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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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引进和运用国内外先进康复技术,不断提高中心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经研究,特订立以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制度。

二、培养进修的条件

第二条进修项目必须与自身专业对口,符合中心业务发展规划。

第三条平时工作积极认真,兢兢业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第四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已获中心聘任,或已在中心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中心的业务骨干。

第五条外出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中级以下3-6个月,进修一年回单位服务未满五年,进修半年回单位服务未满三年,均不得提出工作调动,否则,按违约责任赔偿相关费用(培训费,培训生活补贴,培训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第六条原则上相同部门一年内不得外派2人进修。

第七条同一职称期内或五年以内,原则上只能外出进修一次。

第八条外出进修的机构原则上为省内外知名机构。

第九条特殊情况需报中心领导批准。

三、培养进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外出进修应根据中心及部门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各科负责人于年底前制定次年度本科室人员外出进修计划,报医教科;综合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计划,制订全中心外出进修计划,并报中心领导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部门制订外出进修计划(年底)

填写“进修审批表”

部门主任签署意见

综合部

综合部制订中心年度外出进修计划

报中心领导审批

综合部落实(联系进修机构)

四、外出进修的待遇和费用。

第十一条外出进修期间,半年以上(含半年),月岗位绩效奖享受50%,年终考核奖享受80%,其它待遇不变,进修费按进修的机构依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三个月以下的外出短期培训,在培训期间,月岗位绩效奖享受50%,其它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出省进修培训期间,如对方单位无法安排免费住宿,则发给进修、培训生活补贴,标准为每天50元。

四、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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