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e8747b0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e1.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年休假是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是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二章年休假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年休假期限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一)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个工作日;(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个工作日;(三)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个工作日。
第五条年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应当在年度内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可以适当调整休假时间。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工作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原因等。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年休假:(一)工作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休假申请;(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三)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四)单位领导批准。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休假时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章年休假的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单位应制定年休假实施计划,明确休假时间、休假方式等。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确保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年休假规定,按时休假,不得无故拖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17f8f02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52.png)
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本单位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员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制定了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干部职工。
一般工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发放1、计算标准干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时间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来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在职满1年的员工享有5天年假·在职满2年的员工享有10天年假·在职满3年的员工享有15天年假·在职满4年的员工享有20天年假·在职满5年及以上的员工享有25天年假2、发放时间员工每年应在公司规定的年假使用期间内休假。
公司将视情况而定,自行制定年假使用计划和安排。
3、休假管理员工申请年假应提前提交申请表并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批准年假的权限,并规定年假申请的费用结算、资料档案管理等具体事项。
员工休完假期后,应及时登记。
公司应做好相关档案管理、费用报销工作。
三、特别注意事项1、带薪年假使用期不得做补休、退换等处理。
如因工作需要,休假不便的,可协商延期并得到主管领导批准。
2、在休假期间,员工不得参加与原工作相关的工作和活动,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工作。
3、因业务需要和法定节假日等原因,导致员工未能完全使用年假的,公司应做好补假工作。
四、实施机制本单位要加强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
制定假期计划,安排好工作岗位的人员替代。
年假休假须提前申请,批准后经过登记记录。
公司应承担年假的费用。
五、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本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希望员工认真遵守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单位的整体效能。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模板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eeb79f7d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80.png)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规范年假的实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公司特制定了本年假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年假计算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可享有带薪年假。
2. 年假的天数按照员工工作年限进行累积,具体天数及增长标准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四、年假申请1. 员工须提前提交年假申请,申请表格需填写年假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具体休假事由。
2. 年假申请需由直接主管审核后上报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
五、年假安排1. 年假的安排需尽量满足员工的休假意愿,但须与公司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由部门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2. 年假的安排原则上避免同一部门多名员工同时休假,以免影响工作进度。
六、年假执行1. 员工在休假期间需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如有紧急事件需要处理时能及时响应。
2.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受影响。
七、年假记录人力资源部门将建立年假记录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员工的年假使用情况。
八、责任1. 部门主管需严格按照年假实施方案规定进行执行,不得私自调整。
2. 员工须妥善规划年假的使用时间,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年假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十、其他事项本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即实施,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一、附则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会定期对员工的年假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跟踪,确保年假的合理使用和公司正常运营之间的平衡。
为了更好地落实年假制度,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年假政策宣传和培训,让员工深刻理解年假的意义和规定,以及如何合理规划和使用年假。
帮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减轻工作压力,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此外,在年假实施方案中,公司还将考虑到员工集中休假可能带来的岗位缺口问题,鼓励员工在休假安排上进行合理的错峰休假,以减少岗位空缺对工作的影响。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9bc42247cd184254b3535d0.png)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
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e2712f992cc58bd63186bd71.png)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https://img.taocdn.com/s3/m/84ecaa35a300a6c30c229fab.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3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6.09【实施日期】2017.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计划落实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
同时,单位应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事假和病假的请销假制度,以及工作岗位AB角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
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月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c95c25453610661ed9f4f2.png)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f9e6c3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24.png)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计算。
1.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2.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3.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4.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20天;5.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30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1.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与单位商定年休假的具体时间;2. 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3.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息权益。
四、年休假的补偿。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继续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年休假的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批准、安排和补偿等具体办法;2.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3.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年休假制度,不得擅自拖延或中断年休假,不得利用年休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年休假的保障。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保障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益;2.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宣传和解释,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3.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
七、年休假的处罚。
对于违反年休假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3d726f53186bceb19e8bb33.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午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5e0a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64.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七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单位带薪休假年假工作制度方案
![单位带薪休假年假工作制度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780f989be23482fb5da4c2e.png)
单位带薪休假年假工作制度方案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到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对象。
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含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二、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工作年限从到办公室算起)。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跨年度的年休假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一律不安排跨年度的年休假。
(三)满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的年休假安排。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四)驻外等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驻外、驻村和挂职下派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休年休假;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休年休假。
(五)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年休假情况证明。
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在予以安排年休假。
(六)应休未休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和计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doc](https://img.taocdn.com/s3/m/3afa8f85f61fb7360b4c65ab.png)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a546401eb91a37f0115c16.png)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_规章制度_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_规章制度_](https://img.taocdn.com/s3/m/4278873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da.png)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19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19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
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35cedf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73.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黔府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七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陕西省事业单位休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休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3b1407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2c.png)
陕西省事业单位休假管理办法引言休假制度是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陕西省事业单位的休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休假种类1.年休假:每年享受带薪休假天数为15天,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按比例增加1天,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员工每满1年增加2天。
2.病假:根据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员工因病需要休假,提供合理的病假证明,按照病假天数享受带薪病假。
3.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休假,提前向单位提出请假申请,请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不计入年休假。
4.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
5.产假:女性员工在怀孕临近预产期前产假结束时间前均可享受带薪产假。
6.陪产假:男性员工在妻子分娩当天及之后的3天可享受带薪陪产假。
7.哺乳假:女性员工在生育后的一年内每天享受1小时带薪哺乳假,可分次使用。
三、休假管理1.休假申请:员工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并说明休假事由和休假时间。
2.休假批准:单位对员工休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告知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
3.休假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假勤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休假情况,包括休假种类、休假时间、休假天数等。
4.假期顺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休假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延期休假。
5.假期调整: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单位可通知员工调整休假安排。
6.年度结转:员工未休年休假的部分,可按照相关规定结转至下一年度,但不能累计。
7.假期补助: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四、休假期间的特别规定1.年休假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任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听工作电话、处理工作邮件等。
2.病假期间,员工需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并及时提供病假证明。
3.婚假期间,员工需提供结婚证明和请假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队。
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2021)
![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2021)](https://img.taocdn.com/s3/m/97d955b358fafab068dc02a1.png)
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规范和鼓励厅系统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切实维护厅系统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年休假天数第二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护理假、陪产假等假期以及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第四条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天数。
若活动天数少于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第六条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假。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年休假情况证明。
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第三章年休假安排第八条厅系统干部职工都应享受带薪休年休假。
厅机关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推动督促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厅机关各单位应有计划、有安排、有批次的组织年休假。
第九条年休假充分借鉴集中休假的做法,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不得跨年度安排。
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重要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情况,需补休年假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适时补休,如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十条厅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协调落实厅领导下一年度轮流年休假安排。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956059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d9.png)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7
•【字号】龙政办[2008]109号
•【施行日期】2008.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岩各企事业单位:现将《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在下一年度支付应休未休假报酬时,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即在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基础上增加2倍)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
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
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