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业登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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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制度范本

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制度范本

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所称商事登记行政许可,是指申请人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商事主体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设立、变更、注销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第四章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商事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商事登记行政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公开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行政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登记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登记
• 第六节 商业登记的监督管理
• 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商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年检、证照管理、商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1. 是商法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行为实施 公法和私法控制的前提;
• 2. 保障社会交易安全与商业秩序; • 3. 保护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必要手段;
• 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 一、商业登记的范围
•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 一、申请
• (1)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与 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 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必要的并与生产 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 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健全的财会 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 资产负债表;(7)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商 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 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 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 企业注册资金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我国目前工商登记制度的特点: • 1. 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 • 2. 各种商业主体均受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

商业登记法

商业登记法

法规名称】商业登记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12-1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商业登记法第 1 条商业登记,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从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本法所称商业,谓以营利为目的,以独资或合伙方式经营之事业。

第 3 条商业及其分支机构,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外,非经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开业。

第 4 条左列各款小规模商业,得免依本法申请登记∶一摊贩。

二家庭农、林、渔、牧业者。

三家庭手工业者。

四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其他小规模营业标准者。

第 5 条商业业务,依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所定之命令,须经各该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于领得许可证件后,方得申请商业登记。

前项业务之许可,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撤销后,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通知主管机关撤销其商业登记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

第 6 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必要时得报经经济部核定,将本法部分业务委任区、乡 (镇、市、区) 公所或委讬直辖市、县 (市) 之商业会办理。

第 7 条商业登记之申请,由商业负责人向营业所在地之主管机关为之;其委讬他人办理者,应附具委讬书。

第 8 条商业开业前,应将左列各款申请登记:一名称。

二组织。

三所营业务。

四资本额。

五所在地。

六负责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其他经政府核发之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出资种类及数额。

七合伙组织者,合伙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其他经政府核发之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出资种类、数额及合伙契约副本。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

前项及其他依本法规定应登记事项,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抽查。

商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妨碍或拒绝。

商业不得经营其登记范围以外之业务。

第一项第四款资本额达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数额以上者,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9 条本法所称商业负责人,在独资组织者,为出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伙组织者,为执行业务之合伙人。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商事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用于管理和监督商业活动的登记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为商业主体提供法律保护,并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商事登记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注册商号:商事登记制度要求商业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注册商号,以确保其身份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商号可以是个体户的姓名或企业的名称。

2. 登记信息:商业主体需要向商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类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所有权结构、股东信息等。

这些信息将被登记机构记录并作为公开信息,以便公众查询。

3. 变更登记:商事登记制度要求商业主体在发生重大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如公司名称变更、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

变更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注销登记:商业主体在终止经营或解散时,需要进行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目的是从商事登记系统中清除相关信息,以避免后续纠纷和法律责任。

5. 公示公告:商事登记制度要求登记机构将商业主体的注册信息、变更信息等进行公示公告,以提供透明度和对第三方的警示作用。

公示公告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6. 法律保护:商事登记制度为商业主体提供法律保护,确保其享有合法权益,并规范商业活动的行为准则。

商业主体可以借助商事登记制度来维权、处理纠纷和追究法律责任。

商事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吸引投资、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增加经济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高法治化水平,为商业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和稳定的经营环境。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事登记制度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规章制度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下面是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商业登记法律制度

第五章   商业登记法律制度

第五章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法律规定:这项制度在德国和日本主要在商法中规定,在瑞士债务法中规定,在意大利在民法中规定,在法国原来在商法中规定,后来由专门的商业注册登记法令规定,在英国在公司法中规定,在美国由社团法规定。

我国于1988年6月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在正在起草《商业登记法》。

2、概念表述:商业登记,是指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商业筹办人将应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的商事管理制度。

(二)特征:1、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是一种要式行为;3、本质上属于公法行为,严谨的称之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二、商业登记制度的沿革与发展:(一)古代:1、雏形:古罗马时代,“看板”、“贴札”或“引札”是登记制度的雏形;我国在唐代就规定经商必须于每年八月十五到京都领贴,方能经营。

2、源头: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商人组合制度,具备浓厚的身份法和习惯法属性。

(二)近代:这一时期欧陆各国的登记制度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是早期习惯法成文化的过程,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三)现代: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2、制度表现与发展:德国:登记制度不具备创设力,仅有宣示力,但登记仍是商人的义务;我国民国时期(及现在台湾省)的《商业登记法》第3条规定:“商业及其商业机构除法律规定免于登记之外,非经登记,不得开业”,更是采取登记必要主义。

欧共体:欧共体一些成员国过去没有登记制度,共同体于1968年作出关于调整各国公司法的第一项规定就是关于登记的规定;不过强制登记不是所有商人的义务。

英美法系的非法定商业合伙注册任意化,在日本和德国商业登记对小商人不适用。

第五章 商事登记

第五章 商事登记
3、核准发照 4、公告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 企业开
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 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应否登记方面体现为登记要件主义和登 记对抗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某些事项非经登记不产 生法律上的效果;
登记对抗主义亦称登记公示主义,是指某些 事项不经登记也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仅 是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在登记后表现为是否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
对抗效力,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公告,任何第 三人不可以不知道该事项为由主张权利。
公信效力,亦称公信原则,是指企业登记及公告 仅依其登记及公告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公信力, 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 也将加以保护。
三、意义: 1、有利于商主体获得、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
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2、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的相关 经营情况;
3、有利于国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态,进行对商主 体的法律调整和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规划,更好建 立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
第二节 商事登记对象与管理机关
我国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对违反登记法规的 行为,具有处罚权。
第五章 商事登记
本章主要学习以下问题: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对象与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与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限制与监
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 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 有关商事登记的法规、细则规定的内容和 程序,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 提出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 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内商事登记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商事登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登记工作与其他业务环节的对接。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五条依法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均应当进行商事登记。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材料。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审查并予以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拒绝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商事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合伙人及出资额等。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

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等。

第四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材料的保存、检索工作。

第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部门开展数据互联互通,并在合法授权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实、虚假登记信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公正办理登记事项,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第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事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商业用途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用途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商业用途的法律规定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涵盖了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商业登记、合同、广告、知识产权、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商业用途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商业登记1. 商业登记的概念商业登记是指企业在开业前,依照法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

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2. 商业登记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公司住所证明;(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广告1. 广告的概念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商品或者服务,以招揽顾客、扩大销售的行为。

2. 广告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五章 商业登记

第五章  商业登记

• 二、商业登记的立法体例与立法政策
• • • • • • • (一)立法体例 1、商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2、民法模式 3、单行法模式 (二)立法政策 1、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 2、准则主义与特许主义
• 三、商业登记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 (一)制度的起源 • (二)中世纪的民间法阶段
• 正本样本
• 副不具法人资格)
• 外资企业
中国最早的个体户营业执照(1980)
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
• 第四节
• • • •
商业登记的效力
一、创设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公信效力 1.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时,已登记 事项被推定为合法、真实、有效,社会公众 均得信赖登记事项真实、合法、有效。 • 2.登记事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时,登记 申请人不得以所称真实情况对抗善意第三 人 。
• • • • • •
第五节 商业登记之监督管理 一、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商业主管机关之监督管理 (一)年检 (二)证照管理 (三)行为监督
• 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 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 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 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 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五)企业(公司)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 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 四、对抗效力 • 1.凡应登记及公告事项,未经登记和公告 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登记并公告之后.登记事项即推定第三 人知情而对其发生效力,第三人应尽注意 义务。 • 3.登记是真实的但作了不实的公告,一般 情况下应以登记事实为准,不实公告不产 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实公告的内容对善意 第三人有利,则不得作对第三人不利的解 释。

商事登记法主要体例框架及

商事登记法主要体例框架及

《商事登记法》主要体例框架及重点问题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调整对象、登记机关等;第二章登记管辖,主要规定登记体制、登记权限划分等;第三章登记事项,主要规定商事登记应当就商事主体的哪些内容进行登记;第四章商号,主要规定商事主体的商号登记、认定和保护制度;第五章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主要规定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任免职程序、工作职责等内容;第六章设立登记,主要明确设立登记效力、程序,重点解决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相分离的问题,以及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的划分;第七章变更登记,主要明确变更登记效力、程序;第八章备案登记,主要明确备案登记的效力、范围、程序,还包括协助法院执行、冻结股权、股权质押等内容;第九章注销登记,重点解决商事主体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引入投资资格限制制度,增强投资人清算、注销的自觉性;第十章登记程序,重点解决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问题,引入注册官制度,规定注册官的审查职责、标准、程序及权限等一般性、原则性问题;第十一章公告、年检、证照管理,重点解决登记簿的设置、公示作用、公示与登记的关系以及电子登记等问题;第十二章监管管理,进一步强化商事主体准入后的监督管理问题,扭转“重登记,轻监管”的局面;第十三章法律责任及救济措施,主要规定登记工作中商事主体、登记人员的责任承担及法律制裁措施,还包括登记程序的纠正等内容;第十四章附则,重点解决本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

重点问题:(一)关于商事登记的原则坚持以准则制为商事登记的基础,核准制为其例外。

即规定除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诸如饮食、烟草、制药、矿产、文物、文化、军工、金融保险证券等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和领域,一般行业采取准则主义,即直接由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简化登记程序,便捷市场准入。

(二)关于核心概念的界定应当以《商事登记法》为契机,解决困扰登记机关多年的一些法律概念的界定,如“经营活动”、“经济组织”、“营利性组织”、“商行为”等等。

第五商事登记

第五商事登记

补充: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 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 2.任意登记主义。 只有宣告的效力。
现代商事立法的趋势是强制登记主义原则, 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
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登记只能对 抗恶意第三人。
2.特殊的效力
工。如法国。
我国的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 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商事登记的范围 二、商事登记的事项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四、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创设法律关系的效力 二、免责效力 三、公示效力
登记制度严谨的体系架构的形成,而且不利于为商主体 的登记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也不利于主管部门监督、 管理; 2、商事登记法在价值取向上表现出向交易安全倾斜,而 基本忽视了效率这一原本应当同时存在的价值追求,尤 其是忽视了对登记申请人效率的维护; 3、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文件的内容既存在相互重叠的弊 端,又存在不少法律空白与盲点; 4.立法未给申请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构筑合理而有效的机制。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二、登记主管机关的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补充: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
准确、有效。 对抗效力 企业登记事项经登记公告, 将信息披露给
社会公众, 即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者应到 知道该信息, 商主体据此获得免责效力。

商事登记管理制度

商事登记管理制度

商事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商事登记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商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登记主体商事登记主要包括公司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两大类。

公司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内容1. 公司登记(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按照《公司法》规定,应当真实、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注册地和经营地必须一致。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需根据其性质进行登记。

(3)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真实。

(4)股东或合伙人信息提供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出资情况、持股比例等信息。

(5)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7)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与实际经营地相一致。

2. 个体工商户登记(1)个体工商户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信息需进行登记。

(3)经营项目经营项目必须符合《个体工商户法》规定,不能经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址必须与实际经营地相一致。

四、登记流程1. 公司登记流程(1)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2)受理工商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予以受理。

(3)审查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

(4)发证符合条件的公司经过审查后,颁发《营业执照》。

(5)信息公示工商管理部门将公司登记信息进行公示。

2. 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关于商业登记.doc

关于商业登记.doc



本高就是因为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其中有关交易对方的各种


信息,如资信能力等都是极为重要的,有时由于市场主体的

а
有力的特性,他们可能不择手段的实现交易,故意的隐瞒相

关信息,或欺骗对方当事人,这样,或是增加了交易对方了


解相关信息的成本,或是增加了整个社会的成本,而商业登



记制度要求商事主体将设立 、出资履行、组织变更、合 并 、


趋向性建议:静态低标准,动态高标准也许我们会问,静态

低标准会不会使大量不合格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在目前静态高标准的情况下,市场

主体的情况并不容乐观,大量市场秩序整顿数据可以证明这


一点。据计算,企业已经登记且不符合条件的概率为 15%,


不符合登记条件且前来申请登记的概率接近 100%。也就是说,

记机关不应主动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更多的不是



在行使职权,而是在履行职责、义务,只要商事主体申请的

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就应予以登记,此时登记只是


一种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过于强调登记行为的公


的性质,使登记机关错误的摆放自己的地位,把自己放的高


高在上,形成了一系列乱收费、登记难的问题。所以商业登


增减出资、解散等信息进行登记,显然有助于相关交易主体

获取信息,大大降低了相关主体为调查这些信息而支付的成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是长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再者,因为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相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汇总法律法规中。

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峻且程序极不统一因为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

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大背景下,这种“差别待遇”,无异于给商事主体的自由进展套上了枷锁,背离了商法的私法本质。

3.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确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

北京商则律

北京商则律

北京商则律北京市商事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事登记申请与登记机关第三章商事登记登记制度第四章商事登记信息管理与公示第五章商事登记服务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行为,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从事商务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统一的信息管理制度和统一的监管制度。

第四条商事登记应当依法实施,中央和地方要加强对商事登记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第六条商事登记应当依法审核、登记、管理和公示商事登记信息,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商事登记申请与登记机关第七条实施商事登记的机关,可以由市、县一级的人民政府产业和信息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国务院工商(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工商(市场监管)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商事登记机关等依法进行。

第八条申请商事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材料。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商事登记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应当及时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的补正事项。

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商事登记申请审查制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商事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商事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商事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商事登记决定,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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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商业登记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法律规定:这项制度在德国和日本主要在商法中规定,在瑞士债务法中规定,在意大利在民法中规定,在法国原来在商法中规定,后来由专门的商业注册登记法令规定,在英国在公司法中规定,在美国由社团法规定。

我国于1988年6月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在正在起草《商业登记法》。

2、概念表述:商业登记,是指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商业筹办人将应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的商事管理制度。

(二)特征:
1、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本质上属于公法行为,严谨的称之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商业登记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一)古代:
1、雏形:古罗马时代,“看板”、“贴札”或“引札”是登记制度的雏形;我国在唐代就规定经商必须于每年八月十五到京都领贴,方能经营。

2、源头: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商人组合制度,具备浓厚的身份法和习惯法属性。

(二)近代:
这一时期欧陆各国的登记制度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是早期习惯法成文化的过程,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三)现代:
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
2、制度表现与发展:
德国:登记制度不具备创设力,仅有宣示力,但登记仍是商人的义务;
我国民国时期(及现在台湾省)的《商业登记法》第3条规定:“商业及其商业机构除法律规定免于登记之外,非经登记,不得开业”,更是采取登记必要主义。

欧共体:欧共体一些成员国过去没有登记制度,共同体于1968年作出关于调整各国公司法的第一项规定就是关于登记的规定;
不过强制登记不是所有商人的义务。

英美法系的非法定商业合伙注册任意化,在日本和德国商业登记对小商人不适用。

三、商业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1、对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开业和经营实行国家监督,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便实现经济宏观调控措施。

3、便于征税。

4、便于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信息。

5、保障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四、商业登记的立法政策和原则:
(一)立法政策:
1、就强制性而言,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

前者规定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任何商事活动,据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曾长期采任意登记,但“为维护商业道德及诚信原则,防止商人虚设行号,倒闭诈骗,加强行政管理起见,改采强制登记主义”;后者原则上也须履行登记,但有三方面补充和制约:其一,偶尔从事非连续性营利活动的可不;其二,可先开业再登记;三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就核准标准,分为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

前者一般实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后者则是实质审查和批准备案制度。

(二)商业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在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以及现在的欧共体各国普遍采用。

2、全面审查原则: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行手续,而是要由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登记的企业是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则。

其审查内容主要是:(1)经营项目是否法律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能力;(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5)审查公司的名称等。

3、公开登记原则:即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复制登记簿上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

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3)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案例阅读“:
1994年5月,甲与另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明光家具有限公司”。

7个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章程规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

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获得验资证明。

11月,该公司筹备处向某市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并提交了必要的相关文件。

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虽符合设立条件,但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故决定不予登记。

筹备处将该不予登记的通知书告知7位股东后,均对此不服,于是将登记机关诉诸法院。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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