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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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1施行日期2005.09.01文号国税函[2005]86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

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

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

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6.13•【字号】沪国税征[1997]39号•【施行日期】199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39号1997年6月13日)根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废旧物品、农副产品的收购,存在收款方无法提供发票,需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问题。

为更好地管理好这部分发票,特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现就“收购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购专用发票”开具的对象1.一般纳税人向农副产品直接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时,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必须凭:①凡本市农副产品直接生产者凭村民委员会证明。

②凡外省市的凭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证明”附在发票联、抵扣联后,作本单位的记账凭证。

2.向机关、事业、个人收购废旧物品时,可开具收购专用发票。

二、“收购专用发票”的版面及联次1.“上海市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

若在收购专用发票上印单位名称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最高可印制十万元版收购专用发票。

票面规格为190×130=32K。

2.“上海市废旧物品收购专用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千元和万元版。

票面规格为190×105=40K。

超版面额使用“收购专用发票”无效[样附后(略)]3.“收购专用发票”的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白打蓝框);第二联发票联,收购单位付款凭证(发票专用纸、防伪标记、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第三联抵扣联,交税务机关作抵扣凭证(白打绿框);第四联收购联,售出方销售凭证(白打黑框);第五联随货同行凭证(白打紫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维护正常的财税金融秩序,确保明年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切实加强税款的入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坚决杜绝和防止征收“过头税”。

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交税额,不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专业银行要从严掌握资金使用,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限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纳税。

二、严禁用银行贷款清理企业“死欠”税款。

各地在清理欠税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对因企业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收上来的“死欠”税款,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缴款书,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纳税。

三、禁止用转帐方式清理企业欠税。

对年末的非“死欠”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清理,但不得采取转帐方式,各专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转帐手续。

四、要严格按收入预算科目、级次和金库条例组织税款入库。

税务机关要认真准确填写税票,划清税款所属预算级次,各国库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税款划归相应金库,不得拖延占压。

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级次和收入科目。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成文日期:1995-10-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知你们。

各单位应统一思想,组织学习,并结合《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7〕33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9号)和《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国税四〔199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沪国税财[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财[2010]4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市财政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34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办[2010]22号),对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

二、具体要求(一)明确部门预算主动公开的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348号)、市财政局(沪财办[2010]22号)文规定,部门预算的公开主体为各预算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地税系统分别为垂直管理的中央、市级预算单位,所以,其部门预算、决算,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市财政局确定的格式和表样进行公开(附后)。

(二)认真做好部门预算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市各级国税、地税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市财政局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开事项,认真研究预算公开内容,妥善处理公开有关问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现将该文转发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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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国税浦所﹝2002﹞9号
【发文日期】2002-03-11
【实施时间】2002-03-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沪国税外[2002]14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结合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加强管理,如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各镇(街道)协管税收网络,加强各镇(街道)协管税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协税办")税收协管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本市街道(镇)协管税收网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8]22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本区镇(街道)开展协管税收工作的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镇(街道)协管税收网络建立以来,对加强零星税源管理和维护税收秩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协税网络和协税工作机制尚未健全,政府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支持还存在薄弱环节,存在税收流失的现象。

因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税务所、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的协税管理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

通过加强对协税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相关的税收协管机制,建立高素质的协税员队伍,确保"协税办"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更好地发挥税收协管的作用,确保地方零星、零散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进一步健全税收委托代征制度㈠依法代征税款1、按照税收属地征收的原则及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规定,各镇(街道)"协税办"对本镇(街道)地域范围的零星、零散税收受税务机关的委托进行征收,但不准跨区域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2.23
•【字号】沪地税征[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6]2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代码按票面金额分别为:壹元231000618551、贰元231000618651、伍元231000618751、拾元231000618851、伍拾元231000618951、壹佰元231000619051。

二、《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除纸张使用带有“铁路专用”字样的干式复写纸之外,其他防伪仍按现行要求执行,即定额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发票联中央加印防伪标记。

三、《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的包装规格为100份/本;100本/包。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切实加强高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国税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日前,市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国税为:131000560151;地税为:231000500151,包装规格:200份/包;2000份/箱。

工本费为1.30元/份。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

三、根据总局通知要求,设计《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第一联存根联(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开票联(税务机关留存)。

其规格尺寸:190×130=32K,50份胶头,包装规格:50份/本;40本/包,使用30克打字纸印制。

四、本市确定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小额的标准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五、下列特殊行业仍使用行业发票:1、本市个人的房屋买卖,仍使用《个人房屋出售发票》。

2、本市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买卖、转售、拍卖中,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仍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试点区内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但在试点区外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应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3、各区县的集贸市场交易,仍使用《上海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六、本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今后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式样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2014-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尝试运用各类征管数据,依托信息化工具,实施征管监控和管理决策,提高征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地区和单位对税收风险管理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定位(一)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对于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第一,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是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工作。

第二,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和大企业税收领域,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推动服务管理方式创新和税收管理体制变革。

第三,税收风险管理是完成组织收入目标的重要抓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分析识别,有助于找准税收漏洞,有效实施风险应对,促进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二)处理好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工作中的关系税收风险管理是加强税种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在税种管理中,要把税收风险管理的方法与税种管理特点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各税种的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税种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形成体现税种特点的风险任务,并为开展综合性的统一应对提供专业支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沪国税征[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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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2.15
【实施日期】2006.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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