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NO. 01 42 0
Ge e a o 7 n r lN . 0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 问题的探讨
纪 冉
( 沈阳师范大 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 阳 100 ) 10 0
摘 要 : 近年来 , 野生动物、 饲养宠物致人人身、 财产损害问题 日渐突出, 而现行 法律 对此规定过 于粗略, 无法有效解决现 实的
2 1 年第 4期 00
( 7 ) 总 O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O O I GT A HE SC L E E( O I LS IN E DTO O R A FUA N N E C R O L G S C A CE C SE II N)

攻击性 和危 险倾 向是 为人们 所共 知 的。如 烈性犬 或被病 毒 感染的家畜 、 家禽。普通的家畜或家禽是指人 们普遍认 为天 性温顺 , 养其 能为饲养者或 占有者带来 物质 方面的收益 或 饲 精神上 的愉悦和慰藉 的动等家畜 、 鸭 猪 牛、 家禽 和猫 、 狗等宠物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应狭义理 解 , 此 处的动物并 非 动 物学 上 的动 物 , 而是 一般 社会 通 念上 的 动 物, 即脊椎 动物。因此 , 细菌不属于致 害动物范畴 , 于细菌 对 泄 露等事件造成 的损害应 按照 高度危 险作 业责任 处理 。另 外, 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不能涵盖不为特定人控制的野 生动物 。但这并不 表 明受此类 动物 损害 的受 害者不能 得到 救济 ,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四条 规定“ 第 因保护 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 护野 生动 物 , 成农 作物 或者其 他损失 的 , 由 造 应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由此类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属于 。 行政法律责任 , 不能为 民法所 调整 , 者本部 分提 及的致 害 笔 动物都不包含不为特定人控制 的野生 动物 , 但在接下来 动物 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 为的举证责任及 免 责事由及动物致害 的赔 偿 部分 的论述 中将包 括不 为特定人 控制的野生动物。 ( ) 二 无过错 责任 与过 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指法律 明确 规定 , 是 由与 该损 害结果 有 因果关 系的行 为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而不 问其 有无过错 的归责原则 。驯养 的野 生动物 、 明知或 应知不 同寻常危险 的 家畜或家禽具有更 大的危险性 , 在这类 动物的所有者 或管理 者 明知 、 知其具有危 险本 性而 享有 相关利 益的前 提下 , 应 根 据利益与风险一致 的原 则 , 由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是合理 的。所以此类动物致害 , 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 过错 推定原则 , 是指 法律 明确规 定 , 从损 害事实 的本 身 推定 加害人有过错 , 由其 承担赔 偿责 任的归责原则 。普通 并 的家 畜或 家禽一般 情况下都是本性较 温顺 的动物 , 饲养 此类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3饲养 动物 的范 围。 . 参 照 以上 标 准 .我 们 可 以很简 单得 出饲 养动 物 的一 个范围: ( ) 畜 、 禽 、 物 园里 的动 物 , 1家 家 动 已被人 驯 化 的野 生
动 物。
( ) 议 较 大 的细 菌 、 2争 病毒 暂 不 属 于 饲 养 动 物 , 为 因
作 为 法 律 上 的 主体 将会 导致 许 多法 律 问题 及 道德 争 议 。
非 但不 能 解决 现实 问题 , 会 引 发更 多 纠缠 不息 的 争论 。 还 我 们赞 同 把动 物作 为物 的划 分 。且 在后 面 的论 述 中也 是 建立 在这 样 的理念 上。 2饲养 动物 的标准 与范 围。 学界 和实 务界对 饲养 动 . 在 物有个 约 定俗成 的标 准 : ( ) 为特 定 的人所 有 或 占有 , 言 之 , 为特 定 的 1它 质 它 人 所饲 养或 管理 。
法律 主体 的范 围不 是一 成不 变 的 , 随着社 会 发展 , 法
律 主体 内涵在 不断扩 张和 丰富 。动物 的地位 日益提 高 , 与 人 的关 系 达到 了“ 亲密 无 间 ” 我 们完 全 可 以从 法 律 的高 , 度对 它予 以保护 与规制 。将 动物纳 入法律 主体 中 , 之能 使
这 种 观 点 最 具 代 表 性 的是 孙 宪 忠 教 授 。他 认 为 “ 管 尽
( ) 动物 为家 畜 、 禽 、 物或 驯 养 的野 兽 、 行 动 4该 家 宠 爬
物。
《 德国 民法典 》 否认 动物是 物 , 但并未 否认动 物是 物权 的客
体, 故一 般说 物权 的客体 是 物时 , 应 明确 物权 的 客体还 还 包括动物 ” 。按照孙 宪忠教授 的推理 , 法律上 的客体含有物 和动物 , 动物不是物 , 不妨 碍它作为 法律上 的客体 。 但 () 3 动物是 物 , 也是法 律上 的客体 。 法律 上 的主体 是具 有权 利 能力 与行 为能 力 。毫无 疑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新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新探
0 — 0 20 — 9 2
作者简介 : 郜永 昌( 9 8 )山西忻州人 , 17 一 。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 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学 ; 蒋慧 (9 0 )广西全州人 , 17 - ,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学 ; 张忠 民(9 5 )河南 内黄县人 , 17 一 , 重庆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学。
9 9
维普资讯
归自 然状态后致 害责任 的规定 尚付 阙如 ; 第二 , 国 施或活动的人 , 我 对于该物品 、 设施或活动所产生的危 《 民法通则》第 17 2 条规定的动物的 “ 饲养人与管理 险的实现而侵害他人权益时, 应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 人” 作为赔偿责任 的义务主体 , 实际上是将 日常用语 责任。 其基本 思想不在于对 不法行为的制裁 , 而是基 作为法律用语 , 在表述上不尽科学 , 是将一种“ 饲养或 于分配正义的理念 , 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管理的” 事实状态作为一种责任归属 的依据 , 既没有 依据危险责任理论 , 将饲养动物 的所有人或 占有 考虑到在司法实务 中可能出现 的较为复杂 的责任归 人作为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 其理 由在于 属认定问题 , 也没有考虑到基于占有人意思的脱离与 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 非基于 占有人意思 的脱离时 , 饲养动物致损的最终责 上 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与管领期间致 任归属上 的差别 。 因此 , 应将饲养动物赔偿责任 的主 人损害 , 就应 由其所有人或 占有人承担责任 , 具体表 体限定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主要理 由是 : 现 在 : 第一 , 饲养动物( 包括家养 动物及驯养 的动物 ) 方面我 国《 民法通则》 所规定 的“ 饲养人与管理人” 虽然经过了长期的饲养或驯化 , 但基于其兽性 的本能 对于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 的 实际上就是饲养动物的所有人与 占有人 , 这一认识符 可能成为制造危险 ( 合《 民法通则》 立法本意。埸 一方面, n 从其他 国家民法 来 源 ; 第二 , 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有人实际控制着 看, 一般是规定动物 的所有人或 占 有人为动物致 害责 这种危险的来源 , 在某种程度上也只有该所有人或 占 因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 任的义务主体 。 第三 , ① 在免责 事 由上 , 国《 我 民法通 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 , 则》 民法典 ( 及《 草案 )只是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 有人对于饲养动物的风险及 习性相对 于第三人更加 》 过 错” 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 没有将过错再细分为 : 知晓与确定 ; 故 第三 , 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有人一般 意或过失 , 中, 其 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笼 能从饲养动物中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 , 自应承担 统的“ 过错 ” 免责隐含着诸多不公允的因素 。 依据我国 其所 引起 的风 险 。 《 民法通则》 17 第 2 条及我国《 民法典( 草案 )第 5 、4 》 35 条规定的文义理解 , 似乎受害人与第三人只要具有过 错( 无论是一般过错 , 还是重大过错 )加害人都可以 , 免责。 这种免责事 由的规定不但与民法理论 中“ 与有 ( ) 一 一般情况下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 由动物的 过失” 的理论相违背 , 也与现行司法实践中有关 此类 所有人或 占有人承担责任 。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 , 案件的处理方法相脱节。 所有人或 占有人实际控制与 占有该动物 , 因此应承担 《 民法通则》 民法典 ( 及《 草案 )之所以出现上述 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及其民事责任。 》 不足 , 由是多方面 的: 理 首先是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 二 特殊情况下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义务主体的 责任的理论基础没有进行清晰地说 明, 即为什么由饲 认定则有所不 同。 本文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饲养动物 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有人承担责任 ; 其次是对所有人 与其所有人或 占有人脱离。基于危险责任控制理论 , 或 占有人支配与 占有饲养 动物 的关 系未进行相应 的 在饲养动物与其所有人或 占有人脱离 的情况下 , �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三)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摘要]野生动物肇事损害事件频发,而我国的补偿机制却无法很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应当尽快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事件频发,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研究如何淡化人畜矛盾,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

其中杨立新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邱之岫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属于国家行政侵权行为(基于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有纰漏。

结合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应属于肇事行为。

理由有三: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为侵权行为。

这已经表明,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体。

野生动物显然不具备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野生动物致害不是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基于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承担者。

而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都是出于本能,并无具体的看管者或者饲养者,所以并无责任承担者。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肇事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二、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立法现状在国家立法中,《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为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当然的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饲养宠物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宠物作为我们的情感依赖,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说动物是我们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纽带,尊重动物,就是尊重生命,更是尊重我们自己。

然而,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脚步的加快,到处迁徙,遗弃宠物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造成流浪动物的大量产生,流浪动物的伤人事件越来越多,为社会安全秩序带来隐患。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在第82条规定了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正是由于这条对于责任主体的规定采用了“饲养人”这个非法律术语,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存在严重分歧。

本文由一则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件入手,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当中的思考。

通过运用实证分析、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提出了实践性的完善意见。

全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一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含义的界定。

首先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分析对流浪动物的内涵进行了分析。

在流浪动物范围分析的基础上界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含义。

第二部分: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进行了探讨。

首先探讨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为例外。

在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并结合引言中的案例,具体分析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

首先界定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其次具体分析了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最后论述了流浪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定的缺陷及完善进行了探讨。

此部分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六条建议。

第五部分:结合本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文章所引案例并评析。

笔者认为,完善流浪动物的保护及管理,是对流浪动物伤人案件中被侵权人最好的救济,更为关键的应当是加强我们公民的责任意识和社会道德观念,从根源上减少流浪动物的产生,才是减少及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的根本途径。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之探讨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之探讨
最 终 承担 的第 二道 关 卡 , 对 责 任 成 立 的 过 滤 。免 责 事 由 多 是 是 法 价 值 和社 会 政 策考 量下 的 特 殊 情 事 , 有 法 律 的 明 确 规 须
以明确规定 , 而抗辩事 由是诉讼 中被告对 原告诉讼请求 的对
抗 , 可 以提 出法 律 上 或 事 实 上 的 抗 辩 , 要 能 证 明原 告 诉 其 只 讼请求不成立 或 不完 全成 立 的 内容 根据责任依据 所设计 的责任 成立应符 合 的条件 , 积极 的构成要件 是从 受害人主张责 任成立时所应 满足 的要求 角度 而言 , 一般需 证 明损害行 为或致 害物 件 、 法
益受到损 害 、 因果 关 系 , 过 错 责 任 中 还 需 证 明 行 为 人 的 过 在
21 0 2年 7月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 h n X oie A a e o ra o a i l c d n S P c
J 1 , 01 u .2 2 Vo . 0 No. 12 3
2 0卷
第 3期
【 法学研究 】
我 国 动 物 致 害 责 任 免 责 事 由之 探 讨
法价值 是法律制度架构和运行 的基 础 , 为法律规 范提供
存 在 的理 由 和 正 当性 支 撑 。 因此 , 了法 律 制 度 所 依 据 的价 明
有特殊情 况下的弹性 法则 。侵 权责 任制度 体系 建构 大致是
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 的 : 责任根 据是首 先要 解决 的问题 , 为
值对于掌握 制度 内容 “ 然” “ 之 和 之所 以然 ” 关 键 和 必要 是
定。可见在责任制度 中 , 免责事 由与 责任 的根据 、 责任 构成 要件相互配合 , 相互 协调 , 致力 于实 现侵权 责任 制度保 护受 害人权益和行为人行为 自由之价值 的平衡 。 ( 免责事 由概念之厘定 二)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摘要]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

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一、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立法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

在国家立法中,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两条,即《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至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都已经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辽宁、河北、福建、海南、内蒙古、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规定。

而这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缺乏地方特色。

可喜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16日通过了专门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也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地方专门立法的空白。

尽管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规定,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作者:————————————————————————————————日期: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一、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用了七个条文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第84条)。

从立法例上看,罗马法中就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6条规定,牲畜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把牲畜交给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害。

此种动物所有人的无过失责任制度被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所继承。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牲畜的使用人,在使用的时间内,对该动物或牲畜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或牲畜在其管束之下,还是走失或逃逸,均应负赔偿之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1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致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致物毁损的,占有动物的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

2损害由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就业或扶养的家畜引起,并且动物占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监督时已尽交易中必要之注意,或损害即使在尽此种注意时仍会发生的,不发生赔偿的义务。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在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上要么采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法国、意大利,要么采用推定过错责任,也有的国家将动物区分为使用类家养动物和奢侈类家养动物,对前者采用推定过错责任,而对后者采用认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德国。

所谓使用类家养动物是指用于职业行为、营业或者生计的家养动物,比如用于耕地的牛,放牧的马牛羊等。

如此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给农业领域的生产者以优惠待遇。

但是这一规定也受到质疑:首先是这些规定有效的将主要的案件排除在保有者的严格责任之外;其次是因为它造成了在定义‘饲养动物’这一术语时不必要的歧义;第三是因为人们更希望得到平等的待遇;最后是因为这些规定与对经营行为的要求比对私人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的一般趋势背道而驰。

刍议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刍议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之动物。
22 立 法 模 式 之我 见 .
《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立法宗 旨应是着眼于对野生动 恢复 、 繁衍 、 壮大 。 然而 , 一个问题随之而来 , 这就是野生 物 资 源 的保 护 和 可 持续 利 用 , 持 生 态 平 衡 。 实上 该 法 维 事 动 物 与 人 类 争 夺 栖 息场 所 和 生 存 空 间 的矛 盾 开 始 升 级 。
起一个完善的野 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制度 ,使受害人 的 物 的管 理 机 关 承 担赔 偿 责 任 。野 生 动物 的管 理 机 关 可 以 在第 三 人 的过错 范 围 内免 除赔 偿 责 任 。 损 失 能 够 得 到合 理 的 弥补 。
2 野 生动 物致 人 损 害赔 偿 的理 论 分析
遗憾 的 是 ,我 国 目前 尚无关 于野 生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20 08年 l 2月 2 2日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六 次 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侵权 责 任 法 f 案)( 次 审 议 草 》二 专门法律 , 野 生动物保护法》 l 条规定 :因保护 国 议 审议 了《 仅《 第 4 “ 。 这 草 中并 没 有 关 于 野 生 动 物 家 和地 方 重 点保 护野 生 动 物 ,造 成农 作 物或 者 其 他 损 失 稿 )遗 憾 的 是 , 一 稿 的 《 案 》 文章认为 ,侵权 责任法》 《 的分则 中 的 , 当地 政 府给 予 补 偿 , 由 补偿 办法 由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致人损害责任的内容 。 直 具 可 政府制定 。另外 , ” 国务院于 19 年批准 发布 了《 92 中华人 应 当加 人 野 生 动物 致 人 损 害 赔偿 的 内容 。 体 而 言 , 以 民共 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其 中亦做 出了类 作 如下 表 述 : , 第X X条 野 生动物造 成他人人 身或财 产损害 的 , 似 的规 定 。 野 生 动 物致 人 损 害 作 为 一类 特殊 的侵 权 行 为 ,本 应 属 于未 来 的 侵权 责任 法 的重 要 内容 之 一 。而 将 野 生 动 物 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草草收归于位阶偏低的 《 野生动物 保 护 法 》 中 , 有 立 法 者 对此 问题 过 于忽 视 之 嫌 。 之 似 因此 , 文章认为 , 应按照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的相关理论 , 建立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解答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解答
这 残 疾 赔 偿 金 也 少 不 了 。 是 否 该 由 动 物 园来 负担
呢 ?
解答 :侵权责任法》 《 第八 十一条规定 :动物 园 “
的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动 物 园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但能够证 明尽到管理职责 的 , 不承担责任 。” 这


被 损害 人有 重大过 失在先 , 动物 饲 养人应
里 适 用 的是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 即一 旦 动 物 园 的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 需 受 害 人 举 证 , 推 定 动 物 园 有 过 无 就
否承担责任 ?
小 王 和 小刘 喜 欢 吃 狗 肉 。 两人 相 约 去 打 野 狗 ,
错, 而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一般情况下 , 所 动物 园都 得赔偿 , 如果想 免责 , 它 就必须 能够证 明 自己
尽 到 了管 理 职 责 。 动 物 园对 赔 偿 请 求 提 出 了异 议 。原 来 , 了 游 为 客 的安 全 , 物 园 在 铁 笼 子 下 面还 围 了 一 人 高 的铁 动 丝 网 。谁 知 这 小 青 年 竟 把 铁 丝 网 剪 了个 洞 , 一 串 把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责 任 问 题 解 答
口 姬 婧 文/ 图
大过失 , 自作 自受 , 主人 没 有 责 任 。 狗
二、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如何处理 ?

小青 年 在 动 物 园里 被 狼 咬 掉 了两 根 手 指 。这
断 指 再 植 的 手 术 费 可 不是 笔 小 数 目 ;要 是 接 不 上 ,
Hale Waihona Puke 提 法 , 果是 一般过 失 , 不能减 轻饲 养人 的赔 如 仍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三是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最后, 我们也需要探讨如何防范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一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应 该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收容和管理力度,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和危害性。另一方面, 个人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尽量避免接近或者接触流浪动物。总之,对于流浪动 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共同构 建和谐社会。
四、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 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可以明确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等,同 时考虑设立专门的动物管理机构,规范动物饲养和管理。
2、推动社会共治
解决流浪动物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对流浪动 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救助和管理体系。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提供 资金、人力等资源支持流浪动物救助事业。此外,个人也应该提高道德素质,尊 重生命,科学养宠。
四、解决方式
对于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对于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 用、收入损失等。
2、禁令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颁布禁令,禁止动物主人继续让 动物处于可能造成损害的状态。
3、刑事责任: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动物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历史与发展ຫໍສະໝຸດ 在古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随着时 间的推移,这一法律原则逐渐在各个国家得到发展和完善。例如,在英国,1911 年的《动物法案》明确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美国,各州也通过制 定动物侵权法来处理这类纠纷。
三、归责原则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的扩张,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由于人类对动物权利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动物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导致许多动物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令人痛心的是,这些侵害行为多由人类主导,而动物却无力反抗。

本文将对我国动物侵权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动物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动物遭受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残忍虐待动物一些人出于不健康的心理或者其他目的,动手蹂躏、鞭打、虐杀动物,有的甚至不惜采用刑具酷刑等极为残忍的手段,这种行为对于动物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动物的权利。

2. 栖息地被破坏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化对动物的栖息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而为了扩大城市的用途,许多时会侵占动物的栖息地和运动场所,造成了森林破坏和动物近亲交配率的提高,激发出许多森林火灾和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

3. 乱扔垃圾污染环境丢弃垃圾污染环境不仅会危害人类福祉,也会影响动物的人身安全和生存质量。

无良野餐者随意扔弃垃圾,破坏野生的生态环境,致使动物无法获得健康的食物和水,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下。

4. 非法捕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实际上,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还在为了赚取非法暴利,采取各种方式大肆捕杀野生动物,导致许多濒危动物在我国疯狂地灭绝。

二、动物侵权问题背后的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中有着保护动物的条款,但现实中,动物权益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缺乏全民意识大多数人对于动物的权利并不了解,而对于其维护动物权利的知识也缺乏认识,缺乏共同的动物保护意识。

2. 法律有漏洞我国的法律规定虽有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款,但由于法律实施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侵害动物权利的情况依然存在。

3. 缺乏理性的思考和行动一些人在观察和对待野生动物的时候,往往会因为自身的恐惧心理而产生非理性的行为,长期的产生了对动物权利缺少认识的现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情况较为复杂。

但在理论上,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研究,尚不深入。

如动物共同损害,买卖动物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应如何理解和认定?动物致害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等等,这些问题,都还没有认真探讨和研究。

为此,笔者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关于动物共同损害的处理动物共同损害,就是数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情况。

数个动物致人损害时,如果数个动物属同一饲养人或管理人,应直接按照民法通则127条规定处理。

如果数个动物属不同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则应按照民法通则127条和130条共同侵权的规定,判由数个饲养人或管理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损害并非数个动物共同所为,但数个动物都有致人损害的可能,而又不知损害为何个动物所为。

对此,应如何处理?我认为,应按共同危险行为处理。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即损害并非数人共同行为所致,又不知数人中何人为加害人,而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

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在一些外国和我国台湾民法中都规定共同危险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加害于他人时,各自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在数人中不知谁为加害者亦同”。

台湾民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谁为加害者亦同。

”我国民法没有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

实践中对共同危险的处理不尽一致。

有的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作为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以原告证据不足,判定原告败诉,等等。

我认为,对共同危险行为,应由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动物共同危险者,也应按照共同危险责任理论,判令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买卖动物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动物应买卖而进入流通领域后,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类纠纷应如何处理,理论上和实践中,认识和裁判尚不统一。

如有这样一起因买卖耕牛引起的赔偿纠纷案,案情是:丁某到畜牧业自由市场上,用650元现金从林某处买回一台耕牛。

买回第五天,丁某牵着牛去犁地时,刚犁完一圈,耕牛便站着不走,怎么也不听使唤,丁某发急,遂用鞭子抽打了牛几下,牛突然转身,用头将丁抵撞倒后,活活将丁某抵死在地里。

事情发生后,丁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1,丁某死亡与林某有一定因果关系。

林某卖牛没有言明牛会伤人,所以对丁某的被牛抵死有过错(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2,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耕牛买卖关系已成交,耕牛已经归了丁某所有,自家的牛伤自家的主人,与卖主林某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林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处理。

本案最后按第三种意见处理,这种意见并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可。

先不说本案处理的是否正确,仅从本案的争议看来,有必要对买卖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确认买卖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买卖动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二是买卖动物是否存在潜在危险。

一般说,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随着动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转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家畜、家禽等动物买卖的民事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从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

其动物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就转移到新的饲养人了。

买卖动物损害责任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只是一般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损害是由动物潜在的危险造成的。

对此,则不能完全根据动物所有权转移来确定其民事责任。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因而,在处理买卖动物时,还应注意审查动物有无潜在危险。

所谓动物潜在危险,是指个别动物所具有超出同类动物共同危险之外的危险。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动物危险性的认识程度,一般是由同类动物普遍具有的危险性决定的,人们对某类动物的危险性的认识和防范,与该类动物的共同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例如,狗类动物一般易伤人,属于人们普遍认识并防范的。

但耕牛伤人,公鸡伤人等,则是超过了这类动物共同危险性的特殊情况了。

这种特殊情况,就是动物的潜在危险,,亦称动物的隐蔽瑕疵。

动物具有潜在危险,出卖人出售动物时,应当向买受人言明,出卖人不向买受人言明,隐瞒其潜在危险,将其出卖他人,因而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从交易安全出发,出卖人应当负瑕疵担保责任。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如法国、瑞典、日本等,都有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德国民法还专门规定了“牲畜买卖”的瑕疵责任。

因而,对前述案例,我认为,如果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言明牛伤人的潜在危险,应由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民事责任。

不能认为买卖关系已成立,动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与卖主无关。

但如果动物虽有潜在危险,出售动物时,出售人已告诉了买受人,买受人在饲养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出卖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动物致害双方均无过错,能否适用公平原则有的同志认为,对动物致人损害,双方均无过错的,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对于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127条规定,除了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所致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因而,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和第三人有过错者,就应由受害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害人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对此,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

应当指出的是,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主观方面虽然都属于无过错,但两者在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上是有原则区别的。

无过错责任适用的对象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属于特定的无过错。

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法律只作了概括规定,没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属于概括的无过错。

特定的无过错责任,应当适用特别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概括的无过错责任(即公平责任)的规定。

否则,象《民法通则》127条这样的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将失去意义。

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同时,适用无过错原则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同。

无过错责任由致害人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平责任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致害人和受害人共同分担。

因此,一定要将二者区别开来。

四、如何理解“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民法通则》127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是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条件。

因而,正确认定“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对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的理解,存在两种偏向,一是把“过错”仅限于故意范围之内,认为“过错”仅指故意挑逗动物行为。

二是认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对过失的理解,其范围过于扩大化。

我认为,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但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故意。

如第三人故意嗾使他人饲养的狗咬伤他人;受害人故意挑逗他人栓养的马或牛而踢伤自己,等等。

但因过失行为刺激动物或使动物受惊而使他人或本人致害的情况,也不乏其例。

如误触他人檐下蜂箱,而招致蜜蜂蛰伤自己;农村办婚事或丧事时,在牛群或马群附近鸣锣或鸣炮,致使牛群受惊而骚动,给本人或他人造成损害的;等等。

实践中,对过错中故意的理解和认定尚无分歧。

但对“过失”的理解和认定,尚不统一。

实践中,有不适当扩大受害人过失的情况。

有的把受害人疏于防护、疏于看管等不能直接诱发动物损害的情况,也作为受害人过错(过失)处理。

如某甲早已知道某乙所养之狗有咬人习性,一日甲欲通过乙之门口,当甲临近乙之门口时,未见乙狗狂吠,以为乙狗不在家,即放松警惕。

当甲刚经过乙门口时,乙狗突然跳出赴向甲,将甲咬伤。

此案中,甲明知乙狗有咬人习性而疏于防范,被认定其本人有过错。

又如:小孩被鸡啄伤,则认为其父母有监护失职之过错,等等。

出现这种认识的原因,主要是受到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向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的影响。

该函复认为:“该案从法律责任来看,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有看护之责任,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在路上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着直接关系。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复,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当时尚无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规定,对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尚无法律依据。

因而只好归咎于孩子母亲监护上的过错。

现在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这一函复有不当之处。

而且在认定受害人过错上,也未免过于苛刻。

因而目前认定动物受害人过错,不能再把“函复”作为依据了。

那么,应如何认定受害人过错呢?我认为,在动物致害中,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于损害存在故意和过失,而且这种故意和过失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说,受害人受到动物损害,是由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致害,则不能认为受害人在该损害中存在过错。

把受害人过错限于诱发动物损害上,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直接把受害人“挑逗”或“挑动”而造成自己损害的,作为动物饲养人免责条件。

受害人疏于防范,疏于监护等而被动物损害的,因其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损害,与动物损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有过错而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

同时,还应指出,对于“动物挑逗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也应适用上述原则处理。

如自己饲养的动物挑动他人动物,致使他人动物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亦应作为受害人过错处理。

五、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这里所说野生动物是指自然界生存的野生动物,不包括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

自然界的野生动物可分两种:一是一般野生动物;一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一般野生动物,如果是因人为原因使其致人损害的,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如张某等三人,见树上有一米高左右的椭圆形野蜂窝,即用石头惹砸,致使野蜂受惊,漫天飞舞,将蜂窝附近一头正在放牧的耕牛蛰死。

对此,应直接按一般侵权处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127条。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也时有发生。

如早在1990年6月2日《农民日报》曾报道: 89年冬至90年春神龙架自然保护区的华南虎先后跳入村民的猪圈、羊圈里,吃掉了80多斤重的一头猪,衔走了70斤左右的两只大山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