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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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通用能力考试(25)

公务员通用能力考试(25)

:0)先进性新颖性综合性独创性: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0)其中有部分人特别喜欢在背后乱发议论,传递小道消息需要通过正式渠道沟通的信息比较少领导善于运用非正式沟通渠道传递信息正式沟通渠道中信息传递存在问题,需要调整:0) 结构式访谈个别访谈集中访谈深度访谈:0)价值观自我意识人格特质理性认识:0) 612最长不超过:0)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0)政治道德自觉政治道德人格政治道德信念政治道德理想:0)有所作为当为则为有所不为为所欲为:0)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复数人称单词第三人称或非人称代词:0) 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全面调查:0)震级不大学校放假制定预案预案演练:0)增加沟通的次数发扬民主作风树立全局观念培养协作意识:0)陈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钱三,马四,高六,:0) 为民服务的务实精神联系群众的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对公共需求的把握能力:0)8642:0)战略战术意识形态公共政策公共权力:0)提供基础教育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对酒后驾车者进行行政处罚:0) 深红、深紫淡绿、淡蓝深红,淡绿深紫、淡蓝:0)明确的角色意识正确的权力观牢固的宗旨责任心:0) 方便迅速有形展示口说无凭传递漏斗:0)角色意识沟通协调能力联系群众能力信息收集能力:0)发生区域影响生产引发地区影响区域:0)大开发战略发展经济人才和谐发展:0) 进化发展调整顺应创新:0)职业冲突人格冲突人际冲突角色冲突:0) 1%10%50%30%:0)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危机党的利益高于一切:0)19721996彼得1919:0)制度条例法律法规:0)创造性思维人们普遍具有的潜能产生新想法的能力做出新产品的能力:0) 认知学派格式塔学派建构主义行为主义学派:0)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专职信息报告员制度专业信息报告员制度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0)《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0) 思想理论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0)德鲁克熊比特泰罗奥思本:0)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禽流感:0)存在主义原则经验主义原则主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0)底很难判断中高:0) 迅速省钱容量大安全隐患:0):0):0):0):0):0):0):0) :0):0):0):0):0):0):0):0):0):0):0):0):0)是否:0)否是:0)否是:0) 是否:0)否是:0)否是:0)是否:0) 是否:0)否是:0) 否是。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合肥市防震减灾,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监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做好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地震应急救援以及防震减灾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房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未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建议。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地震工作政策解读

地震工作政策解读

地震工作政策解读答:我国是个多地震且灾害严重的国家。

据20世纪资料的统计:我国地震占全球大陆地震的33%,平均每年7级以上地震1次,6级以上地震6次,5级以上地震30次,全球因地震而死亡的人数为110万人,其中我国就占55万人之多,为全球的一半。

因此粗略地说,我国的国土面积占全球的1/14,人口占1/4,地震占1/3,地震灾害占1/2。

问:我们对我国地震灾害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面临这样严重的地震灾害,我们国家如何应对呢?答:自1966年邢台地震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地震灾害的防御工作,在震灾实践中,通过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教训,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防震减灾道路,国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次,出台了一系列的防震减灾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了防震减灾行为,为更好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提供了法制保障。

应对地震灾害的总方针:就是《防震减灾法》第三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应对地震灾害的三大工作体系建设:2000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在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切实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努力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问:请介绍下当前我国防震减灾法律体系构成情况。

答:目前我国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三个层次构成一是法律层次,法律1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二是法规层次,包括行政法规(5部)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地方性法规,如安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三是规章层次,包括部门规章9部和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即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

地方性规章,如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是在全面总结以往防震减灾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规范,以保障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更加有效地减轻未来地震灾害损失。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2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3 工作组2.4 专家组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省级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发布)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合肥市会【发布时间】2015-09-25【生效时间】2015-11-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监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做好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地震应急救援以及防震减灾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房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未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8.27•【字号】皖政〔1993〕62号•【施行日期】199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1993年8月27日皖政〔1993〕62号)现将《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和《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一、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由震前预防和抗震救灾两个系统构成。

(一)震前预防系统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以及工程、建设的抗震防灾等,为省政府发布地震预报提供决策意见,并负责防灾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省政府成立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决定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防震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省内发生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领导小组成员转入抗震救灾系统。

(二)抗震救灾系统负责落实抗震救灾措施,实施震时应急方案和全面指挥震后抗震救灾工作。

省抗震减灾系统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由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名单附后),省地震局作为其办公机构。

省内发生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时,省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二、震前防震减灾措施震前预防按地震预报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地震预报概括为趋势预报和短临预报两个阶段。

(一)趋势预报阶段(长期和中期地震预报阶段)1、地震部门,主要由省地震局负责。

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告震情和震情趋势。

做好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点地区的震害预测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加强防震减灾综合对策研究和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

安徽省“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

安徽省“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

安徽省“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社会性公益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制订《安徽省“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

一、防震减灾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防震减灾事业主要成效。

“十一五”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工作机制日臻完善。

省、市、县人民政府均建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修订了《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了2个地震行业地方标准。

全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超过200人,在抗震设防监管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安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具备对全省2.0级以上地震监控能力,地震速报时间从30分钟缩短至12分钟以内。

准确判定了定远、肥东、安庆、桐城等多起地震震后趋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连续12年被评为先进。

——震灾预防建设有效开展。

“十一五”期间,近3万项一般建设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要求核定,近700个重大建设工程进行了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全省建成90个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惠及3.8万农户。

全省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

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及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示范学校建设稳步推进,收到了良好效果。

——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升。

修订了《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初步建立地震应急工作体系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成功处置了省内多起有感地震,组建了安徽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和5个市级专业队伍、30多支预备队和志愿者队伍。

安徽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

安徽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

安徽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为加强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以及《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全省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全省自然灾害频发,如2007年夏季淮河流域发生的严重洪涝灾害,2008年初全省发生的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10年发生的严重秋冬连续干旱灾害等,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年平均受灾人口2458万人,紧急转移安置33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050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36亿元。

面对严峻灾害形势,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高效有序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大力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防灾减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防灾减灾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不断健全。

成立了省减灾救灾委员会,明确了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了全省减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工作,促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各市、县(含市、区,下同)相应成立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本地重大救灾活动,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防灾减灾法规政策逐步完善。

修订和完善了《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市、县逐级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防汛抗旱、地质、地震、农业、林业等多项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形成。

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农业、林业等各类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预警预报系统逐步完善。

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基本形成,山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基本建立,台风早期预警水平得到提高,农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监测预警能力得到加强。

(四)重点工程防御能力得到切实加强。

实施防汛抗旱、危房改造、饮水安全、公路灾害防治等多项重大工程,沿江沿淮防洪能力有效提高,重点防洪保护区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人口密集区、城市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初步治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全面实施。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议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议

作者简介:黄河(1972-),男,安徽含山人,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

摘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震防发[2009]49号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标标函[2009]50号文相关条文进行解读比较,对安徽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如何执行,给出建议。

关键词:防震减灾;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措施中图分类号:TU352.1+1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7-7359(2019)04-0098-02DOI :10.16330/ki.1007-7359.2019.04.041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时经常碰到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这类建设工程,对于此类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同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现行的法律、条例、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在执行此类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时存在差异。

主要争议在于“中震防发[2009]49号文”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标标函[2009]50号文”在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上有所不同;中震防发[2009]49号文是否执行?如何执行?针对上述问题,文章通过解读现行法律、条例及标准,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2009年5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也提出了类似的规定,本条例对《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描述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拓展,将幼儿园、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列入其中,并提出此类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但本条例未对上述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除幼儿园外)涵盖哪些用房作出具体规定,是否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相关条文确定?另外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但提高的方法未做具体说明。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0年修订)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0年修订)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5年4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雷电、大雪、高温热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捐赠、志愿服务。

第七条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巨灾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自然灾害保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修正)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修正)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防、抗、救相结合,逐步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防震减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防震减灾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

第六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设备,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全体公民,特别是中小学生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与预报第八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与群众、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原则。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组织群众性的地震监测预报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应当及时核实、分析研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12年6月13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振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4月23日,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主要意见有:一是篇幅太长,建议删去与上位法重复内容,突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的重点;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三是明确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特别是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要有刚性要求;四是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尤其是郯庐地震带的抗震设防要有具体规定;五是法律责任中的处罚规定给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修改。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安庆市及宜秀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并书面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论证会,同时在省人大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制委员会赴河南、陕西进行了立法调研。

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集中研究。

5月28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5月3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6月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草案篇幅过长问题有些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的篇幅过长,有些条款可以合并,与上位法相重复的条款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的规定可以删去,应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为重点,结合本省实际,突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六政[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提高全市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防震减灾工作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各项防震减灾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市防震减灾综合防御能力。

二、强化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一)加快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科学规划和优化台网布局,新建寿县、霍邱、金寨、霍山、舒城、金安、裕安7个钻孔应变前兆预警台和一个数据处理中心,2013年12月全部建成投入观测,在全市实现“一县一台”的地震监测前兆台建设目标。

加快大别山地震监测预报实验场的建设,积极推进重点水库等重大工程专用地震台网建设。

完善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二)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在全市乡镇街建立完善地震宏观监测网、灾情速报网、科普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的群测群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

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工作。

(三)加强震情监视和跟踪。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修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修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5]8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4日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2.2 现场指挥部2.3 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3.响应机制3.1 地震灾害分级3.2 分级响应4.监测报告4.1 监测预报4.2 震情速报4.3 灾情报告5.应急响应5.1 I级或Ⅱ级响应5.2 Ⅲ级响应5.3 IV级响应5.4 信息发布5.5 应急结束6.恢复重建6.1 调查评估6.2 恢复重建规划6.3 恢复重建实施7.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 基础设施保障7.4 指挥平台保障7.5 避难场所保障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 省外地震应急9.附则9.1 奖励与责任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9.5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地震灾害和省外发生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6]49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6]49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6〕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06〕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地震形势,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2005年,我省共发生1.2级以上地震37次。

去冬以来我市及周边地区地震频发:2005年11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发生5.7级地震,12月19日我省铜陵市发生3级地震;2006年1月28日我市贵池区高坦乡发生2.3级地震,7月26日定远县发生4.2级有感地震。

从地震发生的频次和强度看,均显示地震开始活跃的特征。

未来几年我国地震形势严峻而复杂,西部地区存在发生7级地震的可能,东部地区存在发生6级左右地震的危险,据安徽省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分析认为,我省未来几年仍有发生6级左右地震的可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扎实做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各市物价局、地震局,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科技局: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合法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其它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建设工程,是指除前款规定的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部门协作、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核定及监管,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滁州市地震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滁州市地震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滁州市地震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应急救助能力。

滁州市地震局2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二)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滁州市地震局3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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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防、抗、救相结合,逐步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防震减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防震减灾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

第六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设备,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全体公民,特别是中小生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与预报第八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与群众、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原则。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组织群众性的地震监测预报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应当及时核实、分析研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省地震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

省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在震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省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三条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有感地震发生后,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主管部门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公告。

涉及震后地震的预报,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信息。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地震传言、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

城市和农村村镇建设规划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

在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在大中城市和重要开发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的探测工作,为城市规划、重大工程建设的选址和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医疗、教育、广播电视、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五)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建设工程;(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向工程所在地的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日内核定完毕。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论证时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省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到省或者设区的市地霞主管部门登记,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省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评审通过的,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审定;评审未通过的,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审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并通知地震主管部门参加。

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省计划、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分别由相关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监理。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当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向农民和城镇居民推荐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和建筑材料,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降低房屋抗震性能。

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增建超过房屋抗震设计性能的建筑物或附属物。

第二十六条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做好震害预测工作,在提出地震短期预报意见的同时,提出震害预测意见。

国家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人民政府及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开展震害预测工作。

第四章地震应急第二十七条省地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地震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地震信息传输系统,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系统,加强应急救助技术支持系统,组建紧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人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 日。

临阵营及期,省或者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在预报区域内实施以人员紧急疏导、重要设施保护和危险品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震区进人震后应急期。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三十一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两小时内,震区人民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必须将震情、灾情报告上级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并随时报告新的情况。

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震灾情的初评估。

第五章地震救灾与重建第三十三条民政、公安、卫生、交通、邮电、商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积极做好灾民安置、伤病员救治和防疫、修复生命线工程、恢复生产和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工作。

第三十四条地震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

接受国内外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地震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震灾情总评估。

破坏性地震灾情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省地震主管部门应重新确定震区的抗震设防标准。

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纳入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七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成功作出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的;(二)在地震监测、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四)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地震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三)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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