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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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水利局、发展计划局:为促进我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水库、塘坝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下列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地表水日取水量0.5万立方米以下农业取水的建设项目;(二)地表水日取水量0.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日取水量0.05万立方米以下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4•【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4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取水;(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第三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取水的,每立方米0.35元;从地下(含井、河道潜流等)取水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一般区域的地下水,每立方米0.80元;(二)已做规划的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按照一般区域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并按照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一)未按照规定装置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已损坏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青政发[1996]159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6]159号发布)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一项根本性、长期性工作。

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不断加大对水保事业的投入,是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的基础,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以下简称“两费”)是筹措水土保持资金的主要途径,是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物质保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发[1996]6号文)、《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和《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搞好“两费”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两费”征收工作的认识。

“两费”是国家依法开征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缴纳“两费”是有关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征收“两费”是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重要内容,是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的必要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一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法规和征收“两费”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依法征收“两费”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防治义务和缴费义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两费”征收。

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是政令畅通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部门应在认真学习水保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水保法规在本地区的全面贯彻落实。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首先,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用
水量来计费的。

具体而言,每个月的前10吨水的价格为X元/吨,
超过10吨后的水费价格为Y元/吨。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考虑到了居
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对过度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
度的惩罚,从而鼓励市民节约用水。

其次,对于工商业用户,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也制定了相应的水
费收费标准。

工商业用户的水费收费标准相对于居民家庭来说会更
为复杂,通常会根据用水性质、用水量、用水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
考虑和计费。

这样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行业的用水需求,保障了城市的正常生产和运营。

此外,青岛市自来水公司还对特殊行业和特殊用水需求的用户
制定了个性化的水费收费标准。

比如,对于农业用水、公共设施用
水等特殊行业和场所,水费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这种差异化的收
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特殊行业和场所的用水需求,同时也能够保
障城市的水资源供应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青岛水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市民的用水需
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既保障了市民的用水权益,又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青岛市自来水公司还不断完善和调整水费收费标准,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市民的实际情况。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们能够更加理解和支持青岛水费收费标准,共同为建设美丽的青岛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等支行关于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等支行关于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等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土保持【发文字号】青财综[2016]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6.02.02【实施日期】201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2016〕4号)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各代理支库管辖行:为规范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16年2月2日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青岛市作为中国的海滨城市,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但也面临着水资源的紧张和管理问题。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青岛市制定了相应的水费收费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水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市民了解并合理使用水资源。

首先,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用水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的。

一般来说,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每月用水量来计费的。

具体来说,每月用水量在15吨以下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2.5元人民币;每月用水量在15吨至30吨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人民币;每月用水量在30吨以上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人民币。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居民家庭中有老人或者残疾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用水优惠政策,具体的优惠标准可咨询当地水务部门。

其次,对于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来说,水费收费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的用水情况通常较为复杂,因此其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和行业特点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阶梯式价格来计费的,即用水量越大,单位水价越低。

此外,对于一些高耗水行业,比如餐饮、游泳馆等,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额外的排污费用。

最后,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在使用水资源的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青岛市一直倡导节约用水的理念,鼓励市民采取各种措施来节约用水,比如修复漏水设施、安装节水设备、合理安排用水时间等。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了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水资源。

总之,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用水情况而有所不同的,市民在使用水资源时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水费,并且要注意节约用水,共同保护水资源,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们能够更加了解青岛的水费收费标准,合理使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1【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青水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用水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的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计划)(以下简称定额)的核定、调整以及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工作;海润集团及其委托的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8.21•【字号】•【施行日期】1990.08.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8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管理所需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城建部门等兴建并直接管理使用的水利工程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供水和水费的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六条各类用水必须实行计划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源丰枯情况,在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农业用水。

用水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报第二年的用水计划和分季度供水方案。

农业用水,由用水单位向水管所提报;县(市)城区、崂山区、黄岛区和乡镇用水,由用水单位向县(市)、区水利局提报;市区用水,由市自来水公司向市水利局提报。

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水费制,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加价计收水费。

第七条实行供水合同制。

供用水双方应签定合同,严格按合同供水、用水。

供水方不能按合同保证供水的时间和数量,又未能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的,由供水方按所缺数量基本水费的30%赔偿用水方的损失;用水方实际用水达不到合同所定数量,影响水库水源调度的,应向供水方缴纳少用部分基本水费3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

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

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

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

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综合国情和山东省水资源的特点,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山东省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管理。

本文将分析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征收管理1.范围2.对象所有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3.费率和征收方式(1)山东省设立了一级和二级水资源费征收方式。

一级水资源费按照公式计算,即水资源总量×价格×年税率。

二级水资源费有特定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2)费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用水单位和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级,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使用情况确定。

同时,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征收义务和程序(1)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水资源费。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2)税务部门根据水资源法律法规要求和征收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核实征收的水资源费。

二、使用管理1.用途2.使用单位(1)水资源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控、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2)环境保护部门:用于水环境保护工作、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

(3)农业部门:用于农田灌溉、农业灾害防治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等方面。

(4)工业部门: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和工业节水技术研发等方面。

(5)城市部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和城市节水技术的推广等方面。

3.使用管理制度(1)水资源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规定的用途和项目。

(2)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水资源费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上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督管理1.行政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税务部门和水务部门共同监管,加强互相配合,确保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等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是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因此水费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市民关注。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青岛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青岛市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用水价格两类。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阶梯水价收费,即根据不同居民生活用水量的不同,分为多个阶梯,每个阶梯对应不同的水费单价。

非居民用水价格则按照统一的水费单价收费,不设阶梯。

其次,根据《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非居民用水价格主要包括工商业、行政事业单位、单位集体宿舍、公共机关事业单位等。

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后,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和用水量采取差别化的价格政策,对于大型企业和高耗水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价格政策。

再次,根据《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关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鼓励节约用水,减少浪费,保护水资源。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更加合理,对于少
量用水的家庭,水费支出将更加经济实惠。

最后,需要提醒市民朋友们,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家在生活和生产中都要节约用水,杜绝浪费。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让青岛的蓝天更加清澈,碧波更加明亮。

总之,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旨在保护水资源,鼓励节约用水。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能够理解和支持相关政策,共同为青岛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建设美丽的青岛!。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1993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1994年10月12日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治水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全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青岛市及各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其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流域综合规划;负责编制防洪、水利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等专业规划;(三)负责水资源总量的统一分配和调度,组织编制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五)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六)负责抗旱、防汛、水利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等工作;(七)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八)负责河道(包括河道调蓄工程、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九)负责水政监察,调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节能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公布施行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区(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鼓励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第二章用水计划第五条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水定额。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用水计划:(一)用水单位于每月底5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每月底3日前将次月的用水计划汇总上报。

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居民和企业进行水费计费和收费的规定。

水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水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青岛市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用水量进行计费的。

具体而言,
每户每月用水在15吨(含)以下的,按照1.8元/吨的价格计费;用水在15吨至
30吨的,按照2.5元/吨计费;用水在30吨以上的,按照3.5元/吨计费。

此外,对
于居民家庭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每月固定收费标准来计费,具体标准是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对于企业和工业用水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企业和工业用
户的用水量较大,因此水费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用水性质、用水量等因素而定,一般由当地水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执行。

另外,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还包括了违约金、滞纳金等相关规定。

如果用户未
按时缴纳水费,将会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如果用户恶意拖欠水费或者违规使用水资源,还可能面临违约金的处罚。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督促用户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保障水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保
障水务部门的正常运转。

同时,也能够激励用户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青岛市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也是一座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城市。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青岛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水费收费标准,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下面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和使用水资源。

首先,青岛市的居民用水收费标准分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两种类型。

生活用水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计费,具体标准如下,每月用水量在15吨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5元;用水量在15-3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用水量在30吨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

而工业用水的收费标准则根据不同行业和用水用途进行分类计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水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制定。

其次,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还包括污水处理费。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每月用水量在15吨及以下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1元计费;用水量在15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1.5元计费。

而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则根据不同行业和用水用途进行分类计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水务部门制定。

除了基本的用水收费和污水处理费之外,青岛市还对超标排放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果单位的污水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将会面临罚款甚至停产整顿的处罚。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和环境,促使单位加强污水治理和管理。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也能够促进单位加强污水治理和管理。

希望市民和单位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青岛城市。

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水费收费标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水务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水资源,建设美丽家园。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篇: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障供水安全和稳定,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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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取水;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第三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取水的,每立方米0.35元;
从地下(含井、河道潜流等)取水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一般区域的地下水,每立方米0.80元;
(二)已做规划的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按照一般区域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并按照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一)未按照规定装置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已损坏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初将上月份用水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取水量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第九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棘洪滩水库和跨区(市)河流的地表水等征收的水资源费归市财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棘洪滩水库以外的水源地(不含跨区、市河流的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40%返还水源地所在区(市)财政。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向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供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大沽河等边界河道取引水工程)和水源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40%上缴市财政。

各区(市)从前款以外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10%上缴市财政,按照征收额的15%上缴省财政。

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市、区(市)两级分成的水资源费上缴或返还比例。

各区(市)财政将应当上缴省财政的水资源费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代缴。

市财政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办理水资源费的返还上缴,并按照年度结算。

第十条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二)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三)调水、补源、水源等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及奖励等。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可连年结转使用,不得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对各区(市)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水资源费征收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取水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取水单位和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取水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装置或者拒不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水资源费,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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