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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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见证取样方案

见证取样方案

见证取样方案见证取样方案1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目的保证试件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用于本工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经现场监理见证取样后,应到委托人委托的通过计量认证的并具有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②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③砂、石常规检验。

④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⑤简易土工试验。

⑥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⑦《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建筑节能材料。

⑧防水材料。

⑨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及材料。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理人员:(见证人员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时间:从材料或半成品进场后至该材料或半成品用于本工程前。

五、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职责(一)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必须具备见证资格。

2.必须具有见证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书。

3.见证人员名单必须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本工程的质监站。

(二)见证取样人员的职责:1.见证人员应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试样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签字,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3.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应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字。

4.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六、见证取样和送检对试件、试样的.要求1.见证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试块采用刻划标识,否则视为无效试块,其他材料可采用标签标识。

刻划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①砼试块类型及组号、强度等级、部位、浇捣日期。

②试块多于一组时,必须标明组号以区分不同时间段(或轴线区间)浇捣的砼。

③标养试块应在试块左上方加刻“B”,同条件试块标识加刻“T”,拆模试块加刻“C”2.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讲义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讲义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O一一年三月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取样方法:1、从贮油罐中取样:贮藏无搅拌设备时,用取样器按液面上、中、下位置各取规定数量样品,亦可在流出口按不同流出深度分3次取样,将取出的3 个样品充分混合后取规定量作为试样;贮藏有搅拌设备时,经充分搅拌后用取样器在中部取样。

2、从槽车、罐车、沥青洒布车中取样;旋开取样阀,便流出至少4kg或4L后再取样;仅有放料阀时,待放出全部沥青的一半时再取样;从顶盖处取样,用取样器从中部取样。

3、在装料或卸料过程中取样:按时间间隔均匀地3次取样,经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作为试样。

4、从沥青储存池中取样:在沥青加热端分间隔至取3个样品,经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作为试样。

5、从沥青桶中取:可加热后按罐车的取样方法取样;当不便加热时,亦可在桶高的中部将桶凿开取样。

6、固体沥青取样:应在表面以下及容器侧面以内至少5cm处采取,或打碎后取中间部分试样。

取样方法:1、沥青混合料应随机取样,并且有充分的代表性。

在检查拌合质量(如油石化、矿料级配)时,应一次取样;在评定混合料质量时,必须分几次取样,拌合均匀后作为代表性试样。

2、在拌合厂取样:宜用专用容器在拌合机卸料斗下方,每放一次料取一次样,连续三次,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3、在运料车上取样:装料一半时从料堆不同方向的三个不同高度取适量试样,在三辆上各取一分,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4、从施工现场取样:摊铺后碾压前在摊铺宽度1/2~1/3位置处全层取样,每辅一车取一次,连取三次,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5、取样时,应测量温度,准确至1℃。

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二部分常用建筑材料检验指标1 水泥物理能指标备注:R为早强。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原则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见证人员的基本规定和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水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 钢筋原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2 月 4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样员建设工程唯一性标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样员建设工程唯一性标示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唯一性标示第一部分,项目背景见证取样的意义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是建筑工程的基本要素,建筑材料检验则是建筑现场质量控制的保障,因此见证取样和送检是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的重要手段,见证取样在工程质量于施工控制的重要环节。

在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政策与标准依据为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针对送检取样的法规和政策,要求各级部门大力加强工程建设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相关工作,明确了见证取样的人员要求,见证取样数量与范围,取样操作方法、送检样品标示方法、检委托单填写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发的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175号文》5号文:GPS定位互联网信息实时上传技术及互联网技术对建设工程检测样品的见证取样、封样,送检及收样全过程进行管理,见证取样员、取样地点、时间,三要素进行监控5号文的第九条:检测试样抽取成制作试块时,施工单位取样员应按用户手册的要求做好唯一性标识的锁紧,嵌入或黏贴工作见证取样员应在场见证监督第十条:取样后,取样员、见证员要及时进行样品标识,应在小时内按用户手册的要求检测样品信息,样品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及取样员照片录取检测样品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与电子取样台账,见证取样同时完成复核程序,取样与见证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0分钟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收检测样品时应当检查样品的唯一性标识完好性,并使用唯一性标识识别损坏或取的样品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及委托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样品接收人员实名制管理通过工程项目的见证、取样人员的信息注册机制,绑定人员手机号,结合移动端照片管理,完成实名制验证物联网技术应用通过使用二维码技术,对取样进行唯一性标识智能移动终端的及与应用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实现取样过程人员照片样品照片,GPS坐标等关键监管信息的采集互联网技术应用移动终端结合互联网技术,实现工地现场取样的关键信息与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三个关键要素重点监控检测取样人员,时同、地点三个关键要素见证取样人员在工地现场试件成型或取样,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封样,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实名制确定取样人身份、时间,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唯一性标识第一小节样品唯一性标识的介绍1、二维码:托盘二维码三个一组的,主要用于抗压等试块3个为一组的的石块就用托盘二维码贴纸二维码1-5张一组:列如烧结多孔砖15块就需要贴五张,贴纸的编号分为-1到-5可以表示为一组托盘二维码6个一组:用于抗渗试块,6个一组的试块必需植入6个一组的二维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方法
确保抽样操作规范、准确,避免操作 失误导致数据失真。
抽样数量与频率的确定
根据工程规模、检测项目和精度要求,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 和频率。
考虑工程进度和资源投入等因素,平衡抽样数量与频率的关 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05 取样与送检的注意事项
取样前的准备
1 2 3
确定取样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检测要求,制定详细 的取样计划,明确取样的部位、数量、频次和标 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 抽样方法
目录
• 引言 • 见证取样的重要性 • 取样方法与标准 • 送检抽样方法 • 取样与送检的注意事项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通过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方法,对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 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01
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通过执行该
方法可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避免违法风险
02
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有助于避免工程涉及的各方违反律意识
03
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要求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助于提高
各方的法律意识。
03 取样方法与标准
规范操作
02
03
记录详细信息
取样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 行操作,避免对样品造成损坏或 污染。
取样时应对取样的部位、数量、 时间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由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确认。
送检过程中的要求
01
02
03
及时送检
取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避免 样品长时间暴露在不良环 境中。

(整理)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

(整理)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O一一年三月.................目录第一章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 ----------11.水泥----------------------------------------------------------12.砂-------------------------------------------------------------13.石------------------------------------------------ ------------14.钢材----------------------------------------------------------25.钢材焊接----------------------------------------------------36.钢材机械连接----------------------------------------------47.混凝土-------------------------------------------------------58.砂浆----------------------------------------------------------69.墙体材料----------------------------------------------------710.防水材料----------------------------------------------------811.外加剂-------------------------------------------------------912.建筑外窗---------------------------------------------------1013.建筑节能---------------------------------------------------1114.道路石油沥青---------------------------------------------1415.道路沥青混合料------------------------------------------1516.桥梁橡胶支座---------------------------------------------1617.埋地输水管------------------------------------------------1718.路基填料(土)------------------------------------------2019.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强度------------------------------2020.石灰---------------------------------------------------------2121.粉煤灰------------------------------------------------------2122.土工布和土工格栅---------------------------------------2223.锚具、夹具和连接器------------------------------------2324.锚杆---------------------------------------------------------2325.预应力砼用钢绞线---------------------------------------2426.预应力砼用高强钢丝------------------------------------2427.混凝土路缘石---------------------------------------------2528.混凝土路面砖---------------------------------------------2529.市政工程用砂浆------------------------------------------2530.市政工程用混凝土---------------------------------------26..................................第二章常用建材检测指标---------------------291.水泥------------------------------------------------------292.砂---------------------------------------------------------303.石---------------------------------------------------------324.钢材------------------------------------------------------345.钢材焊接------------------------------------------------366.钢材机械连接------------------------------------------367.混凝土---------------------------------------------------378.砂浆------------------------------------------------------389.墙体材料------------------------------------------------3910.防水材料------------------------------------------------4211.外加剂---------------------------------------------------5412.建筑外窗------------------------------------------------5913.建筑节能------------------------------------------------6014.道路石油沥青------------------------------------------6215.道路沥青混合料---------------------------------------6516.桥梁橡胶支座------------------------------------------6817.埋地输水管---------------------------------------------7018.路基填料(土)---------------------------------------7719.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强度---------------------------7820.石灰------------------------------------------------------8021.预应力砼用钢绞线------------------------------------8122.检查井盖------------------------------------------------8323.混凝土路缘石------------------------------------------8424.混凝土路面砖------------------------------------------8425.市政工程现场检测------------------------------------8426.常用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参数---------------------85附件房建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86.................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序号项目检验或验收依据检测内容组批原则或取样频率取样方法及数量送样时应提供的信息1 水泥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验收规范》1、凝结时间2、安定性3、强度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06]19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持有我厅颁布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重新就位。

二、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专项备案的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内设试验室,应按《暂行规定》中关于申请资质或备案的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并装订成册(有关表格式样可以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下载),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06年9月底前送到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资质初审后报我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我厅审批发证。

四、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到2007年4月30日作废。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实验室、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2、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报请备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司法取证的鉴定检测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方法
取样计划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 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制定,确保取样的 代表性和公正性。
取样操作的方法
取样操作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 派见证人监督,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 规范性。
VS
取样操作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 方法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一致 性。
取样记录的填写
取样记录应包括取样的时间、地点、见证人、样品规格、数量等信息,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检测依据
明确检测所依据的标准、规范等 文件。
结论
根据检测结果,给出明确的结论 ,并给出建议或意见。
检测结果
如实记录检测数据,并进行分析 和评价。
检测方法
详细描述检测的方法和步骤,确 保可重复性和准确性。
检测报告的审核与批准
审核
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报告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批准
审核通过后,应由授权签字人进行批准,方可生效。
检测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通过检测见证取样及送 检抽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 量问题,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抽样,可以 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推动建筑 行业的健康发展。
02
见证取样的基本原则
取样的代表性
案例三
总结词
全面覆盖检测范围,强化质量监控力度
详细描述
在某桥梁工程中,检测单位对工程涉及的所 有原材料和施工过程进行了见证取样及送检 抽样。取样和抽样过程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执 行,确保了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 过全面的检测范围和有力的质量监控措施, 有效保障了桥梁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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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方法

建筑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方法

建筑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方法一、建筑工程检测取样方法1、水泥取样方法1)常用水泥的品种、代号、强度等级、标准名称代号2)水泥标志水泥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

掺入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应标有:掺火山灰的字样。

包装袋两侧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

3)一般检验项目标准稠度、安定性和强度 4)验收批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1次。

5)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取样应有代表性,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

2、建筑用石取样方法 1)验收批以400m 3 或600t 为一批 2)一般试验项目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现密度、堆积密度、针片状含量 3)每组样品取样数量样品数量不少于60kg 4)取样方法从材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每份抽取大致相等为15份。

3、建筑用砂取样方法 1)验收批以400m 3 或600t 为一批 2)一般检验项目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现密度、堆积密度 3)每组样品取样数量样品数量不少于10kg 4)取样方法从材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每份抽取大致相等为8份。

4、混凝土试块取样与制作方法 1)混凝土试块的取样方法(1)现场搅拌混凝土①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A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 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B 、每工作台班拌制得同配合比得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C 、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m 3 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 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D 、每一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工程材料及工程试验见证取样方法及要求

工程材料及工程试验见证取样方法及要求

工程材料及工程试验见证取样方法及要求(1) 取样方法:在水泥运输到工地后,应按照一袋水泥(50kg)取一个样品的原则进行取样。

将一袋水泥在底面用刀划开,在取样器具的干燥无尘条件下取样。

每袋水泥取样后应立即封口,确保取样的准确性。

(2)取样要求: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不能有杂质。

取样应随机进行,避免出现人为干扰。

取样操作人员要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并佩戴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以保证取样的卫生性。

(1)取样方法:混凝土的取样应在混凝土搅拌站排出混凝土时进行,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

用木棒打通混凝土,然后快速取样,将取样器具移到混凝土的不同部位进行取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2)取样要求: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取样操作应迅速,防止混凝土在取样过程中发生混凝土水化反应。

取样操作人员要佩戴操作服和个人防护用品,以防止对取样物料造成污染。

(1)取样方法:钢筋的取样应从不同的产地和批次中进行,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

钢筋的取样位置应选择在形状较好、表面无明显锈蚀和变形的部位进行取样。

(2)取样要求: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取样钢筋的长度应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取样操作人员要熟悉钢筋的规格和标志,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以保证取样的准确性。

(1)取样方法:混凝土的强度试验应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比例选择相应数量的取样,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

在试验前的24小时内,从不同位置、不同批次的混凝土中取样,并进行混合,保证试验样品的代表性。

(2)取样要求: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取样操作应迅速,防止混凝土在取样过程中发生水泥水化反应。

取样操作人员要熟悉试验要求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1)取样方法:钢筋拉伸试验应从不同批次和不同规格的钢筋中进行取样,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

根据试验要求,选择相应数量的取样,并进行标记,以保证试验样品的代表性。

(2)取样要求:取样器具应干燥无尘,取样操作应迅速、准确。

取样操作人员要熟悉试验要求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3. 所有建设工程主体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砂石料、水泥等材料的取样和送检,以及地基、基础、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2.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临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节点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

2. 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3.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确定取样和送检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具体事项。

4. 在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填写相关取样记录和送检报告。

5.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措施。

四、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最新)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

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取样方法:1、从贮油罐中取样:贮藏无搅拌设备时,用取样器按液面上、中、下位置各取规定数量样品,亦可在流出口按不同流出深度分3次取样,将取出的3 个样品充分混合后取规定量作为试样;贮藏有搅拌设备时,经充分搅拌后用取样器在中部取样。

2、从槽车、罐车、沥青洒布车中取样;旋开取样阀,便流出至少4kg或4L后再取样;仅有放料阀时,待放出全部沥青的一半时再取样;从顶盖处取样,用取样器从中部取样。

3、在装料或卸料过程中取样:按时间间隔均匀地3次取样,经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作为试样。

4、从沥青储存池中取样:在沥青加热端分间隔至取3个样品,经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作为试样。

5、从沥青桶中取:可加热后按罐车的取样方法取样;当不便加热时,亦可在桶高的中部将桶凿开取样。

6、固体沥青取样:应在表面以下及容器侧面以内至少5cm处采取,或打碎后取中间部分试样。

取样方法:1、沥青混合料应随机取样,并且有充分的代表性。

在检查拌合质量(如油石化、矿料级配)时,应一次取样;在评定混合料质量时,必须分几次取样,拌合均匀后作为代表性试样。

2、在拌合厂取样:宜用专用容器在拌合机卸料斗下方,每放一次料取一次样,连续三次,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3、在运料车上取样:装料一半时从料堆不同方向的三个不同高度取适量试样,在三辆上各取一分,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4、从施工现场取样:摊铺后碾压前在摊铺宽度1/2~1/3位置处全层取样,每辅一车取一次,连取三次,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5、取样时,应测量温度,准确至1℃。

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二部分常用建筑材料检验指标1 水泥物理能指标备注:R为早强。

广西建筑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讲义

广西建筑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讲义

广西建筑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讲义第一章概述本手册主要介绍了建筑材料检测见证取样相关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

建筑材料检测见证取样是指在工地、生产厂、仓库等现场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监督和取样的活动,是确保建筑材料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二章工作职责见证取样员是建筑材料检测见证的重要人员,主要职责有:- 参与建筑材料检测计划的制定和检验方案的确认;- 对待检建筑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对建筑材料的取样和标识,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 将检验结果和取样材料及时报告给检测机构或有关方面。

第三章工作流程见证取样员在工作中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 准备工具:见证取样员需要准备好取样工具和标识材料,并对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2. 确认取样点:见证取样员需要确认取样点,并对样品进行编号和标识。

3. 取样操作:见证取样员需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并保证取样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4. 标识样品:见证取样员需要对取样标本进行标识,包括样品编号、地点、时间等信息。

5. 清理工具:取样结束后,见证取样员需要对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妥善保管取样标本。

第四章注意事项在工作中,见证取样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并保证取样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在工作过程中,保持认真、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工作质量。

3. 确保取样工具和标识材料的清洁和消毒。

4. 在取样时,防止外来物质的污染,并进行相应的标记。

5. 在工作中,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总结建筑材料检测见证取样是确保建筑材料质量的重要环节,见证取样员是见证取样的重要人员。

本手册通过对见证取样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见证取样员更好地开展工作,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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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一、专项检测项目(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锚索锁定力检测;5.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变形观测;6.建筑门窗检测;7.结构粘结强度、锚栓和植筋检测;8.结构裂缝检测;9.混凝土缺陷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幕墙用型材检测;3.型材的镀(涂)层厚度检测;4.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5.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结构的变形检测;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2. 建筑材料检测;3. 土壤中氡浓度检测;(六)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压试验)检测;2. 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测;3. 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三)砂、石常规检验;(四)混凝土、砂浆检验;(五)墙体材料检验;(六)简易土工检验;(七)混凝土掺加剂检验;(八)防水材料检验;(九)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及组合件检验;(十)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十一)建筑装饰材料(陶瓷砖、漆、涂料、玻璃、石材)性能检验。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3。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中未确定的检测项目管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的试验室不得对外接受检测委托,其作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须具备本规定附件4的条件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表式样见附件5)。

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预拌商品混凝土厂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试验室的试验人员、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也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年龄不宜超过65周岁,60~65周岁的检测人员不宜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20%。

检测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二条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在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

资质申请采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见附件6);(二)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全部办公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延续注册不需要提供);(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近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八)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增加其它项目检测资质的,除提交以上所列材料外,尚应提交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材料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不含原件)一起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证书包括正本、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90天前,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提交材料重新核定。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于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自治区外检测机构承揽本自治区业务的,应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取得相应业务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设备、人员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式样见附件7)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开设异地试验室,异地试验室需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与本部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均不得共用,应同时满足资质条件,并向自治区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管理。

异地试验室指检测机构跨辖区设置的固定试验室,纳入当地检测机构的控制规划数量。

开设异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本部必须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检测机构跨辖区进行的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钢结构等工程实体检测不属于固定试验室项目,但也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章检测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如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天内向原合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挂靠工程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建设工程实体检测,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要求编制检测计划。

第二十四条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刻写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唯一性识别标识委托区检测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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