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原因导致精神损伤司法鉴定相关分析
68例精神损伤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分析
依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报告 , 按调查 内容逐项进行 ; C M 一 口 以 C D 3 为诊断标准。
2结 果
害程度 较重 , 则判定二 者为直接 因果关 系 , 此判定方 法参 考 了杨德
森教授 的部分观点 。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有 l 例 , 2 虽然分裂症的 病 因不 明, 一般认为分裂症 是属于 内源性 精神疾病 , 但 其发病 以生 物学病理基础为主 , 故至多认 为伤害事件 是诱 因。本资料中脑器 质 性精神障碍多 由于交通肇事所致 , 在明确的神经系统阳性体 征 因存 或 明确 的 C / R 的结果 , TM I 故二者为直接 的因果 关系 , 并根据《 路 道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 定标 准》明确伤残 等级 , 其难 点是明确医疗终
结期 、 精神损伤程度的评 定, 可是 目 前全 国还没有统一 的标准 , 只能 根据文献的介绍 而确定 , 时就尽量 回避 回答这一问题 , 果令 办 有 结 案单位很难操作。这将是今后法医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需要共同
全分 割开来【 所以本文一并加 以分析与探讨 。 引 ,
员) 例, 民2例; 1 2 农 0 干部 4 无业 1 例。 例, 6
1 方 法 . 2
本文 中诊断 ” 癔症” 的有 4 例 , 0 均是受害人鉴定 , 鉴定 目的往往 是确定 有无精神疾病 , 明确精神刺激与发病的关系 。鉴于癔症的发 病往往是在个性缺陷 的基础上产生 , 基本上明确伤害事件是发病的 诱因, 只有个别 的受害人首次发病 , 个性缺陷不十分典型 , 加之受伤
专、 技校 ) , 中( 8例 初 含初 中 ) 以下 5 2例 ; 职业 : 学生 l , 6例 工人 ( 职
由此可知 , 精神损 伤与一般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概念并无本质
293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资料分析
3 讨
论
2 3例 司 法 精 神 医 学 鉴 定 案 例 中, 别 以 男 性 9 性 (7 5 ) 职业 以外地务 工人员 ( 87 ) 文化 程度 以低 文 7.% , 5.% , 化者 ( 文盲及 小学 文化 4 . % ) 4 4 为多 , 多为青 壮年 。此结 且 果与相关文献报道 “J 一致 。说明精 神病人作 案 与正常人 作案犯罪 , 在性别 、 年龄 、 职业和文化程度都无 明显 区别。同 时也提 示近 3 0岁 这个年龄 段 , 其精 神疾病 患病 率和刑 事犯
(4 0 ) 检 察 院 3例 ( % ) 拘 留所 、 狱 、 事 争 议 仲 裁 及 3.% , 1 , 监 人 街 道 办 各 1例 ( 0 2 % ) 各 .5 。
罪率都处在高危期 , 其是低 文化素 质者 , 尤 无论精 神病或正
常人都 与刑 事犯 罪有 着密切关 系。对 这类 人群特别 要加强 法律知识教育 , 增强法制观念 , 特别在青少年中尤为重要 。 随着无 锡地 区特大型城市建设的推进 , 工业化 、 都市化 、 现代化 的迅猛发展 , 近年来交通事故 引致 颅脑损伤 占较大 比 例 。本组鉴定资料 中高居首位 (3例 , 15 ) 应 引起相关 6 2. % , 部 门高度重视 。在 案件性 质方面 , 本组 以偷窃 、 抢劫 居首位 ( 3例 ,1 )其次为 凶杀 、 6 2% , 伤害 ( 6例 ,57 ) 与 李方敏 4 1. % , 报 道 J 一致 , 究其 原 因, 可能与 本地 区经济 相对较 发达 、 开
( . % ) 癔症 6例 (. 5 ) 人格障碍 6例 (. 5 ) 偏 执 31 , 20 % , 20 % , 性精 神病 5例 ( . %) 酒精所致 精神障碍 5例 (. % ) 癫 17 , 17 , 痫 所致精神障碍 5例 ( . % ) 创伤应 激障碍 4例 ( . % ) 17 , 14 ,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精神损伤司法鉴定实践体会
2 结 果
1 资 料 与 方 法
2 1 因果 关 系 : . 见表 1 。
表 1 精神损伤的原因分布
11 一般资料 : 院 20 . 我 0 4~20 年 司法 精 神 医学 鉴 定 共 3 8 08 2
例中 , 精神损伤案例 6 (9 8 ) 5例 1. % 。其 中男 3 7例 , 2 女 8例 ,
吉林医学 21 0 0年 3月第 3 1卷第 8期
・
1 7・ 05
管 皮瓣 的 血 供 基 础 。
侧 皮 神 经 尽 可 能 与跖 底 神 经 吻 合 , 以恢 复皮 瓣 的 感 觉 ; 术 后 ⑤
基 于足背 内侧皮 神经 的血供 特点 , 设计皮瓣 时兼顾 到几
点 : 保 持 神 经 干 的 完 整性 , ① 因为 神 经 干 缺 失 或者 损 伤 所 致 的
中精神损伤案例的现状 和常见 问题 , 可以发现精神损伤案例明显增加 。精神损伤鉴定多涉及 民事诉 讼和经济赔偿 , 争议较多 , 需
要 出庭 作 证 的情 况 几 乎 都 发 生 在 这 些 案 件 巾 。
[ 关键词 ] 精神损伤 ; 司法鉴定 ; 实践 ; 体会
近 年 来 , 着 我 国各 项 法 规 的 不 断 完 善 以 及 人 们 法 制 观 随
(. % )6 ~ 0岁 2例 ( % ) 7 岁 以上 1例 ( . % ) 鉴定 61 ,1 7 3 ,l 15 。
时 间 : 事 件 发 生 0 5~14个 月 , 均 1. 5个 月 。其 中 3 距 . 2 平 36 个 月 以 内 2 例 ( 2 3 ) 4~ 1 3. % , 6个 月 1 8例 (7 6 % )7~1 2 .9 , 2个
赔 偿 的 鉴 定 案例 逐 年 增 多 。通 过 对 我 院 20 0 4年 ~ 08年 司 20 法 精 神 医学 鉴定 中 的 精 神 损 伤 案 例 进 行 回 顾 性 分 析 , 究 司 研 法 精 神 医 学 鉴 定 中精 神损 伤 案 例 的现 状 和 常 见 问 题 的处 理 。
534例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
( 嘉兴市康慈 医院司法鉴定 室, 浙江 嘉兴 3 1 4 5 0 0 )
摘 要 : 目的 分 析 脑 外 伤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的 类 型 及 鉴 定 的合 理 时 间 , 探 讨 脑 损 伤 程 度 及 鉴 定 时 间 与 智 能损
害程 度 的 关 系。 方法 对 5 3 4例 脑 外伤 患 者 的 司 法精 神 病 鉴 定 资料 进 行 回 顾 性 分 析 。 结 果 脑 外 伤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的类 型 中 , 器 质 性 情 感 障碍 最 多 ( 5 1 . 1 %) , 其 次为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 ( 2 4 . 0 %) 、 器 质 性 智 能损
・
1 1 6・
J o u r n a l o f F o r e n s i c Me d i c i n e ,Ap r i l 2 01 3 , Vo 1 . 2 9 , No . 2
・
案 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
李 婷, 李 国荣 , 江红霞 , 汤晨 东 , 唐 建 良
ma t i c b r a i n i n j u r y . t h e t i me o f a p p r a i s a l a n d t h e g r a d e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1 d e i f c i e n c y . Me t h o d s F i v e h u n d r e d a n d t h i r t y - ・ f o u r f o r e n s i c p s y c h i a t i r c c a s e s o f me n t a l d i s o r d e r s c a u s e d b y t r a m a u t i c b r a i n i n j u r y w e r e r e t r o - - s p e c t i v e l y a n a l y z e d . R e s u l t s I n t h e t y p e s o f m e n t a l d i s o r d e r s c a u s e d b y t r a m a u t i c b r a i n i n j u r y , t h e mo s t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情况分析
doi:10.3969/j.issn.1002-7386.2021.09.010·论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情况分析姚绍敏 张振兰 王小敏 王学义 王岚项目来源:河北省医学科学研究指导项目(编号:20190439)作者单位:050031 石家庄市,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河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中心河北省精神卫生研究所通讯作者:王岚,050031 石家庄市,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河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中心河北省精神卫生研究所;E mail:45062735@qq.com 【摘要】 目的 调查20年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的特点及发展变化趋势。
方法 对2001至2020年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的人口学资料、案件类型、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评定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20年间鉴定案例8302例,鉴定有效案例为8228例(有效率99.1%),刑事案件4596例(55.9%),民事案件1700例(20.7%),被害和性防卫能力案件1054例(12.8%),服刑能力780例(9.5%)。
其中刑事案件中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案件居前三位;民事案件中以民事行为能力及交通事故案例位居前列,且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尤以近5年明显增加。
医学诊断的排序为:无精神病(28.2%),精神分裂症(19.2%),器质性精神障碍(16.2%),精神发育迟滞(15.6%),双相情感障碍(6.0%),抑郁障碍(5.7%)。
在评定法律能力的案例中:刑事责任能力(62.3%)、性自我防卫能力(14.0%)、民事行为能力(12.1%)位于前三位。
无刑事责任能力中,精神分裂症居首位(66.7%),无行为能力中器质性精神障碍最多(74.6%),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中精神发育迟滞占71.0%,无服刑能力中精神分裂症居多(62.3%)。
多元Logistics回归分析显示男性(OR=7.462,P<0.001)、农民(OR=1.321,P=0.001)、个体(OR=1.873,P=0.018)、31~40岁(OR=1.281,P=0.016)、双相情感障碍(OR=1.580,P=0.005)是刑事鉴定案件的危险因素。
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精神健康问题的凸显,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越来越受到关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诊断和评估,以供法院判决的一种技术。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患者的权益。
在许多纠纷和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精神疾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人的思考、行为和认知能力。
而在一些法律纠纷中,精神疾病可能会成为罪行的辩解,或者对被告人的处罚进行减轻的理由。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和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符合精神病的诊断标准,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被告人被诊断为精神病,将可能会面临精神治疗或收容的措施,而不是监禁。
在民事案件中,判断一个人是否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签署遗嘱或进行契约等,也需要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此外,在婚姻和家庭法律纠纷中,精神疾病也可能被用作重要因素,如婚姻无效或离婚案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亦称为“精神病症状鉴定”。
这是通过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检查、面谈和精神疾病问卷的评估,确定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和相应的症状。
其次,评估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和行为,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根据诊断结果和评估,出具精神疾病鉴定报告。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对相关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
需要从医学、法律和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才中选出鉴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此外,鉴定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秉持公正、客观且务实的态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对待被鉴定人员心理、生理和生活状态进行保密。
然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够充分。
难以确定诊断标准、流程及结果,因而可能存在鉴定结果主观化的情况。
其次,鉴定人员的水平不够普遍。
刑事案件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关于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有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 鉴定体制下,只有司法机关才是委托鉴定的“惟一主体”。被告人及其家人、辩护人提出的精神 病司法鉴定申请往往不会被办案机关采纳,以致被告人的权益未得到应有保障。11引为了解实 际情况,作者拟定了调查提纲对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就刑事案件中的精 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了面谈或者电话访问。以下从侦查、公诉、审判以及服刑四个阶段对 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进行介绍,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简短讨论。
五、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及鉴定结论的采信
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以及监狱服刑阶段均可涉及到重新鉴定。 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警官、检察官、法官对鉴定结论有不 同意见的。均可以提请重新鉴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 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三、法院审判阶段的鉴定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 终结制。在审判的不同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及最高法均可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审判阶段启动的鉴定主要有受审能力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一)人民法院丰动启动的鉴定 1.受审能力鉴定 通常由法官主动启动,常见原因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答非所问,行为怪异,无法理解法庭 审判的性质及后果,法官怀疑被告人精神状态异常,受审能力受到削弱或者丧失,会依职权进 行受审能力鉴定。 2.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 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 冻结。 对于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在一审案件中,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 一审终结前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且能提供患有精神病的事 实依据的,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委托鉴定而没有委托的案件,在二审 或复核阶段将直接发回重审。【71 (二)人民法院被动启动的鉴定 请求进行精神病鉴定是被告人的权利之一,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经合议庭通 过后报L乇管院长批准的,可启动鉴定程序。通常,由被告人一方提出的是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 申请,被告人本人几乎没有提出受审能力鉴定申请的,但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受审能力鉴定申请。 检察院可抗诉,但一般不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或受审能力鉴定。 (三)鉴定后的处理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用的,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交由家属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进行强制治疗。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百科名片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司法鉴定法律能力评定的分类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怎样做精神疾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Not good at listening to different voices is the greatest negligence of manag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怎样做精神疾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神疾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首先一种疾病的司法鉴定,并且是一种疾病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以,在诉讼活动中,做精神疾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必须到相关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由鉴定机构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精神疾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工作在我们的现实纠纷处理中经常遇到,纠纷处理中,精神疾病作为一种损害的存在,这种存在与哪些方面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各方面的比例是多少。
出现这些问题时,就需要有司法鉴定来做出界定,如何做精神疾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总结如下:一、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现阶段,对于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的关系及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相应的法规,因此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关于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的关系有许多不同的描述,有以因果关系描述为直接因果、间接因果和无因果关系;有以相关关系描述为直接相关、间接相关和无关。
在精神障碍与生活事件关系的鉴定中也存在同样不同的描述,而不同的描述可能导致不同的司法审判结果,即产生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障碍疾病的性质归属是一种原因未明的内因性精神疾病,它不同于应激障碍;有些生活事件的心理刺激性并不强烈,精神障碍的疾病过程中,也缺乏对该生活事件的心理反应色彩,或病愈后回忆当时生活事件也未有强烈的情感体验;虽在强烈的精神刺激因素下起病,但随着疾病的发展,病态的内容与心理刺激因素逐渐失去联系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愈加突出。
因此,在现阶段对于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关系的界定上,以诱发因素来描述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的关系较合适。
二、评定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明确查清生活事件即心理刺激前被鉴定人是否完全正常。
某些精神障碍患者是缓慢、隐袭起病,开始可能表现为个性改变,学习、工作能力下降,甚至思维上有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不易被当事人觉察。
89例与颅脑创伤有关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分析
因素致不合作者较 多 , 均没有评定 伤残等级。结 论 : 颅脑创伤致精神障碍人群 以男性 、 中青年 、 农 民为主 , 文化程度 偏低 床 研 究 】
8 9例 与 颅 脑 创 伤 有 关 精 神 障 碍 司 法 鉴 定 分 析
刘 德 军
( 连云港市康复医院 , 江苏 连云港 2 2 2 0 0 0 )
【 摘要 】 目的 : 精神损伤鉴定中 涉及颅脑创伤的 较多 , 了 解法医 精神病鉴定中 与颅脑创伤有关精神障碍的现状。方法 : 用自 编的调查
神病鉴定共计 1 2 7例 中的 8 9例与颅脑创伤有关 的 ( 1 0 . 1 %) , 意外 5例 ( 5 . 6 %) 。
精 神 障碍 司法鉴 定案 例 。 1 . 2 方法 用 自编 的调查 表 对 8 9例 与 颅 脑创 伤 有 2 8 . 1 %; 法院委托 3 2 例, 占3 6 . 1 %; 交巡警事故大队
2 0 1 3年 1 月
中国民康 医学
Me d i c a l J o u na r l o f C h i n e s e P e o p l e g He a l t h
J a n, 2 0 1 3
Vo l _ 2 5 F HM N o . 1
第2 5卷
上 半月
1 对 象和 方 法
1 4 . 6 %; 丧偶 、 离婚 、 再婚 4人 , 占4 . 5 % 。其 中 : 交通
1 . 1 对象
连云 港正 达 司法 鉴 定所 2 0 1 1 年 法 医精 事故 所 致 的颅 脑 外 伤 7 5例 ( 8 4 . 3 %) , 被 人 打 9例 2 . 2 委 托 单 位 司法 、 律师事务所 委托 2 5例 , 占
司法鉴定精神障碍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精神障碍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精神障碍标准主要有严重的心理障碍,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等方面,主要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引起的。
一、司法鉴定精神障碍标准是什么?1、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2、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3、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4、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二、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包括什么?1、邢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2、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
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
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
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
3、服刑能力:是指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医精神病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精神病患者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刑事行为能力,从而为法院提供司法决策的依据。
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精神病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使得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诸多困境和难题。
本文将围绕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1. 资源不足: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力和物质资源,但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存在人手短缺、设备不足的情况,导致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无法得到保障。
2. 专业需求不匹配: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法医精神病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人员中,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导致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 评估标准不一致: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评估标准不统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因此容易导致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4. 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于鉴定程序、标准和结果的规范性不够,容易造成司法鉴定中的漏洞和问题。
二、对策研究
1. 加大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源投入,增加专业人才和设备的配备,提高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健全的专业人才流动机制,提高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3. 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统一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评估标准和程序,规范鉴定工作的操作流程,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精神损失的认定标准
精神损失的认定标准
精神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心理学、医学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精神损失认定标准:
1、生理与心理症状:当个体经历创伤性事件后,可能会表现出各种生理和心理症状,如失眠、焦虑、抑郁、恐惧等。
这些症状可以作为认定精神损失的依据之一。
2、社会功能受损:个体在遭遇创伤后,其社会功能如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等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生活质量的下降。
这种功能性的受损也是判断精神损失的重要指标。
3、记忆与认知障碍:一些严重的精神创伤可能导致个体记忆受损或认知障碍,如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
这些情况的出现也可以作为精神损失认定的依据。
4、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这是一种由严重精神创伤引起的长期心理障碍,症状包括不断重现创伤性事件、避免与创伤相关的刺激、情感麻木以及警觉性提高等。
PTSD的诊断是精神损失认定的重要参考。
5、法律与专家证言: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法律对精神损失的定义和规定,以及专家证言的意见。
专家证言可能包括心理学家的评估、神经心理学的测试结果等。
6、社会认可与支持:个体在遭遇创伤后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以及社会对其困境的态度和反应,也可以作为判断其精神损失的参考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每个个体的具体情况都是独特的。
在认定精神损失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如有疑问,建议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医生的帮助。
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司法鉴定2例
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司法鉴定2例颈髓损伤是指颈髓发生外伤后造成的一种严重的神经系统损伤。
由于颈髓是连接大脑和身体的重要神经通路,颈髓损伤会对患者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永久的伤残。
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的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法院对于颈髓损伤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接下来,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例颈髓损伤案例,探讨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的司法鉴定过程。
案例一:患者甲某,男性,29岁,因交通事故导致颈部受伤,经医院确诊为颈髓损伤。
甲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甲某的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首先对甲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包括神经系统功能、肢体活动功能、疼痛感觉等方面的检查。
随后,鉴定人员对甲某的医疗记录、影像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评估。
在综合分析了甲某的临床资料后,鉴定人员得出结论:甲某颈髓损伤为严重伤残,损伤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需要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临床资料分析,以便准确判断伤残程度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这将为法院提供重要的鉴定结果,为颈髓损伤案件的判决提供有力的依据。
在进行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的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鉴定标准进行工作,维护鉴定的客观公正性。
鉴定人员还应该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准确地判断伤残程度和伤病关系。
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的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权益和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进行这项工作时,鉴定人员需要严谨认真地开展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性,为司法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患者和社会公众也应该加强对颈髓损伤的防范意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以上文字仅供参考】以上就是关于颈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司法鉴定的两个例子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领域的基本知识。
司法鉴定中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的多因素分析
于心理健康 水平 的提 高 , 相应 地 又改 善 了社会 功能 , 由被 动 的接受治 疗转变 为主动的接受治 疗 , 由单纯地 遵医嘱 服药 转
7 9 6 8.P < 0. . 2 3 05
.
变 为 全 方 位 地 探 讨 、 控 疾 病 的 转 归 。 因此 , 人 在 治 疗 过 调 病
临床研究 ・ 司 法 鉴 定 中精 神 疾 病 患 者责 任 能 力的 多 因素 分 析
满 昌华 , 王庚 鑫 , 宋振铎 , 李万顺 ( 山东省精 神卫生 中心 , 山东 济南 20 1) 5 0 4
关 键 词 : 神 疾 病 ; 罪 行 为 ; 任 能 力 中 图 分 类 号 : 7 9 3 文献标识码 : 精 犯 责 R 4 . A文章编 号 :0 58 5 ( 0 2 0 .2 —2 10 —5 9 2 0 ) 44 1 0
作者 简 介 : 柳 云 ( 9 2) 女 , 南 永 州 人 , 主任 医 师 , 要 从 事 临 唐 15一, 湖 副 主
床 口腔 医 学 研 究 。
是通过生 物反馈和放 松训 练 、 乐治 疗 , 身体 会 到情绪 的 音 切
收 稿 日期 :0 20 0 2 0 — l3
・
编辑 校 对 : 景 山 霍
过 对 2 9例患 有多 种精 神疾病 的 司法鉴定 案例 资料 的判别 2
分析 , 探讨影 响其辨认能 力和控 制能 力 的主要 因素 , 建立 判 别方程 , 以便 为今后对精 神疾病患者 责任能 力的评定或标 准 化 检 查 提供 科 学 依 据 。
资 料 和 方 法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方 面 :1 病情状 态 : 于发病 期 者 1 5例 , 留期 2 () 处 7 残 6例 , 间
司法鉴定中不同程度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特点分析
司法鉴定中不同程度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特点分析宋西俊【期刊名称】《中国卫生标准管理》【年(卷),期】2015(000)002【摘要】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appraisal,the appraisal of craniocerebral injury is common,but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ss of craniocerebral injury leads to mental disorders with the ordinary clinical diagnosis thinking has great diferent,and if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appraisal in the actual use of clinical diagnosis of traumatic brain injury of thinking lead to mental disorders were analyzed, and can cause some problems, for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accuracy also has a great influence. Therefore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craniocerebral injury lead to diferent level the clinical features of mental disorder,the corresponding analysis is very important.%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颅脑损伤的鉴定较为常见,但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的过程与普通的临床诊断思维有着较大的不同,如果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使用临床诊断的思维对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进行分析,会造成一定的问题,对于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精神伤情鉴定标准
精神伤情鉴定标准
精神伤情鉴定标准指的是在法律和医学领域中,对于个体可能经历的精神伤害或心理受伤进行评估和诊断的一套标准或指导原则。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精神伤情鉴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威依据:鉴定标准通常是由公认权威机构或专业组织发布的,如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和世界卫生组
织的国际疾病分类(ICD)等。
2. 症状与表现:鉴定标准会列出精神伤情可能的症状和表现,如情绪低落、焦虑、恐惧、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通过与被鉴定者详细沟通、心理评估和相关检查来确定是否存在这些症状。
3. 引起因素:精神伤情的鉴定也会评估可能引起伤害的因素,如意外事件、虐待、创伤经历、事故等。
4. 功能损害:鉴定标准通常会考虑个体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功能损害程度,以评估精神伤情对个体生活的影响。
5. 专业鉴定和诊断:一般由心理学或精神医学专家完成鉴定工作,通过综合评估、诊断和判断,确定是否符合精神伤害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伤情鉴定标准的具体细节可能因国家法律、
司法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而有所变化。
此外,精神伤情的诊断需要考虑个体的整体情况,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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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颅脑损伤;精神损伤;司法鉴定;评定标准【摘要】目的探讨精神损伤的原因及司法鉴定程序、标准等相关问题。
方法对94例涉及精神损伤被鉴定案例的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对器质性精神损伤及功能性精神损伤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结果重型及中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损伤以智能障碍为主,轻型颅脑损伤以应激障碍及神经症样症状为主,二者比较有极显著性差异(χ2=51.658,P<0.01)。
功能性精神损伤以创伤后应激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居多。
损伤的因果关系评定:直接关系与间接关系有极显著性差异(χ2=39.00,P<0.01)。
结论导致精神损伤的原因较多,鉴定内容广泛,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刻不容缓。
【关键词】颅脑损伤;精神损伤;司法鉴定;评定标准Correlation analysis on different causes inducing to judicial expertise of mental injury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auses related to mental injury and the issue on procedure and standard of judicial expertise. Methods The data of 94 expertise cases involving in mental injury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the issues relative with organic mental injury and functional impairment were discussed. Results Severe and moderate head injury mainly leaded to disturbance of intelligence, and mild injury leaded to stress disorder and neurosis symptom mainly, there w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m(χ2=51.658,P<0.01). Functional mental injury leaded to much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reactive psychosis and hysteria. The evaluation of injury causal relation was showed that there w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direct relation and indirect relation(χ2=39.00,P<0.01). Conclusion The causes due to mental injury are more and expertise contents are extensive. The national united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mental injury are imminent. 【Keywords】 Head injury;mental injury;judicial expertise;evaluation standard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精神医学鉴定中涉及精神损伤、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案例逐年增多。
作者通过对在我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的精神损伤司法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伤鉴定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样本选自2002年~2005年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因精神损伤鉴定案例,共94例,其中男48例(51.1%),女46例(48.9%);年龄6 a~71 a,平均(35.54±16.89) a;农民59例(62.8%),学生16例(17.0%),工人8例(8.5%),干部3例(3.2%),司机1例(1.1%), 无业者7例(7.4%);文盲10例(10.6%), 小学30例(31.9%), 初中37例(39.4%),高中13例(13.8%),大专4例(4.3%);交通事故52例(58.5%),纠纷被打23例(24.5%),工伤3例(3.2%),强奸3例(3.2%),恐吓4例(4.3%),辱骂4例(4.3%),医疗纠纷2例(2.1%)。
[!--empirenews.page--] 1.2 方法对入组的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以《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版)(CCMD2R)[1]及《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2]为诊断标准。
伤残评定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评定时机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医疗终结期后)。
所有数据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处理,并进行χ2检验。
2 结果2.1 鉴定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共55例。
52例交通事故和3例工伤患者均造成脑实质性损伤,其中重型颅脑损伤36例,中型14例,轻型5例。
所致精神损伤类别比较,见表1。
表1 颅脑损伤所致精神损伤状况(略)表1显示,重型及中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损伤以智能障碍为主;轻型颅脑损伤以应激障碍及神经症样症状为主。
重型及中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损伤与轻型比较差异有极显著性(χ2=51.66,P<0.01)。
2.2 鉴定为功能性精神障碍共39例。
其中有直接关系24例,间接关系15例。
所致精神损伤类别比较,见表2。
表2 功能性精神障碍的精神损伤比较(略)表2显示,因精神刺激所致功能性精神障碍
精神损伤以反应性精神病和创伤后应激障碍为主。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比较有极显著性差异(χ2=39.0,P<0.01)。
3 讨论本资料显示,94例鉴定案例中男女比例为1.04:1,且以青壮年居多,表明他们参与社会交往活动较多,受伤害的可能性较大。
职业以农民为主,其次为学生;文化程度以初中及小学居多,表明被鉴定者的文化程度较低、社会经济状况相对较差。
器质性精神障碍多由交通事故引发,功能性精神障碍多由纠纷被打引发。
55例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中,重型颅脑损伤多导致智能障碍,轻型颅脑损伤主要表现为神经症样症状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报导一致[3],说明重型颅脑损伤中大脑皮质功能损害比较多见,为器质性智能损害精神病性障碍。
因为智力是包括学习、记忆、语言、知觉、逻辑思维与机能运用等在内的综合心理过程,是大脑皮质的高级功能,所以颅脑损害与智力的改变呈一定的相关性。
有些患者颅脑损伤轻微,也出现了明显的精神障碍,说明与个体的素质、受伤环境及心理因素有一定相关,主要遗留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有报导交通事故引起脑外伤性精神障碍中,主要为脑挫裂伤或脑震荡后综合征(79.7%),其次为脑外伤所致智能障碍(34.9%)[4]。
在39例功能性精神障碍中,以创伤后应激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居多(χ2=39.0,P<0.01)。
说明伤害因素对伤害后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和转归可能起了决定性作用,同时因精神损伤的案例都涉及赔偿等切身利益,因此,评定时还要重视心理获益机制等继发性因素的存在,全面、客观、科学的评定。
无论是刑事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中,精神损伤鉴定的意义都是确定受害方精神损伤的性质、程度及因果关系。
但由于整个社会对精神疾病缺乏认识,在经济发达城市仅有不足10%的颅脑损伤患者进行精神损伤或伤残鉴定,而非颅脑损伤的患者实施精神损伤鉴定极为罕见[5]。
本资料显示,55例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鉴定时实施伤残评定8例,其余由法医鉴定人员评定。
39例功能性精神障碍患者均无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
有专家认为,精神损伤属于司法精神病学的范畴,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应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院承担,由专业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专家评定。
还有人认为,精神病医院的司法鉴定人员可以对涉及精神损伤的被害人作出精神科诊断、对精神疾病与外伤的因果关系加以分析,并就精神疾病的预后、转归进行说明,而损伤程度的鉴定应由法医鉴定人员掌握实施。
所以,对精神损伤程度究竟由谁来评定的问题,应该统一。
200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制定了涵盖重伤、轻伤、轻微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三度八级损伤标准),增加了精神损伤的多项鉴定条款,提高了精神损伤的鉴定地位。
[!--empirenews.page--] 社会的各行各业均可能涉及精神损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及对精神医学知识的了解,精神损伤鉴定将逐渐被社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