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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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沪银监通[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沪银监通[2007]30号)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市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一)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二)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三)诚信经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洗钱,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五)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六)改善社会金融服务,促进社区发展;(七)关心社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银行业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江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江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江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1.21
•【字号】沪银监复[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江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3〕2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江支行迁址的请示》(民银沪发〔2012〕357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分行浦江支行从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1号申华金融大厦底层及二层迁址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97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

此复。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沪银监办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64号)在沪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在沪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分)行应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分散资产配置,适当增加债券等可变现资产;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风险管理,将债券投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管理体系,清楚分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明确对资金交易人员的交易授权;应及时了解、准确评价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所投资债券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较高的信用评级;应按不同债券种类分别设置投资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及累计敞口头寸、单一交易品种敞口头寸限额、单笔及累计止损限额等;应加强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度量;对债券投资做好盯市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桃浦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桃浦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桃浦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8.21
•【字号】沪银监复[2012]703号
•【施行日期】2012.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桃浦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70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桃浦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建沪报〔2012〕758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桃浦支行由原址上海市普陀区白丽路568号迁址至上海市普陀区白丽路239号(原址不再对外营业),网点名称、经营范围均不变。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同时,在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

此复。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9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9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97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及一系列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部署,切实推动上海银行业转型发展,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我局对上海银行业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明确相关监管措施。

一、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要求(一)确保小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量化目标一是各行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二是上海银行业整体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并对有关银行进行考核。

(二)深化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建设,确保相关制度调整到位一是各行应对上海市场上的小企业客户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明确本行目标客户群体,合理确定本行小企业客户的准入标准,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应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特别关注和支持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其他金融服务。

二是各行应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提高小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等监管政策要求,对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梳理,清理不合时宜的制度要求,确保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在机构内部实质性落地,小企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等应与大中企业金融业务有显著差异,形成前中后台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泾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泾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泾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1.28
•【字号】沪银监复[2011]861号
•【施行日期】2011.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泗泾支行开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1]861号)
上海银行:
你行《关于上海银行泗泾支行开业的请示》(上海银行机构〔2011〕75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泾支行(简称“上海银行泗泾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核准孙其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泾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行授权的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588号。

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法人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分理处变更营业场所、升格并更
名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复[2012]16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
分理处变更营业场所、升格并更名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1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辖属城隍庙分理处变更营业场所升格更名的请示》(农银沪发〔2012〕3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分理处由上海市黄浦区丽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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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印度同心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筹建延期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印度同心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筹建延期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印度同心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筹建延期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1.11
•【字号】沪银监复[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印度同心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筹建延期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3〕11号)
印度同心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筹备组:
你分行筹备组组长Raj Kumar Khosa致我局的关于延长印度同心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筹建期限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印度同心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筹备期延长3个月。

你分行筹备组应在2013年5月16日之前完成上海分行的筹备工作。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银监会作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此复。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变更门牌号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变更门牌号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变更门牌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8.27
•【字号】沪银监复[2012]718号
•【施行日期】201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兴业银行上
海徐汇支行变更门牌号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718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徐汇支行变更经营场所门牌号的请示》(兴银沪请〔2012〕77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分行徐汇支行门牌号变更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238号底层A-2、A-3、A-5、A-7红线部位(部位:底层裙房商场A2)。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

此复。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筹建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筹建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筹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1.09
•【字号】沪银监复[2012]909号
•【施行日期】2012.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筹建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909号)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天津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筹建事宜的请示》(天银沪发〔2012〕20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行在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1楼西北侧室和21楼03单元筹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你分行应严格按照有关银行机构设置的规定开展筹建工作,待筹建工作完成后,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此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金桥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金桥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金桥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沪银监复[2012]1049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金桥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沪银监复〔2012〕104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你分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金桥路支行开业的请示》(沪中银报〔2012〕106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金桥路支行开业,该支行为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核准奚培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金桥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其总(分)行授权的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88号东楼1楼102室。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该拟任高管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到任情况(附任免文件)。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号】沪银监复[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7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筹建新华支行的请示》(浦银上海发〔2011〕120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在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483号筹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银行机构设置的规定开展筹建工作,待筹建工作结束后,再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16
•【字号】沪银监复[2012]165号
•【施行日期】201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16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请示》(沪邮银发〔2012〕18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8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并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及向我局其他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其他银行监管处报告。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谢勇等二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谢勇等二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谢勇等二
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2.22
•【字号】沪银监复[2013]96号
•【施行日期】2013.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谢勇等二人任职
资格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3〕9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谢勇等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交银沪〔2012〕670号)收悉。

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核准谢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许昌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陈晓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江西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高管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到任情况(附任免文件)。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港路支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港路支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港路支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2.25
•【字号】沪银监复[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港路支行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3〕101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上海银行筹建王港路支行的请示》(上银渠〔2012〕8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1730号筹建王港路支行。

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银行机构设置的规定开展筹建工作,待筹建工作结束后,再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此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6.26
•【字号】沪银监复[2012]477号
•【施行日期】2012.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开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477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新华支行开业的请示》(浦银上海发〔2012〕530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华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核准乔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行授权的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483号。

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法人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1.09
•【字号】沪银监复[2012]910号
•【施行日期】2012.11.09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910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业的请示》(苏银沪发〔2012〕425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简称:江苏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同意王琪担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行长。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港陆广场裙房102单元及主楼23楼01-02单元)。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
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沪银监复[2012]286号
•【施行日期】2012.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28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七宝支行临时迁址的请示》(交银沪〔2012〕159)收悉。

经审核,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由原址上海市七莘路2978号迁址至上海市闵行区宝联路26号(待原址装修完毕再申请迁回),网点名称、经营范围均不变。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同时,在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西虹桥支行开业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西虹桥支行开业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西虹桥支行
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0〕603号
•【施行日期】2020.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西虹桥支行开业的
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603号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上海西虹桥支行开业的请示》(农银沪发〔2020〕20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虹桥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核定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的业务。

三、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588弄1号118室和诸光路1588弄68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2020年10月13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筹建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筹建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筹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2.07
•【字号】沪银监复[2012]976号
•【施行日期】2012.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筹建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976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筹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的请示》(苏银沪发〔2012〕47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行在上海市闸北区海宁路915号、917号、919号、923号及海宁路899号20楼01单元筹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你分行应严格按照有关银行机构设置的规定开展筹建工作,待筹建工作完成后,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此复。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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