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立足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立足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给违法者以惩戒和警示,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预防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再出现。
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补偿性质,即弥补由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在较长的时间里,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为大陆法系所认可,但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广泛适用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领域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视角;惩罚性赔偿;法律;必要性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制度而言的一种处罚措施,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决被告应支付的一笔赔偿金,这种层面上的赔偿金包括剥夺性赔偿、多倍赔偿等,但不包括加重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赔偿性、惩罚性和警示性。
对比补偿性赔偿制度,其中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适用的目的和功能不一样、二是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不一样、三是赔偿范围不一样、四是对于赔偿能否约定存在差异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济法原则的契合(一)二者在基本性质上存在相似性在理论法学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议,无论是归属于公法领域还是司法领域,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一定的冲突性,一方面从其惩罚性来看具有一定刑法的属性,这是明显的公法性质。
而另一方面从其赔偿性和法律诉讼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往往是在民事诉讼中由私人提起诉讼而适用的一种制度,所以它又具有私法救济的性质。
在这一点上该种制度与经济法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经济法是国家公权力在社会经济无法通过自由化的市场行为进行自我有效调节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干预经济运行,修正经济领域的错误和违法行为,达到经济健康运转的目的。
因此经济法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也不属于私法,因此在性质归属这一点上二者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二)二者在适用目的上存在互通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主要是为了通过对一些行为较恶劣、影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在补偿受害人的同时对违法行为构成警示作用,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公平正义。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指在股票及其他证券的买卖过程中,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非公正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具有严重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对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权益都有很大的损害。
在我国,内幕交易得到了严格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5条规定,任何人在取得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后进行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重大信息从而使他人进行交易,均视为内幕交易。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在监管实施方面,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采取了多种监管措施,强化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等,要求其内部配备风控措施,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发现。
股票交易所通过建立内幕信息监测系统,对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监管机构还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执法行动,对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进行调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对内幕交易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严厉打击。
内幕交易在我国是违法的,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发现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及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罚。
内幕交易还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商业秘密的泄露、内幕交易涉及到的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等,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都加大了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和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还注重加强内幕交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警惕性。
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让投资者了解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严重扭曲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经历了多次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监管措施的不足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内幕交易,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包括加强监管机构的作用,完善内幕信息披露制度等。
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凸显,未来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更加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投资、监管制度、我国、演变、现状、不足、改进建议、加强、必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内幕交易定义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通过获取和利用内部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披露的对公司和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内幕交易涉及股票、债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工具等各种证券;第二,参与者通常是公司内部人员、知情人士以及其亲属和关联方;内幕交易可能引发市场不公平、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第四,内幕交易对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内幕交易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降低了市场的信任度和稳定性;内幕交易扭曲了资源配置和投资决策,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经济稳定。
加强监管内幕交易,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内幕交易的危害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市场秩序,让那些掌握内幕信息的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益,而一般投资者只能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劣势位置,造成投资者的流失和市场信心的动摇;内幕交易增加了市场风险,因为内幕信息的泄露会造成股价的异常波动,导致市场不稳定性增加,极大地扰乱了市场正常的运行;内幕交易也影响了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破坏了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我国证券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发展迅速,成为全球最大的证券市场之一。
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也日益猖獗。
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国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以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且具有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未公开、专有性、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违法性、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我国《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保护对象,并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和处罚。
《刑法》也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定性和处罚规定。
(二)监管机构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则负责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三)内幕交易的监察机制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内幕交易监察机制,包括内幕信息监测、内幕交易检举、内幕信息披露等。
证监会通过监测市场情况和行业动态,发现并监督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发现的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设有内幕交易检举制度,鼓励市场参与者积极举报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也被用来监督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和相关方必须按规定披露内幕信息,以保证市场公平和透明。
(四)法律责任和惩处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实行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和《刑法》的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警告、罚款、撤销证券交易资格等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和深化,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公平、公正及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为此,我国在证券市场立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及其现状与挑战。
二、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为防止和打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已构建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具体法律条文上,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
此外,相关法规还详细列举了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所涉及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成效与挑战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也使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相关执法机关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使得执法难度加大。
其次,部分投资者缺乏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意识,容易被误导或利用。
此外,监管机构在执行相关法律时仍需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四、完善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发展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需要。
试析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
我 围 列 内幕 交 易 行 为 舰 制 的 立 法 删 状
我国证券 市场起步较 晚 . {相关 制艘 包括对 危害 证券市 场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的人 _ , 要包括 公 司的董 事、 = I 『 l ; 主 j 高管或控 制持 的 行为的 监管还不够 壳 善, 内幕交 易钳制 的法律 仍较 为欠缺 。 对
中图分类 号 : 9 00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 I一 6 2 l0 —5 2 2 0 ) J 4 — 0 0 可 以说 , 以上 这些法律 规 定为我 围确 立 内幕交 易的民事损害
随着中 国证券 市场的 不断发展 , 证券交 易【 的 各种违 法行 为 1 ]
有关 问题 的通 》 重 新恢 复了人 法 院对 证券 民事 赔偿案件 的 销 商 、 汁师 、 师和顾 问等外 部人 员。 , 会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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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认定与惩罚制度剖析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与惩罚制度剖析作者:徐璐来源:《学理论·下》2018年第04期摘要:中国股市近年来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迎来新的挑战。
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内幕交易行为一直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
笔者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相关条款,对内幕交易罪认定的时间性与处罚力度的重要性进行剖析,审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证券监管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4-0131-02内幕交易罪是破坏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一种制度性犯罪。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不断发展,内幕交易案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内幕交易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其认定的难度也在逐渐攀升。
所以笔者通过剖析内幕交易罪认定的时间性与处罚力度的适当性,希望准确及时认定内幕交易罪,并做出罪行相适应的处罚。
一、中国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现状2015年中国股市迎来一次牛市,疯牛过后,出现了断崖式下跌。
这充分说明中国证券市场还不是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
随着政府监管的加强,证券市场中过度的投机行为、杠杆资金的不合理运用等一系列潜在问题暴露出来。
诸多问题中最值得法学界关注的便是内幕交易罪。
它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阻碍证券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内幕交易罪法律规制的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一个相当繁重及其复杂的过程。
1997年《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责任做了专门规定。
1999年出台的《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类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意味着我国对内幕交易罪法律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2006年《证券法》第二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证券期货类犯罪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的颁布、实行旨在从法律实务上指导相关部门处理该类犯罪,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1]。
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18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制定专门的反内幕交易法, 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构
成要件和处罚措施。
完善刑法中关于内幕交易 的条款,加大对内幕交易
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 内幕交易案件的管辖权、 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
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 度,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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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7
结论和建议
28
对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总结和评价
总结: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遏制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 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评价:该制度具有惩罚和震慑效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民事 诉讼机制、完善刑事处罚措施等。
赔偿范围的确定:内幕交易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些方面,如受害者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 经济损失等,需要明确界定。
赔偿程序的确定:如何进行内幕交易的赔偿程序,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赔偿 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01
公正性:确保赔偿程序不受利益冲突和腐败的影响,确保受害 者得到公平的赔偿。
探索多元化的赔偿方式
引入集体诉讼机制,降低受害者维权成本 建立赔偿基金,对受害者进行先行赔付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内幕交易者进行严厉制裁 探索多元化的赔偿方式,如资产冻结、刑事罚金等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共同打击跨国内幕交易行为
分享监管经验和法律制度
促进国际间的执法合作
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76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在法律修订后几个月内就发生了新疆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吉林敖东内幕交易案和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等。
尽管证券会加大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力度并对其做出及其严厉的处罚,但是,不足以阻止内幕交易行为大量发生。
主要原因是新《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仅太原则,而且缺乏操作性,致使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不容易获得有效救济。
一、内幕交易概念内幕交易,在英美称为内部人交易,在台湾地区称之为内线交易。
结合我国立法,在我国内幕交易的主流定义是指“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可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也学者认为:“掌握未公开、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或者泄漏该信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我国的证券法没有正面对内幕交易做出定义,而是在第73条对内幕交易从反面做了规定,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四种违法行为,世界各国都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对于内幕交易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证券市场有句老话“最黑黑不过内幕交易”,可以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危害最大一种侵权行为直接和间接的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
世界各国从立法上做出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并且赋予投资者获得救济的途径。
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末尾实施,第76条明白规则了证券内情买卖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一规则对证券市场安康开展和社会公正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在法律修订后几个月内就发作了新疆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情买卖案,吉林敖东内情买卖案和杭萧钢构内情买卖案等。
虽然证券会加大查处内情买卖行为的力度并对其做出及其严峻的处分,但是,缺乏以阻止内情买卖行为少量发作。
主要缘由是新«证券法»中内情买卖的规则不只太原那么,而且缺乏操作性,致使内情买卖受损的投资者不容易取得有效救援。
一、内情买卖概念内情买卖,在英美称为外部人买卖,在台湾地域称之为外线买卖。
结合我国立法,在我国际情买卖的主流定义是指〝有关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内情人员和合法取得内情信息的非内情人员,应用尚未地下的、可影响证券价钱的重要信息,停止证券买卖,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增加经济损失的行为;或许泄露该信息或许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我们以为,证券市场的内情买卖是指因其特殊位置而获取证券市场内情信息的人员,应用该信息转变为地下信息前的时间差,停止证券买卖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停止证券买卖的行为。
也学者以为:〝掌握未地下、对证券买卖价钱有严重影响的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增加损失为目的,应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买卖活动或许建议他人、或许走漏该信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的行为〞。
我国的证券法没有正面对内情买卖做出定义,而是在第73条对内情买卖从反面做了规则,对证券买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应用内情信息从事证券买卖行为做了制止性规则。
内情买卖、欺诈客户、操纵市场和虚伪陈说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四种违法行为,世界各国都对其停止严峻的处分,特别是关于内情买卖规则了十分严峻的处分.证券市场有句老话〝最黑黑不过内情买卖〞,可以说内情买卖是证券市场中危害最大一种侵权行为直接和直接的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次第。
浅论内幕交易规制——谈内幕交易惩罚制度
止。 近年来 A股内幕交易案正愈演愈烈。 新
华 网撰文指出 , 2 0 1 1 年被调查的内幕交 易案 件数量为 4 O 多件 , 到2 0 1 2 年迅速增加至 1 0 0
传统的内幕交易行为。首先其主体是法律上 的知情人 ,由于 内幕交易具 有单 向性 , 所以
只有知情人具有 内幕交易的条件和目的; 其 次, 其交易在主观上故意并且有明确 目的; 第三 ,必须是利用 内幕消息的交易 ; 最后是 在该 消息公开前进行交易 。 其 他两种 内幕交 易可 以说是在 第一种 内幕交易基础上变化而来 。 其一是泄露内幕
是在消息公开前知悉该重大消息的人 ,不论
券交易 ,显然知 情人构 成建议他 人买卖证 券, 受建议人则 因非法获得内幕 消息构成内
幕交易。
例如 , 我们 的邻居 日 本2 0 1 2 年 1 2 月刚 刚加重 的内幕交易惩罚力度 , 对内幕交 易的 罚款将从 现有水平大幅提高 ; 公司高管 、 金 融 中介机构 以及其 它泄露非公 开信 息 的主 体将受到刑事处罚和罚款 ; 那些泄露内幕交
目 前 A 股 市场内幕交易背后基本是利 益 的驱动 , 吉峰农 机上述 四名高管因为提前 抛售股票 , 避免 了 3 0 %的损失 , 如果没有东 窗事发显然会躲 过了重 大损失 。笔者认为 ,
除了其背后的巨大利益 以及侥幸心理 ,也有 惩罚力度偏轻的原因。
多件 。证监会 主席 肖钢近 日在 《 求是 》杂志
二 、目前 国 内对 内幕 交易行 为处罚 仍 偏轻
如今这种 内幕交易在 A 股市 场上也 比 较常见 , 最 近证监会公布的案件 是吉峰农机 内幕交易案。l O月 2 5日证监会举行例行新 I 司 发布会 , 新闻发言人表示 ,经查 , 吉峰农 机部分高管涉嫌从事 内幕交易活动, 该案正 在处于进 一步调查 中。
关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思考论文
关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思考论文关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思考全文如下:一、问题的提出内幕交易是各国资本市场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
内幕交易不仅违背市场“三公”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成为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绊脚石”。
近年来,从杭萧钢构案件中的企业负责人疯狂敛财,到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中牵扯到地方政府官员,从天山纺织资产重组过程中重组方内幕交易,到最近广为关注的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诉讼赔偿,每一例内幕交易案件都对市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如何有效打击内幕交易是证券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法律规制。
二、主要问题分歧及分析一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幕交易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但这两个概念系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前者是以“知悉”为标准,后者则是以内幕信息来源的合法性为标准。
划分标准不统一导致《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过窄。
以《证券法》第七十四条为例,该条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荐或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晴人,但未将上述人员的亲属列为知情人,不利于防范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其亲属名义变相从事的内幕交易。
此外,该条亦未将发行人本身②、并购重组中的收购人和被收购人、重组方和被重组方及其有关人员等列为内幕信息知清人。
尽管相关的规定在《认定指引》中有所体现,但该指引是证监会内部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认定方面一直存在着“持有并利用”标准与“持有即利用”标准的争论,其核心是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是采用“持有并利用”标准的代表国家,强调行为人的交易决策应与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浅谈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
浅谈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没有确定的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对此,笔者在结合国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权利主体资格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计算等内容、诉讼程序等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于理论之构建及实践的规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中国证券市场自开始形成运行及至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交易活动就一直是市场健康稳健运行的痼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仅2011年就已达11件。
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起因内幕交易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向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
究其原因,存在各方利益以及制度机制的妥协,而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我国证券立法对如何追究内幕交易者民事责任的规定严重缺失,相关案例在法律适用和执行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和争议。
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有了详细规定,这一《解释》对于在刑事立法上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有突破性的意义,但就与此相关的涉及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的内容在《解释》中仍然是空白。
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功能,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没有确定的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我国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持保守态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内幕交易相对人很难确定;二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三是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论我国股市内幕交易与处罚措施
论我国股市内幕交易与处罚措施作者:曹艺波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08年第12期摘要:内幕交易对股票市场危害巨大。
文章通过内幕交易模型,研究减少内幕交易所需要的条件,并通过比较国内股票市场和国外成熟股票市场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寻找我国股票市场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中的不足之处,并根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消息获利;处罚措施一、引言股票市场对经济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股票市场通过积聚和集中社会的闲散资金,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扩大生产规模,利用规模经济的优势更好地发展经济。
股票市场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特别是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使政府和企业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用其权,各得其利。
股票市场可以增加投资的灵活性,使投资者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由于股票投资期限的无限期限性,上市公司对所筹资金无需还本,可以长期使用,有利于企业的经营。
股票市场容纳很多从业人员,对就业市场有很大贡献。
然而,这一切都是在公平的前提下所产生的。
假如股票市场存在内幕交易,它将给股票市场带来极大危害:由于内幕交易者掌握的上市公司信息远多于一般投资者所掌握的上市公司信息,具有信息优势的内幕交易者将在市场价值低于内在价值时买入股票,市场价值高于内在价值时卖出股票,赚取差价。
而一般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判断公司的真实价值,往往导致在股票价格过高时追入,在股票价格过低时割肉斩仓,长此以往,将使一般投资者对股市的公平性产生极大怀疑,对股市丧失信心,退出股市,降低股市的流动性,从而降低股市作为有效配置资源方式的效率。
在我国,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经泄漏从而导致内幕交易的事例屡见不鲜。
琼民源、猴王、三九医药、银广厦、亿安科技、达尔曼、托普软件、啤酒花、杭萧钢构等股票的内幕交易丑闻早已为广大群众所熟知。
二、内幕消息获利模型当某些交易者能够获得一般人无法获得的信息,并且利用这些信息在股票市场上获取超额利润时,即可以利用内幕消息获利时,EI=PI×(I+N)+PL×IL。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存在着重行(刑)轻民的特点,使得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后受害人的损失寻求不到法律救济。
因此,加强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研究,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全面规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一、问题的提出据统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
因此,各国都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通过制定立法,赋予政府或个人实现司法救济的途径,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控制网络,来达到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目的。
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却出现了重行(刑)轻民的特点,使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出现了裂痕。
纵观我国整部证券法,涉及民事责任的仅有8条文,即第42条、第63条、第115条、第145条、第161条、第192条、第202条、第207条,在其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36个条文中,涉及民事责任的也仅有3个条文,即第192、202、207条。
我国与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只字未提。
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因内幕交易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则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寻求救济,但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所比,它采用的是集中竞价、电脑自动撮合成交的方式,参与者众多,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者互不谋面,互不相识,加之很多证券交易皆在瞬间完成并不断连续进行,影响交易价格因素之多、交易转手速度之快、频率之高,都是其他民商交易活动所望尘莫及的。
这就使得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害后果后的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确定、损害后果的确定、赔偿额的确定等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民事赔偿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赔偿方式,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发展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增加的一种赔偿方式。
其目的在于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一定的惩罚和警示,同时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完善的赔偿。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或者恶意侵权行为,但对于一般过失侵权行为并不适用。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金额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不同地区和不同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这给了一些侵权人以逃避和规避惩罚的机会。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性赔偿。
再者,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系统还不够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和金额的规范,建立统一的标准和指导意见,避免不同地区和法院之间的差异。
同时,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完备的赔偿。
未来的发展趋势上,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于法律的呼声也将越来越高。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中,我国应站在全球的视野中,借鉴国际经验,形成更加完善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依法依规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追责。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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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上)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李梦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100083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激励私人诉讼,惩罚不法行为人的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诸多法律领域中得以适用,但是在内幕交易中引入该制度尚有争议。
因为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受侵害的投资者难以通过单独诉讼获得救济。
笔者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认为当前不适宜在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私人诉讼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2-0091-03作者简介:李梦妃(1994-),女,浙江杭州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内幕交易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存在的社会顽症,在造成证券市场秩序紊乱的同时严重地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1998年第一部《证券法》颁布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猛成长,极大地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也相伴滋生并且日益猖獗。
2005年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证券法,强调了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内幕交易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条款,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受害的投资者在主张民事权利时仍然障碍重重。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一读审议”,其中于92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在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三倍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①该条款授予私人一种惩罚特权,以弥补刑法在维持公共利益上的缺漏。
②学术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以及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体系中适用的合理性当前仍存在诸多质疑。
一、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③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大陆法系中私法领域遵循的“损害填补”原则相违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问题,国内外学者都在不停地进行探索研究,以寻求合理的理论支持。
有的学者从损害填补的角度出发,认为惩罚性赔偿通过填补一般损害赔偿不能予以救济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害来惩罚和阻却恶意、故意、恶劣的加害行为,惩罚功能因损害填补功能而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④有的学者从惩罚的角度出发,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行为人的严重不法行为,并预防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其向受害人额外承担的赔偿金。
⑤还有的从激励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认为在惩罚性赔偿中,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可视为一种额外的回报或收益,对个别受害人为全体受害人的公共利益行事,必须在成本与收益上作出回应,通过对未来权利的确切保障,激励受害人从事集体行动。
⑥内幕交易被认为是损害了投资人公平交易权,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不法行为。
主张在内幕交易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者认为,内幕交易导致的无形损害给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同时也造就了一般赔偿责任所能填补的损害与法律应当救济的损害之间的巨大缝隙,这个缝隙应当由也只能由惩罚性赔偿予以填补。
⑦反对将其引入内幕交易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己具有惩罚性(1-5倍的罚款)的情况下,再在民事责任上施惩罚性赔偿不妥当。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具有更为直接和更强大的法律功效。
⑧二、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一)美国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美国的证券法制比较健全,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既有民事上的赔偿与处罚,又有刑事、行政和职业道德的配套处罚。
⑨而民事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美国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渊源来自于1934的《证券交易法》第10节(b)的规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0b-5规则。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违反证券交易的规定,基于所掌握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将此信息泄露给证券非公开发行对象的交易人时,SEC会有权对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罚金。
该民事罚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因买卖而获利或者得以避免损失的数额的三倍。
⑩内幕交易中对内幕行为人实施的民事罚金被认为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对内幕交易人的不法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对证券交易市场中无形损害的赔偿。
但是它与传统的惩罚性赔偿还是存有一定的区别,在其他侵权领域中提出诉讼的主体一般是受害人,而在内幕交易中法律赋予了美国SEC诉讼原告的地位,这是基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做出的有利于受害人的安排。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技术性,投资者在起诉以及举证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衡量诉讼成本后很多投资者往往不会提起诉讼,而将SEC作为原告就能够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
同时,在胜诉后并不是直接将惩罚性赔偿金赔偿给原告,而是将其放入公平基金中,在法院的主导下根据投资人的索赔申请进行赔付。
通过这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不仅能够及时救济投资者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也能够提升其对于市场的信心。
与美国不同,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的是行政处罚,由此获得的违法所得和罚金全部上交给国家,受害投资人在此之后只能自己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虽然2015年最高法正·19·2019年08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式在内幕交易民事诉讼领域废除前置认定程序,受害者可以直接通过私人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但是普通投资者也很难发现到内幕交易的行为,具体的调查取证更是困难重重。
(二)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1988年台湾证券法第三次修订,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领域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违法内幕交易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至三倍。
台湾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正当性来自于对被告不法行为的惩罚和遏制。
在内幕交易的处罚上,台湾侧重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有关内幕交易行政责任仅限于证券商及其董事、监察人及受雇人为内幕交易时进行处分,除此之外,并无内幕交易行政制裁之规定○11。
由于行政责任上罚金制裁的缺位,在民事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实现对内幕交易人不法行为的惩罚。
虽然台湾证券交易法赋予了投资者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由于受害者众多且缺乏专业能力,加上内幕交易认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技术性,投资者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冗长的诉讼过程往往会望而却步。
因此台湾地区于2002年制定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保护法》,规定发生内幕交易时,投资人保护中心可以代表投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内幕交易人提起团体诉讼○12,请求其赔付损失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我国大陆与台湾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内幕交易的制裁大陆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罚条款,而在台湾并没有设立内幕交易的罚金制裁,以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为主,为了起到惩罚和遏制内幕交易人的作用,故需要在民事诉讼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同时为了弥补私人诉讼中存在的举证难、诉讼成本高的问题,台湾设立了投资人保护中心,代表投资人向法院提起团体诉讼。
胜诉后就损害赔偿问题,由投资中心进行公告,受害者投资人向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赔偿金额。
这样的机构设置和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起到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惩罚作用。
三、我国实行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我国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初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先后又在产品责任、侵权责任等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纵观相关立法都是基于不法行为的严重性已经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出于对公众利益保障的需要针对不法行为本身采取的措施。
但是在这些领域,往往因为执法资源有限,不能及时有效地去发现和制裁不法行为,导致违法事件不断。
因此有学者主张,在我国目前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违法行径被查处的概率低,要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必须有效地动员社会自发力。
○13即鼓励并调动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提出私人诉讼,来降低司法机关查明不法行为的司法成本。
在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要求,其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通过鼓励私人参与诉讼,弥补公法上监管的缺失。
该制度更加强调在于鼓励人民打击不法,并因此而异于英美国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功能。
从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来看,在我国内幕交易中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具备可行性。
1.内幕交易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通常行为人不会在某个时间段集中卖买大量股票,借此获取高额的利润的,而是在获取了内幕信息后,用各个分散的账户分批量进行小而多次购买。
因内幕交易往往少量多次,对股票交易总量和价格的影响不显著,普通投资者是基本上无法察觉,除非是行为人自己透露实施了内幕交易。
2.内幕交易查证的专业性,针对内幕交易查处执法机构需要借助大数据平台,凭借对于证券市场中异常交易量的观察,来推断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并结合上市公司日后的重大信息披露行为,核实公司内部是否有人进行内幕交易,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普通投资人是无法承受的诉讼成本。
证券市场与我国已经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其他领域不同,受害人的损失、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都绝非易事,投资人在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去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提出私人民事诉讼。
此外,在内幕交易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会导致对内幕交易人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私法机制实现公法职能的制度,在构成要件上要较一般侵权责任更加严格。
因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投资人实际损害能够得以衡量,还要求侵权行为于损害结果之间存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但是,在内幕交易领域中侵权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人的损失之间适用的是因果关系推定说,即在同一时期与内幕交易人进行反向操作的行为人能够证明其在该时期实施了股票交易行为并且因此而受到了损失,就可以认定其属于内幕交易受害人。
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是为了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责任,但是会使内幕交易人承担过重的责任,还会导致部分因自身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投资人不当获利。
如果在内幕交易因果推定下再对内幕交易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内幕交易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其次,投资人的实际损害难以得到衡量,在我国提出内幕交易期间反向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证券价格与内幕信息公开后十个交易日平均价格之间的差价损失为投资人的实际损失。
由法律确定的十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市场基准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还尚存有质疑,因为每起内幕交易的市场情形都不一致,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来确定其合理的股票价格。
美国是通过赋予法官在确立内幕信息公开后合理时间上自由裁量权来确立信息公开后的股票价格,即便是这样也不能完全确定股票的合理价格,因此,投资者的具体损失亦无法明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