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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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费金和退役金有关规定解答

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费金和退役金有关规定解答

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费金和退役金有关规定解答(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退休金包括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

其中,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2)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3)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的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区分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

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5)按退休金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不得超过100%的发放比例。

(6)本规定自2001年1月19日执行。

二、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和退役金标准是多少?(1) 对象:自主择业的团职(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2) 补助费的标准: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年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 退役金的标准:军龄20年以下的,按转业时安置地同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的80%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的提高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满20年以上的,提高15%;满15年以上的,提高10%;10年以上的,提高5%,符合其中的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七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4
【相关文献】
1.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J],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3.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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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要闻:辽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军转要闻:辽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军转要闻:辽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自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甘井子区累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485人。

从几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看,他们在探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由于政策实践时间较短、政策配套性不够、工作部门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落实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问题一:管理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工作落实比较难按照“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甘井子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实行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

04年他们成立了区退役军官管理科,与人才资源开发科合署办公,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主要对辖区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进行接收和管理,开展政策咨询、退役金年审、发放各种费用及证件等方面的工作,随着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人数逐年增加,其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人员紧张的矛盾尤为突出,虽然他们加大了管理服务的力度,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但在政策法规宣传、就业指导和培训、党员管理等拓展性工作上,由于受人员、设施等方面的限制还没有完全开展起来。

街道、社区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尚不明确,落实责任还不具体。

部分街道、社区因其它任务比较繁重,人员、精力有限等,管理服务工作无人具体操办,甚至有的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各项政策措施在落实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

对策:建立一套分级管理、上下结合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体系,是理顺各级关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必由之路。

因此,县区一级应成立独立的工作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核发退役金、取暖费,协助办理医疗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手续,负责就业指导、提供择业信息和日常政策咨询服务等。

街道一级要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可由人事专干兼职),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及时向区军转部门反馈各种信息,指导社区开展工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

王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管理科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王珊(蓬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山东烟台265600)[摘要]在优化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推进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军转干部其就业安置都已经得到了解决,除了传统的计划分配之外,自主择业的安置形式已经成为安置转业干部的重要解决途径,同时这也使得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力资源得到一定的优化配置。

但是,其管理工作还是存在较大的问题,点对其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军转部;自主择业;管理工作[DOI]10.13939/ki.zgsc.2020.04.117%自主择业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1),无法有效落实责任。

最近几年,伴军改的进推进,各个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现翻倍态势,因此这就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力。

在实际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是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现的,之中存在的过多,比的政策宣传不入,同时相的指施,在实施的时候存在。

除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专门的部门,街道及社区身也具些任,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社区街道本身非常多,所都忽视了军转干部的,甚至彼此之间还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所以这就给整个来了非常大的难度/10"(2)专业训练及就业指导存在。

从年龄方面进行分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年龄在40左右,而这个年龄段是个人进行完善和发展,获取事业上突破的重要时期。

因此他们基本都具有强烈的择业和就业愿望。

所以为了能效解决这些,就要给他们提供的一些就业指培训,这同时也是整个中的重点。

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言,倘若可和实际情互结合起来共同就业培训进行指,就可以促进大家就业的增强,以实现的就业。

是在实际情况中军队转业干部之间存在非常大的,所在就业培训的期望也存在的,进培训的效性比,同时失了全面,终预计效果无法有效实现。

另,绝大的军队业干部本身对自己的择业的和认识,通常都希望生活方式,渴望过的生活;些人员自己认识不足,过地自己,同时对整个社会人才的需求分析得不够透彻,这也终就业困难重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厦府办[2003]26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厦府办[2003]262号)为进一步鼓励符合进厦计划分配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经研究,提出以下关于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补贴的意见:一、增加补贴的对象可增加退役金补贴的对象,是指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2号)规定对象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增加补贴的标准1、正师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650元,副师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550元,正团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450元,副团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400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增加补贴300元。

2、技术等级6级的参照正师职干部补贴标准,7级的参照副师职干部补贴标准,8级的参照正团职干部补贴标准,9级的参照副团职干部补贴标准,10级以下的参照营职以下干部补贴标准。

三、其它事项1、符合进厦计划分配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了本通知增加的退役金补贴标准后,今后除中央、省有关规定的补贴外,不再享受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享受的其它补贴。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补贴含住房及其它补贴(医保除外)。

3、原规定的军龄不满20年的住房补贴不再执行。

四、本意见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殊情况停发退役金的相关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殊情况停发退役金的相关规定

军转整理⾃主择业军转⼲部享受终⾝退役⾦待遇(不会再有什么60岁退休安置),只有在⼀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停发的相关⽂件规定有以下⼏个: 1、《关于⾃主择业军转⼲部安置管理若⼲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作⼈员的,从被选⽤的下⽉起停发退役⾦,不再享受⾃主择业军转⼲部的有关待遇。

其⼯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以及其他⽣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2、《关于⾃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管理若⼲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或聘⽤为正式⼯作⼈员的,从被录⽤或聘⽤的下⽉起停发退役⾦,不再享受⾃主择业军转⼲部的有关待遇。

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合同后,不再恢复⾃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

3、《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起停发退役⾦。

4、《⾃主择业军转⼲部退役⾦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件规定执⾏,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续。

停发⼿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本⼈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数和退役⾦数额。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完毕后不再享受⾃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

除此情形以外,其他⾃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但根据罪⾏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两职重新核定退役⾦和各项⽣活待遇标准。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伍军人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优惠资格。
-加强对优惠政策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十、优惠政策的跟踪与服务
1.建立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服务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收集退伍军人的意见和建议。
3.支持退伍军人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价格优惠。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退伍军人企业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
-鼓励退伍军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公共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八、优惠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1.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实际案例,制作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教育活动,提高退伍军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举办税收法律知识培训班,帮助退伍军人了解税收法律体系和优惠政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优惠政策的公正、公平、透明。
3.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七、优惠政策的支持措施
1.鼓励金融机构为退伍军人提供贷款支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退伍军人给予优先贷款和利率优惠。
-金融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简化贷款流程,为退伍军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优惠政策监督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转)1、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答: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因此,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这样做行不行?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

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住房补贴计划和办理相关手续,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

4、办理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而办理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完入户手续后,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身份证,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有关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税政解析税政类涉军税收政策是指涉及军队、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 役复员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涉及军队、军 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税费有13个。

一、涉及军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定,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都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基本优惠。

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减免,主要 包括: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 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 照的车船。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自用的土地,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5.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 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吨税。

同时,第十条 第二款还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

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

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新规

自主择业军转干新规

近日,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军委后勤保障部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87号)。

这一文件是针对当前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而出台的,目的就是“规范政策秩序,严实作风纪律”。

下面介绍下文件中的“干货”。

“规范艰苦边远地区自主择业政策秩序”方面主要有:
①到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安置的,在符合现行安置去向条件基础上,须在西藏自治区累计服役满4年,不满4年的退役金计发基数不含地区津贴;
②到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自主择业安置的,在符合现行安置去向条件基础上,须在该地区或同类别及更高类别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累计服役满4年,不满4年的退役金计发基数不含地区津贴。

“严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风纪律”方面主要有:
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方可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退役金年度增资、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的参考依据。

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前从事后勤和装备等领域规划计划、项目审批、合同监管、价格评审、招标采购,以及军民融合和军事代表等工作的,到地方后3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军队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军队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违规从业、不当得利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党政干部从业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每年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就业创业等个人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九日——结束——。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自主择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国转联﹝2001﹞8号【发文日期】2001-08-24【实施时间】2001-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

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

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伍军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抵扣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具体依次扣减为:增值税不足以扣减优惠金额,则依次扣减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费)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开始计算,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退伍军人人数,以每人每年最高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若当年税费不足以扣减当年的税费,则不延续至明年留抵,当年的优惠只能在当年扣减,不能留抵至第二年;
(2)一个退伍军人只能享受3年的优惠:退役士兵以前年度没有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虽然享受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满3年(可享受本扣减优惠至3年期满)
3、若税收优惠金额足以抵扣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抵扣分支机构的所得税,不能抵扣总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注:即退役军人与哪家机构签订劳动关系才能抵扣对应的税收优惠金额。

4、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企业核酸应减免税金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
(定额按照最高的9000元为例,例如:小林2月份在本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并且在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具体计算减免税总金额为=11/12*9000=8250元)
5、需要留存备查文件有:退役军人证原件、劳动合同副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本年度在单位上班时间表。

军转政策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退役军人税收政策落实存在的问题

退役军人税收政策落实存在的问题

退役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近年来,一些关于退役军人税收政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政策落实方面,存在着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

一、政策制定与落实不到位退役军人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退役军人的特殊身份和贡献。

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政策制定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详细的操作细则和明确的指导意见,导致政策执行存在漏洞和不确定性,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其特殊贡献的一种肯定和尊重。

然而,现实中很多退役军人并未能够充共享受到这些政策的好处。

一方面是由于政策的实施方式和具体条件较为复杂,许多退役军人由于不了解政策或无法提供相应证明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另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上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导致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一些变相收费和滥用权力的情况,使得政策的初衷被严重扭曲。

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针对退役军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税收政策执行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政策执行中出现一些明显违规行为。

部分税务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不够严格,容易出现瞄准政策漏洞进行恶意逃税等行为,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退役军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部门在对退役军人进行税收政策交流、核验和执行时,泄漏了其个人信息,给退役军人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此举也违背了国家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

退役军人税收政策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制定与落实、执行效果、监管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管,加强对政策执行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等措施,才能真正使得退役军人税收政策发挥相应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精选】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精选】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概要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这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更好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国家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军人自主创业能够享受到哪一些政策呢?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吧,欢迎阅读!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

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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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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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标 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发﹝2002﹞83号
【发文日期】2002-07-03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近接各地反映,对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1]8号通知做出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规定对税务管理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区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须由发证机关加盖“自主择业”印章,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须持申请免税报告及企业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转业证件,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应按期
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局、国税局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对其实行年审(检)制度,对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发生变化达不到免税要求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征税。

五、本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2002年7月3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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