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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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2007年12月6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Private-OwnedBusinessAssociation,
简称CPB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
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
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
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
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
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业
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建议,配合政府做好促进非公有
制经济发展工作;
(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推荐
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
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五)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资源优势互补等活动,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六)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创业辅导、企业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岗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八)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提高会员素质,丰富会员生活;
(九)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行业组织、分支机构,优化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自律活动;
(十一)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开展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社会工作;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
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
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
4.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从业者;
2.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
3.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4.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以上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申请加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
(六)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社团组织。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个体劳动者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管理或合作举办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或经营活动,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6日召开的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