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尾气治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宁交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46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将《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处室)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8日附件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9〕98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0〕6号)和2020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现将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处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承担并作好相关业务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各责任处室要对照重点工作,制定落实方案,细化配合单位(处室)分工,强化落实单位责任。
一、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一)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
2021年7月1日起,全区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鼓励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严格实施国家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相关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宁政办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010年到2012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呈下降趋势,从2010年的0.09mg/m3下降到2012年的0.083mg/m3,2013年反弹至0.087mg/m3,但较2010年相比仍有下降。
银川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直呈上升趋势,从2010年的0.093mg/m3上升到2013年的0.118mg/m3;石嘴山市、吴忠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趋势与全区形势类似,即先下降后反弹;固原市、中卫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2010年至2013年呈下降趋势。
2010年-2013年各地级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变化表(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情况。
2013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38.97万吨,比2012年40.66万吨下降了4.1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宁政办明电发〔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112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宁东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以下简称《大气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精神,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水、空气质量和总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环规划函〔2017〕260号)、《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环办大气函〔2017〕1795号)要求,现将全面做好《大气十条》、《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蓝天碧水办〔2017〕9号)(以下简称《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蓝天碧水办〔2017〕28号)完成情况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一)《大气十条》实施情况。
1.2013年-2017年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大气十条》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大气面源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大气环境管理等。
(二)《“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和《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宁政办发[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林业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33号),推进我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二、工作目标探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新路子,构建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实现“一年打好基础,三年初见成效,五年明显改善”的区域空气污染治理目标,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全面推进我区2015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9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精神,结合“十二五”前四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当前实际,制定全区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控制增量、削减存量、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十二五”各项指标任务要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二、控制指标和基期基数(一)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二)基期基数。
本计划编制基期为2014年,以2014年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为基数。
201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1.98万吨,比2013年22.19万吨下降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十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9号建议的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十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9号建议的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自治区十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9号建议的答复的函马银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从源头治理汽车尾气排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已逐步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领域。
截至2016年底,全区机动车保有量为191万辆,其中银川市机动车74万辆,占全区机动车总数的38.7%。
为切实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近年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体系。
结合我区正在推进的《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区机动车排污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努力构建起从机动车准入——监督管理——报废拆解等环节完整闭合的管理体系,形成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二是制定机动车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联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全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是推进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
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要求,启动了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目前已进入招标程序。
同时,要求银川市对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要求,对现有的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加强建设和维护,进一步完善提升平台功能,确保检验数据及时有效上传,并为与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做好准备。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45号提案答复的函-宁环函〔2017〕49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45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45号提案答复的函宁环函〔2017〕493号民盟宁夏区委会:贵委提出的关于减少我区雾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贵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予的关注。
本提案是经过代表委员们辛苦的调查研究、广集民意、广纳才智、广泛论证提出的,对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督促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雾霾治理,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主动作为,积极行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发〔2016〕71号)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治理雾霾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等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775万平方米,积极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加快燃煤锅炉淘汰。
2016年,全区淘汰燃煤锅炉501台,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
二是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积极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达标排放,完成22台1005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590万千瓦年度任务,走在西北省区前列。
三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强化高污染车辆环境管理,加快黄标车、老旧车淘汰。
全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6198辆,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3.2万辆淘汰任务。
四是强化城市扬尘污染管控。
各地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城市道路“以克论净、深度保洁”模式在全国进行推广,全区五个地级市主干道机扫率达到60%-85%以上。
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11年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优化客运线路,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和推广使用以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工作。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意识。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六条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条禁止生产、组装、改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八条销售车用燃料的企业,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保证燃料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清净剂及其他添加剂。
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条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2022年第二批车用汽柴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2022年第二批车用汽柴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2022年第二批车用汽柴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为持续抓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蓝天保卫战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年度工作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从生产、批发(仓储)、零售(加油站)领域组织对全区成品油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现将第二批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车用汽柴油产品(第2批)计划抽检200批次,实际完成203批次,合格200批次,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1.5%。
其中车用汽油抽检106批次,合格103批次,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2.8%;车用柴油抽检97批次,合格97批次。
二、产品检测依据及质量状况(一)车用汽油。
依据GB/T 17930-2016《车用汽油》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主要对产品研究法辛烷值、苯含量、氧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密度、甲醇含量、硫含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所抽检产品共106批次,合格103批次,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氧含量、甲醇含量。
(二)车用柴油。
依据GB/T 19147-2016《车用柴油》等标准规定,主要对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多环芳烃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硫含量等进行了检验,所抽检产品共97批次,合格97批次。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汽油氧含量、甲醇含量。
甲醇含量过高会减少发动机活塞的寿命,对油泵、油表传感器的破坏较大,同时导致供油不足、不好启动、损坏其他零件。
氧含量高,不利于汽油的运输及贮藏,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导致油耗增加。
造成甲醇含量、氧含量过高的主要原因是甲醇的成本低于普通汽油,导致个别加油站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超标准加入甲醇,另一方面可能是在储运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车用汽油的甲醇含量超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98号2007年7月1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保护路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区自 2004年6月开始,在全区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过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当前,我区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正在规划实施计重收费,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的技术等级逐步提高,公路货运车辆的型号也在根据国家的治超政策进行调整和整合。
根据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我区的治超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部、公安部等8部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治超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持续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行政措施与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分级治理,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的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分步骤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继续开展治超专项综合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2007年7月15日,对全区的治超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宣传,为进一步强化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做好思想、组织、物质等方面的准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大责任”,切实抓好“治煤、治水、治车、治尘、治土、治危”专项治理,有效解决影响我区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全区环境质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全区环境监管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三大责任”,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积极开展煤炭、污水、机动车尾气、扬尘、土壤、固体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切实保护好我区“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靓丽名片,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六项治理”针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六项治理”,全力改善环境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7•【字号】宁建(城)发〔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宁建(城)发〔2023〕40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扎实开展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据自治区安委会《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安委〔2023〕12号)任务分工,我厅制定了《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27日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安委〔2023〕12号)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区《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提升行动的方案》(宁党办〔2023〕4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安排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燃气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宁政发[1997]11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7.11.15【实施日期】1997.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5日宁政发〔1997〕113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全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公告,指导、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凡在我区境内生产(含改装、组装、下同)、销售、使用、维修、进口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自治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
其中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在城市市区内作业的农用运输车,含拖拉机)。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道路布局,改善交通环境,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三、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对出厂的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严格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生产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的单位必须按抽检规定接受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督检测机构抽查检验。
批量抽检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必须进行治理,否则不准出厂。
销售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每年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4•【字号】宁政办明电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9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战略,切实强化对秋冬季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针对当前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采取超常规举措,对秋冬季全区各类涉气污染源全面开展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厉查处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环境空气质量部分指标不降反升势头,促进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
二、检查内容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内容要区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特殊时段,有针对性的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对重点行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执法检查。
1.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
突出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焦化、制药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物料、渣场扬尘管控等情况。
2.涉气排放企业偷排漏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VM)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V/M)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宁环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V/M)制度的通知宁环发〔2021〕13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规划建设土地局:为加快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进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提高汽车排放检验合格率,推进超标汽车维护修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 IM)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20〕4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交通运输厅已分别完成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确认名单及公布工作和第一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实现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验和维护修理信息的推送共享和闭环管理。
现就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3月1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 I/M)制度。
各Ⅰ站、M站须明确I/M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要求,并在本单位业务大厅、休息区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按照《方案》及相关检测、维修标准规范等开展工作,保证检测、维修质量,确保I/M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Ⅰ站需做好《方案》及M站名单公告工作,对汽车尾气排放检验超标的,除出具超标排放检验报告外,应告知并引导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查询M站名单,自行选择M站进行维修。
三、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IM站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I/M闭环管理制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附件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攻坚目标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及重点区域铁路内燃机车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国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国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
(二)攻坚思路坚持车、油、路、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城市为重点,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二、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
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铁路东、中、西主通道,形成整体运输能力,提升铁路货运效能。
强化专业运输通道,形成沿江沿海等重点方向铁水联运通道,提升集装箱运输网络能力,有序发展双层集装箱运输。
推进西部地区能源运输通道建设,完善北煤南运、西煤东运铁路煤炭运输体系。
推进既有普速铁路通道能力紧张路段扩能提质,有序实施电气化改造,浩吉、唐呼、瓦日、朔黄等铁路线按最大能力保障运输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铁集团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参与)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
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
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尾气治理
设备加装申请表
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牌颜色
车辆型号生产厂家行驶里程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排量
车辆出厂时间车架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黄色环保标志编号
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机动车检验机
构性能测试
轮边功率烟度排放值
(检验机构盖章)
受理窗口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本栏由设备安装企业填写安装企业名称(盖章)安装负责
人签字
设备
品牌
安装
时间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外观检查
排放测试
(自由加速/
加载减速工况)
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盖章)
黄改绿窗口
审核盖章
年月日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车辆“黄改绿”工作机构、环保、公安部门和治理装置加装企业留存。
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延期
淘汰申请表
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牌颜色
车辆型号生产厂家行驶里程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排量
车辆出厂时间车架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黄色环保标志编号
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不实施“黄改绿”,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环保部门审核
盖章
年月日
公安部门审核
盖章
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环保、公安部门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留存。
石嘴山市柴油黄标车“黄改绿”治理企业登记表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人身份证号
汽车整车
维修资质
许可证号经营范围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