理贷款事宜,客户有部分汽车尾款已支付给柯帆。
2017年8月15日,柯帆向王雪峰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雪峰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元整(¥177000)。
双方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2017年8月8日、8月18日、8月25日,王雪峰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将9万元、8万元、1万元汇入统一汽车销售公司的账户。
2020年7月13日,统一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主要有:王雪峰于2017年8月8日转账支付9万元,8月18日支付8万元,8月25日支付1万元,共计转账18万元整用于支付黟县柯帆提车所欠车款,有转账记录为凭,此转账记录真实有效。
王雪峰认为其向统一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款项系为柯帆垫付的汽车尾款,双方已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变为借款,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柯帆予以返还并支付逾期利息。
王新强、李国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新强、李国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7【案件字号】(2022)豫10民终6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新强;李国旗【当事人】王新强李国旗【当事人-个人】王新强李国旗【代理律师/律所】连迎宾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连迎宾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连迎宾【代理律所】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新强;李国旗【本院观点】该证明能够证明王新强将案涉的尾号为7424的浦发信用卡于2019年1月11日挂失,并补办新的尾号为0254的卡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挂失前一直由李国旗持有使用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焦点问题。
上诉人王新强提供有李国旗出具的借卡条以及工商银行业务清单、李国旗提供的还款清单,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可以确认王新强为李国旗代还工商银行信用卡共计43856.09元的事实。
上诉人李国旗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浦发银行信用卡的焦点问题。
上诉人王新强在第一次起诉时的陈述内容中涉及其自身是否使用了4万元额度的情形相互矛盾,致使其偿还的147635.92元中是否包含有其偿还自身用卡的款项的事实无法查清,一审对王新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王新强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予以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释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可称为证明责任、立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或者认可的事实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问题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举证质证是裁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人民法院作为案件发生后的居中裁量者,难以全面把握事情发生的经过,亦难以自行调查事情的全部前因后果,必须依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才能大致还原主要案情。
但诉讼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出现对案情描述避重就轻、语焉不详的情况,甚至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客观事实难以完全恢复展现,误导法官的判断。
因此,必须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明确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需以证据为佐证,在有具体事实的基础上方能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正确裁判。
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需要首先向法庭举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文件,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的证据,则很难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发生。
二、举证责任分配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之间会有“互为攻防”的辩论阶段,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其主张及事实后,另一方往往会提出相反意见并抛出对其有利的新观点,这就需要诉讼当事人经历“提出观点—举证—质证—提出新观点—举证—质证”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涉及了举证的先后顺序,也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
最⾼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对于最⾼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赵思军律师第⼀条【适⽤主体】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律师解读】排除⾦融机构及其分⽀机构适⽤本司法解释。
明确⾃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借贷⾏为的合法性。
第⼆条【起诉条件】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解读】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
起诉时原告应提交债权凭证,但并未明确规定原告必须提交借款交付凭证。
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份,原告凭债权凭证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被告对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提出抗辩并能举证的(如债权凭证系原告捡到的、盗窃的等),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能就抗辩理由举证证明的,推定债权凭证持有⼈即原告就是债权⼈。
第三条【履⾏地点】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律师解读】该条重要意义是确定接受货币⼀⽅所在地具有管辖权,即出借⼈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四条【保证借款】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纠纷起诉的举证责任
纠纷起诉的举证责任在纠纷起诉中,举证责任是双方争议的核心之一。
举证责任是指当争议涉及事实问题时,各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即定性举证和比例举证。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介绍纠纷起诉的举证责任。
一、定性举证定性举证是指在纠纷案件中,对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进行证明。
在定性举证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真。
在法律上,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1. 证据的种类在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书证是指书面形式的证据,如合同、凭证、报告等;物证是指物质形态的证据,如照片、物品等;证人证言是指亲眼所见和所闻的证词;鉴定意见是指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出具的关于特定事物的鉴定结论。
2. 证明举证标准在定性举证过程中,对证明的要求通常遵循合理性推断和充分性推断原则。
合理性推断要求证据的内容和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可信度,而充分性推断要求证据足以令人信服,对争议的事实问题进行明确的认定。
二、比例举证比例举证是指当一方能够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其主张合理或存在争议的事实,但另一方又无法提供证据反驳时,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推理来判断纠纷事实的真实性。
在比例举证中,对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法院会对争议事实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寻找合理的结论。
1. 比例举证的适用范围比例举证通常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纠纷案件,例如劳动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
在这些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证据难以获得,法院会更加注重保护弱势方的权益,采取一定的比例举证的方式。
2. 比例举证的原则比例举证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谁主张就谁举证,即争议双方需要各自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二是对弱势方给予照顾,减轻其举证负担;三是根据正常推理和常识来判断争议事实的真伪。
总结:纠纷起诉的举证责任是确保争议双方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基础。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2015-12-13 徐忠兴尚格法律人作者:徐忠兴来源:ilawyer(xzx-lawyer)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3辑。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民间借贷中由第三人付款时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中由第三人付款时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金宜房地产公司诉吴某山民间借贷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6316号民事裁定书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金宜房地产公司被告(上诉人):吴某山【基本案情】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0月9日,吴某山因资金周转需要分12笔陆续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共计450万元,具体借款情况如下:2018年2月12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1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
金宜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案外人土木公司向吴某山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110万元。
2018年2月14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8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张某向吴某山转账8万元。
2018年3月23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5万元。
2018年4月12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7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7万元。
2018年7月13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张某向吴某山转账50万元。
2018年7月2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6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60万元。
2018年7月2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5万元。
2018年7月3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法条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法条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需要提供证据,需要大家举证。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任何的举证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法条的要求,举证就是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并希望法院能够采纳。
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
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一下举证的有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法条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民事诉讼举证的期限根据,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
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作者:朱红利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4期关键词:行为证明责任;结果证明责任;民间借贷纠纷 ;抗辩;否认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109 — 03证明责任可以分为行为证明责任与结果证明责任,这两种证明责任也被称作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
行为证明责任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使法官对事实认定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心证,从而积极努力的向法官提出证据的责任。
结果证明责任指在民事诉讼中已经预先规定的,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的举证质证,但在诉讼的最终阶段法官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仍无法形成心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此证明责任,作出对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结果证明责任可以帮助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对案件作出裁判。
诉讼过程中行为证明责任会在当事人之间移转,而结果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生改变。
结果证明责任决定行为证明责任,行为证明责任是结果证明责任的反映。
结果证明责任是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开展攻击防御的指引,发挥推动诉讼程序往前发展的基本驱动作用。
〔1〕(一)结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对结果证明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预先分配,规定主张法律关系成立,法律关系变更、消灭以及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也被称作“规范说”,“规范说”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并且主张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的请求权通常为借款返还请求权,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为《合同法》第13条及210条。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意以及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原告应对借款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承担证明责任。
同时由于法律已经预先规定了结果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时就应当知晓自己是否承担结果责任。
刘强、刘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强、刘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红马翰霖李俊【审理法官】谭红马翰霖李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强;刘昌明;张丽【当事人】刘强刘昌明张丽【当事人-个人】刘强刘昌明张丽【代理律师/律所】高燕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燕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燕【代理律所】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强【被告】刘昌明;张丽【本院观点】本案争议在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应当夫妻共同偿还。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应当夫妻共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刘昌明、张丽夫妇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主张案涉借款属于被上诉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雅兰、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雅兰、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2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明王爽刘晓菲【审理法官】张明明王爽刘晓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雅兰;王建伟;边胜香【当事人】徐雅兰王建伟边胜香【当事人-个人】徐雅兰王建伟边胜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雅兰【被告】王建伟;边胜香【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权责关键词】代理折价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实际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徐雅兰作为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其陈述在“2014年年初至2017年9月20多号”期间,一共借给王振廷和边胜香“60、70笔”借款,“一共交付借款19万多元”,但不能清楚准确陈述每笔借款交付时间、金额、交付情况等,在没有交付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几张欠条(且在本次二审期间,徐雅兰称又新发现一张欠条),其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121500元已实际交付。
且2016年2月王振廷工资卡就在徐雅兰处,徐雅兰从王振廷工资卡中提现又“以2分利息”的利率借给王振廷、边胜香,显然违背经济交往中的交易规则。
综上所述,徐雅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徐雅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5:15:33徐雅兰、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4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雅兰。
祝伟伟、王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祝伟伟、王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27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祝伟伟;王辛【当事人】祝伟伟王辛【当事人-个人】祝伟伟王辛【代理律师/律所】赵静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周子泉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静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周子泉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静静周子泉【代理律所】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祝伟伟【被告】王辛【本院观点】祝伟伟二审中请求的律师代理费,系一审诉讼结束后的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祝伟伟二审中请求的律师代理费,系一审诉讼结束后的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仍然是:祝伟伟是否向王辛交付了案涉2016年12月9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
祝伟伟虽举证证明其向李某交付了18000元,李某也出庭为祝伟伟作证,但李某本人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山东通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收取祝伟伟的18000元交给了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和山东通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仅凭祝伟伟和李某的陈述,不足以支持祝伟伟的调取证据申请,对祝伟伟二审诉讼中的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下,尚不足以认定祝伟伟向王辛交付了约定的借款,故祝伟伟的一审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祝伟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张桂洪、肖泳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桂洪、肖泳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3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杨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桂洪;肖泳泉【当事人】张桂洪肖泳泉【当事人-个人】张桂洪肖泳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桂洪【被告】肖泳泉【本院观点】根据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归还欠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2:16:59张桂洪、肖泳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8民终37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泳泉。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桂洪因与被上诉人肖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桂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中的借款是因为上诉人赌博而发生的,上诉人因为赌博输钱才向被上诉人借钱,被上诉人也清楚上诉人所借的款项是用于赌博,并提出可以合伙,因此该笔借款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肖永泉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张桂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4000元给肖泳泉。
本案一审受理费25元,由张桂洪负担。
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项很重要的举证原则,适⽤于民事诉讼,并且这⼀项原则也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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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谁举证归谁办理【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民间借贷诉讼谁举证归谁办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谁起诉谁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情况下都要由原告来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除了侵权责任和其他的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均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归出借人或者是贷款人。
一、民间借贷诉讼谁举证归谁办理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1、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3、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4、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二、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
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
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债务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
在我国相关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这类举证需要相关的债权人进行相关的举证。
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举证办理,根据相关的谁诉讼,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办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这类债务进行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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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谁起诉谁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情况下都要由原告来
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除了侵权责任和其他的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均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