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因征地而需要
搬迁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市居民等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制度。
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关系到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重要环节。
首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济南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征
地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被征地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而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帮助被征地人顺利搬迁安置,解决因征地而产生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次,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
利用情况、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标准,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济南市还注重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在征地补偿标准的
确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公示,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总的来说,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科学
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才能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济南市将继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为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关于《<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8月3日)为贯彻实施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和市领导要求及立法计划安排,我们制定了与《办法》相配套的《<济南市国有土地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制订的总体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细则》制订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执行《征收条例》、《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深化细化《办法》;对《办法》中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认定和处理办法。
二、《细则》制订的原则在《细则》制订过程中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突出体现了《细则》对《办法》的解释、补充、辅助作用,更具操作性。
第二、突出体现了公开、公平、透明,确保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第三,突出体现了历史和现实的紧密结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共35条,含3个附件。
现将主要条款,涉及的主要内容及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补偿和奖励标准等问题作详细说明。
(一)关于市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划分。
《细则》第二条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征收工作的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目前我市的征收体制是《征收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逐步形成的。
我市新《办法》公布后即实施,鉴于目前将各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暂不具备条件,还需要在职责界定、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必要和相应的准备工作,且部分重点工程急需实施,故在区级承担征收主体方面预留了一段缓冲期。
下一步,我们将拟定方案,与各区衔接,搞好培训,使各区尽快具备承担征收主体的条件。
《细则》第三条规定:“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程序上满足了合法性要求。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城乡建设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济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遏制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市区范围(包括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政策(一)积极推行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
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二)进一步规范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
(三)鼓励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被拆迁人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为办理,办证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列入建设专项费用,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住宅最高年限办理。
被拆迁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用并处置,其征地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费用。
二、被征地拆迁人员安置住房的户型选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安置住房户型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
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
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二)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的户型。
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的产权归被安置人,也可由被安置人租赁,但安置住房的产权在租赁期间不归被安置人。
(三)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或租赁安置房屋的,由被安置人所在乡(镇)政府出资购买其安置住房,并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安置住房的产权归属乡(镇)政府。
三、被拆迁房屋中的非农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房屋安置:(一)被拆除房屋的非农业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父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未婚并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二)由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出具无住房证明的;(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公示后无异议的。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1. 外迁安置
(1)商品房安置:按户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市场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等级、楼层、位置等因素,计算房屋安置补偿金额。
(2)廉租房安置:按户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市场价的70%为基础,加上相关补贴,计算房屋安置补偿金额。
2. 未安置户经济补偿
按户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市场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等级、楼层、位置等因素,计算房屋安置补偿金额。
3. 租赁补偿
按照市场租金的3倍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按每户每天30元计算。
三、其他补偿标准
1. 拆迁补偿款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屋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其他合理费用等项目。
2. 拆迁补偿款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以上为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执行情况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济南市政府238号令--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100728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8号发布日期: 2010-07-28生效日期: 2010-09-01《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确定了山东省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将确保被征收民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而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开展旧城区改建工作等,需对其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理监督,由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前期基础性准备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包括土地补偿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包括:(一)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二)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采取第(一)或第(二)项收回补偿方式。
闲置土地收回不适用第(一)项收回补偿方式。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中,土地补偿价格参照我市住宅区片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原用途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按照重置成新价格评估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40%+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
同一宗地跨多个基准地价区片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如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低于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按照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计算土地补偿价格。
第七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原用途修正系数为:住宅、商服用地1.0,机关团体、科研用地0.87,工矿仓储用地0.6,其他用地0.68。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一、征收目标和范围根据国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道路建设、城市更新等。
二、征收程序和政策1.征收需经过规划审批和听证程序,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征收权力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使,征收程序需公开透明。
3.征收单位应当及时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4.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标准1.征收补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原值补偿、搬迁费用、过渡期租金和搬迁补助等。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合理市场价值,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方式1.征收单位应当采取协商、补偿或者支付货币等方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
五、法律责任1.征收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对于违法征收和违法操作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享有提起投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六、附则2.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3.对于房屋征收中的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和补充相关条款。
通过制定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可以有效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实现城市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协调共赢。
同时,需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有效整合财政资源,提高征收和补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需要补偿的房屋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政策。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序进行,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举措。
一、补偿标准的确定。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首先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规定,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评估,对需要补偿的房屋进行评估,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情况等,以确定房屋的基准价值。
2. 地块补偿,对被征地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用,并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政策。
3. 搬迁补助,对因征地、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补贴、过渡性安置费等。
4. 其他补偿,根据具体情况,对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其他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临时生活补助、临时过渡性安置费等。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的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房屋补偿标准,让受益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2. 补偿协商,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与受益人进行补偿协商,听取受益人的意见,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 补偿支付,一旦确定补偿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支付补偿款项,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政策的公平执行。
三、补偿标准的调整。
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不断发展,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跟进,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变化,及时调整本地的房屋补偿标准。
2. 实地调研,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偿标准。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8号《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拆迁工作也随之展开。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济南市的拆迁补偿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
首先,根据济南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
助和过渡补贴三个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和所在位置,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需搬迁的居民,也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
此外,在搬迁后的过渡期内,还会给予过渡补贴,以帮助居民顺利过渡生活。
其次,济南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和居民的实际情况,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不同区域的差异性,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需求。
再者,济南市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也非常重视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积极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杜绝一切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建立在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居民利益
的基础上的。
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工作时,也非常重视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努力让每一位受影响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拆迁补偿工作更加顺利、公正,让受影响的居民能够顺利过渡,共同分享城市建设的成果。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开发拆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布拆迁冻结通告。
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土地、房管、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
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五)资信证明文件;(六)拆迁计划。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
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山东省及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38号文
山东省及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38号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8号《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二)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市(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支付部门(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拨付的时间和方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时间和方式、协议生效的时间等。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204号令)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 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项目捆绑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将多个项目用地捆绑后成批次征用土地的行为。
单独选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或单独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征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条通过项目捆绑和单独选址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持用地申请、立项批准文件、规划定点意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7
【摘要】<正>济建发[2013]15号各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10页(P27-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J],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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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发布征收冻结通告。
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后,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的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项目所在地维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督,办理征收补偿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征收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和确定的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价格的公平、真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准备工作就绪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提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召开会议研究。
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
(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结果。
(四)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第十四条
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条例》及《市拆迁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市收购储备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订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房屋的征收补偿仍按《市拆迁办法》、《市收购储备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补偿标准执行。
其中《市拆迁办法》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作以下调整: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
(四)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
在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内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
被征收人超出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选择的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
长清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以征收部门的名义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在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
本规定未涉及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