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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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农民群众办实事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农民群众办实事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农民群众办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鲁厅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农民群众办实事的通知(鲁厅字[2007]6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切实解决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路水电气医学”等实际问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省委、省政府决定2007年为农民群众办12件实事。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也从各自实际出发,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为农民群众办若干件实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具体的实施意见,抓紧将有关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市、县 (市、区),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各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解确定的具体任务,精心组织,全程跟踪,认真抓好各项实事的实施工作,真正把实事办好,让农民群众受益。

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督导检查,及时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1.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农民群众办的 12件实事2.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确定为农民群众办的若干件实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23日附件1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农民群众办的12件实事1.改造农村公路9000公里,并尽快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

2.加强村村通自来水和农村群众用水用电工作。

基本完成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在确保水质安全的前提下,今年新增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800万,普及率达到80%以上。

着力规范沿黄地区引黄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引黄水价定价机制。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0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0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0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鲁农负组字[2009]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3.02【实施日期】200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0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鲁农负组字[2009]1号)各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8〕7号)要求,近期将组织检查组对200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民负担监管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动摇,坚持重点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不动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但从平时信访和检查的情况看,农民负担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三乱”现象仍有发生。

有的基层部门向农民收取建房规划费和定点测量费、农村义务教育教辅材料费、计划生育服务费、婚姻登记服务费、社会治安费等费用;在农民申请宅基地过程中,有的村委会和乡镇有关部门利用审批权力收取宅基地使用费等,每处宅基地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

二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

有的地方在发放粮食直补、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抵扣、不按时发放等现象,有的将粮食直补款抵顶农民的合作医疗费、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等。

三是减负政策执行不力。

有的地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被乡镇截留、挪用;有的地方应由财政负担的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如学校修建、五保户供养、计生费等仍然由农民和村集体承担;有些基层部门将本应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责,以收取保证金、赞助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向村集体转移;有的地方“一事一议”操作不规范,筹资方法和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甚至有少数乡镇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公费订阅报刊费超标问题普遍存在。

国办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国办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国办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农业·农民A》》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文,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
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规定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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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
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
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3.国办电子政务办、人社部办公厅发文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 [J],
4.中办、国办发出特急明传电报,要求必须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J],
5.国办转发农业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坚决把农民不合理负担减下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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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鲁政办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4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省各级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搭车”收费、抵顶代扣费用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不规范和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在部分县(市、区)比较突出,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执政基础,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源头预防,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再创山东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2(000)015
【摘要】<正>鲁政办发[2012]4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省各级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
【总页数】4页(P23-2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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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28•【字号】鲁政办发[1993]43号•【施行日期】199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鲁政办发〔1993〕43号1993年6月28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省委、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省级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核。

现将第一批取消的26份涉农负担文件以及8份修改后再执行的文件目录随文发下。

这是省委、省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各市地、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类文件、项目清理结果,还将在七月十日前陆续公布。

取消省直机关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目录1.鲁土法字〔1990〕第19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单位的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2.鲁政发〔1985〕12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3.鲁政发〔1992〕1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安联防收费秩序的通知》中在农村收取的部分4.鲁公发〔1992〕28号山东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船舶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5.鲁政发〔1983〕9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的通知》6.鲁建乡发〔1989〕8号《关于转发国家二部一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7.〔90〕鲁农机计字第63号山东省农机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1992〕鲁价涉字第368号《关于对火化证收费标准的批复》9.〔1992〕鲁价涉字第36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10.〔1992〕鲁价涉字第36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收取林政管理费的部分11.鲁政发〔1991〕1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对果品及对以果品为原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征收育林费的部分12.鲁财农字〔1990〕第28号山东省财政厅、绿化委员会、林业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13.鲁政发〔1987〕110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4.鲁政办发〔199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派出所用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5.鲁文群〔1992〕19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全国进行文化馆、文化站达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6.鲁政发〔1990〕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通知》中在农村收取费用的部分17.鲁建乡发〔1991〕2号《关于印发全省村镇建设“十、百、千”活动计划的通知》18.鲁计育科字〔92〕13号《关于92年度全省县级服务站达标检查的通知》19.鲁计育科字〔91〕13号《关于对县级服务站达标检查的通知》20.鲁计育协字〔91〕12号山东省计生委、计生协会《关于在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达标活动的通知》21.〔1991〕鲁计育科字1号《关于开展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达标创优活动的通知》22.〔88〕鲁农果茶字第10号《关于开展省级苹果、梨成龄园省级样板园评比意见》23.〔91〕鲁农机办字第10号山东省农机局、人事局《印发〈山东省“铁牛杯”竞赛活动试行办法〉的通知》24.〔89〕鲁农机基业字第1号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达标升级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5.〔91〕鲁农机基业字第32号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石油供应服务站达标升级标准(试行)〉的通知》26.〔92〕鲁水农字第8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作“鲁水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修改后再执行的文件目录1.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关于集市贸易管理费部分2.〔1993〕鲁价涉字第42号《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门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3.鲁渔管字〔1989〕第5号《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4.〔87〕鲁农机监字第7号《关于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的通知》5.〔1992〕鲁价涉字第227号《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婚姻登记、婚姻证书、离婚证书收取费用的部分6.鲁民民〔1992〕181号《关于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寄存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对农业户口收费的部分7.鲁民民〔1992〕67号《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出租殡仪服务车收费的批复〉的通知》8.鲁政民〔1992〕5号《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殡仪馆火化场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中对农民化尸费收取的部分。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鲁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8]7号2008年6月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加强“三农”工作、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和发展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推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这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省委、省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一直高度重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印发一个文件、开展一次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断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全省农民负担信访案件从占信访总量的1/3减少到5%以下,连续7年没有发生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奔康致富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中办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别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使各级干部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报告》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对15起案(事)件予以通报,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责任,切实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向农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做好这项工作,是衡量农村干部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重要标准。

目前,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仍然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防止对减负工作出现松劲情绪、对农民负担反弹警惕不够的倾向,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下去、不反弹。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鲁办发[2003]1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8.25【实施日期】2003.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3]1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25日山东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3年7月28日)2002年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绝大多数群众比较满意,促进了我省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但从群众信访和检查的情况看,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

有的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到位,仍然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超范围、超数量使用“两工”,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的地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按程序办事,操作不规范;有的地方擅自扩大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征收范围,存在平均摊派和“推平头”的现象;有的村两税附加被平调、挪用,村里又另外向农民收取村干部工资、办公经费等;有的地方以“两田制”等名义多留机动地,向农民收取高额承包费,加重农民的税费负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鲁政办发[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债务底数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是化解债务的前提和基础。

各地要高度重视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工作,组织力量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乡村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清查,重点是对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

在此基础上,按照债务发生时间、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锁定债务数额,实行动态管理。

对核实确认的乡村债务,要分清债务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偿还责任。

要制定分阶段债务化解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二、突出重点,争取在化解乡村债务方面有新突破乡村债务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必须突出重点、区分类别、因地制宜逐步化解。

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鲁办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4]18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全体村民,并抓好贯彻落实。

此前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以该文件为准。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针对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近几年,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随着今年中央、省委两个1号文件及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比较满意。

但从群众信访和检查的情况看,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思想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个别地方“三乱”问题仍比较严重,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减负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事关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了明确要求,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5年内要在全国范围基本取消农业税。

我省作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粮食主产区,改革的力度和步子要更大更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1]3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第六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鲁政办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治理等工作,全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干部对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减轻农民负担存在模糊认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存有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有的地方在兴办农村生产公益事业的过程中,尊重当地实际和农民的意愿不够,巧立名目向农民集资收费;个别地方存有“免税兴费”等现象;有的地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

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别地方,但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扎实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农民负担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5.14•【文号】中办发[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5.14•【效力等级】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1996〕15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1995年,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有些地方农民的实际负担仍然很重,有的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引起农民强烈不满,个别地方甚至激化矛盾,发生逼死人命的恶性案件。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1995年发生的涉及农民负担的13起恶性案件通报于后(见附件《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报告》),以引起各级党委、政策和各部门的高度警觉,教育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为了坚决果断地把农民负担减下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重申:一、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执行。

减轻农民负担。

是关系到能否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带领农民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大问题,是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全局性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从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和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它作为一件大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特别是县级党政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实好。

中央关于农村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约法三章”,必须坚决执行;中央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1992)-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1992)-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1992)
正文: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口在农村,年满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男性劳力,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女性劳力,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者外,每人每年负担五至十个义务工和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

荒山、荒滩等开发面积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重的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劳动积累工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


——结束——。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3•【字号】鲁办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办发[2002]8号2002年9月3日)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做了大量工作。

目前,各级改革方案已经颁布实施,各项基础工作基本完成,农业税夏季征收进展比较顺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但从夏征情况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问题还比较严重。

一是有的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特别是主要领导重视不够、投入精力不够、宣传发动不够、抓落实的力度不够。

二是基础工作不够细致,有的地方计税土地面积未经核实,“两证一卡”至今没有发到农户手中,农民对应纳税额有异议。

三是税费征管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出现了税费混征、给农民打白条、乡镇干部代征农业税等问题。

四是减负政策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存在强行以资代劳、随意提高以资代劳标准、违规“搭车”乱收费、乱集资等现象。

五是干部作风简单粗暴,个别地方在夏征工作中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中扒粮搬物,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等等。

尽管上述问题是个别的、局部的,但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

为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各地在夏征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对前段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复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改。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对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而且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8•【字号】鲁政办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山东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2002年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作为在农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02年底,全省共设立公示牌(栏)93703个,发放公示手册718.3万册,行政村、乡(镇)、部门公示率分别达到97.8%、100%和99.5%;设立乡(镇)物价监督站1273个,聘请农村物价义务监督员59945名,初步建立起以公示制度为主体,以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为基础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基本实现了省政府提出的“年底以前要公示到所有行政村”的目标,促进了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减轻了农民负担。

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地公示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农村物价监管力量还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有的地方乱涨价、乱收费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突出表现在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农村教育、医疗服务收费等方面。

为巩固税费改革和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巩固税费改革和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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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鲁办发[2002]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30
【实施日期】2002.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
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办发[2002]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
措,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各级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行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群众观念。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把《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好。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央和省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法规、政策,检查自己的工作,针对夏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制订整改措施。

秋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结合贯彻《暂行办法》,组织力量逐级对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有无已取消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有无违反新的税费征收和筹资筹劳等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无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的现象。

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严格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度,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捡监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要严肃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

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行为,特别是对由于加重农民负担或干部作风粗暴酿成严重事件或恶性案件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要严肃案(事)件上报纪律,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查处。

四、加强领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要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

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对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对本地区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要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领导要与下一级党政领导谈话,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该调整的要坚决调整,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不懈地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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