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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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一、专项检测项目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锚索锁定力检测;

5.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5.变形观测;

6.建筑门窗检测;

7.结构粘结强度、锚栓和植筋检测;

8.结构裂缝检测;

9.混凝土缺陷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幕墙用型材检测;

3.型材的镀(涂)层厚度检测;

4.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5.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结构的变形检测;

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检测

1.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2. 建筑材料检测;

3. 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六)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压试验)检测;

2. 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测;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检验;

(五)墙体材料检验;

(六)简易土工检验;

(七)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八)防水材料检验;

(九)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及组合件检验;

(十)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十一)建筑装饰材料(陶瓷砖、漆、涂料、玻璃、石材)性能检验。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3。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中未确定的检测项目管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的试验室不得对外接受检测委托,其作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须具备本规定附件4的条件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表式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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