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回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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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注释中说明:“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摘要:今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十年,这十年来由于wto的相关政策以及中国的新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当今全球经济化背景下一国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从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实施中的做法出发,并结合各个理论进行分析。

最后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对我国现存的域外效力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效力;wto2001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成为了wto成员。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十年,这十年来,得益于wto,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在这全球贸易的浪潮中仍然显得不够完善,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案件,还有一些国家为了限制我国的低价产品而采取的各种不正当措施,都给我国的利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我国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的过程相当漫长。

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之前,有关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规定散布在若干法律中。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关于保护市场竞争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

可以看出,受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这几年的发展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域内和域外效力的衔接方面还是产生了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力度不够,而对国外企业的管辖力度又稍显不足,特别是反垄断和反不当的域外效力规定太少,仅体现在《反垄断法》的第二条中。

域外效力也称域外适用,就是国外企业发生在本国的经营行为或国外企业行为的结果对本国市场竞争有不利影响导致本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域外效力不是反垄断法规定之初就存在的一种制度,它的产生与特定的国际经济背景和本国的经济状况相联系。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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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反垄断

反垄断
2021年11月18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 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原料药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制反思
对我国加大对垄断企业改革和规制的思考
坚持市场全球化下的垄断规制原则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 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 断。在不存在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暂的情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造成破坏。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要市场的进入是开放的,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就应当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 应仅仅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状况来理解。换句话说,在开放的国内市场中,特定市场(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等) 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由市场本身去解决,规制法律要做的是消除市场的进入障碍,而不是通过拆分处于支配地 位的企业的方式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从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来看,市场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之间往往具有十分密切的相互关系。客观上来说, 资本具有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垄断的结果则是形成超额垄断利润,这就容易诱致资本不断扩张,甚至无序 扩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到一定阶段,就会出现金融垄断甚至寡头垄断问题,进而 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形成具有统治地位的政治和经济力量。因此要看到,资本的本性就是追逐超 额利润,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导致无序扩张,形成垄断资本,对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生活等造成危害。
6张上亿罚单
2014年9月9日,国家发改委对吉林三家水泥企业开出1.14亿元的反垄断罚单。近期中国反垄断不断扩围,频 率也呈增强态势。据中新网财经频道统计,去年初以来,我国开出了6张上亿元的反垄断罚单,罚金总计将近30 亿元。

wto 争端解决机制

wto 争端解决机制

wto 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增加经济合作。

WTO成立于1995年,是由164个成员组成的。

其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1.1 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WTO的前身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GATT旨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增长。

然而,在GATT 实施期间,许多国家发现其存在缺陷,并认为其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现代经济问题。

因此,在1986年,GATT开始进行改革,并于1995年正式成立了WTO。

与GATT不同,WTO拥有更广泛、更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1.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各国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已成为常态。

这些纠纷可能会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和其他非关税壁垒。

这些壁垒不仅会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还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该机制,各国可以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解决彼此之间的贸易纠纷,避免因贸易壁垒而导致的贸易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2.1 当事方之间协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方可以就其贸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得以解决。

2.2 请求成立专家组如果当事方无法就其贸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WTO秘书处提交请求,要求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来审查该争端。

专家组通常由3名到5名专家组成,并根据WTO规则进行选定。

2.3 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开始审查后,将收集有关信息,并听取双方的陈述。

专家组将根据WTO规则,对争端进行审查,并在60天内提交一份初步报告。

2.4 初步报告在提交初步报告后,当事方有30天时间向专家组提出意见和评论。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论WTO竞争制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冲击

论WTO竞争制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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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 例 具 透 明度 ,防止 成 员方 之 间 进 行 不公 平 的 与 世界 贸易 组 织

则 呢 7 案 当然 ; 定 的 。 首先 .一 国行 政 法 是一 个统 一 的 整 体 答 qI E: : q 协 定不 相 适应 的 贸 易管 理 从 而造 成歧 视 贸 易 和贸 易壁 垒 ) 反 倾 不可 能 将 之 分 成若 干 部 分 .如 一部 分 规 范 政 府涉 世 贸 的行 为 销 与反补 贴 ( A T第 6条 ) G T 、关于 国营 公平所 实行 的歧 视 G T A T第 部 分 规 范 政 府 涉其 他 外 贸 而 非涉 世 贸 的 行 为 a 分 规 范其 他 涉 s 1 7条 ) 、政 府采 购协 议 ( 旨在 对政 府 采购 行 为进行 约 束和监 督 促 外 而 非 贸 易 的 行 为 ,一 部 分规 范 政 府 对 r a的管 理 行 为 等 等 。 其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设立“看门人”制度 规制数字流量垄断 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对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启示

设立“看门人”制度 规制数字流量垄断 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对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启示

聚魚平台经洚反垄斯2021-2设立“看门人”制度规制数字流量垄断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对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启示杨东周鑫摘要: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提出《数字市场法(草案)》。

这是欧盟近20年来 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其他在线平台的监管。

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设立“看门人”制度,弥补反垄断法事后监管应对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时的不足,丰富完善了其竞争规制体系,是对欧盟反垄断法的重构。

我国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将数字经济反垄断进行专章规定,并通过强化事前与事中监管解决数字平台流量垄断问题,完善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

关键词:反垄断法重构反垄断法修订数字市场法“看门人”制度流量垄断欧盟长期以来一直是数字经济竞争规制领域的 积极参与者。

从早期的DoubleClick与Google合并 案、2017年的谷歌比价购物软件案、2019年的安卓手 机操作系统搭售案到近期再次发起的对亚马逊等公 司的反垄断调查,欧委会一直积极参与对于这些巨型 平台的市场竞争行为规制。

随着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 展,传统竞争法框架内的规定已经跟不上数字经济发 展的脚步。

因此,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 出了《数字市场法(草案)》(以下简称法案)。

该法案为 欧盟近20年来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旨在明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顾市场主体和公共主体、事后救济和事前控制的全覆 盖的竞争政策体系。

四、结语《指南》还需进一步完善,但面对平台经济领域的 垄断已成为“国内大循环的堵塞点”之一的局面,及时 出台对平台经济竞争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南,是进 一步强化我国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推动竞争政策在 互联网领域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

通过《指南》细⑫商务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U额达到1862 22呤面亨处兹箐邛兗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商平 台和其他在线平台的监管。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作者:商鹏鹏来源:《科学与管理》2007年第03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反垄断这一国际市场通行的游戏规则必须予以接纳。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明确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的市场独占。

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企业,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该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应对范围。

当前中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大量为WTO所不容的垄断行为并危及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

中国进行的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变革,实际上是不断改变一个个方面、行业、领域的政府垄断的过程。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入世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竞争规则的完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反垄断法的需求也愈来愈强烈。

虽然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

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

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

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

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

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韩立余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韩立余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韩立余教授介绍一、简介1965年12月出生。

分别于1987年、1994年和2000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获得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普通法深造文凭。

美国艾奥瓦大学法学院(2001-2002、2006)、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访问研究人员(2004)。

1995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二、讲授课程1.硕士生世界贸易组织法2.博士生国际法经典著作选读国际法前沿问题国际法方法论三、主要研究方向1.国际经济法2.世界贸易组织法3.美国贸易法4.反垄断法5.国际知识产权四、主要科研项目与课题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教育部项目:经营者集中的救济制度3.知识产权局项目: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经典案例研究4.商务部:美国贸易管理法5.中国人民大学:WTO规则下的产业保护与发展五、主要科研成果(一)个人专著1.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4.国际贸易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二)编著1.《GA TT/WTO案例及评析》(1948-199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WTO案例及评析》(1995-199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WTO案例及评析》(200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WTO案例及评析》(200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译著1.美国关税法,法律出版社19992.美国1974年贸易法,法律出版社1999(四)主编:1.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攻克攻克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五)主要教材1.世界贸易组织法(专著)(1-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国际贸易法(合著)(1-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国际经济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1-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六)主要学术论文1.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制度的完善与中国的对策,法学家,2010年第2期,第148-157页2.WTO争端解决规则的完善能走多远,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2009年第3期,第55-61页;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8年第6期(摘要),原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5期,第33-40页3.WTO争端解决中的案例法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第123-133页4.文化产品、版权保护与贸易规则,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第150-158页5.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拾遗补缺的作用,法学家,2008年第1期,第19-22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第2008年第7期,第7-13页6.从总干事选举看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法学家,2008年第2期,第153-160页7.WTO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第79-89页8.反垄断法规范知识产权滥用的特点与局限,塈南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91-97页9.世界贸易组织减让表的解释,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76-82页10.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评析(上下),涉外税务2006年第5期,第56-59页;2006年第6期,第72-74页11. 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法学家2005年第6期,第151-160页12. 善用则利-探析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弹性及应用,国际贸易2005年第4期,第44-48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第2005年第5期,第39-43页13. 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义务的性质,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2卷第4期(2005),第26-52页14. 限制竞争协议的违法性认定,国际经济法学刊年第12卷第1期(2005),第144-167页15.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法学家2004年第5期,第142-151页16. WTO争端裁决的执行程序,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2004),第214-236页17. 力求权利义务平衡-浅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几个问题,国际贸易2002年第11期,第12-16页19.创建反垄断制度的契机-对外资并购催生我国反垄断法的思考,国际贸易2004年第1期,第42-45页19. 切莫放弃应有权利-加入WTO后如何加强与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国际贸易2002年第9期,第39-43页20. WTO规则下的企业权利,法学家2001年第3期21.WTO规则的解释,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2期,第20-23页22.从归零看反倾销措施的贸易保护取向,载赵学清主编《西南国际法评论》2010年(第一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第1-11页23.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的影响,载孙琬钟、高永富主编《WTOP法与中国论丛》(2010年卷),第373-382页24.中美知识产权案的法治意义,载孙琬钟、高永富主编《WTOP法与中国论丛》(2010年卷),第383-402页25.WTO对人权的保护:追求贸易发展与人权保护的双羸之道,国际法研究第3卷(2009),第3-16页26.美国金融危机对WTO服务贸易谈判的影响,孙琬钟、屈广清主编《WTOP法与中国论丛》(2009年卷),第9-20页27.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上、下),国家专利局编《专利工作动态》,总第902、903期(2007年第3-4期)第63-89页;总第904、905期(2007年第5-6期),第47-79页28.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中集体性与个体性的冲突与协调,载莫世建、史晓丽主编《WTO与公平贸易:现时问题和中国的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31-247页。

WTO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WTO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司的发展 与壮 大 。但 跨 国公 司实施 的 固定 价 格 、 量与 分 割 市 场 、 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等 限制 数 滥
竞 争的行 为 , 不仅 对 东道 国的经 济秩 序 与 消 费者 利 益有 消极 影 响 , 而且 会 形 成新 的 市场 准 入
壁 垒 , 害各 方通 过 WT 损 O谈 判 而取 得 的 市场 准入 的期 待 利 益 。各 方利 益 冲 突致 使 短 期 内
对外直接投资 的存量 达到 7万亿美 元 , 占当年全 球 G P的 2 % , 国公 司的直接投 资在全球 经济发展 D 2 跨
中已经起到一个根 本性 的、 基础性 的作用 。 跨 国公 司力量得以发展 壮大 的一个 因素就 是二战后 G I / AT WT O多边 贸易规 则的制订 与实施 。多边贸易规则弱

G '/ ' A ' wI I r O框架 内的多边贸易规则 , 旨在 消除 市场准入 障碍 , 确保产 品、 服务 、 投资 与知识 产权 的 全球无壁垒 的公 平流通 。这 些 多边 贸易 规则 , 以政
府承诺 为坚实后盾 , 限制 了政府干预 贸易、 资的权 投 力, 降低 了国家间的关税 与非关 税壁垒 , 使跨 国公 司 的全球 发展 战略得 到充分保 障 。依据 克拉克 的“ 有
效竞争 ” 理论 , 在一个 自由发展 时期 内, 在垄 断 的 存 市场地位 是必要的 、 合理 的。. 国公司 的 自然 垄断 跨 是符合市场规律 , 是允许 的。但如果跨 国公 司实 施

WT O与跨 国公 司限 制竞 争行为 的滋 长
跨 国公 司是 2 纪资本 主义 经济 制度所 创 造 0世 的最强有力的经济组织 。据统计 , 0 2 3年 , 国公 司 0 跨

加入WTO与我国反垄断方法

加入WTO与我国反垄断方法

志 , 国 家 长 治 久安 的重 要 保 障 。 确地 提 出依 法 治 国是 我 们党 在新 时 期 领 导 人 民治 理 国 家 的基 本方 略 , 分 标 明 了我 是 ”明 充
们 党 开 始 选 择 一 种 新 的 领 导方 式 和 执 政 方 式 来 治理 国家 。因此 ,法 治 入 宪 ,党 关于 厉 行 法 治 的 治 国 方 略 的 宪法 化 ,是 中
略 宪 法 化 ,必 将 有 利 于 推进 政 府 依法 办 事 ,提 高 全 民 的法 治 意 识 ,树 立 法 治 的 宪 法 权 威 ,而 且 其 意 义 更 在 于 作为 执政 党 的 中国 共产 党 同样 应 以宪 法 来 约 束 自 己,把 自 己置 于 宪法 监 控 之 下 ,摒 弃 人 治 和 “ 党治 国” 的 旧观 念 ,否 则 将 有背 于 以
为 广 泛 的 自 由和 权 利 。这 些 规 定 体 现 了 法 治 的 人权 原 则 ,为 部 门 法 完善 对 人 权 的 保 障 奠 定 了基 础 。还 比如 我 国 宪 法 第 3
条 规 定 :“ 民在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任 何 公 民享有 宪法 、法 律 规 定的 权 利 ,同 时 必 须 履行 宪法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 公 。“ 。这 些 规 定 体 现 了 法 治 的 平等 原 则 等 等 。 虽 然 我 国 宪法 在 法 治 原 则规 定方 面 还 不 是 非 常彻 底 , 毕竟 在 原 有 宪 法 基 础 上 进 步 ( 但 了 , 当然 还 有 待 于 宪法 的 进 一 步 修 正 、完 善 ,来 更加 彻 底 地 体 现 法 治精 神 。 ) 由于 宪 法 是 国 家 根 本 大法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和法 律 地 位 ,是党 、政 、军 、 民都 必 须 遵 循 的 根 本准 则 ,因 此 宪 法 关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内容摘要:【摘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

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经进入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但一直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直到现在反垄断法仍未出台。

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行性的反垄断法。

这部反垄断法中应该包含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而在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和特定的卡特尔协议适用除外,同时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设置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一、反垄断法立法必要性和现状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外称之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法。

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①]。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

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竞争法律的两大部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反垄断法》却至今没有出台。

我国需要一部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1、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反垄断法规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反垄断法规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反垄断法规近年来,反垄断法规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实施。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对于企业来说,合法合规地应对反垄断法规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制定行为规范、推进合规文化、加强自我监督等角度,探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反垄断法规。

一、制定行为规范企业应当根据反垄断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涵盖了企业内部以及与市场相关的各方面行为,旨在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规。

例如,禁止搞垄断协议、强制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通过明确规定和界定不合规行为,企业可以将其融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之中,从而在日常经营中避免潜在的违法行为。

二、推进合规文化除了制定行为规范外,企业还应该积极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合规文化是指企业内部对遵守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以及员工对合规价值观念的内化和践行。

企业应当通过组织内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等手段,加强员工对反垄断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举报机制和激励机制,让员工积极参与合规事务,并将合规作为员工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加强自我监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对企业内部以及外部合作伙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内部监控机制应包括审核制度、监察制度和评估制度等,以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供应链和分销渠道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合规要求,并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加强自我监督,企业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与政府合作除了以上三点,企业还应积极与政府合作,遵守和支持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工作。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反垄断法规的最新动态,主动参与法规的修订和修改。

同时,企业还应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向政府反馈市场情况和竞争状况的变化,共同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总结:面对反垄断法规,企业应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制定行为规范、推进合规文化、加强自我监督,并积极与政府合作。

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

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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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工作・C N M C P A TC E O O I R C IE
≤I 贸易与竞争政策 _ . o 对 国 垄 法 响 我 反 断立 的影
是由于国 内反 垄断立法 的缺 失 ,如何顺 应 国际趋 势 制定一 部 既符合 WT O原 则 与规则又有利于本 国利益 协调 的 《 反垄
括禁止 垄断协议 、禁 止滥 用市场支 配地
进行 规制 , 主要包括各 国国内 《 反垄断
法》 的规定 , 国间双边条约或 区域性 的 各 统一规 范 ( 如欧 盟 ) 的规定 , 以及各种 国
际组 织 关 于 反 垄 断 政 策 方 面 的 协 调 与非
二、 l W' - O贸 易与竞争政策对 我国反
则 都是体 现公 平竞 争 的基本 原则 。9 6 19
年 , O在新加 坡部长会 议上专 门成立 WT 随着经济全球化 时代的到来 ,国际 了 “ 贸易与竞争政策 ”工作小组 , 致力 于
策法规执 行 的透 明度要 求会越 来越 高 , 进而 为 正常 的 贸 易关 系 提供 可 靠 的保
任及 附则 。在体 系构建 上充分 注意到 了 实体 法与程序法 的并 重 ,对经 营者集 中
的申报制度 以及反 垄断调查程序 的规定
详尽 ,提高 了程序 的可操 作性和行 政执
法过 程的透 明度 。这 些无 疑不是受 到了 WT O基本 原 则尤 其是 透 明度 原则 的影
订《 哈瓦那 宪章 》 五章 时就有关 于 限 第
垄 断 立 法 的 影 响
位、 经营者集 中 、 禁止行政 性垄断等 四方
面的内容。前三方 面均属于规制经济垄 断的规定 ,对于最后 一方面的行政性垄

对WTO的反垄断与垄断两面性的思考

对WTO的反垄断与垄断两面性的思考
[ 收藕 日期 ]2 0 .60 0 10 -3 [ 作者 简 介 ]吴雅 杰 ( 95一) 16 ,女 ( 族 ) 满 ,辽 宁 省绥 中 人 ,中央 民 族 大学 法 学 院教 师 ,中 国人 民大学 经 济 学 专 业博 士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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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品 关 税 大 幅 下 降 ,发 达 国 家 的 平 均 关 税 水 平 已低 于 5 。按 照 比较 优 势 原 理 ,各 个 劳 动 生 %
产率 不 同 的 国 家 都 应 该 也 能 够 通 过 自 由贸 易 来 实 现 整 个 社 会 生 产 资 源 的 台 理 利 用 ,即 使 劳 动 生 产 率 普遍 低 下 的 国 家 也 可 以 利 用 其 自身 的 相 对 优 势 ,参 与 国 际 贸易 ,实 现 资 源 互 补 。 关 税 减 让 的 目的 就 是 为 自由 贸 易 扫 清 道 路 。
No. 3, 2 O 01 42
( 第 12期 ) 总 4
( hl o h n o il c n e dt n P i sp yB d S c i c sE i o ) o aS e i
对 WT 的 反 垄 断 与 垄 断 两 面 性 的 思 考 O
而 主要 是 反 对 那 些 不 利 于 世 界 经 济 贸 易 发 展 的 行 政 垄 断 , 特 别 是 贸 易 和 投 资 壁 垒 ,如 关 税 及
非 关 税 壁 垒 等 。这 种 反 垄 断 性 从 WT O的 几 项 基 本 原 则 中 就 可 见 一 斑 。
第 一 , 自 由竞 争 。 自由 竞 争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本 原 则 ,由 于 以 市 场 为 基 础 , 因而 主 张 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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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3期

WTO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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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O 2年 第 3期
( 第 9 总 4期 )
青 海师 范 大学 学报 ( 学 社会 科学 版 ) 哲
J un l f ig a Nom l nv i ( hl o h n o i c n e ) o r a o n h i r a U ies y P i s p ya dS c l i cs Q rt 0 aS e
[ 收稿 日期 ] 0 2 6 1 2 0 -0 - 0
律 赋 予 了 相 应 的 职 权 。 果 法 律 出台 后 不 能 普 遍 如
适 用 或 不 能 有 效 地 解 决 垄 断 问 题 , 末 , 律 的 那 法
严 肃 性 、 威 性 就 等 于 零 。 因 此 , 场 经 济 越 发 权 市 达 , 垄 断 的 立 法 与 执 法就 越 受 到 社 会 的 关 注 和 反
重视 。
[ 作者 简介 ] 宋才 发 ( 9 3 )男 , 1 5 一 , 汉族 , 北武 穴人 , 湖 法学 博士 。中央 民族 大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事法学 研 究 。 从
随 着 中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w T 组 织 的 O 加 入 , 国 制 定 并 出 台反 垄 断 法 已经 有 了坚 实 的 我
基 础 , 垄 断 法 应 当成 为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反
人 非 正 式 会 议 也通 过 了 《 太 经 合组 织 竞 争 政 策 亚 和 法 律 指 导 原 则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制 定 反垄 断 法 的 国 家 。1 9 8 0年 根 据 谢 尔 曼 参 议 员 的 提 议 , 美 国通 过 了 世 界上 第 一 部 成 文 的 反 垄 断 法 即 《 保 护 贸 易 及 商 业 不 受 非 法 限 制 及 危 害 的 法 案 》 通 (

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贸往来已经成为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为保护本国市场的利益,各国政府对于进口商品进行限制的情况越来越常见。

同时,各国政府也制定了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等政策来保障本国产业的利益,从而实现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那么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是如何相互关联的呢?一、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指政府针对垄断经营行为出台的监管性法律,以维护公正竞争原则,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的出现以及其后的发展标志着市场竞争观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入推进。

反倾销法是为了限制跨国公司通过向其他国家出口低价或者倾销的方式破坏其他国家市场经济,维护本国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满足本国市场需求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

简单地说,反倾销法是政府通过向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制裁措施的方式来防止外国公司以低廉的价格向本国市场倾销商品。

二、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异同从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的定义来看,它们似乎没有直接的联系。

但实际上,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但它们的本质都是要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两者都是为了防止过度垄断,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反倾销法主要是针对价格歧视的问题,防止进口商倾销的同时也会影响本国生产商的生存和发展。

反垄断法则是不依赖国际贸易关系而进行的法律管辖,以防止国内企业垄断市场为主要目的,并且主要考虑的是对市场的影响。

从立法方式来看,反倾销法基于的是WTO规则,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的倾销行为进行管制的,而反垄断法主要是以国家法律的方式,对垄断经营行为进行限制。

三、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合理性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各有其合理性,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的。

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商品和服务,也有利于企业创新和提升竞争实力。

反倾销法达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生产商,避免了过度竞争和窝点竞争对国内经济造成的损害,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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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回应
(1) 垄断( Monopoly )一词源于拉丁文,始意为“单一的经营者” 。

虽然在古老的自然经济社会对垄断的认识程度远不及今天,但垄断发展至今在基本方向上仍未出该词最初的意指。

可以把垄断理解为特定的企业或组织利用经济、非经济等多种手段,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施排他性控制,事实上形成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18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ShermanAct)。


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推出相关立法;进而,在全世界日渐形
成反垄断立法的共识。

现在,维护自由、公平之竞争仍不失为全球反
垄断立法和WTC诸多规则的核心价值:WTO 反垄断规则和各国反垄断立法都共同地奠基于相同的经济学原理即倘若一个企业在市场所占份额
过大,该企业往往会高抬产品价格和减少市场供给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需要主权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等举措来应对。

世贸组织《服
务贸易总协定》第8 条明确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的市场独占。


论是一家还是几家企业,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
该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应对范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
和加入WTO±渡期的结束,对竞争规则的完善化要求将越来越迫切,
对反垄断法的需求也将愈来愈迫切。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 ,是
市场经济的象
征,是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律,这一共识使反垄断法的
地位无可替代。

在全球经济加速一体化和WTO规则日益受重视的今天,
一国反垄断立法在保护本国利益、维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就维护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有序竞争。

对我国来说,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挑战的必要之举。

首先,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其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塑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通过反垄断法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推行竞争政策和制止反竞争行为,可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从而保护常态的竞争性市场结构。

其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就意味着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意味着统一采纳国际市场通行游戏规则,意味着必须存在国际惯例化的反垄断规则。

特别是,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文件中有许多竞争规则,必须在国内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同时,我国有关开放电信市场等行业的承诺都涉及到反垄断,甚至主要是反垄断问题,有必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兑现这类国际承诺。

其三,反垄断法也是维护我国国民经济安全之所需。

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往往具备较大的经济规模、强劲的市场竞争力等优势,在失却国内反
垄断法保护的情形之下,将无法遏制外来大公司凭借先天的优势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购并、滥用独占地位等垄断行为。

而且,瓜分中国市场的国际卡特尔等反竞争行为也可能会愈演愈烈,没有反垄断法还无法有效地与国外反垄断机构合作,遏制此类行为所带来的巨大损
害。

目前,对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协调迄今尚未型构出一个具有严格国际约束力的通行法律文件。

因而,通过国内反垄断立法明确其域外适用力,对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乃至全球的经贸秩序都是必要有加和利好显见的。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大致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垄断两大类,细分还可分出行业垄断第三种类型。

经济性垄断在西方国家的表现较为常见,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实施的垄断行为。

近年来引人注目的微软公司案即是一个典型。

目前,我国的经济性垄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协议限制竞争行为。

常见的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者实施联合抵制。

二是以搭售或低价倾销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这类经济性垄断的负面影响,已经开始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出现。

行业垄断可以理解为经济行业主管部门运用其合法拥有的企业管理权等权力限制、阻碍其他行业部门或本行业其他经营主体从事同类市场经营活动,在限制竞争中实现垄断。

长期来,很大程度上因为行业垄断的优势,造就了一批限制竞争的行业:银行、证券、保险、电力、电信、烟草、石油等等。

自1990 年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少已经查处了一万多件垄断行业强迫企业和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和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

诸如供电局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电表,自来水公司强使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水表,液化气公司强压消费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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