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
债与债法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
• 1、客观上管理他人事务; • 2、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使他人利益免 受损害)的意思; •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三、无因管理之债
• 1、管理人的义务:①不违反本人意思的 管理的义务;②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 理的义务;③通知义务;④保管义务; ⑤报告义务;⑥交付利益的义务;⑦计 算义务。 • 2、本人的义务:①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②清偿必要债务的义务;③赔偿损害的 义务。
一、债的概述2
• 3、债权:权利人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特征: ①财产权;②相对权(请 求权);③对人权;④相容性;⑤平等性;⑥ 期限性;⑦可流通性:能否作为投资形式? • 债权的权能包括:①给付请求权;②给付受 领权;③保护请求权;④处分权。 • 债权证券化,债权物权化(如租赁权)。 • 债权相对性问题:①债权为相对权,只能向 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②原则上不发生第三 人侵害债权的问题。
二、债的分类1
•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前者指依当事人双 方的共同意志所生之债;后者则依法律的规定 所生之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 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法律意义: ① 特定物之债,除非债务履行标的物灭失,债务 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②当事人可约 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转移。
二、债的分类2
•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二 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不 仅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还存在多 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形成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4、按份之债:①概念: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债 权人或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 债务的债。②按份债权:每个按份债权人只能 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 ③按份债务:每个按份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 债务份额负责清偿。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债权与债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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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2.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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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一、 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发生根据, 又称债发生的原因, 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或是产生在债权、 债务关系中的法律事实。
• 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 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 我国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是以下几类:
• 1.合同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特征在于, 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时即已特定, 具有不可替代性。 种 类物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的根本特征在 于, 其标的物为种类物, 于债成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确定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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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根据债的主体人数, 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
第十四章 债权与债法概述
• 第一节 债的概述 •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第三节 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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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概 的概念, 源自罗马法中 “债” 的含义。 它既不 同于中国民间所谓的“债”, 也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中所谓的债。
•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 单指债务, 且多指金钱债务。 《辞源》 中对 “债” 的解释是 “欠别人的钱财”。 在我国传统法律中, “债” 专指借贷。 自汉律以来, 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直到清末 《大清 民律草案》, 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罗马法中的 债, 既指债权、 债务, 也指债权、 债务的关系。 《法学阶梯》 认 为: 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 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第一章 债与债法
第四节 债法的体系与地位
§4.1
§4.2 §4.3
一、债法释义
二、债法的内容体系 三、债法的体例与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债法释义
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债法有形式上的债法与实质上的债法 之分。 债法的性质主要有: 1.债法为财产交易法。 2.债法主要为任意法。 3.债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4.债法具有国际化和统一化的发展趋势。
Hale Waihona Puke 而对债所作的分类。 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 买卖合同之债。 凡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为劳务之 债,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之债。
七、主债与从债
按照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债的地位之不同,
可以将债作此划分。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能够独立存 在且居于主要地位,不以其他债的关系存在 为前提的的债。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 在为存在前提,且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二、债的特性
(一)从社会关系的属性来看,债反映的是
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二)从主体方面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 的法律关系 (三)从客体方面来看,债的客体是债务人 的特定行为 (四)从目的上看,债权需通过债务人的特 定行为才能实现
二、债的特性
(五)从发生原因来看,债的关系依合同约
(二)给付的形态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 3.移转权利。 4.提供劳务或服务。 5.提交工作成果。 6.不作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3.1
§3.2 §3.3 §3.4 §3.5 §3.6 §3.7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七、主债与从债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债权法(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课程体系: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二篇合同之债第三篇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第四篇侵权之债教学法、电子平台:教务处—教学平台—教育在线—网络教学综合平台—用户登录--《民法学》第二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
(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崔建远债法
崔建远债法债法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概念(一)重要类型1、合同制度: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二)归纳1、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二、债的特征(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金可可 债法总论
金可可债法总论金可可债法总论第一章债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一、债法的基本概念债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债法通过规定合同债权关系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的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秩序。
二、债法的性质债法具有私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法的自治性:债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分支,具有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和院审判体系。
2. 债法的相对性:债法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规定和解决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法。
3. 债法的追溯性:债法具有追溯力,即法律适用于合同成立之日即生效的效力。
第二章债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债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平衡双方的权益,避免单方面利益的损害,确保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自由原则债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约束原则,行使合同自由意思的原则,即当事人在没有违法情形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
三、公共利益原则债法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合同履行对于社会的有益结果。
四、诚实信用原则债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行为态度,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商业信誉,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执行的权利,即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债务的基本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负债的行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权和债务的特征1. 债权具有初始性和可转让性,即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2. 债务具有特殊性和不可转让性,即债务人不能将其债务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3. 债权和债务之间存在对等性和互补性,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得到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才得到保护。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法总论
• (三)20世纪以来:债法的现代化。 • 1、合同法: 合同自由的衰落、诚实信 用原则的兴起。 • 2、侵权行为法:确立了无过失责任。 • 3、债法出现了国际统一趋势。 • 4、新理论和新规则的不断出现:缔约过 失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的物权 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情事 变更原则等。
• 3.连带之债产生之根据
• • • •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类型: (1)个人合伙债务 (2)连带保证(但本人持保留意见)、共同保 证的保证人责任 • (3)共同侵权行为之责任 • (4)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如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转委托不明、共同代理 等等。 • (5)合同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共 同承运。
• 不可分之债,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以同一不可分之给付为标的 的多数当事人之债。如甲、乙、丙三人对 丁有请求交付白马一匹是不可分债权。 • 实质上是各个独立的债权或债务,多 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因给付不可分而相互结 合在一起。 • (一)不可分债权的成立要件: • ①须有数个债权;②须给付不可分; • ③各债权无共同目的。区别于连带债权。
第二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一、谱系图 • 民法总则:人,民事法律行为,客体 • 物权 总则 • 知识产权 合同法 • 债权 侵权法 • 亲属权 不当得利 • 继承权 无因管理
二、债法的性质
• • • • • 1.债法属于私法。 2.债法是财产法。 3.债法是商品交易法。 4.债法多为任意法。 5.债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 。
4、不真正连带之债
多个债务人因不同原因而产生同一内容 的给付,各个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之责任 ,其中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其他债务人 之责任免除。 • 例1、商场出卖的高压锅有缺陷,致消 费者受伤。 • 例2、行驶中的出租车被违章车辆撞击 ,出租车内乘客受伤。 • 例3、公司职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遭受 伤害。
债法
第二编债权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比较所有权)1.主体不同:所有权是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却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故是绝对权。
债不仅仅主体是特定而义务也是特定的。
债是相对权。
2.内容不同:所有权的所有人对物的利益是直接的,是不以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
故称所有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3.客体不同:所有权只能以物为客体,债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
4.设定不同:所有权对物直接支配享有排他性,而债权不然,同一物上可以设定数个债权。
三、债权(一)债权的性质债权,从权利方面观察债便为债权。
债权具有下列性质: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2.请求权——债权的本质内容a.非支配债务人、b.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c.非支配标的物3.相对权:债权是请求权,其只能针对特定当事人为请求,因此,其积极的效力范围只表现于特定当事人间。
4.平等性:债权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当事人间,原则上并不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针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权人之间原则上互不影响,处于平等地位。
5.类型的任意性:债的任意性内容主要体现于契约之债中。
四、债法的含义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债的发生根据我国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也称契约2.侵权行为3.不得当利4.无因管理5.遗赠和抢救公物第三节债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有:一、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也称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遗赠、因拾遗、因抢救公物等所发生之债。
二、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的物所有权自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的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
种类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多少不同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权法
•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 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64、65条) • 2.债权 转让( 合同法 第80条)与债 务承 担 (合同法第84条) • 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121条) • 4.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35条) • 5.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24条) • 6.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53条第 2款,合同法第254条)
二、债的客体——给付 • (一)给付的概念及要件 • 1、给付的概念 •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 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 给付是从静态的角度,说明债权债务关 系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履行是从动态 的角度,描述债的效力和债的消灭的过 程。 •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 是就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 灭而言的。
• 罗马法:“法锁” • 英美法:拘束 • 在英美法上,债是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 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 义务的约束或纽带”。英美法虽然一直未将债 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却一直承认债的 各种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准合同或恢 复原状、以及信托等。 • 中国法:债、责,金钱债权
第三章 债的分类
一、主债和从债
区分标准:债务之间的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从随主原则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不可抗力免责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
案例: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 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 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 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债法讲义(一)
• 一、、债权的概念 • 1、德国学者 拉伦茨:债权是一种针对 特定人的权利,它要求义务人对权利人 履行某种给付,这种对给付的请求,一 般都具有现实的财产价值。 • 2、台湾学者 林诚二:债权者,乃特 定人对 相对特 定人得 请求为 特定行 为 (作为或不作为)之一种权利也。
第二节债权
3、德国学者 梅克尔:法力说 即债权由“特定利益”和“法律 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 4、熊英、罗时贵:债权是指 特定人(债权人)对相对人(特 定的债务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之一种权利。
付请求权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给 付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 保护请求权是债权人借助于国家 的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法律途径和 方式。
四、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说明债权的特性,我们有必要同 物权作个简要的对照: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比较点 物权 债权
内容 实现方式 义务主体 效力 客体 存续期限 支配权 绝对权 对世权 排他性 优先性 请求权 相对权 对人权 相容性 平等性
2、中国的考察:
1)中国大陆尚无统一的债法,关于债法内容集中规定在 《民法通则》“债权”一节和“民事责任”一章,以及合同 法、保险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债法内容。 2)我国理论体系内对债法的调整: 人身关系 民法 物权--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静态关系) 财产关系 债权--财产交换和流转关系(动态关系)
•
二、债权的特征
• 1、为请求权。非支配权。请求权,对特 定之人,请求给付之私权(史尚宽)。 • 2、相对权。 • 3、债权之不可侵性。即如果第三人对 债权加以不法侵害,第三人应负侵害债 权的法律责任。有积极说和消极说分歧, 但以积极说为是。我国理论上倾向于积 极说,但实务中暂缺乏积极说的案例支 撑。例如:
债的概述
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这是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对债进行的分类。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 发生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双方行 为所生之债。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对债的分类。单一 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务人)都 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或者 一方(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的债。
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区分标准:债 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 (1)简单之债。指债仅有一个标的 (客体)的债。(须注意:是“标的”即 给付只有一个,而非“标的物”只有一个。 若给付只有一个,但包括几个标的物,仍 为简单之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 债务人可以择一履行或债权人可择一请求 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 化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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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 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 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 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 系?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法规范在物质利益从主体一方向另一方主体的 移转过程中得以实现,故称为“动态”的民法规 范。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
债法概述笔记
第1 章债法概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债的概念: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发生原因)(1)法定之债: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2)意定之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包括合同之债等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性质)①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②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性质)(1)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物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①第一无二的物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种类之债特定化的途径①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3)区分意义①特定之债,于债务人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②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③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区分标准: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1)选择之债转化为普通之债的途径①协议补充确定②选择权的行使③其他标的均履行不能而特定(2)选择权的享有①可约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享有②无约定时,由债务人享有③选择权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选择权转归对方;第三人选择权归债务人所有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区分标准: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2)连带之债:债的多数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债的多数债务人中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三、多数人之债的分类1.按份责任:对外二个以上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债与债权法概述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 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 民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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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 除形式(xíngshì)上的债法外,还包 括有关债的单行条例、其他法律和法规 中有关债的条款、有约束力的判例及立 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国际 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容等一切关于 债的规范性文件。
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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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债有无(yǒu wú)强制执行力为标准 自然(zìrán)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思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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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zhàiquán)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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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内、外部(wàibù) 关 系
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 分(bù fen)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bù fen) 债务。
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 ,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 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产性和期限性 (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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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yào sù)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
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
(kěyǐ)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
可以(kěyǐ)成为债的主体。
债法讲义
Liujiaan@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3.定义。
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
“给付”的财产性。
债权的财产性。
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
自行车借用合同;*2。
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
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
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
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
#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反映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2.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故而债权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物权人所有的直接处置的权利(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3.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物权、知识产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内容相同的数个债,且相互间平等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一)债权1.债权为请求权但两个概念部分重合。
债权除了请求权权能外还有受领权等权能;请求权除了债权请求权外还有物上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而物权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因为债权只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实例说明1.债权与物权举例: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且均为合法有效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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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法锁”)
债的内涵(与日常生活中债的含义相区别):
第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债以特定行为为客体。 第三,债为财产流转性的法律关系。 第四,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
债的本质:
“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 法律手段
债权法 王瑞霞
案例
某食品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经营食品 公司所属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李某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每天需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 费2元,不足500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之后, 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 出示食品公司的发票而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 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 续而未获准。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 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 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本案主要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
债权法 王瑞霞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
债权法
王瑞霞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债权法 王瑞霞
教学内容体系
第二编 合同之债
债权法
合同概述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违约责任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技术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
王瑞霞
参考文献
[1]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二、三)[M].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姚辉.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 版社,2005. [5] 房绍坤,郭明瑞.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李显董.民法债权法案例重述[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8.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债法的特征
(一)债法主要是财产交易法
• 私法—财产法——财产交易法(动态财产关系)
(二)债法是任意法
• 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 表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 有形财产交易——无形财产交易——夫妻财产关系
(四)债法的国际化
债权法 王瑞霞
债权法 王瑞霞
基本教学要求
1、课前预习,围绕教材课堂提出问题,积 极回答问题。 2、关注债权法发展动态,了解债权法发展 趋势。 3、关注社会生活中涉及债权争议的典型案 例,尝试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4、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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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
节次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的概述 第三节 债的分类
原则上不发生合同解除 权
得以独立之诉请求履行
不得独立以诉请求
参考文章:费安玲: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债权法 王瑞霞
二、债的要素
(三)债的客体
1、概念
•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给付,即债务 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属于同一概念,但标的和标的 物不同。
特征
1、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2、约定标的物的灭失一般不发 生履行不能 3、通常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其风 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 定之债。
区别的意义
债权法
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风险负担以及 履行不能等方面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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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分类标准 类型 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 单一之债 多数之债 债的一方或双 方为数人的债
概念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 一人的债
划分的意义
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目的在于研究多数 人之债,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部关系。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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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
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类型 按份之债 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 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种情况。 连带之债* 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 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 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 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况。 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负 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的债 务,原债即随之消灭。 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部求偿 关系。
债权法
第一节 债法概述
四、债法的体系和体例
(一)债法的体系
• 总则——分则(区分发生原因)
(二)债法的体例——编纂体例
• 法国为代表的法学阶梯式 • 德国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式 • 我国:
–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成编 –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编或为债法的独立组成部分 –债法总则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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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概述
重难点分类
•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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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债法之分
• 1、形式的债法:债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2、实质的债法——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通则、合同 法、侵权责任法、商事法、民事程序法等对债权规 定的部分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债法的沿革(自学)
大陆法系
罗马法
债法的初创和基本 成型: (1)以有体物为交 易对象 (2)形式要求 (3)主体受限 (4)对债务人可实 施刑事制裁
近代民法
债法的发展: (1)契约自由 (2)过错责任 (3)体系完善 (4)民刑区分
现代民法
债法的现代化: (1)契约自由受限 (2)理论丰富 债法效力的扩充 情势变更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 出现 (4)国际化趋势 王瑞霞
2、给付的要件
• (1)适法。 • (2)得为确定。 • (3)适格。(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
3、给付的形态
• 主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 果、不作为等。
债权法 王瑞霞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重点)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重点)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重点) 七、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概念
1 、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2、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 特征 人按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3、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基于同一原因的 几个独立的债集合在一起;多数人之间 具有关联性。
*注: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多数当事人中的一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 发生同样效力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 王瑞霞
(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1、债权
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具有五项权能
• 一是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 二是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 三是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 四是处分权能 • 五是保全权能
思考: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法 王瑞霞
二、债的要素
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债务是义务的一种,责任 是违反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债务的法律约束力是 由责任来体现的,两者在主体、内容方面可有不同。
债权法 王瑞霞
二、债的要素
(3)债务的类型(案例)
主给付义务 核心义务:给付义务 债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中固有、必备,用以确定债 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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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 债权法
政法学院 王瑞霞
必读法规
1986.4.22/198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1988) 199.3.15/199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 1995.6.30/1995.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及其司法解释(2000)
类型 概念
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 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 的意思 2、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意定之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 自由意志而为决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 2、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
特征
侵权行为之债 典型例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证 缔约过失之债
债权法
王瑞霞
(3)债务的类型
从给付义务指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尚 不能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
如: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交付艺术品的收藏证
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没 有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 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思考: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 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 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 丧失的不利益。(第119条)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例一)
分类标准:按债之履行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概念
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 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 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予以 债。 履行的债。由于当事人无选 包括债的标的、标的物、履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选择 行时间、地点、方式等诸方 之债”。 面的可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