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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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第7条本法适用于商事或民事性质的买卖合同。

第8条本法只适用于买卖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义务,特别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与合同的形式、合同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合同的效力、任何规定或惯例无关。

国际商法——04货物买卖

国际商法——04货物买卖
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公约》及各国的买卖法 或合同法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属于非强制 性的规定。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 的规定并排除法律的适用,只有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做出 规定时,包括《公约》在内的各项法律才有适用的可能,也才能 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格和数量发运货物,这种发货的行为即为接受发 价(承诺)。但是,如果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 保持缄默,不采取行动或对发价作出反应,就不 能认为是对发价的接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上,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 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 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到达 发价人时才生效。《公约》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价 人时生效 。
注意:投邮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接受方式,只有在通过信件、 电报表示接受时才适用。在快速通讯的情况下,如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发价的生效时间是发价人收到接受 通知的时间。
(3)、对发价条件变更的接受效力
《公约》第19条规定: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 的答复,即为拒绝了该项发价,并构成反要约。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 价的条件,在发价人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可作 为接受。 《公约》19条规定实质性的要约条件变更: (1)货物的价格 (2)货物的品质和数量 (3)付款 (4)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5)赔偿责任的范围 (6)争议的解决
非特定物:卖方营业地(法国、瑞士);买方营 业地(日本) 特定物:货物所在地
大陆法
中国《合同法》规定: 如果当事人无法确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可以适用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如果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 人以交运给买方。 第二,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卖方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 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不知道货 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货物。 第三,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 在卖方所在地履行。 货物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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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中国法:(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01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02
《公约》: 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04
FAS/FOB:指定装运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5
CFR/CIF:指定目的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6
CPT/CIP:指定目的地 出口国指定地点 任何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效。 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的规定的保留); 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一)国际条约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而货物买卖合同就是卖方为了取得金钱上的对价而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合同,货物一般仅指有形动产,而不包括股票、债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以及不动产和劳务等。

判断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并非国籍。

二、各国国内买卖法概要大陆法系国家均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故买卖法也多系成文法分布于其民、商法典之中。

在采取“民商分离”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德国等,除民法典中规定买卖法内容外,在商法典中也对商事买卖进行规定;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法,民法中的规定普遍适用,但若商法中有特别规定,则应优先适用商法规定。

而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如意大利、瑞士、在其相应的民法典(意),债务法典(瑞)中规定了与买卖相关的法律。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不存在民法、商法之分,也就没有专门民法典和商法典。

买卖法既体现在判例形成的普通法中,也有关于买卖的单行法规,英国1893 年的《货物买卖法》(1994 年修改为《货物提供与销售法》),即是英美法系最具影响力的买卖法单行法规。

1906 年,美国以该法为蓝本制定了《统一买卖法》,后又于1952 年起草新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并在第二篇专门规定买卖法律。

但美国各州享有广泛的立法权,故该法典仅有示范性质,供各州自由采用,目前为止,除属大陆法系的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他州均已立法采用该法,该法在美国国内货物买卖及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影响巨大。

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中国民法制度不健全,目前仍没有《民法典》,而且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关于买卖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由于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立法差别较大,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试图拟定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先后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30 年开始拟订,1964 年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并于1972 年8 月23 日起生效,但因加入这两项公约的国家较少,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效果。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精品文档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精品文档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2、不涉及销售合同中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 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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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7日山东某进出口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 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450美元CIF鹿特丹,订 约后1个月装运,本月回复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收到A公 司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该初 级产品的数量,降低价格,并要求延长要约有效期。A公 司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420美元CIF鹿特
“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 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 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 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③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 货到目的港后 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2)关于商检机构 ①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②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③ 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 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就品质、数量索赔的期 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关于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 地、装运通知等事项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二)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31
(2)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 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 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 买方不承担责任 (3)如果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 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提出 的技术图纸、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为 其制造产品引起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32
【参考结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
显微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按照日本标 准,显微组织仅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 验,但是,现代公司必须保证货物符合制 作轴承使用,现经检验货物的显微组织存 在严重缺陷,无法用于制作轴承,现代公 司即违反了其品质担保义务,其应承担交 货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21
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 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 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现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7
【法律与法理分析】
货物的品质保证义务是指卖方交付货质量约定不明时,卖方所交货应符 合下列要求:
货物应当适用于同一规格的货物通常
适用的用途;
18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者
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 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以合同 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5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 根据适用范围(1)
7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适用的客体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1、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中影响最为广泛意义最为深远的一部 公约。
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 UNCITRAL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3、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 的法律规则。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CISG Song
The CISG Song was written by Professor Harry Flechtner for CILE's November 2005 conference titled "The CISG and the Business Lawyer: The UNCITRAL Digest as a Contract Drafting Tool."
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 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 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 交给买方处置。
1、有约定的依约定;
Eg. FOB伦敦
We didn't have no C-I-S-G. [1] If we bought or sold in another State we didn't know what the law would be. But now there's a Convention to make global trade more free. 'Cept them gol-danged U.S. courts just treat it like the U-C-C. [2]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货物买卖法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从买卖双方的角度探讨这些权利和义务,并进一步分析其重要性。

一、买方的权利义务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享有如下权利:1. 收货权: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货物。

收货前,买方有权进行合理的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 拒收权: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数量不符合预期,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索赔权: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未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赔偿损失。

买方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1. 付款义务:买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 接受货物义务:买方在收货时,应尽快进行检验,并在合理范围内提出合理的质量异议或数量异议。

二、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1. 收款权: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

2. 请求履行权:当买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寻求赔偿。

3. 运输货物权:卖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承运人,确保货物按时交付给买方。

卖方除了享有这些权利之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1. 交付货物义务: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2. 货物质量和数量义务:卖方需要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

3. 合同履行义务: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合同,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以上所述的权利和义务仅是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一部分,但它们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签订是买卖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和保证交易安全性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际商法》第4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4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
由于1964年海牙 会议通过的两项 公约都未能达到 统一国际货物买 卖法的预期目的
1980年4月11日于维也 纳 1988年1月1日生 效 中国政府政府: 1981.9.30签署 1986.12.1.1交存核准书
易法委员会于
1969年成立专
门工作小组 10年酝酿,1978 年起草完成,四 个部分。适用范 围;合同成立; 货物买卖;最后 条款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英国货物买卖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规范
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
(一)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
民商分立的国家: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 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则应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 (法国、德国、日本等)
民商合一的国家:
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如意大利就只有民法典, 瑞士只有债务法典。它们只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设立了有关 货物买卖的规定。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卖方的义务
(一)概述
• 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

(二)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包括一般的书面合同及确认书外, 还包括电报、电传、和双方来往的信件。 2、格式条款。
三、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发盘) 要约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之人,向特定人提出的订立 合同的建议。一项要约一般应具备下述几个条件: 1、内容确定,向特定的人作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 人受其约束。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要约邀请,是希望 他人向自己发出经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 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将尚未 生效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但撤回通知应于发盘送达受 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将已 生效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公约》规定,已为受盘人 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 达受盘人,可予撤销。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1、买卖的货物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 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 2、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同不同的程序分别 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 买卖双方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 4、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了解不深,直接 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 担付款责任。 5、买方、卖方或双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 适用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 6、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
第二节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当事人 在很多国家,只要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能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事国际贸易。有些国家,尤 其是发展中国家,或对外贸易控制的国家,要求从事国 际贸易的人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资格,否则不能签订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根据对外贸易汉从事对外贸易经营 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 个人,只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从事对外贸易的备案申请, 即可以获得外贸经营资格。但这并不导致一般意义上的 代理的消失。外贸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需要, 相互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外贸公司以外贸 公司的名义代理国内公司进出口,如果外方在与外贸公 司签订合同时知道外贸公司与国内企业存在代理关系, 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外方和国内企业。但《合同法》对此 也作了例外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外 贸公司和外方,则国内企业不受该合同的直接约束。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6396-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26396-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 熟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和渊源 ● 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主 要条款的法律意义 ● 掌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 方法 ● 掌握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规则
【能力目标】 ● 能根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拟订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 ● 能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 能初步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
风险转移的实质问题是“风险承担”。
2.《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2)风险转移的后果。 (3)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时间。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5)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转移时间。 (6)不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时间。 (7)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 《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 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 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4.权利担保
·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当保证对其出 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出 售的货物上不存在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权 益,如抵押权、留置权,没有侵犯任何第 三人的权利,如专利权或商标权等。
· 但是,如果符合《公约》规定的当事 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 就可以自动予以适用。
4.1.2 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 双方的关系,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 种法律障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 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 律来解决。
4.包装及运输标志条款
· 应注意: ①必须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有 时还要规定包装费用的支付及包装物料交 送的方法,同时注意交易者所在国对包装 材料的特殊要求; ②严格按合同规定刷制运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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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合同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中国的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有效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 何一批货物的义务 ,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 方当事人有充分理 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 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第七节 中国的合同法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代理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可变更可撤消: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
二、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规定不明时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国家、行业、通常标准 价款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 履行地点不明确:接受货币一方、交付货物一方 履行期限不明确:随时履行 履行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
特定物: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 非特定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
转移于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
1.货物需要运输时:
指定了目的地:则在目的地转移
没有指定目的地:卖方发货的时间、地点转移
2 . 货物不需要运输时: 交付货物或者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时
(三)《法国民法典》
1.种类物:特定化之后所有权才能转移
客观标准
不论卖方是否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缺陷,只要不 能满足该类货物的通畅使用目的,卖方就违反了他 所承担的担保义务。
3.英美法系
(1)明示担保: 卖方明白地、直接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 其货物所作的品质担保。 (2)默示担保: 因法律规定而使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必须承 担的义务。
(四)权利担保义务
1.卖方保证对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 利 2.卖方保证在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 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3.卖方应保证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 人的权利。
(一)损害赔偿 (二)预期违约 (三)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时的救济
预期违约: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
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会履
行合同义务。
(1)另一方履行义务或信用的能力有缺陷
(2)另一方准备履行合同的行为显示他将不
履行主要义务。
法律救济: 宣告中止履行,直到另一方提供
保证。
分批交货合同
(二)特征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十分确定 3.标明发价一旦被接受发价人就受其约束
(三)发价的生效与失效
1.发价在送达受发价人时生效
2.发价的失效:
(1)受发价人拒绝 (2)发价人撤回或撤消发价 (3)受发价人未在有效期内接受 (4)受发价人在接受中对原发价作出实质性 变更。
实质性变更: (1)货物的价格 (2)付款 (3)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4)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5)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6)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范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 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二)特征
1.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2.合同标的物是货物 ,不包括股票、投资债券 等无形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劳务。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
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移转
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
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
应由卖方负责。
(3)不涉及运输时
卖方营业地交货:从买方接受货物时
卖方营业地以外交货:交货时间已到,买方 知道货物在该地点将交给他处置时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
时宣告合同对已交 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 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所设想的目的。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三)要求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修补 (四)给卖方规定合理的宽限期 (五)卖方自费对货物进行修补
(一)国际公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递交了该公约的核 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并在核准该公约时, 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 任何限制,无论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均可。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 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 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 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 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五)检验货物
1.时间——约定或合理期限 2.地点——货物到达目的地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时间—— 约定期限、法定期限(2年)、合理 期限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 支付货款的时间: (1)约定时间
(2)移交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运单据时
(3)货物检验后
2.
支付货款的地点:
(1)约定地点 (2)卖方的营业地
(六)撤消合同
(七)要求减价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二)给卖方规定合理的宽限期 (三)解除合同
(四)请求损害赔偿
(五)自行确定货物规格 (六)要求买方支付利息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先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三、违约责任
(一)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 实际履行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二)免责情形: 不可抗力
案例分析:
在一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 一份买卖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 订立合同时,B公司明确告诉A方,这批机床将转口 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定后履行过程中,由 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没有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 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到达意大利后,一意大利商发 现该机床制造工艺侵犯了两项专利权,故向当地法院 提出申请,要求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 售,同时要求赔偿。
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 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示公平的结果,有 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
失,发生了事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与订约时情况根本不同的 意外事件,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3.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货
1 交货时间: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 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 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 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 理时间内交货。
2.交货地点 :
合同约定地点 涉及运输: 没有约定地点: 不涉及运输:在订立合同的营业地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交给第一承运人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 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 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 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 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 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 合理的开支。
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 害,买方依旧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毁损或灭失 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
2.风险转移的时间:
(1)货物涉及运输时:
非特定地点交付货物时:自货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时 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时:在货物于该地点 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
(2)海上路货:
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
(二)特征
1. 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 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4.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有效成立
(一)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 合同内容合法 (四) 合同符合法定形式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助履行原则
(四)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的撤回:指发价发出之后,尚未到达 受发价人之前,发价人将该发价取回,阻止 其产生效力。
2.发价的撤销:指在发价已经到达受发价人 产生效力之后,发价人将该发价取消,使其 失去效力。
撤销发价的通知必须在受发价人做出接受之前 到达受发价人才有效。
二、接受(承诺)
(一) 含义
(3)如果付款以卖方移交货物或提交单据为条 件,则买方必须在卖方向其交货或提交单据的 地点付款。
(二)收取货物
(1)协助卖方交货 (2)接受货物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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