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毒驾入刑”的提案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随着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对于醉驾行为的惩治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现行的醉驾入刑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容易导致部分涉醉驾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因此,我们提出了《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加强对醉驾者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具体措施包括:
1.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处罚,将入刑标准从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提高至100毫克/100毫升,以更严格的标准来惩治醉驾行为。
2.加大对醉驾者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吊销驾驶证和拘留等惩罚措施,同时加大对涉醉驾事故的赔偿力度,从法律上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3.加强对酒驾的预防和监管,建立完善的酒驾预防和监管机制,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酒驾行为的实时监测和精准打击。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不仅是对醉驾行为的打击,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保障,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保障水平。
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的环境,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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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改革的建议
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改革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加,人口密度的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而危险驾驶不仅危害了人类的安全,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如何在量刑改革中准确体现危险驾驶所构成的风险,减少其危害的同时并兼顾人性化、社会公正性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和相关法律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有意违反规定或者明知存在隐患仍然将车辆驾驶在道路上造成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多种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下: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因极度追逐竞赛或者拼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死亡,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自行酌定刑罚。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区分是故意和过失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考虑既往犯的情况等。
1.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涉及的构成要件是否占全很难确定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涉及的构成要件占全情况很难确定。
人民法院常常无法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确定量刑标准,这会导致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刑罚的不确定性。
2. 危险驾驶罪量刑受到过去判例案例的影响在危险驾驶罪案例中,被告人减轻刑罚和判决较轻的案件有很多,这种情况会导致量刑方面的不确定性,会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打击和治疗产生负面影响。
3.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和评估不充分从一个司法角度来看,量刑评估不充分是危险驾驶罪刑罚的一个主要问题。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doc
目录摘要 (1)引言 (1)一、“毒驾”研究现状 (1)二、当前吸毒驾驶行为存在的问题 (2)(一)对吸毒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2)(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 (2)(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有待明确 (3)(四)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 (3)三、针对吸毒驾驶行为的对策 (3)(一)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依据 (3)(二)建立完善的吸毒驾驶检测机制 (3)(三)追溯毒品源头,打击制贩毒行为 (4)(四)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强化基础管控 (4)四、结语 (4)参考文献: (4)“毒驾入刑”问题研究作者(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摘要:我国吸毒驾驶现象越来越普遍,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当前,我国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严重问题正逐渐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对吸毒后驾驶问题认识不足,相关处罚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不明确,现场执法的检测手段不便捷,相关的技术标准有待制定等因素的影响,吸毒后驾驶问题的解决确实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境。
关键词:毒驾入刑研究引言“吸毒后驾驶行为”,即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毒品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①。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医疗用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俗称药驾),但其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建议纳入“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的范畴。
另外,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其他交通工具,同样存在严重的危害性,亦应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
与饮酒同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却有着难以承受之“轻”——长久以来,无论是社会大众、主流媒体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吸毒后驾车——“毒驾”造成的隐患给予足够的重视。
“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产业与科授云2019年第18卷第10期“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徐硕【内容摘要】目前,对于“醉驾”,已经纳入刑法中,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入刑。
然而,“毒驾”与“醉驾”一样,非常危害,甚至更甚却尚未入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毒驾”行为一般以治安管理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论处;毒驾行为EJ益严峻,而毒驾者因毒驾得不到有效的严厉的惩处,针对这一问题现状,本文首先对“毒驾”进行界定,并分析对“毒驾”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推进"毒驾"入刑的思考。
【关键词】毒驾入刑;危险驾驶;交通事故【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6C0616)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徐硕(1981~),女,湖南长沙人;湖南警察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近年来,因“毒驾”导致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多发,“毒驾”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严重威胁到我国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的状况,推进“毒驾”入刑显得十分必要和尤为重要。
一、“毒驾”的界定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在我国《刑法》中,毒品种类有:“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它诱人成瘾的麻醉性药品、精神性药品”。
但由于有大量精神管制药品兼具医疗的功效,对于在医师处方之下使用吗啡、杜冷丁、三哩仑等药物之后的驾驶行为也会影响到对“毒驾”的判定。
对此,学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争议。
一部分人认为合理使用精神管制药品之后的驾驶行为不构成“毒驾”,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精神管制药品的使用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而且医师所开处方也都在安全剂量之内,并不会导致驾驶员在驾驶途中出现幻听、幻视等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一些具有精神抑制或兴奋作用的精神管制药物成分出现在常用药的成分当中,若是定义为“毒驾”未免有些小题大做,因此认为遵循医嘱的前提之下使用的精神管制药品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精神管制药品。
另一部分人认为合法使用精神管制药品之后从事驾驶活动同样应当按照“毒驾”处理,因为在使用这些药品之后医生会向驾驶员说明不能驾驶的情况,在驾驶过程当中驾驶员创新,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情况,并要保证工会干部正当权益,制定合适的激励措施。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邹亮(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㊀㊀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ꎬ之前一直备受关注的毒驾依然未能入刑ꎬ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ꎮ伴随经济的发展ꎬ毒驾的危害越来越大ꎮ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酒驾ꎬ而我国刑法却并未对毒驾行为予以规制ꎬ总是在危害发生之后才介入ꎮ放眼国外ꎬ大部分的国家普遍已将毒驾纳入刑法ꎮ所以有必要前移毒驾防范重心ꎬ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去ꎬ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构建和谐社会ꎮ关键词:毒驾罪刑法定危险驾驶罪中图分类号:D924 3ꎻD922 1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2-0063-03㊀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吸毒人员和机动车的数量的不断攀升ꎬ毒驾肇事案件呈爆发性增长ꎮ因为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ꎬ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愈发显著ꎮ值得关注的是ꎬ酒驾因其纳入刑法ꎬ所带来的成效显而易见ꎮ 喝酒不开车ꎬ开车不喝酒 早已深入人心ꎮ当前毒驾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ꎬ现行法律对于毒驾的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ꎬ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ꎮ一㊁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一)毒驾行为危害日益严重毒驾之患猛于虎ꎬ吸毒对驾驶者的影响是巨大的ꎬ驾驶车辆需要驾驶员的精神高度集中ꎬ需要其对交通实时状况和车辆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ꎮ而吸毒后会使驾驶员大脑和身体能力减弱甚至丧失ꎬ无法达到正常驾驶标准ꎮ从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ꎬ危害道路安全ꎬ威胁生命财产安全ꎬ酿成大祸ꎬ悔恨终身ꎮ1.毒驾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毒驾行为并不像酒驾那样容易通过肉眼观察即可发现ꎬ酒驾具有极易被发现的特点ꎮ毒驾更多的表现是在精神方面的影响ꎬ使其精神方面受到抑制和亢奋ꎬ在心理方面ꎬ则表现为对人性㊁对法律规范缺乏敬畏ꎬ而这些单凭视觉㊁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辨识ꎮ因此ꎬ毒驾需通过高科技检测技术认定ꎬ否则很难被执法人员发现ꎮ2.毒驾具有高度危险性毒品比酒精更具有麻醉性ꎬ更能麻痹驾驶员的神经ꎬ还伴随严重的致幻性ꎮ吸食毒品的驾驶员会产生视觉模糊㊁反应迟钝㊁思维混乱㊁嗜睡㊁幻觉㊁妄想㊁昏迷等症状ꎬ会大大地降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ꎬ削弱驾驶人的注意力ꎬ干扰驾驶人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ꎬ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ꎮ3.毒驾人员数量的上升目前国内登记在册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已达到145.9万名ꎬ超过了传统毒品的登记人数ꎬ是2008年同期的6.5倍ꎬ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ꎮ与酒驾相比ꎬ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更大ꎮ据统计ꎬ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驾驶人员已经多达62万余名ꎮ毒驾犹如一颗隐藏的 定时炸弹 ꎬ炸毁的是文明出行的社会风气ꎮ拆除这颗 定时炸弹 ꎬ刻不容缓ꎮ(二)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规制不足入罪举轻以明重ꎬ出罪举重以明轻ꎬ将毒驾防范重心前移ꎬ从源头治理毒驾行为至关重要ꎮ1.我国行政法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虽有涉及禁止毒驾但对毒驾该如何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ꎬ处罚力度较轻ꎮ对毒驾者处罚最甚者也不过是注销驾驶证ꎮ驾驶人吸食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㊁强制隔离戒毒㊁社区康复措施的ꎬ要注销驾驶证ꎮ2.我国刑法未对单纯的毒驾行为作出规定毒驾行为本身仍然未能入刑ꎬ我国目前对毒驾依然是按照结果犯来处理ꎮ刑法在毒驾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惩戒功能ꎬ而不是预防功能ꎮ换言之ꎬ毒驾若未导致交通事故ꎬ其行为是很难受到处罚的ꎮ即使行为人因为吸毒行为神志不清扰乱了交通秩序ꎬ发生了危害结果ꎬ毒驾本身这一行为因尚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ꎬ在刑法上并不会受到惩罚ꎮ而对毒驾所造成结果的处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㊁量化的标准ꎮ例如ꎬ毒驾发生交通事故ꎬ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ꎻ若危害程度更加严重㊁恶劣ꎬ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ꎬ一般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ꎬ同一个行为ꎬ情节和后果不同ꎬ这两个结果之间的分界点如何界定?这在我国刑法上依旧是空白和模糊不清的ꎮ无论是从行政法法律规制来看ꎬ还是从刑法的法律规制来看ꎬ我国关于毒驾的法律规制都存在许多不足ꎬ甚者缺失ꎮ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ꎬ毒驾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更轻ꎬ达不到震慑效果ꎬ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ꎮ无形之中ꎬ更加会催生吸毒驾驶行为的出现ꎮ因此应尽快将毒驾立法ꎬ对毒驾实行 零容忍 ꎬ打击毒品犯罪ꎬ维护社会稳定ꎮ二㊁域外毒驾模式的选择及理论反思在毒品日趋泛滥的今天ꎬ毒驾入刑对我国来说已经是箭在弦上ꎬ不得不发了ꎮ与之相类似的酒驾入刑之后ꎬ取得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ꎬ在社会上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ꎮ纵观世界各国ꎬ很多国家早已将毒驾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规制范畴ꎬ适度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ꎬ取其精华ꎬ去其糟粕ꎬ再结合当前国情ꎬ加速毒驾入刑ꎬ打击毒驾行3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㊀㊀作者简介:邹亮ꎬ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ꎬ硕士ꎬ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ꎮ为ꎬ遏制毒品药物的滥用都是大有裨益的ꎮ(一)德国模式德国在刑法上按照不同的情形对该行为将会以不同的罪名论处ꎮ德国刑法规定了驾驶员的合法正确的驾驶状态ꎬ也列举了那些违法㊁错误的驾驶行为ꎬ其中就包括我们所说的毒驾行为ꎮ在德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ꎬ不论其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损害ꎬ都构成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ꎬ也不论其既遂抑或未遂ꎮ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把吸毒与饮酒后同样是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归为醉酒状态ꎮ另外ꎬ德国刑法对两种罪名的过失行为同样要作出处罚ꎬ只不过是相对于故意的情形来说ꎬ前者处罚更轻而已ꎮ这种情况下ꎬ相当于是一种兜底性条款ꎬ即只要你吸毒驾驶机动车ꎬ那么就有一款罪名适合你ꎬ就可以入罪ꎮ(二)日本模式作为中国的毗邻国日本ꎬ在毒驾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厉的ꎮ驾驶者在吸食药物后导致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ꎬ法律将认定其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基本驾驶能力ꎬ若其这一毒驾行为引发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ꎬ驾驶者将会被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论处ꎮ并且ꎬ其法条所说的药物ꎬ也不单单是以毒品㊁麻药㊁兴奋剂等管制药品为限ꎬ还包括其他类ꎬ如安眠药㊁辛纳ꎬ令人大脑神体容易产生昏迷㊁沉睡㊁不清醒症状的药理作用物品ꎮ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属于结果加重犯ꎬ值得注意的是ꎬ它还有一个前提ꎬ违反«道路交通法»ꎮ(三)美国模式在美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视为醉酒驾驶ꎬ可以按照公然醉酒罪来处理ꎬ受到刑法的处罚ꎮ美国醉驾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醉驾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刑法将醉驾包含于危险驾驶罪当中ꎬ但不包括 吸毒驾驶 ꎮ而美国的刑法中所指的醉态驾驶ꎬ不仅包括饮酒ꎬ还包括其他介质进入体内导致人身体或精神能力的障碍ꎬ如毒品㊁违禁药品㊁安眠药等ꎮ毒驾在美国的法律上规定的惩处方式是非常严格的ꎬ无论是否造成了事故抑或损害ꎬ只要是在吸毒之后驾驶车辆ꎬ就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ꎬ因为其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危险犯ꎮ综上所述ꎬ各国刑法对毒驾行为予以高度重视ꎬ处罚也是非常严厉ꎬ有些国家是将毒驾当作行为犯来处罚ꎬ例如德国ꎻ有些国家是以结果犯来处置ꎬ例如日本㊁英国㊁新加坡ꎻ而美国则是以行为犯和结果犯结合处置ꎮ另外ꎬ上述各个国家都普遍将毒驾行为包含在危险驾驶中ꎬ普遍认为吸毒和醉酒驾驶在根本上性质是没有区别的ꎬ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ꎬ共同适用刑法处罚ꎮ而我国目前刑法对于毒驾行为本身并没有相关规定ꎬ仅仅是结果的 变相处罚 ꎮ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多种途径ꎬ多种方式相结合ꎬ完善相关法规ꎬ加速毒驾入刑ꎬ从源头上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三、毒驾入刑之制度进路随着毒驾逐年增长的趋势ꎬ毒驾入刑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ꎬ毒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ꎬ学界和社会成员对毒驾入刑的呼声近些年来愈发高涨ꎬ但究竟以何种形式入刑ꎬ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ꎮ(一)通过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1.毒驾入刑的设置模式从性质上看ꎬ毒驾的性质与酒驾较为相似ꎬ将毒驾纳入到危险驾驶罪当中ꎬ而没有必要将毒驾这一问题单独定为一个罪名ꎮ我们可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毒驾纳入刑法ꎬ既可以保持我国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统一性ꎬ又可遏制毒驾这种危害行为ꎬ填补法律空白ꎮ(1)单独设立 吸毒驾驶罪 ꎬ有些不切实际ꎬ立法成本过高ꎮ毒驾的性质与 酒驾 竞速驾驶 属性相似ꎬ在有一个能容纳类别相同罪名的危险驾驶罪存在的情况下ꎬ又单独将毒驾行为ꎬ增设为一个新罪名 吸毒驾驶罪 ꎬ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ꎬ更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罪名结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破坏ꎮ(2)毒驾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去ꎬ有一种 杀鸡用牛刀 的感觉ꎬ反映出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定性不当和惩罚过重的问题ꎮ而且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大部分是为直接故意ꎬ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ꎬ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ꎬ而毒驾行为人大多是持间接故意的心态ꎬ因此将毒驾行为以该罪的罪名入刑显然也不合适ꎮ(3)将毒驾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最为妥当ꎮ原因在于:首先ꎬ在主观心态方面ꎬ危险驾驶罪ꎬ实践主要认定为故意ꎬ这与毒驾行为的主观心态不谋而合ꎮ其次ꎬ危险驾驶罪是属于(抽象)危险犯ꎬ意思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ꎬ不论其是否发生犯罪结果ꎬ都构成犯罪ꎮ毒驾行为的本质属性就是一种危害行为ꎬ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ꎬ都不能为社会所容忍ꎮ因此ꎬ将毒驾行为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纳入此罪是最为恰当的ꎮ2.毒驾的犯罪构成毒驾ꎬ是指行为人非法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容易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鸦片㊁海洛因㊁冰毒等)而驾驶诸如汽车㊁三轮车㊁摩托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ꎮ这种行为是存在安全隐患的ꎬ毒驾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ꎬ所以本文认为毒驾入刑构成犯罪应具有以下几个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若毒驾入刑ꎬ其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ꎬ危害的是公共交通秩序ꎮ众所周知ꎬ交通运输工具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ꎬ公共交通秩序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ꎬ毒驾问题关乎人命ꎬ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ꎬ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财产安全ꎬ关乎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ꎮ(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是毒驾行为的客观条件ꎮ即应该符合以下要件:首先ꎬ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ꎬ破坏了交通运输的规则的行为ꎮ其次ꎬ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并不是毒驾入罪的必备要件ꎬ毒驾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ꎮ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其构成之客观要件ꎮ最后ꎬ必须是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ꎬ或者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ꎮ(3)主观方面: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具有一定的间接故意ꎮ我们都知道ꎬ人在吸食毒品之后就会产生精神极端的亢奋和妄想㊁幻觉等症状ꎬ脱离了现实ꎬ以至于判断46现代交际 2018年2期力降低或是丧失ꎮ而毒驾行为人作为拥有驾驶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对毒驾可能造成极强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可以预见到的ꎬ虽然毒驾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不支持的态度ꎬ但是他对这样结果的发生不反对或是避免ꎬ而是一种放任的态度ꎬ主观的恶性较强ꎬ这与过失有很大的区别ꎬ故其主观的态度是间接故意ꎮ(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ꎬ不包括单位ꎬ就是所谓的一般主体ꎬ即凡是年满16周岁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ꎮ(二)毒驾的法定刑设置我国刑法量刑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ꎬ也是一贯立法活动所秉持的理念和思想ꎮ毒驾是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行为入刑ꎬ理所应当参照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配刑ꎬ我国目前刑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ꎮ相比之下ꎬ毒驾的危害性与危险驾驶罪中其他行为ꎬ如酒驾㊁竞速驾驶更加严重ꎮ因此ꎬ将毒驾的刑罚设置更严厉些较为妥当ꎮ至少不能轻于酒驾等其他行为ꎮ另外ꎬ法定配刑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与交通肇事罪衔接问题ꎮ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时ꎬ毒驾作为行为危险犯ꎬ按危险驾驶罪处理ꎬ发生危害结果时则可以按照现有的刑法罪名处罚ꎬ符合交通肇事罪的ꎬ按该罪名处罚ꎻ符合其他罪名则按照相应罪名处罚ꎮ刑法裁量制度上ꎬ按照刑法总则规定处罚ꎮ总之ꎬ毒驾的刑法裁量既要罚当其罪ꎬ还要考虑到与其他罪名的衔接ꎬ做到不枉不纵ꎮ四、结语毒驾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ꎬ社会各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ꎮ毒驾日益蔓延ꎬ严重危及公共安全ꎬ正因如此ꎬ推动毒驾入刑ꎬ既可以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ꎬ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危险驾驶罪ꎬ从而弥补我国刑法关于毒驾空白ꎻ又可以提高吸毒人员对毒驾危害性的认识ꎬ从源头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切实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ꎮ同时毒驾问题的复杂性也说明ꎬ毒驾立法不应该迫于社会舆论草率为之ꎬ应当综合各方面的原因ꎬ结合国情ꎬ汲取国外先进经验ꎬ立足于本土ꎬ审慎而度之ꎮ参考文献:[1]袁国礼.全国实际吸毒人数统计[EB/OL].ht ̄tp://finance.ifeng.com/a/20150624/13793623_0.shtmlꎬ2015-06-24.[2]王春圆.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危害极大引社会关注[N].人民日报ꎬ2014-12-10.[3]朱浩.毒驾入刑的应然诉求与思考[J].道路交通管理ꎬ2015(3):21.[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国政法学院学报ꎬ1995(4):108.[5]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1991:2.[6]杨焕宁.禁毒知识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1991ꎬ35(2):101.[9]王应甲.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ꎬ2011:12-23.[10]苏威.毒驾入刑探析[D].沈阳师范大学ꎬ2013.责任编辑:杨国栋(上接第67页)当然要负违约的相应责任ꎬ接受法律的惩罚ꎮ因此ꎬ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中ꎬ应当以双方的有无过错和大小来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ꎮ返还的彩礼数额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ꎬ按比例承担自己的责任ꎮ如果受礼方完全过错ꎬ则全额返还彩礼ꎻ如果送礼方完全过错ꎬ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ꎻ如果双方同等过错责任ꎬ彩礼则按过错的大小ꎬ返还相应的数额ꎮ如果双方离婚送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ꎬ应当比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ꎬ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导致离婚的ꎬ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ꎻ(3)实施家庭暴力的ꎻ(4)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区分送礼方的责任ꎬ以确定返还彩礼数额ꎮ如果送礼一方无过错ꎬ则酌情返还彩礼ꎬ如果结婚年满10年ꎬ送礼方则不得请求返还彩礼ꎮ所以ꎬ在«婚姻法»中引入彩礼返还制度的过错原则立法ꎬ并根据男女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上的意义ꎬ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ꎮ(四)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关于彩礼返还ꎬ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条件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的彩礼一律返还ꎻ再次就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ꎬ彩礼应当返还ꎮ但是结婚登记多久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律没有规定ꎮ这样使得一些结婚登记了几年ꎬ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具有不公平性ꎬ如上面第二大点以及第四小点的例子ꎬ对苦等对方的一方具有不公平性ꎬ所以引入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具有必要性ꎮ本文认为以结婚时间长短作为要求返还彩礼的时间规定ꎬ应当是自结婚5年内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ꎮ5年时间作为返还彩礼的规定具有合理性ꎬ因为如果确定返还彩礼的时间过短ꎬ比如2年ꎬ有些以占有彩礼为目的人故意跟对方结婚而又不愿意跟对方共同生活的人认为2年时间不长ꎬ熬过2年ꎬ彩礼就归自己了ꎮ而规定为5年增加了时间成本ꎬ降低了骗取彩礼的几率ꎮ责任编辑:于㊀蕾5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为了保障社会安全,保障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现进行如下提案:
1.建议通过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加大对醉驾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建议对醉驾入刑标准进行适度提高,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具体而言,应根据醉驾危害程度,综合考虑醉驾者性别、年龄、驾龄等因素,适当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建议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并对醉驾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对于醉驾导致的事故,应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建议加大对酒驾酒后驾车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教育公民守法、远离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5.建议加强对管辖区域的酒驾、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和管理,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是保障社会安全的必要措施,应当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
我们呼吁广大公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远离酒后驾车和其他违法行为,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毒驾入刑,是指驾驶员吸毒后,在身体状况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驾车,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致使一些重大事故发生。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全文如下:摘要:随着车辆保有数量激增,当吸毒和驾驶合在一起,其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背后,酒驾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受到了应有的关注。
相比之下,对毒驾的关注度却大打折扣,仅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关键词:毒驾;刑法;道路安全。
毒驾是指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我国法律尚未对毒驾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英文中,毒驾被表示为drug-driving、drugged driving 或者DUID(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毒品具有令人兴奋和产生幻觉的效果,尤其是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和K 粉(氯胺酮),一旦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吸食这种新型的毒品,很容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危险性不亚于酒驾。
一、毒驾的现状之分析。
从近几年的数据看,毒驾已经越来越普遍。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1.毒驾的概念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
在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
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
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
今年的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
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万余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
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
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
论“毒驾入刑”
杨钰 奇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摘要 : 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 我 国机 动车数量迅猛 增加 。
的, 应该用刑法进行严厉 的惩罚 , 应该用 与其相对 应的刑法追
从而 出现 了 频繁发 生的吸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 , 随着《 刑法修 究其刑事责任 。 正案八》 的 出台, 正式将酒后驾 车、 飙 车等危 险方式 引起 的交 第二 , “ 毒驾” 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虽然 通肇事入刑 ,所 以关于吸毒后驾车是 否也应该入刑引起 社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是故意犯罪 ,并且具 有较 大的主 广泛关注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将毒驾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 观恶性 , 但 与“ 毒驾” 是不 同的。 首先毒驾者尽管主观心态属于 高, 各地纷纷 出台了地方法规 弥补 法律上 的空白 。 此举动更足 间接故意 , 但 大多数人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目的的。 因吸毒 以彰显毒驾入刑 的迫切性 。 本文从毒驾行为本 身出发 , 详细分 导致 的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急速下 降的事实 ,使其在特定时
析我 国立法不足 以及 国外立法值得借 鉴之 处 ,并 阐释毒驾行 间内变为相 当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有 众 多不同 , 从 的行 为对于一个健全 的完全 民事能力 人应 该是足 以预见 的。 而得 出毒驾A . . - f 4 的必要性 , 进 而提 出一 些粗 浅立法建议 , 望推 这种 可 以预 见 而 不 预 见 的 行 为 是无 法 原 谅 的 。 所 以 我 呼 吁 毒 动 毒 驾 入 刑 问题 的 不 断深 入 。 驾应该尽快人刑 , 是毒 驾者受到应有 的惩罚 。 关键词 :吸毒后 驾驶 间接故 意 交通肇事 罪 以危险 方 3 . 2 、 我 国地方政府有关毒驾法规 的合理 I 生 分析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浙江在 2 0 1 1 年颁发 的《 浙江省禁毒条例( 修订 草案 ) 》 , 增 加了有关禁止 “ 毒驾” 的规定 。 1 . 吸毒驾驶的行为 江苏省在 2 0 1 2年 5月召 开的江苏省 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 吸毒驾驶就是在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 。吸毒驾驶是指在非 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江苏省禁 毒条列 ( 修订草 案 ) 》 , 医疗 目的情 况下, 使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3 5 7条规定 对于“ 毒驾入刑” 都有详细规定 。 的毒 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 以对道路交通 4 . 对毒驾人刑的立法建议 安 全 生 危 导的 行 为 。 4 . 1 立法模式选择 有研究表 明 ,酒 后驾车 比正常驾 车的反应时间慢 1 2 %, 从主观方 面分析 , 吸毒驾驶应该 是故 意犯 罪 , 而且大 多数 而“ 毒驾” 比正常驾车的反应 时间慢 2 1 %。人 吸毒后往往会 出 案件并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 目的, 如果 以交通肇事罪 、 以危 现幻象 ,驾驶能力严重削弱 ,为恶性交通事故 的发生埋下 隐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来定罪处罚 , 极易出现混乱 , 导致 罪刑 患。呵 见此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险 性。 与主客观不一致 , 所 以, 我认 为 , 对于毒驾人刑 , 应该 与交 通肇 2 . 毒驾人刑的必要性 事罪 、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其次 , 《 刑法修 正案 从 2 0 0 6年至 2 0 0 8年末, 媒体报道 吸毒导致交通事故 的 八》 规定 的危 险驾驶罪 中的飙车 、 酒驾行为 与毒驾行 为有 相同 案例明显增 ̄ H ; 2 0 0 9 年至 2 0 1 0年 中,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之处 , 均属于间接故意 的主观构成要件 , 因此我认 为应该 将毒 交通事故 的案例 数量呈急剧 增加 的态 势: 全国 2 0 1 0年 1 —5 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中, 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情形 , 以弥 月与 2 0 0 9年 1 —5月同期相 比,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交通 补 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 定罪 和量刑方 面缺 乏具 体规定与 事故的案例数量增加 了将近 6倍. 其上升趋势更是触 目惊心 . 层级递进 的缺陷。 足见其形势极为严峻 。 4 . 2 、 加强路 边检测程序 判断行为人是否吸毒是需要专业 的设 备的 ,所 以如何进 行准确而有效 的毒驾判断显得格外重要 。 据资料显示 , 我 国已
代表建议“毒驾”入刑 增“危险驾驶
代表建议“毒驾”入刑增“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中新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柴燕菲)酒驾、毒驾,招招夺命。
“以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恐慌并要求予以重罚,也就在于其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虎山集团董事长张剑星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张剑星表示,随着中国车辆总量持续增加,中国在汽车物质文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汽车精神文明、安全驾驶等建设却相对滞后,重大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
随着近年来法制建设及交通文明教育的推进,交通事故率有逐步下降趋势,但仍处于高位水平。
2001年到2011年,近90万人死于交通意外。
张剑星认为,加强道路交通违法犯罪管理,从法律上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减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之途。
日本在2001年对刑法做部分修改时,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明文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此罪:酩酊驾驶致死伤、超速行使致死伤、无技能驾驶致死伤、妨害驾驶致死伤、无视信号行驶致死伤。
张剑星建议,将醉酒驾驶、超速或超载行驶、无技能驾驶、无视信号行驶等四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伤的行为纳入到刑法中,在刑法中新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曾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施杰,过去一年一直关注“醉驾”问题。
“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我赞同对醉驾严格执法和惩处。
只有对醉驾行为严惩,才能增加违法成本,让触犯者不敢再犯。
否则,法律的威慑力低,就要靠行政力量的不断投入。
”“因为醉驾的危险性,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为犯罪,这样很好,有了法律的约束,很多开车的人端起酒杯都会掂量掂量了。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话锋一转,“但在目前比醉驾更具危险性的毒驾的法律责任却仍是空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近年来,醉驾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遏制醉驾行为,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议题。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问题存在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论述提高醉驾入刑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方案供参考。
首先,醉驾入刑标准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的醉驾入刑标准相对较低,对于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使得一些司机对酒后驾驶行为毫无顾忌,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而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将能够增加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引起司机们的重视,从而有效遏制醉驾行为。
其次,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酒后驾驶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伤人数众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悲剧。
而醉驾入刑标准的提高将能够加大对醉驾者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从而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然而,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的证据采集和审查常常存在着难度。
酒驾过程是一个变化具有一定技术门槛的过程,为了能够更好地鉴定醉驾行为,需要引入更先进的科技手段,确保证据的合法和准确。
另一方面,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也需要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性,避免对一些无意造成的事故或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错误地定性为醉驾行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首先,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检查频率和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对醉驾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从而降低醉驾行为的发生率,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稳定。
其次,加强相关设施和技术的建设和使用,提高醉驾行为的查证和审查能力。
通过依靠先进科技手段,如酒精测试仪、高清监控等,确保醉驾行为的确凿证据收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醉驾危害的认识和警惕,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吸毒驾驶行为入刑问题
吸毒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吸毒驾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吸食合成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
这与合成毒品的医理作用是息息相关的。
所谓合成毒品,也就是我们原先所称的新型毒品,是指纯化学品合成的毒品,也就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而言的。
在当前的中国刑法中,法条的罪名之中没有毒驾罪的规定,在我国法学界各位法学家们也有不同的观点。
吸毒驾驶行为的含义是司机也就是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在服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各种毒品后或者精神上的药物后,在吸毒的一段时间以内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至今为止,在我们国家驾驶人吸毒驾驶的行为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在现在的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可以利用多种渠道来进行交易,所以这为我们的打击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使得吸毒行为越来越猖獗,因此吸毒驾驶行为的发生次数越来越多。
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治理:第一,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以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等措施。
第二,强化吸毒机动车驾驶人动态管理力度。
主要是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力度、对路面执勤、查处酒驾,应及时移交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同时公安交管,禁毒部门要加强有吸毒史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监管工作。
对有吸毒史成瘾人员,原则上不宜从事驾驶车辆工作。
第三,加强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宣传。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毒驾治理工作。
除此之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0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12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或瘾尚未戒除的。
醉驾量刑建议书
醉驾量刑建议书尊敬的法官:我在此向您提交一份关于醉驾量刑的建议书。
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公正和法纪,我在此就醉驾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驾不仅是一种对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也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
因此,我们建议对醉驾者加大处罚力度。
首先,可以考虑对醉驾者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其驾照一段时间,以剥夺其继续驾驶的权利。
此外,可以对醉驾者进行强制性的酒精测试和酒精监测。
二、建立醉驾犯罪档案为了更好地监管醉驾者,建议建立醉驾犯罪档案,将醉驾者的信息记录在案,并形成黑名单。
这样可以有效地限制醉驾者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并加大对其惩罚力度。
三、推进醉驾犯罪信息共享为了加强各个地区之间的协同作战,建议建立醉驾犯罪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更好地跨地区打击醉驾犯罪,加大对醉驾者的打击力度,并有效地提高打击醉驾犯罪的效率。
四、加强酒精检测技术为了确保醉驾者经受到及时且准确的酒精测试,建议加强酒精检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提高酒精检测技术的准确性和灵敏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也能提高司法系统对醉驾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意识醉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建议加大对醉驾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醉驾犯罪的认知和警惕性。
同时,要引导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观,树立起“醉驾无容”、“违法必究”的社会意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醉驾的危害性,并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车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在醉驾量刑问题上提出了上述建议。
希望法庭在考虑判决醉驾犯罪时,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厉处罚醉驾者,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只有加大惩治力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有效遏制醉驾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制尊严。
谢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此致敬礼!。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毒品和人均汽车保有量都在不断的增加,在新型毒品不断涌现而机动车又空前普及的背景下,吸毒人员拥有驾驶执照的现象越来越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随着“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多,“毒驾”问题日益严重,成了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那么如何遏制乃至杜绝吸毒驾驶的现象,减少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我国公安机关、部门以及学者们也做了许多努力,但收效甚微,吸毒驾驶屡禁不止。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毒驾”入刑问题概述(一)“毒驾”的界定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具体内涵,法律学界目前也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
实际上,“毒驾”的含义比较显而易见,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
需要解释的是“毒品”的涵义,此处的“毒品”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而“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
众所周知,吸毒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因为科研结果表明,人体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系统将会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极易出现幻觉、运动失调、妄想、定向障碍、嗜睡、感觉迟钝等失控情形,因此吸毒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自古以来对毒品都是严禁的。
然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禁毒部门的毒品管制中对于“吸毒”概念的理解不同,导致了不同学者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内涵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否应包括在吸毒驾驶的范围之内也是学者们争议的问题。
因此,有的学者对吸毒驾驶行为的概念理解为:“吸毒驾驶是指驾驶人因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行为。
国家禁毒委:毒驾认定尚存技术困难,推动毒驾入刑
国家禁毒委:毒驾认定尚存技术困难,推动毒驾⼊刑店铺北京6⽉24⽇电(记者蔡*晓)在第29个“6.26国际禁毒⽇”到来之际,《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正式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进在发布会上解读《报告》内容并向公众报告中国禁毒⼯作的开展状况。
刘*进在回答记者问时表⽰,毒驾问题的严重性丝毫不亚于酒驾,现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早就已经将毒驾纳⼊法制的规范来解决。
国家禁毒办也在会同全国⼈⼤、最⾼法院等部门进⾏研究,把毒驾纳⼊刑事处罚范围。
记者:刚才刘主任提到了毒驾的问题,近年来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在社会上引发了极⼤的恐慌,所以关于毒驾⼊刑的呼声越来越⾼。
那我们也知道相关部门也在围绕其开展⼯作。
我们想问的是,这项⼯作有具体的时间表吗?困难在哪⼉?如果说短时间内还不能⼊刑的话,对毒驾⾏为该如何做到预防和惩治?刘*进:毒驾的话题是这⼏年在社会上出现,⽽且得到社会⼴泛的关注的⼀个问题,也是同我们国家现在毒情形势的发展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连在⼀起的,对这个问题的危害,现在已经不⾔⽽喻,⼤家从报纸、媒体各⽅⾯都能够看到,⽽且很多⼈都看到毒驾问题的严重性丝毫不亚于酒驾。
现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这个问题早就已经提出来,⽽且早就已经纳⼊法制的规范来解决。
我们国家跟其他发达国家相⽐,这个问题出现得晚⼀些,也就是这两三年才引起关注,但是发展很快。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全社会的呼声也⽐较⼤,要加强对毒驾的治理,加强对毒驾的处罚。
国家禁毒办也在会同相关部门,⽐如说全国⼈⼤、最⾼法院以及各⽅⾯在推动这项⼯作,加强对于⽴法的调查研究。
也就是说,要想⽅设法地把毒驾这个⾏为纳⼊刑事处罚的范围,这样才能对毒驾这种⾏为形成真正的威慑。
因为现在没有纳⼊刑法,所以只能按照⼀般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办法来进⾏处理,处理的⽐较轻,震慑作⽤不够。
所以说,我们现在正在推动相关部门进⾏调查研究。
关于推动“毒驾入刑”的提案
关于推动“毒驾入刑”的提案案由:毒驾入刑提案者:通讯方式: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超速、超载、醉驾、闯红灯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之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另一种更加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毒驾,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毒驾,顾名思义,是指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达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ing of illegal drugs”。
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此处的“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
然而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对于身体的伤害,会让司机做出种种不可思议的动作来,或是反应时间慢,或是极度疲劳、眼前迷蒙,更有甚者会觉得驾车宛如在玩游戏。
“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公安部禁毒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人,估计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300万,也就是说,每100个人中就有1人是吸毒人员,这些人员大部分集中在青壮年,不少人持有驾驶执照。
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在机动车上查获吸毒人员1.9万人次(包括已造成和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嫌疑人),同比增长99.4%。
结合这些数据,再看看近几年来媒体报道因毒驾而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已经到了非严厉打击不可的时候。
公安部注销万瘾君子驾驶证推进“毒驾”入刑
公安部注销14万瘾君子驾驶证推进“毒驾”入刑公安部通报称,为从源头治理“毒驾”,铲除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毒瘤”,全国公安交管、禁毒、治安等多警种联手,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
同时,公安部正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导致严重后果的影响。
法和在治安卡口、重点地段检查等多种途径,对行驶状态异常、驾驶人出现疑似吸毒症状、车内存有疑似毒品和吸毒工具等情况加大路检路查,经对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信息和持有驾驶证人员信息实时自动比对,依法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时排除肇事肇祸苗头。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对“毒驾”始终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根据《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发现属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驾驶证申请;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戒毒措施外,注销其驾驶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被注销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将依法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毒驾”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公布“毒驾”十大典型案例1、2012年4月22日,王某某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行驶途中,神智混乱,驾车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毒驾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毒驾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毒驾事故频发,给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遏制毒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毒驾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毒驾治理体系,加强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毒驾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毒驾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毒驾的认识和警惕意识。
3.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交警部门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4. 健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毒驾监测体系,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对毒驾行为的监测和识别能力。
5. 完善惩处机制:建立健全毒驾惩处机制,对毒驾行为实施严厉处罚,提高打击效果。
6. 强化协作机制: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毒驾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 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毒驾危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毒驾的警惕和抵制意识。
3.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4. 建立监测体系:加大投入,建立先进的毒驾监测体系,提高监测和识别能力。
5. 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对毒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威慑效果。
6. 加强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五、预期效果经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将有效遏制毒驾行为,减少毒驾事故的发生,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六、结语毒驾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也需要广大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毒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公路交通安全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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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毒驾入刑”的提案
案由:毒驾入刑
提案者:
通讯方式:
内容:
近几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超速、超载、醉驾、闯红灯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之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另一种更加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毒驾,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毒驾,顾名思义,是指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达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ing of illegal drugs”。
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此处的“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
然而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
裁。
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对于身体的伤害,会让司机做出种种不可思议的动作来,或是反应时间慢,或是极度疲劳、眼前迷蒙,更有甚者会觉得驾车宛如在玩游戏。
“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
据公安部禁毒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人,估计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300万,也就是说,每100个人中就有1人是吸毒人员,这些人员大部分集中在青壮年,不少人持有驾驶执照。
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在机动车上查获吸毒人员1.9万人次(包括已造成和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嫌疑人),同比增长99.4%。
结合这些数据,再看看近几年来媒体报道因毒驾而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已经到了非严厉打击不可的时候。
事实上,我国的立法部门对于毒驾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早有初步认识。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从这一法条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饮酒或者醉酒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
可惜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只规定了酒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并处罚款。
”至此,危险驾驶行为应否入罪尘埃落定。
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得以入罪,与醉驾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是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再次被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由于没有将毒驾入罪。
所以,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时,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
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则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
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各不相同。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对于毒驾人员的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毒驾及其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最高处以死刑,对于毒驾人员的处罚又相对较重。
同一毒驾情形,在不同地域,适用不同罪名,科处不同刑罚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
这种现象使人民群众感到困惑,也使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遭受损失,同时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因此,在我国,将毒驾问题纳入刑法进行规制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其实,毒驾入刑已是法学界和交警、禁毒部门的普遍共识,公安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毒驾入刑,但毒驾之所以迟迟没有入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毒品的成分复杂,服用过一些消炎药物、感冒药物后,检测也会产生阳性反应。
因此,毒驾的概念难以认定,是阳性反应就代表了毒驾,还是查获了物证如毒品、针管等才算毒驾?二是毒品对人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一些人吸毒数天后仍能检测为阳性,吸毒多
长时间才算是毒驾?三是当前新毒品不断衍生,有关部门对冰毒、麻黄素、氯胺酮等几种主要毒品的检测方法较为成熟,但对其他类型的新毒品,则涉及检测成本和技术等问题。
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于其孪生兄弟——醉驾,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却又由于种种原因而迟迟没有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为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尽早推动毒驾入刑。
一、毒驾应为危险犯
毒驾要入刑,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毒驾在什么情况下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毒驾入罪是在有毒驾行为的情况下入罪还是有危害结果的时候入罪,即毒驾应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
在现行刑法中,由于没有将毒驾行为入罪,所以对于毒驾行为只有当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后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对其科处刑罚;如果这种行为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还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这就是说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很可能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使得很多毒驾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确毒驾行为的性质,把毒驾这种行为归为犯罪,而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后果。
也就是说,毒驾犯应该是“危险犯”,而非“结果犯”。
毒驾行为只要存在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危险,就应该将其归为犯罪,并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二、毒驾标准要统一
毒驾司机摄入多少毒品后才会危及公共安全?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毒品种类已由传统的鸦片、吗啡、大麻、海洛因等发展到了成百上千种,新型合成毒品的出现更让毒品的数量大幅增加。
而在这些毒品当中,每种毒品的纯度各不相同,对人类所产生的危害作用也不尽一致。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各种毒品进行科学研究,制定一个相对科学的、便于司法机关操作的“毒驾”标准,以指导司法机关有力惩治毒驾行为。
三、毒驾检测要科学
在制定好相关标准后,如何检测驾驶员是否吸毒或是吸毒多少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现行最常用的办法是对毒驾嫌疑人进行尿检和血液检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这种方式耗时长且操作不便,尤其是遇上女性驾驶员更是很难当场采集尿液样本。
这种方式不利于及时发现并惩治毒驾犯罪嫌疑人,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唾液试纸,即只要使用该试纸检验司机的唾液即可查出司机是否属于毒驾。
这种方法方便快捷,相对于尿检有很大的优势。
不过,利用唾液试纸检测驾驶员是否吸食毒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还不是很精确,容易被误判;同时服药或饮酒都
会还会影响检测的结果,从而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
因此,研究出一种更为科学、简便、快捷、准确的毒驾检测方法对于“毒驾”入刑已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四、毒驾司法要公正
毒驾入刑后,最为重要的问题还是定罪量刑。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现在已有先例可循,可以参照酒驾入刑,将毒驾犯罪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行列。
即是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显然,这只是针对毒驾行为尚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也就是危险犯的情形。
对于毒驾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则不应当再适用“危险驾驶罪”,否则就有悖司法公正的要求。
还是应当援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地惩治毒驾犯罪行为,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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