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办法
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
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摘要】宁波传统村落建筑是宁波地区独特的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历史价值和传统文化传承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村落建筑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有效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宁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修复和保护传统建筑、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
通过这些措施,宁波传统村落建筑得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其独特的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和延续。
要实现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仍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不仅关乎地方历史和文化传承,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值得我们共同珍惜和努力呵护。
【关键词】关键词:宁波传统村落建筑,文化保护,历史价值,保护现状,保护措施,传统文化传承,未来发展,重要性,文化传承意义。
1. 引言1.1 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宁波传统村落建筑是宁波地区独特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现代化的发展,这些传统村落建筑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文化保护问题。
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宁波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让这些传统村落建筑得以保留,让它们继续传承下去。
通过对历史价值、保护现状、传承措施以及未来发展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工作,激发社会对这一重要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通过对于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工作的深入探讨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提升文化自信,传承文化精神,促进城市文化建设,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薪火相传。
2. 正文2.1 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历史价值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历史价值不仅体现在其建筑风格上,更体现在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文精神上。
这些建筑是宁波历史发展的见证者,也是宁波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宁波历史、传统文化以及保护宁波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四月十日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0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和社会建设及文物利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其他区域性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思考和设计实践
浙江建筑,第38卷,第3期,2021年6月ZhejiangConstruction,Vol.38,No.3,Jun.2021收稿日期:2020-08-18作者简介:郑 川(1967—),男,浙江宁波人,高级建筑师,从事建筑设计工作。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思考和设计实践ThinkingandDesignPracticeontheProtectionandRenewaloftheHistoricDistric郑 川ZHENGChuan(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315010)摘 要:论述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更新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在规划设计方面提出了遵循街巷空间历史形态的原则和修缮传统建筑的几种方法,同时结合设计案例提出了植入不同业态对复活传统街区的重要性。
关键词:历史街区;更新;修缮;记忆中图分类号:TU984.11+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707(2021)03-0011-03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是一个各方面都关注的话题,因为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利益得失,它可能已经跨越了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专业的范畴,成为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
1992年获得普利策建筑奖的意大利建筑家阿尔多·罗西说过:“城市本身就是市民们的集体记忆,而且城市和记忆一样,与物体和场所相连。
城市是集体记忆的场所。
这种场所和市民之间的关系于是成为城市中建筑和环境的主导形象……。
”[1]作为集体记忆载体的传统街巷空间鼎盛于农业社会,衰败于信息社会,它们大都存在于旧城中,当新城建设得日新月异后,老城区必定成为下一个各方关注和即将更新的目标。
它们在当下该如何生存?又如何复兴?下面以“宁波市南塘河历史街区项目建筑设计”为例展开阐述。
1 历史街区更新存在的问题保留着传统生活形态的历史街区往往都有独特的空间肌理和年代延续,如果对此复杂性缺乏认识,就有可能将问题简单化,导致破坏原有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社会网络。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四号)《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6月12日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余姚市人民政府设立。
名城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房产、建筑、国土资源、园林、历史、法律、水利、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
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宁波是一个拥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城市,其中宁波的传统村落建筑更是展现着浓厚的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发展的进一步推进,不少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古迹逐渐被遗弃或者毁坏,这种情况需要受到高度重视。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讨论宁波传统村落建筑的文化保护问题。
首先,宁波传统村落建筑是宁波本土文化的重要代表。
这些传统建筑多采用传统的砖木结构,以及中国传统建筑特有的“坡屋顶”等设计元素,从而呈现出南方特有的建筑风格。
同时,这些建筑还经常与当地的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相结合,形成与自然相呼应的景观效果。
这些特殊的文化元素,都是宁波传统村落建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宁波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
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传统村落建筑一些文化元素逐渐丧失。
在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传承宁波传统村落建筑文化也是一个重要任务。
需要重视调查和收集村落建筑的历史数据,保证历史上原有的建筑风格得以传承。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重保护传统建筑的材料和工艺,对于传统的木材工艺、涂漆工艺等方法需要进行保护和研究,以确保它们的技术得以传承。
其次,宁波传统村落建筑需要加强社会保护。
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促进文化的创新、传承和保护。
因此,城市管理者可以在文化旅游方面大力宣传,提高公众的文化认识度,使更多人愿意保护并参与传统村落建筑的保护。
同时,需要对于文化著作进行保护,对于存在权利的文化资料和文化产品,应该由市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统计,以便管理者更好地保护宁波传统村落建筑文化。
最后,建立专业部门进行管理也是文化保护重要的步骤。
宁波市政府建立专项部门来管理文化遗产,加强文化保护的管理力度。
同时,制定文化保护规划,将传统村落建筑的保护纳入规划中,建立村落保护的防护机制。
在建筑修缮方面,需要制定修建标准以及审批规则,依据传统修建技术进行审批,保证传统建筑的再现和文化保护的合规性。
总之,宁波传统村落建筑是宁波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
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3
【摘要】<正>甬政发[2014]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以及市历史文化名城与遗产保护工作暨市名城保护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科学保护利用,彰显独特的文化魅力,加快\"四好示范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是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 [J],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J], ;
4.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焕发新的活力——陕西省大力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J], 何蓉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宁波古建筑发展历程
宁波古建筑发展历程(原创版)目录1.宁波古建筑的历史背景2.宁波古建筑的代表作3.宁波古建筑的保护与传承正文宁波古建筑发展历程宁波,位于浙江省东部,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
古建筑是宁波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见证了宁波城市的发展变迁。
本文将从宁波古建筑的历史背景、代表作以及保护与传承等方面,详细介绍宁波古建筑的发展历程。
一、宁波古建筑的历史背景宁波古建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4000 年左右的河姆渡文化时期。
河姆渡文化是长江流域史前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其遗址位于今宁波市江北区,是中国已发现的最早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之一。
从河姆渡文化时期开始,宁波地区就有了一定规模的建筑活动。
随着历史的推移,宁波古建筑不断发展演变。
到了明朝时期,宁波出现了一批著名的古建筑,如天一阁、秦氏支祠等,这些建筑不仅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同时也代表了当时宁波地区建筑技艺的高峰。
二、宁波古建筑的代表作1.天一阁天一阁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月湖之西,是中国现存年代最早的私家藏书楼,始建于明嘉靖四十年(公元 1561 年),由当时的兵部右侍郎范钦主持建造。
天一阁的建筑面积约 2.6 万平方米,藏书达到了七万多卷,其中以地方志和登科录最为珍稀。
2.秦氏支祠秦氏支祠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是明朝时期宁波地区的一座著名祠堂建筑。
秦氏支祠始建于明成化年间,建筑风格典雅古朴,结构严谨,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三、宁波古建筑的保护与传承为了保护和传承宁波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对古建筑进行了修缮和保护,如天一阁、秦氏支祠等代表性建筑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修缮。
其次,积极推进古建筑的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提高宁波古建筑的国际知名度。
此外,还通过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展览等活动,进一步挖掘宁波古建筑的文化内涵,传承宁波古建筑的独特魅力。
总之,宁波古建筑是宁波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代表了宁波城市悠久的历史,更是中国古建筑文化的瑰宝。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点比较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乡(镇)和村可以建立保护组织,协助做好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保护点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文物保护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建筑类文物保护点因利用需要,可以进行合理的可恢复性装修和装饰,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条 国有文物保护点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保护点转让、抵押的,应当报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文物保护点转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予以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保护点;
(四)其他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点依法迁移、拆除、修缮、装修和装饰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实施单位应当在文物保护点迁移、拆除、修缮、装修和装饰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交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加验收。
(二)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点的;
(三)提供捐赠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和帮助的;
(四)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使文物保护点免遭破坏和毁损的;
(五)其他在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在组织专家鉴定并征求所有人、使用人意见,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协商后,确定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点的公布、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
(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工 作 作 出 应有 的 贡 献
扩大)会议 精 神源自,,按 年 度 工作
:
要求
,
切实 履行工作职责
较 好 地 完 成 了 历 史文 附 件
,
宁 波 市 历 史 文化 名 城 名 镇名 村 保 护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保 护 工 作 任 务 集 体 和 先 进个 人 等
其他 区 县
”
(
市
)
6 0%
的
推 进 以 截污 纳 管 为 重 点 的 创 建
工作
,
污 水零 直 排 区
乡镇
,
(
街道
)
完成
(
“
污 水零 直 排 区 基本 完 成
“
创建
2 02 0
;
现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年
。
、
其他 区 县
,
市
“
)
污 水 零直排 区
”
。
”
一
总 体要 求 创 建
、
宁 海 县规 划 局
。
象 山 县规 划
、
陈黎燕
、
(
市农办
(
)
、
沈 毅波
海 曙 区住
)
、
、
象 山 县 东 陈 乡 政府 建 局
二
、
)
钱 唯超
)
、
市规 划局 海 曙 分局
(
严娜
先进个人 平
(
(
共 35 人 市 规 划 局
)
(
应丹
)
江北 区 文 管 所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
《宁波市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宁波市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 为了加强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制定了《宁波市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宁波市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和利⽤,适⽤本条例。
在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点、⾮物质⽂化遗产、古树名⽊的,按照⽂物、⽂物保护点、⾮物质⽂化遗产、古树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按照《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
第三条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的原则,维护历史⽂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作,应当将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宁波市历史⽂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由市⼈民政府设⽴,负责研究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作。
余姚市历史⽂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余姚市⼈民政府设⽴。
名城委的⽇常⼯作由本级⼈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名城委设⽴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物、⽂化、房产、建筑、国⼟资源、园林、历史、法律、⽔利、旅游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宁波 文物保护单位
宁波文物保护单位一、宁波的文物保护意义宁波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
这些文物见证了宁波的历史变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因此,保护宁波的文物单位至关重要。
二、宁波的文物保护单位概述宁波市拥有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宁波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这些单位分布在宁波市各个区县,涵盖了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遗产类型。
2.1 宁波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宁波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或遗址。
这些单位在宁波市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文化意义。
2.1.1 天一阁天一阁是宁波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位于宁波市中心区。
它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私家藏书楼阁,建于明代,是中国古代图书馆的重要代表之一。
2.1.2 鄞县城隍庙鄞县城隍庙是宁波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
它始建于明代,是宁波地区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古代城隍庙,也是宁波民间信仰的重要场所。
2.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家文物局评定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或遗址。
这些单位在国家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文化意义。
2.2.1 雪窦山石窟雪窦山石窟是宁波市唯一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宁波市奉化区。
它是中国南方最大的石窟,有着丰富的佛教造像和壁画,对于研究中国佛教艺术具有重要意义。
2.2.2 天童寺天童寺是宁波市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
它是中国著名的佛教寺庙之一,建于唐代,是宁波地区佛教文化的重要遗产。
三、宁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宁波的文物保护单位,宁波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3.1 文物保护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宁波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并加强了对这些法规的执行力度。
这些法规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保护要求,对于保护宁波的文物遗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维护宁波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和维护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护 图 则 的 全 覆 盖 。 完 善 《 宁 波 市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图 则
编 制 导 则 》 , 为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图 则 编 制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 积 极 推 进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图 则 的 报 批 , 建 立 历 史
文 件发 布
个 城 市 列 为 第 一 批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利 用 试 点来自城 市 的 通 知》
( 建规
号 等 文 件 精 神 〔 2 0 1 7 ) 2 4 5
)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特 制 订 本 工 作 方 案 。
一 、
总体 目 标
根 据 我 市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 保 护 为 先 、 活 用
为 要 、 特 色 为 重 、 惠 民 为 本 ” 的 指 导 思 想 , 以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利 用 全 国 试 点 为 契 机 , 在 试 点 期 间 内 , 推
进 批 一 可 持 续 、 可 示 范 、 可 推 广 的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利
用 试 点 项 目 , 力 求 破解 当 前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利 用 的 难
建 档 , 并 建 立 动 态 更 新 机 制 。 加 强 历 史 建 筑 信 息 数
据 的 应 用 , 通 过 现 代 传 媒 渠 道 , 向 市 民 展 示 历 史 建
筑信 息 。
三 (
)
历 史 建 筑 的 保 护 图 则 编 制
全 面 开 展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图 则 编 制 , 争 取 实 现 保
开 展 历 史 建 筑 相 关 信 息 的 入 库 与 展 示 工 作 。 完
宁波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办法
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慈城古县城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另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的“历史建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列入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四条【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级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工作责任;统筹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确保对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历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建立全大市统一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是本级历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建档、利用和巡查监管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物价、民政、文物、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配合本级历保主管部门工作。
古桥梁、古井、工业遗存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属地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房屋纳入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确定相应片区监管员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历史建筑使用安全巡查,开展保护宣传,协助做好历史建筑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发现危害历史建筑使用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属地历保主管部门。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1年12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民间文学,民俗,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医药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宁波某医院楼结构改造与历史建筑保护
30 m的墙身上 。 0 m 墙体设有孔洞时 ,施工缝距孔洞也不宜小 于 30 m 0 m 。如必须留设垂直施工缝时 ,应留在结构 的变形缝 处 。在施工缝 匕 继续浇筑砼前 ,应将施工缝处的砼表面凿毛 , 清除浮粒和杂物 ,用水冲干净 ,保持湿润 ,再 铺上一层 2 - 5 02 m m厚的水泥砂浆。水泥砂浆所用的材料和灰砂比应与砼 的材 料和灰砂 比相 同。防水砼 凝结后 ,应立即进行养护 ,并充分 保持湿润 ,养护时 间不得少于 1 4 。变形缝 、穿墙管件 的构 d 造和设 置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对于容易发 生 渗漏 的部 位必 须进 行观察检查并检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涂 膜防水施 工的质量控制 :控制好涂膜施工的工艺流程 : 基层 清理—基 层干燥度测定一节点附加增强层处理一涂料搅拌一 第一遍涂 刷一 重复涂刷涂料一铺胎体增强材料一重复涂刷涂 料一 检查 、修 整一保护层 施工 。地 下防水工 程施工过程 中 , 地下水位应降至防水层以下 30 m 0 。基层必须干燥 , 试时 m 测 将 12 卷材 或塑 料膜平坦 地铺在基层上 ,静置 3 4 m  ̄ h后掀开
维普资讯
◎ 应 用 管理
宁波某医院楼结构改造与历史建筑保护
陈 军
(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浙江 宁波 3 51) 100
[ 摘 要 ]宁波是国豸 蕾名历史文化名城 ,是中国海 匕 丝绸之路的起点 。宁波留存了大量的历史文化建筑 。本文以 1 6 9 2 年美 国设计建造的宁波某 医院偻结构改造为例 ,在对房屋进行结构检测鉴定评估的基础上 , 其建筑结构改 对
检查 ,基层覆 盖部位 与卷材或 塑料 膜上 未见水印 即可施工 。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31•【字号】•【施行日期】1994.08.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以及传统特色街区、地方标志性建筑和构筑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6)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15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协同做好规划实施管理。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实施城乡规划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遵循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新形势下宁波如何做好
划 、巧 妙 设 计 ,将 散 落 在 城 市 街 巷 间 的 文 化 碎 片 串 联 成 线 、绵 延 成 面 、 塑 造 成 体 ,重 构 古 城 原 有 的 完 整 空 间 感 。散 落 于 四 明 大 地 的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名 村 , 历 史 上
要 通 过 文 化 紫 线 ,把散 落 在 城 市 各 处 的 遗 产 串联 起 来 ,
形 成城 市 的 公 共文 化 路径 ,增 加 市 民 的认 同感 和 乡愁 记 忆 。我 们 要扩 大 文 化 遗 产 的开 放 和 公益 使 J } f j ,建 立 乡 土
和 延 续 宁 波 文化 之 根 ,继 承 和 发扬宁 波 优 秀 传统 ,为 宁 波 千年 名城 的复 兴 、独 特 城市 气 质 的 塑造 添 砖 加 瓦 。 历 史文 化 是 一 个地 区 发展 的 脉 络 , 是 历 史记 忆 的 活 化 石 ,在 代 代相 传 中不 断 丰 富 ,不 断 增 加 新 的 内容 。
教 育 基 地 ,培 养市 民从 小 热爱 传 统 文 化 、热 爱 家 乡的情 怀 。我 们 要 “ 以 人 为本 ” ,创 造 机 会 让 普 通 群 众 参 与 古 建 修缮 、文 化 解读 、监 督 管理 等 实 质性 的保 护 工 作 ,在 保 护 的 同时 注 重 历 史城 区 、名镇 、名 村 的环 境 整 治 和 基 础 设施 有 机 更 新 ,提 升宜 居 水 平 ,共 享 名 城建 设 成 果 。
益 和 经 济 效益 的最 大 化 。 展 望 未 来 ,我 们 要 把 文化 遗 产 融入 当代 生 活 ,使 人 们 能 在 与 历 史 文化 的 对话 中增 长 知 识 、增 添 智 慧 、 丰 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慈城古县城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另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的“历史建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列入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四条【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级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工作责任;统筹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确保对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历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建立全大市统一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是本级历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建档、利用和巡查监管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物价、民政、文物、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配合本级历保主管部门工作。
古桥梁、古井、工业遗存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属地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房屋纳入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确定相应片区监管员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历史建筑使用安全巡查,开展保护宣传,协助做好历史建筑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发现危害历史建筑使用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属地历保主管部门。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市、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可以由规划、文物、文化、园林、房产、建筑、历史、水利、旅游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利用及保护经费使用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市、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迁移保护、整修保护等工程或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措施进行论证、评审,完善相关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宗教等内容的历史建筑在实施保护之前,应当征求文物、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专项资金】历史建筑保护是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内容,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保护专项资金,并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安排,专项列支。
第八条【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是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积极履行历史建筑保护的各项义务。
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包括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依规定或者依约定取得国有历史建筑相应权利的管理者、经营者。
第九条【保护图则编制】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保主管部门,及时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历保建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包括历史建筑档案的保护对象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建筑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文史资料;(二)历史建筑使用现状、维护修缮等信息;(三)历史建筑测绘资料、产权资料、权属变更信息;(四)历史建筑图像、影像等其他相关资料。
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属地历史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维护修缮等信息。
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测绘资料、产权资料、权属变化等信息。
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成年代、建设技术、宗教特征等信息。
市历保主管部门应以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历史文化地理信息为基础,结合历史建筑保护监管工作,构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确定的相关要求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保护修缮采用的方法、技术措施应当符合真实、完整、可识别、可持续的保护原则。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历史建筑,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相关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
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公布宁波市历史建筑名录之日起一年内在公布的历史建筑内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列入保护专项资金安排。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二)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三)在历史建筑内违规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使用性质、立面、造型和风格,损坏重点保护内容和设施;(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六)擅自改变与历史建筑相互依存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搭建、拆除建(构)筑物;(七)其他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十四条【维修分类】历史建筑的维护与修缮工程,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根据其修缮的范围和内容分为四类:(一)应急抢修工程,指因历史建筑突发危险或存在毁损危险,为确保历史建筑的安全而采取的加固、排危措施;(二)迁移保护工程,指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工程;(三)整修保护工程,指因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对历史建筑主体、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修复的全面整治工程,或对历史建筑内外部风貌、特色构件或结构构件等进行装饰装修、修补拆换、加固补强的局部整治工程;(四)日常养护修缮,指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
对历史建筑实施迁移保护、整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第十五条【危房处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发现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安全鉴定。
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实施加固、排危等应急抢修工作,并在施工前报告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接受历保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非国有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在征得保护责任人同意后,应当及时采取修缮措施,保障历史建筑使用安全;也可以通过协商采取置换、收购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后予以保护。
修缮及收购或其他方式保护非国有历史建筑所需费用从县(市)区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前款所指“保护责任人同意”是指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维护修缮该历史建筑,且明确同意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对该历史建筑有优先购买权,维护修缮费用可折抵购买价款。
列入濒危或濒危推荐的历史建筑,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加固保护,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组织开展整修保护工程。
第十六条【迁移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应当以原址保护为原则。
因重点工程或者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的,由原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迁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历保主管部门批准,并在领取迁移新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移。
经批准迁移的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在实施迁移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历史建筑测绘、图像等资料报送历史建筑迁往地的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实行迁移保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对历史建筑实施整修保护工程的,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具体修缮方案,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要求,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报所在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应对修缮方案是否符合保护图则要求进行审查,提出指导意见或建议,并报市历保主管部门。
申请备案资料包括:(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申请表;(二)修缮具体方案(勘察设计及施工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及图纸等);(三)项目概(预)算书;(四)与修缮工程相关的其他资料。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历保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依照有关建设管理与装修管理的规定办理。
修缮方案中涉及消防、结构、白蚁防治等其他建设工程内容的,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报批,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工程核验】历史建筑应急抢修、迁移保护、整修保护工程完工后,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历史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验,发现与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不符的,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日常养护】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保护责任人在日常保养中应当定期检查白蚁危害情况,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白蚁防治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费用及补助】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应当支付历史建筑修缮的相关费用。
国有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可以与管理者、经营者约定修缮费用的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接受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管理和技术指导、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或者按照与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签订的保护协议进行应急抢修、迁移保护、整修保护工程的,可以向县(市)区历保主管部门申请费用补助,所申请的费用补助不高于修缮费用的50%,具体补助办法由历保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