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下半年成都市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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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

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

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xx年第43号)xx年09月05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xx年第43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指导企业做好注册申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5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格式)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变更内容“***(原注册内容或项目)”变更为“***(变更后的内容)”。

备注本文件与“ ”注册证共同使用。

审批部门:批准日期:年月日(审批部门盖章)附件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格式)批件号:申请人申请人住所试验用医疗器械名称试验用医疗器械型号.规格试验用医疗器械结构及组成审批意见主送抄送备注审批部门:批准日期:年月日(审批部门盖章)附件4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申报资料一级标题申报资料二级标题1.申请表2.证明性文件3.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4.综述资料4.1概述4.2产品描述4.3型号规格4.4包装说明4.5适用范围和禁忌症4.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如有)4.7其他需说明的内容5.研究资料5.1产品性能研究5.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5.3生物安全性研究5.4灭菌和消毒工艺研究5.5有效期和包装研究5.6动物研究5.7软件研究5.8其他6.生产制造信息6.1 无源产品/有源产品生产过程信息描述6.2生产场地7.临床评价资料8.产品风险分析资料9.产品技术要求10.产品注册检验报告10.1注册检验报告10.2预评价意见11.说明书和标签样稿11.1说明书11.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12.符合性声明注册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成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成办发〔2014〕2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

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严格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逐步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试点,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推动项目投资建设中的技术规范审查与项目行政审批分离。

继续深化“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2014年四川成都下半年公务员招考报考条件

2014年四川成都下半年公务员招考报考条件

2014年四川成都下半年公务员招考报考条件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一)招考对象: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其中,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招考范围:本科以上学历面向全国招考;大专学历限四川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三)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78年8月24日至1996年8月24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3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3. 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4.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5.现役军人;6.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招考单位及名额2014年下半年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172名。

招考具体单位、职位及录用名额,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2014年下半年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考试及资格审查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发〔2001〕3号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74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125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7]78号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的《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等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劳社办〔2010〕106号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成都市2014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表及最低缴费标准新建 Microsoft Word Document

成都市2014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表及最低缴费标准新建 Microsoft Word Document

17.7%
281.38
9%
134.07
26.7%
415.45
说明:1、任何员工都可以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以上社保缴费信息均可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查询。
金额(元)
172.44 47.78 38.22 11.47 11.47
金额(元)
114.96
金额(元)
287.4 47.78 57.33 11.47 11.47
执行时间
非 成 都 籍 农 村 户 口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1%
19.11
3% 0.6% 0.6%
2014 年 1 月起
合计
合计
30.7%
491.89
11%
172.29
41.7%
664.18
注:医疗保险中包含 1% 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户口
险种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元)
1437 1911 1911 1911 1911
单位缴费 比例(%)
12% 2.5% 2% 0.6% 0.6%
个人缴费 比例(%)
8%Βιβλιοθήκη 合计 比例(%)20% 2.5%
28% 9.5% 3% 0.6% 0.6%
金额(元)
287.4 143.33 38.22 11.47 11.47
金额(元)
114.96 38.22 19.11
金额(元)
402.36 181.55 57.33 11.47 11.47
执行时间
城 镇 户 口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2014 年 1 月起
其他险种(医疗、生育、大病、工伤、失业)均不变动
成都市 2014 年社保缴费比例表及最低缴费标准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分工的通知-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分工的通知-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分工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分工的通知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局领导分工情况通知如下:党组书记、局长周万生:主持局全面工作;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建: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药品市场监管处、科技与宣传处,联系高新区食药分局(筹)、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食药分局(筹)、双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华: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联系新都局、郫县局、蒲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白晓松:协助局长分管食品生产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联系金牛局、金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汤毅:协助局长分管综合协调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流通监管处、政策法规处,联系成华局、龙泉驿局、邛崃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曹秦蓉:协助局长分管人事处、行政审批处、化妆品监管处和机关党建工作,联系锦江局、都江堰局;党组成员、稽查总队总队长王亚滨:协助局长分管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联系青羊局、崇州局;党组成员、食品安全总监蒲旭峰:协助局长分管食品风险监测处、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联系青白江局、大邑局;党组成员、药品安全总监何晓:协助局长分管应急管理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联系温江局、彭州局;巡视员王肃:协助局长分管药品注册和安全监管处、规划财务处,联系武侯局、新津局。

局领导实行职位代理制度。

陈建与白晓松互为代理,汤毅与曹秦蓉互为代理,王亚滨与王肃互为代理,蒲旭峰与何晓互为代理。

党组书记、局长周万生同志外出时,由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建同志主持工作;周万生、陈建二同志均外出时,由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陈华同志主持工作。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4年度成都市一、二、三、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2014年度成都市一、二、三、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2014年度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1、医疗费: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天(住院天数)= 元(社保基金)【不低于16元/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433_绵阳市2014年下半年考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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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0.11•【文号】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 1.醋托啡│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Acetylmethadol │├───────────────────────┼────────────────┤│ 4.阿芬太尼│Alfentanil│├───────────────────────┼────────────────┤│ 5.烯丙罗定│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Alphacetylmethadol │├───────────────────────┼────────────────┤│ 7.阿法美罗定│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Alphamethylfentanyl │├───────────────────────┼────────────────┤│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Anileridine │├───────────────────────┼────────────────┤│ 13.苄替啶│Benzethidine │├───────────────────────┼────────────────┤│ 14.苄吗啡│Benzylmorphine │├───────────────────────┼────────────────┤│ 15.倍醋美沙朵│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Betameprodine │├───────────────────────┼────────────────┤│ 19.倍他美沙朵│Betamethadol │├───────────────────────┼────────────────┤│ 20.倍他罗定│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氯尼他秦│Clonitazene │├───────────────────────┼────────────────┤│ 24.古柯叶│Coca Leaf│├───────────────────────┼────────────────┤│ 25.可卡因*│Cocaine│├───────────────────────┼────────────────┤│ 26.可多克辛│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地索吗啡│Desomorphine │├───────────────────────┼────────────────┤│ 29..右吗拉胺│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Diampromide │├───────────────────────┼────────────────┤│ 31.二乙噻丁│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Dihydromorphine │├───────────────────────┼────────────────┤│ 35.地美沙朵│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Dimepheptanol │├───────────────────────┼────────────────┤│ 37.二甲噻丁│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Dioxaphetyl butyrate││││├───────────────────────┼────────────────┤│ 39.地芬诺酯*│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Dipipanone │├───────────────────────┼────────────────┤│ 41.羟蒂巴酚│Drotebanol │├───────────────────────┼────────────────┤│ 42.芽子碱│Ecgonine│├───────────────────────┼────────────────┤│ 43.乙甲噻丁│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Etonitazene │├───────────────────────┼────────────────┤│ 45.埃托啡│Etorphine│├───────────────────────┼────────────────┤│ 46.依托利定│Etoxeridine │├───────────────────────┼────────────────┤│ 47.芬太尼*│Fentanyl│├───────────────────────┼────────────────┤│ 48.呋替啶│Furethidine │├───────────────────────┼────────────────┤│ 49.海洛因│Heroin│├───────────────────────┼────────────────┤│ 50.氢可酮*│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Hydromorphinol │├───────────────────────┼────────────────┤│ 52.氢吗啡酮│Hydromorphone │├───────────────────────┼────────────────┤│ 53.羟哌替啶│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Levomethorphan │├───────────────────────┼────────────────┤│ 57.左吗拉胺│Levomorami de│├───────────────────────┼────────────────┤│ 58.左芬啡烷│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Levorphanol │├───────────────────────┼────────────────┤│ 60.美他佐辛│Metazocine │├───────────────────────┼────────────────┤│ 61.美沙酮*│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Methadone│││intermediate │├───────────────────────┼────────────────┤│ 63.甲地索啡│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Methyldihydromorphine│├───────────────────────┼────────────────┤│ 65. 3-甲基芬太尼│3-methylfentanyl │├───────────────────────┼────────────────┤│ 66. 3-甲基硫代芬太尼│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Moramide 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Morpheridine │├───────────────────────┼────────────────┤│ 70.吗啡*│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d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Morphine-N-oxide│├───────────────────────┼────────────────┤│ 73. 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MPPP│├───────────────────────┼────────────────┤│ 74.麦罗啡│Myrophine│├───────────────────────┼────────────────┤│ 75.尼可吗啡│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Noracymethadol │├───────────────────────┼────────────────┤│ 77.去甲左啡诺│Norlevorphanol │├───────────────────────┼────────────────┤│ 78.去甲美沙酮│Normethadone │├───────────────────────┼────────────────┤│ 79.去甲吗啡│Normorphine │├───────────────────────┼────────────────┤│ 80.诺匹哌酮│Norpipanone │├───────────────────────┼────────────────┤│ 81.阿片*│Opium│├───────────────────────┼────────────────┤│ 82.羟考酮*│Oxycodone│├───────────────────────┼────────────────┤│ 83.羟吗啡酮│Oxymorphone │├───────────────────────┼────────────────┤│ 84.对氟芬太尼│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PEPAP│├───────────────────────┼────────────────┤│ 86.哌替啶*│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哌替啶中间体B│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哌替啶中间体C│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苯吗庚酮│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Phenampromide │├───────────────────────┼────────────────┤│ 92.非那佐辛│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Phenomorphan │├───────────────────────┼────────────────┤│ 94.苯哌利定│Phenoperidine │├───────────────────────┼────────────────┤│ 95.匹米诺定│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Pirit ramide │├───────────────────────┼────────────────┤│ 97.罂粟壳*│Poppy Shell│├───────────────────────┼────────────────┤│ 98.普罗庚嗪│Proheptazine │├───────────────────────┼────────────────┤│ 99.丙哌利定│Properidine │├───────────────────────┼────────────────┤│ 100.消旋甲啡烷│Racemethorphan │├───────────────────────┼────────────────┤│ 101.消旋吗拉胺│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Sufentanil │├───────────────────────┼────────────────┤│ 105.醋氢可酮│Thebacon│├───────────────────────┼────────────────┤│ 106.蒂巴因*│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Tilidine│├───────────────────────┼────────────────┤│ 109.三甲利定│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Bucinnazine │├───────────────────────┼────────────────┤│ 112.可待因*│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右丙氧芬*│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Dihydrocodeine │├───────────────────────┼────────────────┤│ 116.乙基吗啡*│Ethylmorphine │├───────────────────────┼────────────────┤│ 117.尼可待因│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Pholcodine │├───────────────────────┼────────────────┤│ 121.丙吡兰│Propiram│├───────────────────────┼────────────────┤│ 122.阿桔片*│Compound Platycodon Tablets││││├───────────────────────┼────────────────┤│ 123.吗啡阿托品注射液*│Morp hine and Atropine Sulfate│││Injection│└───────────────────────┴────────────────┘注:1.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2.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3. 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第一类┌──────────────────────┬─────────────────┐│1.布苯丙胺│Brolamfetamine(DOB)││││├──────────────────────┼─────────────────┤│2.卡西酮│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DET│├──────────────────────┼─────────────────┤│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2,5-dimethoxyamfetamine(DMA)││││├──────────────────────┼─────────────────┤│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DMHP │├──────────────────────┼─────────────────┤│6.二甲基色胺│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DOET │├──────────────────────┼─────────────────┤│8.乙环利定│Eticyclidine │├──────────────────────┼─────────────────┤│9.乙色胺│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Lysergide│├──────────────────────┼─────────────────┤│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12.麦司卡林│Mescaline│├──────────────────────┼─────────────────┤│13.甲卡西酮│Methcathinone│├──────────────────────┼─────────────────┤│14.甲米雷司│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MMDA│├──────────────────────┼─────────────────┤│16.乙芬胺│N-ethyl,MDA│├──────────────────────┼─────────────────┤│17.羟芬胺│N-hydroxy, MDA │├──────────────────────┼─────────────────┤│18.六氢大麻酚│Parahexyl│├──────────────────────┼─────────────────┤│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Paramethoxyamfetamine(PMA)││││├──────────────────────┼─────────────────┤│20.赛洛新│Psilocine│├──────────────────────┼─────────────────┤│21.赛洛西宾│Psilocybine│├──────────────────────┼─────────────────┤│22.咯环利定│Rolicyclidine│├──────────────────────┼─────────────────┤│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STP,DOM│├──────────────────────┼─────────────────┤│24.替苯丙胺│Tenamfetamine(MDA)││││├──────────────────────┼─────────────────┤│25.替诺环定│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Tetrahydrocannabinol││变体)││├──────────────────────┼─────────────────┤│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TMA│├──────────────────────┼─────────────────┤│28. 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4-methylthioamfetamine│├──────────────────────┼─────────────────┤│29.苯丙胺│Amfetamine│├──────────────────────┼─────────────────┤│30.安非拉酮│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Amineptine│├──────────────────────┼─────────────────┤│32. 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bromo-2,5-dimethoxyphenethylamine│││(2-CB)│├──────────────────────┼─────────────────┤│33.丁丙诺啡*│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Dexamfetamine│├──────────────────────┼─────────────────┤│35.二甲基安非他明│Dimethylamfetamine │├──────────────────────┼─────────────────┤│36.芬乙茶碱│Fenetylline│├──────────────────────┼─────────────────┤│37.γ-羟丁酸*│γ-hydroxybutyrate (GHB)│├──────────────────────┼─────────────────┤│38.氯胺酮*│Ketamine│├──────────────────────┼─────────────────┤│39.左苯丙胺│Levamfetamine│├──────────────────────┼─────────────────┤│40.左甲苯丙胺│Levomethamfetamine │├──────────────────────┼─────────────────┤│41.马吲哚*│Mazindol│├──────────────────────┼─────────────────┤│42.甲氯喹酮│Mecloqualone │├──────────────────────┼─────────────────┤│43.去氧麻黄碱│Metamfetamine │├──────────────────────┼─────────────────┤│44.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Metamfetamine Racemate││││├──────────────────────┼─────────────────┤│45.甲喹酮│Methaqualone │├──────────────────────┼─────────────────┤│46.哌醋甲酯*│Methylphenidate │├──────────────────────┼─────────────────┤│47.莫达非尼│Modafinil│├──────────────────────┼─────────────────┤│48.苯环利定│Phencyclidine│├──────────────────────┼─────────────────┤│49.芬美曲秦│Phenmetrazine│├──────────────────────┼─────────────────┤│50.司可巴比妥*│Secobarbital │├──────────────────────┼─────────────────┤│51. 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52.三唑仑*│Triazolam│├──────────────────────┼─────────────────┤│53.齐培丙醇│Zipeprol│└──────────────────────┴─────────────────┘第二类┌──────────────────────┬─────────────────┐│54.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55.布他比妥│Butalbital│├──────────────────────┼─────────────────┤│56.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57.咖啡因*│Caffeine│├──────────────────────┼─────────────────┤│58.安钠咖*│Caffeine Sodium Benzoate (CNB)││││├──────────────────────┼─────────────────┤│59.去甲伪麻黄碱*│Ca thine│├──────────────────────┼─────────────────┤│60.环已巴比妥│Cyclobarbital│├──────────────────────┼─────────────────┤│61.地佐辛及其注射剂*│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62.右旋芬氟拉明│Dexfenfluramine│├──────────────────────┼─────────────────┤│63.芬氟拉明*│Fenfluramine│├──────────────────────┼─────────────────┤│64.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65.格鲁米特*│Glutethimide │├──────────────────────┼─────────────────┤│66.呋芬雷司│Furfennorex│├──────────────────────┼─────────────────┤│67.喷他佐辛*│Pentazocine│├──────────────────────┼─────────────────┤│68.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 │├──────────────────────┼─────────────────┤│69.丙己君│Propylhexedrine│├──────────────────────┼─────────────────┤│70.阿洛巴比妥│Allobarbital│├──────────────────────┼─────────────────┤│71.阿普唑仑*│Alprazolam │├──────────────────────┼─────────────────┤│72.阿米雷司│Aminorex│├──────────────────────┼─────────────────┤│73.巴比妥*│Barbital│├──────────────────────┼─────────────────┤│74.苄非他明│Benzfetamine│├──────────────────────┼─────────────────┤│75.溴西泮*│Bromazepam │├──────────────────────┼─────────────────┤│76.溴替唑仑│Brotizolam│├──────────────────────┼─────────────────┤│77.丁巴比妥│Butobarbital│├──────────────────────┼─────────────────┤│78.卡马西泮│Camazepam│├──────────────────────┼─────────────────┤│79.氯氮卓(艹+卓)*│Chlordiazepoxide │├──────────────────────┼─────────────────┤│80.氯巴占│Clobazam│├──────────────────────┼─────────────────┤│81.氯硝西泮*│Clonazepam│├──────────────────────┼─────────────────┤│82.氯拉卓(艹+卓)酸│Clorazepate │├──────────────────────┼─────────────────┤。

成都市环境统计公报(2014年)

成都市环境统计公报(2014年)

成都市环境统计公报(2014年)成都市环境统计公报(2014年)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3年下降2.63%、3.85%、2.51%和5.17%。

全市废水排放总量122369.56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排放量10063.71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112228.30万吨。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84927.64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600.45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71563.54吨,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515.18吨。

废水中氨氮排放量21188.74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772.69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7648.45吨,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12637.63吨。

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55644.91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50753.51吨,城镇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4814.23吨。

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95225.72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45249.29吨,城镇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2071.41吨,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47867.14吨。

全市废气中烟(粉)尘排放量29307.82吨,其中,工业源烟(粉)尘排放量25573.88吨,城镇生活烟尘排放量为651.01吨,机动车烟(粉)尘排放量3041.56吨。

全市一般工业源固体废物产生量451.84万吨,综合利用量441.13万吨,贮存量0.07万吨,处置量10.80万吨,倾倒丢弃量0.0017万吨,全市一般工业源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97.63%。

全市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21.25万吨,综合利用量0.43万吨,贮存量0.29万吨,处置量20.88万吨。

一、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其它废气治理项目11711.废水排放总量(万吨)122369.5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治理项目392.01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0063.71危险废物治理(企业自建设施)项目35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112228.33、“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数(个)33集中式废水排放量77.55“三同时”竣工验收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76744.83 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吨)184927.64“三同时”竣工验收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16400.16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600.45其中:废水治理6659.7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515.18废气脱硫治理220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71563.54废气脱硝治理0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248.47其它废气治理4212.36 3.氨氮排放总量(吨)21188.74固废治理3188.9其中:工业氨氮排放量772.69六、环境管理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12637.63(一)环境监测农业源氨氮排放量7648.45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个)43集中式氨氮排放量129.97其中:国控监测点位数8二、废气及其污染物排放 2.酸雨监测点位数(个)3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吨)55644.91 3.沙尘天气影响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个)0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50753.51 4.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数(个)68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4814.23其中:国控断面(点位)数2集中式二氧化硫排放量77.17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数(个)18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吨)95225.72 6.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点企业数(个)1018其中: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45249.29(二)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2071.41 1.清洁生产审核当年完成企业数(个)162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47867.14其中:强制性审核完成数162集中式氮氧化物排放量37.88 2.应开展监测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数(个)126 3.烟(粉)尘排放总量(吨)29307.82其中:重金属排放达标重点企业数126其中:工业烟(粉)尘排放量25573.88 3.已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个)14生活烟(粉)尘排放量651.01其中: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范围许可证数1机动车烟(粉)尘排放量3041.56(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集中式烟(粉)尘排放量41.37 1.当年审批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万元)36156141.7三、工业固体废物2.当年审批建设项目环保投资总额(万元)390428.9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万吨)451.84 3.当年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数(个)1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万吨)441.13(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7.63 1.当年完成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数(个)779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万吨)0.07其中:一次合格项目数753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万吨)10.8 2.当年完成环保验收项目总投资(万元)5882446.7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万吨)0.0017 3.当年完成工业企业环保验收项目环保投资(万元)49188.9四、工业危险废物(五)信访与法制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万吨)21.25 1.当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件)12.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万吨)0.43 2.当年行政处罚案件数(件)9333.工业危险废物贮存量(万吨)0.29 3.当年承办人大建议数(件)844.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万吨)20.88 4.当年承办政协提案数(件)1615.工业危险废物倾倒丢弃量(万吨)0 5.当年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数(件)0五、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6.当年电话/网络投诉数(件)152261.老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本年竣工总数(个)577.当年电话/网络投诉办结数(件)15226其中:工业废水治理项目228.当年来信总数(件)1319工业废气脱硫治理项目29.当年来访批次/人数(批次/人数)195批次/325人数工业废气脱硝治理项目010.当年来信来访办结数(件)1514其它废气治理项目13(六)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治理项目4 1.生态市、县建设个数(个)20危险废物治理(企业自建设施)项目2 2.农村生态示范建设个数(个)1972.老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万元)21426.713.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数量(个)0其中:工业废水治理项目8339.5(七)环境宣教工业废气脱硫治理项目102651.当年开展的社会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数/人数(次/人)80次/120000人工业废气脱硝治理项目0 2.环境教育基地数(个)7。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第25号)2014年05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2)的备案材料。

接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材料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见附件3)。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备案号编号规则为:X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

其中: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文简称,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中文简称,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二)2014年6月1日前,生产企业已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的,登记信息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备案。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见附件4),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5)的备案材料。

接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见附件6)。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备案号编号规则为:XX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11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4.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14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食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已由国家质检部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现将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4月11日
附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市政府令第154、155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医报[2009] 9号)收悉。

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第一部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个体参保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入院前3日内”是指办理住院手续的前3日。

例如:李某5号办理入院手续,在2号至5号这个期间,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医院发生的门诊阳性特殊检查费(以发票记载时间为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三、《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特殊检查”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X线造影、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伽马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白血病残留病灶检测、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纤维支气管镜检、胃镜、肠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等诊疗设备检查。

四、《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仅指手术项目本身,不包含麻醉、材料、护理、监测等相关费用。

五、《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不间断缴费,是指在2009年1月前,已在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1•【文号】国卫药政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儿童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儿童用药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对于防治儿童疾病、提升儿童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儿童用药适宜品种少、适宜剂型和规格缺乏、药物临床试验基础薄弱、不规范处方行为和不合理用药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亟待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儿童用药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申报审评,促进研发创制(一)建立申报审评专门通道。

针对国外已上市使用但国内缺乏且临床急需的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加快申报审评进度。

(二)建立鼓励研发创新机制。

根据我国儿童疾病防治需求,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鼓励研发的儿童药品目录,并将其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重大创新发展工程,整合优势单位协同创新研发,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企业优先研发生产。

(三)鼓励开展儿童用药临床试验。

加强儿童用药临床试验管理,推动临床试验平台建设和研究团队能力建设,提高受试者参与度。

探索建立新药申请时提供相关儿童临床试验数据及用药信息的制度。

对已上市品种,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及时补充完善儿童临床试验数据。

二、加强政策扶持,保障生产供应(一)对儿童用药价格给予政策扶持,儿童专用剂型可单列代表品,不受成人药品定价水平影响;对儿童适宜剂型,研究规定较为宽松的剂型比价系数。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3]10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4.19
【实施日期】2013.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

成人社发[201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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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下半年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工作安排的公告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4.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下半年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工作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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