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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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新政办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供销社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自治区供销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加快供销社企业改革发展,增强流通和经营实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供销社企业内部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推进社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规范社有企业股权管理和企业运营为手段,着力解决供销社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社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和运营效益,实现供销社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运营体制,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供销社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群众利益,依靠职工群众推进社企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一)进一步明确供销社性质和职能,创新供销社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一、供销社的组织机构设置1.供销社应按照合作社法的有关法规设立章程,明确其组织机构设置、权责义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供销社应设立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组织之间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2.供销社应设立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综合经营服务水平。

3.供销社应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员招聘、培训、激励和考核等制度,搭建职业发展平台,提高员工绩效和工作积极性。

二、供销社的经营管理制度1.供销社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2.供销社应建立健全销售渠道管理制度,积极拓展市场,稳定合作客户,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3.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财务安全和稳健经营。

4.供销社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5.供销社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供销社的风险管理制度1.供销社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供销社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全面提高组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稳定。

四、供销社的社会责任制度1.供销社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践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供销社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合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供销社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扶贫助农等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以上是关于供销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综合分析。

供销社作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意见.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意见.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4]54号发布日期:2004-4-6执行日期:2004-4-6生效日期:1900-1-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的自身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更好地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自治区供销社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00四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供销社2004年3月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构筑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现代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交易市场、生产基地和订单农业“七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打造一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平台的“271”为农服务系统工程,现就全区供销社系统推进“七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七位一体”农业产业化工程的思路和目标任务实施和推进“七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工程,是自治区供销社四届八次理事会会议在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新的发展阶段确定的全区供销社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既要从本地和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制定目标、完善措施、扎扎实实地全面推进,又要开阔视野、与时俱进,在发展思路和组织实施上勇于创新,不断实现新的突破。

(一)在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上实现新突破。

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带领农民走向市场的依托。

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基本内容和形式,加快社有企业改制的步伐、加大改革的力度,特别是要把各级棉麻企业作为重点,在今年新棉上市前全面完成改制任务;要贯彻开放办社的原则,在社有企业改制中,大力引进区内外和系统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各类经济实体参股、控股,特别要积极吸收乡镇企业和民营资本及其它非公有经济参股,建立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社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和改制后,要采取收购、兼并和联合与合作等多种方式,大力实施相关产业和企业的整合、重组,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产业带动力。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

第六条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国务院领导,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和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进行扶持、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九条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新政发[2010]9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5【实施日期】2010.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0〕9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积极推进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克服经营困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整体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了重大历史性机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动我区供销合作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加快产业升级,力争在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体系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上实现明显突破,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办成具有新疆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5年,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现代农业的能力、发展城乡市场流通的能力、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销售收入在2009年基础上翻一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8.19【实施日期】1997.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增强和完善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牧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功能,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由以农牧民为主体的劳动者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供销合作社财产属于本社社员集体所有。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保证入社农牧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供销合作社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牧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供销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城乡商品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和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牧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为农牧民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引导农牧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为国家指导和调控农村经济发挥桥梁作用,保证农牧民日益增长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供销合作社履行政府授予的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断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把供销合作社切实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把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经营、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困难。

最新供销社规章制度

最新供销社规章制度

最新供销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销社的管理,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供销社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供销社全体成员,包括供销社领导、员工以及合作社员。

第三条本供销社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目的是为了维护合作社员的利益,促进合作社员的发展。

第四条本供销社遵循合作原则,共享经济收益,合理分配成果。

第五条本供销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本供销社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等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本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八条监事会是本供销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管理层是本供销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政策。

第十条工作人员是本供销社的执行力量,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董事会负责制定供销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监事会负责监督和检查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政策,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十五条合作社员必须符合农民身份,且必须认同本供销社的理念和宗旨,才能成为本供销社的会员。

第十六条合作社员有权参与供销社的经营管理,有义务遵守供销社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合作社员有权参与供销社经济收益的分配,有义务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五章经济管理第十八条本供销社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审计,确保经济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九条本供销社开展经济活动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本供销社严格遵守税法,保证按时上缴税款,不得逃税。

第六章组织生活第二十一条本供销社定期组织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讨论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供销社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奖励遵守规章制度的会员,惩罚违法违规的会员。

第二十三条本供销社重视团队合作,鼓励会员之间互助互助,共同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牧)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谋取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
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供销法字[2013]1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3.01.10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的通知
(供销法字〔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于2013年1月6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届理事会第7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制定《备案办法》,是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成员社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章程报备工作。

尚未制定章程的成员社,要抓紧研究制定章程,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附件:成员社章程备案格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3年1月10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员社章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新政办发[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我区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0〕132号)下发以来,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70%以上的社有企业完成了改制,在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助农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供销社企业内部改革,进一步增强供销社企业的内在活力,更好地应对入世后的新挑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供销合作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把支持供销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对供销社改革的指导、协调、扶持、服务力度,帮助供销社企业依法规范运作,按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促进各级供销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革的领导,加快企业内部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积极探索搞活社有企业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不断提升供销社企业的整体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为"三农"服务发挥更大的作用。

供销社全国社章程

供销社全国社章程

供销社全国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供销社全国社(以下简称全国社)是全体供销社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是全国供销社的组织和联系机构,是供销社之间共同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合法机构,是全国供销社在内外经济贸易往来中开展活动的法定代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全国社设立有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条全国社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社的权力机构,是全国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全国社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国社的会员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绩效报告;(二)选举董事会成员;(三)制定和修改全国社的章程;(四)审议和决定全国社的重大事项;(五)解散全国社。

第四章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是全国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全国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由全国社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置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等职务。

第八条董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制定和执行全国社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全国社的财务预算和报告;(三)决定全国社的重要经营和投资事项;(四)组织和协调全国社的各项工作;(五)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完成具体工作;(六)监督全国社各级组织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监事会第九条监事会是全国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全国社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决策过程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条监事会由全国社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置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等职务。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一)审查全国社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情况;(二)监督全国社的决策过程和履职情况;(三)提出对全国社的检查和建议;(四)负责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五)协助全国社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章秘书处第十二条秘书处是全国社的行政机构,负责全国社日常运行和事务处理。

第十三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等职务,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四条秘书处的职责是:(一)负责全国社的日常事务和文件管理;(二)协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三)组织和协调全国社各项活动;(四)管理全国社的人员和资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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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总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总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总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总社的组织建设,规范总社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供销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总社是按照合作原则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合作社的发起人和核心组织。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社成员,发展供销合作经济,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任务是:组织并管理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推动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维护合作社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工作原则是:民主、自愿、平等、互利、诚实守信。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组织并管理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组织和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监督和评估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的收购、销售和加工,农资的供应和服务,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名称为“XXX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总社成立时,应有不少于3名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组建。

第十二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资本金由合作社成员按照合作社入股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名称、目的、工作机构、组织形式、资本金、经营范围、会员权益、决策程序、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机构等。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十四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成员权益包括:参与经济分成、享受服务、参与决策和监督、合理分配资源、知情权等。

第十五条供销合作社总社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参与经济分成,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并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督。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确保农信社各项业务活动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新疆农村信用社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农信社为规范业务活动、内部管理、员工行为等方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农信社应设立专门的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第五条农信社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调研阶段: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研,了解行业最佳实践,总结内部管理经验,明确制度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起草阶段:根据调研结果,起草规章制度初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将规章制度初稿征求相关部门、员工及客户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批阶段:将征求意见后的规章制度提交农信社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

(五)发布阶段:经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六条规章制度内容应包括:总则、适用范围、 definitions、基本原则、业务流程、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违规处理、附则等。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明确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员工理解和操作。

(二)实用性:规章制度应针对农信社的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三)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应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便于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四)动态性:规章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农信社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第三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第八条农信社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农信社应明确各部门、岗位在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中的职责,确保各项业务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第十条农信社应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农信社应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新政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的自身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更好地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自治区供销社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00四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供销社2004年3月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构筑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现代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交易市场、生产基地和订单农业“七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打造一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平台的“271”为农服务系统工程,现就全区供销社系统推进“七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七位一体”农业产业化工程的思路和目标任务实施和推进“七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工程,是自治区供销社四届八次理事会会议在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新的发展阶段确定的全区供销社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既要从本地和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制定目标、完善措施、扎扎实实地全面推进,又要开阔视野、与时俱进,在发展思路和组织实施上勇于创新,不断实现新的突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供销社系统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供销社系统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供销社系统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新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供销社系统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供销社《关于供销社系统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三日关于供销社系统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自治区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帮助广大农民增收致富,振兴我区供销合作事业,现就全区供销社系统进一步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供销社系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通过大力实施“613”工程(即每个地州供销社建10-30个龙头企业,办10-30个专业合作社、10-30个综合服务社、10-30个批发交易市场,发展10-30万亩订单农业,建立1000-3000亩商品基地),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不强和与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使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各级供销社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自治区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新政办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的自身优势,促进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自治区供销社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自治区供销社2004年3月31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牧民为主体,在自愿、民主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自助服务性合作经济组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

支持农民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做出了重要批示,对供销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供销社认真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好的典型,为供销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方向。

为充分发挥供销社优势,促进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削弱农牧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牧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牧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把千家万户的农牧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生产,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切实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实现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推进“三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推进“三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推进“三社一化组单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3]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1.03【实施日期】2003.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推进“三社一化组单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推进“三社一化组单体”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三年一月三日关于推进“三社一化组单体”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十六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结合我区的实际,我们认为必须大力加强“三社一化组单体”工作,全面推进我区基层供销社的改革改造。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三社一化组单体”工作的重要意义“三社一化组单体”中的“三社”,是指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

专业合作社是围绕特色优势产品(或产业)的生产、加工和购销经营,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参加、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综合服务社是根据农村市场和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一定地域(通常以一村或一社区为范围)内,本着因地制宜、便于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兴办的农村综合服务组织。

“一化”是指采用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方式,改造传统的商品经营体系,推进基层社商品经营连锁化;“组单体”是指基层社根据不同的经营服务内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各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单体企业(公司)。

大力加强“三社一化组单体”建设,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基层供销社的全面改革改造,打牢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开拓农村市场,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16【摘要】<正>宁政办发[2014]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7月11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4]16号),制定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的方针、政策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总页数】3页(P15-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0.1【相关文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原国家正式职工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再就业工
程工作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新政办[1999]6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8
【实施日期】199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原国家正式职工
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的通知
(1999年6月8日新政办〔1999〕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将全区供销系统所属企业中原国家正式职工的下岗分流工作纳入自治区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其下岗程序、基本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有关政策,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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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7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增强和完善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牧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功能,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由以农牧民为主体的劳动者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供销合作社财产属于本社社员集体所有。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保证入社农牧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供销合作社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牧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供销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城乡商品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和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牧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为农牧民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引导农牧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为国家指导和调控农村经济发挥桥梁作用,保证农牧民日益增长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供销合作社履行政府授予的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断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把供销合作社切实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把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经营、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权利,保障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完整性和合法的业务范围。

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社享受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扶持经济发展所实行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对非法侵害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对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供销社合作社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市)、州(地、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实行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

上级社对下级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其制定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基本管理制度,对下级社具有指导作用;下级社有权对上级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进行民主监督。

第九条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逐步调整为以集镇为中心、按照经济区域设置。

不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乡(镇)所在地可设分社或分店。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一县一社”,实行供销合作社县级和基层之间组织一体化。

县(市)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须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并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合并、分立与终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会期,任期及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社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并审议通过本社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各项提案;(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四)审查批准理事会对社员和社员代表提案的处理意见;(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供销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应有一定比例的农牧民社员代表。

理事会、监事会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理事、监事的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向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二)制定本社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拟定所属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三)决定本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税后盈余分配方案,决定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四)聘任或者解聘本社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方案,监督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五)办理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代表和管理者。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社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研究决定有关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时,应当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理事会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社章程以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理事会开展经营、财务管理和组织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理事会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可以进行质询;(五)建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依其职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或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监事会有权代表供销合作社或社员对理事会成员侵犯其权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主任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向社员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章供销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广泛吸收农牧民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参股入社,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二)对本社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和摊派;(三)自主决定企业经营方式,可与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联营,或者向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四)享有国家和自治区实行定价管理以外的产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自主权;(五)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和奖金、分红办法;(六)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组织形式、人员编制和录用、辞退办法;(七)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参加有关谈判;(八)有权拒绝承担政府决定委托任务以外的商品、物资购销任务和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收费;(九)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供销合作社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信守合同;(三)执行按国家和自治区计划向农牧民收购的农副产品和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规定;(四)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五)确保本社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六)维护社员合法权益,履行对社员的经济承诺;(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供销合作社授权其使用的财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有限责任,享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

理事会依其职权对本社所属企业进行管理,不得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对社员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各类培训工作,办好各类专业学校和培训中心。

供销合作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对社员开展经济活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营原则,以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心,在城乡建立综合性经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大力发展以加工销售企业为龙头的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带领农牧民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为供销合作社社员优先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农牧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所得,应当有一定比例返还给基层供销合作社。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不受行业、区域和所有制的限制,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销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采取联营、合资、合作等多种投资方式,举办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综合商社、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二十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自治区联合社为龙头,县(市)联社为中心,基层社为依托,村级服务站为前沿的农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体系,确保农业生产资料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第二十七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农副产品购销活动中发展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与农牧民建立稳稳定定的购销关系,不断拓宽农副产品销售市场和经营渠道。

第二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组织农牧民建立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促进农牧民经济合作和农业产业化深入发展。

第二十九条供销合作社实行购销结合、批零结合、联购分销、分购联销、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综合经营、专业经营、集团经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禁止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供销合作社专营的商品、物资承包给个人经营。

第三十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在购销、信息、科技、运输、加工、仓储等方面,为农牧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并积极开拓农副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其他二、三产业,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三十一条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根据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采取举办综合服务站和庄稼医院、设置综合门店、专业公司、饮食服务、加工、修理、仓储、运输服务机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农牧民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农牧民发展专业化生产,开拓市场,扩大经营。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设置专业公司,在城市和集镇建立批发市场,贸易中心、商场、连锁商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

供销合作社的各类仓储、加工、运输设施和铁路专线应面向社会开放,农牧民社员优先使用。

第三十二条供销合作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互助合作基金调剂制度。

第三十三条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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