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集(更新)汇编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
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
保险学经典案例
contents
目录
人寿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健康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 再保险案例
01
人寿保险案例
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
案例名称
约翰购买了一份定期人寿保险,保障期限为20年,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在保险期间内,约翰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金。
案例描述
定期人寿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生命保障。在此案例中,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他提供了20年的生命保障,并在他身故后为他的妻子提供了经济补偿。
短期护理保险案例
护理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是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失能的人提供收入保障的保险。例如,某白领因车祸导致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其购买的失能收入保险为其提供了经济补偿,帮助其维持正常生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个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的保险。例如,某人在旅行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受伤。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提供了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案例结论
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某医生因疏忽导致患者治疗不当,造成患者身体损害。
案例概述
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职业责任保险旨在保护专业人士免受因职业疏忽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合同再保险案例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等巨大风险的再保险安排。
案例概述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地区的洪水保险业务,由于风险巨大,该公司与某再保险公司签订了巨灾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巨灾时由再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
在本案例中,该机床的保险金额是5万元,也 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最高限额是5万元。该机床在投保时的实际价 格是5万元,根据市场规律我们都知道“价格 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购买 一台同样的机床的实际价格只有3万元,而买 3 台同样的机床就能完全弥补企业的损失。若保 险公司赔偿企业5万元,那么企业就会因为保 险而“赚钱”了,这样就有违 有违保险的“损失补 有违 “ 偿原则” 只需要赔偿企业3万 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 只需要 元就足以弥补企业的损失了,并非保险公司不 守信用。
对于像医疗保险、财产保险这样的补偿性保险 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 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医疗保险中以 被保险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为限。财产保险中 以受损标的的当时市价为限,即以受损标的当 时的市场价计算赔款额,赔款额不应超过该项 财产损失时的市价。这是因为财产的价值经常 发生变化,只有受损时的市价作为依据计算赔 款额,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 态。同时也因为补偿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质的, 保险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补偿损失 降低风险, 降低风险 补偿损失,因此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来“赢利”。 不能通过保险来“ 不能通过保险来 赢利”
近因原则案例
1998年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 12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 5000元 1999年 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 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 随额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 随额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 20日死亡。 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 日死亡 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 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 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 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 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 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 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 院治疗,1999年 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 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 术后无异常。 吴感觉腹部不适, 术后无异常。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 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 20日肝昏迷 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 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 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 因为肝炎而非车祸, 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 争执。 争执。
99个保险学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子女收养一、案例简介××年3月15日,某县一个年仅7岁的女孩沈婷婷(化名)在学校组织观看文艺演出散场时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在沈婷婷生前,其父沈某曾于三年前的3月为她投保了一份少儿险,保额为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前的9月开学之际,学校又为她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险,保额为1万元,未指定受益人。
事后发,沈某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沈婷婷并非沈某之女,且无户籍。
经深人调查,并且由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才得知,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其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面对所了解的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少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两份人身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对本案中收养关系的确认在本案中,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以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事实,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
对照《收养法》可以判定,沈某符合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承认了沈某与沈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且沈某已将沈婷婷抚养到7岁,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本案中保险利益的确认本案中,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中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父母子女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也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3.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学案例汇总
保险学案例汇总第一章保险概述1、保险经营得原理◥23岁男性死亡率为千分之一,死亡成本为2万元。
设有5000人投保,问:每人应支付保费多少?解: 赔款支出总额=保费收入总额赔款支出=5000×1/1000×20000=100000元=保费总额没人应支付保费=100000/5000=20元第三章保险合同1、恋爱中得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ppt13页•刘小姐得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得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得时候送她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得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您就是给自己得男朋友买保险?您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得合法程序吧?有她同意为她买保险得书面授权书吗?非常抱歉象您现在得情况还不能为您得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得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刘小姐满头雾水:“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她买保险?那么谁能为她买保险呢?”•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瞧投保人对保险标得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得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就是无效。
以刘小姐得案例来说,刘小姐与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得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得保险利益得确定方式就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得方式。
2、丈夫与女儿谁能领取保险金?(详细请瞧PPT第三章23页)3、保险金该如何处置?•王某于1998年7月借她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8月,她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与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得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第一篇:保险学案例第三章保险合同农村某小学为全校学生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
该校一男同学张某在保险期内溺水而死,生前其家庭成员有父母、姐姐、爷爷和奶奶,死后家里经常为此事吵架,父亲一气之下服药自杀,而后母亲改嫁。
这时保险公司才得知张某死亡之事,于是围绕受益金该给谁的问题,各方意见不一。
爷爷、奶奶认为其母已改嫁,其姐姐又与自己住在一起,因此受益金应归自己;而起妈妈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生身母亲,受益金理当归她。
你认为应如何分配?依继承法:父母500500↓姐姐母爷爷奶奶12125125结论:母625 姐姐125 爷爷125 奶奶125 某市育红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系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时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其母已在一年前去世,其父与其兄也同时煤气中毒,虽经医院抢救,他们仍在李某死后的当天死亡。
李某的受益人是其父。
你认为此案受益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还是受益人的遗产继承?在本案中,李某先于李父死亡这一事实,使得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只有在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是受益人的遗产。
田某将怀孕即将临产的妻子送进医院。
在医院为其妻做剖腹产手术前,田某拿出钱,委托其妻姐为其妻办理了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即婴儿)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
在填写保险单时,妻姐未征求田某和田妻的意见,将自己填入投保人和受益人栏。
手术中,田妻和婴儿因难产而相继死亡,妻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妻姐因不是被保险人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又没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将自己填作受益人是无效的。
此案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田某和其亡妻的父母应共同享有这笔保险金余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投保时余某身体健康。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2.投保房屋改成烟花小作坊,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如实告知=主动告知?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
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
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学案例汇编
风险与保险教学案例第一章风险与保险(P2-第二章社会经济与保险(P4-第三章保险市场(P6-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10-第五章保险合同(P14-第六章保险经营(P17-第七章保险投资(P21-第八章保险监管(P28-第九章有形财产保险(P32-第十章无形财产保险(P35-第十一章海上保险(P41-第十二章人身保险(P43-第十三章再保险(P43-第一章风险与保险案例一: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案情介绍】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保险学案例汇编1
首先的问题是这笔保险金是否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保险法》 63条规定:“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 其他受益人。”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时必须以受益 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自行消 失。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也只有如此,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本案的实际情况却是,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即在被保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已转化为实 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受益人的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 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王父与张某早已离婚不存在继承关 系,但李某则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所以她才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这 笔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 效期为1998年 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行于98年 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此机器于98年10月 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 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 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 保险赔款?为什么?
保险法律原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3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5月,张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某种疾病的病史,这构成了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没有影响,则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张先生所患疾病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和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
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
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
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
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
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学案例集
保险学案例集金融学院目录一、人身保险部分 (2)1.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2.体检明明合格,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3)3.本案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3)4.离了婚,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效? (4)5.受益人能不能领保险金? (5)6.保险金是否应先用来还债? (6)7.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否适用自杀免责条款? (7)9.合同复效日是不是重新算作合同效力成立日? (8)10.返还人身保险金纠纷案 (8)参考文献 (9)二、财产保险部分 (10)1.厂长纵火图赔案 (10)2.投保车辆没有行驶证和号牌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11)3.为防灾转移保险财产,费用该由谁承担? (12)4.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13)5.无法充分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14)6. 保险条款应当合理解释 (15)7.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可否给予赔偿 (16)8.保费未交,为何获赔百万? (17)9.家庭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如何赔偿? (17)10.责任保险案例 (19)参考文献 (19)一、人身保险部分【案例1】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情]:1998年2月底,B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某长寿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各10万元。
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初接受其申请,同时向其暂收保险费3000多元。
3月中旬,B某在体检时被发现正患急性肝炎,保险公司故未予立即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
3月下旬,B某外出时不慎遇车祸身亡,其受益人随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在投保人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负保险责任。
但实行该原则必须以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若双方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则尚未成立,以上原则的适用也就无从谈起。
《保险学案例集锦》
假设有1 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 均为500 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 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 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 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 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 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道哪些 数据
精品课件
财产价值总额 预定的损失总额 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 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 额
案情介绍
2010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 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2009年 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 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 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 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 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 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 出诉讼。
精品课件
【案例6】 人身保险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情 被保险人甲于保险期间内,约朋友到某蛇馆就 餐。蛇馆老板乙为取信顾客就让甲自行挑蛇。甲在挑蛇过 程中,被一条意外爬出的蛇咬伤。经送医院治疗,甲共花 去医疗费3500元。发生事故后,甲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A 并要求赔偿。A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向甲给付了保险金。 但在A公司内却产生了是否应向蛇馆经营者乙追偿保险金的 问题,有的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非因第三者或受害人的过错致使被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的, 应由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损害赔偿 责任。
精品课件
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 (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 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 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
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
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
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
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
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
试分析此案。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2、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1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会承保?4、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四)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①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②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③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五)近因原则案例1、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
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3、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
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4、一场大火动摇了山墙,几天之后一阵风吹来,山墙倒塌。
假如只有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请用近因原则分析,山墙倒塌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六)代位追偿原则案例1、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
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则:(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又应如何处理?2、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如需履行赔偿责任,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3、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
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七)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案例某投保人将价值8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损失金额为6万元。
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分别运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计算。
假设甲保险公司先出单,乙随其后,丙最后出单)二、综合案例分析1、意外身故导致连环案受益人与继承权纠葛案例回放:2003年7月某日,湖北省黄冈某村暑假在家的刘伟外出放牛,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刘伟死后,家人因相互埋怨而引起一场大祸:失去儿子的父亲刘青山与家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农药一饮而尽,自杀身亡。
处于极度悲伤的刘伟的母亲汪晓平觉得儿子夭折,丈夫身故,自己平时与公公婆婆又常有纠葛,于是待儿子和丈夫的丧事办毕,便带着惟一的女儿改嫁出门。
因刘伟在学校参加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刘伟30000元保险金。
于是,刘伟的母亲与公公(即刘伟的祖父刘宏志)之间又围绕谁是刘伟的保险金受益人问题发生纠纷。
试用相关理论分析此案。
2、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
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做法是否正确?3、许某连续三年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均为发生任何事故。
1998年许某在业务员劝说下,考虑到住在顶楼发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又投保了一年。
这年房改,许某下调至同一单元的二楼。
许某认为办理合同变更太麻烦,有考虑二楼更安全,就想办理退保。
遂电话找到为其办理业务的展业人员。
展业人员表示同意,并告知许某在下周一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周一因单位工作繁忙,随后又未与展业人员联系上,也未去办理手续。
周四,邻居家因用电不当起火殃及许某家,致其财产损失3万余元。
许某庆幸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保险公司以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并约定具体办理正式手续的时间,因许某的原因未办成,据此拒赔。
4、某面粉厂于1996年3月1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刘某等36个一线工人投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已于3月11日一次缴清。
1996年10月4日,刘某在上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公共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1996年10月6日死去,共用去抢救费用8000元。
事故经交警勘察、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
公共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刘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10000元。
事故处理完后,刘某之子刘甲持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车祸死亡的保险金20000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来应该付刘甲保险金20000元,但因车祸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公司,既然公共汽车公司已经赔偿18000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只赔偿保险金与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
保险公司决定只给付刘甲保险金2000元,刘甲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所学相关理论,对此案进行分析。
5、广东省某市A企业与天津市B企业素有业务往来。
至1996年底,A企业欠B企业贷款30万元。
经过协商,A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一辆本田轿车作价30万元抵付给B企业。
车辆尚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B企业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向B企业出具的保单,保单上注明投保人是B企业,保险车辆是该辆本田轿车。
后在保险期内,车辆发生全损。
B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B企业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对出险车辆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B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可保利益原则对该案进行分析。
6、2003年7月5日18时,某县城忽然阴云密布,降特大暴风雨,许多树木被吹折,多个电线杆被挂倒,以至全县发生停电。
当日晚21时许,食品厂陈某加班后骑车回家途经一小马路时,被一横卧路面电线杆绊倒后触电,当场死亡。
为此,陈妻提出县供电局应对陈某之死承担一切责任,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
供电局代表则认为该事故与己方无关,因该事故是暴风雨意外造成的。
经激烈争执,双方各不相让,于是陈某之妻将供电局告上法院。