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数字化时代档案著作权保护研究在欧美
数字化时代档案著作权保护研究在欧美刘维荣 尹存亮欧美档案界意识到:数字化权正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
数字化权就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
由于档案信息的特殊性,它不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受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的制约,因而馆藏档案数字化时,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作。
在澳大利亚1999年版权法改革的数字议程修正案中,用更广泛意义的∀复制品(reproductions)#代替了原来的∀复制品(copies)#,目的就是将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纳入其中。
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取消了不许图书馆和档案馆使用数字技术复制作品的限制,规定不得在馆舍以外的地方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如需网上公布,则需征得版权人的许可。
澳大利亚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规定,图书馆、档案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就像使用现有技术那样向公众提供作品,可以将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读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下载。
作品档案的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编码,运用数字信息的存储技术进行存储,并根据需要将信息还原为人可识别的形式。
这一过程本身并没有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数字化作品档案与传统档案的区别仅在于信息编码形式和载体,因此,著作权人对数字化后的作品档案仍然享有著作权是毫无疑问的。
这样的合作项目还有美国的西北数字档案馆,该数据库于2002年初由13个机构共同建立。
该项目得到美国国家人文基金批准,资助金额为两年35万美元。
参加该项目的13个机构除了高校和历史协会之外,还包括华盛顿州档案馆,西雅图市档案馆。
该数据库最终将安装在华盛顿州立大学,为各类研究人员提供在线的信息检索和服务。
因为在欧美国家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包括档案资源,因此这种由图书馆、档案馆参加的基于信息共享的数字档案馆非常普遍。
其核心部分主要是数据库和网站建设。
数字档案馆建设的过程中除了遇到数字化技术、数据压缩、数据组织、信息检索等技术问题之外,还会遇到数字化权、著作权、隐私权等法律问题。
欧洲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版权解决方案述评
海外视角山东图书馆学刊2019年第4期欧洲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版权解决方案述评李振东(新乡学院图书馆,河南新乡453003)[摘㊀要]㊀针对图书馆数字化利用馆藏绝版作品遇到的版权问题,欧盟在最新立法中采取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予以规制,该制度不仅进一步协调了欧盟成员国的图书馆版权政策,而且具有公益导向㊁降低版权授权成本以及保护权利人权益等特征,同时增强了图书馆利用作品行为的法律确定性,减少了图书馆面临的侵权责任风险,这对我国完善图书馆版权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㊂[关键词]㊀欧洲㊀图书馆㊀绝版作品㊀版权[中图分类号]㊀D923.41㊀㊀㊀[文献标识码]㊀A㊀㊀版权意义上的绝版作品,是指不再出版以致在商业流通市场 销声匿迹 ,但是又在版权保护期内,对其利用和传播受到版权制度规范的作品[1]㊂虽然, 按需出版 的发展,能够一定程度地消融绝版作品供求之间的矛盾,但是这种出版模式具有定制性㊁被动性㊁营利性㊁非均性等特征,无法满足公众对绝版作品的主动性㊁公益性㊁均等性㊁普遍性需求㊂为此,要大力推动图书馆对具有重要文化㊁历史㊁科学㊁教育等价值的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开发与网络传播,使其 重出江湖 ,再现风彩,满足公众需求,然而不可回避的法律前提是图书馆必须跨越版权这块 绊脚石 ㊂近年来,针对图书馆数字化绝版作品遇到的版权羁绊,国外开展了积极的立法创新,本文就欧盟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初步介绍与评价,希望对我国图书馆版权政策的建构和完善有所助益㊂1㊀欧洲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版权之困2004年,国际著名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公司启动包括 伙伴关系项目 (Partner Program)和 图书馆项目 (Library Program)的出版物扫描计划,前者由于有权利人的直接授权,所以不受版权干扰,但是后者因为未事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所以引发广泛的版权争议,其中就涉及绝版作品的版权问题[2]㊂为了应对谷歌图书扫描计划对欧洲文化资源的垄断和文化遗产的侵蚀,2005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信息化进程指导文件──‘i2010 促进欧洲信息社会的经济和就业增长“,把包括绝版作品在内的文化资源数字化列为优先发展领域㊂2008年11月,欧盟启动 欧罗巴娜计划 (即 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 ,又称 Europena ),力求为全球提供一个穿越时空与国界,将历史与现实联系起来,全面了解㊁获取欧洲文化遗产的数字平台㊂在此之前,欧盟于2006年2月就成立了Europena高级专家组,下设 版权小组 来评估项目实施的版权风险,研究提出解决方案㊂2007年2月, 版权小组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关于数字保存㊁孤儿作品和绝版作品的报告“,强调解决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下列建议:其一,应以满足图书馆服务的特殊需求来开展制度设计,应允许图书馆对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存取㊁搜索,并向用户提供;图书馆取得的授权只能在封闭的网络空间行使;作者㊁出版商等权利人有收费权,除非自愿放弃这项权利;作者㊁出版商等权利人可以取消对图书馆的许可,重新回到商业化销售模式,但是如果撤回的绝版作品超过一定比例,权利人应向图书馆作出补偿;图书馆可以与作者㊁出版商达成协议,获得更广泛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权利[3]㊂随着Europena计划的实施,绝版作品的版权问题日益突出,由此造成图书馆数字化项目出现难以弥补的 资源黑洞 ㊂于是,欧盟委员会要求立法机关拿出更加详细的㊁具有可执行力的版权解决方案㊂欧盟主要颁布条例㊁决定㊁指令以及意见和建议等来指导成员国的版权制度建设㊂2001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了属于 第二代版权指令 的‘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以下简称‘指令“)㊂该‘指令“第5条以穷尽列举方式规定了21项版权限㊃58㊃制与例外,除第1条是涉及暂时复制的强制性规范外,另外20条是选择性例外,其中5条只涉及复制权,15条既涉及复制权又涉及向公众传播权㊂2009年,欧盟法院在 Darmstadt 案 中就‘指令“中关于图书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定作了阐释[4]:其一,允许图书馆对作品开展网络传播,意味着同样允许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因为数字化复制是网络传播的前提条件㊂其二,图书馆将数字化作品在安全网络内传播是向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行为,符合‘指令“的规定㊂其三,用户在接受图书馆服务的过程中用终端下载作品,超出了‘指令“规定的法律边界㊂其四,图书馆对作品数字版本的传播应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㊂总体而言,‘指令“呈现出版权扩张的倾向,不利于公共利益保护与实现㊂有学者认为,‘指令“对社会公众利益的 例外规定设计的太窄 ,以致于社会公众在版权法中的角色被边缘化㊂还有学者甚至指出,由于‘指令“忽视了公共利益,所以是 不重要的并且肯定是无效的 ㊂[5]就规制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版权问题来看,‘指令“的不足体现在:其一,版权限制与例外不是针对绝版作品专门设计,没有考虑到绝版作品的类型㊁认定标准,以及绝版作品的市场流通状况等特殊问题㊂其二,将数字化的绝版作品的传播范围局限在图书馆 建筑内 ,无法远程在线提供,不利于图书馆从事均等化㊁普遍化的公共服务㊂其三,许多绝版作品由于不符合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定而被排除在外,造成文化资源的浪费㊂不仅如此,‘指令“将 三步检验法 与 市场影响 列为设置版权限制与例外必须同时考量的重要因素,这就可能使其5条的规定在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内法时遇到更加严格的限制[6]298㊂其四,图书馆出于公益目的向用户提供绝版作品的数字化服务,要向作者㊁出版商等权利人承担经济补偿义务,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㊂2㊀欧盟针对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版权问题立法的成果㊀㊀鉴于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问题的特殊性,201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委员会建议“[7],要求成员国创设多样化的版权许可机制,编制公众可以公开获得的绝版作品名录,改善文化遗产的数字传播和网络访问㊂同年11月,欧洲作家理事会㊁欧洲出版商协会㊁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等联合发布‘关于绝版作品数字化及向公众传播的关键原则谅解备忘录“[8],针对绝版作品数字化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协议原则㊁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原则和跨境数字化传播原则㊂2012年5月,欧盟委员会又发布‘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理事会决定“[9],要求成员国为绝版作品的数字化跨境传播与获取创造版权许可条件,增强法律的确定性㊂2014年9月,为了进一步应对数字技术的挑战,欧盟拉开了新一轮 版权制度现代化改革 的序幕㊂为了实现改革目标,2015年5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内部市场数字化战略“,认为必须摆脱现行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对知识和信息在统一市场内传播的束缚㊂同年12月,欧盟委员会颁布‘面向现代欧洲的版权框架“,陆续颁布了五大版权法修改提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㊂‘草案“第7条第1至9款就图书馆对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作了如下规定:[10]其一,如果有足够代表性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图书馆基于非商业目的就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达成非独占许可,那么其效力可以延伸适用于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辖之外的权利人,只要能对非会员平等对待并保证非会员的随时退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享有版权的绝版作品的管理㊂其二,图书馆应当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单一门户网站公示绝版作品信息不少于6个月㊂其三,应建立一套透明㊁可监督㊁高效的版权集体管理体系,保障版权使用费的收取㊁分配与转付㊂‘草案“还对绝版作品的概念㊁适用的绝版作品类型㊁跨国传播,以及成员国负有的关于宣传绝版作品版权保护规范的义务(包括绝版出版物的类型㊁许可协议㊁权利人的反对权利等)等问题作了规定㊂‘草案“希望在欧盟版权法体系中引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从而找到一条解决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版权问题的立法进路,但是相关规定造成社会广泛争议㊂2018年9月,经过激烈的辩论,在较大分歧中‘草案“由欧洲议会投票通过,成为指导欧盟各成员国版权法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㊂3㊀欧盟立法对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影响及其启示㊀㊀20世纪80年代后期,考虑到成员国之间版权制度的差异对知识和信息传播交流的阻碍以致对共同市场建设的负面影响,欧盟决定开展地区层面的版权立法[6]148㊂2001年,欧盟‘指令“第1条规定,要在欧盟建立统一的内部市场,就要消除版权障碍,保证内部竞争不被扭曲[11]㊂但是,欧盟‘指令“的实施不仅没有实现消除成员国版权制度壁垒的目㊃68㊃总第174期山东图书馆学刊2019年8月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标,反而使差异有了进一步扩大的趋势㊂就版权限制与例外而言,欧盟‘指令“第5条提供了20种由成员国自主选择实施的情形,但不能超出 清单 规定的范畴㊂这种规定既显得僵硬,又使成员国对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取舍不同㊂为此,2015年5月,欧盟委员会在‘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中明确指出,有必要减少成员国版权制度的差异,抵消对知识和信息传播交流的消极影响,扩大公众接触和利用作品的机会[12]㊂欧盟委员会主席Jean-Claude Junker认为,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试图消除跨境障碍,但需要先解决版权政策的同一性问题[13]㊂欧盟委员会在‘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委员会建议“‘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理事会决定“‘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对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立法的建议和规定,特别是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适用性的确认,有助于欧盟成员国版权制度的统一和协调㊂版权法对垄断性权利的保护,目的是要促进公共利益,最终服务于公众通过接触创造性作品而实现法律价值[14]㊂按照‘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3款的规定,保护公共利益就必须使作品的提供 满足公众合理需求 ㊂对于作者㊁出版商等权利人来讲,绝版作品的商业价值可能已经不足为论,但是其科学价值㊁文化价值㊁历史价值不能用商业标准来衡量,如果其因为版权障碍而被排除在流通领域之外,那么公众就不可能接触与获取,公共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而这正是欧盟试图消除解决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问题的原因所在㊂比如,2016年11月,欧盟法院在针对 Marc Soulier案 的判决中认为,法律应排除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图书馆公益服务目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商业性授权[15]㊂又比如,2018年9月,欧盟在‘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确立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奉行的就是 使用者中心 理念,初衷就是要提高绝版作品的公众可获得性㊂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并非针对绝版作品数字化而设计,但却被认为是化解该领域权利冲突和利益矛盾的可行办法㊂其一,该项制度具有低成本㊁高效率的特征,使那些原本不被授权的绝版作品被纳入合法使用之列,有利于图书馆对文化资源的大规模数字化利用,增加公共福祉㊂其二,该项制度是 权利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精妙混合 [16],既可收到版权强制许可的效果,又能够避免法定费率对市场动向的失敏感性㊂其三,该项制度没有否定权利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增加了权利人由于集约化授权而获得经济收入的机会,权利人还可以选择行使 退出权 来实现版权的自我管理㊂其四,该项制度增加了图书馆对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 法律确定性 ,降低了侵权责任风险㊂目前,除北欧五国早就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规范绝版作品数字化外,德国㊁匈牙利㊁斯洛伐克㊁波兰㊁荷兰等国家的版权立法也已引入该项制度㊂201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文化遗产数字化㊁在线访问及数字保存的报告“显示,绝版作品的跨境数字交流得到明显改善,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准备为延伸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㊂随着‘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通过与实施,这一进程或将加快㊂软法 (soft law)是相对于 硬法 (hard law)而言,指那些没有强制力的立法指导性㊁建议性规范和政治组织的自律规范,以及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行为规范㊂ 软法 尽管没有法定强制力,但是在法治社会倚重 软法 之治,寻求更多沟通协商,运用更少强制,能够实现更高的自由,更有利于正常行为规范的形成和巩固㊂欧盟重视通过 软法 来规范绝版作品的数字化㊂比如,‘关于绝版作品数字化及向公众传播的关键原则谅解备忘录“就是在欧盟的支持和协调下,由欧洲作家理事会㊁欧洲出版商协会㊁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等共同制定的 软法 ,是各方利益主体磋商达成的共同遵循的重要行动指南㊂一方面,由于 软法 充分尊重了作者㊁出版商等权利人与图书馆的 意思自治 权利,因而易于得到认同和执行,特别是在 硬法 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规范和导航功能㊂另一方面, 软法 可以为 硬法 的制定积累经验,其有益成分被吸收㊁借鉴到 硬法 之中,成为 硬法 的重要渊源,即便在 硬法 颁布后,也可以作为 硬法 的补充,相得益彰㊂正是由于‘关于绝版作品数字化及向公众传播的关键原则谅解备忘录“‘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委员会建议“‘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理事会决定“等 软法 的前期实践,才为‘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关于绝版作品数字化的立法创造了条件㊂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同样遇到了版权问题的困惑,从长远看,亦有必要制定针对性的版权解决方案[17]㊂但是,在是否移植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上存在分歧㊂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尚无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成长的土壤,适用该项制度规范绝版作品数字化还有难度[18]㊂另有学者认为,探讨通过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图书馆涉及的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问题,在我国具有可行性[17]㊂还有学者建议,在我国宜采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规范绝版作品的数字化[19]㊂不可否认,㊃78㊃李振东:欧洲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版权解决方案述评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解决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问题的积极法律价值,但是该项制度在我国没有立法基础,现行版权集体管理也存在代表性不强㊁付酬与分配不合理㊁管理不透明㊁缺乏争议解决机制㊁监督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没有针对绝版作品的政策规定(比如:绝版作品认定标准㊁法定绝版作品公示渠道㊁适用绝版作品的类型等)㊂然而,这不能成为否定我国为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理由,只能说明国内立法相对滞后,与国际立法有较大差距,进而论证了建构该项制度的必要性㊂我国应从国情出发,学习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围绕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创设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法律框架,并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延伸范围㊁适用的主体资格和使用绝版作品的性质㊁绝版作品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㊁绝版作品公示途径和公示期限㊁付酬和报酬分配㊁异议理由与退出机制㊁争端解决㊁监督和法律救济等方面开展科学的制度安排㊂参考文献1 ㊀Out -Of -Commerce Works: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EB /OL].[2018-12-15].http://ec.europa.eu /internal -market /copyright /out -of -commerce /index -en -htm 2 ㊀周飙. 谷歌危机 源自绝版书版权争议[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10-27(2)3 ㊀钟永恒,陈传夫.欧洲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解决方案研究[J].现代情报,2007(12):8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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㊀李家杭.绝版作品数字化的版权之困与对策探究[J].新媒体研究,2018(16):67-69作者介绍 ㊀李振东(1983-),男,本科,馆员,新乡学院图书馆流通部主任㊂发表论文5篇,副主编著作1部,主要从事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㊂Review of a Copyright Solution to Digital Exploitation ofOut -of -commerce Works in European LibrariesLi Zhendong[Abstract ]㊀In view of the copyright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digital exploitation of out -of -commerce works in libraries,the European Union has adopted an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ECL)in the latest legislation to regulate them.ECL not only further coordinates the library copyright policies of EU member states,but also features public interest orientation,reducing copyright licensing costs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ights holders.At the same time,it has enhanced the legal certainty of the use of works by libraries and reduced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 faced by libraries,which has positiv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the library copyright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 ]㊀Europe;Libraries;Out -of -commerce works;Copyright㊃88㊃总第174期山东图书馆学刊2019年8月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
英国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英国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数字知识产权是指数字领域中的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在现在数字化的社会,数字知识产权成为了商业、文化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英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数字知识产权,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数字版权保护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数字版权的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能够享有其在数字环境中创造的经济利益。
根据英国版权法,如果侵犯了版权的权利,那么原因是没有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为了加强数字版权的保护,英国制定了“数字经济法案”,其中包括了很多数字版权的保护内容,包括:1. 抵制盗版行为英国政府积极打击盗版行为,实行“三网合一”检测和公共警告等措施来加强对盗版行为的打击。
2. 增加对消费者的教育在加强对盗版行为打击的同时,英国政府还倡导对消费者进行版权教育,让消费者认识到侵犯版权对产业带来的严重影响。
3. 加强可用性和价格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鼓励数字内容的合法购买,并且在数字市场方面,提高其透明度、监管和管理,为数字版权的保护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商标保护英国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所有者的权利,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如果商标被侵犯了,商标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英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程序和商标诉讼程序。
商标的注册可以迫使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诉讼程序可让受害方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专利保护英国的专利法使用了一种叫做“先到先得”的保护方式。
即第一次申请专利的人优先享有权利,可以取得独占性使用权,并可以从专利权获得经济收益。
在英国,专利保护还可以通过专利侵权方的专利侵权行为诉讼来实现。
专利侵权方构成了专利法中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要求对侵权人进行损失补偿。
四、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兴起,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数字化发展的需要,因此英国正在采取不同的创新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包括:1. 加强“数据版权”的保护英国政府正在鼓励人们认识到“数据是数字化经济最重要的财富”,积极推动“数据版权”的保护。
论数字作品发行权用尽原则的最新发展——以Tom Kabinet案为研究对象
055径,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立法应向开放式竞争的理念转变、进行限制性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试点、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等,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数字技术变革也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提供了方式、方法。
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就应该依靠技术手段来解决,应科学地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依法合理地协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平衡二者间的利益。
应当利用新技术变革实现权利信息的标准化、作品标识的统一化,突破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的制约,打通数字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数据库等。
通过“法律+技术”的深度融合,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生态体系,实现对著作权产业发展的有力推动。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论数字作品发行权用尽原则的最新发展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及与民法典的衔接”(项目编号:20XFX013)阶段性研究成果。
[1]冯可欧. 论首次销售与合同约定之关系——以淘宝电子书市场“集体违约”现象为观察视角[J].出版发行研究,2007(7):80.——以Tom Kabinet 案为研究对象◎ 孙 那摘要:诞生于纸质图书出版时代的发行权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形态时,是否能够将权利用尽原则进行移植性适用是各国都需要面对的难题。
欧洲法院在最新案件中明确了欧盟的态度,即除计算机软件之外的数字作品不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就是说再次转售行为需要获得原有权利人的同意且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本文从立法论、法解释论的角度考察欧盟最新案件的裁判思路,从而为我国未来数字作品的交易和立法的修改提供相应的法律参考。
关键词:数字作品 发行权 权利用尽原则 中图分类号:G231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电子书市场呈现出逐年向好的态势,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青睐。
一方面,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便利了人们利用琐碎的时间进行数字产品尤其是电子书的阅读。
美国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及启示
第10卷第3期 2019年02月Vol.10 No.3February 201955美国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及启示吴顺安1 秦宗财2(1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安徽芜湖 241002;2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安徽芜湖 241002)摘 要:美国是最早设立数字版权法的国家,其数字版权保护已形成了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与社会保护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
立法为核心,司法为主导,行政+行业联盟为保障。
中国和美国国情不同,虽不能照搬美国模式,但其多元化协同的全社会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美国;数字版权;保护体系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9)03-0055-02数字版权保护制度是激励数字出版自主创新的基础性制度,是数字知识资源市场化的前提,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是新时期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关于美国数字版权保护的研究,既有成果涉及数字版权管理[1]、数字千年版权法[2]、数字版权立法的影响[3]等问题,迄今还没有专文探讨美国数字版权保护体系。
一、美国数字版权保护体系美国虽然不是世界上最早创设版权保护的国家,但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数字版权专门法的国家。
20世纪末以来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美国逐步认识到数字版权问题,并着手加强数字版权保护,至今已形成了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
(一)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指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保护。
美国立法保护包括遵循国际法和建设国内法。
美国倡导版权国际化保护的主要举措:一是加入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积极倡导和推动版权的国际化保护。
1988年美国缔结了《伯尔尼公约》,1989年3月参加伯尔尼联盟。
二是积极参与构建有效的国际版权法律实施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美国参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新型国际版权保护体表1 美国颁发的与数字版权有关的主要法案时间法律名称对数字版权保护的作用1976《版权法》是在计算机技术发展初期修订的,没有考虑计算机技术、数字网络等问题;但涉及部分版权作品的电子传送系统,这为后来的网络版权问题提供了根据1995《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确认了数字环境下网络信息传输的版权人的专有权,厘清了网络空间可能同时出现的传播和复制问题1995《录音制品数字化表演权法》其中规定了表演者和录制者对录音制品的数字化传播享有表演权1997《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在线服务商(OSP)的直接侵权责任、代替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平衡网络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1997《数字版权澄清与技术教育法案》规定除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收到侵权通知且能够限制侵权行为外,对传输内容没有编辑、修改权的网络服务商(ISP)不承担法律责任1997《数字时代版权增进法案》为平衡网络环境下版权所有者和版权作品使用者及其他版权服务集团之间的版权利益,规定《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信息和网络环境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该法案将数字内容产品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美国著作权管理制度
美国著作权管理制度美国著作权管理制度是一套由政府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作品作者的知识产权,并为其提供合法的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在保护创作者的作品免受盗版和侵权的同时,为其提供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合作机会,以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到文化创作和知识产出中。
本文将详细讨论美国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包括其法律框架、管理机构、运作机制及其应对新技术和数字化时代的挑战等各方面。
一、法律框架美国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主要由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组成,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著作权法》和《数字千年版权法》等。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权国会有权制定著作权法,以保护作品作者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是美国立法历史最悠久的著作权法律之一,自179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更新。
它规定了哪些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数字千年版权法》则是针对数字化时代的新挑战而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和管理。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立法机构,如专利商标局、版权办公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都与著作权管理有关。
这些法律和机构构成了美国著作权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管理机构美国著作权管理制度涉及的管理机构众多,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专利商标局和版权办公室。
专利商标局是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相关事务的联邦行政机构。
它负责审核和注册专利、商标和版权,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协助维护知识产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等。
作为著作权管理的机构之一,专利商标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版权办公室则是专门负责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和注册著作权申请、维护著作权数据库、协助著作权持有者维权、推动著作权法律和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等。
版权办公室是美国著作权管理中的核心机构之一,对作品的版权保护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美国的著作权管理中还涉及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庭、国际贸易机构、专业协会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协同合作的著作权管理机构体系。
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数字出版是当前出版业的一个重要趋势,它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著作权保护问题。
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相关方面共同努力来解决。
首先,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保护需要从技术上加以保障。
数字出版的技术手段不断升级,但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保护著作权,需要加强技术保障,采用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
数字水印可将作者的标识信息嵌入到图像、文本等数字作品中,从而实现数字作品的身份认证和版权保护。
加密技术则能够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的私密性,避免不法分子对作品进行盗用和破坏。
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可以有效地保护数字出版作品的版权,防止伪造、盗版等著作权侵犯行为的发生。
其次,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保护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支持。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有所完善,可以对数字出版作品进行保护。
例如,2019年,有一家公司通过网络转发了一篇未经许可的新闻报道,被一名知识产权代理人发现后追究其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该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令其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例表明,法律对数字出版作品的保护并不含糊,对于著作权保护有着积极的作用。
最后,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从文化教育方面予以引导。
著作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因此需要从文化教育方面予以引导。
我们需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著作权,认识盗版和侵权的严重性,做到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尊重著作权,维护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相关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通过技术保障、法律支持和文化教育引导等多种手段,可以更好地保护数字出版作品的版权。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数字出版产业一定会逐渐完善、健康发展。
案例一:2017年,湖北一名学校老师利用网络平台上推广的文学创作软件,创作并上传19篇教育故事。
随后,这19篇故事被一家知名儿童文学网站以“纸质期刊”和“电子杂志”两种形式“下架”,这引发了作者的不满和法律纠纷。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被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利用。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中美两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有所不同。
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狭义和广义含义。
合理使用狭义上指著作权法授权行为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或未达成许可协议的行为,但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形。
合理使用广义上则含义更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例外规定的情形。
而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而是基于裁判实践和通常做法所形成的经验性原则。
二、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1. 中美的应用场景不同中国的合理使用范围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导、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在美国则更多地涉及文化、艺术、政治等各个领域。
2. 中美的限制性条款不同在合理使用的限制条款设置上,中美两国也有差别。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利用内容应当合理,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利用行为不应影响著作品的正当使用和市场利益。
而美国著作权法则是不直接规定合理使用的限制,而是留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的裁量权。
三、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案例比较1. 《哈利·波特》案件在《哈利·波特》一案中,中国法院判定了教授此书有违反著作权意识,最终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在美国,教授们则借助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合理地利用了书中某些部分进行学术探讨。
2. 谷歌图书馆案件在谷歌图书馆案件中,美国法院判定谷歌基于合理使用制度可复制和展示部分图书内容;而在中国,谷歌图书馆的行径则被认为侵犯了中国的著作权法。
3. 《侵权行为》电影案件在这一案件中,中国法院认为该电影是对原著作品的盗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而美国则认为是针对原作的“转化”。
美国对数字出版中侵权现象的应对措施
【 要】 美国现有的版权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应对数字出版商们的忧虑。尽管数字作品可 事受和印刷 摘
作品同等的版权保护, 我们似乎仍然需要新的法律条文和理论来应对数字作品和技术的特殊性质.在面对与数
字侵权有关的 问题 上 ,美国通过立 法、改进 美国版权署 的职 能以及签 订 国际条约或协定 ,缓慢 开始颁布一些关
i r gm n css i ne tw r t iw yhog t U l as t n a e o t e b s a oy fa ht n i e et a wl e o okh r a t uh e S el y e f ro s lh bd o l a fn e l d e r h g s mi n t t i a wt
sr u d gdgt fi e e tho g gs t n c ag sa teU o y/ t fc rt o g , t n t n l ur n i i lnr g m n tru l i i , hn e t Sc p r i eo ru hi e a o a o n i ai n h e lo a h i O h g h nri t a e da r met. D gt o yi tnr g m n h s r r yb e d r sdi tecut yt a h u h r t sa e ns ii l p r fi e e t a i i e na de e o r ss m l o g ei n g e ac h g i n p ma l s nh e t
ee e or ler i nl oyi t o os f f r s”oaa z it fne e . D gaCp  ̄ t vn u s ti a t acp r t n ” iue t nl e g a i r gm n h t c t u z td o i i h g ni o a y d iln i t it oy il
美国数字版权立法及其对档案馆的影响
1 . 数字复制权。 MC D A对美 国原《 版权法》 中关于档案馆的复制
权利做 了扩大的解释。 其第 4 4条规定 , 0 档案馆出于保存和替换之
目的 , 有权复制三份副本 , 这些复本可以是数字化的。 还规定 , 档案 馆以数字形式保存和替换作 品的前提是 “ 品存储的格式已经过 作 时”其判断标准是与该作品格式 “ , 相应 的机器或者设备不再生产 , 或者在商业市场上不再能合理的取得 ” 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形式 。 的作品, 包括视听作 品。 版权法》 原《 只允许档案馆应用户请求复制
舍” 外传播。“ 馆舍” 指的是档案馆建筑的物理实体 , 而非档案馆虚
拟网络可能覆盖的空 间。这种规定意在 防止不合理 的并发用户数 和数字技术条件下的复制行为对版权人 的利益造成过度损害 。然
内使用 。这种规定显然使通过网络传播实现的数字馆 际互借 以及 远程的用户传递服务受到压制 。
3 . 技术措施与行为受制 。D A出于公益需要的考虑 , ME 规定了 档案馆 于法定情形下享有 的解密权和责任豁免权 ,但是技术保护
对档案馆 的消极影响仍然不可低估。技术措施作为保护版权人利
对档案馆等机构制定了“ 善意侵权责任 ” 即如果法 院认 可档案馆 ,
提出的证 明其不知道或者没有理 由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 的证 据 ,
3 . 技术解密权 。D A第 10 条( ) MC 2 1 d 款规 定了档案馆享有 的 法定解密权 : 对相 同的复制件 , 不能 以其他形式合理 获得 的 , 则对
版权人讨价还价 的余地 , 同不是双方磋商 的结果 , 合 从而出现比法
律规定更加严格 的条件 。档案馆 以数字技术利用作 品的契约化趋 势动摇 了版权 限制 的理论基础 , 遏制了公共政策在档案馆的作用 , 对档案馆具有不利益性 ,而且版权 重压之下 的公共利益 的实现也 变得 困难 。
数字出版时代下的作品版权保护研究
数字出版时代下的作品版权保护研究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出版成为了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数字出版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一些纸质资料变成了电子版,让读者能够在享受更便捷阅读体验的同时,也为作者和出版商提供了新的机遇。
但是,随着数字出版业的不断扩张,作品的版权保护也存在了新的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数字出版时代下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
一、数字出版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数字出版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版权管理问题。
与传统纸质出版不同,数字出版的特点在于在不借助任何物理媒介的情况下,作品可以迅速地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这带来的精准传播的迅速速度,也引发了一些版权纠纷。
尤其是一些互联网平台和网站,未经授权就进行了大规模复制和传播,这种行为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作品的商业价值,使得出版商和作者都面临着版权保护的风险。
二、数字出版时代下的版权保护方法1.技术手段的使用目前,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主要通过技术手段运用实现。
其中,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简单有效的保护方式。
数字水印是指将一个图像、声音或视频中的特定信息嵌入到它之中,以达到辨识、防伪和版权保护等目的的技术。
此外还有DRM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它可以有效的保护数字出版物的版权。
2.合法授权数字出版业的蓬勃发展,不能仅靠技术手段来解决版权保护的问题,也需要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出版商应该与作者合法签订出版合同,以确保版权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则是与网络平台制定合法的使用协议,网络平台与版权所有方在使用内容时需遵循法律规定,避免非法进行不当的传播。
3.教育宣传和法制建设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版权保护机制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数字出版业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法制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大力加强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加大司法惩罚力度,对于版权盗版和侵权行为,依法严惩。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读者、作者、编辑、出版商在版权保护领域的教育宣传,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意识。
欧盟规制图书馆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版权立法实践与启示
欧盟规制图书馆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版权立法实践与启示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需求和行为逐渐增多,但受制于版权法律与规定,许多欧盟国家的图书馆面临了数字化绝版作品的难题。
随着欧盟的版权立法实践不断地完善与改进,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问题也逐渐被解决。
本文将分析欧盟规制图书馆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版权立法实践,并探讨其中的启示。
1.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欧盟自2015年起开始实施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旨在打破国家之间数字化内容壁垒,促进数字化内容的跨境流通与利用。
在这一战略框架下,欧盟加强了对于数字化版权问题的监管力度,同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法规,鼓励并规范各成员国图书馆对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利用行为。
2. 欧盟改革版权法案2019年,欧盟进行了规模庞大的版权法案改革,其中包括了对数字化内容利用的规定与约束。
在这一改革中,欧盟对于图书馆数字化绝版作品的利用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并允许图书馆在特定条件下对绝版作品进行数字化、储存和提供服务。
欧盟委员会定期发布数字化版权市场报告,对数字化内容利用的市场状况、变化趋势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些报告为欧盟成员国政府提供了关于数字化图书馆绝版作品利用的立法实践和政策制定的有益参考。
1. 加强版权立法的国际合作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数字化绝版作品的利用已经超越了国界,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合作,推动共同的数字化版权立法。
国际版权组织也应该加大对数字化版权问题的监管和协调力度,为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立法要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在制定数字化版权立法时,政府应该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护版权人的权益,也要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性。
在规范图书馆数字化绝版作品利用行为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和教育、研究的需要,允许图书馆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进行数字化利用。
3. 制定适合数字化时代的版权法规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法规也要与时俱进,制定能够适应数字化时代需求的版权法规。
英国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英国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英国作为一个发达的数字经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数字知识产权,其中包括:
1. 法律保护:英国有一系列法律来保护数字知识产权,包括版权法、专利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数字知识产权的范围、权利和责任,对于侵犯数字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2. 数字版权管理:英国采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来保护数字版权。
DRM可以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防抄袭处理,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3. 数字水印技术:英国还采用数字水印技术来保护数字知识产权。
数字水印可以在数字内容中嵌入特定的标记,用于识别和追踪数字内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4. 合作打击盗版:英国政府与版权持有者、数字服务提供商等机构合作,共同打击盗版行为。
他们在技术、法律和宣传等方面进行合作,加强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之,英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数字知识产权,这些措施不仅可以维护版权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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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论数字时代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精品
论数字时代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虽然著作权改革是重要的一步,但彻底的改变不太可能在业已存在的实践和行业者之间发生。
同样,合并控制行业者的组织这一建议值得慎重考虑。
以下是网小编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数字时代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之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问题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面临着新的难题,美国在这一领域长时间处于世界的先进水平,但也存在很多挑战。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集体管理制度的沿革及发展,并对其改革方案进行论述。
论文关键词音乐作品集体管理著作权一、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介绍今天,数字音乐作品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可以说既运转不灵,又相当复杂。
随着非法音乐作品在线共享以及电子传播音乐作品形式的多样性等现象的盛行,这一问题更加恶化。
在一个充斥着播客、网络播客和流媒体音乐的世界里,传统的对于音乐表演、复制和传播的理解面临着新的挑战。
从全球范围来看,录音作品的销量从2000年以来暴跌了20%,特别是近年来损失的不断扩大尤为明显。
自1997年以来,录音作品销量在美国跌幅达到40%以上。
虽然著作权人为了对抗非法的音乐传播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行动,但整个音乐行业仍然处于混乱的状态之中。
?豍因此,行业里的大多数都意识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抗非法的传播技术,而不仅仅是单单去封杀这些技术。
但是,获得必需的权利来在互联网上合法地广播或者传播音乐作品相当困难。
有人认为,当前的音乐许可模式效率低下,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二、美国音乐著作权的发展当前,想要获得音乐作品的许可必须从数个不同的许可机构获得不同的权利。
改革者认为每一阶段都存在瓶颈,谈判会使许可率大打折扣,增大许可的难度和时间的消耗。
然而,仅仅因为在细分市场出现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对现有许可模式的联合或移除就是合适的解决方案。
许可组织中的部门满足了经济上的目的,这之中平衡的建立历时一个世纪之久。
随着不同音乐作品权利的发展,代表歌手和出版商集体利益的组织也一同发展。
欧美国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我国的启发
欧美国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我国的启发一、引言数字音乐就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进行生产、存储、传播、消费的音乐作品。
因其具有开放性、低成本、易传播等特点使之已迅速成为国家文化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当前我国对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每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诉讼保护自己权益的案件就达百起,追索许可使用金额将近千万。
非法下载、非法使用、盗版盗链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本文在立足于我国当前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缺陷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最终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音乐作品保护的缺陷(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立法规定不清网络服务提供者( 简称ISP) 就是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
而具体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网络连线技术服务提供者( IAP) ,他们的作用主要是一种中介,提供IP 地址,连线服务等。
在我国主要由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几家大型的运营商来提供这些服务;另一类是( ICP) ,即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 通过积极自主地将各类信息分类上传于其公司的服务器,为用户提供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娱乐各种所需的消息来吸引点击获取利益,各类门户网站就是如此。
近年来,ISP 涉嫌歌曲侵犯著作权案件频繁发生。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ISP 的侵权法律责任并做出相关规定。
对除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几种特殊情况外,对于网站内容主要包括对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 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等情形,将其认定为侵权并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论美国数字音乐版权制度及启示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对美国数字音乐版权制度作系统性介绍和背景分析,澄清版权界对美国法的一些误解,并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第一手的基础性实证资料。
首先,本文体系化的分析美国数字音乐版权制度上的各类法定许可、集体管理和直接许可,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版权结构和许可流程做出了梳理。
其次,美国去年生效的《2018年音乐现代化法》对数字音乐许可制度的许可模式、保护范围和分配机制作出了若干重要修订,本文对该法案作出了详尽的分析。
最后,围绕国内近来颇有争议的数字音乐独占许可问题,本文澄清了美国法上对交互性服务独占许可的限制,与反垄断目的基本上没有关系,而主要用来协调录音版权人与音乐作品版权人之间的利益。
一、导论于2012年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其中数字音乐版权成为广受关注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涉及著作权法定许可、独家许可和集体管理等重要问题。
耐人寻味的是,这些问题的争议各方往往会引用美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作为证据支持己方的观点。
美国官方机构最早从1991年开始就致力于对数字音乐版权的系统研究,二十余年来发布多份官方报告,并且数次更新版权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通过音乐版权制度的完善,美国很快确立了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数字音乐市场,2017年全球音乐产业的产值已经达到173亿美元,而美国贡献了87亿美元,占到一半左右。
我国《著作权法》从1990年制定之初就博采众长,广泛借鉴了各国先进立法经验,例如在精神权利等方面我们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制度,在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归属等方面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概念。
成功法律借鉴的大前提之一,是正确地理解外国法及其立法背景和适用效果。
如果照搬法律条文,而忽略法律背后的立法缘由和立法目的,无异于刻舟求剑。
本文旨在对美国数字音乐版权制度作一个系统性介绍和背景分析,澄清版权界对美国法的一些误解,并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最基础的实证资料。
欧盟规制图书馆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版权立法实践与启示
欧盟规制图书馆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版权立法实践与启示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是知识传播和保护的关键机构。
由于现有的版权法律框架限制,大部分图书馆的藏书都是纸质书籍,其中很多作品已经绝版或者无法再购买。
这给图书馆的数字化利用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允许图书馆数字化绝版作品,并提供互联网访问。
本文将探讨欧盟规制图书馆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版权立法实践及其启示。
欧盟规定允许图书馆在没有获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对绝版作品进行数字化和提供互联网访问。
这一规定明确了图书馆对绝版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合法性,并且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获取途径。
这种立法实践为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图书馆开展数字化项目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欧盟规定要求图书馆对数字化的绝版作品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包括限制使用的期限、确保作品的完整性以及保护使用者的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确保了数字化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为图书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欧盟规定还要求图书馆需要保留纸质绝版作品的复制权,并且不得对数字化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
这一规定防范了图书馆滥用数字化作品进行商业性活动的可能性,同时也保留了纸质绝版作品的存留权,使得这些作品在不同媒介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传承和保护。
欧盟规定还允许图书馆在数字化绝版作品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的教育和研究活动,并且提供合理的报酬给版权持有人。
这一规定鼓励了图书馆对数字化绝版作品进行更多的教育和研究利用,同时也兼顾了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立法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和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数字化时代对版权法律提出了全新的挑战,立法者需要在充分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的也要兼顾公共的教育和研究需求。
版权立法应当根据数字化时代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修订。
由于技术和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传统的版权法律框架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因此需要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
版权立法应当鼓励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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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各国著作权保护法 较为典型 的 发展动 向是 设立 了信息 网络传播 权 , 确
立 了 数 据 库 的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和 权 利 管 理信息的保护。
网
共享提供 了极为便利的技术条件 , 同时 ,
也 引 发 了 大 量 数 字 产 品 侵 权 行 为 的 发 网 络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力 度 ,通 过 必 要 的 保
L 吼 LuWern 2 i Q , i i g o
当然著作权的排他 性也存在例外情
可能。 美各 国在数字化产品著作权保护方 面各有特 色, 图通过立法、 欧 试 管理制度 、 技 况 。 作权 的强 制许可是 《 著 伯尔尼公约 》 和 《 界版权 公约 》 发展 中国 家使 用 世 对
术保障兼顾著作权人与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 关键词 】 欧美国家数字作品 著作权保护 [ 分类号 】 23 29 G 7 . G 7. 3
St d h u yont e Cop r h o e t f h gt l o c s y i tPr t ci o e Dii du t g on t a Pr i r p n h i d St t s n Eu o e a d t e Unt a e e
h le n eu estr u htelgsain ma g m e t y tm n eh ia t o s od ra dt sr ho g ilto , na e n se a dtc n c l h d . h h e s me Key wors: rpea h i dSae ; g ml o u t; p rg t r tcin d Eu o ndteUnt ttsDii d cs Co y ih oe to e Pr P
权条约 》 规定 了向公众 传播的权 利 : 文
息社 会版权 与相关权 绿皮书 》 ,提 出 了
生。 以, 所 在新技术条件下必须大力加强 学 和 艺 术 作 品 的 作 者 享 有 授 权 将 其 作 品 公 共 传 播 立 法 建 议 。 19 在 日 内瓦 召 9 6年
向 公众 提 供 ,使 公 众 具 有 以 其 选 定 的 地 开的 国际版权外 交会议批准 的 《 世界 知 护 手 段 , 护 好 图 书 、 案 、 报 等 数 字 点 和 时 间获 得 这 些 作 品的 权 利 。作 品 的 识产 权组 织版权条 约 》 8条款 和 《 维 档 情 第 世 作 品 在 公 其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过 程 中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是 属 于 作 者 和 著 作 权 人 界知 识产权 组织录 音制 品条 例 》 第 1 0
2 17 01 .
业务 纵 横
欧美数字作 品著作权保护 问题研究
李 群 - 刘维荣 2
(. 1 南京 中医药大学图书馆 , 江苏南京 , 10 62 江 苏省档案馆 , 2 0 4 ;. 江苏南京 , 10 8) 2 00
[ 要】 摘 网络时代为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 , 也增加 了 数字化产品的风险利用的
(. irr, nig ies y f hn s dc eNaj g aguPo ic, 10 6 1Lbay Naj v rt C iee n Un io Me ii , ni J n s rvn e2 0 4 ; n ni i n
2 A cie f in s rvn e2 0 0 ) . rhv s J guP e wn hrcei isT e r yn rtcte gt o tecp r n t tts s io aatrt . h y erig o oeth hs fh yi h Un e h t r h c sc a t tp r i o 出
Ab tac:I ne e g ,h h rn fifr t n i mo ea dmo ec n e e t Bu ers s r t n t Itm ta e tes aigo omai s r n r o v nin . tt ik he n o h
frted gtl r d csi ce sn h rl Th o yih oe to fh iia r d csi r p o iia o u t i raigs apy. ec p r t h p sn g prtcino tedgtl o u t Eu o e p n
合 法 的著 作权 权 益 。
的 权 利 , 作 品 上 网 向公 众 传 播 , 经 权 条 将 该 权 利 国 际 化 了 。 将 需 利 人 许 可 ,否 则 就 是 侵 犯 著 作 权 行 为 。 经 过 6年 的 谈 判 磋 商 ,0 1年 5月 20
护 的 新 规 则 。各 国 则 根 据 这 两 个 条 约 制 定 相 关 的 国 内法 ,以 将 这 两 个 国际 条 约
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源于 国际条约 中
的“ 向公 众 传 播 权 ”, 源 于 欧美 。欧 共 起
的内容本地 化 。《 界知识产 权组织 版 体委 员会 于 1 9 世 9 5年 7月 1 9日发表 《 信
他 国 作 品 规 定 的 优 惠 条 款 ,即在 没 有 征 得 著 作 权 人 同 意 ,或 在 著 作 权 人 拒 绝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发 展 中国 家 可 以 以 教 学 和
科学 研究为 目的使用国外受著作 权保护
的作 品 。 大合 理使 用 的 范 围 , 展 法 定 扩 拓 许 可 的 空 间 ,已 在 许 多 欧 美 国 家 有 实 践 的支 持 ,许 多 国 家 对 著 作 权 制 度 进 行 了 若 干 调 整 ,对 数 字 图 书 馆 就 作 品 的数 字 化利用规定了部分例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