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标准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标准关键信息项1、资质类型及等级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各资质的不同等级2、资质申请条件单位的技术人员要求单位的设备要求单位的业绩要求单位的管理制度要求3、资质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的提交初审与复审的程序审批的时间限制4、资质的有效期与续期资质的有效期时长续期的条件与流程5、资质的变更与注销变更的情形与手续注销的条件与程序6、监督管理机制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与频率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1 资质类型及等级划分1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1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1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1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2 资质申请条件121 单位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包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
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122 单位的设备要求配备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如地质勘探设备、测量仪器、监测设备等。
设备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123 单位的业绩要求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项目业绩。
业绩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124 单位的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13 资质审批流程131 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设备情况、业绩情况、管理制度等。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132 初审与复审的程序初审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中给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一种现象。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地质灾害资质的分类地质灾害资质通常分为以下几类: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主要用于评估特定区域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负责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地质条件进行详细勘查和分析。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工作,制定合理的治理方案。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负责具体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任务。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二、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资质的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并且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有一定的技术装备和设备。
这包括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所需的仪器、工具和设备等。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过去承担的相关项目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
三、资质申请的流程1、准备材料申请单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装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
3、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者修改。
4、专家评审对于通过初审的申请,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会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装备、管理体系、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犹如大自然隐藏的“猛兽”,时刻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威胁,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简单来说,它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证明。
就好像开车需要驾照一样,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也需要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危险性评估这几个主要类别。
不同的资质类别对应着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比如,勘查资质主要负责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规模、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和研究;设计资质则侧重于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方案和措施;施工资质是将设计方案付诸实践,进行具体的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则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危险性评估资质则是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
那么,如何获得这些资质呢?这就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
同时,单位还需要有一定的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胜任所申请的资质类别所对应的工作。
此外,单位还需要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没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也有明确的要求。
比如,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并且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
危险性评估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则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在申请资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申请单位要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清单、业绩证明等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获得资质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
为了保证资质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和意义地质灾害是在自然界中由于自然力和人类活动等因素作用下引起的地壳运动和工程活动而发生的现象,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科学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提高灾害防治能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
三、评估原则和方法(一)原则1、科学性:评估结果基于客观、科学的方法和标准。
2、综合性:全面考虑地质、地形、气候、水文和工程活动等因素。
3、准确性:对所有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仔细核实和考虑,降低误差。
4、实用性:评估结果切实可行,能给出具体的防治对策。
5、及时性:评估需尽快完成,评估结果及时反馈。
(二)方法1、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2、定性方法: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资料查询等方式,得出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3、定量方法:以统计数据和相关指标为基础,通过数学模型和计算方法,得出灾害发生的概率及其危害程度。
四、评估内容和标准(一)评估内容1、危险性评估:对潜在地质灾害和历史灾害进行评估,确定其危险程度和防治措施。
2、风险评估:对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可能的损失及其对各方的影响。
3、成因分析:对地质灾害的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为制定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评估标准1、危险程度:分为极高、高、中、低四级,根据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
2、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高、中、低四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五、角色和职责(一)评估机构1、地质部门:负责对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2、气象部门:负责对气候情况进行评估。
3、水文部门:负责对水文情况进行评估。
4、工程部门:负责对工程活动对地质灾害的影响进行评估。
(二)职责1、评估机构:负责调查和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风险等级。
2、相关单位:按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政府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制度一、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管,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制度制定程序1.制定制度的需要:公司管理层认为需要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制度。
2.制定草案: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初稿。
3.征求意见:将制定的草案分发给相关部门和员工,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修改完善:根据其他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草案。
5.审核通过:通过公司管理层审核,公布实施。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
2.《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该执行的基本义务,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监察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4.《行政管理法》规定了行政管理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制度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制度。
2.范围:公司内部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目的:加强企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管,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4.内容:(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流程,包括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
(2)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包括工作流程中的监督与核查机制。
(3)公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巡查制度,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5.责任主体:(1)公司管理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负有重要责任。
(2)不同部门的管理人员负有制定实施细则和指导规程的职责。
第十三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复杂
中等
简单
区域地质构造 区域地质构造条 区域地质构造条
条件复杂,建 件较复杂,建设 件简单,建设产
设产地有全新 产地附近有全新 地附近无全新世
世活动断裂, 世活动断裂,地 活动断裂,地震 地震基本烈度 震基本烈度Ⅶ度- 基本烈度小于或
大于Ⅷ度,地 震动峰值加速 度大于0.20ɡ
Ⅷ度,地震动峰 等于Ⅵ度,地震
第十三讲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资质管理
一、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三讲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资质管理
2、(新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查明各 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 社会经济属性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 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 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价,开 展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 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
建设项目分类表(续六)
项目类别
热力及燃 气建安工 程
重要建设项 目
储存容积 >1000万 m3 液化气储罐 场;供气规 模>15万 m3/d燃气工 程;;供热 面积>150万 m2/d的热力 工程;中压 以上的燃气
较重要建设 一般建设项
项目
目
储存容积 储存容积 500-1000万 <500万 m3液 m3液化气储 化气储罐场; 罐场;供气 供气规模<万 规模5-15万 m3/d燃气工 m3/d燃气工 程;供热面 程;供热面 积<50万 积50-150万 m2/d的热力 m2/d的热力 工程; 工程;中压 2kg/cm2以下
小
人类活动强烈, 人类活动较强烈,人类活动一般, 对地质环境的影 对地质环境的影 对地质环境的影 响、破坏严重 响、破坏较严重 响、破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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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
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
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
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
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