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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贯彻中央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保障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同时,切实把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社团收费和开支问题的几点意见》(沪府办发[1990]1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经费收入(一)关于会费收入。
按照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凡参加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的个人或单位,都应缴纳会费。
1、个人会费个人会员的会费,一律由会员本人负担,不得由单位代替支付。
个人会费标准,由该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受益情况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联谊性社会团体,如××家(者)协会(俱乐部)等,一般由个人会员组成,不得收取团体会费。
特殊需要吸收团体会员,收取团体会费的,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批准。
2、团体会费团体会员的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或其它自有资金中开支;社会团体自有资金中开支。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收取会费标准为:(1)大型企业控制在2000元以下;(2)中型企业控制在1000元以下;(3)小型企业控制在400元以下;(4)市属事业单位(含中央和各省市驻沪单位)参照中型企业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下;(5)非市属事业单位(含各区县社会团体)参照小型企业标准控制在400元以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8]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3.21【实施日期】2018.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沪财发〔2018〕3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要求,我局对2017年6月30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66件,全文失效的54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2.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21日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1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2000〕28号2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4〕45号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81号4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沪财预〔1989〕30号5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91号6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7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3号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4号9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2002〕31号10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外经〔2002〕56号12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1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1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15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沪财税〔2011〕131号1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1号17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4〕7号18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19 市财政局 市劳改局市武警总队 关于驻劳改、劳教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农〔1988〕134号20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2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22市财政局 市外事办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2009〕10号23 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上海市合同制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沪财行〔2013〕8号24市财政局 市机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号25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35号26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27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28 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29 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库〔2009〕44号30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沪财库〔2011〕4号31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30号32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3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3〕11号3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4号35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6-15 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残疾人就业政策-上海
单位残疾人就业政策优惠政策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相关条件1、对象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2、企业要求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残疾人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确定。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4、单位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①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②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③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④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5、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1、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66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
[1992]266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1993.01.03
•【文号】[1993]残联康字第001号
•【施行日期】1993.01.03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266号文件的通知
([1993]残联康字第001号1993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
国家税务局1992年12月7日下发了[1992]第266号文件“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
这是国家为贯彻《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支持发展残疾用品用具服务工作的重大措施。
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残联认真传达贯彻,努力开拓,认真做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166家单位非营利组
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2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十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协会等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等3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等9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3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7日附件
上海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第八批单位名单。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种: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其中,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他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
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 企业安置一位残疾人就业可退3.5万元税
上海企业安置一位残疾人就业可退3.5万元税
庄铭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企业安置一位残疾人,每年最多可退还3.5万元增值税。
近日.上海市公布了对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部分的补尧规定。
根据公布的内容,今后,上海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最高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总页数】1页(P10)
【作者】庄铭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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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规定 [J], 无
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J], ;
5.涉农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怎样获取所得税优惠?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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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3年修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9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7.12•【字号】•【施行日期】1993.05.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行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沪民企管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民企管发〔2017〕7号各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本市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下发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建立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取消后,市民政局将建立全市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与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数据统计,为精准服务于集中就业残疾人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市区之间、区与区之间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本市2014年出台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市民政局将研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新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工作流程,完善从企业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到市民政局审批的相关程序。
(三)拓宽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市民政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措施。
区民政局要协调做好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招聘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工作,对处于就业年龄段、因集中就业企业关闭而退出集中就业状态的残疾人,帮助其转入到其它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就业,或者转入所在社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分散就业。
(四)保障集中就业残疾人的权益市、区两级民政局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助残督导服务,督促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优化集中就业残疾人无障碍工作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上下基本对应、探索大部门体制。
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上海要对应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构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税[2014]8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20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8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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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市长徐匡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政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沪残联办[2003]029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沪残联办(2003)029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矛盾,根据沪府办发[20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制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广泛依托社会培训力量,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师傅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就业技能,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失业、无业残疾人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
(上述培训费原则上二年补贴一次)。
2、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或行业标兵称号),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名师带徒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与培训期限相适应的培训费补贴,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城镇户籍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无业、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对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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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标 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财税﹝2011﹞97号
【发文日期】2011-10-19
【实施时间】2011-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减免税条件及减免比例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
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税申请
(一)已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经本市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验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证明材料(办理其他税收优惠时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2.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可不再提供)。
(二)未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本市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减免税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可不再提供);
3. 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 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5. 单位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三)上述“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是指按照《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3号)有关规定进行的年度资格审验。
三、减免税审核
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6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免征该纳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对于上年度已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单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征收。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沪税地〔1989〕22号)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