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货物移至外地仓库是否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货物赔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已销商品质量问题而无偿赔付的同款电器,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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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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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赔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我公司对外销售电器一批,客户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用 同款电器进行赔偿,同时原机器也不再收回。赔偿部分我公司是否需要 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照《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263号)规定,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 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 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4S店,为一般纳税人,在其他市区开了一家分公司主营汽车销售,独立核算,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分公司的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推荐答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分公司,若总分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权属变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均不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1、总公司移送货物时处理: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总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分公司收到货物时处理:借:库存商品——分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总公司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货物移库不一定就视同销售案例分析
货物移库不一定就视同销售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物流领域的不断发展,货物移库逐渐成为了生产与销售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一些企业对于货物移库与销售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认为移库即代表销售,误导了企业管理者对物流管理的判断和决策。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货物移库与销售之间的关系。
案例背景:某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在新建的工厂进行生产。
由于工厂建设时间较短,产品仓库尚未完全建设好,因此需要将部分产品在完成生产后先移至临时仓库进行暂存,待产品仓库建设完成后再进行销售。
分析:1. 货物移库是为了保障物流的畅通货物移库并不一定意味着销售,它更多是为了保障物流的畅通。
在上述案例中,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由于产品仓库尚未建设完成,为了及时腾出生产区域以便进行其他产品的生产,需要将已经生产完成的产品移至临时仓库进行暂存。
这样可以保证生产线的连续进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避免了产品堆积影响生产的问题。
2. 货物移库与销售存在一定的时差货物移库与销售之间存在一定的时差,移库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储存货物,并非直接面向客户销售。
在上述案例中,企业为了保证产品的良好管理,暂时将已生产完成的产品移至临时仓库进行暂存。
当产品仓库建设完成后,企业才开始将已暂存的产品移回主仓库进行销售。
这意味着,在移库过程中,货物并未直接进入销售环节。
3. 货物移库需考虑成本与风险在决策货物移库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成本和风险。
移库涉及到人力、时间和资源的调配,需要进行仓储物流配送计划,并且要对移库过程中的物品进行清点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此外,也需要考虑移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物品损坏、遗失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4. 货物移库对销售的影响虽然货物移库本身并不等同于销售,但它对销售过程有一定的影响。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产品仓库尚未建设完成,企业需要将产品先移至临时仓库进行暂存,这导致销售过程延迟。
因此,企业需要做好销售计划,合理安排销售时间,确保产品的及时上市。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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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 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 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 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 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 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视同销售相关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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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相关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某企业从事木制品加工业务,生产实木地板和各种办公用品 ,属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1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月 末计算实木地板每平方米成本为 120元。销售价格按照买方的订购数量 可以浮动 10%,本月实木地板的平均售价是 300元,其中最高售价是 360 元/平方米。 假设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2010年 10月部分业务情 况如下:
贷:库存商品 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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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2.借:应付账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00 3.借:营业外支出 2850 贷: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4.借:管理费用 1650 贷:库存商品 1650 5.借:营业外支出 15210 贷:库存商品 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 或者 借:营业外支出 15210 贷:库存商品 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10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1.领用 400平米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楼的装修。 2.以 1000平米的实木地板抵偿前欠甲公司的货款 351000元,开出增 值税专用发票。 3.向某希望小学捐赠一批价值 5000元办公用品,该批用品生产成本 2000元。 4.企业领用自产的办公用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成本 1650元,正常 售价 3000元。 5.将本月外购的高档手表馈赠给客户,购买手表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 为 15210元。 应该进行的财税处理有哪些? 【答案】 增值税=(400*300)*17%+(1000*300) *17%+5000*17%+15210/1.17*17%=74460 消费税=(400*300)*5%+(1000*360)*5%=24000: 1.借:在建工程 74400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搬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搬迁账务处理的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在进行办公场所搬迁时的会计处理,确保搬迁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着重介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要求,并就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账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搬迁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搬迁前,企业应当充分评估搬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并根据搬迁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搬迁时间和地点。
企业还需对搬迁前后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核实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数量,确保搬迁过程中不会出现遗漏或损坏。
二、搬迁过程中的会计处理1. 固定资产处理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搬迁前,企业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定搬迁时的原值和账面价值,并记录相关信息。
在搬迁过程中,若有固定资产报废或丢失,企业应当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
2. 存货处理搬迁过程中的存货处理也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企业应当对存货进行清点和盘点,核实存货的数量和品质,并在搬迁前妥善安排存货的包装和运输。
企业还需及时调整存货账面价值,确保搬迁后的存货价值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3. 无形资产处理除了固定资产和存货外,搬迁过程中的无形资产处理也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清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账面价值,并在搬迁后对无形资产进行二次确认,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搬迁后的会计处理搬迁完成后,企业应当立即对搬迁过程中的资产变动进行登记和备案,并编制相关会计报表。
企业还需对搬迁后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进行重新评估,核实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数量,并在会计准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会计处理工作。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搬迁账务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搬迁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还应充分重视搬迁前的准备工作,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确保搬迁顺利进行。
试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试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种类以下八种行为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要交纳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
显然,目前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中大部分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在会计上不将其列为收入。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现行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统一法”,即与正常的销售核算相同,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记为销售收入,并反应增值税销项税金,期末再按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一种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法”,即不通过收入帐户核算销售,直接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公允价值(记税价)反应增值税销项税金。
例如:某企业第一车间生产的A产品100件,用于该厂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单位售价100元,单位生产成本70元。
设A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其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工程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该产品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1按“统一法”进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领用第一车间生产的A产品100件时,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11 7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00=10 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00×0.17=1 700元期末,结转领用A产品100件的产品成本时,会计分录为:借: 主营业务成本100×70=7 000元,贷: 产成品100×70=7 000元。
期末,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会计分录为: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70元;贷: 其他应交款-城市维护建设税 1 700×7%=119元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 700×3%=51元。
异地库存的税务处理
一、异地仓库存储销售方式异地仓库,通常是销货单位为满足客户的需求,在客户所在地租用第三方的仓库,用以存储销货方的商品,保证随时满足客户购货的需要,为客户开通便利直接的销售渠道。
异地仓库的实质是货物存放地,企业一般只有场地租赁协议和租金支出。
异地仓库在当地一般不办理营业执照,仓库管理人员只负责货物的收发,不直接收取货款或开具发票。
当前,不少企业管理软件设置了远程异地仓库管理系统功能,可以实现对不同地点的仓库统一管理。
纳税人采取异地仓库存储销售时,货物移送到异地仓库时,一般不作销售处理。
常见处理方法有:一是货物发到异地仓库时,企业“库存商品”账面不作减少处理,只在仓库明细账(或仓库台账)体现为异地仓库的库存数量增加,本地仓库库存数量减少。
二是货物发往异地仓库时,企业在“库存商品”下按仓库所处的地名设置明细科目。
如,玉溪市某钢铁企业,在成都设有异地仓库,产品发往成都库时,账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成都库”,贷记“库存商品—玉溪库”;实际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成都库”。
二、异地库存的税收适用政策(一)现行政策对异地销售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一般称作异地销售行为。
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异地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异地销售行为的确认关键在如何界定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视同销售——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
.视同销售——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发布时间:2006-7-5 15:48:36 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处理。
该规定强调“视同销售”必须具备两件条件:一是“统一核算”,二是“用于销售”。
如果是总机桂与分支机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问,二者在会计上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分别计算纳税。
这属于正常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
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用于销售”。
如果“用于销售”则视同销售,反之不视同售。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帐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 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如果分支机构不开发票或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不具备“用于销售”的条件。
既然不是“用于销售”。
因此总机构也就不可能“视同销售”。
工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充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减少运输费用,常常需要在外地设立仓库。
如果公司做大了,需要进一步拓宽销售网络,就可能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销售网点)无论是在外地设立仓库还是分支机构均涉及产品移库问题。
总分支机构异地货物转移用于销售会计处理浅探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30 40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委托代销商品 借: 销售费用 贷: 应收账款 收到 B支付的货款时 :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B分支机构会计处理如下 :
一
借 : 出商品 发 贷: 库存商 品
借: 应收账款 收到代销清单时 : 30 40
100 20 100 20
同时确认应交增值税 = 0 ×1%= 4 0 元 ) 20 1 X0 7 30 (
、
总分 支 机构 单 独 核 算 、 亏 自负 时 的 会计 处 理 盈
总分支机构单独核算 、 盈亏 自负时 , 总机构发给分支机构用于
10 60
20 00
( )0 8年 5 1 , 2 20 月 0 1 退货期满 , 3 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10 70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 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参 考 文献 :
1 00 0 0
1 00 0 0 80 0 0 0 8 00 00
冲减应交税费 :0 X10×1%=10 ( ) 1 0 7 70 元 退回银行存款 :0 0 +10 =170 元 ) 10 70 10 (
调整其他应付款 :00 4 0 6 0 元 ) 2 0 — 0 =10 { 借: 库存商品
其他应付款
主 营业 务 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 0 7 0 80 00
() 1 分支机构不加价出售, 只收取手续费。 总机构发出商品时 ,不确认收入 ,但 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 已发 生, 应确认增值税 ; 收到分支 机构转来 的销 货清单 时确认 收入 ; 分 支机构扣除的手续费作销售费用算处理 。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案
一、概述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某些特定的行为被规定为视同销售,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以下是一份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案。
二、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行为应视同销售: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 确认收入和成本对于视同销售的行为,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具体操作如下:(1)借: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2)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同时,结转成本:(1)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2)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2. 计算销项税额对于视同销售的行为,企业还需计算销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纳税申报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后,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操作如下:(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申报;(2)将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3)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视同销售处理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视同销售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也日益普遍。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销售行为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某些业务处理为销售,从而实现收入的确认。
为规范视同销售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
三、视同销售处理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4. 保障企业经济效益。
四、视同销售处理方法1. 明确视同销售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哪些业务属于视同销售,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满足视同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收入:(1)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金额;(2)按企业内部结算价格确定收入金额;(3)按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金额。
3. 视同销售成本的核算。
根据视同销售的性质,按以下原则核算成本:(1)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2)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3)按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4. 视同销售税费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涉及的税费进行处理,确保企业合法合规。
5. 视同销售信息的披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披露。
五、视同销售管理措施1. 加强内部审计。
定期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审计,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视同销售业务的审批流程,明确责任,防止违规操作。
3. 加强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对视同销售的认识,确保其按照规定处理视同销售业务。
4.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确保视同销售行为在各部门之间得到有效执行。
六、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 本方案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3. 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决定。
库存货物异地转移流程
库存货物异地转移流程库存货物异地转移是指将存放在某个地点的库存货物转移到另外一个地点进行存放或销售的过程。
下面是库存货物异地转移的一般流程。
1. 制定转移计划:首先,需要进行库存货物异地转移的企业或组织,应该制定一个详细的转移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转移的货物种类、数量、出发地点、目的地点以及转移的时间等。
2. 检查货物:在进行货物转移之前,需要对库存货物进行检查。
检查的目的是确定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和计划一致,同时检查货物是否完好无损。
如果发现货物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3. 预约运输:在确定货物可以转移之后,需要预约运输服务。
预约的运输服务可以是物流公司或者是内部的配送车辆等,根据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转移的距离,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4. 打包和装载:在货物转移之前,需要对货物进行打包和装载。
打包的方式根据货物的性质而定,可以使用纸箱、木箱等包装材料进行打包;装载方面,需要考虑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合理安排货物的摆放。
5. 运输过程: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确保货物的安全。
对于易碎、易变形或易腐烂的货物,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如添加防震垫、使用冷藏车辆等。
6. 到达目的地:当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需要进行卸货。
在卸货之前,需要检查货物的完整性,并与清单进行核对,确保没有货物遗漏或损坏。
7. 入库:在完成卸货之后,需要将货物入库。
入库的操作包括将货物整理摆放在仓库中,对货物进行标识和分类,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使用。
8. 更新库存信息:在货物转移完成之后,需要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这包括记录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转移时间等信息,并对相应的库存数据进行更新。
9. 完成转移流程:当所有的货物转移入库,并且库存信息更新完毕后,即完成了库存货物异地转移流程。
总结:库存货物异地转移是企业或组织进行仓储和配送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计划和操作,可以确保货物安全、高效地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以上所述流程是一个一般的参考,具体的操作流程可根据不同的企业和组织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作者:米蕊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第1期米蕊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均应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否做销售业务处理,则取决于这些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视同销售业务分为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不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根据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八类视同销售行为,根据规定都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否做销售业务处理,则取决于这些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是否符合收入的全部确认条件为标准,可将视同销售业务分为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不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购进货物移作他用时,在什么情况下应视同销售处理
某县国税局对⼀家电商场进⾏检查时发现,该商场今年初将⼀批取暖器⽆偿赠送给⼀私⽴幼⼉园,企业会计⼈员作账如下:
借:营业外⽀出
贷: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员告诉他们,外购的货物⽆偿地赠送给他⼈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出
贷: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此,企业会计⼈员觉得⽆法理解,外购货物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作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有关税收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为应视同销售: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购买的货物⽆偿赠送给他⼈。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已提进项税的应作进项转出:购进固定资产、⾮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的、⽤于免税项⽬、⽤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的、⾮正常损失的、⽤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的、⾮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的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因此,该商场将外购货物⽆偿赠送给他⼈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不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视同销售——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
视同销售——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将企业机构间移送的货物视为销售行为,并按照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这是税务局为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管而推出的一种措施。
以往,企业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往往被视为非营业性质的行为,不需要交纳税费。
但是,这种做法容易被一些企业当做逃避税费的套路进行操作,导致税收的流失。
为了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税务局推出了视同销售政策。
视同销售的适用范围视同销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产生的增值税须按照税率17%或11%计征。
•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产生的消费税须按照税率3%计征。
•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
但是,以下情况不适用于视同销售政策:•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属于自用的,不涉及税费。
•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作为赠品或者样品,不涉及税费。
视同销售的纳税方式对于视同销售的货物,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方式纳税:增值税企业需要将货物的销售额计入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然后缴纳到国库中。
消费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并缴纳到国库中。
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如何避免视同销售的纳税虽然视同销售政策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逃避税费的行为,但对一些企业来说,它也带来了一定的税收负担。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视同销售的纳税。
以下是一些避免纳税的措施:•尽量避免将货物直接送到下属机构手中。
•货物运输可以采用第三方物流公司,使货物流转更加透明。
•合理规划企业的仓储物流系统,优化管理流程。
总结视同销售政策是税务局为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管而推出的一种措施。
企业机构之间移送的货物需要按照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采取一些避免纳税的措施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物流系统,减少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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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客户,如果均由贵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货物 行为。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
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广州租用一仓库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使用, 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贵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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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货物移至外地仓库是否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 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 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我公司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 任何分支机构,只在外地(广州)租用了一处仓库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 使用,其库内的货物所有权为我公司,在公司库存货物中作为存货管 理,定期进行盘点。当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我公司开出的 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发生货物的转移,仓库根据租赁合同 每月向我公司收取租赁费。我想请问我公司将货物从公司发往该外地库 是否视同销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 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 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