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合集下载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即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源于古代国家观念,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发展。

然而,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概述1.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1)实体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国家享有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享有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赋予国家在国际司法管辖方面的豁免权,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2)程序法律后果程序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诉讼管辖权。

国家豁免制度规定,国家未经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因此,国家豁免对诉讼管辖权产生重要影响。

②证据收集。

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国家有关的证据。

这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限制。

2.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

国家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2)相对性。

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3)可变性。

国家豁免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分析1. 国家豁免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防止国家主权受到侵犯。

2. 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对国际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家豁免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防止国家间因司法纠纷而引发冲突;另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某些国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

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

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

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黄进曾涛宋晓X益灯XX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摘要】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对此问题,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分歧较大。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草拟关于此问题的国际公约,但目前仍存在五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国家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三个问题和我国利害攸关。

本文分析评述了上述三个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国家商业行为On Several Unresolved Problems Relating to the Immunity of State and It’s Property【英文摘要】At present,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mercial transaction is surprisingly increasing,So do the instances of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In this area,many countries’theory and practice are considerably different.The ILC are devoting to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but there abe five substantive issues in suspense,among them three of them have big merits with China,that is,the standard of state mercial action,the relation between state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measures of constraint against state property.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se three issues and puts forward our views based on Chinese realities.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已被国际习惯法成认为一般规那么。

现代中国豁免权的认识

现代中国豁免权的认识

现代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认识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就司法范围而言,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或者其财产不得被另一个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长期以来,我国经常是由于被动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诉从而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案件,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的主权和财产利益,中国在较长的时间内是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立场的。

但是,近年来,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问题上,一改往日完全排斥相对豁免主义的态度,顺应了从绝对豁免主义向相对豁免主义转变的国际趋势,开始转而支持相对豁免主义。

首先,采取相对豁免主义有助于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如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经济职能都日益加强,国家直接从事大量国际经济活动以及民事活动。

在对外商业活动中,国家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应与当事人的另一方处于平等的地位。

如果国家在这种活动中享有管辖豁免,当事人的另一方则处于不利地位。

容易使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受到损害,这对双方都没有益处。

其次,在国家财产被扣押的情况下,我国固然可以依据国际法采取报复或反措施,但在主权豁免领域采取报复手段未必是明智之举。

因为报复的程度和范围须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

这触犯了国际商务的忌讳,也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还有,报复措施须在考虑两国间以至国际上的政治、经济、外交、宗教、民族等诸多因素后权衡利弊而定,很难与对方加诸于我国的限制对等,难以避免在国际社会产生副作用。

而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限制豁免主义的今天,一个拒绝限制豁免论的国家会遇到比过去更多的麻烦。

因此,我国开始转向接受甚至开始有所支持相对豁免主义的态度,也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大量外资,成为制造业大国。

作为全球主要的资本输入国,我国或我国财产作为被告或诉讼标的在外国法院被诉与我国法院受理以外国为被告的诉讼,发生的概率多,涉及的利益大。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该制度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至今仍具影响力。

先是2005年初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然后是2012年国际法院裁判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以及一系列以我国国家、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国家豁免日益被关注。

一、国家豁免的历史发展(一)豁免制度的萌芽阶段国家豁免制度在欧洲以外的各个早期文明中并没有明确体现。

在西方历史上,豁免这一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步。

大多数学者将1234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教谕“平等者之间无司法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作为管辖的理论基础。

[1]指明各个国王间不能彼此管辖。

而民族国家兴起后,此教谕被赋予了更为鲜明的含义: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要求管辖,就可能意味着一国高于另一国,这显然不合适。

故而从逻辑上推出了国家享有主权豁免。

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国家豁免的发展阶段19世纪时,国家垄断了贸易、铁路、海运和邮政服务等商贸活动[2],国家的一切行为与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可以对所有外国法院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绝对豁免原则。

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诸“文明国家”的普遍肯定并在法院判决中得以贯彻。

美国联邦法院1812年审理的“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3],英国法院1820年审理的“弗莱德里克王子号案”(The Prince of Frederik)[4],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审理的“西班牙政府诉卡索案”(Government of Spain V. Casanx)[5]等都體现了绝对豁免的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主权豁免1 概述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及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虽然国家主权豁免作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和内容却长期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对立的理论和实践。

2 主权豁免的范围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按照《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权利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5)豁免的放弃。

3 对国家豁免主义的反思无论如何,“国家的主权行为可以得到豁免”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规范,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理论的交集。

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国家有资格享有豁免么这一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豁免的理论基础。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的原因,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经过归纳,大略包括国际礼让说、国家主权说国家的独立平等、国家的尊严、治外法权说和国家间彼此互惠说。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其中表达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正价值,这些价值均可以不用豁免的方式来表达同时豁免也并不能充分表达这些价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习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有着深层的理论基础。

但是关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分歧与对立,绝对豁免论、相对豁免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基础;绝对豁免;相对豁免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含义的分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又称国家豁免或者主权豁免,一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①;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②;还有些学者主张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③。

学者在诠释国家豁免时,倾向把国家豁免看作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具体指是一种司法的权利。

笔者认为从一项权利的角度,来肯定国家豁免是恰当的,符合法律权利义务的内涵。

国家豁免,从司法范围来说,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④。

在实践中,当国家与自然人或者法人一般民事主体发生纠纷时,国家豁免可能会在下列情况下提出来:国家在外国法院直接被诉,如湖广铁路债券案;国家虽然在外国法院没有被直接被诉,但某个诉讼涉及国家及国家财产,国家为了维护其权利而主张豁免;国家主动提出诉讼,或者在被诉时明示或者默示放弃管辖豁免,但在判决做出前或做出后,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家提出诉讼豁免或者执行豁免;国家提出诉讼,如果对方当时人提出反诉的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以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

笔者认为司法角度的国家豁免,确实有助于维护国家间平等的主权尊严,但反过来,绝对的赞成,国家利用国家豁免来侵犯私人利益,也并不是危言耸听。

对于国家豁免制度定义的探究,笔者认为豁免主体一定要界定清楚。

首先,地方政府是否为豁免的主体。

论国家豁免制度

论国家豁免制度

论国家豁免制度作者:胡晓宁杨华娟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3期摘要: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在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国家豁免主要有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随着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纠纷也随之而来,绝对豁免显得不适合社会的发展潮流,而限制豁免则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于是则产生了由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转变的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概述(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审判,一国的财产同样也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国家豁免是基于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治外法权最早出现在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作为外交豁免的理论根据被提出来的,是指外国人在所在国内,不受该国的法律约束,而是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对该外国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1]作为国家豁免根据的这一理论被一些学者所批判,19世纪时一些国内法院的判例也基本不认可治外法权理论。

国际礼让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礼貌和善意,国际礼让说主要是从维护一国的政治或者外交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豁免的问题。

由于国际礼让以政治因素为基础,而政治因素是不断变化的,而且礼让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国家违反了礼让原则,国家也未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家豁免范围的历史发展(一)绝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豁免权,不管一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也不管一国的财产在哪里,除非该国自愿放弃,包括明示的放弃和默示的放弃。

绝对豁免理论于19世纪普遍获得国家的认可,这一理论立足于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此时期的司法判例也确认了这一理论,比如英国的比利时国会号案。

国家及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国家及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这是由我国的国家
性质及其经济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已经是不可
改变的事实,本文试从国家豁免的历史渊源出发,对世界各国制度加以考量,并针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对国家豁免制度在
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也倾向采用限制豁免主义。而且该公约
已经于2004年.. l2月.. l6日通过草案并开放签字,公约第三十条
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
存联合国秘书长之目后第三十天生效”。公约虽然重申了国际法
久已存在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但其基本立场仍倾向于限制
的的则不享有豁免。..
(二)从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演化
在早期的国际法理论界奉行绝对的主权平等、主权高于一切
的原则。绝对豁免理论作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诠释和当然结
果在国家豁免理论中占绝对统治地位,而且在实践中又通过各国
的司法判例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然而战后随着一些刚独立的
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或企业及国家财产等,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豁
免,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也享有豁免权。而且其主张在国家未
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诉讼争
议。
而限制豁免主义则对绝对豁免主义进行了限制,认为不应对
第二,采取报复措施是不明智的。当今社会大多数国家采用
限制豁免主义,国与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我们不可能对每一
个涉及被诉案件都对对方采取报复措施,而且各国与各国的情况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作者:程秋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限度历来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之争。

二战后限制豁免主义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接受,但其中的行为区分标准仍存在着问题。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对限制豁免主义有了新的发展,在此种国际环境下,中国也应当调整自己在国家豁免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关键词管辖豁免限制豁免行为区分标准联合国国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作者简介:程秋婧,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74-0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通常来说主要是司法方面的,即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问题。

从长期的理论发展和国家实践来看,不可否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已经成为了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

但是关于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度问题历来是有争议的,主要有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之争。

其中限制豁免主义从兴起到现在不断发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一、限制豁免主义的兴起(一)限制豁免主义的兴起过程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随着国际交往过程而产生的。

18世纪前,国家间的交往主要限于外交使者和君主个人之间,因此这方面的制度主要表现为外交使节、君主的特权和豁免。

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逐渐建立和发展,政府的职能有所扩张,国家间的交往也涉及到经济和其他领域,因此构成了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产生的直接契机。

1812年美国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帆船案”中的判决被认为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正式缘起。

后来英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比利时国会号案”以及法国法院判决的“巴尔盖里诉西班牙政府案”都坚持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豁免主义是伴随着国家豁免原则而存在的,意大利、比利时、瑞士等一些国家一开始就采用限制豁免原则。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特定机构、人员或财产可以豁免某些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制度。

通常情况下,国家的豁免制度主要涉及政治和法律领域,如国家元首、外交官、军人、国有、公有企业等,根据不同情况享有不同的豁免权。

国家的豁免制度是一种权力体现,也是主权行使的一种方式。

国家通过豁免制度来保障其重要机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稳定和不受侵害。

例如,外交特权是一种国家豁免制度,外交官可以在海外获得特别待遇和保护,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豁免制度也可能受到一些批评,认为其容易被误用和滥用,从而损害公义和公正。

某些国家领导人可能利用豁免制度来逃脱法律责任,甚至滥用权力,这会引发政治和社会上的不满和抗议。

因此,在实施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注重制度的公正和透明性,确保其不被滥用和误用,维护法治和公正。

同时,也应当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豁免制度,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

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摘要]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确立的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根据国家豁免范围的不同,主要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从限制豁免在各国法律与实践中的表现,进一步挖掘其发展的原因,以论证限制豁免为什么能逐步取代绝对豁免成为国家豁免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国家豁免发展限制豁免绝对豁免一、国家豁免概述国家豁免,也叫“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执行。

国家豁免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本质上仅意味着国家在外国法院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同时免除了该国在实体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豁免范围的不同,学术上先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一个是绝对豁免,一个是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认为,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或者是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否则不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该国家在他国就其一切行为和财产都应享有豁免。

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对其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二、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从各国的判例实践来看,二战之前,持绝对豁免立场的国家相对较多,像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荷兰等比较有影响力的欧美国家在其有关国家豁免的判决中都认定被告国家享有管辖豁免权,除非出现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或者提出反诉的情形。

二战后,美英等西方国家纷纷转向限制豁免。

并制定了国家豁免的专门法律。

可见,这两种理论在当时都得到了理论上支持和实践上的贯彻。

比较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绝对豁免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应该是绝对的,而限制豁免的理论基础则要将外国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

主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以国家主权者资格从事的行为,而商业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国家直接与个人或法人进行经济、贸易等商业性活动的行为,和个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商业行为。

浅谈国家豁免权及其普世价值

浅谈国家豁免权及其普世价值

浅谈国家豁免权及其普世价值作者:王丰来源:《山东青年》2013年第03期在国际私法中,国家在许多时候也会像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参与到国际民商事活动中来,依据国际民商事法律及相关条约与自然人、法人、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形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殊主体。

言及“特殊”,并非在于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上的特殊性,而在于其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

这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国家享有私法主体上的豁免权,尤其是国家财产的豁免权。

一、国家豁免权的由来及内涵国家豁免权是国家主权原则自然分娩的产物。

自1234年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九世颁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教喻以来,国家主权原则已在世界各国间得到普遍的接受和遵守。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国内事务享有最高的管理和决定权,对外部事务则在平等与和平相处的条件下,不接受来自任何国家的支配和管理。

主权作为国家的基础要素,是国之所立的根源,更是国家的法理要素之一,是国家之间平等与和平共处的基石。

由于主权是平等的,国家之间互不隶属、互不服务、国家相互之间应给予管辖豁免。

任何一国意图使他国接受其管辖,都是对他国主权的侵犯。

因此,国家豁免权作为国家主权原则的一项派生原则,是一国基于法律上成立的重要表现,国家得而立之。

由上不难理解国家豁免权的基本含义:国家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权活动还是商业活动,都享有管辖豁免,未经该国同意免受他国的管辖与执行。

具体到国家财产管辖豁免,一国公有财产不得被扣押或查封,其公有船舶不能被逮捕或作为诉讼标的;外国国家的动产与不动产不得被其所在国内征税。

即外国国家财产位于国内时,不受物之所在地国法的管辖。

二、国家豁免权的具体内容(一)司法管辖豁免。

司法管辖豁免系指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法院不得对其提起诉讼或将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也不得受理以该国作为被告的案件。

但一国作为原告或作为被告在原诉讼中提出反诉时例外。

如果国家为维护其财产利益而介入诉讼主张自己对财产的权利,并不得据此认为其服从管辖。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有: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余高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司法管辖豁免。

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诉讼程序的豁免。

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的豁免。

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渗租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丛毁兆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91.01.0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第43届大会通过)第一部分导言第一条本条款的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国家及其财产对另一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第二条用语1.为本条款的目的:(a)“法院”是指一国有权行使司法职能的不论名称为何的任何机关;(b)“国家”是指:(一)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二)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三)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四)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五)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c)“商业交易”是指:(一)为出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二)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

包括与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义务或保赔义务;(三)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2.确定本条第1款(c)项下的合同或交易是否属于“商业交易”时,首先应考虑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是。

如果在作为其缔约一方的国家的实践中该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也应予以考虑。

3.关于本条款用语的第1和第2款的规定不妨碍其他国际文书或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对这些用语的使用或给予的含义。

第三条不受本条款影响的特权和豁免1.本条款不妨碍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有关行使下列职能的特权和豁免:(a)其使馆、领馆、特别使节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或派往国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的职能;和(b)与上述机构有关联的人员的职能。

2.本条款同样不妨碍根据国际法给予国家元首个人的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本条款不溯及既往在不妨碍本条款所列、不以本条款为转移而根据国际法制约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的任何规则之适用的条件下,本条款不应适用于在本条款对有关国家生效前,在另一国法院对该国提起的诉讼所引起的任何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得原则,然而,关于这个原则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且关于它得适用范围各国也有不同得做法。

我国对于该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本文结合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公约》,国际上以及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实践对其进行了有益得讨论。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及理论依据1、国家豁免的概念作为国际交往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一国国家的行为以及这个国家所有的财产免受其他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约束,这个国家行为包括了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其国家有关的行为者的行为。

而与此不同,狭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仅指一国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管辖,也就是说国家在跨国诉讼中的地位与自然人和法人是不同的,优于自然人和法人。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狭义上的意思。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提出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

2、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其理论依据,在国际法学和各国实践中有不同的主张。

权威学者和专家们提出来治外法权说,国际礼让说、互惠说和国家主权说作为国家财产及其豁免权的理论依据。

其中,国家主权说获得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人们普遍认为这一学说能正确反映国家及其财产可以享有豁免权的原因。

因为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人口众寡,也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利。

也正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派生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这一国际法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

二、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交往原则,各个国家对其在立场、认定上都是不同的,在国家豁免论的发展过程中,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历了从绝对豁免论阶段到限制豁免论阶段的过程。

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原则(一)

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原则(一)

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原则(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学界对国家豁免原则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是绝对豁免理论,二是限制豁免理论,我国已显现限制豁免理论的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国家豁免原则,须明确界定其范围。

在国家财产执行豁免,国有企业财产不应适用该豁免。

关键词]国家豁免国有企业国家财产执行豁免一、国家豁免原则概述(一)国家豁免原则的历史沿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同时又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在范围和程度上有所争议,但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免予被审判和执行的管辖豁免特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普遍原则。

最先出现的是绝对国家豁免理论,认为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无论该外国从事的行为性质如何,除非该外国放弃豁免,应一律给予豁免。

在国际实践上,从1668年出现第一个承认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判例后,19世纪初西方国家间相互给予管辖豁免的惯例逐渐形成,当时美国和英国是实行绝对豁免的典型。

可以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前,绝对主权豁免理论几乎为所有西方国家所支持,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

从20世纪30年代起,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不断加强,绝对国家豁免理论开始受到挑战。

二战后,国家逐渐参加了在19世纪以前属于私人经营范围的事业、企业及活动、交易,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所特有的政府控制经济的模式及世界范围内的国有化浪潮,使得政府频繁地与外国私人或公司进行商业交易,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大量参与国际经贸活动。

从而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逐渐出现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矛盾,在发生争议时国家豁免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当事各国关注的焦点。

西方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加以限制的案例也逐渐增多,系统地形成了限制豁免理论。

(二)有关国家豁免原则的理论争议对于国家豁免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绝对豁免理论,二是限制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一般被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而 平 等 者之 间是 没有 管 辖 权 的 。
目前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仍 坚 持 绝 对 豁 免 论 。
亦 即一 个 国 家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被 诉 的 问 题 以及 国 家
财 产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问题 。 国家 及 应 该 提 出 ,绝 对 豁 免 理 论 对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原 则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确 立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它 是 一 些 社 其 财产 豁 免 问题 可 能 在 下 列 情 况下 提 出来 : 会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在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中用 来 () 国 在 外 国 法 院直 接 被 诉 。 1一 ( ) 国 虽 然 在 外 国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被 诉 ,但 在 保 护 自 己 ,反 对 强 权 和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武 器 。但 绝 2一 某 民事 诉 讼 中涉 及 该 国 ,该 国为 了维 护 其 权 利 而 主 对 豁 免 论 在 提 法 上 欠 科 学 ;而 且 ,把 国 家 本 身 同 国
际组 织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 豁 免 ,作 了原 则 性 的规 定 。
限 制 豁 免 权 理 论 产 生 于 1 世 纪 末 ,但 由于 当 9 时 国 家 参 与 民商 事 活动 的 情 况并 不 多 见 ,所 以 ,
例如 ,后 者 第 2 9 规 定 ,对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3条 的外 国人 、外 国组 织 或 国 际组 织 提 起 的 民事 诉讼 ,
何 ,也 不 论 该 国 家 的 财产 位于 何 地 ,为 谁 控 制 ,该
是 指 在 国 际 交往 中 ,一 个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未 经 其 同 意 国 国家 本 身 及 其 财产 都 享 有 豁 免权 。 除非 该 国家 自 愿 放 弃 这 种 豁 免 。享 有 国家 豁 免 的主 体 包 括 国家 元 免 受 其 他 国 家 的 管辖 与执 行 措 施 的权 利 。就 司法 范 围 而 言 ,一 个 国 家及 其 财 产未 经其 同意 ,其 他 国 家
押 、 强 制 执 行 或 其他 强制 措 施 。 国 家及 其 财 产豁 免
是 习惯 国 际 法上 的一 项重 要 原 则 。长 期 以来 ,国 家 免 ;另 外 , 它 主 张 在 国 家 未 自愿 接 受 管 辖 的情 况 下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解 决 有 关 国家 的 民商 事 争 议 。绝 及 其 财 产豁 免原 则 已得 到 国 际 法学 者 、 各 国 司 法 实 比利 时 国会 号 案 ” 、 “ 萨 罗 佩 践 、有 关 法律 文 件 、政 府 意 见 以及 联 合 国 国 际法 委 对 豁 免 论 在 著 名 的 “
张豁 免 。 有公司或企业在豁免问题上混同起来也是不当的 ;

两案见黄 惠康
黄 进 : ( 际 国
武 汉 大 第 3 1 3 1 - 1 2
公 法国 际私 法成 案选 ) 学 出版 社 1 8 年 版 7 9 3 -31 1 3 4页
( ) 有 的 案 件 中 ,一 国 通 过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方 此 外 ,强 调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解 决 涉 及 国 家 的 民商 事 争 3在 法放 弃 了管 辖 豁 免 ,但 在 判 决 作 出 以前 或 以后 ,如 议 的 主 张也 不 利 于 涉 外 民商 事 纠 纷 的 及 时解 决 。 从 各 国 有 关 的 司 法 实 践可 以看 出 , 国 家 在 运 果牵 涉 到 对 它采 取 诉 讼 保 全 或 强制 执 行 措 施 ,也 会
免 的 问题 。
免 ;默 示 方 式 包 括一 国 到 他 国 法 院 起 诉 、 应 诉 、 提 出 反 诉 或一 国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当事 国不 主 张 豁 免 并
绝 对 豁 免 论 和 限制 豁 免 论
对诉 讼 的实 质 问题 采 取 了 诉 讼 步骤 等 。 ( )限 制 豁免 论 二
提 出 国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问题 。 因为 依 照 惯 例 ,放 弃 用 绝 对 豁 免 原 则 时一 般 采 取 灵 活 的 态 度 ,如 国 家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主 动 放 弃 豁 免 权 。 国 家 放 弃 豁 免 权 通 管辖 豁 免并 非 意 味 着 同 时放 弃 诉 讼 程 序 豁 免 和 执 行
公约 和 外 国相 关 立 法 的 经验 ,尽 快 出 台一 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 家 及其 财 产豁 免 法 。
年 代 开 始 显 得特 别 的 重要 。
虽然 根 据 “ 等 者 之 间 无 管辖 权 ”的 国际 法 平
在 条 约 实 践 方 面 , 中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一 些 双 边 或 多 边 国 际条 约 涉 及 国家 及 其 财 产豁 免 问 题 ,如 我 国 1 8年 参 加 的 1 6年 《 90 99 国际 油 污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第 i条 规 定 ,缔约 国就 油 污 损害 赔 偿 案件 放 1 弃 对油 污 损 害 所 在缔 约 国 法 院 的管 辖 豁 免 。 中国 当
然严 格 遵 守 这 种 规定 。 中国 十分 赞 成 各 国在 相 互尊
着 国 际 民商 事 交往 的发 展而 日趋 频 繁 ,外 国 国 家 和 内 国国 民在 民商 事 交往 过 程 中所 发 生 的 民商 事 纠 纷 也 在 数 量 上 与 日俱 增 , 在范 围上 不 断 扩大 。
应 当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的有 关 法 律 和 中华 人 民 共
——
B USl ESS RE S N EA R CH
2 10 01—6企业研 究
国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问 题 的 产 生
绝 对 豁 免 论 是 最 古 老 的 关 于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的理 论 。 它认 为 ,不 论 一 国 的行 为和 财产 性质 如
所 谓 国家及其 财产 豁免 ,简称 为 国家豁免 ,
首 、 国家 本 身 、 中央 政 府 及 各 部 、其 他 国家 机 构 、
的 法 院不 得 对该 国进 行 管 辖 , 或者 对其 财 产 采取 扣 国 有 公 司 或 企 业 等 ; 国家 不 仅 在 直 接 被 诉 的情 况下 享 有 豁 免 ,而 且 在 涉 及 国家 的 间接 诉 讼 中也 享 受 豁
和 国 缔 结 或 参加 的 国 际 条约 的 规 定 办理 。1 8年 公 96
布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交 特 权 与豁 免 条例 * 虽然 就 与 国 家豁 免 有 密切 联 系 且 部 分 重叠 的 外 交豁 免 问 题 作 了 规定 ,但 国 家豁 免与 外 交豁 免毕 竟是 国际 法
豁 免。 常 有 明 示 和 默 示 两 种 方 式 。 明 示 方 式 包 括 国 家 在 条
() 国在 他 国 法 院提 起 民事 诉 讼 时 , 由于 对 约 、 契 约 中 签 订 有 关 条 款 ,明 示放 弃 豁 免 或 在 争 议 4一
方 当事 人 提 出反 诉 ,便 提 出该 国是 否 对 反 诉 享 有 豁 发 生 后 , 双 方 经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国 家 明 示 放 弃 豁
上 两 个不 同 的 问题 。
迄 今 为止 ,我 国缺 乏 一 部有 关 国家 及 其 财产 豁 免 的 国 内立 法 ,落后 于 我 国 对 外交 往 的 实 际需 要 。
应借 鉴国 际 立 法如 联 合 国 国 际 法委 员 会 正在 编 纂 的
因 此 ,外 国 国 家 作 为 民事 主 体 在 国 际 民事 诉 讼 程 序 中 应 具有 什 么 样 的 诉讼 地 位 的 问 题 从 2 世 纪 2 0 0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权 是 一 项 公 认 的 国 际 法 原
限 制 豁 免 论 , 又 称 有 限 豁 免 论 或 相 对 豁 免 论 ,前 苏 联 及 其他 东 欧 国 家 的 学者 则称 之 为 “ 能 职
则 ,但 是 关 于 豁 免 的 程 度 、范 围和 方 式 ,国 际 社 会
直 到 第一 次 世 界大 战 以前 , 除意 大 利 、 比利 时 、 荷 兰 和 埃 及 等 少 数 国 家 的 法 院 主 张 这 一 理 论 以 外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都是 采 用 绝 对 豁 免 理论 来 确 定 外 国 国家 的 民事 诉 讼 地 位 。 到 了第 一 次世 界 大 战 以后 , 国家 作 为 民事 主 体 参 与 民事 活 动 的 情 况 随
黄进主编 < 国际私法).法律出 版社1 9 年版 .第 18 1 9 g 9 - 页。 9 9 关于国家豁免 与外 交豁免及领事豁 免 的 关 系 参 见 黄 进 : < 家 及 其 国 财 产 豁 免 问题 研 究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 8 年 版 第 1—1 页 . 7 9 1 2 邵津主编 . ( 国际 法) 高教出版 社2 0 年版 第4 页 。 00 7
限 制 豁 免 论 还 主 张 以法 院地 法 来 识 别 外 国 国家 的
所 谓 主 权 行 为和 非 主 权行 为 。
l 8 年 公 布 的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92 中 试
行 ) 》和 19 年 公 布 的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91 法》 ,对 享 有 司法 豁 免 权 的 外 国人 、 外 国组 织 或 国

直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理 论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传 统 的 理 豁 免论 ” 。 限制 豁 免论 把 国 家 的 活 动划 分为 主权 行 为 和 非 主权 行 为 ,或 统 治权 行 为和 事 务权 行 为 , 或 论 分 为 绝 对 豁 免 理论 和 限制 豁 免 理 论 。 公 法 行 为 和 私 法 行 为 。按 照这 种理 论 ,在 国 际 交 往 ( ) 绝对 豁 免 论 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