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新华网(2003-05-20 10:16:01)
来源:房地产时报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 1996 ]489 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OO三年四月二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般规定I•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
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含 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也相对成熟。在购物
房屋时,了解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介绍上海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一、建筑面积的定义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投影的面积和所有外挑部分(如檐口、
阳台、凹凸窗等)的面积的总和。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建筑面积一般
包括室内部分和室外部分。而室内部分又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
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
1.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属于单独房屋产权使用且专有的部分,计算时通常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室内空间。而不包括公共区域、
楼梯间、电梯间、外墙等。
2.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房屋实际墙体外侧边缘计算,不包括墙体内侧、柱子、梁等。
3.另外,阳台、阳光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时,一般只计算其实际封闭部分的面积,不包括阳台挑檐和外窗格栅等室外部分的面积。
三、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
1.公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在楼栋内的公共部分,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门厅等。它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因此在购物房屋时需要
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2.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和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来确定的。这个比例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明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计量方案,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仔细核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不要忽视公摊面积的重要性。
五、建筑面积计算注意事项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5.12.15
•【字号】沪房地权[1995]779号
•【施行日期】1995.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
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沪房地权[1995]779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本市自1996年1月1日起批准上市预售的内、外销商品房及1996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他新建非商品房屋,统一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测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因考虑到《规则》与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种计算方法对最终计算结果影响不大,故凡1996年1月1日前已批准上市预售的内、外销商品房,仍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略)
最新上海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上海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1. 引言
上海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旨在统一和规范上海市各类建筑物、房产及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确保面积计算结果准确、公正、透明。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和房地产相关活动。
2. 术语定义
2.1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部的轮廓线所围成的地面上的水平面积,包括各层建筑的主体、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等。
2.2 室内面积:“室内面积”指建筑物内部的各个房间的水平面积之和。
2.3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指土地块上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3. 面积计算方法
3.1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 规定建筑物外墙与界限线重合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2 室内面积计算方法:
- 每个房间的室内面积计算为房间的净面积。
3.3 土地面积计算方法:
- 规定土地块边缘的围墙与土地块边缘线重合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土地的土地面积。
4. 面积计算流程与要求
4.1 建筑面积计算流程:
1. 确定建筑物轮廓线及外墙界限。
2. 在界限线内完成建筑物的水平投影线绘制。
3. 计算投影线围成的面积,即建筑面积。
4.2 室内面积计算流程:
1. 首先获取每个房间的净面积。
2. 将各个房间的净面积相加,得到室内面积。
4.3 土地面积计算流程:
1. 确定土地块边缘线及围墙界限。
2. 在界限线内完成土地块的水平投影线绘制。
3. 计算投影线围成的面积,即土地面积。
5. 面积计算结果确认与公示
5.1 面积计算结果确认:
- 面积计算结果由相关部门或资格认证机构进行确认,例如建筑设计院、房地产估价机构等。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
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版)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上海市住房居住面积计算方法
上海市住房居住面积计算方法
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人口众多,住房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在购房时,了解住房居住面积计算方法非常重要,可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评估房屋实际使用面积,避免因为面积计算方法不同而产生的误解和纠纷。
我们需要了解上海市住房居住面积计算方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上海市规定,住房居住面积计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上海市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主要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内墙面到墙面的净面积,包括房间、走廊、厨房、卫生间等室内区域。
2. 公共区域不计入居住面积:上海市规定,公共区域不计入居住面积。公共区域包括楼梯、电梯间、走廊、公共花园等,这些区域是供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不属于个人的居住空间。
3. 墙体计入居住面积:上海市规定,墙体计入居住面积。也就是说,室内墙体的厚度会计入居住面积中,因为墙体占据了室内空间。
4. 阳台计入一定比例的居住面积:上海市规定,阳台的面积计入居住面积,但是计入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阳台的面积计入居住面积的比例为50%,即阳台面积的一半计入居住面积中。
根据上述原则,购房者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计算上海市住房的居住
面积:
1. 查看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数据: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或房产中介索取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数据。
2. 减去公共区域面积:根据上海市规定,将公共区域的面积从总建筑面积中减去。
3. 计算墙体面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室内墙体的面积。一般情况下,墙体的厚度为10-15厘米,购房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 ]489 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日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有详细的规定。以下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面积两部分。
-套内建筑面积为房间的内部净高,且按建筑设计规定的尺寸计算。
-公共建筑面积包括公共用房、走廊、楼梯、电梯间、外墙厚度等,不包括地下室和车库。
2.地下室和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
-地下室按实际地下层数计算,每层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每层建筑面积的40%。
-车库按汽车停车位计算,每个停车位的面积为2.5平方米。
3.阳台、露台、走廊等的建筑面积计算:
-阳台、露台面积计入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50%。
-走廊、过道等不占地建筑构件的面积,按建筑高度的4%计入建筑面积。
4.其他建筑面积计算:
-外墙的厚度按0.15米计入建筑面积。
-非住宅类房屋的最高挑高层,按实际高度的50%计算。
二、上海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公共建筑面积分摊:
-公共建筑面积由业主共同享用,按房屋套内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每
套房的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按实际套内面积计算,不得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2.技术用房面积分摊:
-技术用房面积按实际需要计算,技术用房的具体面积及分摊方式由
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3.车位面积分摊:
-车库停车位的面积分摊按车位需求量和停车位空间来确定。
-车位面积分摊比例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4.绿化面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分摊:
-绿化面积、公园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按套内面积分摊。
总结起来,上海市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有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0.03.15
•【字号】沪规法〔2000〕0156号
•【施行日期】2000.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
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
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
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
•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
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进行计算的具体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面积及其内部结构面积的总和。其中,外墙面积是指房屋外侧的全部墙体面积,内部结构面积是指室内各个房间、走廊、楼梯等建筑构件的面积之和。
2. 使用面积的计算规则。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可供居住、办公、生产等活动使用的面积。其计算包括净面积和建筑面积两种。净面积是指房屋内实际可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梁等结构面积;建筑面积则是指整个房屋内部结构面积的总和。
3. 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公摊面积是指房屋内公共区域、设备房、储藏室等面积。其计算规则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一般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
总之,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是房地产开发中的重要规范和标准,对于确保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准确计算和合理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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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