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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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淘宝事件”——从《反垄断法》看《淘宝新规》

浅析“淘宝事件”——从《反垄断法》看《淘宝新规》

l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宝 商 城 属 于何 种 相 关 市 场 ? _ 淘
相 关 市 场 是 指经 营者 在 一 定 时 期 内就 特 定 商 品 或 服 务
宝 商 城 里 享 受到 更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 或 许这 样政 策 的 出台 太 但 过于急于求成 , 缺乏 中 间 过 渡 阶 段 , 是 , 时 间 被 称 为 “ 于 一 反 淘 宝新 规 ” 的以 中 小 商户 为 主 力 军 的 近 50 o 网友 展 开 了 00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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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21 0 2正
第2 9卷
第 2期
浅析 “ 淘宝事件 "
从《 垄断法》 淘宝新规》 反 看《
云 姣
( 川 大 学 法 学院 , 四 四川 成 都 6 0 0 ) 10 0

要 : 文从《 垄断法》 本 反 角度 对 连 日来发 生 的“ 宝 事件 ” 行 理 性 分 析 。 淘 进 阐述 了淘 宝商 城 在 以提 供 第三 方 交
中 图分 类 号 : I 3 . ; 8 ' 2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74 (0 2 一 2 0 4 - 3 10 — 5 0 2 1 )0 — 1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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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淘宝商城事件看电子商务诚信与法制建设

从淘宝商城事件看电子商务诚信与法制建设

从淘宝商城事件看电子商务诚信与法制建设作者:刘玉明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年第11期摘要:淘宝商城事件又一次引起人们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对诚信与法制的思考。

电子商务由于其交易的远距离性和交易环境的虚拟性,再加上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电子商务活动中违背诚信的行为屡屡拷问人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诚信缺失已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发展既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诚信行为,也需要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落实企业诚信责任,以增强公民的诚信观念,以营造社会诚信大环境。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法制建设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将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货将获得“假一赔五”赔偿,同时其他商家违规行为对消费者补偿幅度也将大大增加。

而原有商家需缴纳的每年6000元技术服务年费,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

淘宝商城的这次新规实施,不亚于电子商务行业的一场大爆炸的引信的点燃,导致很多中小卖家可能由于商城费用的增加退出商城,愤怒的中小卖家对淘宝商城展开了疯狂的报复,于2011年10月11日,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语音34158频道,有组织性的,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

中小卖家的这一疯狂举动致使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是很多淘宝商城上的大卖家损失惨重。

这次淘宝商城事件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很多思考,法律在维护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面还有没有需要发展与完善的地方?1 电子商务活动中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以至于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设跟不上行业的发展,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诚信缺失,对我国来说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具体来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形式如下:1.1 发布虚假信息。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时空分离性等特征对于诚信的要求尤为重要,但是很多人利用人们的诚实、善良来进行网上欺诈,从而严重损害电子商务的发展。

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文章主要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引言。引言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及目的、研究现状、意义、方法、思路及 创新之处。引言部分重点阐述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发生的缘由、过程以及平息, 引出对事件的反垄断法思考,为下文分析埋下伏笔。 第二部分:淘宝商城相关市场的界定。文章首先介绍传统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和标准,然后分析网络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由于网络经济的外部性、正反馈效 应和锁定效应的特点以及双边市场的影响,市场对价格的敏感度降低,SSNIP 测试法适 用受到挑战,倾向重点从产品特性和需求替代角度进行分析;将时间因素作为必要因素 同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共同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将网络经济的特点和传统理论方法结 合,对淘宝商城的相关市场做出具体界定,即将淘宝商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 B2C 电子
在法务实践中,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遵循一定的逻辑理路:首先界定涉案企业在 相关市场中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判定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给予一定的处罚。由于网 络经济的特性以及双边市场的影响,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 为违法性分析的方法遭到挑战。基于《反垄断法》在网络领域适用的困境,本文将对传 统界定方法加以改进来具体适用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Part III: the identification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of Tmall . The first part is the meaning and that standard combination of market dominance about the Western interpretation of laws and theories ; then we analyze the particularity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in the field of network , such as a greater emphasis on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the market share , emphasis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mpact on the market forces, the barriers to entry to be considered a measure of the network effect factors. Finally, by analysing Tmall 's market share , economic strength , dependence and access barriers ,we draw a conclusion in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relevant market .

2011年10月淘宝商城事件(马云从美国赶回来究竟怎么了)

2011年10月淘宝商城事件(马云从美国赶回来究竟怎么了)

人民网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崔雷)今天,淘宝商城就昨晚发生的恶意攻击事件发表公告。

公告称,新规的目的是引导商家提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并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对规则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昨天发生的恶意攻击事件,淘宝商城已经向警方报案。

10月10日,淘宝商城公布了《2012年度商家招商续签及相关规定》,引发不发卖家的不满。

昨晚,包括韩都衣舍、七格格、优衣库等多家明星店铺遭到“拍下商品后申请退款并要求赔付”的恶意购买行为,导致多数在售商品被迫下架,运营停滞。

公告称,攻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撺掇怂恿其他人,采取了暴力手段恶意攻击淘宝商城和正常经营的品牌商,阻挠消费者的选择”。

据了解,由于新规在技术服务年费和违约保证金等价格均有大幅提升,使部分商家利益受到影响。

公告对此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对于规则的看法和建议,“但是我们绝不能容忍因为有不同的意见而可以去侵害其他无辜商家的暴行”。

目前,淘宝商城已经就此事件向警方报案。

公告如下:昨天晚上,(淘宝商城)发生了持续数小时的有组织恶意攻击行为,导致部分合规经营的淘宝商城店家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有证据表明,这场攻击是一群号称“淘宝小店家”的人士在刻意操纵,企图逼迫淘宝商城改变刚公布的2012年度商家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

另有迹象显示,淘宝曾严厉打击过的“刷钻”和“恶意差评”机构在其中也有参与。

这些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撺掇怂恿其他人,采取了暴力手段恶意攻击淘宝商城和正常经营的品牌商,阻挠消费者的选择。

因为自身的不满,去攻击别人的店铺,无论从出发点和采取的手段看,都是赤裸裸的流氓暴行。

我们再次明确,淘宝商城的定位是打造一座品质之城。

我们鼓励商家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同时旗帜鲜明地反对假货、水货,反对低质商品,反对一切低价恶性竞争的行为。

淘宝商城所做的任何一项政策调整,其初衷都是为了确保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淘宝商城成为名副其实的品质之城,为合法合规从业的商家提供良好的经营基础设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心、有品质的消费环境和服务体验。

2011年淘宝事件深度解析

2011年淘宝事件深度解析

2011年淘宝事件深度解析随着马云宣布大幅度提升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之后,大量中小卖家发起占领淘宝的行动,愈演愈烈,几成去年360与腾讯之后另一场中国互联网战争。

相比前者的不直接涉及到现实社会,后者反而更具有现代互联网的商业化特征,对普通民众的影响力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这一事件足以成为二十一世纪中国互联网的重点案例载入教科书。

一、起因及经过事情的起因看似非常简单,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了《2012年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将技术服务年费从以往的6000元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涨幅5倍到10倍。

同时,商铺的违约保证金数额全线提高,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

这立即引起了广大中小卖家的强烈不满,2011年10月11日,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语音,对部分淘宝商城的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操作行为。

参与方式主要为,对要打击的被指定大卖家进行一个商品一个商品的集中拍货。

如果拍货后,店主不发货,就统一向淘宝商城申请赔偿,(按照淘宝商城规定,卖家72小时不发货可以得到赔偿,涉及的店铺将扣分乃至关店);如果店主发货,则全部确定收货,并统一给该店铺的评级打0分或者1分,再立即申请退款(淘宝商城规定,若卖家72小时内发货,则买家可享受7天包退权益)。

通过这种方式,淘宝商城大卖家的评级、退货率等信用指标遭到毁灭性打击,整个淘宝的经营秩序被搅乱。

淘宝随后采取多项措施,包括恢复被攻击的各大卖家的信用评级,修改规则等,但面对众多熟知淘宝规则,甚至以淘宝网店为生的“攻击者”,还是捉襟见肘。

尽管淘宝前日一直强硬,但由于涉及到现实社会数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在国家有关部分的催促下,马云被迫给出了相当大的让步,如对新老用户区别对待,保障金由阿里集团和用户各出一半等等。

预计事件可以很快平息,但给我们带来的问题却值得深思。

二、背后原因深层联想对于这种世界瞩目的互联网案例,其背后都具有深层原因。

淘宝双十一

淘宝双十一

关于淘宝10.11事件1、起因2011年10月11日,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语音,有组织性的,对韩都衣舍、欧莎、七格格、优衣库等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

上述四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其中,韩都衣舍商品曾一度全部下架。

主要原因是淘宝和背后的利益集团想扩大自己利益收入,提高门槛把一部分中小卖家踢出商城转为集市店铺,淘宝在赞助一部分商家得到股权拥有更多的利润,商家的费用提高将会把成本转嫁到顾客身上,淘宝在利用商家保证金大力宣传一些店铺来占领更大是市场份额,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中小卖家也是无奈之举。

2、发展据悉,这些“10.11事变”的参与者都自称为“反淘宝联盟”成员,而他们对淘宝商城的抵抗早在三天前就已开始。

在杭州阿里大厦前,举红底白字的横幅抗议、静坐,在论坛灌水引导舆论等抵抗方式,“反淘宝联盟”都已尝试了遍,但相比昨晚的行动,这些影响力都十分有限。

因为淘宝商城近日发布的商家新规,这让他们这种小卖家很难再经营下去。

“今年为做淘宝商城,我借了5-6万,到9月左右才开业,可谁知现在突然一下我得交出20万,即使能勉强交上去,又哪里有钱来经营呢?”这让许多淘宝经营者很闹心,现在商城的建成后,淘宝为了吸取更多的上缴年费和保证金,用牺牲集市小卖家的利益,把淘宝绝大部分的顾客流量引导进入淘宝商城,促使更多的人入驻商城,促使更多的中小卖家日销售额急剧下降,但是当中小卖家想进入商城的时候,淘宝又出新规定了。

3、关于新规定淘宝商城新规正式发布于10月10日。

其规定,“传统滋补品/其他保健营养品”和“品牌保健品”的技术服务费率将由2%上调至3%;每年技术服务费从6000元升至3万和6万两档,年营业额60万以上,且动态评分超过4.6,才够返还部分该项费用的门槛;增设保证金,从最低1万到最高15万,分为1万、5万、10万、15万三档。

这也就是淘宝在进一步的集资,集资的资金并未由政府机构监管,资金安全让人担忧,从法律角度上也可以认为是非法集资。

2011年淘宝商城事件分析

2011年淘宝商城事件分析

6
我组对 淘宝商城事件
态度
看法
PK


我组认为有2大原因: 第一,淘宝商城作为高档商铺,入住有一定门槛,站在消 费者的立场,对产品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样就无形中 就减少假货,次货的几率。提升整个商城的形象。可以说 从企业品牌来说,这个是非常OK的举措。 第二,作为一个企业要运营,必须要盈利。这个是很正常 的。但是,作为淘宝网,可以说是小商户的聚集地。对于, 他们无论从资本的投入,还是产品的质量都无法从根本上 解决。(毕竟这么多年,根深蒂固了)。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新开发一个高级商铺。这样, 就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无形中告诉,消费者商 城才能保证正品。淘宝网店只是一些小商户,产品质量不 能保证。
4
消费者
态度
对此事 政府
消费者:终究还是我们买单 徐继国认为,在这场内讧中,大中小卖家、淘宝本 身都受伤。“最后,我们还能买到便宜的产品吗?” 网购达人“sisi小吴”表示,淘宝商城上调服务收费, 中小卖家表示承担不起,最终的根源是利益的争夺。 “服务年费和保证金上涨,意味着商品要涨价,这在无 形之中会推高淘宝商城的网购价格。”“sisi小吴”希望 淘宝商城能尽快出台解决方案同时也无奈地表示,不管 结果怎样,最终受害者还是分散在全国的消费者们, “我们才是淘宝商城与众多卖家的买单人”。
30,000 60,000
50,000
100,000
150,000
2 中小商家
PK
大商家
反淘宝联盟
反淘宝联盟
反淘宝联盟
反淘宝联盟
宝联盟
反淘宝联盟
反淘宝联盟
反淘宝联盟
反淘
反淘宝联盟
宝联盟 反淘宝联盟
反淘宝

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浅谈

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浅谈

伴随着互联网在我国地大范围普及,以互联网为媒介地电子商务以令人咋舌地速度迅速发展着.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一种重要地经济行为和手段.通过互联网,商家可以获得更广阔地展示平台和销售渠道,而由于免除了中间多层地经销商,消费者也可以更方便地购买到价格相对低地商品.网购日益深入民心,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地一部分.我国电商地迅猛发展孵化了一个又一个地互联网创业传奇,其中,于年月日成立,经过年地发展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最大地网络零售商圈地淘宝网,是当中地佼佼者.据统计,截至年底,淘宝拥有注册会员亿,注册用户还在不断增长,淘宝年地交易额为亿人民币,年则高达亿元人民币.根据年第三方权威机构调研,淘宝网占有中国市场以上市场地份额,消费者间市场占据了以上地市场份额.毫无疑问,淘宝在中国市场占据着霸主地位.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富有传奇色彩地互联网公司,在年月日公开宣布升级商家管理系统后,却遭到了大规模地有组织地攻击,而发起攻击地,恰恰是淘宝网地“亲”们——淘宝中小卖家.到底是什么成为了淘宝“十月围城”事件地导火索,以淘宝为代表地中国网购电商是否已经到了非转型不可地局面?下面笔者将分几部分进行探讨,希望能从中折射出中国电商企业地生存现况.一、内在因素:淘宝集市与淘宝商城,与要弄清楚淘宝十月事件地始末,先要弄清楚淘宝网地两大主要结构:淘宝集市()与淘宝商城()地关系和区别.淘宝网地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在淘宝网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与今年月日将淘宝网分拆为三家公司:一淘网,淘宝网(也就是我们习惯所说地淘宝集市)和淘宝商城,同时阿里巴巴公布了三家公司地管理架构,采用各自独立地机制运营.分拆后淘宝集市和淘宝商城已经成为相对独立地两家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争关系.相对淘宝集市而言,淘宝商城地商家属于淘宝官方认证地商家,而集市则是原来全免费(如果不适用淘宝地技术服务地话)地淘宝网站,也没有淘宝商城那样繁杂地认证过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般来说,淘宝集市地个人卖家比较多,规模比较小,商品地质量相对较低,出售地商品也不像淘宝商城那样专业统一.而淘宝商城地卖家一般具有加大地规模,信誉较优,当中也不乏国内外著名品牌地旗舰店、专卖店,销售地是正版商品(至少阿里巴巴在宣传和制度上尽量确保商城销售地都是正版).此外,淘宝商城对假货采取“零容忍”.如果商家一旦出售假货、水货,将被立即封店,并且扣除全部违约责任保证金.同时消费者将获得赔偿.显然,在消费者心中,淘宝集市代表着低廉、草根,商城代表着高端、正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而随着我国经济地快速发展,消费者地网购习惯已从纯粹地价格驱动,逐步提升为性价比驱动.这就使得商城中地商家在市场竞争中比集市商家更具优势,而阿里巴巴集团对淘宝商城地流量和政策倾斜,使得这种优势变得更加明显.当然,这种优势并不是免费地午餐,在集市中经营地商家需要向淘宝缴纳地费用少,经营成本低,而商城中地商家则需要缴纳较高地费用,经营成本高.换句换说,阿里巴巴集团在商城中获得地营收远远大于集市,这就不难理解阿里巴巴集团为什么要对商城进行政策倾斜.尽管如此,淘宝商城与生俱来地先天优势是淘宝集市无法比拟地,因此,在阿里巴巴对淘宝进行分拆后,淘宝集市中有能力地支付较高经营成本地商家纷纷进入淘宝商城经营.这样,本来就不高端地淘宝集市在流失大部分优质商家后,变得更加劣势,当中商家地生存环境变得更加恶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至此,在淘宝庞大地网络零售体系中,形成了相互竞争地两个阶层:淘宝集市中地低端商家与商城中地高端商家.他们所受到地不同待遇是“十月”事件地内在因素.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导火索:淘宝商城“新规”淘宝商城于月日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是这次事件地导火索.下面是笔者结合互联网资料对于本次商城“新规”地解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所有淘宝商城商家原需缴纳地每年元技术服务年费,提高至万元和万元两个档次.在淘宝商城所有卖商家地经营行为中,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货将获得“假一赔五”赔偿.同时其他商家违规行为对消费者补偿幅度也将大大增加.淘宝商城此次管理体系升级特别建立商家违约责任保证金制度,商家进驻淘宝商城将根据所经营或者代理地品牌缴纳违约保证金.商家一旦有达到一定程度地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万元地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为消费者提供保障.同时,为了促使商家更加严肃对待在商场地经营行为,实行有条件地技术服务费年终返还制度,淘宝商城将根据商家地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等指标地达标情况对商家地技术服务年费进行部分乃至全额返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于商家描述不符、延迟发货、违背承诺等情形也做了赔付规定.商家除全额退赔货款外,还要额外赔付消费者一定百分比地货款赔付金额.如商家延迟发货,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地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且金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证金方面,品牌旗舰店、专卖店:带有商标地万元,全部为商标地万元;专营店:带有商标地万元,全部为商标地万元;特殊类目说明,卖场型旗舰店,保证金为万元;经营未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地进口商品地专营店,保证金为万元;“书籍杂志报纸”、“音乐影视明星音像”及“演出吃喝玩乐折扣券”类目不涉及品牌属性且无专卖店类型,故保证金收取方式:旗舰店万元,专营店万元;“网游及”、“话费通信“及“旅游”大类地保证金为万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以上四点就是本次淘宝商城新规地主要内容.从第一点和第四点我们很容易地看到淘宝商城大幅度地提高了其刚性准入门槛.商家如果想在商城内开店经营,必须缴纳比以前更高地技术服务费用(分别为原来地倍和倍),以及高额地保证金.“今年为做淘宝商城,我借了万,到月左右才开业,可谁知现在突然一下我得交出万,即使能勉强交上去,又哪里有钱来经营呢?”这段话引自一位刚刚进入商城地淘宝小商家,面临这种局面地商城中小商家不在少数.服务费用地大幅提升让绝大多数一个月在淘宝上只有几千块地收入地中小商家一筹莫展,而保证金地进一步提高,成为了淘商家面前地一又座大山,压地他们无法喘气.商城地建成后,淘宝为了吸取更多地上缴年费和保证金,用牺牲集市小卖家地利益,把淘宝绝大部分地顾客流量引导进入淘宝商城,促使更多地人入驻商城,促使更多地中小卖家日销售额急剧下降,但是当中小卖家想进入商城地时候,淘宝又出新规定了.这使得那些刚刚进驻商城地中小商家面临着资金不足被迫重新转入集市局面.而由于淘宝对商城地政策倾斜,集市地经营环境可想而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从第二点和第三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次淘宝商城发布新规地战略目地.由于消费者地网购习惯已从纯粹地价格驱动,逐步提升为性价比驱动,淘宝集市已不具优势,创收乏力.淘宝地竞争对手,京东商城用年时间建立起来地正品服务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在物流配送服务方面,淘宝商城也落后于京东、凡客等主要竞争对手.淘宝急需提升自身平台上地产品与服务质量,从而保护现有地优质商家,吸引更多地大商家进驻商城.因此,商城新规中大大加强了对销售假货、水货地经营行为地打击力度,希望籍以对商家几近苛刻地条例,淘汰商城中地劣质商家,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其在消费者心中地地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而对于商城中那些年营收达到千万以上地大商家来说,新规对他们地影响并不大.毫无疑问,淘宝商城新规是针对其中地中小商家.如果你有能力,欢迎你继续留在商城,如果你给不到我们想要地,请你离开.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于一间处于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地企业,逐利是其所以经济行为地根本目地.阿里巴巴集团治下地淘宝出于对自身营收、未来发展战略等地考虑,发布新规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其过于迅猛地改革,无论在经济上或是从情感上,都大大刺痛了其曾经赖以生存和发展地淘宝中小商家,直接导致了“十月”事件地爆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全面爆发: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淘宝商城新规公布后,商城中很多中小商家由于商城费用地大幅增加,面临退出商城地局面,部分商家地商品及服务跟不上淘宝商城变革.于年月日,近万多名网友结集语音频道,大规模地、有组织性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商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地恶意操作行为.当晚就致使韩都衣舍、七格格、优衣库等地商城大商家处于瘫痪状态,大批商品被迫下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只有打击到淘宝商城那些心痛地客户,才是最好地暴动.”一名参与者称.据悉,这些“事变”地参与者都自称为“反淘宝联盟”成员,而他们对淘宝商城地抵抗早在三天前就已开始.在杭州阿里大厦前,举红底白字地横幅抗议、静坐,在论坛灌水引导舆论等抵抗方式,“反淘宝联盟”都已尝试了遍,但相比日晚地行动,这些影响力都十分有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生存压力大,诉求得不到重视,淘宝中小商家们在悲哀无望地情绪下爆发,引发了震惊中国电商界地“十月围城”恶性事件.笔者一直关注中国电商发展情况,亲身见证了事件地始末,感觉其带来地冲击不亚于苹果乔布斯地逝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事件后续日,淘宝官方就事件表态,态度强硬.淘宝商城总裁张勇表示:“对互联网暴力,对恶意攻击其他商家地行为,我们不会容忍,也绝不会因为这个而妥协.”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微博表态不会妥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日,淘宝商城针对被攻击地大卖家出台了一些保护措施.记者在淘宝商城官方论坛看到某运营组发布公告,称凡是因此次恶意攻击引起地好评下降、纠纷率上升、赔付额上升等店家指标变化,将在本次事件结束后统一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日,商务本介入此事,希望淘宝能妥善处理.日,淘宝商城召开媒体恳谈会,对新规则各种解读进行还原,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宣布,调整淘宝商城新规执行时间,已在淘宝商城地商家,新规执行点延后至明年月日.新商家月日起执行.所有商家年保证金可减半,阿里巴巴集团追加亿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对于不与商城续约或者达不到标准地商家,淘宝商城提供技术帮助,将其商店(店)转为淘宝网店铺(店),信用及交易记录均在店中予以保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此后,事件一度催于平息.日晚,事件再起风波.围攻淘宝商城地部分小商家转而攻击支付宝,通过制造“支付宝将用户资金挪用,资金链断裂”等舆论,呼吁以提现地方式对淘宝商城施压.语音频道地管理员呼吁群组内地中小商家对支付宝进行提现,即把自己存储在支付宝内地余额提取到自己地银行账户上.组织者中负责宣传地成员还号召群内用户在微博、群等其他平台上利用群发器煽动更多用户参与提现,并称这将导致支付宝资金链断裂,彻底击垮支付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笔者地看法笔者认为,淘宝“十月围城”事件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淘宝两大结构,淘宝集市和淘宝商城地内在矛盾.淘宝网分拆后,集市和商城中地商家形成两个相对独立地经济利益体,而且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竞争关系.而淘宝对集市和商城地不平等对待,将这种竞争关系孕育成尖锐地矛盾,甚至可以说是仇恨.集市商家对淘宝对商城地政策倾斜地愤懑之情可想而知.“十月围城”事件地参与者中,有不少是来自于集市地商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中国电商地生存环境正在发生重大转变,洗牌正在进行.中国电商经过十年地发展,现在处于向正规化、高端化地方向发展.淘宝处于对未来战略地考虑,发布新规.一部分商家无法跟上环境地变化,在竞争中面临被淘汰地局面.而淘宝新规过于迅猛,没有时间让那些相对弱小地中小商家进行缓冲.外部压力越来越大地中小商家们将怒火发泄在了淘宝商城身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小卖家蹂躏大卖家 淘宝“起义”谁之过

小卖家蹂躏大卖家  淘宝“起义”谁之过

小卖家蹂躏大卖家淘宝“起义”谁之过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1年第21期■ 文字整理:肖婷婷因不满淘宝商城新规10月11日晚间至12日全天,淘宝商城遭受到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抗议——数以千计的中小卖家,针对商城大卖家,进行了集体的恶意抢购,导致多个知名网店被迫停止运营。

在对抗了一周后,淘宝商城和马云终于让了“一步”,出台5项新政策以缓和局势,然而事情可能并不会就此结束。

10月18日,反淘宝联盟再次隔空喊话,称淘宝商城的调整并未达到广大网商的要求,希望马云能直接与其磋商,并正面回应其提出的要求。

这起“网络群体性事件”,被戏谑称为一次淘宝内部的“地震”,甚或是“暴动”、“起义”。

这次“暴动”的起因,是淘宝商城宣布提高明年商户需缴纳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

为何这次提价会引发这么大的震动?中小卖家的这些行动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淘宝的问题究竟出在哪?7000卖家“网络施暴”的是与非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了《2012年度淘宝商城商家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大幅度提高了2012年度商城商家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

根据公告里的规定,在淘宝商城开店,运营成本至少要增加64000元,虽然按规定以后会收回一部分,但对于许多中小商家而言,至少在现金流上,压力已经是陡增,而要想达到以前的利润,则可能需要营业额翻番才做得到。

新规的出台,使得许多中小商家认为,他们被淘宝商城“以最为简单和粗暴的方式对待了”,这种“根本无视中小企业商家利益的行为”令他们彻底感到愤怒。

不仅如此,这些中小商城商家往往都是随淘宝集市发展起来的老商户,在他们看来,淘宝的发展壮大,有他们很大一部分功劳。

这新规的性质,无异于对他们过河拆桥。

另外,淘宝商城在9月份还宣布引入B2C垂直经营,38家大型电商企业进场。

这更加让压力大增、甚至只能离场的中小卖家感到愤愤不平。

于是,两天之内,一场史无前例的,堪称“起义”或“暴动”的淘宝中小卖家“造反行动”迅速蔓延起来。

淘宝商城事件的法律行为分析

淘宝商城事件的法律行为分析

淘宝商城事件的法律行为调查报告淘宝商城事件目前愈演愈烈,从目前媒体所来的消息来看,网店店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围攻淘宝商城多家网店巨头的方式,表达对淘宝的政策不满,二是采取现场抗议的方式向淘宝施压,三是继续利用网络技术的手段,通过论坛、即时通信工具争取更多的人群来支持这种对抗。

淘宝方采取的方式:一是马云的言论影响,马云则在微博上以“我们做了最该做的事”,强硬的回应此事,二是淘宝官方称,针对此事已经报警。

笔者仅针对目前的这几种方式谈谈自己的看法。

先分析网店主的法律行为分析:第一种方式,从民法角度,肯定不妥,毕竟在面对纠纷是否首先采取法律救济手段是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制的标志,采取自救在现代社会是最后的方法。

因此,无论最终通过何种方式追究责任-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这种行为终究要受到处罚。

第二种方式:采取现场抗议,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不容易控制现场,稍有不慎,群体的激情或愤怒会转变为暴力,同时,人数的不断扩大,性质会演变成为非法集会,或非法游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非法集会或游行均不会容忍。

组织者或激进者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种方式:只要不发表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禁止,因此,并不能强制要求网站论坛或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停止服务,毕竟互联网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即提供技术者无罪,否则追溯起来,由于各网店主分散全国,最直接的办法是全国断网,一切都烟消云散(再想,可能移动、联通也暂时断网更好)。

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采取对技术服务者打击的方法来化解纠纷、掩盖矛盾,是最不可取的方法。

对于淘宝的法律行为分析:一、马云作为公司负责人,发表的言论无异是公司的意志和态度,即强硬到底,拒不妥协。

笔者认为,之所以马云能这样强硬,肯定是认为其法律风险已经被评估,即淘宝的的“交易规则”等,(被称为“霸王规则”或”垄断规则”),这份规则,如果笔者没记错,是没有合同期限的,当然最主要的是一旦签署淘宝有最终的修改权,正是这样一些类似规则,支撑了马云的强硬。

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浅谈

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浅谈

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浅谈伴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大范围普及,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以令人咋舌的速度迅速发展着。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和手段。

通过互联网,商家可以获得更广阔的展示平台和销售渠道,而由于免除了中间多层的经销商,消费者也可以更方便地购买到价格相对低的商品。

网购日益深入民心,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我国电商的迅猛发展孵化了一个又一个的互联网创业传奇,其中,于2003年5月10日成立,经过8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的淘宝网,是当中的佼佼者。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淘宝拥有注册会员1.7亿,注册用户还在不断增长,淘宝2009年的交易额为2083亿人民币,2010年则高达4000亿元人民币。

根据2007年第三方权威机构调研,淘宝网占有中国C2C市场70%以上市场的份额,消费者间市场占据了80%以上的市场份额。

毫无疑问,淘宝在中国C2C市场占据着霸主地位。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互联网公司,在2011年10月10日公开宣布升级商家管理系统后,却遭到了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攻击,而发起攻击的,恰恰是淘宝网的“亲”们——淘宝中小卖家。

到底是什么成为了淘宝“十月围城”事件的导火索,以淘宝为代表的中国网购电商是否已经到了非转型不可的局面?下面笔者将分几部分进行探讨,希望能从中折射出中国电商企业的生存现况。

一、内在因素:淘宝集市与淘宝商城,C2C与B2C要弄清楚淘宝十月事件的始末,先要弄清楚淘宝网的两大主要结构:淘宝集市(Consumer-to-Consumer)与淘宝商城(Business-to-Consumer)的关系和区别。

淘宝网的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在淘宝网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与今年6月16日将淘宝网分拆为三家公司:一淘网,淘宝网(也就是我们习惯所说的淘宝集市)和淘宝商城,同时阿里巴巴公布了三家公司的管理架构,采用各自独立的机制运营。

分拆后淘宝集市和淘宝商城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两家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争关系。

1011淘宝事件

1011淘宝事件

淘宝10.11事件是什么?淘宝10.11事件:2011年10月11日,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语音,有组织性的,对韩都衣舍、欧莎、七格格、优衣库等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

上述四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其中,韩都衣舍商品曾一度全部下架。

淘宝10.11事件的原因及经过淘宝网10.11事件一切“暴乱”缘于淘宝商城一场酝酿已久的调整:按照淘宝商城负责人张勇的说法,淘宝商城今年6月份跟淘宝网分开独立开始,淘宝商城内部就一直在讨论规则的问题。

10月10日,淘宝商城公布了这个讨论结果:2012年技术服务年费从以往的6000元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

商铺的违约保证金数额全线提高,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

一些刚刚进驻淘宝商城的商户需要再缴纳10多万的资金,在12月26日前签订合同,否则他们的库存、网店装修等前期投入就会因为撤出商城而泡汤。

淘宝10.11事件“爆发”中小卖家因此“暴动”。

10月11日,因不满新规抬高门槛在网上诉苦的中小卖家开始利用到货拒付、给差评等方式攻击大卖家,导致一些大卖家把大部分商品下架,生意停滞。

他们试图迫使淘宝商城与他们谈判,迫使马云把那些他们支付不起的高昂进场费再降回到原来的水平。

10月14日中午,淘宝网副总裁陶然称,攻击大卖家的行为看似已经停止,不过没有人要与淘宝方面谈判,如果小卖家有困难可以找淘宝商城沟通。

淘宝10.11事件关键:淘宝商城新规内容淘宝公布出的新规包括三部分:保证金、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年费。

其中的“技术服务费”并没有涨价——除了“传统滋补品/其他保健营养品”和“品牌保健品”的技术服务费率将由2%上调至3%外,其他一级类目的技术服务费率不变。

保证金和技术服务年费大幅上涨。

除“网游及QQ”、“话费通信”及“旅游”大类的保证金为1万元外,其余最低的为5万元,带有TM商标的品牌旗舰店、专卖店则一律为10万元。

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internet/detail_2011_10/22/10066988_0.shtml2011年10月22日 17:30来源:新民晚报作者:宋宁华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淘宝商城一边是在网络商城中堪称“大鳄”的淘宝商城,一边是虽然弱小如蚁、但不甘“被规则”的众多中小商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

从本月10日开始,由于淘宝修改收费等规则引发买家强烈反弹,并“殃及”大卖家遭遇“买家”恶意购买被“围攻”,连一些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也受到影响。

淘宝商城和店家之间的冲突并非首次。

此前,由于淘宝搜索规则改变等,也曾引发卖家围攻淘宝总部的事件。

在看似一次次偶然的事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我国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背后相关法律与游戏规则的滞后与欠缺。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伤城”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恶意买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淘宝推出的新规则,商户有权表达不满,但应当选择正确的抗争方式。

”对于这起事件,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网络购物中拍下商品即与卖家建立了合同关系。

从表面上看,“反淘宝联盟”在此事件中并未违反合同设定的具体规则,然而,“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却在事实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而“反淘宝联盟”则是利用淘宝商城规则的漏洞进行恶意攻击,已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淘宝商城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共有112名商家受到恶拍攻击。

10月11日至15日,与正常情况下相比,淘宝商城每日交易额从1900多万飙升至4869万,但支付宝付款率则从56%猛降至0.8%,退款+投诉从7%锐升至96%。

为此,商建刚在微博上公开呼吁,淘宝用户应停止恶作剧行为,“在淘宝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下,基本是实名的。

对其他淘宝商家进行以降低信用评级为目的的操作,商户可追究恶作剧参与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

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

·16·No.052012L E G A L I T Y V I S I O N立项课题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沈艳【摘要】继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新规之后.10月11日.近5万名网友的集体恶意操作使得淘宝商城部分大卖家利益受损。

之后各方面积极对此事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

结合谊法,各方的做法具有其自己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l淘宝事件;反垄断法;市场经济淘宝事件的大致经过:201 1年I O月i0日淘宝商城宣布将正式升级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商家管理系统,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并加大了对假遇。

”其实这两点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都体现在相对于经济实力不同的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之后一天,近5万多名网友有组织地对部分淘买家.同一个较高的价格对其是否是合法的问题。

在这里的价格应该限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导致多定为保证金,即违约保证金,即在卖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时候对消费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此次事件给阿里集团,淘宝商城大卖者的违约保证。

淘宝商城招商的规则中.只是将保证金的额度按照销售家,淘宝商城中小卖家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各方的产品的类别分类,而没有按照商家的规模来分类。

形式上,所有的商家博弈之中.凸现了法律问题在其中的重要意义。

只因销售的产品的不同(即如有售假行为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在保证一、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金上有所区别。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淘宝商城已经达到了形式上的公(一)淘宝商城与各卖家之间平。

在实质上。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相同的金额对于不同的商家是不同淘宝商城在升级商家管理系统的同时,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的概念.所以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但是让我们回到淘宝商城B2C的电务费和保证金。

在这里我们将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分开来看。

浅谈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及防治——以“淘宝10.11事变”为例

浅谈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及防治——以“淘宝10.11事变”为例

言, 我 国主要 由国新办 、 工 信部 、 公 安部 三家部门对互联 网进行 管理 ,而监管手 段等 的缺失制 约 了监管职 能 的实现 , 并
台 5条 政 策对 之 前公 布 的新 规 作 出让 最终形成舆论 , 并对社会现实产生影 响 ,
二 、 淘宝 1 0 . 1 1事 变 的 新
巍掌 ¥ 簿 菇
◇社会双察
浅谈 网络群体性事件 的新特 点及 防治
— —
以“ 淘宝 1 0 . 1 1 事变” 为 例
陈 思蓉
摘 要 :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 性事件
的 一 种 新 的特 殊形 式 。近 年 来 . 网络 群 体 性 事 件 日益 增 多 ,本 文 以 “ 淘宝1 O. 1 1事 变 ” 为 例, 探 究 其 不 同 于 一般 网 络 性 事 件 的 新特 点 .
参与人说多达数万人 ,参与 的群众 自愿 恰恰触动 了中小 商户的直接利益 ,给广
分 析 该 类 事 件 的发 生原 因 . 提 出相 应 的对 策 。
为他们“ 打抱不平” 。而在此次事件 中, 参 大 中小商户带来 巨大的经济压力 。在 一 与人多达 5万人 , 且均是淘宝商 户 , 是直 定程度上等 于是对 实体 店加税 ,破坏 了 接 的利益相关者 , 而不是一般 的群众 、 网 中小企业追求低 成本 的愿望 。因此 , 淘宝 民。 在一般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中, 参 与者 不顾及广大 中小卖 家的利益 、大 幅抬 高 大多为没有直接共 同的利益 ,他们可能 进入 门槛 , 势必会引起各种形式 的反 弹。 会 出现意见分歧 ,相关 的部门也能够及 2 . 淘 宝 商城 面 临 信 任 危 机
传播某一方面 的信息 , 以制造舆论 、 发泄 行 , 可 以说 , 淘宝 1 0 . 1 1 事变是一 个“ 纯粹 门缺乏 日常监管 ; 其次 , 监管部门管辖权 不 满 ,在 相 对 自发 的无 组 织 和 不 稳 定 的 的 网络群体性事件 ” 。 不明。互联网是一个 开放 的世界 , 而现实 情况下 ,因为某种普遍 的影响和鼓舞而 中的行政机关却是 以属 地原 则划分管辖 发生 的群体行为 。网络 群体性事件所呈 现 出的特点 , 即无 直接利用 冲突者 , 趋势

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摘要: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

淘宝新规的颁布触碰了商城部分中小卖家的利益,由此引发“淘宝10.11事件”。

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对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引发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淘宝事件淘宝新规网络商店消费者权益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平台——“网络商店”应运而生。

“网络商店”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完成商品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它将买家与卖家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起来, 并通过其他环节如物流、银行等完成商品、金钱的交换过程,不仅节省了时间与成本,而且增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以及商品销售的对象。

在我国现今活跃的众多“网络商店”中,“淘宝网”已历经数年苦心经营,成长为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圈。

然而,任何发展中的事物总是伴随着危机,此次爆发的“淘宝10.11事件”被戏谑地称之为淘宝内部一次“蓄谋已久”的“地震”。

一、淘宝10.11事件简述:此次事件源起于淘宝网重磅打造的b2c(business-to-consumer,商家对个人)模式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商城。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将原有商家需缴纳的每年6000元技术服务年费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

同时,商铺的违约保证金全面提高,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商家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1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而消费者一旦购得假货将获得“假一赔五”的赔偿,同时其他商家的违规行为对消费者的补偿幅度也将大大增加。

由于此次商家管理系统的升级,导致很多中小卖家可能由于商城费用的增加或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跟不上变革步伐而退出商城。

2011年10月11日,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 语音34158频道,有组织性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淘宝10.11事变

淘宝10.11事变
事件概述
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了《2012年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 告》,将技术服务年费从以往的6000元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 个档次,涨幅5倍到10倍。同时,商铺的违约保证金数额全线 提高,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 对于新规,淘宝商城当时的解释是“为促进商家更积极、严肃地 进行其在淘宝商城的经营行为”,但很明显,为了这个“更积 极和严肃”,所有商家必须在年底前拿出平均超过预算10多万 元的资金。
预期现有企业对于进入者的反应情况:
现有的对于进入者的态度比较激烈,新进入者会增加竞 争,淘宝提高服务费对于现有和新进入者都具有很 大的难度。
4.替代品的威胁
两个处于同行业或不同行业中的企业,可能会由于所生 产的产品是互为替代品,从而在它们之间产生相互 竞争行为,这种源自于替代品的竞争会以各种形式 影响行业中现有企业的竞争战略。
对于淘宝商城的替代品,除了来自外部的竞争者,还包 括自家的淘宝散户,淘宝的B2C以及C2C形式降低了 替代品的威胁程度。自己的C2C无需服务费、质量一 般、用户转换成本低,所以其所能产生的竞争压力 很强。
5.同业竞争者的竞争程度
大部分行业中的企业,相互之间的利益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 为汽车企业整体战略一部分的各企业竞争战略,其目标都在于 使得自己的企业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所以,在实施中 就必然会产生冲突与对抗现象,这些冲突与对抗就构成了现有 企业之间的竞争。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常常表现在价格、广告、 产品介绍、售後服务等方面,其竞争强度与许多因素有关。 淘宝商城现在的竞争者,包括京东商城,新蛋等等。但是淘宝的 B2C的形式在长期的过程中,影响力很大,竞争者的威胁还不足 以动摇淘宝商城。竞争者的竞争程度直接影响到淘宝商城的一 些方面,比如更加完善的售后,更加统一的标准。

浅谈淘宝风波

浅谈淘宝风波

浅谈淘宝风波2011年10月10日淘宝新规颁布,淘宝商城宣布升级商家管理体系,大幅提升商城店家成本,即将其原来每年6000元的技术服务费提高至3万元与6万元两档,并同时建立“商家违约责任保证金”制度,向淘宝商城内的商家收取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信用保证金”。

引起了电子商务世界的“地震”,新规引起了众多的中小卖家的抵触和反抗。

通过QQ 和YY语音聊天,11日晚上,第一批近3000名反对淘宝新规的中小卖家进行了“集结”,成立了“反淘宝联盟”。

随后,这些中小卖家开始大规模地对淘宝商城中包括韩都衣舍、优衣库、七格格等大卖家进行恶意攻击。

严重影响了淘宝网的正常运作。

10月17日,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对此特意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淘宝此次提高技术费和收取保证金是为了提升淘宝商城内商家的服务质量,提高商家的“违约成本”,从而使顾客得到更好的购物体验,并且不会妥协。

但是效果不佳。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想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谈谈我对这次风波的看法。

首先,对于淘宝新规,我是持一个支持的态度。

就淘宝现在的状况而言,确实需要调整,改进,重新整合。

就在今年6月16日,淘宝另一大动作,将淘宝一拆为三,即为一淘网(),淘宝网()和淘宝商城()。

将原本淘宝网的搜索、C2C以及B2C业务分兵三路、各自发展。

淘宝分拆后,新的淘宝网将负责原来的C2C 业务,主要服务于小客户;淘宝商城将成为与京东、乐酷天等类似的平台型B2C在线商城,主要服务品牌商;一淘网则将成为专门的购物搜索引擎,服务所有商家、产业链和消费者。

阿里巴巴的这样2个举措,个人认为是正确的。

姑且不考虑未来的长远发展趋势如何,但就目前来看,淘宝新规确实服务更多消费者。

当前卖家服务质量对淘宝搜索排序的影响权重将大大增加。

卖家的违规扣分程度、退款次数和比例、投诉笔数等,将直接影响卖家在淘宝搜索结果中的排位。

同时,作弊记录也已经开始累积并存档了,作为卖家服务质量的因素之一。

有些卖家为了在搜索上获得更好的排名和更多的展现机会,采用了很多作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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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淘宝10.11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

淘宝新规的颁布触碰了商城部分中小卖家的利益,由此引发“淘宝10.11事件”。

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对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引发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淘宝事件淘宝新规网络商店消费者权益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平台——“网络商店”应运而生。

“网络商店”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完成商品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它将买家与卖家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起来, 并通过其他环节如物流、银行等完成商品、金钱的交换过程,不仅节省了时间与成本,而且增大了消费者的选
择范围以及商品销售的对象。

在我国现今活跃的众多“网络商店”中,“淘宝网”已历经数年苦心经营,成长为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圈。

然而,任何发展中的事物总是伴随着危机,此次爆发的“淘宝
10.11事件”被戏谑地称之为淘宝内部一次“蓄谋已久”的“地震”。

一、淘宝10.11事件简述:
此次事件源起于淘宝网重磅打造的b2c(business-to-consumer,商家对个人)模式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商城。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将原有商家需缴纳的每年6000元技术服务年费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

同时,商铺的违约保证金全面提高,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商家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1万元的
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而消费者一旦购得假货将获得“假一赔五”的赔偿,同时其他商家的违规行为对消费者的补偿幅度也将大大增加。

由于此次商家管理系统的升级,导致很多中小卖家可能由于商城费用的增加或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跟不上变革步伐而退出商城。

2011年10月11日,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 语音34158频道,有组织性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淘宝事件中各方利益群体及其关系:
从表面看来,沸沸扬扬的淘宝事变只涉及对立双方群体利益,即淘宝新规的颁布者——淘宝商城以及事件的引发者——淘宝商城中小卖家。

然而,探究事件爆发的本质和结果,商城大卖家,广大受买群众甚至是社会利益同时也受到波及。

在“网络商店”这个交易平台中,淘宝商城作为中介性质的服务机构独立于商城卖家和网民买家,同时为卖家和买家提供买卖交易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知,在淘宝商城、卖家和买家的三方关系中,买家为生活消费接受淘宝商城的买卖中介服务,二者关系可受《消法》调整;买家通过淘宝商城购买卖家商品也只是与传统实体店相比在买卖载体上发生了改变,且b2c模式当中的卖家持有大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具有企业资质,所以二者关系亦受《消法》调整;然而,在淘宝商城与卖家的双方关系中,卖家接受淘宝商城的中介服务是为了进行交易、谋取利益,因此二者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服务合同进行调整,不受《消法》制约。

在我国,经营者通常以组织的形式居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形单影只,属于消费关系当中的弱势群体。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是一种专业与非专业的对垒,知情人与非知情人的碰撞。

经营者大都通晓商品的技术特性,熟知市场行情,了解顾客心理,具有熟练的销售技巧,而消费者往往缺乏对商品和服务的相关知识,所了解的大都是来自经营者经过加工具有促销和诱导作用的信息。

市场机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消法》通过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为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规制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冲突关系。

对于淘宝商城于2011年10月10推出的淘宝新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重伤”了部分中小卖家,但却标榜着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日益关注和重视,是对《消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更为完美的诠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城准入标准,提高了违法风险,避免某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

不得不说,淘宝新规的出台是我国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突破。

三、淘宝事件引发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以其突出的优点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了网络时代人们主要消费方式之一。


而,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虚拟性,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且我国传统的《消法》已经无法全面调整“网络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因此,需要颁布新规则和出台新措施完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即使是在此次的淘宝事件中,商城与卖家的利益之争其实也只是一层面纱,其内在是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的。

那么,如何构建安全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扼制不法的网络经营交易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一)加速《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的出台:
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然而,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日益兴起,占交易方式的比例逐步增长,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调整网络交易这一区域具有落后性和局限性,国家管理部门、网络服务部门、企业、消费者等多方主体要通过洽谈和协商,逐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创造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切实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保护。

淘宝事件也表明我国目前的网络管理法律基础薄弱,网络零售领域法律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

因此,加快《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的出台十分迫切,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明确网络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促进网络零售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全面、长远、体系化的保障。

(二)网络交易规则制定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在我国现今的网络交易环境下,交易平台运行商掌控相关规则的
制定。

在淘宝事件中,淘宝新规未征求各方意见就已横空出世,不仅使商城卖家在接受服务时丧失知悉真情、公平交易的权利,也使广大消费者蒙在鼓里。

淘宝新规纵使对消费者有利,但难免今后会出台对消费者不利的其他规则。

因此,网络交易规则的制定应当公开化、透明化,接受消费者的听证、建议和异议,以免“事后防卫”造成更大的纷争和损失。

(三)依法成立“网络消费者协会”:
根据我国《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目前我国已存在消费者协会,但介于网络消费的特殊性与虚拟性,应当组建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了解网络购物模式的新型组织,代表广大网民“对抗”复杂多变的网络交易侵权行为,有组织、有纪律地放大消费者的心声,监督网络交易运行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文娜,网络商店的在中国运营模式探讨——以“淘宝网”、“凡客网”为例,科技资讯2011.no.04
2陈立思,淘宝运营模式下的法律责任解析,中国商界,2010年第五期
3卫坤,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中国商贸》,2011.06
4庞敏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5( 7) : 152
作者简介:
杨梦梅(1991.01-),女,四川峨眉山市人,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200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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