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6.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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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均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法应 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 税核算的会计主体,需要依法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的会计核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 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 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 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的会计科目 “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按大、
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 米土地年应纳税额。
级别 大城市
人口 100万人以上
每年每平方米税额 1.5至30元
中等城市
6.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 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用的月份起免交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免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 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 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划定。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 落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免
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
50万至100万人
1.2至24元
小城市
县城、建制制镇、 工矿区
50万人以下 -
0.9至18元 0.6至12元
【例】设A公司与B公司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该 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A公司实际使用三分之一平方 米,B公司实际使用三分之二,当地政府核定的城镇土地 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
A公司应纳税额=1500×1÷3×8=4000元 B公司应纳税额=1500×2÷3×8=8000元
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 纳税人申报面积征税,核发证 书后再作调整。
采用有幅度的 差别定额税率
具体税额由省 级政府确定。
【例】广州市番禺爱迪公司使用一栋建筑物,该建筑物 占用土地面积1 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5 000平方米。 经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税额为4 元。
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 000×4=4 000(元)
(5)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纳税单位照 章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的会计期间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 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 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 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某肉制品加工企业2018年占地60000平方米,其中 办公占地5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8000平方米, 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1000平方米。企业所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0.8元。该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是多少? 生猪养殖基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兼有级差资源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特点: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为计税依据;实行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按年计算,分期 缴纳;只在特定的区域开征。
城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 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 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 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0000-28000)×0.8 =25600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 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经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 面积为准。
未测定面积的,以土地使用 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4)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 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 地使用税。
(7)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 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 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 月末。
(1)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4 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 000.00
(2)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 00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00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报送 纳税人无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 税期限填报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1日至15日内,向当 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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