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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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淘宝新规的颁布触碰了商城部分中小卖家的利益,由此引发“淘宝10.11事件”。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对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引发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淘宝事件淘宝新规网络商店消费者权益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平台——“网络商店”应运而生。“网络商店”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完成商品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它将买家与卖家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起来, 并通过其他环节如物流、银行等完成商品、金钱的交换过程,不仅节省了时间与成本,而且增大了消费者的选
择范围以及商品销售的对象。在我国现今活跃的众多“网络商店”中,“淘宝网”已历经数年苦心经营,成长为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圈。然而,任何发展中的事物总是伴随着危机,此次爆发的“淘宝
10.11事件”被戏谑地称之为淘宝内部一次“蓄谋已久”的“地震”。
一、淘宝10.11事件简述:
此次事件源起于淘宝网重磅打造的b2c(business-to-consumer,商家对个人)模式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商城。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将原有商家需缴纳的每年6000元技术服务年费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同时,商铺的违约保证金全面提高,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商家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1万元的
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而消费者一旦购得假货将获得“假一赔五”的赔偿,同时其他商家的违规行为对消费者的补偿幅度也将大大增加。由于此次商家管理系统的升级,导致很多中小卖家可能由于商城费用的增加或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跟不上变革步伐而退出商城。2011年10月11日,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 语音34158频道,有组织性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淘宝事件中各方利益群体及其关系:
从表面看来,沸沸扬扬的淘宝事变只涉及对立双方群体利益,即淘宝新规的颁布者——淘宝商城以及事件的引发者——淘宝商城中小卖家。然而,探究事件爆发的本质和结果,商城大卖家,广大受买群众甚至是社会利益同时也受到波及。在“网络商店”这个交易平台中,淘宝商城作为中介性质的服务机构独立于商城卖家和网民买家,同时为卖家和买家提供买卖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知,在淘宝商城、卖家和买家的三方关系中,买家为生活消费接受淘宝商城的买卖中介服务,二者关系可受《消法》调整;买家通过淘宝商城购买卖家商品也只是与传统实体店相比在买卖载体上发生了改变,且b2c模式当中的卖家持有大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具有企业资质,所以二者关系亦受《消法》调整;然而,在淘宝商城与卖家的双方关系中,卖家接受淘宝商城的中介服务是为了进行交易、谋取利益,因此二者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服务合同进行调整,不受《消法》制约。在我国,经营者通常以组织的形式居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形单影只,属于消费关系当中的弱势群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是一种专业与非专业的对垒,知情人与非知情人的碰撞。经营者大都通晓商品的技术特性,熟知市场行情,了解顾客心理,具有熟练的销售技巧,而消费者往往缺乏对商品和服务的相关知识,所了解的大都是来自经营者经过加工具有促销和诱导作用的信息。市场机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消法》通过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为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规制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冲突关系。对于淘宝商城于2011年10月10推出的淘宝新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重伤”了部分中小卖家,但却标榜着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日益关注和重视,是对《消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更为完美的诠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城准入标准,提高了违法风险,避免某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不得不说,淘宝新规的出台是我国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突破。
三、淘宝事件引发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以其突出的优点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了网络时代人们主要消费方式之一。然
而,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虚拟性,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且我国传统的《消法》已经无法全面调整“网络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因此,需要颁布新规则和出台新措施完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使是在此次的淘宝事件中,商城与卖家的利益之争其实也只是一层面纱,其内在是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那么,如何构建安全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扼制不法的网络经营交易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一)加速《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的出台:
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然而,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日益兴起,占交易方式的比例逐步增长,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调整网络交易这一区域具有落后性和局限性,国家管理部门、网络服务部门、企业、消费者等多方主体要通过洽谈和协商,逐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创造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切实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淘宝事件也表明我国目前的网络管理法律基础薄弱,网络零售领域法律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因此,加快《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的出台十分迫切,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明确网络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促进网络零售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全面、长远、体系化的保障。
(二)网络交易规则制定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在我国现今的网络交易环境下,交易平台运行商掌控相关规则的
制定。在淘宝事件中,淘宝新规未征求各方意见就已横空出世,不仅使商城卖家在接受服务时丧失知悉真情、公平交易的权利,也使广大消费者蒙在鼓里。淘宝新规纵使对消费者有利,但难免今后会出台对消费者不利的其他规则。因此,网络交易规则的制定应当公开化、透明化,接受消费者的听证、建议和异议,以免“事后防卫”造成更大的纷争和损失。
(三)依法成立“网络消费者协会”:
根据我国《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我国已存在消费者协会,但介于网络消费的特殊性与虚拟性,应当组建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了解网络购物模式的新型组织,代表广大网民“对抗”复杂多变的网络交易侵权行为,有组织、有纪律地放大消费者的心声,监督网络交易运行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文娜,网络商店的在中国运营模式探讨——以“淘宝网”、“凡客网”为例,科技资讯2011.no.04
2陈立思,淘宝运营模式下的法律责任解析,中国商界,2010年第五期
3卫坤,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中国商贸》,2011.06
4庞敏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5( 7) :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