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少儿两全保险是一种常见的儿童保险产品,它与其他保险相比,具有优越的保障范围和保险金额,为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预防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少儿两全保险的条款及其保障内容。
一、保额和缴费期限少儿两全保险保额普遍较高,包括数万到数十万不等,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额。
缴费期限通常为保险期限的一半或一份之二,一般为10年或20年,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为20年以上,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收到保险费,可享受以下基本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保险期满后,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支付伤残保险金。
3.积蓄保险金: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结束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和利息之和。
三、附加保险责任除了上述基本保险责任,少儿两全保险还可以提供一些附加保险责任,以满足孩子和家长的不同需求,包括:1.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支付医疗保险金,以帮助家庭缓解疾病的经济压力。
2.意外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伤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保险金,以帮助家庭应对突然的医疗支出。
3.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需要停止工作或学习,无法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免收保险费,并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四、保险合同注意事项在购买少儿两全保险时,家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事项:1.保险金额: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避免保险过高或过低,以及保费超支。
2.保险期限:根据孩子的所处年龄和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并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
3.保险费用: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用,并考虑自己的经济情况和还款能力,避免影响家庭经济和生活质量。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参考文本)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6篇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6篇篇1一、合同订立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同意进行少儿两全保险业务合作,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本合同旨在保障乙方所投保的少儿在保险期间内的生命与健康,同时为乙方的家庭经济提供稳定的保障。
二、保险对象及保险期间1. 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乙方所投保的少儿,自出生满XX天至XX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
2.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乙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保险责任1.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至约定领取生存保险金的时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生存保险金。
2.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
3. 豁免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特定疾病或遭受特定意外伤害,甲方将豁免后续保险费。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也可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由甲方提前终止。
六、免责条款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在投保时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危险活动导致的意外或疾病,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理赔及争议处理1. 理赔申请: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约定提交相关理赔材料。
2. 争议处理: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是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少儿两全保险合同,旨在为乙方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确保其身心健康,同时为家庭财富提供保障。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保险对象及保险期限本保险的对象为乙方未满XX周岁的子女。
保险期限自乙方支付保险费且甲方同意承保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确定,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调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四、保险责任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 生存给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生存,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3. 重疾给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疾保险金。
4.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将豁免其后续保险费。
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保信息。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3. 被保险人应接受甲方的体检要求,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
4. 乙方及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证件、文件及通知。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乙方申请解除本合同;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是保险人(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少儿两全保险合同。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同意并遵循下列条款约定。
本合同为少儿两全保险,旨在为未来少儿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保险对象及投保人资格本保险的对象为出生满XX日至XX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的少儿。
投保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且对被保险人有法定监护权。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XX周岁生日。
四、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的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全残,以及在合同约定的教育金领取时间内按约定领取教育金的权益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保险费用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可选择年缴、季缴或月缴等支付方式。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或终止: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限届满等。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或退还剩余保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在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八、事故报告与理赔申请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约定提交相关理赔材料。
本公司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理赔决定。
九、保密条款本公司承诺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合同内容予以保密,未经投保人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十、争议处理合同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条款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为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确保保险合同公平、公正、合法,特此制定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如下: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一)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为本合同之少儿被保险人购买保险。
(二)被保险人: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十六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少儿。
(三)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二、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对投保的少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的下列事故承担责任:1. 身故;2.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3. 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4. 保险合同约定的教育金给付。
(二)保障范围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保险责任所列明的各项事故。
具体赔付标准按照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计算。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率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及险种确定。
具体费率参见保险单或相关费率表。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一)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保险合同可续保,投保人应在保险期满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办理续保手续。
五、保险费缴纳与宽限期(一)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设置宽限期的保险合同,宽限期内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期由保险公司规定,并应在保单中明确。
六、合同解除与变更(一)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保险费。
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
批改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批改生效后的保险事故按照修改后的合同约定执行。
七、免责条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篇2一、合同背景与目的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条款,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少儿两全保险服务。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鉴于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与乙方(投保人名称)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其子女(被保险人名称)投保甲方所提供的少儿两全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总则1. 合同名称:少儿两全保险合同。
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确保被保险人的教育、健康及未来生活,为乙方提供经济保障。
3. 合同双方:甲方为保险公司,乙方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乙方的子女。
二、保险条款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2.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XX周岁止。
3. 保费缴纳: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保费。
4. 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甲方将支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甲方将支付身故保险金给乙方。
(3)重大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方将支付相应保险金。
5. 豁免条款:若乙方因故无法继续缴纳保费,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豁免。
6. 合同终止: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发生法定终止事由或约定终止事由时终止。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人民币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将保险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费。
(2)甲方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保险金。
(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
(3)乙方应如实提供与保险申请有关的信息。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 合同的解除: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发生法定解除事由或约定解除事由时解除。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少儿两全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特制定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与范围1. 本保险合同为少儿两全保险,旨在为乙方未成年子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及教育储蓄服务。
2. 保险对象:乙方之未成年子女,年龄须在出生满XX天至XX周岁之间。
3.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XX周岁。
二、保险金额与费用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选择及支付能力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2.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与内容1. 身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教育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特定教育阶段(如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教育保险金,以帮助被保险人顺利完成学业。
3. 豁免保费责任: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特定情形(如投保人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等),保险公司将豁免剩余保险费。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一切情况,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逾期支付,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收取滞纳金。
3. 被保险人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循安全规则,避免高风险活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但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2.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形。
3. 合同到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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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
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
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