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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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法历史

中国侵权法历史

日期:•侵权法起源与发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演变目•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历程•中国侵权法对国际社会影响录侵权法起源与发展01CATALOGUE侵权法制度确立秦汉时期,侵权法制度逐渐确立,如《秦律》中的“贼伤人”及“盗罪”等规定,确立了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的责任。

侵权法萌芽在夏、商、西周时期,已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如《尚书·禹贡》中的“金作赎刑”,对侵犯财产权进行赔偿。

侵权法发展唐宋元明清时期,侵权法不断发展,内容更加丰富,如唐律中的“保辜”制度、宋代的“保甲”制度等,对侵权行为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和规定。

古代侵权法概述清末至民国时期,开始编纂民法典,将侵权法纳入其中,如《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等。

民法典编纂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对中国侵权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如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逐渐被引入中国侵权法体系。

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近代中国法律体系发生巨大变革,从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渐向现代法律体系转型,侵权法也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

法律体系变革近代侵权法变革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侵权法体系的建立。

侵权责任法颁布现代侵权法体系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现代侵权法体系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类型,如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侵权责任类型现代侵权法体系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现代侵权法体系建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02CATALOGUE指侵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过错原则定义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错原则适用在于保护行为自由,防止责任扩大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过错原则的意义过错原则及适用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上)方法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上)方法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上)On the Hundred Year History of Tort Law of China and Develo-pment inthe 21st Century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特殊侵权tort law、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pecial tort内容提要: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经历了至清代末期的古代侵权行为法、近代法时期的近代侵权行为法、20世纪后50年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三个历史阶段;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上将更加完善,体系上完整、统一,理论内容上完整、精密。

Tort Law of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periods,which are a-ncient Tort Law in the later Qing Dynasty,modern Tort law and modern Tort Law in the late fifty years.Tort Law of the 21st century will be more intact and complete no matter in legisla-tion,system or theory of law.20世纪,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大变动、大变革的伟大时期。

在这100年中,中国的历史从封建社会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继而又实现了走向社会主义的重大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

在立法上,中国完成了从古代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到近代法时期以及到现代法时期的两次巨大转变,并正在向全面现代化发展。

在人类刚告别20世纪进入21世纪这样的历史时刻,全面研究20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100年历史,并对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进行展望,对于全面发展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及其侵权行为法学,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程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程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程作者:李佳来源:《世纪桥》2014年第08期摘要: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古代侵权行为法(二十世纪前10年),近代侵权行为法(二十世纪中期的40年),现代侵权行为法(二十世纪后50年)。

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二十一世纪的侵权行为法更加完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

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史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发展;意义百年中国,在制度上,完成了封建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变革,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度上有了伟大的革新。

在立法上,中国也完成了向现代法系的蜕变,即从古代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到近代法时期再到现代法时期的两次转变,并向现代化发展。

本文将浅述中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其重要意义。

一、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一)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概述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留下的法律,构建了丰富,灿烂的法学文化,彰显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也成为人类历史无价的瑰宝。

通过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内容丰富,内涵深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部分。

且与西方的侵权行为法完全不同,拥有自己的结构和内容,自成一家。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唐以前,以秦代的侵权行为法作为标志,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体系在这一时期已经建立起来了。

第二阶段,是唐代的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确立。

《唐律》中所包括的侵权行为法规范,是当时最先进、最科学的法律,达到了世界领先的水平。

第三阶段,是宋代至清代,这一阶段的古代侵权行为法建设向着日益完善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经验与启示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清代的侵权行为法是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精华的集中体现,并有以下特点:第一,虽诸法合体但自身体系完整。

第二,各项责任制度周到而严密。

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以补偿损失为主。

第四,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比较严格。

在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制度上,损益相抵,相当因果关系及确认对间接损失的赔偿等原则、规定,都是极具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先进意义。

我国侵权冲突法的演进及其最新发展

我国侵权冲突法的演进及其最新发展

作者: 王晓勇[1,2];邹国勇[3]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法学院;[2]郑州大学法学院;[3]武汉大学WTO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出版物刊名: 江西社会科学
页码: 179-184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期
主题词: 侵权冲突法;《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摘要: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

《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

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也日趋完善,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历程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源远流长,自古以来便有相关规范。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相对滞后,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力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了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标志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新发展时期。

二、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演进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也不断演进。

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即在对方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或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近年来,侵权责任法理论逐渐丰富,引入了严格责任、相对责任等新概念,更加注重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实践应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实践逐渐得到完善和强化。

法院在侵权案件中积极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赔偿。

同时,相关部门加强侵权责任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企业和个人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维权意识,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面临的挑战和改进方向尽管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判断仍有争议,需要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其次,一些地方的执法力度和规范程度仍然不足,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最后,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和应用水平,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法治建设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承担着这一重要职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相信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将更加健全和完善,为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虽然中国侵权法发展迅速,但现行侵权法仍 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研究展望
加强历史资料整理和挖掘
加强对历史资料特别是档案资料的整理和挖掘, 是研究中国侵权法历史的基础工作。
关注法律文化传承与发展
中国侵权法历史悠久,法律文化传承与发展是研 究的重要方向。
深入研究具体法律制度
针对具体法律制度如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 事故等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侵权法的 法律体系。
侵权法的改进建议
要点一
完善侵权法的规定
建议立法机关对侵权法进行修订和完 善,明确侵权行为的定义、责任主体 、赔偿标准等,增强其可操作性。
要点二
加强侵权责任与刑事 责任的衔接
建议在法律修订中,加强侵权责任与 刑事责任的衔接,完善对侵权行为的 法律制裁。
要点三
制定明确的侵权损害 赔偿标准
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明确的侵权损害赔 偿标准,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 依据,以便实践中操作。
关注现实问题与法律改革
在研究过程中关注现实问题与法律改革,为完善 中国侵权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THANKS
代表人物
中国侵权法历史上涌现出许多代表人物,如著名法学家梁慧 星、王轶等,他们的研究成果对中国侵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影响。
侵权法研究趋势
趋势一
深入研究侵权法的理论体系和 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侵权法
的内涵与外延。
趋势二
关注侵权法的实践问题,结合 案例研究解决现实中的侵权纠
纷。
趋势三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侵权法 的研究交流,推动侵权法的比
较研究和国际合作。
02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
搜集和阅读关于中国侵权法历 史的各种文献资料,包括法律 文书、史书、学术论文等,进

论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地位

论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地位

论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历 史 地 位
杨 金 锟
( 北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 南 郑 州 ,50 1 华 河 4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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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行 为 法 是 民法 典 不 可 或 缺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对市 民社 会 的生 活 有 着 基 础 的 调整 和 保 护 作 其 用 。无论 大陆 法 系还 是 英 美 法 系 , 权行 为法 都 有 侵 突 出的表 现 。进入 近 代 , 会 生 活 的 急剧 变 化 使 得 社 侵权 法迅 速发 展 和壮 大 , 适 用 于 社 会 生 活 的方 方 并 面面 , 活 于 其 中 的 “ ”已 无 法 离 开 侵 权 法 的 生 人
第2 5卷 第 2期
2 0 年 4月 09










( 科 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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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o r i a I siu e o ae n e v n v a d Hv r e e ti o r S ca c e c o r a fNo t Ch n n t t fW t rCo s ra c n d o l crc P we ( o i lS in e h t

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

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

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一、对现有侵权法的功能的分析与历史回顾综观侵权法的发展历史,无论在古代罗马还是在古代中国,最初对侵权纠纷都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逐渐发展到民事规制和刑事制裁并用,可以说罗马法对私犯(侵权)行为的制裁经历了私人报复——协议赎罪金——(罚金和赔偿)混合诉——损害赔偿诉这样一个发展阶段[1]。

侵权行为法发展到近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这两大原则的确立,侵权行为法在制度设计上渐趋理性,更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

到了现代,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人们之间交往的日趋频繁,一些新的侵权形式随之出现。

尤其是在人身侵权领域,人们对人身权利的保障出现了更多更高的诉求。

这就要求侵权行为法对此作出积极的反应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对此,有学者在总结了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后对侵权法的功能作出了阐述,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

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使侵害人对受害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赔偿应该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2]。

但也有学者认为,侵权法除了具有补偿功能外,还具有保护和创造权利、维护行为自由、制裁与教育、预防与遏制等多项功能[3],亦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法主要具有惩罚、预防与补偿三个主要目的[4]。

综合诸位学者的观点,我国理论界主要确认了侵权行为法具有补偿、惩罚、遏制、制裁、预防、教育、保护权利、损失分配等功能。

笔者在这里简要对上述功能作一一分析。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任何社会的法,都有这几种作用。

”[5]侵权行为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应具有教育、预防、保护权利等功能,似乎并不需要再将其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一一列举。

至于有的学者指出的侵权行为法具有惩罚和制裁等功能,笔者也认为值得商榷。

结合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早期的侵权法确实有通过对侵权行为人实施以人身处罚或罚金以实现侵权法的震慑效用。

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

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

一、重构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总体思路在制定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的过程中,研究侵权行为法的专家学者都重新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新的思考。

我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我觉得,最好的形式和结构,就是可以用五编的结构来表述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体系,这就是把完整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讲的侵权行为法概述,研究的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性东西;第二部分是“侵权责任构成”,研究责任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第三部分是“侵权行为类型”,研究的是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第四部分研究“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是侵权责任在不同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分配和承担的具体形态;第五部分“损害赔偿”,研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我提出这个体系的思路,主要是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立法的一般化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类似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那种的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主要是将英美法的侵权行为法体系融入到我国的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当中。

这也是与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变》的基本思路相一致。

国内学者都认为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吸收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优势,使我国的侵权行为法既有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规定传统,又有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规定。

这是当今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潮流,例如《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草案)》,就是采用的这样的形式编制的。

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采用的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在侵权行为法中都有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具体做法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德法模式,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再规定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全部侵权行为。

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和《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草案)》,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的就是全部侵权行为,然后再具体规定侵权行为的各种具体类型。

侵权行为法读书报告

侵权行为法读书报告

《侵权行为法》读书报告如果将法律当做人的身体各个部分,那么广义上的判例则可以看做是其筋骨,而不同学者观点可以认为是其神经,各种理论学说以及司法实务相互结合,共同促进法律的生长。

关于侵权行为法研究较为有代表性的当属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的《侵权行为法》,其关于侵权行为之研究,在该书中详尽透彻,笔者通过对文章阅读后,提出报告如下:《侵权行为法》一书为王泽鉴先生所著述,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其中主要包含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文章习作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通过比较法方式对比侵权行为,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研究意义、类型以及侵权行为的抛弃;第四章是对台湾民法典184条的结构剖析内容,第五章则是从过失或者故意角度,对侵害他人权利问题作出分析,第六章是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

文章通过提问的方式编写,本书伊始,王泽鉴先生提出一文,“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等,通过对这些问题作出解释后,先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疑问,也即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问题。

台湾最高法院曾经将侵权行为罚则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从而具体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最近几年来,对于台湾民法典184条的肯定包含有三个类型的侵权行为,首先是通过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作出侵犯的,第二则是通过故意的方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他人损害的,最后则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的。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法则过于笼统抽象,无法具体确定其法律使用能力,从而造成主观误判,最终难以检验其最后的论证过程,形成我国侵权行为法律研究的停滞不前。

台湾最高法院肯定民法的184条四三个相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同时也确定了其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对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法成熟和规范等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一、引言中国侵权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分支,其历史源远流长,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不断演变和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中国侵权法的历史脉络,深入探讨其演变规律,并对当前侵权法的研究和实践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的法律改革和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侵权法的历史演变1. 古代侵权法的萌芽中国侵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那时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的“侵权”概念,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已经存在。

例如,在《周礼》中就有关于“侵夺”、“损害”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这些规定虽然简单,但已经为侵权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 近代侵权法的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近代中国开始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侵权法体系。

清末民初时期,随着西方法律的引入和融合,中国的侵权法开始呈现出近代化的特点。

例如,1900年的《大清民事诉讼律》首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为后来的法律改革奠定了基础。

3. 现代侵权法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侵权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侵权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侵权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该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等内容,为处理侵权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中国侵权法的研究现状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学术研究的深入,中国侵权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侵权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形态、损害赔偿等方面。

同时,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中国侵权法的研究也逐渐与国际接轨,借鉴和吸收了许多国外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

四、对中国侵权法历史的反思1. 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中国侵权法的历史演变表明,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继承古代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我们应该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推动中国侵权法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侵权责任法发展回顾

侵权责任法发展回顾

一、侵权法发展回顾九十年代侵权法的发展上世纪的90年代左右,是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体现出改革开放初期的时代特点。

在此期间,法学学术界有很多大讨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法制还是法治的区分,普世价值与本土资源等。

其中,是民法学说还是经济法学说更符合国情,成为当时争论的热点问题。

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兴的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并引发民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的激烈论战,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法通则》的通过,成为法治实践的最初起点。

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我国侵权法也从无到有,从初创到基本成熟,初步完成了其现代化历程。

侵权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法,80年代初,一些学者开始将西方侵权法的理论翻译到中国来,对于中国侵权法学研究起了非常重要的启蒙作用。

梁慧星先生最早介绍了侵权法的历史、两大法系侵权法发展概况以及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四个特征,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启蒙意义的主张,如国家机关的侵害赔偿责任、公平原则等。

推动了我国侵权法立法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影响了《民法通则》的立法。

此后众多的侵权法学者如米健、王卫国、杨立新、韩海东、关今华、庄仲希、王利明、张新宝等,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的侵权法论文和专著,内容涉及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权保护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研究和学术活动,大大提升了侵权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对于我国侵权法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丛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对于大陆侵权法研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推动侵权法学研究真正走向学术化、专业化、深层化,影响深远。

侵权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指导了司法实践,特别是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形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同时唤醒了普通百姓的权利意识,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立法方面,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第6章“民事责任”,不仅打破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的观念,建立了更为丰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且建立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为例外的归责事由体系,初步形成了我国现代侵权法的基本框架,使侵权法单独立法有了较好的成文法基础,为今后有更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侵权法的体系化展开与类型化研究——杨立新教授侵权法思想研究

侵权法的体系化展开与类型化研究——杨立新教授侵权法思想研究
初变法 ” “ 和 侵权法 现代 化 ” 三个 阶段 进行 了历史 回 溯, 总结 比较 法对 我 国侵 权 法 的影 响和 我 国司法 实

杨立 新教授 的而实用 。在 专
收稿 日期 :OO一 6—1 2L 0 6
作者简介 : 王竹 (9 1 18 ~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 0年第 5期( 总第 12期 ) 2
侵权法的体 系化 展开 与类型化研究
— —
杨立新教授侵权法思想研 究
王 竹
(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06 ) 104 摘 要: 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 也是 中国" 3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 -
范 式
第二 , 注重理论 、 法与 司法 三者 的协调 。杨 立 立
新教授 长期 从事 司法 实 务 工 作 , 与 制定 了最 高 人 参 民法 院大量 民事 司法解 释和批 复 、 复 , 出了我 国 答 提 的侵权 法 司法解 释 , 最 高 法 院依 据法 律 赋 予 它 的 是
权 力 , 侵权 法 的适 用所 作 的司法解 释 的定位 , 对 并认
学博士。
)男 , , 四川成都人 ,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中国人 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侵权 法研究所副所长 , 法
① 杨立新 :关 于处理 民事损害赔 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载《 《 , 法学研究} 9 1 1 8 年第 6 。 期
② ③ ④ 杨立新 、 韩海东 :侵权损害赔偿》 吉林人 民出版社 18 《 , 9 8年版。 杨立新 :侵权法论》, 《 吉林人 民出版社 19 9 8年版 。 杨立新 :侵权法论》 第三版 ) 人民法 院出版社 2 0 《 ( , 0 5年版 。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我国在侵权责任的认定、承担等方面有了更为完备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保护也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这部法律引起了法学界,特别是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迅速成为目前的研究重点之一。

由于当代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强调法律本土资源的作用和价值,因而对中国侵权法史的研究的意义变的更为突出。

近二十年来,随着法律史学的不断发展,侵权法史作为民商法史的一个部门法,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而本文就将对其中论文类的研究成果做一简单的总结。

一、中国侵权法史论文类研究总述在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中,特别是民商法史等领域的研究中,一直存在着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如何将现代的法律体系与传统的法律内容相结合。

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一门法学之下的次级学科,是在西风东渐之后产生的,中国传统学术中并无相应的学科存在,因而存在着研究方法、研究术语等等方面的隔阂。

另外,从研究对象上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与西方的法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套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虽然为传统的作为史学的次级学科的法律史学带来了新生,但是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在走向世界的同时,也削弱了民族文化的传统与特性。

同时,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时间跨度极长,社会发展情况不论是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十分复杂,可供研究的资料或残缺稀少,或浩如烟海,且多数都存在着一定的语言障碍,这些问题都为研究增加了难度。

可喜的是,在近二十年的侵权法史的论文类研究成果中,处处可以看到学者们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尝试与努力。

这主要表现在对中国古代文献的深入解读和研究对象的细化方面。

经过众多学者的不懈努力,中国侵权法史的研究已经渐成体系,并形成了具有中国法史学研究特色的一套初步的研究方法。

即在现代西方的侵权行为法体系结构之下,发挥中国传统史学分析解读史料这一研究特长,通过对史料内容的现代解读描述中国古代侵权法的面貌,并说明其现代意义。

(上)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

(上)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上)On the Hundred Year History of Tort Law of China and Develo-pment in the 21st Century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特殊侵权tort law、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pecial tort内容提要: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经历了至清代末期的古代侵权行为法、近代法时期的近代侵权行为法、20世纪后50年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三个历史阶段;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上将更加完善,体系上完整、统一,理论内容上完整、精密。

Tort Law of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periods,which are a-ncient Tort Law in the later Qing Dynasty,modern Tort law and modern Tort Law in the late fifty years.Tort Law of the 21st century will be more intact and complete no matter in legisla-tion,system or theory of law.20世纪,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大变动、大变革的伟大时期。

在这100年中,中国的历史从封建社会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继而又实现了走向社会主义的重大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

在立法上,中国完成了从古代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到近代法时期以及到现代法时期的两次巨大转变,并正在向全面现代化发展。

在人类刚告别20世纪进入21世纪这样的历史时刻,全面研究20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100年历史,并对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进行展望,对于全面发展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及其侵权行为法学,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立法现状和发展

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立法现状和发展

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立法现状和发展(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赵琳娜)(学号:1999031238)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侵权法是否发达,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文试图从阐述传统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适用出发,研究当代侵权行为立法的现状,探讨未来我国涉外侵权的重构体系,以说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体系过程中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侵权行为准据法立法现状重构体系教师点评:本文从讨论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出发,分析了当代有关国家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现状,探讨了未来我国涉外侵权的重构体系。

全文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历史和现状较为了解,立论正确。

论述清楚,资料较为丰富,表明作者对此问题有一定的研究,有较好的法学基础和一定的研究能力。

本文应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

(点评教师:董立坤,教授)十九世纪中叶以前,侵权行为准据法很少受国际私法学者重视。

但自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现代科学技术广泛用于商品生产、交通运输、新闻出版等行业,国际产品责任案件与日俱增,涉外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国际诽谤案件屡见不鲜,跨国界的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这都使传统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理论显得软弱无力,无法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些国际侵权的讼争。

为此,沉寂数百年的侵权行为准据法问题成为国际私法热门话题。

正如英国的莫里斯所言:二十世纪将成为侵权行为准据法时代。

一、传统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适用(一)侵权行为地法主义侵权行为(torts)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概念由来已久。

早在罗马法中,侵权行为被称作“私犯”。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法学阶梯》把侵权行为分为窃盗、强盗、财产权的侵害、属人权的侵害。

13世纪意大利人巴托鲁斯在创立“法则区别说”时,提出侵权行为适用场合支配行为的原则。

1这一原则主要基于领土观念,认为一人在某地有所行为时应推定其愿意接受该地法律的管辖;同时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债的关系既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则侵权行为亦应适用此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应用解读——评《侵权责任法(第二版)》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应用解读——评《侵权责任法(第二版)》
综合来说,本书是《民法典〉出台后最新的、最全面的民事领域侵权责任法专项论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践 性,可作为高校法学专业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材使用,也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学者阅读和学习,也适合作为普法类读 物使用。
158 科学决策 2021.06
一种有陌生人闯入家中会造成侵害的风险,同时王某也未在家附近提示屋内有凶犬,也在事实上造成了在无人看管的 情况下凶犬咬伤张某的结果,因此从事实角度进行评价,王某对张某确实有侵权责任,其侵犯了张某身体的健康权和 完满权,应当构成侵权责任。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王某对张某的侵权责任和张某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并不冲突,两者 分别评价。因此各种性质的行为均可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与行为性质无关,而是看其是否侵犯了当事人 的法益,即客体要件的成立。(3)最后侵权责任的纠纷核心较为鲜明,准确来说并非侵权责任的纠纷核心,而是绝 大多数的民事纠纷的核心均较为鲜明。侵权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责任的归责、赔偿的时间、赔偿 的方式等。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行为发生关系,因赔偿责任而发生纠纷,法律实务解决侵权责任的本质是 解决双方在赔偿责任上的分歧,这也是绝大多数民事权利纠纷的核心所在。
以上就是作者在本书中列出的关于侵权责任法理学研究、学理研究和实证研究的主体内容,作者从侵权责任的概 念入手,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了侵权责任的特征和特点,探讨了侵权责任事实认定、法律认定的特点和要点, 最后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总结了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思路。总的来说,本书是作者以其多年研究为基础,以宪法精神、 法理研究、法律思维及实践经验为依据,从宏观角度阐述了侵权责任的概念、要件、纠纷解决机制,言简意赅、案例 具体、逻辑清晰、内容全面,可帮助学生建立起侵权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知识系统,有助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上]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上]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上]王利明主持人:律师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荣幸地请到了王利明教授给我们做一个专题演讲。

王利明教授现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在公检法三个最高司法机关担任特邀咨询员和专家咨询员,并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对于侵权法的研究,全国公认王老师很有成就。

下面请王老师作侵权法的讲座演讲,大家欢迎。

主讲人:各位律师,大家早晨好!今天我将和大家一起讨论有关侵权法问题。

侵权行为法,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予以制裁以及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不是采取一次完成的方式,而是采取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的方式,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在物权法制订之后将要制订侵权行为法。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侵权行为法,是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规则的需要。

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对财产权进行全面与充分的确认,这就迫切地需要有相应的侵权法对财产权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侵权法的重要性我不想多谈,可以这样说,侵权法是保护权利的法,也是保护人权的法,它充分体现了法治的价值。

法治是什么?我个人理解,法治的基本内涵应当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而对于私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要靠侵权法来完成。

所以,侵权法越发达,就表明一个国家的法制越完备。

我们都说,二十一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这个世纪,公民的权利也更容易受到侵害的世纪。

比如说,很多高科技产品以及互联网的发达,都会对个体的隐私权等构成威胁。

这就特别需要完善侵权行为法。

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应走在权利之前,因此,专为救济私权特别是专为救济绝对权而出现的侵权行为法必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侵权行为法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成为一编。

关于民法典侵权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委托我们提出一个专家建议稿,我们已经提交了这样一个建议稿,但对其中的制度设计是否妥当,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

试论侵权行为法

试论侵权行为法

试论侵权行为法不法侵犯他人权利,并致他人以损害的行为,称为侵权行为㊂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侵权行为法㊂我们平常说,侵权行为法渊源于罗马法㊂但是,迄今发现的比罗马法更为古老的法典,例如汉穆拉比法典上就已经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㊂由此看来,成文的侵权行为法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以前㊂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的侵害行为只是引起受害者及其血亲的复仇㊂举行这种复仇乃是受害人及其血亲的权利,它受习惯法的保护㊂按照习惯法,复仇必须公开进行,或者以某种方式使人明白㊂秘密复仇是不允许的㊂有的民族的早期成文法还认可这种私人复仇权利,并用明文规定,复仇者在杀人之后必须将杀人凶器留置死者身上,不得携去㊂我们几乎可以从各个民族的历史上发现这种复仇制度的痕迹㊂私人复仇制度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于是逐渐产生了一种用损害赔偿代替私人复仇的变通办法㊂受害者一方有权自由选择,或者放弃复仇权利而接受赔偿,或者拒绝接受赔偿而坚持实行复仇㊂这种损害赔偿,最初是由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或者他的血族支付若干匹马或若干头牛㊂赔偿数额的多少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任凭当事者双方协商确定㊂最初的损害赔偿,与其说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不如说是对受害人放弃复仇权利的报偿㊂古代成文法时期,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㊂法律规定一些最重要的侵权行为,并规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标准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了因疏忽而致他人田地被水淹没㊁践踏他人庄稼㊁偷砍他人树木以及公牛触伤他人等侵权行为各应赔偿多少粮食或银子㊂罗马帝国公元286年颁布的亚奎利亚法规定了各类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计算标准:杀他人之奴隶或四足家畜者,以该奴隶或家畜最后一年31试论侵权行为法 41 为了中国民法内的最高价格为赔偿标准;毁损各种有体物者,以该物最后30日内之最高价格为赔偿标准㊂早期成文法曾经一度对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还保留同态复仇的痕迹㊂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因过失杀死他人之子者,他的儿子应被处死㊂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折人一肢者,即折其一肢㊂在罗马,直到大判官法,方才确定对人身的伤害也一律实行金钱赔偿制度㊂赔偿金额由法官依据被害人的身份地位㊁伤害之部位及侵权行为发生之场所而计算确定之㊂至查士丁尼帝制定罗马法典时,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依其性质而分为 私犯”和 准私犯”,而相并规定于法典之债务法部分㊂所谓 私犯”,包括:窃盗㊁强盗㊁对产私犯㊁对身私犯㊂所谓 准私犯”,包括:(1)事实审判官加于人之损害;(2)自屋内向外投掷物体对他人之损害;(3)于大路旁堆放或悬挂物体对他人之损害;(4)奴隶对他人之损害;(5)牲畜咬伤他人之损害㊂罗马法之侵权行为责任实行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㊂中世纪欧洲诸国大多沿用罗马法㊂罗马法关于侵权法在法典中的编排位置,关于侵权行为之分类及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等规定,对现代侵权法皆有重大影响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承袭罗马法典之编纂体例,把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规定在财产取得法编的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一章之中㊂这种编排也影响到其他大陆法国家民法典㊂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一节仅有五条,其简略令人吃惊㊂该法典抛弃了罗马法上 私犯”和 准私犯”的名称,而采用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的概念㊂并打破罗马法及其他古老法典对各种侵权行为分别规定的办法,试图制定一个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的原则条文: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其余条文规定了任何人对应由他负责的他人的侵权行为应该负责赔偿的情形,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㊁主人与雇用人对仆人与受雇人㊁教师与工艺师对学生与艺徒等㊂还规定了属于准侵权行为的责任,即动物所有人的责任及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比法国民法典详细得多㊂该法典制定了一个更加概括的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原则条文: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㊁身体㊁健康㊁自由㊁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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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上)On the Hundred Year History of Tort Law of China and Develo-pment inthe 21st Century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特殊侵权tort law、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pecial tort内容提要: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经历了至清代末期的古代侵权行为法、近代法时期的近代侵权行为法、20世纪后50年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三个历史阶段;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上将更加完善,体系上完整、统一,理论内容上完整、精密。

Tort Law of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periods,which are a-ncient Tort Law in the later Qing Dynasty,modern Tort law and modern Tort Law in the late fifty years.Tort Law of the 21st century will be more intact and complete no matter in legisla-tion,system or theory of law.20世纪,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大变动、大变革的伟大时期。

在这100年中,中国的历史从封建社会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继而又实现了走向社会主义的重大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

在立法上,中国完成了从古代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到近代法时期以及到现代法时期的两次巨大转变,并正在向全面现代化发展。

在人类刚告别20世纪进入21世纪这样的历史时刻,全面研究20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100年历史,并对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进行展望,对于全面发展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及其侵权行为法学,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从清代末期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近代法时期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到20世纪后50年的中国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研究出发,对中国侵权行为法在21世纪的发展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清代末期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20世纪前10年(一)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概要情况清代末期,即20世纪最初的十年,中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积淀的精华。

中国古代留有丰富、灿烂的法学文化,其中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留下的法律,是一个无穷无尽的宝藏,标志着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在世界各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历史上,占有令人瞩目的重要地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成为人类共有的宝贵的历史遗产。

在中华法系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内容,在很长的时期内,受到冷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对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研究的热烈景象形成鲜明的对照。

究竟是中国古代的侵权行为法确实十分落后,还是人们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不深入,在长时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应当承认,中国的民法学者对中国古代的民法是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的,但是相对于对古代刑法的研究,就显得还不十分详尽,尤其是对古代封建社会的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更是远远落后。

现在看起来,过去有些人认为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内容贫乏的结论,显然是轻率的。

建国以来,在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中,对于中国古代侵权法的研究,往往是在研究古代民法的时候,对于侵权行为法做一般的介绍,并没有进行深入地研究和阐释。

随着古代法律文献的进一步发掘,近年来有的学者在文章中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作了进一步的揭示和探索。

通过学者的工作,已经使人们看到了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建设的辉煌成就,使中华法系的侵权法律制度的主要情况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通过对中国古代侵权法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与中国古代的刑法一样,也是一个极其丰富的宝藏。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十分丰富,内涵极其深刻,与西方古代侵权行为法完全不同,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和内容。

(二)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轨迹和清代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地位如果将中国古代的全部侵权行为法规范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就会发现,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有着一个固定的格局,是一个相当稳定的体系,这就是中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体系。

据现在掌握的资料看,在自秦至清的中国古代封建制的这一时期当中,中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只是具体内容的变化和细节的变化,其主干和体系没有明显的变化。

如果把唐代的侵权行为法制度作为一个坐标的中心,把它作为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制度,由此上溯至魏晋南北朝、两汉、秦朝,尽管这些朝代法律典籍的绝大多数已经缺佚,但在残存的律文和专家的考证研究中,仍然能够看到这一基本制度的主要方面。

沿着这一坐标向后推衍至宋、元、明、清朝,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经过这些朝代的不断修改加工,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完善,至清朝,已经达到了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建设的最高峰。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下这样的结论,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概括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唐以前,以秦代的侵权行为法作为标志,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体系在这一时期已经建立起来了。

第二阶段,是唐代的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确立。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在当时的世界各国立法当中,独领风骚,成为当时最先进、最科学的法律。

《唐律》中所包括的侵权行为法规范,也达到了这样的水平。

第三阶段,是宋代至清代,这一阶段的古代侵权行为法建设向着日益完善的方向发展。

清代的侵权行为法就是这一制度的顶峰。

综合全部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规范,共有17项基本制度,清代侵权行为法就有其中的15项,概括了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全部精华;而删除的2项基本制度,恰恰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中不合理的,不符合近、现代侵权行为法赔偿原则的“减半赔偿”和“加倍赔偿”这两项制度。

(注:减半赔偿和加倍赔偿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两种制度,称之为“偿减价之半”和“倍备”。

唐代的律令规定,对于家畜之间的误伤,偿减价之半,即赔偿经过损益相抵之后的实际损失之一半。

倍备适用于主观恶性较深的盗窃之类的犯罪,盗一匹绢,偿两匹,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三)中国清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内容中国清代侵权行为法包括15种制度,可以分为4个类别:1.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1)备偿。

备偿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主要赔偿制度。

备偿之备,既有“赔”义,亦有“全、完全”之意;备偿,与今天的“全部赔偿原则”字义相同。

在清代,备偿的提法不多,使用的是另外一些提法,如追偿、追赔等。

如老少废疾犯罪征赃、私借官物损失、仓库被盗、仓库损坏、牧养畜产不如法和埋没官物。

最典型的是《户律·田宅》“弃毁器物稼樯条”:“凡弃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樯者,……并验数追偿。

”(2)偿所减价。

偿所减价,是指原物受损以后,以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作为赔偿的标的,赔偿实际损失。

按照常理,这样的原则应当适用于一切受损后仍有残存价值(或称之为新生利益)的财产损害,但是律令规定,偿所减价只适用于牛、马等畜产遭受损害的场合,不适用于其他财产的损害。

(3)折剉赔偿。

折剉赔偿是明代出现的赔偿责任形式。

《清律·杂犯》“放火故烧人房屋”条规定:“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

”赔偿的基本标准,是将犯人的全部财产折为银数,再按所烧的受害人数额(以家为单位)分为几份,其中不分官、民,“品搭均偿”。

一主者全偿,即将犯人的财产全赔一主,可能赔多,也可能赔少;数主者分偿,赔多可能性极小,但犯人没有其他财产,只能如此。

(4)追雇赁钱。

这种赔偿制度,只适用于私借财物给他人使用,侵害物之所有人的使用权。

赔偿的标准,就是按照使用的日期计算,“按日追雇赁钱入官”,如数赔偿,但不得过本价。

(5)着落均赔还官。

着落,即应收与实收之间的差额。

着落均赔还官,就是因其掌管的工作,由于过失而造成官府在财产收入上的损失,均应由造成着落之人赔偿这种损失。

这是一种财物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掌管一定的为官府收入进项之责的官员,其赔偿的是应收与实收之间的差额。

(6)还官、给主。

这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最为常见,适用最为广泛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大体上与现代的返还原物相同,即赃物见在者,还官、给主;赃物转卖后,持有赃款者,仍为见在,亦要依例追征,还官给主;另外,原物的花利等孳息,亦应还主,这就包括间接损失亦应返还。

清代规定还官主的适用范围很广泛,有14种之多。

2.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7)赎铜入杀伤之家。

赎铜制是我国古代律令的一个重要的刑罚制度,为赎刑。

《清律》将赎刑分为三种,即纳赎、收赎、赎罪。

在一般情况下,赎金收归国有,但也规定了若干条文将赎金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以为赔偿,称之为“收赎给主”,作为对人身伤害的赔偿。

适用的范围,主要有动物致人损害、因公驰骤车马致死和庸医杀伤人。

这些规定是过失杀、伤人,但具体情况不甚相同。

(8)断付财产养赡。

这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残酷的恶性杀人、重伤等情况,将侵权人的财产责令给付被害人之家,用以赡养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

断付财产养赡作为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其赔偿范围的确定,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侵害客体,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二是侵权人(罪犯)财产的多少。

其中后一个是主要的标准。

养赡共分三种:一是断付财产给付死者之家,二是断付财产一半,三是定额养赡。

(9)追烧埋银。

追烧埋银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其适用范围,绝大多数是过失杀人,只有杀死奴婢时不考虑是否为过失所为。

其赔偿数额是固定的,清代为银10两。

追烧埋银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无故向城市及有人居住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因而致死;二是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致死;三是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因而致死和若非深山、旷野致死者;四是因事威逼人致死者(自尽)和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五是官司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者。

(10)保辜。

中国古代律典中的保辜制,是一种最具有特色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保辜,从其本意上说,应当是一种刑事法律规范。

《清律·刑律·斗殴》“保辜”条注云:“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这就是保辜制的立法意图说得十分清楚。

其意旨是:殴人致伤,区分不同情况,立一辜限,限内由侵害人即罪犯支付医疗费用治疗,辜限内治好,可以减轻处罚,辜限内医治无效,致死、致残,各依律科断刑罚。

由于是要加害人出钱医治伤害,因而保辜制又是一种财产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保辜制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就可以调动加害人医治伤害的积极性,因而对受害人有利,使受害人的伤害得到及时平复,是一种有效的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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