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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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前言近几年来,商务部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力度,将商业等审批权陆续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简化和规范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和实践操作,我司编制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商业等部分服务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的申报程序、材料及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其中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部分由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王磊处长提供,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为不断完善审批管理工作,请大家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司。

《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9)一、一般商品分销 (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 (13)(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 (19)(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23)五、其它 (26)(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 (29)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2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 (30)(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32)(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34)(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 (35)(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37)(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 (39)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48)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 (48)(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 (56)(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 (6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 (61)(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 (63)(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 (66)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 (67)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68)(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 (70)(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 (74)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魏增明律师企业境外上市改制重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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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5000万美元。
四、境外上市重组及案例分析
(四)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 的高级管理层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 规定。
(六)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境外上市重组及案例分析
❖ 案例:国药控股H股上市
❖ 重组前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月24日 汇发[2005]11号) (已废止)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 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21日 汇发[2005]29号) (已废止)
二、关于境外上市适用的主要法规及其演变
目录
一. 前言 二. 关于境外上市适用的主要法规及其演变 三. 境内律师在境外上市中的主要工作 四. 境外上市重组及案例分析 五. 关于境外上市中应当关注的其他法律问题 六. 关于10号文对境外上市的影响
一、前 言
❖ 中国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到境外上市融资方式有很多,其中 包括:
➢ 境外直接上市(如H股、S股、N股等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方式);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新药业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 日 国务院 国发[1997]21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4日 证监发行字[1999]83号)
❖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 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
➢ 境外间接上市(IPO方式、境外买壳上市方式如中信泰富,在新加坡市场买壳上市案例如浙 江金义
以下我们讨论的主要是中国企业在境外的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所涉及 的中国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11)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11)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11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对“10号文”“的规避

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对“10号文”“的规避

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对“10号文”“的规避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对“10号文”“的规避对境内企业间接上市的监管扩大到了六部委,“10号文“不仅认可了融资性返程投资的合法地位,而且在具体监管措施与程序上进行了规定。

10号文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了规定:1、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关联缤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

2、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体而言,“10号文“规定的程序繁琐,时间限制严格。

由于“10号文”等文件的实际操作的现状事实上堵死了跨境换股之路,境外企业基于迫切上市的需要,寻求规避”10号文“的适用。

“1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一、协议控制协议控制很多时候也被称为“新浪模式”。

在新浪网境外上市时首开先河。

协议控制的本质是合同控制。

即外资在进入我国境内某些限制性行业时,不进行股权收购,而是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来获得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在我国目前政策下,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难度较大,如果采取境外间接上市,这样在境外公司境内的并购对象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境内资产“注入”境外“壳公司”的这一关键环节就会遇到法律障碍。

协议控制在境外间接上市,解决了这一问题。

新东方上市也是采用了此类模式。

二、股权代持股权代持,主要是规避10号文的“境内居民收购需要商务部审批”。

主要操作方式是,拟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其外籍亲属的名义收购国内资产,由于收购主体不是境内公司、企业、自然人在境内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此种并购不属于11条规定的“境内居民收购”,地方商务局往往会批准。

三、利用已有的合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2009年5月,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红筹模式在香港成功上市,引起了业内人士对“10号文”下红筹模式的新探讨。

《2008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正式出版发行

《2008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正式出版发行

2 0 年上 海 实 到 外 资 突 破 1 0 美 元 , 推 动 上 海 “ 个 中心” 设 , 08 0亿 为 四 建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和 支 柱 产 业 发 展 , 进 自主 创 新 、 础 设 施 、 发 区 建 设 等 促 基 开
作 出 了 巨大 的 贡 献 。经 评 估 , 海 在 经 济 总 量 、 业 结 构 、 场 规 模 、 业 上 产 市 商
出 口将 不 可 避 免 地 受 到 影 响 。 0 9 , 2 0 年 中国 出 口
增幅可能会下降到一 位数 。 梁 兆 基 预 测 , 来 6 月 内 , 界 经 济 形 势 未 个 世 依 然 比较 严 峻 , 别 是 欧 元 区 , 美 元 将 继 续 特 而 坚 挺 , 多 数 亚 洲 国 家 的 货 币 可 能 贬 值 。 民 大 人 币 贬 值 可 能 造 成 资 本 外 流 , 会 对 亚 洲 地 区 产 也 生 负 面 影 响 。人 民 币 贬 值 可 能 会 使 中 国 刚 建 立
就; 、 三 对上 海 市 投 资 环 境 的 评 估 。
有 股 东 、终 端 用 户 、客 户 、政 府 机 构 以 及 标 准化组织等 的利益 , 过对 客户的资产、 通 项
目 、产 品 和 体 系 进 行 质 量 、 康 与 安 全 、环 健
境和社会责 任管理 , 低企 业经营风险 , 降 提
近期, 、 美 欧国家 纷纷加 大了对 中国产 品的监察力度 ,“ 中国造 ”面临
信 任 危 机 。 欧 美 市 场 , 过 上 百年 发 展 , 对 质 量 安 全 问题 已 经 形 成 一 在 经 针 整 套 完 善 的 监 管 机 制 , 管 要 求 “ 涨 船 高 ”, 标 准 、 法 规 不 断 出台 , 监 水 新 新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修正)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修正)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4号【发布日期】2008-09-10【生效日期】2008-09-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修正)(国务院令第53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九月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一)设立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到境内证券市场上市,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汇综发[2008]137号)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汇综发[2008]137号)

部令2OO6年第10号) 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常监管。
对待,其所属国籍与投资性公司的母公
司所在国籍保持一致。
6
1.2 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1.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提 交 的
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 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特此通知。
2
附件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
二OO八年七月
3
关于本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说明: 1、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系统”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2、本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申请书或申请表格需要审核并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无特别说明的需审核原件后可留 存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无特别说明均为验后返还。 3、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由非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核准业务时,只 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就有关投资事项的批复文件,无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 4、账户核准业务中的账户币种为“可兑换外币”,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开立的多币种资本金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5、本操作规程中,需要银行反馈的各类核准业务(如开户、结汇等)的核准件外汇局需打印出来作为资料留存; 无需银行反馈的各类核准业务(如再投资、增资等)的核准件需打印出来签章后交给企业作为业务凭证;询证回函 通过系统办理后,无需再以纸质形式出具给会计师事务所。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企业类)、《验资询证申请表(资金流入类)》、《验资询证申请表 (减资类)》等表格格式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5
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 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 的境外项目仍有效运转,并且未脱离其批准的 办 理 项 目 登 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

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解释:之前因为国内资本市场低迷,上市指标管理,部分国内企业寻求国外上市所采用的私募结构叫做红筹架构。

改制结束的这类公司就叫红筹架构公司(一般指还没有公开上市的公司)。

简单讲就是主要业务、利润来源可能还是在国内,但是利润最终归属方变成了外国公司,方便引进国外私募、上市。

红筹架构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构。

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使用红筹架构,2003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上市的境内审查程序后直接刺激了红筹模式的广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务部等6部委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为止,红筹架构是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首选架构。

使用红筹架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先由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壳公司(法律上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利用这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权益,最后以这家特殊目的公司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给基金进行私募融资,乃至最终实现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又称为“造壳上市”。

在红筹架构下,根据控制境内权益的方式不同发展出不少变种,其中以“协议控制”模式最为知名。

“协议控制”,又称“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构”,在2006年以前主要应用于互联网公司的境外私募与境外上市。

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受到严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资的外商必须是产业投资者,基金这种财务投资者不属于合格投资人),而互联网业务在我国法律上又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聪明的基金为了绕开这些限制,发明了协议控制这种交易架构,后来该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会计准则”,即可变利益实体准则,允许该架构下将国内被控制的企业报表与境外上市企业的报表进行合并,解决了境外上市的报表问题,故该架构又称“VIE架构”。

有说法说是搜狐最先使用了该方法,也有说法说是新浪最先使用了该方法,故有前述两种别称。

10号令对于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影响深远。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导手册(2023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导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增长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置或新开设店铺与否符合都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旳,企业注册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旳同步,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旳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旳,企业注册地所在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步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旳,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立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所有申请文献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与否同意旳决定,予以同意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一样意旳,书面阐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1、新设置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订旳可行性研究汇报;(3)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旳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旳,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旳近来一年旳审计汇报(成立不满1年旳企业可不规定其提供审计汇报);(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旳国有资产旳评估汇报;(7)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旳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组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旳使用权证明文献(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如下店铺旳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企业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旳符合都市发展及都市商业发展规定旳阐明文献(在地市级如下都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旳证明文献,下同)。

2008吸收外商投资九大要点

2008吸收外商投资九大要点

吸收外 资工 作要 更加汪 重节能 减
从国际形 势看 ,世界经济仍将保持 排 、 土地节约集 约利 用 、 自主创新和履 增长 ,但全球经济增势放缓 ,不确定因 行社 会责 任 ,按 照科 学发展观 引导外
素增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研发中心
商 投资 。各地要 因地制 宜地研 究制 订
技术 、 产品的自主升 级 , 实现引进 、 消 国企 业和科研院所合作 , 引导本地配套
落实科学发展观 ,转变 吸收外 化 、吸收 、再创新 。鼓励跨国公司与我 资发展方式。
,2 / 新经济 导刊 / Ne o o y e l r wE n m k c We y
新资本 f E C 、 鼹P I A
铝、 房地产等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 , 严
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和 格限制 高耗 能 、高排放产 业 向我 国转
商投资的领域 , 有利于我国吸收外商投
资继续 保持一定规模 。与此同时 , 通胀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 全面总结和宣 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资研发机构
传 改革开放 3 0年来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开展 原始创新 ,提高知识产权本地化比
稳步上升存在不确定 。
妥善应对国际国内形 势变化。继续优化
投资环境 ,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国际竞 争力,保持吸收外资的稳定增长 ,实现 利用外资又好又快发展。
努力 提高 承接能 力 ,积 极承接 东部 地
综上分析 , 国际国内形势对 20 年 区产业转移 。 08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总体有利 ,但也
入, 投资便利化程度总体上提高 。美国 方式 , 处理好吸 收外 资与 环境保护 、 资
次贷危机仍在发展 , 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源集约利 用 、 产业升 级 、 社会和谐之 间 值得高度 关注 ;国际石 油和粮食价格不 的 关系 ,利用好 新一 轮国 际产 业转移 断走高 ,美元持续贬值 ,发展中国家担 机遇 ,全 面提升 参与全 球分 工和竞 争 心国际游资将带来泡沫经济风险 ,贸易 的层 次 ;中西部 地区要 继续扩 大对外 投资保护主义加剧 ,国际投资规模继续 开放 ,加强基础设施建 设和人才培训 ,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解读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解读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解读苏州市外经贸局外资处近年来,商务部陆续将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规范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商务部外资司编制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12月版)(以下简称指引),以不断完善和规范外资审批工作。

结合近期省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该指引部分条款解读如下:一、指引的结构构成指引共由五部分构成,包括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及文件。

该指引立足于现行有关法规和操作实践,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和其他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各种设立方式、流程和内容等做了详细介绍,在原有审批管理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思想,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企业申报和各级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强烈建议企业(项目单位、投资者)及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该指引和其他现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再参考本解读,共同促使审批工作更加便捷、顺利。

二、具体解读针对指引中某些具体表述,或与实际操作存在细微差别,或并未十分明确的条目,经反复研究及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交流,现解读如下:1.P12 已设立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要求提供“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此处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界定为如期缴纳注册资本。

2.P12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需要报批,这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允许类再投资项目无需报批的规定冲突,实际操作中,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只有涉及零售分销方式(开设店铺),或无店铺分销等方式需要向外资主管部门报批。

就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的再讨论

就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的再讨论

就《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的再讨论( )前些日子,看到商务部发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之前在中已经对此做了粗略的解读。

没想到今天回来第一天上班,就看到了一个做海外上市的大律师对此的一些观点,贴在这里给大家参考下:“下附近期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在法律和政策上的某些进展,供参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号文”)对于外资并购有关联关系境内公司的审批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年月,商务部外资司下发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指引手册”),对号文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部分调整,审批问题有了一些突破。

按照号文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均需适用号文的相关规定。

号文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参照号文办理。

号文正式施行以来,商务审批机关对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把握较严。

外资并购内资公司、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以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相关公司时,只要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存在关联关系,通常情况下均被要求报送商务部审批,而鲜有此类并购案例通过商务部的审批。

指引手册将号文所指外资并购的目标公司严格界定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明确规定,中方向外方转让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不参照号文的规定。

换句话说,指引手册明确了需适用号文规定的被并购目标公司的范围,清楚地规定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权不需要参照适用号文的规定。

即,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外资比例是否达到)的中方股权,即使有关联关系,亦不需要按照号文的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我个人理解,这事实上使得民企以红筹方式境外上市具备了中国法律上的可操作性。

133-13商务部办公厅关於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133-13商务部办公厅关於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2008年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指導性意見【發佈單位】商務部辦公廳【發佈文號】商資字〔2008〕7號【發佈日期】2008-03-0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2007年,全國商務系統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勤奮工作,開拓進取,與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取得了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較好成績。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吸收外商投資又好又快發展,現對2008年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一、2007年吸收外商投資情況2007年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呈現出結構優化、品質提高、又好又快發展的良好態勢。

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注重研發和節能環保,外商投資社會效益顯著。

全年新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37888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835億美元,同比增長15%。

其中:全國非金融領域(不含銀行、保險、證券)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37871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748億美元,同比增長14%。

呈現出以下特點:外商投資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

服務業吸收外商投資所占比重上升。

非金融服務貿易領域(按WTO部門分類)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增勢強勁,增幅為57 14%,占全國非金融領域實際使用外資的41%,比2006年上升11個百分點。

製造業實際使用外資同比下降4 6%,占全國非金融領域實際使用外資的55%,所占比重下降3個百分點;新設立的生產型企業超過四成屬於通信設備、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通用設備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等資金技術密集行業;部分高技術產業實際使用外資增長較快,其中:專用設備製造業實際使用外資金額23 13億美元,同比增長22 79%,通用設備製造業實際使用外資金額21 52億美元,同比增長10 01%。

中西部地區實際使用外資快速增長。

“萬商西進”工程實施一年多來,中部和西部地區實際使用外資分別增長37%和60%,遠高於東部地區10%的增長速度,分別占全國非金融領域實際使用外資的7%和5%,其中,西部地區達到近年來最高的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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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前言近几年来,商务部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力度,将商业等审批权陆续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简化和规范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和实践操作,我司编制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商业等部分服务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的申报程序、材料及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其中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部分由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王磊处长提供,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为不断完善审批管理工作,请大家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司。

《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9)一、一般商品分销 (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 (13)(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 (19)(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23)五、其它 (26)(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 (29)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2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 (30)(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32)(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34)(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 (35)(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37)(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 (39)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48)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 (48)(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 (56)(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 (6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 (61)(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 (63)(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 (66)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 (67)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68)(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 (70)(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 (74)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1)申请书;(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董事委派书;(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1)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一)汽车分销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总经销商:(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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