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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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_第4号(1990)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_第4号(1990)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为保障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简称油(气)生产设施)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防止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建设或使用的油(气)生产设施及设施所有者、作业者以及油(气)生产设施检验机构。

第三条在《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以及海上油(气)田生产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进行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主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海上油(气)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简称安全办公室)是能源部实施油(气)生产设施检验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

根据需要,安全办公室可设置地区监督机构。

第五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制度。

发证检验依照本规定由作业者委托经能源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实施监督。

海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石油天然气主管机关颁发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六条凡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检验机构均可向安全办公室申请《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资格证》。

经审查批准后,该机构即为能源部认可的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简称发证检验机构)。

第七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本检验机构注册证书;2.具有本检验机构制订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和标准;3.拥有与承担检验项目的相适应的技术人员;4.拥有与承担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和计算手段;5.有良好的服务信誉。

第三章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第八条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包括:1.建造检验;2.作业中定期检验;3.临时检验,即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然灾害对油(气)生产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理时,或为改变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以及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所进行的检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

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

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目录1 设计规范 (3)1.1 国家法律、法规 (3)1.2 相关设计规范 (3)1.3 相关施工规范 (3)1.4 相关规定 (4)1.5 相关行业规范 (4)2 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4)2.1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4)2.2 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3 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4 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 (6)2.5 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 (7)2.6 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 (8)2.7 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 (9)2.8 管道与加油站安全间距 (11)2.9 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 (11)2.10 管道沿河堤、堤坝并行敷设安全间距 (14)2.11 管道与相关保护区的安全间距 (15)3、站场选址要求与注意事项 (16)3.1 基本原则 (16)3.2 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19)1 设计规范1.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9)地方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规、条例。

1.2 相关设计规范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2)《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2008;8)《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2011;9)《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5257-2012;10)《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2010;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2)《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4)《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2008;1.3 相关施工规范1)《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越工程》SY 4207-2007;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0452-2012;3)《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5)《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Q/CNPC 78-2002;6)《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 4103-2006;7)《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2013;1.4 相关规定1)《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油化管道字452号;2)《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

GB50183讲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讲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爆炸极限 当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混 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个能 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气 体、蒸气或粉尘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
问题? 1、破乳剂加药间的火灾危险性? 2、化验间的火灾危险性?
单位 采油二厂 采油四厂 采油九厂 采油八厂 头台油田 采油六厂 采油三厂
或小于4×104m3/h 时,不应小于
40m 。
站场生产区
火炬放空区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 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 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附录B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40m
四、总平面安全布置
五、控制可燃物的安全措施
(防泄漏和气体积聚)
6.1 一般规定 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 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 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 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破乳剂型号 DP101 SX4318 AE169 SP169
CP903
闪点 16℃ 15℃ 35℃ 28℃ 31℃ 25℃ 30℃
2005.08数据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 最大允许量,参见表。
三、区域安全布局 大庆风向频率玫瑰图
4.0.2 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 窝风地段。

天然气公司场站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

天然气公司场站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

天然气公司场站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场站外观、硬件标准和软件要求,建成特色鲜明、标准统一、规范科学的输气场站,尽快达到场站管理的标准化,现提出场站标准化建设初步建议:1.输气站场硬件建设标准:主要加强场站外部形象建设,达到“整洁、规范、明亮” 的效果,展现输气站场积极向上的面貌。

从站外、室内形象、设备标示、油漆色、防腐层涂装施工、站内绿化、消防器具、站场工用具配备等方面统一标准,为建立标准化场站奠定物质基础。

内容包括:1.1站场室外形象标准主要包括:单位标识、户外标语、企业理念、站前告示、安全警示等。

1.1.1单位标识:位置:站场门口内容:"中石化"标志、"天然气分公司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义X 站"字样。

1.1.2站前告示栏位置:站场大门外左侧路边内容:进站须知;天然气分公司相关十大禁令(1)进站须知1.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入内。

2.外来人员必须办理进站手续,接受安全教育,穿好防静密封点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由岗位人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并将异常及处理情况清楚记录在相应记录本上。

(10)对有生产参数自动记录的岗位,巡检后应将巡检记录的参数与计算机自动录取参数进行详细对比,对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 3现场管理工作标准(1)工艺区安全标志规范、醒目、齐全,在用设备、流程、介质、走向有明确规范的图文标识;管线上的箭头标识,注明文字标准规范,一目了然,工艺管网及设备按规定标准涂色刷漆;(2)在用压力容器要喷放大号(单位自编号、注册编号、使用证编号、下次检验日期),闲置或报废设备、流程应挂牌标识;(3)在线安全控保装置齐全好用,校验及时,压力容器,压力表的铅封和校验标记完好,且压力容器液位计有高低警示线,安全阀灵活有效,根部阀全开到位;(4)生产设施设备、环境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 (三清即厂区清洁、厂房清洁、设备清洁;四无即无杂物、无油污、无黑烟、无乱倒垃圾;五不漏即不漏水、不漏电、不漏风、不漏汽、不漏油),生产环境清洁,规格化。

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

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

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燃气场站是以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等为主要燃料,以及气体罐、气体管道、气体加油机、燃气锅炉等设备组成的重要公共设施,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燃气生产和生活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燃气在生产、储运、使用等环节中都会产生安全隐患,因此,进行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燃气场站的组成、安全隐患及检查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燃气场站的组成燃气场站一般由气体储罐、气体管道、阀门、流量计、气体加注机、燃气锅炉、安全保护装置等组成。

其中,储罐是燃气场站的核心部件,常见的气体储罐有地下储罐、地面储罐、船舶储罐等。

地下储罐埋入地下,可以防止罐壁在气体灌装时的变形,减少气体灌装时与大气接触产生的静电,降低储罐内液气混合的风险,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储气设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储罐的使用数量在不断增加。

因此对于地下储罐的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二、燃气场站的安全隐患燃气场站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用气安全问题、设施安全问题、制度管理问题等。

其中用气安全问题是燃气场站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一旦出现泄漏,可能引发爆炸事故,或者导致污染环境和大量的财产损失。

设施安全问题主要涉及到气体储罐、管道、阀门、燃气锅炉等重要设备,如果设备长期使用,当设施出现老化和损坏时,也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安全隐患。

由于燃气场站工作环境较为特殊,因此,制度管理问题非常重要。

一旦出现责任追究时,需要通过完善的制度对各工作人员进行分工和责任划分,以达到科学管理、合理监管的目的。

三、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措施为了保障燃气场站的安全生产,以下是常规的安全生产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燃气储罐燃气储罐是燃气场站最为核心的部分,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生命和财产上的重大损失。

因此,每年对燃气储罐进行至少一次检查,以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2.检查气体管道和阀门气体管道和阀门是气体场站用气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组件的正常运行和保障用气安全。

天然气站场设计规范及工艺设计分析

天然气站场设计规范及工艺设计分析

天然气站场设计规范及工艺设计分析一、引言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了更好地利用天然气资源,建设合理、安全的天然气站场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从天然气站场设计规范和工艺设计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讨论,旨在为天然气站场的设计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二、天然气站场设计规范1、设计依据天然气站场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的天然气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石油和天然气安全生产设施设计规范》(SY/T 5316-2008)等。

还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地质、环保等特点,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的环境条件和使用需求。

2、场址选定天然气站场的选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要远离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品储存地、污染源等。

选址时还需要考虑交通便利性、土地利用情况、管网接入情况等因素,选址的角度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以确保天然气站场的建设符合国家的规划和要求。

3、建筑布置天然气站场的建筑布置要满足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要求,通常包括天然气储气罐、气体加气站、管道连接、操作间、设备间等建筑设施。

布置时需要合理利用场地,确保各建筑设施之间的配合和便利。

4、安全保障天然气站场的安全是设计的首要考虑因素,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和使用安全,如防火、防爆、泄漏报警、安全疏散等方面的措施需要得到精心设计和配置。

5、环保设计天然气站场的环保设计至关重要,要求排放的污染物和废气都要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

设计阶段需要确定排污口位置和治理设施,以及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不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6、管线设计天然气站场的管线设计是整个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设计时需要考虑管线的输送能力、压力等级、管道材质、防腐措施等因素,确保管线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使用。

三、工艺设计分析1、天然气储气罐天然气储气罐通常由钢质制成,其工艺设计需要充分考虑罐体的承载能力、密封性能等因素。

油气田生产设备设施检维修规程 第2部分 0810稿

油气田生产设备设施检维修规程 第2部分 0810稿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E14备案号:Q/SH 中国石化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H XXXX.7—XXXX油气田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规程第2部分:罐Oil production facilities maintenance procedures Section 2: can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检维修内容和周期 (2)5 检测与评估 (4)6 储罐维修 (9)7 试验与验收 (13)8 日常维护与故障处理 (13)9 储罐完好标准 (17)10 储罐更新条件 (17)前言Q/SH××××《油气田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规程》分为二十六个部分:——第1部分:抽油机;——第2部分:罐;——第3部分:地面泵;——第4部分:锅炉类;——第5部分:管线;——第6部分:加热炉;——第7部分:油气水井——第8部分:抽油杆;——第9部分:油管;——第10部分:井口设施;——第11部分:过滤器;——第12部分:压缩机;——第13部分:膨胀机;——第14部分:塔类;——第15部分:分离器;——第16部分:电脱水器;——第17部分:换热器;——第18部分:制冷设备;——第19部分:自动化系统;——第20部分:井下泵;——第21部分:电机;——第22部分:发电机;——第23部分:阀门;——第24部分:计量设备;——第25部分:仪表;——第26部分:配电。

本部分是Q/SH××××的第7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事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胜利油田森诺胜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整理]GB_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整理]GB_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8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3-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对《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的油气田、油气管道和海上油气田陆上终端开展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积极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

与原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1.增加了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存工程、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以及电气方面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_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_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自 2005-3-1 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8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3-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对《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的油气田、油气管道和海上油气田陆上终端开展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积极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自2005-3-1 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8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3-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对《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的油气田、油气管道和海上油气田陆上终端开展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积极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1•【文号】安监总管一[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紧密结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实际情况,现就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范围下列石油天然气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其他建设项目由企业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陆上油气田开发项目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库或地下储气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与输油站相关的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内容培训 - 副本

与输油站相关的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内容培训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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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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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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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 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 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1.8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 树木。 3 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四 季常绿的草皮。 4 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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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 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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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 设备的规定执行。 2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 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1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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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2-2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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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5.3 稳定原油、甲B、乙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不稳定原油用的作业
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内浮顶罐

天然气场站设备相关知识

天然气场站设备相关知识

天然气场站设备相关知识
天然气场站设备是天然气输送过程中的重要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分离器:用于将天然气中的液体和固体颗粒分离出来,保持天然气的清洁和干燥。

2. 过滤器:用于过滤掉天然气中的杂质和颗粒,保证天然气的质量和管道的畅通。

3. 调压器:用于调节天然气的压力,保证管道内的压力稳定,同时防止压力过高或过低对管道和设备造成损坏。

4. 计量器:用于计量天然气的流量和压力,是天然气贸易和计费的依据。

5. 阀门:用于控制管道中天然气的流动,调节流量和控制压力。

6. 汇气管:用于将多个管道中的天然气汇集到一起,以保证天然气的均匀分配和输送。

7. 管线:用于输送天然气,通常采用防腐、防爆、耐压的优质材料制成。

8. 计算机自动控制装置:用于监控天然气场站的运行情况,控制设备的自动化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除了以上设备外,天然气场站还有一些辅助设备,如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以保证场站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表2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表2

表1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单位:m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 当油罐区按50183-2004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表2 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单位:m注:1 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 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明细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明细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明细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公司油田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公司油田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田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2015年11月前言管道和站场是油气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环保的重要载体,是优化油气田生产组织与管理、提升效益的关键环节,对完成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建成十分庞大的管道和站场生产系统,并与之相适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系统,基本能够满足油气生产的需要。

各油气田公司也在管道和站场生产管理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和探索,不断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转变发展方式,夯实油气稳产基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法规日趋健全,公众安全环保意识不断加强,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修订版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对管道和站场的管理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下新常态的需要,强化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田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规范管理范围和内容,有效应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系统运行,提升本质安全,提高油田开发整体效益,勘探与生产公司组织大庆油田公司编制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田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管理规定》。

在规定编制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各油气田公司成熟的管理经验,参考了大庆、长庆、新疆、辽河、塔里木、吉林、大港等单位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本规定共13章,2个附件。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提出和归口。

编制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张维智张宝良李国才陈全印李金亮董智涛张昆李双林刘刚侯新举沙风生参加人:胡玉涛班兴安韩凤臣赵忠诚孙铁民张效羽郭贵安常彦荣王兴龙刘勇罗晓明江涛马占恒丛延刚刘恩国张明益路学成黄哲张中放陈宏健牟永春刘福贵王保民陈继红代国臣樊涛姚成海朱文澎葛立忠刘显库张向东陈洪江王晓光张广生杨巍宋大钊张冰王海滨李本全武文生孟军政刘忠泉成典旭岳潘东杨广军谭智徐广森审核人:汤林审定人:王元基本规定于2015年11月30日首次发布。

GB50183-201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GB50183-201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500<Q≤3000
Q﹥1000
-
-
三级
四级 五级
100<Q≤500
50<Q≤100 Q≤50
500<Q≤1000
200<Q≤500 Q≤200
Q﹥200 Q≤200
任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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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注:
1 具有增压功能的集气站、输气站应按压气站划分等级;
2 具有脱水脱硫、烃露点控制功能的气田集输站场,应按天然气脱水、脱硫的规 模划分等级,且应取等级较高者; 3 储气库、集注站应分别按天然气处理厂、注气站划分等级,且应取等级较高者; 4 本表不适用于天然气井场和管道线路截断阀(室)。
3
概述
编制单位及批准部门
第10章 液化天然气站场: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GB 50183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GB 50183参编单位: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
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 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 司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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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条文说明
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2004版章节
序号 1 2 3 10.1 名称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序号 1 2 3 10.1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区域布置
2015版章节
名称
10.2
10.3 10.4
区域布置
站场内部布置 消防及安全 附录+条文说明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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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

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

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

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1.2 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 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6.1.3 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使用或生产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2 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室内。

3 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6.1.4 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

6.1.5 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7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8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6.1.9 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6.1.10 油品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油品储罐宜设自动截油排水器。

6.1.11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含油污水管道在通过油气站场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6.1.12 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 处。

6.1.13 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6.1.14 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6.1.15 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

2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3 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6.2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6.2.1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2 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当大于20m3至30m3时,不应小于15m。

燃料油储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6.2.2 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

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6.2.3 甲、乙类液体泵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毗邻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6.2.4 甲、乙类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液化石油气泵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2台时,与甲、乙类油品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2.5 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泵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6.2.6 甲、乙类油品离心泵,天然气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正常工作情况下,介质倒流有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6.2.7 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措施。

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6.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6.3.2 油气站场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

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 ;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2 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

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

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6.3.3 明火设备(不包括硫磺回收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正压燃烧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4 石油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3.5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6.3.6 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应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

6.3.7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 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安全。

6.3.8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6.3.9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 以上,并应高出地面9m。

6.3.10 硫磺成型装置的除尘设施严禁使用电除尘器,宜采用袋滤器。

6.3.11 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为1m。

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磺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6.3.12 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6.3.13 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为单层建筑。

2 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墙隔开,防火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3 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

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6.4.1 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6.4.2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五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6.4.3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6.4.4 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6.4.5 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的沉降罐可不设防火堤。

6.4.6 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6.4.7 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6.4.8 采用天然气密封的罐应满足下列规定:1 罐顶必须设置液压安全阀,同时配备阻火器。

2 罐顶部透光孔不得采用活动盖板,气体置换孔必须加设阀门。

3 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4 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

水封装置应有补水设施。

5 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阀和阻火器。

6.5 油罐区6.5.1 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6.5.2 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 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 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5.3 稳定原油、甲B、乙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

不稳定原油用的作业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

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内浮顶罐或压力储罐。

钢油罐建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

6.5.4 油罐组内的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 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6.5.5 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 当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者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数量不限。

6.5.6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油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5.7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5.7的规定。

注:1 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2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3 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 高架(位)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

5 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罐组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间距,可按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6 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6.5.8 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

卧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6.5.9 油罐组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应是闭合的,能够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和地震引起的破坏力,保证其坚固和稳定。

2 防火堤应使用不燃烧材料建造,首选土堤,当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不燃烧材料砌筑,但内侧应培土或涂抹有效的防火涂料。

土筑防火堤的堤顶宽度不小于0.5m 。

3 立式油罐组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的有效容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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