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_土地征收(5)
土地管理学总论第五章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2.土地制度
❖ 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土地关系的总和,关于土地所有和 使用的制度。
❖使用、收益和处分
❖ 公有和私有
土地所有制决定着土地使用制。土地使用制是土地所有 制的反映与体现,又是实现和巩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和 手段。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 二、假土设地制:度城变乡迁—的—事例发车不准——车主、客人均不满意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 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 原则对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关 系进行调整或改变(一般发生 在农民集体内部)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我国现阶段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一)土地使用权来源 土地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但并不是直接由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而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让渡。
路径依赖1:一旦一种独特的轨迹建立后,一系列的 外在性,组织学习过程,主观模型都会加强这一轨迹 ——良性循环 路径依赖2:初始带来报酬递增的制度,会诱发利益 集团的形成,从而形成制度刚性——恶性循环 从马屁股到现代铁路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 三、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我国现阶段土地所有制及其形成
(一)宪法规定: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二)法律表现形式: 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及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部分农村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
第一节(三土) 地土地制所度有概权关述系的变化
土地所有权征用
土地所有权整理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 一、土地制度概述
何为制度:
吃青苹果与吃熟苹果的选择
土地法学知识点
【引言概述】土地法学是研究土地法律体系、土地法规、土地政策等方面的学科,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介绍土地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权属归属等方面。
【正文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权1.1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农业生产者依法取得并享有的经营土地的权利。
1.2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合同方式取得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两种形式。
1.3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同时承包人也有义务按照合理要求履行土地利用、保护和治理责任。
2.土地使用权2.1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依法取得并享有土地使用的权利。
2.2类型: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2.3转让与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土地收益权3.1定义: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产权所有人享有土地经济利益的权利。
3.2形式:土地收益权可以体现为土地租金、土地利息、土地资本收益等形式。
3.3转让与质押:土地收益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质押,但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4.土地征收与补偿4.1定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征收,政府和公共机构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国有土地征收;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非国有土地征收。
4.2程序: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征收决定后,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
4.3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土地现状、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
5.土地权属归属5.1定义:土地权属归属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所有权制度,土地的归属权属于国家。
5.2核准与登记:土地权属归属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核准,确保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土地管理学总论复习重点
土地管理与评价复习重点第一章:绪论土地:指地球表面陆地和水面的总称,同时,土地还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它是由气候、地貌、土壤、水文、岩石、植被等构成的自然历史综合体,并包含人类活动的成果。
土地资源:指土地作为自然要素,于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能为人们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那部分土地土地资产:是指土地财产,即作为财产的土地。
地产:是指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有其物主)和排他性,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土地资源。
土地管理:是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提高土地利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监督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等综合性活动。
一、土地的功能:土地的负载、养育、仓储、提供景观、储蓄和增殖的功能二、土地的基本特性:1、土地是自然的产物2、土地面积的有限性3、土地位置的固定性4、土地质量差异的普遍性5、土地利用的永续性(用养结合)三、土地、人口、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树立可持续发展观2、实现土地、人口、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3、选择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人口、环境组合运作模式四、土地管理的容和方法1、地籍管理2、土地权属管理3、土地利用管理4、土地市场管理五、土地管理常用的方法:1、行政方法2、经济方法3、法律方法4、技术方法*:人口猛增和耕地锐减是造成粮食和环境两个问题的直接原因。
第三章:土地管理的一般过程一、政府对土地实施宏观管理的必要性:1、土地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稀缺资源2、公有制土地的存在3、土地利用外部性的存在4、土地市场存在失灵现象二、政府在土地管理管理中的行为模式:1、保障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纠正市场失灵2、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3、消除土地利用的外部性4、协调各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土地配置的公平和效率三、土地管理的目标:(一)按管理层次的不同:宏观、中观、微观土地管理目标。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6•【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6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科学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等。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出租、转让、承包、联营、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晋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四章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
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
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
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
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制度 土地产权 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管理 土地征收 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本章复习题
第一节 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 土地关系:是指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时人们在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它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生产 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依赖于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
▪ 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 的制度。
▪ 它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
(一)土地所有制 ➢定义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它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法律表现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
准报废的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一)概念和特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 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让与用地单位使用 集体土地征收后出让
2、出让方式
▪
协议方式
▪
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
▪
拍卖方式
▪
挂牌方式
3、报批程序
预报
➢ 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
➢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出让方式
➢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效益测算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范围:
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规划
区内、外、国营农场) 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 地、未利用地和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 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
有关临时使用土地的问题
临时用地的概念:
指因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 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 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临时使 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 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 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 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1条: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 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
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 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 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47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 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 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出让。”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 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 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 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 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 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将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就高度重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土地实行全面管理。
本文将从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1. 土地资源稀缺性:我国土地资源有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2. 土地利用不合理:部分地区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同时,一些地方存在土地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3. 土地权属不清:部分地区土地权属不清,导致土地纠纷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4. 土地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土地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完善。
三、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土地管理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权属管理: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流转。
(2)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方向和布局。
(3)土地供应管理:规定土地供应方式、供应程序和供应价格,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4)土地征收、征用和补偿:规定土地征收、征用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土地承包法:我国《土地承包法》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承包期限和承包金。
(3)承包土地的流转和转包。
(4)承包土地的用途和利用。
3. 土地登记法:我国《土地登记法》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的基本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的范围和程序。
(2)土地登记簿的建立和管理。
(3)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利用。
4.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土地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土地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档案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涉及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方面。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档案管理体系,实现土地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档案管理技术,提高土地档案管理水平。
(四)安全保密:加强土地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土地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土地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土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土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土地档案业务培训、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土地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第三章土地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土地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注销等文件。
(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项目等文件。
(三)土地征收、供应、补偿等文件。
(四)土地执法、查处、复议等文件。
(五)其他涉及土地管理的文件。
第七条土地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
(二)采用统一格式、规范用语,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
(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土地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土地档案的保管:(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潮、防虫、防霉等处理。
(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落实档案保管责任。
第九条土地档案的利用:(一)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土地管理原理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土地管理原理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土地管理原理是指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遵循一定的理论和方法,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管理原则。
土地管理原理的应用可以帮助决策者和管理者在土地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从而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首先,土地管理原理的应用可以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将土地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合理确定各个功能区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强度,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土地管理原理中的核心原则,如区域适宜性原则、综合利用原则和节约利用原则,可以帮助决策者选取最佳的土地利用方式,避免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
其次,土地管理原理的应用可以在土地权属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确权、登记和流转等手段,实现土地权属关系的清晰和土地资源的有序流转。
土地管理原理中的公平性原则、法制化原则和集约化原则,可以在土地指标评估、土地增减挂钩和土地交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确保土地资源流转的公平和有效。
再次,土地管理原理的应用可以在土地征收和补偿中提供科学依据。
土地征收和补偿是在国家利益需要和农民利益保护之间进行权益平衡的过程,土地管理原理可以为征收机构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确保征收和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土地管理原理中的市场化程度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和民主参与原则,可以在土地征收和补偿中的土地评估、补偿标准制定和补偿方式选择等方面提供指导。
另外,土地管理原理的应用可以在土地环境保护中起到促进作用。
土地环境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通过合理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可以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减少土地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土地管理原理中的生态修复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和环境容量原则,可以在土地开发和利用中引入生态经济概念,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原理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发放与管理
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者
• 征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征地者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 • 补偿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
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 补偿款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补偿款的合理使用 • 补偿款的收支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障补偿款的合法使用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
•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更加符合农民的利益和需求 •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减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提高土地征收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改革创新方向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体制应当更加完善,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 • 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更加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 补偿标准和方式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和完善 • 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更加公平合理,保障农民权益
• 国家对土地征收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1世纪初,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 国家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化改革 •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地块管理方案
地块管理方案1. 引言地块管理方案是指针对特定地区的土地资源进行有效规划和管理的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最大化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一个基本的地块管理方案,包括地块规划、土地使用类型划分、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监管等方面。
2. 地块规划地块规划是地块管理的基础工作,旨在合理划分土地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保护。
地块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地块调查和评估在制定地块管理方案之前,必须对地块进行调查和评估。
这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土地质量、地形地貌、水资源等方面的评估,以便为后续的规划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2.2 地块的功能定位根据地块的特点和需求,对地块进行功能定位。
针对不同地块,可以划分为工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不同类型,以实现最大化资源利用和协调发展。
2.3 地块开发布局根据地块的功能定位和规划要求,制定地块开发布局方案。
这包括确定各种用地类型的位置、面积、容积率、绿化率等,以满足城市规划、环境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土地使用类型划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需要对土地使用类型进行合理划分。
土地使用类型划分是基于地块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厂、仓库、物流园区等工业设施的建设。
在确定工业用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需求、环境影响和交通条件等方面的因素。
3.2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
这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设施区等。
在划分城市建设用地时,需要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3.3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养殖业等农业活动。
在规划农业用地时,需要考虑土地的肥力、水资源、气候条件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农业发展政策。
3.4 生态保护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主要用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
这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在划分生态保护用地时,需要保护珍稀物种、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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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 改革开放后的土地征用情况
₪ 改革开放后,土地征用补偿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1986)
₪ 土地管理法沿用了计划时期的土地征用模式,补偿包括四个主 要部分: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劳动力安臵 ₪ 同时进一步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给农民;土地补 偿费和安臵补助费补偿给集体组织,并必须用于农民发展和受 影响劳动力的安臵和帮助失业的农民;使用被征用土地的单位 将以提供就业机会来补偿受影响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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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 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 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 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
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征用直辖市 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 中国对公平与公正补偿是以土地管理法来定义的,即保证失去 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条款并没有对不降低的生活水 平给出一个清晰而可衡量的界定。 ₪ 同时法律很少考虑在横向和纵向上补偿的一致性;
₪ 最后土地征用可能破坏社会关系网,在理和经验上很难评估 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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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 2
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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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 改革开放前的土地征用情况
₪ 由于没有土地市场,农民将获得一系列的补偿,包括由建立在被征用
土地上的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重新安居的房屋补偿、庄稼损失及 与土地有关的补偿的补偿以及城市居民户口。 ₪ 尽管农民没有获得按照市场价对他们的土地进行补偿,但他们希望 和政府部门建立起协议。因为根据政策规定政府部门征用土地应当 有责任进行就业安臵和获得城市户口身份。 ₪ 授予城市户口对农民来说也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它允许户口持有 者获得社会福利以及优惠的地方公共产品(包括学校)及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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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术研究动态
经验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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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术研究动态
► Q1: 征地是否应给予补偿?
► 反对征地补偿的理由:
₪ 早期文献中,出于过度投资(Over investment)的考虑,经济学 家往往不赞成征地补偿,他们认为,由于任何给予当前土地所 有者市场价值的补偿都会干扰未来土地的投资决策,导致过度 投资,因此不给予补偿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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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 改革开放后的土地征用情况
₪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1998)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的变化:
₪ 提高了补偿标准; ₪ 在劳动力安臵方面除了鼓励村有企业的发展外没有明确规定; ₪ 对建设大型或中等规模的水利或水电站工程的征用补偿和安臵 标准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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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 对土地的承租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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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 中国的补偿标准偏低
₪ 土地补偿
₪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 安臵补助
► 补偿的分配
₪ 补偿款被乡、镇村集体截流:腐败的大量产生、浪费严重、重 新分配土地(失地损失由所有的农户承担) ₪ 补偿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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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 补偿的不公平性
₪ 财政幻觉,De Alessi,Louis等人指出(1969)如果不予征地补 偿,政府将会低估私人资源的成本,倾向于征收过多的土地, 过分地扩张公共部门的规模,建设超过实际需要的公共项目, 从而造成了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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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术研究动态
► Q1: 征地是否应给予补偿?
► 补偿是必要的
₪ Farber(1992)等认为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是很有必要的,一方 面可以限制政府的征地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原土地使用 者的权利。 ₪ 现实世界中,几乎所有国家都会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补偿 (Garner,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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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 补偿理论
₪ 既得权说、恩惠说、公用征收说、社会职务说、特别牺牲说
₪ 特别牺牲说在实际当中比较容易被接受,也较有说服力。此说 基于法的公平正义的观念,认为国家的合法征地行为,是使无 义务的特定人对国家所作的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应当由全 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 在特别牺牲说的影响下,很多国家的政府和法院在实践中倾向 于采用政府征用时的土地市场价值进行完全补偿,它成为各国 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很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支持 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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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 2
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3
4
学术研究动态
经验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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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 法理依据
► 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要给予“合理公正的补偿”
₪ 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比较来看,征用权一般都是基于“公共利 益”的需要而行使的权利,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对征 地进行“合理公正的补偿”作了法律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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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 完全补偿原则 该原则主张,补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一切 附带损失,即补偿不仅限于征用的客体,而且还包括与该客体有直 接或间接关联以及因此延伸的一切经济上和非经济上的利益。 ► 不完全补偿原则 该原则主张,补偿应仅限于被征用财产的价值,至 于难以量化的精神上的损失,生活权的损失等个人主观价值的损失, 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可以量化的财产上的损失、迁移损失以及各种 必要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体损失,则应给予适当的 补偿。 ► 适当补偿原则 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 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用补偿应分别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 完全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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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 养老保险费法
₪ 可按下式计算每人保险费应缴金额:
Ya= (Y男×B+Y女× C)× M1/M0 ₪ 以某市为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M1为人均185元/月, Y男为平均 男性公民保险费应缴金额,取23112.30元,Y女为平均女性公民保 险费应缴金额,取23672.63元,假设男女人口比例约为1: 1,平均 年龄30岁,M0为月保险费基数(取100),根据上述公式计算, 则每人保险费应缴金额为: (23112.30×0.5+23672.63×0.5)×185/100=43276.06元
土地征收补偿
1
例子
1978
1988
1993
2001
内容
1 2
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3
4
学术研究动态
经验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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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土地征购
土地征收
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 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
土地征用
指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 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 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 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土地征购
指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按照等价有 偿的原则,收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公民个 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土地使用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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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程序
建设项
目预审
补偿 安臵
办理 登记
用地申 请、审 查
予以 公告
制订 方案 上报 审批 批复
5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 国务院批准权限:
₪ (1)基本农田;
₪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 ₪ (3)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 ₪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单位
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 用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 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 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它是指征用城市郊区商品菜地时支付的费用。 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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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 征地制度的规定
₪ 1950年《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征用的两种形式为没收和征收
₪ 1950年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9条规定:城市郊区 所有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 政府管理;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 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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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 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的征地法律都对补偿水平作了类似“公 平的市场价”或“公正补偿”这类宽泛的定义
₪ 香港土地管理署确定被征用财产的公布市场价值的基础是”征 地当日同一地区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的证据“
₪ 评估的过程包括:比较被征用财产的市场价和同类财产的市场 交易价,并且根据如位臵、环境、建筑状况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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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 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而且“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用使用权” ₪ 1986年和1998年《土地管理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 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 中国缺乏必要的条件
• 有限政府、司法独立、经济基础、公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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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 实施困境
₪ (2)如果坚持不完全补偿和“涨价归公”原则,则忽略了残留地、 相邻土地损害以及土地发展权的损害赔偿,显失公平;如果按 照最高最佳用途原则实行相当市场价值的补偿,可能不符合我 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