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价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5.01.22•【文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1995年1月22日)第一条为维护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由海关对出口商品进行审价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
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
第三条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成交价格。
第四条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予以审定:(一)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二)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第五条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口时进行。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经营单位在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预先申报成品出口的成交价格,并由海关在商品出口时进行审价。
对转关运输出口的商品,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审价。
第六条为合理审定出口商品价格,海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查阅企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海关对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价格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资料,以及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资料。
审价时效的规定
审价时效的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
十二、司法审价法规(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法律条文A、《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未能三方会签审价报告能否出具,怎样出)第三十一条审价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工程量差异部分或者对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原编制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核对。
审价机构、委托方、原编制单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三方会签后,由审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对审价结论有分歧的,审价机构至少应组织两次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价机构可自行出具审价报告,但须将分歧各方的意见及审价依据,以书面形式附于审价报告后。
B、〈〈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复审”的法律效力、审价是否是必需的))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物资采购审价暂行规定
物资采购审价暂行规定为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使各采购环节相互制约,以杜绝采购各个环节的腐败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针对本公司物资采购审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审价规定根据当前工作情况,就采购控价事项建立一审、二审、终审机制,具体规定如下:1.一审单位(1)若是职能部门发起的物资采购,一审即为发起部门;(2)若以公司发起的物资采购,一审即为公司财控中心。
2.二审单位(责任人)(1)若是职能部门发起的物资采购,二审即为公司财控中心;(2)若以公司发起的物资采购,二审即为公司总经理。
3.终审单位(责任人)(1)若是职能部门发起的物资采购,终审即为公司总经理;(2)若以公司发起的物资采购,终审即为公司董事长。
完成终审后须提交公司行管中心备案,公司监察室有权进行抽审。
二、控价规定1.单品价格在500元及以下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物资采购,可执行简易审批程序:(1)生产经营性物资由发起部门填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2)非生产性办公物资由发起部门填报,行政总监审核,董事长批准。
2.单品价格在500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实行控价并填报《物资计划报审表》,详细列明产地(厂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报价、用途等资料,按本规定进行审价。
三、词语定义1.核价原则:是指对每一批次材料、设备、设施价格的核定,必须遵循同品牌、同产地、同规格型号、同档次、同支付方式、同时间段、同采购量、同到达地(包括但不限于税金、运输费和上下车费用等)的“八同”核定原则。
2.控价误差率=[(一审金额)─(二审金额)]÷(一审金额)×100%或=[(二审金额)─(抽审金额)]÷(二审金额)×100%3.抽审:是指公司监控室发现在审价过程中存在疑点,在材料、设备、设施购买前或购买后所进行的再审。
这种审查既可以全面的也可以是部分审查。
四、采购奖惩规定在符合核价原则的情况下,其奖惩如下:1.各单位采购一审控价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的不予处罚;误差率等于或大于2%时,按全部价差(含2%以内的,下同)的1%~20%(过失)、20%~50%(过错)、1~3 倍(故意)分别处罚;故意行为情节严重、价差巨大的加重处罚或解除劳动关系,涉及法律责任的可交由司法机构立案侦查。
审价时效的规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沪建建管(2001)第007号
关于认真执行审价时效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
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执行审价时效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作
如下规定:
1.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在开展审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沪建建(98)第047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
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
2.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确认提供齐全,确认之日作为审价工作的开始时间。
3.我办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统一表格中的表2作出相应变更(见附件),
表2作为审价归档资料之一。
4.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按规定出具审价报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结论有分歧的,可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定额总站征求双方意见,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擅自承接复审业务。
审价结论有纠纷的,也可直接上诉法院。
5.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法[2001]16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案例提示】“审价时效”过了--“送审价”视为甲方认可
【案例提示】“审价时效”过了,“送审价”视为甲方认可?朱月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上海某大型施工企业从业三十年,曾任法律顾问、法务主任等职;从事建筑房地产专职律师二十余年,擅长办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为多家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银行、设计单位及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法律顾问及专业法律服务。
前言在建筑市场领域通常所说的视为认可“以送审价为准"指的是,承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及全部竣工结算资料,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工程结算造价以承包人送交的结算书中的造价(即“送审价")为准。
一、视为认可“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提出的背景实践中,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竣工结算款,已成为建筑领域常态,实乃治而不愈的顽疾。
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最为常见的手段是拖延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间,审而不决以造成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使承包人陷于十分被动之地位。
鉴于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除司法解释之外,原建设部(2001年)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第16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财政部与原建设部发布(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第十六规定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03.0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
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
工程造价评审时效控制制度
工程造价评审时效控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评审的时效控制,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评审时效控制的目标评审时效控制的目标是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评审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为建设单位提供评审结果。
三、评审时效控制的原则1. 时间紧迫原则:评审周期应尽量缩短,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评审工作。
2. 质量优先原则:时效控制不得影响评审质量,评审报告应准确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3. 统筹安排原则:合理安排评审工作和项目进度,尽量减少评审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四、评审时效控制的责任1. 项目负责人:负责评审时效控制的统筹安排,制定评审计划,监督评审过程中的时效情况。
2. 评审团队成员:按照评审计划和要求,高效完成评审工作,确保评审报告及时提交。
3. 评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评审时效控制的执行情况,提供必要支持和资源保障。
五、评审时效控制的具体措施1. 制定评审计划:在开展评审工作前,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包括评审阶段、时限、责任人等内容。
2. 合理分工:评审团队成员应根据各自专业领域和实际情况,合理分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3. 提前准备:评审团队成员应提前准备评审材料,熟悉工程情况,减少评审过程中的时间浪费。
4. 高效沟通:评审团队成员之间应及时沟通,解决评审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5. 资源保障:评审机构负责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确保评审团队能够高效完成工作。
6. 及时反馈:评审团队应及时反馈评审进展情况和困难,及时调整评审计划,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评审时效控制的监督管理1.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检查评审时效控制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2. 评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督查评审工作进展情况,对评审时效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3. 对于评审时效控制不力的个别团队成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八、评审时效控制的宣传与培训1. 评审机构应加强评审时效控制的宣传工作,提高评审团队成员的时效意识和责任意识。
工程类合同的审价条件有哪些
工程类合同的审价条件有哪些
工程合同的审价条件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审核和确认的一系列
条款。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审价依据:合同应明确列出审价的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设计图纸、
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
2. 审价范围:明确指出审价的具体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所有应
计入合同价格的费用。
3. 审价程序:详细描述审价的流程,包括提交审价申请、资料的准备与提交、审价的时间
限制、审价结果的通知等步骤。
4. 审价原则:确立公正、公平、透明的审价原则,保证审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变更与调整:对于工程变更导致的成本变化,合同应规定相应的调整机制和计算方法。
6. 争议解决: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审价结果有异议时,提供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等解决途径。
7.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审价条件时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支付、损害赔偿等。
8. 其他相关条款: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包括质量保证、进度控制、安全环保
等相关条款。
以一个典型的工程合同审价条件为例,其核心条款可能如下: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费用凭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审价程序和原则,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
如双方对审价结果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任何一方违反审价条款的,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招标文件中诉讼时效规定
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文件中诉讼时效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二、诉讼时效期间2.1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2.2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3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2)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产生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
(3)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3.1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3.2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权利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3.3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4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依据;(2)符合实际情况;(3)有利于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4.1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3)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其他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5.1 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招标投标合同纠纷;(2)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侵权纠纷;(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4)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争议解决6.1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专家评审费时效指标
专家评审费时效指标评审费时效指标是评价专家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之一。
在各类评审活动中,评审费时效指标通过测量评审费用支付的及时性和效率性,评估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下面将从定义、意义、评估方法和影响因素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定义:评审费时效指标是指评审活动中评审费用支付的及时性和效率性,即评审费用支付的时间和评审费用支付所需的流程和程序。
意义:评审费时效指标的合理和高效的评估可以提高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评审费时效指标的提高可以有效减少评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家维权和争议问题,增加评审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评估方法和影响因素:评估方法:评审费时效指标可以通过统计评审费用支付的时间和评审费用支付所需的流程和程序等方面来进行评估。
通过对评审费用支付时间的统计分析,可以了解支付的及时性;通过对评审费用支付所需的流程和程序的分析,可以了解支付的效率性。
影响因素:评审费时效指标受到多方面的影响。
主要影响因素有评审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审费用支付的流程和程序、评审单位和专家个体的意识和态度等。
评审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越大,评审费用支付所需的时间和流程就会相应增加;评审费用支付的流程和程序越复杂,评审费时效指标就会相应降低;评审单位和专家个体对评审费用支付的重视程度和态度也会影响评审费时效指标的表现。
优化方法:为了提高评审费时效指标,可以采取以下几个优化方法:1.优化评审费用支付的流程和程序,简化支付流程和程序,提高评审费用支付的效率;2.加强评审单位和专家个体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评审费用支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3.建立健全有效的评审费用支付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评审费用支付的及时性和效率性;4.加强评审单位和专家个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评审费用支付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5.完善评审费用支付制度和政策,明确评审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时间要求,提高评审费用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结:评审费时效指标是评价专家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其合理和高效的评估可以提高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专家维权和争议问题,增加评审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关于“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规定
关于“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规定(一)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
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
答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或者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
答复的方式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作出。
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一旦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审价时效的规定
审价时效的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
十二、司法审价法规(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法律条文A、《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未能三方会签审价报告能否出具,怎样出)第三十一条审价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工程量差异部分或者对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原编制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核对。
审价机构、委托方、原编制单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三方会签后,由审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对审价结论有分歧的,审价机构至少应组织两次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价机构可自行出具审价报告,但须将分歧各方的意见及审价依据,以书面形式附于审价报告后。
B、〈〈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复审”的法律效力、审价是否是必需的))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工程结算审计有时效吗
⼯程结算审计有时效吗我们知道⼯程的时候是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双⽅⽐较严格按照合同上⾯的协议来履⾏。
但是很多⼈对⼀个问题有疑惑,那就是⼯程结算审计有时效吗?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程结算审计有时效吗具体时间应以双⽅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具有法律效⼒,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程价款结算暂⾏办法》规定,单项⼯程竣⼯后,承包⼈应在提交竣⼯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递交竣⼯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作,并提供必要的⼯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审计⼯作效率。
⼆、⼯程竣⼯结算报告⾦额的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结算资料之⽇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结算资料之⽇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结算资料之⽇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结算资料之⽇起60天建设项⽬竣⼯总结算在最后⼀个单项⼯程竣⼯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后30天内审查完成。
承包⼈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程竣⼯结算资料,经发包⼈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审查,责任由承包⼈⾃负。
根据确认的竣⼯结算报告,承包⼈向发包⼈申请⽀付⼯程竣⼯结算款。
发包⼈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付结算款,到期没有⽀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可以催告发包⼈⽀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付协议,承包⼈应按同期银⾏贷款利率⽀付拖⽋⼯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付协议,承包⼈可以与发包⼈协商将该⼯程折价,或申请⼈民法院将该⼯程依法拍卖,承包⼈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造价时效控制制度范本
工程造价时效控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时效控制,规范工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工程造价控制效果,根据《建筑法》、《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时效控制管理。
第三条工程造价时效控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应共同参与工程造价时效控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批第五条工程造价编制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资料,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市场行情,遵循工程造价组成和计价方法,编制工程预算、标底、合同价等。
第六条工程造价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准确,不得高估冒算、低估少算,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第七条工程造价审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对工程造价编制成果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准。
三、工程造价控制与调整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造价审批结果,制定工程造价控制计划,明确各阶段造价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工程造价控制应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结算等环节。
第十条各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造价控制计划执行,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调整应依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市场行情波动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工程造价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监督机制,对工程造价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造价控制过程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审计、财政等政府部门应依法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
五、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时效控制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时效控制制度一、前言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设计、施工以及运营阶段,通过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来有效控制工程的成本,保障项目的经济效益。
在当今社会,随着建设项目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工程造价咨询成为各类建设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工程造价咨询时效控制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能够按时交付并保持高质量,建立的一套包括时间管理、资源分配、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时效控制的重要性、时效控制的原则、时效控制的方法以及时效控制的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时效控制的重要性1. 提高服务效率时效控制可以明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保证项目按时交付。
2. 降低风险时效控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降低项目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增强客户信心时效控制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客户对造价咨询公司更有信心,从而增加客户满意度。
4. 保证项目效益时效控制可以及时调整项目进度,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最大化。
三、时效控制的原则1. 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在项目启动阶段,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要求。
2. 合理分配资源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要求,合理分配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3. 及时调整项目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项目按时交付。
4. 强化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5. 提高团队协作能力鼓励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时效控制的方法1. 制定工作计划在项目启动阶段,应根据项目要求和规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资源分配等。
2.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交付。
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审计期限
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审计期限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审核的过程,旨在确认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计期限则是指定审计工作应在此时间内完成的时间限制。
一个明确且合理的审计期限能够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时间保障,同时也能为可能出现的价格争议预留处理时间。
在设定审计期限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工程规模与复杂性:大型或复杂的工程项目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审计,因为它们涉及的细节和工作量更大。
2. 审计资源的可用性:审计机构的人员和技术资源会影响审计的速度和质量。
3. 法规要求: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可能会对审计期限有明确的要求。
4. 风险控制:合理的审计期限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问题,减少风险。
5. 双方协商:合同双方应基于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审计期限。
以下是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审计期限的范本:strong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审计期限范本/strong第一条审计期限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同意将本工程合同价格的审计期限定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条审计启动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审计机构开始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在审计期限届满前提交初步审计报告,并在收到甲方反馈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审计报告。
第四条逾期责任如因审计机构原因导致审计工作未能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完成,审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影响审计进度,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六条法律效力本合同关于审计期限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第七条其他约定关于审计期限的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审计期限的设定既考虑了工程的实际需要,又兼顾了审计工作的可行性。
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延期情况提供了处理机制,确保了合同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期限
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期限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确认意见的时限。
审核期限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期限的定义、法律依据、约定方式及其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定义结算审核期限是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确认意见的时限。
也就是说,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之日起,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完毕并给出答复的时间段即为结算审核期限。
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三、约定方式结算审核期限的约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核期限。
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多少时间内完成审核,并给出答复。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核期限,那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3. 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审核期限。
四、意义1. 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约定明确的审核期限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审核期限过长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取得工程价款,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提高工程结算效率。
明确的审核期限有助于促使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提高工程结算效率,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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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时效的规定
审价时效的规定
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
十二、司法审价法规
(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法律条文
A、《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未能三方会签审价报告能否出具,怎样出)
第三十一条审价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工程量差异部分或者对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原编制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核对。
审价机构、委托方、原编制单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三方会签后,由审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对审价结论有分歧的,审价机构至少应组织两次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价机构可自行出具审价报告,但须将分歧各方的意见及审价依据,以书面形式附于审价报告后。
B、〈〈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复审”的法律效力、审价是否是必需的))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C、《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审价是否是必需的)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
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带垫资的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关于认真执行审价时效的通知》(沪建建管(2001)第007号)
1、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在开展审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沪建建(98)第047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
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
2、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确认提供齐全,确认之日作为审价工作的开始时间。
确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不得作为本次审价的依据,补充资料如需使用,该部分审价内容应重新签订补充审价合同及资料确认手续。
3、我办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统一表格中的表2作出相应变更(见附件),表2作为审价归档资料之一。
4、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按规定出具审价报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结论有分歧,可直接上诉法院或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市定额总站经征求双方意见,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进行复审,
复审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擅自承接复审业务。
5、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