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协助填写加强和改进我驻外经商机构工作调查问卷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厦商务〔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商务〔2017〕280号)、《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商务〔2018〕33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及送件地点(一)申报时间:2018年度资金申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3月22日(工作日),网络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同时起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送件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07B室,办公电话:2855895、2855891,传真:2855894,网络申报技术支持电话:5397711。
二、申报程序(一)网络申报1.网络注册。
登录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注册,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取得账户及密码。
2.在线填报。
企业登录网站后,点击“我要申报”登录,选择资金类别(市商务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和对应的细项进行填报,依序如实完整填写或上传相关表格、文档,选填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填写完整后提交审核,提交后不可修改。
后台审批端通过后即显示打印栏,可打印申报表,连同其余申报材料书面提交。
(二)书面材料审核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商务局(加挂“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投资促进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口岸协调及电子口岸工作职责。
(四)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责。
(五)将会展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旅游局。
(六)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将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八)加强电子商务工作,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九)加强口岸工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商务领域立法工作,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协调商务重大课题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组织协调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调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境外反垄断及知识产权维权等权益保护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经信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行业产品对接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审核和使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工作。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我市商贸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类型、范围及要求:(一)支持的展会类型1.政府主导的展会:包括按工信部、商务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参加政府主导举办的综合性展会。
2.行业专业展会:经过市经信局或市商务局筛选确定的具有知名度较高、效果较好、专业性较强、企业参加意愿较强的展会。
3.行业产品对接会: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举办的地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和协作配套等专场活动。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
化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商务[2015]3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商务〔2015〕327号)
各处室,招商中心: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作方案》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2015年12月25日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发办〔2015〕86号、厦多规办〔20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再提效、再提速。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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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商务〔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厦商务〔2022〕194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2022〕155号),我局制定了《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2.平台消费券配套支持申请表3.餐饮企业平台服务费用补贴申请表厦门市商务局2022年6月17日附件1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一、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2022〕155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申报基本条件1.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4.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6.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三、支持扩大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限额以上汽车、家电销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长9%以上的,对其增量给予千分之六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汽车、家电销售企业指汽车家电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达50%以上的企业。
本奖励资金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2号)基础上叠加。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厦发改综改〔2022〕319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厦发改综改〔2022〕31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详见附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22〕343号,详见附件3)等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区各单位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各区各单位自行制定的与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不相符合的,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调整的要坚决调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跟国家公布清单有不同的举措,应按程序申请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
对已经纳入地方性许可措施的,各区各单位应及时制定地方细化措施,并加强对许可措施实施的监督指导。
二、切实履行行政主体监管责任各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
2022年厦门市生活服务业调查工作通知
2022年厦门市生活服务业调查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22年厦门市生活服务业调查工作通知尊敬的企业负责人:您好!根据商务部《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工作要求,厦门市商务局将组织开展厦门市生活服务业调查,为调整优化生活服务业典型企业样本,进一步完善行业年度数据测算工作,了解我市生活服务业发展实效,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更好地服务厦门市居民生活服务业企业经营,促进产业发展提供数据参考。
本次调查将于2022年7月-8月期间通过入户、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
请贵企业予以积极配合、参与调查。
线上上报方式如下:(一)填报表样本次调查各相关单位需根据其所属行业类型分别选择对应行业的厦门市生活服务业统计报表及问卷填报,需填报2021年度、2020年度相关数据,即数据统计时期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统计时点为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报送时间2022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三)填报方式请登录以下网址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完成生活服务业企业经营状况调查问卷的上报,请相关单位根据所属行业完成相应行业报表及问卷填写。
填报二维码:(填报网址:https:///next/answer/answerSurvey?U=1000004032150403336)对在调查中所知悉的贵企业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保密,相关数据将严格限于厦门市生活服务业的目的,不作为其他用途。
衷心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祝贵企业在新的一年取得良好业绩!联系人:黄林雄185****2380监督联系电话:************厦门市商务局2022年7月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对外结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对外结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厦政外综〔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对外结好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门市外事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对外结好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对外结好管理的实施细则2.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流程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和XX国XX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英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与XX国XX市建立友好交流城市关系协议书(中、英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与XX国XX市开展友好交流意向书(备忘录)(中、英文)6.厦门市各单位与国外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相关事项说明7.厦门市各单位与国外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申请表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7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对外结好管理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市对外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于2014年4月23日制订本细则。
一、厦门市同国外城市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
我市同国外城市缔结国际友好城市(即简称“国际友城”)关系工作由市外办归口管理。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就与国外城市结好事宜擅自对外表态。
(一)市级友城结好需经由市外办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并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批。
相关协议书由市领导与外方相应级别人员在厦门或外方所在城市签署,协议书文本及相关图像资料由市外办保存。
(二)我市下辖各行政区与国外城市或行政区缔结区级友城关系,区政府将结好意向函报市外办后,由市外办报分管市领导,并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批。
厦门市民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民[2011]10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发布日期】2011.07.07【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民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1〕105号)各异地商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仅限福建省内,下同)同一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推动厦门市与国内各省、市、县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厦门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和执法督导。
第五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异地商会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
第七条异地商会业务范围是:发挥企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再次强调服务外包企业数据填报时间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再次强调服务外包企业数据填报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再次强调服务外包企业数据填报时间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我市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动态掌握服务外包的发展情况,现将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予以转发,统计调查制度中明确了以下报送要求:1.初次申报合同时报送“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此后每年1月31日前更新该报表。
2.每月月末报送当月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
3.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的“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情况登记表”。
4.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服务外包国际认证情况登记表”。
5.经国务院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每年汇总一次本示范城市内企业和培训机构人员培训、企业相关认证情况,并于每年1月10日前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上报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人员培训情况明细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情况明细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认证情况明细表”。
此外,统计调查制度还明确:我国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外包服务视为离岸服务外包;我国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外包服务视为在岸服务外包;我国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拥有50%以上的股权)为境外企业提供外包服务且未向我国境内企业转包的,视为境外服务外包。
请各服务外包企业认真学习,按照文件要求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按月及时填报数据,特别注意在每月月末及时报送当月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
特此通知。
附件(略):1.《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2.《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厦门市商务局2019年3月28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生活服务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生活服务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厦商务〔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生活服务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商务〔2022〕87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生活服务业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商务工作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餐饮、家政、人像摄影、美容美发、沐浴、洗染、家电维修等生活服务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壮大经营主体。
继续实施生活服务业扶持政策,促进生活服务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鼓励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品牌经营和创建闽菜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餐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根据营业额增量给予奖励。
培育壮大家政服务、婚庆服务等居民服务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给予奖励;支持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家政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按企业支出保费相应比例予以补助;落实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每年免费为家政领跑企业从业人员提供一次体检。
支持行业协会或本地主流媒体组织举办各类符合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
二、紧盯疫情防控。
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和松劲心态,压实“四方”责任,从严从紧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认真落实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各项公告、通告和《厦门市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
遵循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按照所在区政府分工要求,指导督促辖区生活服务业经营主体落实包括从业人员按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等在内的疫情防控措施。
三、确保安全生产。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跨境电商(亚马逊全球开店)网络问卷调查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跨境电商(亚马逊全球开店)
网络问卷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7.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跨境电商(亚马逊全球开店)网络问
卷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拓展业务,厦门市商务局拟与亚马逊“全球开店”联合举办“推进厦门跨境电商发展”专题活动。
为了加强活动的针对性,现就厦门跨境电商企业感兴趣的内容进行问卷调查,我局将根据问卷调查结果,邀请亚马逊“全球开店”组织相关讲座内容等专项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有关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填写问卷,并于4月21日前将填写好的问卷调查表发送到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人:刘晖联系电话:2855851
邮箱:*************.cn
附件:厦门市跨境电商(亚马逊全球开店)问卷调查表(略)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4月12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为确保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完成设立及增资备案手续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能继续享受国家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7]367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30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并适用备案程序设立或增资的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相关备案申报表时,应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企业提交后由所在区备案机构将有关备案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市商务局比对,收到反馈结果后,可以向所在区备案机构领取“备注”栏中含有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二、自2016年10月8日至《通知》印发期间,适用备案程序已设立或增资的企业,对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尚未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的外资企业,请登录“系统”,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中“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一项,进行变更备案手续。
各区(开发区)备案机构对辖区内相关外资企业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初步比对后推送给市商务局,并于2017年10月23日前将区级《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报送市商务局。
我局对各区(开发区)备案机构推送的信息完成比对后,企业在“系统”中查询到备案通过信息后,可向所在区备案机构领取“备注”栏中含有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厦府办〔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强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提升货物运抵监管场所服务水平。
建立申报提醒功能模块,通过微信公众号、邮件等工具第一时间向报关企业推送出口货物运抵信息,减少因人工查询造成的报关等待时间。
(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厦门海关、自贸区电子口岸公司、翔业集团、厦门航空等;完成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主动推送货物过磅数据给报关企业。
在出口货物运抵场站后,及时将货物过磅数据与报关企业共享,提高报关企业作业效率。
(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自贸区电子口岸公司、翔业集团、厦门航空等;完成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引导报关企业当天完成货物申报。
对下午尤其是傍晚进仓的货物,支持报关企业安排专人值班,尽量做到出口运抵货物不隔夜申报。
(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报关协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全面推广“提前报关”模式。
加大力度做好“提前报关”模式的解读和宣传,尤其是面向进出口企业,打消企业使用政策的顾虑。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员工落户及购房政策等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员工落户及购房政策等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厦商务〔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员工落户及购房政策等事宜的通知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111号)(以下简称“外资措施”),现就外资措施第九条“鼓励企业人才”中关于企业员工落户及购房政策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员工落户(一)经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研究,现确定办法如下:1.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外资企业条件并汇总拟落户员工名单。
依据《外资措施》相关规定,对于2018-2022年,我市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商务部门汇总相关企业名单及企业拟落户员工名单报送市公安部门和和市人社局。
2.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企业员工社保缴费及就业登记情况。
经商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该企业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审核企业员工社保缴费及就业登记情况,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结果网上推送给公安部门。
3.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员工落户手续。
经以上两个环节审核通过的企业,由该企业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通过后由员工个人向派出所办理落户。
有关办法详见《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企业员工落户申报指南》(见附件1)。
请各单位参照执行,认真做好审核和咨询答复工作,并做好对相关企业的告知宣传。
(二)请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年度、企业名称、区属)和汇总拟申请落户员工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于每年8月20日前通过金宏网上报市商务局(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市公安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厦商务〔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通知厦商务〔2016〕57号各有关单位、企业: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业〔2011〕62号)要求,拟对我市2014年-2015年未组织验收的商贸流通服务业补贴项目进行验收。
为做好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2014年-2015年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己竣工未验收补贴项目。
二、验收时间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依企业申请而验收。
三、验收方式由商务局专家库随机抽取五名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实地验收。
四、验收内容项目符合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能够加快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转型,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商贸企业竞争力。
根据资金扶持相关方向要求,拟定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项目验收表,以企业必备条件、项目必备条件、实施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为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五、验收方式和程序由企业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市商务局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对试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验收程序为:审查验收申请材料;听取企业项目建设汇报;对项目按照“验收表”要求对项目内容验收;验收小组就验收情况与企业交换意见;验收小组填写验收表,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名。
六、企业提交验收材料(一)验收申请报告(内容为项目建设、完成投资、成效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三)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项目验收自评表(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统计部门出具的2014及2015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证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4及2015年度完税证明;(六)专业市场、商贸中心、连锁企业运营情况表;(七)项目投资账目明细表,投资的交易凭证复印件,包括设备采购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转账凭证,发票(以合同为单位,每份合同后附相应转账凭证及发票);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项目贷款及付息明细表,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八)商品交易市场、商贸中心、连锁经营仓储项目提供项目用地红线图或租赁合同;(九)项目申报时提供的专项资金承诺书。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举办外贸企业风险管控专题宣讲会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举办外贸企业风险管控专题宣讲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7.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举办外贸企业风险管控专题宣讲会的通知各有关企业:
我局与市国税局、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定于7月5日上午联合举办外贸企业风险管控专题宣讲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7月5日上午9点
二、会议地点:厦门宾馆8号楼2楼紫晶厅
三、会议议程:1、市国税局作有关“如何发现并防范出口退税风险点”专题宣讲2、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作有关“厦门地区上半年贸易风险和典型案例分析”专题宣讲
欢迎外贸企业积极报名并派公司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参加。
报名方式:请填写附件中的参会回执并在7月4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谢鑫,电话************)
附件:外贸企业专题宣讲会参会报名回执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外贸企业风险管控专题宣讲会参会回执。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厦商务〔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厦商务〔2016〕14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审改办《关于调整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厦审改办【2016】23号)的要求,我局对应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具体如下:一、转入权力清单事项共7项(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的“审核转报类”事项,转入权力清单的其他行政权力):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许可初审”;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初审”;3、“境外投资核准初审”;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敏感物项出口);5、“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6、“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初审(商务部签发);7、“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初审”。
二、转为日常管理事项共3项(原公共服务事项转为日常管理,保留在责任清单之内):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3、“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备案登记”。
责任清单对应的上述事项也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责任清单和日常管理事项目录进行公布。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特此通知。
附件(略):1.厦门市商务局权力清单2.厦门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3.厦门市商务局责任清单4.厦门市商务局日常管理事项目录厦门市商务局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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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协助填写加强和改进我驻外经商机构工作
调查问卷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20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协助填写加强和改进我驻外经商机构工作调查问卷的通知
根据商办厅【2014】738号函,为了解我国驻外经商机构有关工作情况,征求各方面对加强和改进驻外经商机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查问卷附后,请各相关企业积极填写,并于 2014年 11月 24日前将调查问卷发送至邮箱:xmswjwjdc@。
厦门市商务局
2014年11月20日附件
调查问卷(C卷问卷调查对象--国内相关单位)
填表说明:此调查问卷(C卷)调查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