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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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首钢,缴纳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5﹞1038号【发文日期】2005-11-03【实施时间】2005-11-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首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所属的4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首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首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首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成文日期:2011-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4.26•【文号】国税函[2002]360号•【施行日期】200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6日国税函[2002]360号)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2]11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6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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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武汉钢铁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所一﹝2001﹞230号
【发文日期】2001-08-07
【实施时间】2001-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浦东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519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七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1997年5月4日)北京、河北、辽宁、浙江、湖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建材局《关于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纳税的函》(建材财务发[1997]40号)。

为支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以下简称“中新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新集团资产100%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新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单│地址│├──┼─────────────┼──────────────────┤│1 │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北京德胜门外西三旗│├──┼─────────────┼──────────────────┤│2│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河北省琢州市│├──┼─────────────┼──────────────────┤│3 │湖南建材纸厂│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4 │大洼稻草板厂│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5│营口稻草板厂│辽宁省营口市水源乡│├──┼─────────────┼──────────────────┤│6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北京海淀紫竹院南路2号│├──┼─────────────┼──────────────────┤│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北京海淀紫竹院南路2号│├──┼─────────────┼──────────────────┤│8│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北京市百万庄│├──┼─────────────┼──────────────────┤│9 │中国新型建材房地产公司│北京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10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北京昌平回龙观│├──┼─────────────┼──────────────────┤│11│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湖南省岳阳市青年路│├──┼─────────────┼──────────────────┤│12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花园│├──┼─────────────┼──────────────────┤│13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西场罗冲围增搓路│├──┼─────────────┼──────────────────┤│14 │中环旅行社│北京德胜门外北滨河路│├──┼─────────────┼──────────────────┤│15 │杭州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杭州市体育场路126号│├──┼─────────────┼──────────────────┤│16 │常州新型建材设计所│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中路50号│├──┼─────────────┼──────────────────┤│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18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结束——。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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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标 签】征收管理意见通知,中央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1995﹞57号
【发文日期】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2•【文号】国税函[2003]427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2003年4月22日附件: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1|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部|北京市朝阳区||--|---------------|-----------||2|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5|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6|中信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7|中信技术公司|北京市朝阳区||--|---------------|-----------||8|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9|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0|中信贸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1|中信出版社|北京市朝阳区||--|---------------|-----------||12|中信房地产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3|中信金属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4|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5|中信汽车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7|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8|北京京城大厦|北京市朝阳区||--|---------------|-----------||19|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天津市||--|---------------|-----------||20|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21|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浙江省宁波市||--|---------------|-----------||22|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23|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4|中信广州发展公司|广东省广州市||--|---------------|-----------||25|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26|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55号2001年7月13日)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年底,合并缴纳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1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由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其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机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 1 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 2 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3 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 4 中机机电配件进出口公司 5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6中机润达进出口公司7 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8 中机成套设备工程进出口公司9 中机海川国际船舶公司10中机矿电进出口公司11中机力威进出口公司12中机百利进出口公司13中机前景进出口公司14中机威柯尔进出口公司——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国税函[2004]1061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1号)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4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1│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本部│北京市朝阳区┃┠───┼─────────────┼───────────┨┃2│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广东省┃┠───┼─────────────┼───────────┨┃5│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6│中信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7│中信技术公司│北京市朝阳区┃┠───┼─────────────┼───────────┨┃8│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9│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0│中信贸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1│中信出版社│北京市朝阳区┃┠───┼─────────────┼───────────┨┃12│中信房地产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3│中信金属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4│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5│中信汽车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7│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8│北京京城大厦│北京市朝阳区┃┠───┼─────────────┼───────────┨┃19│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天津市┃┠───┼─────────────┼───────────┨┃20│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21│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浙江省宁波市┃┠───┼─────────────┼───────────┨┃22│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23│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4│中信广州发展公司│广东省┃┠───┼─────────────┼───────────┨┃25│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26│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6.12
•【文号】国税函[2003]657号
•【施行日期】2003.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国税函[2003]657号)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1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攀钢集团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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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钢铁企业,汇总缴纳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352号
【发文日期】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攀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攀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的1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攀枝花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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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54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7.11
【实施日期】200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国税函〔20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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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国税函[2003]1033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2003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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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首钢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函﹝2004﹞232号【发文日期】2004-10-26【实施时间】2004-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按总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北京、天津、江西、陕西、河北、浙江、甘肃、辽宁、湖南、山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首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所属的4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首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7.30•【文号】国税函[2003]905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国税函[2003]905号)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苏、湖北、陕西、辽宁、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太钢集团所属2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太钢集团在山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太钢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新兴实业公司山西省太原市3太原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4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山西省太原市5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6太原钢铁(集团)双良水泥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7太原钢铁(集团)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8太原钢铁(集团)原料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9太原钢铁(集团)金属回收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0太原钢铁(集团)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1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2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3太原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4太原钢铁(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5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用建设开发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6太原钢铁(集团)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7 太原钢铁(集团)现货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8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19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中南经贸中心湖北省武汉市20上海太钢经贸中心上海市闸北区21西安太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22北京太钢经贸中心北京市丰台区23辽宁太钢销售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24青岛太钢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25成都(太钢)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6天津太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27深圳市晋园不锈钢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28佛山市太钢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5.14
•【文号】国税函[2001]339号
•【施行日期】2001.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国税函〔2001〕339
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按60%就地预缴税企业名单(略)
c30065--010824zjk。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5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7.13
【实施日期】200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55号2001年7月13日)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年底,合并缴纳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1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由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其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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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905号
【发文日期】2003-07-30
【实施时间】2003-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苏、湖北、陕西、辽宁、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钢集团所属2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太钢集团在山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太钢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新兴实业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太原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4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 山西省太原市
5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6 太原钢铁(集团)双良水泥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7 太原钢铁(集团)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8 太原钢铁(集团)原料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9 太原钢铁(集团)金属回收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0 太原钢铁(集团)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1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2 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3 太原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4 太原钢铁(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5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用建设开发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6 太原钢铁(集团)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7 太原钢铁(集团)现货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8 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19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中南经贸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
20 上海太钢经贸中心 上海市闸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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