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
法理学角度浅析西安地铁暴力执法事件王宗宝
法理学角度浅析西安地铁暴力执法事件王宗宝发布时间:2023-07-17T05:08:06.697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9期作者:王宗宝[导读] 2021年8月30日,西安地铁三号线一位女士因为其他乘客发生矛盾产生激烈争吵与轻微身体冲突,导致地铁秩序混乱。
地铁保安对其劝阻后使用暴力将其拖拽出地铁,导致女士身体私密部位暴露。
此次事件一经媒体报道以及在网络上公开后,引来网友一片谩骂。
专家与法律从业者对此次事件纷纷开始分析。
对于保安和女士的行为从不同角度探讨。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增多。
在面对不同冲突事件时,如何合理正确的处理仍然是一件难事,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此次西安地铁保安事件进行分析,并且部分涉及行政法的知识。
以此来探讨与寻找在面对不同突发事件,立法者与行政管理者应如何合理的面对与解决。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2021年8月30日,西安地铁三号线一位女士因为其他乘客发生矛盾产生激烈争吵与轻微身体冲突,导致地铁秩序混乱。
地铁保安对其劝阻后使用暴力将其拖拽出地铁,导致女士身体私密部位暴露。
此次事件一经媒体报道以及在网络上公开后,引来网友一片谩骂。
专家与法律从业者对此次事件纷纷开始分析。
对于保安和女士的行为从不同角度探讨。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增多。
在面对不同冲突事件时,如何合理正确的处理仍然是一件难事,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此次西安地铁保安事件进行分析,并且部分涉及行政法的知识。
以此来探讨与寻找在面对不同突发事件,立法者与行政管理者应如何合理的面对与解决。
关键词:突发事件;合理性;行政管理者一、引言据“西安公安 ”微信号,陕西西安市公安局 9 月 2 日通报:8 月 30 日 16 时 55 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
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
暴力执法的后果是什么
暴力执法的后果是什么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方针的提出,给我国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加快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但当下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有的表现还相当激烈,尤其在城管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暴力执法频频出现。
1、暴力抗法愈演愈烈。
城管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执法的过程中,自然会有一些相对人对暴力进行暴力抗法的行为。
特别是一些将小摊贩作为唯一经营生存方式的相对人,为了获得一丝的生存,不计后果的秉着“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好过”的理念,造成暴力抗法的行为。
在这种“以暴制暴,以暴抗暴”的暴力循环过程中,暴力便愈演愈烈。
2、执法成本越来越高。
在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某些地方政府还动用了财政资金为城管人员配备了防暴警察才配有的保护装备,比如说防刺背心、钢铁头盔、防割手套等。
这些装备费用价格都不菲,而这些费用的来源均为纳税人的纳税钱,也就是说最终受到拖累的还是百姓。
3、政府的形象受到了损伤。
城管人员是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在执法的过程中代表的就是政府的形象、法律的权威。
然而在暴力执法的过程中,百姓看到的不是宣扬的“以人为本”“依法执政”,而是城管“施暴”与“受暴”的过程,给政府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损伤。
4、阻碍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暴力执法的过程中,社会结构中的非正义因素就会加剧,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现象就会更加疯狂,给公民对自身安定的生活环境合理预期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样不仅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会受损,百姓也会有诸多怨言,从而使得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暴力执法总结
暴力执法总结引言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执法行为可能会演变为暴力行为。
暴力执法不仅会损害个人的人权,也会削弱人们对执法机构的信任感。
本文将就暴力执法的定义、成因以及解决办法展开讨论。
定义暴力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使用过度的武力或采取过激的行动,对个人或群体造成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违背了执法的原则和规定,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成因1. 行政压力执法人员由于在工作中面临各种压力,例如工作量大、目标考核等,这些压力可能导致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
为了解决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选择采取暴力手段,以显示他们的能力和效率。
2. 培训和素质不足一些执法机构对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教育不够完善,导致执法人员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和技巧,难以应对复杂和紧急的执法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过度使用武力,以弥补自己的不足。
3. 个人情绪和态度问题执法人员也是普通人,他们可能有个人情绪和态度问题。
当他们面对挑战或者遭遇不合理的要求时,他们可能会产生愤怒、焦虑等情绪,进而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
4. 不当的制度和规章一些执法机构的制度和规章可能存在漏洞,或者存在一些容易引发冲突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产生误判或误解,从而采取过度的行动。
解决方法1. 提高执法人员培训质量着重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技能培训,使其更加了解执法原则和规范。
此外,培训中也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掌控自己的情绪和态度。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收集投诉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等方式来发现和解决暴力执法问题。
3. 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鼓励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社会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地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暴力执法的发生。
4.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行为进行明确规定,防止滥用权力和产生暴力行为。
不文明执法的表现
不文明执法的表现近年来,不文明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不文明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语言暴力一些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使用恶言恶语,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威胁恐吓。
这种不文明执法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容易引发冲突和社会不满。
二、暴力执法在一些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使用过度暴力手段,对当事人进行殴打、拖拽、踢打等行为,伤害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这种不文明执法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执法人员的职业操守,也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三、滥用职权一些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甚至以打击报复等手段对待当事人。
这种不文明执法的行为,不仅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不当言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不顾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言行不当。
他们可能对当事人进行侮辱、歧视、挖苦等不文明的言语攻击,或者在公共场合进行不雅行为,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负面印象。
五、不合理执法一些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没有充分了解和研判,导致不合理的执法结果。
这种不文明执法的表现,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正常的司法秩序。
面对这些不文明执法的表现,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和纠正。
首先,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
其次,加强对执法行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执法行为。
此外,在社会层面,我们也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不文明执法的表现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才能有效减少不文明执法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对周口城管打人事件的思考心得体会
城市管理不仅仅是城管的职责,也需要市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 们应该加强对市民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民的素质和意识。
对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的感悟和体会
社会治理需要多元化参与
社会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市民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 ,形成多元化、协同治理的局面。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应该得到尊重和 执行。
事件经过
在这段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商贩在路边摆摊,城管前来执法,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城管对商贩进行了殴打,并把他的秤抢走。
商贩试图反抗,但被城管制止并强制带离现场。
事件影响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 论谴责,人们对城管暴力执法和
素质低下的行为表示不满。
该事件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城 管执法方式和素质的讨论,对于 城管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负面
对社会治理的反思和启示
强化社会监督和参与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监督和参与,促 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 展。
注重人性化和社会关怀
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应注重人性化和社会关怀,关 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 公共服务。
加强法制建设和完善制度
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
公众参与和监督
城市管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政府 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 城市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城市管 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VS
矛盾化解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矛盾化解机制,通过 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社会矛盾,避免因 矛盾激化而引发冲突和暴力事件。
04
事件启示
对城管队伍的改进建议
执法权力滥用
城管暴力执法背后原因与解决之措
城管暴力执法背后原因与解决之措最近几年,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些事件中,城管人员使用了过度暴力,甚至有些城管执法者殴打、辱骂、强拆、伤害、拘禁了一些较弱势的群体,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和人权。
这背后有什么原因?如何解决?一、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1.管理体制和权力问题。
城管作为一种行政机构,负责城市管理、规划和美化等任务,但由于其权力来源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容易出现某些城管执法者利用职权敛财或施暴的情况。
一些城管人员长期接受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办事方式的熏陶,导致其长期形成一种“管理是施暴”的思维方式,从而忽视了社会公众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观念和素质问题。
由于缺乏良好的职业培训和行业规范,一些城管执法者对自己的权利和职责认识不清,缺乏法制和人权意识,有时候甚至没有基本的良心道德和同情心,更不懂得如何处理矛盾,尤其是对于涉及到穷人时,不知道如何理解和同情社会弱势群体的处境。
这使得一些执法者对待困难群体冷酷无情,不顾及其权利和利益。
3.对执法的不当追求。
城管执法只是市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即通过执法程序来规范市民的行为,并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
但是,一些城管人员的思想认知还没有跳出“打击过度”的狭隘立场,从而出现了过度执法、漠视人权的情况,例如在打击扬尘执法过程中不尽人意而滋生矛盾的问题等。
二、解决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措施1.优化管理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
必须加强对城管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和调控,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来规避权力的滥用,使政府权力平衡、制约和监督得到强化,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提高城管执法者的素质和专业性。
加强对城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法治和人权意识,使其能更加灵活、公正、文明地处理和解决矛盾,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3.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
应该依法公正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保护群众的合理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尊严,防止一些执法者铁腕执法,以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
遇到暴力执法该怎么办
遇到暴力执法该怎么办
每个国家都有暴力机关,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暴力机关的存在是维护国家稳定、安全必备的,但是,暴力机关行使权利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暴力执法是每个国家都不允许的。
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暴力执法
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执法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抗法的表现形式有: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
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
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
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出现暴力执法的原因
一、出现暴力执法的原因近年来,伴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推进,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尤其是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也严重的损害了城管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甚至引发暴力抗法等事件,将矛盾激化和扩大,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暴力执法的成因分析:(一)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城管队伍中有复员转业军人、有通过考试进来的大学生和其他行业人员。
除正式城管之外,在发展过程中,城管部门又以“人手不够,力量不足”为由大肆招收编外的“协管人员”,壮大城管队伍的同时,也导致目前城管执法队伍中存在着一些素质较低的人。
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法制意识淡薄,作风不正派,这一方面是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观念有关,另一方面也间接助长了部分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方式单一、粗暴,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加上受传统的行政执法价值导向影响,城管护国家利益,损他人利益;以权利本位代替以民为本;以己行为视为法律代言,片面追求执法效果,忽视民众利益,从而粗暴执法、不忍他人旁言。
也正是以权在上,没有培养起“以民为本、爱民福民”意识。
(二)城管执法方式单一、粗暴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既要使城市整治有序,又要使城市群众生活方便,需要城管对此进行统筹兼顾。
而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城市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城管执法面临的治理问题也越来越多,例如:交通问题、乱搭乱建、小摊小贩等,这些问题都增加了城管执法的难度。
而相对应的,相关法律规定城管只有罚款、暂扣物品等简单的手段,使城管执法队员可供执法的手段过于简单,但城管执法又为了依法办事,往往对违法行为采取“运动战”“大兵压镇”的方式进行,如此机械地适用法律,往往无法形成长效地得管理机制。
暴力执法申论范文
暴力执法申论范文在咱们的社会里,执法本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道坚实防线。
但有些时候却冒出了“暴力执法”这个不和谐的音符,就像一锅好汤里掉进了只苍蝇,让人感觉特别不是滋味儿。
咱们先来说说这暴力执法都有啥表现。
你看啊,有些执法人员那态度,就跟吃了炸药似的,对着群众大喊大叫,完全没有耐心去解释个啥事儿。
就好比有小商贩在街边摆个小摊,可能是初犯,也没碍着多大事儿,结果执法人员上来就把人家东西一股脑儿地给扔了,这多粗暴啊!还有些更过分的,直接就动手推搡群众,这哪里是执法,简直就是在欺负人嘛。
这暴力执法的危害可不小呢。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那心里可委屈了。
本来大家都是想好好过日子的,可能就是不小心犯了点小错,却要遭受这样的对待,就感觉自己的尊严被人踩在脚底下了。
时间一长,老百姓对执法人员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这就像一堵墙,把执法者和群众隔得远远的。
而且这种事儿要是被传出去了,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都被抹黑了。
大家一提到执法的,就先想到那些不好的画面,而不是执法人员为大家保驾护航的正面形象。
那为啥会出现暴力执法这种现象呢?我觉得这里头原因还挺复杂的。
一方面,有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就不过关。
他们可能觉得自己手里有点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他们没有真正理解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有序、更和谐,而不是单纯地去惩罚别人。
另一方面,有些执法部门的管理也存在问题。
他们没有给执法人员足够好的培训,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就好比放羊似的,让执法人员自己去干,也不管他们干得好不好,合不合理。
要想解决暴力执法这个问题啊,咱们得对症下药。
得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就像给他们好好上上课,讲讲执法的艺术。
要让他们明白,对待群众要有耐心,要像春风化雨一样,多做解释工作。
比如说,在执法的时候,告诉小商贩哪里可以摆摊,哪里不可以,而不是上来就砸场子。
再就是要加强执法部门的管理。
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培训体系,让执法人员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呢,还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
国家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措施
国家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措施
城管暴力执法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形象,而且损害了社会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具体如下:
1. 将城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家开始加大对城管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力度。
市场、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了“城管法制建设专家委员会”,为城管立法和执法提供指导。
此外,国家还注重加强对城管执法基本知识的培训。
2. 限定城管执法权力
国家在严格规范城管执法权力的同时,限制了城管的执法范围。
如在维护市容环境时,城管只能依法行使执法权,不能滥用执法权,更不能使用暴力。
另外,国家还规定了城管的执法程序,从源头上避免城管暴力执法的产生。
3. 打击城管执法暴力行为
国家采取了更加有力的措施打击城管暴力执法行为,警告和批评不能解决问题。
在暴力执法事件中,城管执法人员的责任应该明确,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对于恶意伤害或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城管暴力执法案件,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加强监管和管理
国家加强对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的监管和管理。
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城管暴力执法现象,制定相应的指导方针,健全城管执法机制,加强对城管队伍的管理。
对于在执法中触犯法律法规或出现暴力行为的城管队伍成员,必须加强其教育和管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罚。
总之,国家对城管执法暴力的措施是多维度的,从法制化建设到监管和管理,从限制权力到惩罚错案行为,都要发挥作用。
只有全面治理,才能消除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让城市更加美好和谐。
遭遇抗暴力执法情况汇报
遭遇抗暴力执法情况汇报
近日,我遭遇了一起极为不幸的事件,我不得不向大家汇报。
事情是这样的,
在某个晚上,我正在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群执法人员拦下。
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也没有说明我犯了什么法。
我试图解释,但他们却对我动起了手来。
在我被推搡、殴打的过程中,我感到了极大的恐惧和绝望。
这种抗暴力执法的情况让我深感不安。
这次遭遇让我深刻地意识到,抗暴力执法并非个案,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更受到了精神上的打击。
我感到自己的权利被践踏,感到自己处于一种极度无助的状态。
我相信,我并不是唯一一个遭遇这种情况的人,也希望我的遭遇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在这里,我呼吁社会各界对抗暴力执法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我们不能容忍执
法人员滥用职权,伤害无辜的民众。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让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遵守法律,尊重人权。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抗暴力执法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相信,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才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
我也
相信,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行动,才能让抗暴力执法的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我希望我的遭遇能成为一个警示,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让更多的人一起努力,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是否应该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
首先,警察是社会的守护者,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然而,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一些警察存在滥用职权、使用过度暴力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因此,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警察暴力执法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取消这一辩题可以避免进一步的煽动和对立,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美国著名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地打败暴力,而非暴力则能永久地战胜暴力。
”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可以让社会更加关注如何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推动警察改革和社会进步。
最后,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也有利于提升辩论的专业性和价值观。
辩论是一种理性思辨的方式,应该着眼于解决问题、促进进步,而不是煽动对立和冲突。
取消这一辩题可以让辩手们更多地关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建设,从而提升辩论的社会责任感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是符合社会发展和辩论价值的,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辩论的专业化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
首先,警察暴力执法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关注和讨论。
取消这一辩题会导致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忽视和淡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警察改革的推进。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问题的解决不在于忽视,而在于面对。
”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会让社会对这一严重问题的关注程度降低,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辩论是一种理性思辨的方式,应该包容不同声音,而不是避而不谈。
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会让一些有关警察暴力执法的观点和声音被边缘化和忽视,不利于多元思想的交流和碰撞。
只有通过辩论,社会才能更好地了解不同观点的优劣,推动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
最后,取消警察暴力执法辩论辩题也有悖于言论自由和学术探讨的原则。
交通局粗暴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交通局粗暴执法典型案例分析交警执法中的粗暴行为,对于心智启蒙阶段的孩子来说,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阴影。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问题,并呼吁对交警执法进行规范和教育,以促进孩子们健康的成长。
近期,一段交警拖拽未戴头盔中学生的暴力执法视频,再次引爆网络,因执法方式太暴力,引发了围观群众不满,最终导致事态升级,引发了小规模冲突!该视频中展现了一群交警围攻一名少年的场景,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对交警非人性化执法的批评。
该事件中,少年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交警对其使用过度暴力,而孩子的强烈反击与围观群众的斥责也表明了对这种执法方式的不满。
在心智启蒙阶段,孩子正处于成长和发展的关键时期。
他们对社会规范和权威人士有一定的依赖和敬畏感。
因此,交警的粗暴执法可能给他们带来心理阴影,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首先,孩子可能会感到恐惧和焦虑。
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交警的过度暴力,会使他们感到害怕和紧张,担心自己或家人也可能受到不公正对待。
其次,这种执法方式可能导致孩子产生不信任和厌恶的情绪。
孩子可能会对交警和执法人员失去信任感,认为他们是威胁而非保护者,从而产生对权威人士的偏见。
此外,粗暴执法对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孩子亲身经历了不公正对待,他们可能会产生自卑感,觉得自己无助和被冤枉。
执法者业务能力太差,这个时期的孩子,具有一定叛逆和冲动性,但持续差的心理特点。
只要耐心说服教育,避免过度执法,应该就会很快结束矛盾。
另外,孩子在心智启蒙阶段容易模仿周围的行为和态度。
如果他们见到交警在处理事务时使用暴力或不公正行为,可能会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方式,从而对法治产生误解。
对于孩子首先应该以教育为主,如此大动干戈也许会给孩子留下永远的阴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孩子们心理阴影的发生。
首先,交警执法应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规范和公正,以便传递正面的价值观和行为模范给孩子们。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教导他们正确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合法执法的重要性。
暴力执法申论范文
暴力执法申论范文在咱们老百姓的生活里,执法者就像是维护秩序的“裁判”,他们的存在本应让社会这个大赛场井井有条。
可有些时候,这“裁判”却突然变了脸,搞起了暴力执法,这可就成了大问题,就像好好的一场比赛,被人恶意搅局一样。
咱们先来说说这暴力执法是啥样儿的。
你看啊,在街头巷尾,有时候会看到一些执法人员对待小商贩那叫一个凶啊。
小商贩可能就是在街边摆个小摊儿,卖点针头线脑、小吃啥的,虽然这可能不符合一些规定,但也不犯啥大错啊。
结果呢,有些执法人员上去二话不说,直接就把人家的东西给砸了,或者把人推来搡去的,那小商贩多可怜啊,就靠着这点小生意糊口呢。
这就好比你在自己家院子里种了点小花小草,虽然没种在该种的地方,可有人上来就把你的花草连根拔起,你心里能好受吗?再说说那些检查小店铺的情况。
有些执法人员进去就像大爷似的,颐指气使。
稍微有点不合规的地方,也不先好好说怎么改进,上来就开罚单,还大声呵斥店主。
人家店主也是辛辛苦苦开店,谁不想规规矩矩的啊,可能就是一时疏忽,你这么一搞,人家心里得多委屈啊。
这就跟客人到你家做客,一进门就挑你家毛病,还没等你解释就开始骂骂咧咧的一样,谁能受得了啊?为啥会出现暴力执法这种事儿呢?我看啊,一方面是有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就不咋地。
他们可能觉得自己穿上那身制服就了不起了,可以对老百姓吆五喝六的。
他们根本就没有把老百姓当成需要服务的对象,而是当成了可以随意摆弄的棋子。
另一方面呢,也有管理上的问题。
有些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就不到位,也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督机制。
就像一群羊没有好的牧羊人,那可不就乱了套了嘛。
暴力执法的危害可不小啊。
它损害了老百姓的权益。
老百姓本来是信任执法者的,结果被这么粗暴对待,心里肯定会对执法者、对政府有怨气。
这就像在两个人之间扎了一根刺,关系就很难再融洽了。
而且啊,这对城市的和谐形象也有很大的破坏。
一个城市要是老是传出暴力执法的事儿,谁还愿意来这里生活、旅游、投资啊?这就好比一个饭馆,服务员老是对顾客发脾气,那这饭馆迟早得关门大吉。
辅警暴力执法观后感
辅警暴力执法观后感
看了那辅警暴力执法的事儿,真让我心里堵得慌,就像吃了一碗夹生饭,咽不下还吐不出。
你说辅警吧,那本应该是维护秩序、保护咱老百姓的存在。
可这暴力执法一出来,完全就变了味。
就好比本来是个保安,职责是看守大门让大家安全进出,结果他倒好,拿着棍子见人就乱打,这哪儿成啊?
从画面里看到那些被粗暴对待的人,那得多委屈啊。
可能人家就犯了个小错,或者可能只是有点小误会,就被像对待犯人一样推搡、打骂。
这就好比你在路上不小心踩了别人一脚,人家上来就给你两拳,你说冤不冤?而且执法嘛,讲究的是公正、合理,要以理服人。
暴力执法就像是用拳头去讲道理,那讲出来的能是个啥道理呢?纯粹就是野蛮人的做法。
这事儿也让我想到,权力这东西啊,哪怕是辅警手上那一点点执法的权力,要是没被好好约束,就像脱缰的野马,横冲直撞,最后受伤的肯定是咱普通老百姓。
就像一把刀,本来是用来切菜做饭的,结果被拿去乱砍人,那多可怕。
当然啦,我知道辅警也很辛苦,每天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人和事。
但辛苦可不是暴力执法的借口呀。
要是累了、烦了就可以对人动手,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我觉得他们得好好接受培训,知道啥是正确的执法方式,啥是底线不能碰。
而且监管部门也得给力点,不能让这种暴力执法的事情再发生。
不然的话,咱老百姓怎么能放心地走在大街上呢?这事儿就像一个警钟,得让所有执法人员都听听,别让执法变成了施暴,让他们都好好记住,自己的职责是服务大众,而不是欺负大众。
暴力执法怎么处罚
暴⼒执法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作⼈员有权进⾏执法的,⽽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守相应的程序,不得暴⼒和超权⼒进⾏执法,那么暴⼒执法怎么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暴⼒执法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暴⼒执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才能定罪,如果造成被执⾏⼈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滥⽤职权的,构成滥⽤职权罪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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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
1)、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界定不清。
在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虽分离实践已有三年多,但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是以为行政处罚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
2)是以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
2)、行政行为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一个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环境下操作,在什么条件环境下变更和撤销,都有很大的随意性。
3)
-
、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盛行,以行政主体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产生地方部门,系统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从行政相对人来说,由于他在一般情况下只考虑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或利益,不惜利用各种手段,接近掌权者,腐蚀公务员。
三、提高城市管行政执法质量的有效对策
加强“十六大精神”教育,努力提高城管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队伍的行动指南,坚定信心\与伍素质有新的提高,工作作风有新的转变,各项工作有新的局面,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十六大精神”的本质和精髓,谱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新篇章。
3、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事后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等的监督等现象。
3)、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构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2、强化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该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3、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尚未健全。
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总体上可以称之为趋利的体制,一个部门执法权利大,利益就大,执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就高。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有的地方由于财政困难,执法经费无法保障,仍然实行罚款分离。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补充经费不足,这被称之为“自费执法”,而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还向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经济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人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只收费,罚款了事,有的人甚至希望鼓励当事人违法,这样才有费可收,有钱可罚,才能保证“财源茂盛”,保证自己的饭碗,维持丰厚的福利待遇。这种以“违法养执法,执法护违法”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效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遭遇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不具体,又加之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处罚时又缺少法律的根据。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事后往往不了了之,以致在很多情况下都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士气。
3、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必需兼顾公开与效率,规范保障行政权力的运作,对控制约束行政权利的行使,其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要尽快建立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的制度,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必须的经费,并坚决执行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关于罚款,没收财物和收费的决定机关与其收缴机构分开的制度,做到所有的罚没收入和收费机构分开的制度,做到所有的罚没收入和收费都由专门金融机构负责收缴,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1)、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广,导致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执行公务的人员所掌握,那么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主观感情个人认识上的不同区别。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幅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度规定的越宽越多,执法人员就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的“宝贵”!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没有制约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其特征是(1)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活动;(3)对违法者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制裁维护法律程序;(4)制裁必须严格程序,履行手续。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依法行政的
2)、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伍队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
3)、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为小集体和个人谋私利,要坚持纠正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加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开通纠风专线,实行流动纠风检查与新闻媒体联办行业纠风专栏,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分子勾结,失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敲诈勒索,侵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处理,以严肃城管执法纪律。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观念转变滞后,法治意识淡薄,受我国几千年残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影响,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思想观念陈旧,轻法律法规重行政命令,轻依法办事重行政权利。
2、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尚待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①行政执法法治理念滞后。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够。③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率先表率不够。④行政执法机关在进人、用人、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均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得一些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入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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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指示,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重要环节,是新形势下保证政府实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促进城市规划实施,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容貌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城市的主力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影响依法行政的“绊脚石”。正视这些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对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尤其是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作用,严禁收缴一条龙,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做到领导政绩与罚款额度彻底脱钩,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3)、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制度,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的依照公务员制度,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
3)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2、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听证会举行不规范,没有达到听证会的目的等,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有的个别领导在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乱表态不执法或执行大打折扣,视法律为儿戏,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