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人个人所得税,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函﹝2009﹞55号【发文日期】2009-06-19【实施时间】200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扣缴单位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有效防止不实申报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为个人所得税下阶段深入改革创造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精神,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力度。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
各级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
各、州应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加强宣传和服务,确保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生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质量,要从扣缴义务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质量。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各项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湘地税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国税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2003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湘地市税发[1998]46号发布日期:1998-6-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了推进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要求各地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是适应新时期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要求各地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外,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抓,以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的统一布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项研究工作方法及措施,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三、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要为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已经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的地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组织,全面推进;还没有进行试点的地方,要从今年起,选择2~3个县(市)分局试点,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实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就是根据所得税的征管特点,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本着“规范、简明、务实、有效”的原则,建立贯彻企业所得税征管全过程的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依法治税,加强征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规范化管理的原则(一)有利于依法治税。
要以企业所得税的、为依据,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17日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签定的委托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无需再次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现对湖南省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通告: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
湖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号;邮政编码:410002;电话(略)。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湘国税函[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147号HNPR-2009-84005)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查税款的补缴人库工作,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凡属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款作为稽查查补税款补缴人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由稽查部门(或委托征收部门)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明确自查所属期和自查期限,并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纳税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附件2),报告所属稽查部门。
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金额等情况。
三、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稽查部门要对纳税人报告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
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到所属征收部门补缴自查税款。
四、所属征收部门收到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后,按照其载明的税款金额,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税款所属期进行查补预缴税款的处理,开具完税凭证税款属性选择为“查补预收税款”。
五、纳税人缴税后,应将查补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收到完税凭证复印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制发《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指派检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查补预收税款。
六、纳税人不按要求办理而造成自查补缴税款未计入“查补预收税款”的,视同未补缴,需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查补税款全额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国税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2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已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近40万人。
但是,从前两个月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地区间开展工作不平衡,申报人数偏少的问题。
目前,距自行申报工作结束的法定期限已不足一个月,还有大量纳税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做好3月份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面临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压力。
为此,对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总结过去两个月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能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是检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千方百计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率,确保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和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1999年1月6日)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1995﹞14号【发文日期】1995-05-13【实施时间】1995-05-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使我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进上步强化税务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检查,对违章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法,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加强与征收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紧紧依靠群众,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案件举报人、证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本规程办理有关事务。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的稽查对象采取按纳税人属地和预算级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即可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
省稽查局的稽查重点为中央在湘单位,省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地涉税大案要案。
地、州、市、县稽查局的稽查重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和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对涉及国家和企业机密的证据、资料,必须按照有关保密法规予以保密。
第六条 稽查局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以前年度未交的税款时可以追征。
因税务机关责任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可在三年内追征;对于有特殊情况和重大偷、抗税案件的追溯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章 税收检查 第七条 各级稽查局应于每年年初制定税收检查计划。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做好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和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以下简称明细申报)工作,根据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要求,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全国推广和“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税源、高收入者征管、信息化建设及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税务总局确定了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两项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平稳增长及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快速扩大,切实提升申报质量,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增强税法遵从度,保障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2015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各地区应在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平稳增长的同时,鼓励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自助办税,着力提升电子申报率和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二)明细申报工作任务截至2016年9月末,东部各省(含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和海南)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95%,中部各省(含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90%,西部各省(含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85%,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应力争实现电子明细申报全覆盖。
各地区申报率不得低于95%,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申报率应力争实现100%. 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指标具体解释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对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规则及考评指标的通知》(税总函[2016]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函﹝2013﹞708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3-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继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意识,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自觉性自2006年1月1日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但是,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不强,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利用不够,税务机关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推行自行纳税申报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要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周密计划,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挖掘申报潜力;强化数据分析利用,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巩固各项基础工作,将自行纳税申报纳入全年所得税重点工作进行管理。
一是打牢制度基础,各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组织协调机构,要继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和机制,要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考核,稳步有序地开展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湘国税函[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13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省局于2009年3月下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对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登记备案,但从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征纳信息不对称、电算化控税、查税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的信息化管税水平和反偷税能力,省局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清查备案及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充分认识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普及,在推进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管理模式变革的同时,对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既是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掌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路径和账务处理方式,及时发现企业通过软件做假账、账外账等偷税手段的重要措施,也是积极拓展先进科学技术和税收业务的融合度,努力提升信息技术部门作用,锻造一支高素质的现代电子稽查队伍,培养一批同时掌握好电算会计、信息技术和税务稽查等知识的复合型信息技术管税人才的有效途径。
湖南省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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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纳税申报后续管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7﹞59号
【发文日期】2007-04-16
【实施时间】2007-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截至2007年4月2日已告一段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精心准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积极组织申报,共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43827人,补缴税款1.15亿元,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为进一步做好自行申报纳税工作,夯实基础,强化管理,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入开展自行申报税法宣传
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和全体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责无旁贷的工作职责。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期间,虽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政策方面作了大量的舆论宣传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是一项新政策,仍然有部分纳税人和申报对象对税法精神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自行申报工作的深入、全面发展。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借助申报期间税收宣传报道好的做法、经验和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利用“税收宣传月”的有利时机,深入、持久地开展好自行申报的后续宣传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对“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在全面宣传税收法律知识的同时,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作为重点宣传内容之一,纳入宣传活动方案,凡未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入“税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方案;要保障自行申报税法宣传必要的经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实施办法;要继续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标语、公告、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宣传;要重点宣传前一阶段自行申报工作的成效、自行申报的政策规定、未申报的法律责任以及不申报的典型案例,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申报对象的纳税意识,打消部分纳税人的疑虑和侥幸心理,为今后的自行申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对今年已自行申报的43827名纳税人,以市州局为单位统一寄送
一份书面税法宣传资料;书面宣传资料的内容、格式和印刷,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各县市区局负责寄送。
二、认真做好已申报对象的建档工作
做好已申报纳税人的档案建立工作,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强化对个人收入的监控,有利于明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各市州局和基层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认真抓好。
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其其他相关纸质资料,要装订成册,并按保密要求归档和保管;对纸质申报表格,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档,采集纳税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收入项目和金额、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备。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对象的建档工作,要和原有的重点纳税人建档工作结合起来。
要充分运用各种征管信息,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管员的日常征管情况,进一步做好调查和摸底工作,建立起涵盖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其他重点纳税人的更全面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
基层征收机关应利用建档资料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和分析比对,结合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建档资料,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对分析比对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可与纳税人进行约谈,核实情况或及时提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开展专项稽查,严查不申报行为
严格税收执法,严肃查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有利于震慑抱侥幸心理的少数纳税人,维护大多数依法申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明年及今后长期的自行申报工作开展。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作为自行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市、州局要按照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结合自行申报资料比对分析情况,确定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对象;要重点关注工资薪金、股息分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收入等项目的检查核实;要加强与银行保险、文艺团体、出版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从外围多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情况;各市、州局要密切加强配合与协作,对涉及省内其他地区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要主动、及时地向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线索,并认真做好案件的协查;欢迎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自行申报情况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该给予奖励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查实的不申报行为,要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到位;对年所得额较大、情节恶劣的不申报行为,要作为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进行曝光,今年10月份以前,每个市、州要曝光两起以上,并将查处及曝光情况上报省局(税政三处和稽查局)。
四、切实做好申报资料保密工作
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义务和要求。
做好申报资料的保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打消广大纳税人对申报工作的疑虑,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明年及今后长期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
各级地税机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管员和窗口办税人员的思想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防申报泄密事件的发生;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要求和规定:对受理的纸
质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后,由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科(或税政科)统一存档,作为秘密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摆放堆置;严禁将原始申报资料分散到各管理科室和征收分局自行保管,管理科室和征收分局需要掌握基本征管信息的,应另行打印申报情况清册,提供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不得打印收入、税额等信息;按照原始申报资料录入或编制的电子档案,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设定登录注册密码。
申报资料不得用作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印;不得向其他人员和无关人员提供、透漏申报信息资料;宣传报道中不得随意公布纳税人的具体信息和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试点地区和其他地区在开局和邮寄完税凭证时,对邮寄部门应规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对不遵守保密纪律的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